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高管的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2月7日,国资委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公布,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由此正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拉开序幕。
据统计,从11月份开始,上证指数共上涨了18%,而同期含有股权激励概念的板块指数更是大幅上涨了31%远远超过大盘,虽然它们不如地产、金融等行业板块涨幅大,但却是概念类板块最活跃的一个群体。海通证券位高层认为:“明年股市最吸引人的几个题材中很可能包括股权激励概念,而央企则或许会是最积极的一类上市公司因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在股改之后越来越成熟。”
股权激励刺激股价上涨
截至11月底,深沪两市共有183家公司披露了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提出了相对明确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有34家,其中部分上市公司已进入实施阶段,比如万科中兴通讯等。而股权激励计划大多会刺激股价上涨统计显示,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股价涨幅明显高出同类股票。
万科股权激励方案2006年3月21日公布至今,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达122.42%。中兴通讯股权激励计划10月26日披露当天,公司股价以涨停板报收,中兴通讯在五个交易周里的累计涨幅达37.84%。
股改完成后,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化做大做强公司成为股东的共同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做好业绩提升股价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观察,股权激励适合那些处于成长期,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且具有严格监管机制的公司,而其中,央企或许是最大的亮点。央企大多是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在治理结构上的改革本身就具备相当大的市场吸引力。同时,央企也一直是许多基金等机构集中持有的股票,这些机构持股者在公司的股权激励过程中将有可能发挥出推力的作用。
据了解,不少基金经理都认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认为有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的位人士说我们选择股票很看重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而是否有股权激励计划则是公司未来可能大比例分红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说明管理层对公司本身还是有信心的,同时出于管理层自身的利益考虑,分红也可能更多。
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也指出:“现在就连基金公司也开始可以股权激励了,可想而知基金对股权激励概念将会更加认同。”近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31次基金业联席会议上表示,将致力于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点。
而《办法》在]2月份的公布,给股权激励概念股票的真正爆发创造了制度基础。
全流通下的新环境
在全流通的新环境下,股票期权计划将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办法》指出,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对此,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股权激励的激励成本应该由全体股东来承担,而不应由大股东单独来承担,特别是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即由全体股东共同让渡利益激励高管,而非目前些方案中的单一或部分股东请客。
股权激励呼之欲出
较之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的速度要慢得多。前者关注的是解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一致的问题,后者则是解决现代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后外部股东与内部经营者的利益一致问题。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股价成为共同的利益纽带。
而与公司的参与度不高相比,获得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也为数不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调查,沪市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没有对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基于股权的长期激励机制。
这一切,被认为是规范缺失造成的,12月7日颁布的两个细则被认为是股改之后的又一大制度变革的导火线。
一直希望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终于有了行动的理由。行业内龙头企业总经理孙先生表示,这是上市公司高管价值回归的契机,过去我们的价值是被忽略的。
股权激励并不易
《试行办法(境内)》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首要条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等等。
满足这些规定的上市公司比例很少,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先改变现有的董事会构成,才能进入股权激励阶段。
股权激励授予比例价格等细节问题也在此次的两个试行办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公正合理地衡量高管的价值,国有上市公司仍然存有疑惑。
激励管理与业绩管理严重不对等,也是一些公司的疑虑。孙先生提出的疑问也代表了这些公司的困惑,“如果业绩增长主要来自国有股东的资产注入,那么该如何确定高管的价值?”
