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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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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机构

股权激励的机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股权结构;盈利变动;风险缓冲能力

一、前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机构持股比例等因素对公司盈利下降程度没有显著影响。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是近年来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目前的大多数相关文献都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现有研究往往基于常态环境下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忽视了不同环境条件下公司经营策略以及股权结构作用机制的差异;二是大多数文献都是基于静态视角考察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水平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解决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内生性问题。

二、公司股权结构与盈利变动

(1)控制性股东。Shleifer和Vishny(1997)提出了集中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问题,认为一方面,控制性股东有动力监督管理者,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从而提高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他们有动力侵占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攫取行为,从而加剧了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问题,损害公司价值。La Porta等(2002)通过建立模型和实证检验证明,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所有权)代表其与公司利益的一致程度,是控制性股东的财务激励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司的绩效与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呈正向关系,这种效应称为“激励效应”。而当控股股东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持股以及发行双重股票等方式来增加控制权,造成控制权大于现金流权时(La Porta,1999;Clasessen et al,2000),较大的控制权使终极控制股东有动力从被控制公司转移资源、侵占其它股东的利益,来获取私有收益,而较小的现金流权则降低了其攫取行为所带来的成本。以上都是基于常态环境下的研究。在金融危机时期,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仍然代表其与公司利益的一致程度,是控制性股东的财务激励的主要来源。因此,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控制性股东越有动力监督、管理公司,改善公司经营,降低公司的风险。(2)股权制衡。Shleifer(1986)认为,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助于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攫取行为,减少控制权溢价,对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有积极作用。另外,在面临环境“突变”时,公司决策科学性及其效率会是帮助公司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有两种假说:一种是积极监督假说,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相对个人投资者,大投资者更有能力获取监督的回报,具有更强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因而更有动力和能力管理、监督公司管理层,改善公司治理。Smith(1996)等通过实证检验证实了积极监督假说。另一种是被动投票假说,即机构投资者对管理层的监督是有成本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时,会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衡量,如果监督成本较大,则机构投资者只会被动地参与公司治理。Grinstein(2005)等证实了该假说。在常态经济下,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改善公司绩效的,这种改善作用是长期的。而在金融危机时期,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问题,并且对风险的缓冲是靠公司的短期决策效率决定的,机构投资者的“长期”积极作用对公司解脱临时困境可能不明显。(4)管理层股权激励。根据委托理论,基于客观绩效的激励合约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Jensen,1976;郑红亮,1998),尤其是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者与所有者目标一致,从而降低委托问题。自1999年中国上市公司开始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国内学者也开始探索股权激励机制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周建波、孙菊生(2003)对2000~2002年的混合数据分析认为,对于成长性较高的公司,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的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

研究发现,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越大,控制权越大,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的风险缓冲险能力越强。股权越分散,公司风险缓冲能力越小。控制性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机构持股对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影响不显著。本文的研究结果与现有基于常态环境下的文献有所差异,这为我们认识环境急剧恶化下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内在机制提供了新的证据,有利于拓展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

参考文献

[1]白重恩,刘俏,陆洲,宋敏,张俊喜.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81~91

[2]陈仕华,郑全文.公司治理的最新进展: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管理世界.2010(2):156~166

[3]高雷.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J].会计研究.2008(9):64~72

股权激励的机构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绩效;内生性;联立方程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57-04 一、引言

对股权结构的研究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的焦点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研究股权结构及其经济后果的完整理论框架(La Porta,1999),学术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绩效影响问题的研究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早期研究方法较常用的不考虑内生性问题,而是先验地假定股权结构为外生变量来研究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其主要采用OLS(Ordinary Least Square)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另一种是从内生性视角来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这一方面的研究近年来逐渐成为新的研究方向,主要是通过建立联立方程模型,采用2SLS(Two Stage Least Squares)、3SLS(Three Stage Least Squares)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从Berle和Means(1932)发现股权结构分散会影响公司绩效开始,其后一些学者陆续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正相关(McConnell和Sercaes,1990)、非单调关系(Holderness和Sheehan,1988)。但是,Demsetz和Lehn(1983,1985)分别通过理论分析和OLS研究得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Demsetz后受到了广泛关注,沿着这一研究思路,学者们发现了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内生性。Chung和Prutii(1996)最早通过3SLS联立方程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显著正相关。Demsetz(2001)认为股权结构是个内生变量,由市场决定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关系。

