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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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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一、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变革,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民益和乡村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有序推动这项改革首要的是加快土地全面确权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对“集体”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所有权缺乏明确的主体代表,所有权被虚置和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在现实中出现权利和利益之争,很多时候是村干部或是地方干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和权利的剥夺。

确权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标准化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界线、类别、面积和范围等产权关系。对耕地、草地、林地等各类农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摸底、登记、确权,力争把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明确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加快发证步伐,扩大发证范围。

二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并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的,而是制度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从目前农民土地收益和收入结构状况看,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能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更好地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和失业保险功能。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众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成本最小的改革,相比而言,它拥有其他方案不可比拟的先天制度优势,最容易被大众接受,减弱了改革的阻力,能够保证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可控和降低改革的风险。

三要定和充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长久的土地产权。让农牧民共享土地制度改革释放的红利,有利于推动农村牧区土地由资产向资本的转换,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流转,可以让农民带着资本进城,有利于农民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四是明确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的权能界限,明确集体和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关系及各自拥有的权益。将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分离,这样既可以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区确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恐怕就是许多土地权属不明,城乡土地剥离困难,加大了确权的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权属争议和纠纷调处的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土地权属调处工作方式和机制,完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急机制,并配套后续的跟踪上报制度。

二、探索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阻碍和束缚了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进而客观上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成果认为,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相应会上升,土地所有者愿意有偿转让的比例也会大幅度的增加,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按平均汇率计算,2015年,内蒙古人均生产总值(GDP)达71993元,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0974美元,其实很多农民有流转的愿望。只是当农牧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时,由于得不到预期的补偿,而城市的门槛较高,致使土地权利的流转缺少强大的内生推动力。农村土地流通有利于盘活这笔巨大的资产,目前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已有,只是缺乏具体的机制建设。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目前我区绝大多数地区流转发生率仍然较低。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大量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相关劳作,而是进入城市谋生,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老人居多,土地撂荒情况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的耕种分散化使土地的集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流转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化耕作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带动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有利于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我区许多农村在农民进城居住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多都闲置了,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不妨尝试通过其经营收益权的一次性赎买,来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土地,赋予其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投资的权能,在和林格尔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广。通过土地市场的媒介,进行综合整治后将闲置的部分置换成价格更高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将农村巨大的存量土地转化为现实的发展优势,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村人口减少,很多农村房屋空置荒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这部分人口在城市和农村双重占地,而且村庄居住分散,每个村庄的人口很少,造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率下降。之所以出现这种“城进村难退”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形式和机制,如果这部分土地能进行复垦或者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将腾出来大量的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缓减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局面,也可以为农村牧区增加土地。农民卖出宅基地使用权后获得的资金,也是农村住宅社会保障形态的转化,有利于保护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那部分农村人口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政府可以用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定可行性强的、合理照顾农牧民利益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案及转让规划,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与使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当然转让应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建设用地供给,政府通过土地市场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过大,这就产生了“土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卖地,大办开发区、大造新城。而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又不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得到的补偿不足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农民享受不到城市土地市场产生的增值收益,同时低价征地与高价出售建设用地的过程极易滋生腐败。另外,政府主导土地征收导致征地范围过宽过滥。各地一方面反映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影响城镇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步放松管制,成为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者和监督者,把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二者进行分离。这样能有效避免效率损失和大量寻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盲目进行城市平面扩张。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放开一级土地市场,经过综合整治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农村建设用地,允许其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合法享有农村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增值收益,顺利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推动人口的城镇化。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起点,让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使土地利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土地价值。通过价格机制调整市场供应,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四、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征收土地补偿时按规定价格进行,而出让时按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征用过程补偿和土地出让后的市场收益相差过于悬殊,农民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和定价啵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易引发不满,导致。我区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一方面城市近郊区农民拆迁所得补偿多,被拆地区农民有的甚至一夜暴富,产生许多“拆二代”,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离城市较远地区农民征地之后的补偿水平低、安置渠道窄,使得很多农牧民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又回归不到原来的农牧区。不少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年龄较大,缺少非农就业技能,长远生计令人堪忧,进而影响我区的城镇化进程。我们要借鉴巴西的失败教训,不能重蹈覆辙,巴西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进入城市,后形成贫民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台湾等地,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有资本去创业去发展,不仅没有贫民窟,而且带来了农村的繁荣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1.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全面放开,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农民即使将土地流转出来,也对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存在着许多担心。国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利用法律形式来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定,以此来使农民流转土地过程中不存在顾虑。但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问题仍然较为普遍,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2.土地流转不规范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多处于自发状态和无序的状态,流转行为不规范,而且多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土地经营权真正能够流转到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及企业手中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多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书面合同的,其格式、内容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旦发生纠纷,则无法有效的实现对农户利益的保护。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