此外,国有上市公司的资源属于国家,高管由政府任命,业绩增长与高管的管理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这个问题不解决,也无法正确衡量高管的价值从而实施股权激励。
解决矛盾与失衡
亚商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要解决的是高管激励水平的三大失衡。包括高管的激励水平与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失衡、高管激励水平与企业发展现状的失衡、高管激励水平与贡献度的失衡。
具体来看,由于受到政策的影响,高管的收入与一般员工的收入水平差别不大,高管的激励水平并不是与企业的发展现状联系在一起,更多的是与企业的性质和管理机制联系在一起高管的激励水平本应该与贡献度有关,而后者来自于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评价,但研究却表明,有的亏损公司的高管收入增幅最大,但有的盈利公司的高管收入并不高。
此外,企业高管激励结构上的矛盾也亟待解决。企业高管人员在激励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现金激励与非现金激励,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但三类激励机制目前均明显缺失。
国有企业高管的政府任命、家族企业创始人的一言堂式管理风格、跨国公司的“玻璃天花板”,都直接影响到高管无法或很少能实现精神激励。
高管的可变薪酬与固定薪酬间存在比例失调,以奖金方式体现业绩成果的做法缺失。据调查,中国做得较好的企业高管的收入固定与可变薪酬的比例为6:4或者7:3更多企业这一比例达到了8:2,这使得高管对企业经营不负责,缺乏责任心。
较之美国企业的高管,中国企业高管的中长期激励缺失严重。接近90%的上市公司以中短期激励为主,没有明确的中长期激励,而美国的CEO们早在2004年就在总收入中包含有70%的中长期收入。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层激励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决策,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在国外,股权激励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美国约9O%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而在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对这些方案的评价则褒贬不一。笔者研究了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以此来反映国内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
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复牌当天出台了股权激励草案。随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监事会审议通过,正式确定将5000万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权分别授予公司高管,占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期权授予日为2006年l2月28日。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l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3、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产生后期激励不足,使得激励方案大打折扣。因为伊利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是12.05元,在激励方案推出后,中国股市进入牛市,上证指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创下了6124点的历史记录,而伊利股份的股价最高达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变现,高管们将获利颇丰。如果均匀行权,牛市结束,股价可能会深幅调整,高管们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失,因此激励对象存在加速行权的动机,这样必将导致后期激励的不足。
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06、O7年分别摊销l馏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精神,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会造成账面亏损,也就是说,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部分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却是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结果却是让投资者买单。
5、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能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吗?数据显示,伊利殷~2001年至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五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由此可见该方案行权门槛定得太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国内乳业巨头的蒙牛2004年上市前,与大摩等风险投资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即蒙牛幕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达到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就必须将所持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大摩等外资股东。两相对比,不免让人觉得伊利的股权激励有向公司管理层输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层利用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设定极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使高管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最终有可能演变为“股权分红。
三、结论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委托链条; 自主创新; 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104-05
一、引言
委托理论基于公司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研究如何降低管理者的“成本”;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基于以上两种理论,股权激励成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截至2014年末,共有682家A股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其中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而民营企业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则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角。自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以来,创新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日益为经济学家所重视,那么,备受民营企业青睐的股权激励是否真的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呢?在股权激励和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领域,一方面已有文献多从股东―管理者的委托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高管的激励效果,发现股权激励和企业研发投入存在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唐清泉等,2011),但缺乏公司实际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忽视了从委托链条的另一环节,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委托关系角度研究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研发产出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案例选取民营高科技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于2010年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考察股权激励前后的创新能力变化,以期为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以及价值创造的作用机制提供证据。