国内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以OLS为多,研究结论大多数都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孙永祥、黄祖辉,1999;徐晓东、陈小悦,2003);少数学者认为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绩效(朱武祥、,2001)。近年来国内学者才逐渐采用联立方程模型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张宗益、宋增基(2003)通过对1996—2000年123家A股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与经理层持股并不影响公司绩效;陈信元(2004)指出公司股权水平本身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外生变量,而是受公司治理和政治、文化和法律等诸多微观和宏观因素共同作用的均衡结果;李汉军、张俊喜(2006)通过对2002年A股987家研究(3SLS)发现股权治理机制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性。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结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即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存在显著(或不显著)的正相关性(或不相关性)。但大多研究也都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内生性。本文拟以2007-2009年沪、深两市1 200家上市公司年报作为面板数据,研究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二、研究假设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通过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绩效。股权的集中或大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减少成本。这是因为在拥有控股地位的股东中的90%都会派出直接代表,或自己本人担任公司管理者(Holderness和Sheehan,1988)。Rechner(1989)也发现在股权适度集中的条件下,控股股东直接对企业实施监控可以减少成本和“搭便车”现象。分散的股权结构会刺激投资者的偷懒(Shirking)行为和增加股东监督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绩效(Grossman et a1.,1980)。但是,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又会出现大股东存在,导致大股东从事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投资行为,影响投资者积极性和公司绩效。陈信元和汪辉(2004)发现外部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具有抑制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维护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李增泉(2002)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无论是“股权制衡类”上市公司还是“一股独大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越高。综上所述,本文拟提出以下假设:

H1: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越强,经理人的成本越低,从而更能提高公司绩效。

H2:股权制衡度越高,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控股股东侵害能力越弱,从而更能维护公司绩效。

H3:无论考虑内生性与否,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增加都能提高公司绩效。

三、研究框架设计

(一)研究样本

本文以2007-2009年沪、深两市1 20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以下4类样本:(1)行业特殊性的金融类公司;(2)被ST、*ST和PT处理公司;(3)发行B、H、N股公司;(4)数据异常和无法获取公司。最终得到有效观测数据3 500个,主要来自RESSET数据库、巨潮资讯网。本文运用SPSS17进行异常值处理后输出描述性分析、相关性分析、内生性检验和2SLS回归分析。

(二)变量定义

对于股权结构的测量,一般有CR指数、H指数和Z指数三种。我们主要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两个方面来研究股权结构,分别以CR5作为股权集中度、DR5作为股权制衡度的变量,用来描述公司股权结构。其中股权制衡度代表着外部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权利,因此我们选用外部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来衡量股权制衡度(DR)。有关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变量定义、属性见表1。

(三)模型构建

研究内生性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使用联立方程,根据本文研究需要,我们建立如下联立模型:

ROE=b0+b1CR5+b2BSR+b3LN(A)+b4GROW+?浊(1)

CR5=a0+a1ROE+a2BSR+a3LN(A)+a4State+a5LP+a6TR+a7LN(N)+?着(2)

ROE=d0+d1DR5+d2BSR+d3LN(A)+d4GROW+?啄(3)

DR5=c0+c1ROE+c2BSR+c3LN(A)+c4State+c5LP+c6TR+c7LN(N)+?姿(4)

其中方程(1)、(2)联立的方程组模型检验的是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方程(3)、(4)联立方程组模型检验的是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我们拟采用相关性分析和2SLS方法研究股权结构(含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两个变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选用的数据处理工具是SPSS17.0。由于本文中公司绩效的工具变量没有收集到,我们无法研究公司绩效对股权结构的影响问题。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表2列出了样本观测值的描述性统计。从中可以看出,2007-2009年1 200家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尤其是股权制衡度)存在一定差异,CR5、DR5的标准离差率达到0.32、0.99。图1是2007—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趋势图,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之间的制衡作用具有逐年下降趋势。这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机构持股、法人持股、国家持股的解禁和流通,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逐年降低,流通股比例逐年提高,市场流动性加大,有助于进一步降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

(二)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内生性问题,我们对CR5和DR5做了关于内生性的Hausman检验,发现ROE与股权结构标准化残差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证实了二者之间确存在内生性(见表3)。

(三)回归分析

在表4中,我们分别采用OLS和2SLS方法回归分析CR5、DR5对ROE的影响。我们从CR5、DR5的OLS回归系数发现,公司绩效会随着股权集中度的增加而增加(假设1得证),这是与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一致的(McConnell 和Sercaes,1990;孙永祥、黄祖辉,1999;徐晓东、陈小悦,2003)。公司绩效也随着股权制衡度的增加而增加(假设2得证),这也是与Shleifer和Vishney(1986)结论一致,但与徐莉萍等(2006)结论不一致。这是因为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期,外部大股东的比例不高,致使外部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激励不高。朱(2004)对宏智科技股权之争的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并不能提高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这是因为外部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而这种争夺往往会导致公司价值下降。

我们从2SLS回归系数发现,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公司绩效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内生性下,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仍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假设1得证)。我们的结论与大多数学者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与Demsetz(2001)、张宗益(2003)等学者的结论存在差异。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也显著正相关(假设2得证),但对提高公司绩效的效果不大(回归系数较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CR5)和股权制衡度(DR5)都只达到50%左右,仍应继续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高公司绩效。

以上两点结论也意味着无论考虑内生性与否,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增加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绩效(假设3得证),但股权集中度效果更显著。这说明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价值创造效果要强于外部大股东,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外部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的股权制衡作用机制不显著。应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等公司治理机制,发挥外部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进而减少大股东侵害行为,提高公司价值。

此外,我们还发现:公司绩效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成长性(GROW)正相关;而资产负债率(BSR)无论是对股权结构还是公司绩效来说都是负作用的,这与理论是一致的。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07-2009年沪、深两市1 20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的结论与进一步研究建议如下:第一,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内生性。在考虑内生性问题时,我们选用CR5作为股权集中度指标、DR5作为股权制衡度指标来检验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我们得到的结论与一些学者的结论一致。即公司绩效和股权集中度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即控股股东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励效应,而不是负向的侵害效应。公司绩效和股权制衡度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即外部大股东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第二,无论考虑内生性与否,完善股权治理机制可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其中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效果更显著。

参考文献:

[1]陈信元,汪辉.股东制衡与公司价值:模型及经验证据[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11):102-110.

[2]李汉军,张俊喜.上市企业治理与绩效间的内生性程度[J].管理世界,2006,(5):121-127.

[3]李增泉.国家控股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2.

[4]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23-39.

[5]徐晓东,陈小悦.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经济研究,2001,(11):3-11.

[6]徐莉萍,辛宇,陈工孟.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J].经济研究,2006,(1):90-100.

[7]朱武祥,.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对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12):66-92.

[8]张宗益,宋增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128-132.

[9]Berle. A. and Means. G.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M]. New York:Macmillan,1932.

[10]Chung. K and S. Pruitt. Executive Ownership,Corporate Value,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A Unifying Framework[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6,(20):1135-1159.

[11]Demsetz. H. The Structure of Ownership and the Theory of Firm[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375-393.

[12]Demsetz. H. and K. Lehn.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Ownership:Causes and Consequenc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1985,(93):1155-1177.

[13]Demsetz and Villalonga.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1,(7):209-233.

[14]Holderness. C. and D. Sheehan. The Role of Majority Shareholders in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s:An Explanatory Analysi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20):317-346.