二、案例背景介绍
2008年大华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236),发行价为24.24元,实际控制人为傅利泉和陈爱玲夫妇。公司主营监控产品和安防解决方案。近几年在人员激励方面,除股权激励以外,公司并没有其他重大政策实施。2009年11月18日,大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草案”)。2010年6月3日,大华又公布了根据证监会意见修改后的草案修订稿,与之前的草案相比,除解锁比例由每次三分之一变为30%、30%、40%之外,修订稿的解锁条件与原草案相比有明显提高,业绩考核条件提高为2009―2011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由于实施了2009年权益分配方案,2010年6月24日公司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6 070 200股[3 035 100×(1+100%)],授予价格调整为16.72元[(34.03-0.6)÷(1+100%)]。最终激励人数为108人,授予数量调整为5 940 200股。2010―2012年,大华分别实现了2.53亿元、3.67亿元、6.86亿元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5.69%、27.52%、37.72%,超额完成激励目标,顺利解锁全部限制性股票。
三、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一)激励方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激励草案和草案修订稿的公告日分别是2009年11月28日和2010年6月3日,查阅事件日前后15日的公司公告,发现除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公告外,公司未其他重大事项公告,表明股价的市场反应主要源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以公司所在的证监会二级行业电子制造业的平均收益率为基准,计算公司公告的市场反应(见表1)。
公告日当天和事件日及后两日累积超常收益率均为正,说明草案和修订稿都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反馈,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持积极态度。市场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向反应在草案公告时得到了部分释放,因此草案修订稿公告日的市场积极反应程度弱于草案公告日。
(二)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分析
按吕长江等(2009)关于激励有效期的划分标准,激励型计划应该大于5年。大华此次为期4年的激励有效期看似稍短,激励效应似乎不足。但考虑到大华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的存续期一般都比较短,且公司仅上市一年,前景尚不明晰;对于人才流动率较高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如果被激励对象缺少对发展前景的判断依据,对公司实力缺乏深刻的认识,股权激励刚试水就设计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可能会影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对限制性股票的认购积极性,从而消极影响激励效应的发挥。因此,还要重点分析激励对象和解锁条件,深入探究此次激励计划是否具有激励效应。
区分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属于激励型还是福利型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就是看公司董事长是否包括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除董秘吴坚外,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此次激励对象范围内,董事长傅利泉也不在激励名单内。激励对象中的高管人数占比6.48%,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占比高达93.52%,其中技术研发人员占比接近40%,销售人员占比37.6%,构成此次股权激励的绝对主力(见表2)。查阅公司2010年5月20日的高管聘任公告,发现本次激励对象中的应勇、张兴明、陈雨庆、沈惠良、吴云龙是在董事会议上刚被聘任的,并未包括在草案最初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国外文献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更多地被授予处于第一年任期中的高管,大华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点。从激励对象的设置来看,高管的占比较小,且多为第一年任期,对激励草案的设计参与度低。公司董事和监事均不在激励范围内,高管利用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很小,大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是符合激励型特点的。
大华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是将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结合起来考察,具体规定为:2010―201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亿元、1.6亿元、2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6%、17%、18%。上述解锁条件是否具有挑战性呢?
大华2007―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82亿元、0.98亿元、1.05亿元,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9.51%、7.14%,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16%。解锁条件规定的2010―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要求分别达到1.3亿元、1.6亿元、2亿元,即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要达到23.81%、23.08%、25%,年均复合增长率要达到23.96%。考虑实行股权激励预计对2010―2012年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0.26亿元、-0.25亿元、-0.06亿元,则2010年的实际净利润增长率要求达到48.57%,可见该计划对于净利润增长的要求确实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看,2008年和200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18%、13.59%,安防行业2007―200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分别为4.45%、3.74%、3.75%。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华的净资产收益率明显下降。考虑到未来市场行情走势的不确定性,大华将未来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设定为16%、17%、18%,这一标准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大华前两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市场平均值,该指标的设定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再次印证大华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目的确实在于激励。那么激励方案实施以后的效果又是怎样呢?