[15]Jensen. M. and W.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股权激励的机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优先购买权 合同效力 法律保护

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1.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前置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3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股东会集中决策为前提。从正面看,其余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享有同意权;从反面看,同意权也是否决权。在股东迫切需要出让股权时,一些股东会拒绝或怠于召集股东会,致使股东迟迟不能获得股东会是否同意股东转让的意思表示。实践操作中,出卖股权的股东为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救济。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只需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即可,绕开了股东会召开难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条款,股东会享有的集中统一决策权由此转变为股东个别同意权。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建立了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的制度,以及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即投资人有选择投资对象、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力。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的疏漏之处在于:如果股东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竞相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都反对股东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甲究竟应将其股权转让给谁。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办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一)何谓“同等条件”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有效。倘若交易条件不同,老股东不得主张此权。如何认定“同等条件”在实务中是十分复杂而细化的工作,既包括同等价格条件,也包括价格因素外的其他对价。“同等条件”在现实具体操作中会表现出多种显性或隐形的差异,以上指标不论在现实商谈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中都应予以重点对比和参照的透明指标。

(二)“同等条件”的强制性与意思自治的协调

反对股东可否将第三人的报价置于一旁,另行与出让股东确定价格,亦即在确定了“同等条件”后,还是否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倘若出让股东与老股东达成协议,根据契约自由精神,出让股东可与反对股东另行协商更高或更低的价格,自不必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倘若无法达成协议,出让股东有权要求反对股东以第三人提供的对价购买股权。

(三)优先购买权适用情形的狭义论

有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权赠与的场合。理由:从文义解释看,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中的“转让”二字,没有明文排除无偿转让,应当解释为包括有偿和无偿转让。反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既有助于维持股东间的人合性,也未必伤害受赠人利益,赠与股东获得反对股东的等额对价后,可将对价转手赠与受赠人。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是指股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主体的变更,不论该种转让行为的原因行为之所在。广义的股权转让则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新《公司法》第72条旨在规制股东的任意向第三人转让的买卖行为,应采狭义解释仅指买卖转让行为,排除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

三、侵害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两种观点的争鸣

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司资本的自由流动。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明确宣示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尤其是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结合合同法具体理由概括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法规和强行性法规两种,强行性规范又分为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按照学者的通说,法条中的“应当”,意即“必须”,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从判断效力规范的两个标准来看,符合第二个标准。其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无论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以及受让人,基于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损害赔偿损失的办法弥补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的不足。

上述观点,第一种固守股权转让的绝对自由,未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不同要求,也未论述到效力的最终结论上;第二种偏执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忽略了公司资本利益,将其他股东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简单等同、不周延的反证法、将损害赔偿救济与定性直接混同,难免有偏颇之处。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实证性分析

首先,通观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这一特殊性就体现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上。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适应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需要,就其性质来看,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是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例外。应当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这种规定不属于强执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当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认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股权激励的机构范文第4篇

一、股权集中与家族控制

早期股份公司呈现出数量少、比重低、规模小(股本规模小,股东人数寡)、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于银行、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部门,而制造业和商业极少)、股市发育滞后等特征。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结束时所说的,股份制只是当时资本主义体系中的“次要因素”;交易所主要交易的是政府债券;在欧洲大陆和北美,股份制的主要形式是“联合股份银行”,它们大多数是从事殖民贸易和对外冒险掠夺活动的,很少有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股份公司。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仅有股东100人,股本6.8万英镑。1799年杜邦创立的火药公司由每股面值2000美元的15股组成。

早期股份制的不发育,使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股权高度集中,由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控制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三位一体的现象相当普遍。控股权稳定地掌握在家族或发起人手中,呈现出浓厚的家族或私人控股色彩。例如,战前的日本财阀集团,三井、三菱、住友在1941年家族控股比重都在50%以上,其中对一些大公司控股达100%。美国的大公司大都由私人家族如卡内基家族、福特家族、杜邦家族、梅隆家族、摩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所控制。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或经营者依附于所有者,经营者权力极为有限,凸现了当时股权集中和法人财产权未独立条件下的股东中心主义特征。

第二,股权社会化程度低、封闭性强、流动性差。当时的家族公司和私人公司多不对外公开募股,并对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表现出明显的封闭性、排外性。根据哈纳的研究,在1914年以前,英国有大约80%的股份公司为这种私人公司,这些私人股份所有者虽然保留有限责任的特点,但格外限制股份的转让。股东持股的目的在于对公司行使控制权,而不是单纯地获取股票收益。

二、股权分散与经理革命

随着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的发展,家族公司、私人公司逐渐转化为公众公司,股份公司规模日趋大型化、巨型化,上市公司不断增多,股东人数日众,股票市场日趋成熟和繁荣,公司股权结构亦发生重大变化,如股权流动化与控股权转移频繁化,股东主体多元化(新增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外资持股、职工持股等新的成分),控股由独家控股转变为联合控股、由绝对控股转变为相对控股等。其中,股权分散化、投资大众化及股权约束淡化、股东地位下降是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中最突出的特征。

E・赫尔曼曾对1929―1976年间美国35个大家族(其中包括杜邦家族、福特家族、梅隆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在43家大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了考察,发现在大约一半以上的公司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重下降了约75%以上,在4/5的公司中,私人家族的持股比例下降了50%多。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在松下幸之助90多年前创立时,纯属松下家族所有,但1950年其家族持股率就下降到43.25%,1955年为20.43%,进入70年代后猛降至5%以下,1994年为3.5%,第一大股东已易位于住友银行(其持股比例为4.6%)。

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了公司股权分散化:

1.公司股本规模不断扩大。20世纪是以大量生产、大量销售为基础的“大企业的时代”,也可以说是股份公司特别是巨型股份公司的时代。美国资产达10亿美元以上的巨型企业,1929年有65家,1988年猛增至466家,在这些特大公司中,还有为数不少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巨型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达1641亿美元,埃克森石油公司为743亿美元,美国电报电话公司为352亿美元。公司规模越大,越需利用股份公司形式,即通过出售股票向社会集资,股东人数越多,股权越分散。

2.小面额股票的发行。美国通用公司每股发行价仅1美元多一点,泛美航空公司每股为55美分。大面额股票往往令小投资人望而却步,股票面额的降低无异降低了成为股东的“门槛”,从而扩大了股份制的群众基础,使小比例持股者日益增多,并大大稀释了股权集中度。

3.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了股权流动、转移的速度,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成为股东。

4.职工持股运动的推广。美国的职工持股运动兴起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这是美国股权分散的重要组成部分。到80年代末,已有7000家公司的近1000万工人、雇员参加了持股运动,约占全国职工人数的10%和全国直接持股总人数的1/3。

5.国有企业民营化。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以出售国有企业股票、鼓励小额股票购买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浪潮,极大推动了股权分散化。例如,法国仅圣戈班公司和巴黎一荷兰银行两家股票上市,就使法国股票持有者人数提高了将近一倍半。

6.“基金公司”兴起,间接持股人数猛增。而机构投资者基于分散风险而进行的组合投资、分散持股促使股权进一步分散化。

7.政府政策导向。发达国家政府从法律、政策、税收、信贷等各方面鼓励股权分散,推动了股权的分散化。

8.多元化持股主体的出现。如控股公司、机构投资者、公司法人、个人等,持股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造成股权分散化。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的上述变化,导致治理结构的巨变,突出表现为因股权淡化导致股东地位下降、经营者地位上升、权力转移的“经理革命”。

权力转移和“经理革命”的原因是由于:其一,股权的分散化和公司规模的大型化使个人或某一集团控制大量股权进而控制公司决策变得愈来愈因难,资本所有者与公司管理权脱节日益明显,这就为资本家在管理上让位于经理人员提供了条件;其二,公司管理的日益复杂和专门化限制了不具备这一条件(即受过专门训练具有管理知识和经营才能)的股东的直接管理控制;其三,基于股

权流动性加强和股票市场日益发达而导致的股东角色的频繁换位,使股东持股期限缩短,持股目的趋向单一化,即以获取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为目的,而无意于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这就为专门的经营者掌握公司控制权创造了条件;其四,股份公司股东的分散化和持股目的的单一化使股份公司出现“权力真空”。

三、股东机构化与机构投资者的觉醒

随着产融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加速融合,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活动的愈益普遍,股权出现了由自然人持股向法人(机构)持股集中的趋势,机构(法人)持股比率不断提高,个人持股比率不断下降(但个人持股人数在不断增加),投资大众化向投资机构化、专业化发展,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从个人投资者主导转变为机构投资者主导,公司股权结构由个人股东主导变为机构股东主导、股权由分散趋向集中。这一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后加快。