四、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和价值创造
创新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创新投入,创新投入又分为人才投入和物质投入两部分,衡量人才投入和物质投入的两个指标分别是研发人员投入和研发费用投入;第二步是创新产出,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创新产出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专利技术;第三步是研发转化能力,就是把专利技术转化成产品,并形成收入的过程。人力资本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也应包括在内。从股东―高管―员工的委托链条来看,股东是最终的委托人,高管既是股东的人,同时又是员工的委托人,所以员工的努力程度会影响到其委托人(高管和最终的委托人股东)价值的实现(陈冬华等,2015)。为解决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问题,协调员工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性,股权激励在设计时必定要兼顾管理层和员工,做到同时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以此来增强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研发产出和研发转化能力的相关性。就大华的股权激励方案来说,核心员工占比接近94%,高管只占极小部分;激励目的明确,激励对象主要为新聘任的高管和核心研发技术人员,可谓做到了兼顾管理层和员工。激励计划对大华的创新能力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下文从研发人员投入和研发资金投入两个维度来考察研发投入,用专利数量考察研发产出,用新产品推出和收入、利润等指标考察研发成果的转化情况。
(一)大华的创新投入
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问题,对于研发投入回报期长、风险高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将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捆绑起来,促使管理层关注企业的长期成长而不是短期利益,那么,在过高的研发支出将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影响管理者绩效考核的前提下,管理层进行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消极影响。相关研究表明,股权激励这种契约设计能够减少管理层研发行为中的问题,激励计划能够通过利润分享和权益分享的方式促使管理层通过提高研发投入、改进产品质量等途径使公司获益,同时也使管理者自身获益。从委托链条的左端,即股东―管理者之间的问题来看,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提高了大华的管理者增加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1.研发人员投入
企业创新需要投入资金、人力,通过研发活动得到产出,经市场活动得到收益。资金和人才是确保企业研发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看,人才投入是企业研发活动的灵魂。像大华这样人才流动率相对较高的高科技企业,研发人才可以说是公司超越竞争对手、快速发展壮大的最强战斗力。表3将实行股权激励前后的研发人员投入变化做了对比。
研发技术人员和员工总数在股权激励后增速明显提升,研发技术人员增长速度快于员工总数的增长。2010年员工总数和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分别增长了49.64%、111.73%,在2010年以后基本保持了40%以上的增长,除2011年外,研发技术人员的增长率均快于员工总数的增长率。研发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在实行股权激励后大幅增加,占比超过员工总数的一半,且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继续扩大。在股权激励前,研发人员占比基本维持在38%左右,在实行激励计划的第一年即2010年,研发人员占比就超过了50%,并且在以后年度继续平稳增加。
2.研发资金投入
研发资金的投入为研发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血液,研发活动作为重要的企业增值活动,也一定离不开资金的保障。表4显示了大华股权激励前后的研发费用投入变化情况。在2010年,研发费用投入存在明显的拐点,从2010年以后每年的研发费用增长都超过50%。2006―2009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为66.89%,年均研发费用增加额为1 403.16万元;而2010―2013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为73.33%,年均研发费用增加额为13 468.35万元,实施股权激励后,年均研发费用比激励前多出约1.21亿元,几乎是激励计划前年均增加额的10倍。激励计划施行以后,研发费用投入强度稳中有升。计划施行前每年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波动较大;计划施行后,研发费用占比稳定在6%以上,在2013年达到9.24%。研发费用占比稳中有升,表明研发投入的连续性较好,能够保证研发活动稳定有序地进行。尽管研发活动具有高风险性,有可能降低管理者在任期内的业绩表现,但股权激励确实成功地将公司的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调动了高管层进行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二)大华的创新产出
完整的创新活动包括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成果转化三部分,缺一不可。股权激励通过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问题,促进了管理者增加研发投入,完成了创新活动的第一步。而创新活动的第二步创新产出,却是由核心研发技术人员主导的。如果只注重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问题而忽视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问题,则再多的创新投入也未必会实现创新产出的增加。大华通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赋予核心技术人员,使核心技术人员也能参与到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利润分享的过程中,由此有助于解决委托链条的另一端――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问题,从而保证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行动一致性,促进研发投入的增加转化为研发产出的增加。
相比利润和生产率等其他指标,作为研发产出的量化指标,专利数量更具说服力,可将其作为衡量创新能力最直接的证据。考虑到专利申请和授权之间的时间差,专利申请数量比专利授权数量更能准确地反映大华当年的研发产出情况。表5对比了激励前后的专利申请数量变化,以揭示股权激励对研发产出的影响。
大华发明专利和专利总数的趋势线在2011年存在明显的转折点,专利总数开始明显增加,尤以发明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速。2006―2009年,专利数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6.72%,年均增长数量为4.67件;2010―2013年,专利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4.01%,年均增长数量为37件。专利数量出现明显增长的转折点在2011年,并非大华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的2010年,这是由于从研发投入到研发成果产出需要较长的研发时间,当年增加的研发投入并不一定就能在当年有成果产出,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时滞。显而易见,在激励方案实行后,大华的研发产出加快了步伐。
(三)大华的创新转化能力