日本股东的法人化主要表现为公司法人(即企业和银行)的股东化。1949年日本法人股东的持股比率为15.5%,此后即不断上升,1950年为23.6%,1964年为40%,到1990年上升至66.8%,而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则由1949年的69.1%降至1990年的23.1%。美国股权法人化突出表现在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资料,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重不断上升,1900年为6.7%,1922年为9.6%,1939年为17%,1952年为18.9%,1968年为24.6%,1974年为33.3%,1981年持股比重升至38.5%,1986年达42.7%,1990年为53.3%。

美英等国的机构投资者曾长期奉行华尔街原则,即主要通过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活动所谓“用脚投票”来监督公司与公司管理层的活动。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华尔街原则受到动摇,一些机构投资者已行动起来积极介入公司治理,迫使那些经营乏术、管理无方的高层经理下台;机构投资者在积极行使控制权的同时,由于它们通常持股比例较大,交易成本较高,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很难顺利出货、全身而退,因而其安定性、长期性也有增强之势。此举被称为“机构持股者的觉醒”,或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关系的“历史性变化”。

四、股权国际化与公司治理趋同及启示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加强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资本在国际间流动速度加快,流动规模大增,证券市场日趋国际化,外资股比重上升,国际股东日益增加,股权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1949年,外国投资者在日本上市公司的持股为O,1996年持股率上升为9.8%。1997年外国投资者持有日本上市公司股票金额达41兆日元,占股市市价总额的13.4%。1960年外国投资者持有德国上市公司6%的股票,1990年上升到14%。20世纪90年代前期,外国投资者持有美、英上市公司股票的比重分别为5-9%、6-7%。另外,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至1997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公司累计达343家,占该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的11.22%,这些公司来自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

在经济全球化、股权国际化、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出现了变革、趋同、融合之势,主要表现为更加注重保护股东权利、完善董事制度特别是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忠实义务和董事会责任、完善董事和经理的激励机制(主要是在保证能充分吸引经营人员成功经营公司的前提下,使其报酬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具有风险性,即以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组合激励经营人员,使期目标同公司长远利益相统一)等。

股权激励的机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

一、 股权结构和企业经营业绩的基本概念

1.股权结构的概念以及我国股权结构的现状

从公司运作上讲,股权结构就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包含两层含义: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是指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性质是指在所有权多元化下不同所有制股权的构成,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出发,股权结构有二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该股东一般拥有50%以上的股份,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单个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高于30%;三是公司拥有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介于30%~50%。实际该采取何种股权结构,是要受到市场、行业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所有权多元化前提下的不同所有制股份的性质,不同的所有制股份,出资者会有不同的表现。

我国的股权结构很复杂,包含股权的所有制结构、流通性结构和集中程度。股权的所有制结构,就是指国有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形成的股份。

2.企业经营业绩的概念

企业经营业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企业业绩评价通过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两个方面的评判,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的效绩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就是指运用数理统计和运筹学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对比分析,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二、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及经营业绩的作用机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的经营绩效取决于其治理结构,因此股权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具有密切的联系。

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一个控制、指导和协调公司的系统,包括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治理客体、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内容,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融合,治理方法、治理过程、治理目标与治理结果的统一。公司治理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力和义务及其激励和监督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一切与公司管理控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具体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可见,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包含上述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控制实现,而外部治理机制是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相适应的公司外部管理与控制体系,它们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的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外部监督机制一般包括产品市场的竞争、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政府、银行、社会舆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任何一种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间接控制及其提供的实施监督的信息,都不能单独奏效。

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模式,制约着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学术界较早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及独有的股权分割格局对公司治理绩效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三、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业绩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特点:国有股权高度集中且不可流通,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很少比重。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但包括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的是控股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过大以及“一股独大”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是否有影响?如果影响确实存在,而且是负面影响,该如何面对呢?

1.建议引入机构投资者,由法人股股东担当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形成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模式,应该是符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改革思路。内部人控制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已多年,虽举措不少,收获却一般。正如中国企业评估协会的一份报告中所显示的,中国前500强的企业业绩比世界前500强的企业要低得多。尽管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但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证结果,综合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对优化股权结构,改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2.认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笔者已通过主成份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统计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表明股权分置改革适合我国国情,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孟建民.企业经营业绩评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冯守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