技术创新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扩散这一系列活动。研发活动要经历研发投入到研发产出再到研发成果的转化这一完整过程才算整个研发活动结束。专利成果如果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不能顺利转化成新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就无法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也不能从根本上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公司通过资本投资并取得高出资本成本的回报来创造价值,并且投入资本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的时间越长,公司价值就越高。而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高低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实现产品差异化,以获得价格溢价;是否具有更低的生产成本以及更高的资本效率。股权激励是否促进了创新成果转化,从而提高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和利润水平、创造新的价值呢?下文利用公司盈利和投资水平的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对比相关指标的行业中位数,来分析大华实行激励计划后的研发成果转化情况,考察研发成果是否转化为利润增长。
大华2010年以后推出的新产品多为全线自主研发,运用了行业领先的专利技术成果。尤其2012年推出的高清复合视频接口(HDCVI)系列产品更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具有完全技术产权的HDCVI技术在业内具有颠覆性,施行激励后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产品线全部自主研发。营收的大幅增长是公司在新产品后最希望看到的结果。要想技术发明助力价值创造,还需要转化成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规模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而服务。大华完全自主创新的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否增加了营收呢?表6给出了大华2006―2013年的营收和净利润增长情况。
大华的营收和净利润的增长转折均发生在2010年。2006―2009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23.33%,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21%;而2010―2013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52.81%,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63.86%,两个盈利指标在激励计划实施后均显著高于激励前。2009年大华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行业中位数,仅过一年,2010年的营收就几乎达到行业中值的两倍。比较大华的净利润与行业中值,增速更为惊人。2009年公司净利润约为行业中值的3倍,2011年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5.5倍,2012年以后的净利润达到行业中值的10倍还多。考察大华的投资变动,在股权激励的前几年,除2008年公司上市,投资支出大幅增加以外,其余年份的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减少趋势;而在2011―2013年的激励有效期内,投资现金流出均呈增长趋势,在2011年首次超过行业中值,这表明尽管研发活动风险高,但是公司高管并没有回避对高风险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开拓,反而加大了研发投资力度,这与之前对研发投入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分析股权激励前后的资本回报率变化(见表7),可得出相同结论,即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在2010年以后均有明显涨幅,且逐渐拉大与行业中值的差距,领先优势愈加明显。投入资本回报率的涨幅尤为突出,到2012年,已经接近行业中值的8倍。
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本身混淆了经营损益和非经营损益,且包含了资本结构(杠杆)的影响,因此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有可能是扭曲的,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的计算方式是,扣除调整税后的净营业利润(NOPLAT,排除了非主营业务收益)与投入资本(IC,将债务资本也视为股权资本,从而排除杠杆的影响)之比,可以更合理地反映投资与经营绩效,即对资本提供者的回报。从2010年以后,大华的投入资本回报率持续大幅增加,远超行业中位数。回报率的超常持续增长只能依赖于差异化的产品创新及市场开拓能力,而这与企业的研发所带来的技术创新密切关联。若缺乏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产出创新,则高投入资本回报率难以持续。资本回报率高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要么有专利保护,要么很难模仿复制且成本很高。在一定的行业结构和市场竞争下,投入资本回报率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除以投入资本,而营业利润取决于价格和成本之差。拥有竞争优势的公司会有较高的投入资本回报率,因为其商品价格包含合理溢价或能够更有效率地制造产品,或者两者兼具。但是在这两者(价格溢价和制造效率)之间,价格溢价更容易取得高投入资本回报率,而价格溢价取决于技术创新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比成本优势战略更难以复制和超越。
五、案例结论与启示
在除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政策外未有其他重大变动的前提下,考察大华2010年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前后的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变化。分析发现,大华激励型的股权激励计划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在公告日获得了正向的超常收益;而且兼顾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方案设计,也使得基于股东―管理者―员工的委托链条的激励机制设计更加完整。其不仅能够协调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性,促进高管加大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也能够帮助解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问题,带动研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研发成果的产出数量,提高研发成果的转化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区分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行权条件设计要具有挑战性。根据现有规定,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在5年以上。考虑到存续期以及经营风险的差异,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有效期不宜过长,一般而言,4年左右比较合适。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将降低人才流动意愿较高的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对象的认购积极性。市场对于激励计划究竟是激励型还是福利型能够作出准确反应,只有行权条件具有挑战性的激励型的股权激励方案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才能真正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企业绩效改善。
2.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结合,同时调动高管和员工的积极性。股东―高管―员工的委托链条表明,激励机制设计不应只关注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作为公司重要人力资本的核心技术人员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继2014年6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缓解高管和员工之间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唐清泉,夏芸,徐欣.我国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1(1):21-42.
[2] 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7.
[3] 陈冬华,范从来,沈永建.高管与员工:激励有效性之比较与互动[J].管理世界,2015(5):160-171.
关键词: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价值 关系
所谓股权激励,就是公司放远眼光,促使高管层获取一定的公司股权,以赋予他们一定权力的形式,使高管层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共享利益、担负风险的激励方式。股东激励可以激发公司高管层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尽心尽力地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在国外发达国家,股权激励已经被认为是解决现代公司委托-问题,引导公司高管层与股东融为一体,共同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内外也有很多学者对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文先回顾这些文献研究,最后证明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研究
在国外,股权激励和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已经引起很多学者的关注。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有学者对此话题进行了研究。国外学者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高管层持股与上市公司价值呈线性相关
不少国外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公司高管层持股与上市公司的价值存在线性相关性。Meckling立足于外生性视角,利用大量的数据阐释了经营者股权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在Meckling看来,上市公司经营者手中掌握一定的股权,可以减少公司的成本,如果经营者手中的股份越多,还会带动公司价值的提升。这就是所谓的“利益趋同假说”。之后,Jensen利用回归方式深入研究了货币报酬、内部持股、收购股权这几种方式的激励功能,发现管理者持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薪酬之间有着一定的相关性。
2、高管层持股与上市公司价值呈非线性相关
国外一些研究者认为高管层持股比例只有处于合适区间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包括减少成本、产生长期激励效应等。比如Morck(1998)结合公司高管层持股的“战壕挖掘假说”,提出了高管层持股可能有效区间,他认为高管层持股比例处于0-5%的区间内,董事的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指一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比)呈正相关;高管层持股比例处于5%-25%区间内,董事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负相关;持股比例超过25%时,两者又开始呈正相关。
3、高管层持股与上市公司价值不相关
Demsetz、Agrawal和Villalonga等学者立足于公司高管层持股的内生性视角,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不相关,甚至认为高管层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恰恰相反,即公司价值对高管层持股比例起到决定作用。
国外学者的研究对我们认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
(二)国内文献研究
与国外相比,我国研究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关系的时间比较晚,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学者的研究基本围绕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是否存在相关性方面。魏刚(2000)研究了我国1998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布的816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层年度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没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向朝进(2003)、宋曾基(2005)、杨贺(2005)等人也持相同的意见。魏明海(2004)、刘剑(2005)等人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高管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存在相关性。徐大伟(2005)、黄之骏(2007)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则认为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区间效应,换言之,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通过回顾我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研究结论与外国研究成果有很多类似之处,更能证明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
二、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的关系
通过回顾国内外文献,可以认为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股权激励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价值提升
我国上市公司大量实例证明,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价值就越大,这两者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上市公司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将股权激励落于实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将其与公司的宏观战略有机融合在一起,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备发言权。
(二)上市公司规模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价值
我国上市公司的价值高低,受到公司规模大小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规模越大,证明公司的整体实力比较雄厚,发展条件比较成熟,容易形成规模经济,以此促进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并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根据这种情况,在社会竞争日臻白热化的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要不断加大技术投入,研发新产品,拓展市场份额,扩大公司规模,以此促进公司提升市场价值。
(三)公司债务直接阻碍公司价值提升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债务,而债务的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起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债务越多,上市公司的整体利润情况就越不容乐观。试想一下,一个负债累累的上市公司,怎么可能会拥有强大的筹资能力?债务的存在导致公司的投资机会越来越少,不仅阻碍公司前进的步伐,也会影响股权激励的贯彻执行。有鉴于此,上市公司在运营中要尽量避免盲目发行债券,合理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防范公司陷入发债融资的泥潭中,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总而言之,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价值息息相关。上市公司要获得持续发展,必须重视股权激励,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带动公司整体绩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潘永明,耿效菲,胥洪.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N].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2]陈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11(3)
[3]陈丝璐.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A股市场2006―2008年的实证研究[N].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0(6)
[4]王锐,龙子午.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影响因素的统计分析[J].现代财经,2011(2)
创新版本的“股权激励”
根据公告,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是指符合一定资格的核心人才,作为合伙人股东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新医院。在新医院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公司或者并购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或两者结合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合伙人持有的医院股权。天士力的方案则是,六家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部分董监事、管理层作为几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从计划的设置不难看出,与阿里巴巴以期用合伙人制度彻底割裂公司股权与控制权之间的联系不同,爱尔眼科与天士力的方案长效激励与约束的意味更明显,实际上是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载体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形成紧密连接,本质上仍是股权激励。
不过,爱尔眼科的创新在于将股权激励延伸到新建连锁医院层面,激励对象的退出渠道不再拘泥于企业上市后的二级市场抛售,而是可以由上市公司或并购基金回购。天士力则是通过高管参与定向增发曲线实现股权激励,实际上这种做法2014年以来A股市场早有不少企业已纷纷试水,除了兴森科技、鼎汉技术、浙江龙盛等,康缘药业、诚志股份等企业更是希望高管借助资产管理计划杠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与其说是天士力加入了合伙人的风潮,倒不如将其归类为“定增式股权激励”更贴切。
不可否认,与传统的激励计划如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爱尔眼科、天士力等企业的方案确实存在很多优势。
首先,避免因传统激励方案的股份支付影响上市公司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规定,传统的激励方式如期权、限制性股票计划均需进行股份支付,因而带来不菲的费用支出。爱尔眼科两项股权激励计划下公司需要摊销的费用仅2013年便在1383万元左右,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利润。同时受激励成本限制,传统激励计划只能面向少数核心高管和骨干,根据公司2013年报,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分别为175人、244人,显然无法满足公司连锁网络快速扩张带来的人才激励需求。
其次,降低传统激励方案下的所得税压力。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传统激励方案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将面临最高45%税率的所得税压力。与此相比,创新方案可以降低激励对象面临的所得税压力,而且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载体入股,目前很多地区推出了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
再次,经过优化后创新方案更贴近企业的长期激励需求。比如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相比之前上市公司层面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更加直观,符合连锁经营行业的经营特点。单个连锁医院的经营业绩相对独立、又与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有一定关联是爱尔眼科连锁经营模式的重要特点。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下,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体收益均与上市公司股价挂钩,激励并不够直观;而合伙人计划下激励对象的利益与所在医院的发展直接关联,有利于更大程度地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可以为更多的连锁经营企业借鉴。
实际上,类似此种“合伙人”的激励安排由来已久,全球第一咖啡连锁店星巴克在1991年的时候已经推出“咖啡豆股票”计划进行员工持股,并将员工称作“合伙人”。
约束不足或存治理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伙人”操作模式仍存在一些需要优化的地方,有些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从方案本身看,存在部分需要进一步细化设计的空间。以爱尔眼科的合伙人计划为例,退出机制是整个方案非常核心的部分,但公告只是简单披露,将由上市公司或并购基金在3―5年医院盈利后回购合伙人持有的医院股权。回购机制具体如何操作上不明确,诸如是一次性回购还是分批回购?现金回购还是非现金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大规模、一次性地回购合伙人计划下众多新建医院的股权,很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合伙人计划的激励原理本在于,利用合伙人手中持有的股份作为与所在医院利益捆绑的纽带,如果3―5年一次性回购后这种连接纽带将不复存在,那合伙人计划是否只是作为缩短新建医院培育期的阶段性工具?
另外,回购时公允价格如何确定?回购价格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回购价格过低,激励对象收益有限、激励效果无法实现;回购价格过高,如果是上市公司回购又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嫌疑。这些无疑都需要在回购方案具体细化时谨慎考虑。
其次,从政策层面看,监管部门尚未明朗的态度给方案实施增加了不确定性。2014年以来虽然企业实行“定增式股权激励”的热情不断升温,但目前却鲜有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案例。在天士力之前,诚志股份2013年已经预案,高管通过富国―诚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定向增发,而且管理计划设置A级投资人(外部投资人,认购5568万元)和B级投资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认购2784万元),可方案迟迟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司在2014年7月修订方案,取消了A和B级投资者的设置、高管也不再参与定增,方案修订后才获得监管放行。可见,此类创新形式的激励方案未来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政策监管风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