相较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这种大背景下进行土地流转,使一直以来以土地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在土地流转后要面对各种风险,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因素,而一农民的生活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国此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流转。

4.土地流转农民所得收益少,缺乏积极性

土地流转是在平等和自然基础上进行,国家和各级政府虽然积极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积极性,这对流转土的总量和比例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低是农民不愿意流转的主要原因。这主要是当前农村土地集约经营整合能力不高,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这对土地流转的收益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另外,当前土地流转经营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还是种植大户都需要承包较大风险,而且融资难度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对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完善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措施

1.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立法部门应尽快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处分权能,确保农户将土地流转后无后顾之忧。此外,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程序,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乡镇地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信息的服务;增强农民关于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意识,严格查处违法流转行为。

2.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要按照“形式多样、市场运作、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加强管理服务理念。乡镇专门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强化仲裁?C构职能,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相关待遇,为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示范合同文本,完善流转信息档案记载,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和措施。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评估土地等级、流转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其次,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由村组织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

3.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农村人口基数较大,由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十分有限,这也造成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较小,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存在较多的后顾之忧。当前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属于兼业型农民,其与土地还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也制约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因此在加快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后农民没后顾之忧。另外,要加快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重要的资金上的保障。

4.大幅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当前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此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这其中政府供应土地模式上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而农民出售土地所得溢价收益,地方政府以税收方式获取,这样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即通过全面调动起农民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的推进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使土地流转工作能够更加深入,更加顺利的展开。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

1.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管理一部分,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一、土地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1)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个别重金属元素有上升且超标的现象 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容纳、吸收和降解各种环境污染物质的能力,是土壤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土壤作为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自然环境的中心位置,承担着来自工业和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农药化肥及大气降尘和酸雨等各方面90%的污染物。该区土壤重金属大多数含量属于土壤环境质量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见表1。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但土壤中铅含量较高,上升幅度较大,受到铅中度污染; 土壤锌含量相对较高,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表层土壤锌含量低于底层土壤,底层土壤锌含量绝大多数均远远超出背景值。 (2)工业废水达标率高,城市生活污水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 工业用水主要分布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其用水量分别占全区工业用水总量的43.74%、30.07%、8.72%,合占全区的82.54%。工业废水排放主要分布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其排放量分别占全区排放总量的41.06%、25.46%、9.80%、6.93%,合占全区的83. 26%。全区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达标率为100%。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农村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法规都针对土地及土地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在现阶段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已经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我国农村土地权益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财产权要求主体明确,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确的主体。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法律关系模糊,权利责任不清,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局面。比如“农村集体”这个概念,“农村集体”由谁来行使权利?是村委会还是本村农民整体?现实的做法是由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行使主体权利,但很少承担责任。这样的机制直接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农民的既得利益,却被乡、镇、村组织侵占。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

土地权益作为物权的一种,享有绝对权力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而广大农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权益中的用益物权,而没有处分权。即用益物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整,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不畅通。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处分权的物权直接导致财产性收入偏低,这也是城乡二元制体制带来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备

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国家作为土地征收唯一权利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权力过于集中,征地目的过于宽泛,征地程序不够严谨,征地范围过于宽松,征地监督缺乏机制,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没有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适时调整,标准明显偏低,加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社会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定个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牺牲,就应该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明显有失公平,这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严谨

我国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土地中耕地面积已经不能再触及底线,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而地方各级政府出于对GDP的片面追求,屡屡超常规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大部分被开发成房地产和工业园,造成GDP增长结构问题和“土地财政”依赖两个难题。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相背道而驰,且农村宅基地房由于没有完全产权而不能自由转让,这也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配套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户在保留承租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权益中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从中收取适当流转费用而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一种契约。目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家庭有效劳动力减少,大量土地闲置甚至抛荒,加之闲置的未利用建设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较低。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机制,解决土地权益调整相关问题,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已经迫在眉睫。

二、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有效益的增长、有质量的城镇化、有节奏的改革”预计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三条关键线索;则有望成为连接这三条线索的重要切入点。历史经验表明,有什么样的土地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增长方式,也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城镇化模式。[2]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权益调整应由法律手段主导,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权益关系需要确立基本原则。

(一)土地权益法定原则

土地权益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立法中应规定与土地相关的各种所有权及其权益,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这是运用法律对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基础和首要原则。

(二)土地权益共享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土地权益收益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收益的普遍与合理分享,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作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因素,确立土地权益共同分享的原则意义重大。

三、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方法

土地权益法律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土地及土地权益的实现与分配在法律层面的各种关系之总和。现行调整土地权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土地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土地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权益之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针对的是平等主体。土地权益本身是一种财产权,民法调整土地权益主要是通过确认财产权来保护土地权益主体的。但由于土地权益各主体地位的不对等,特别是个人土地权益的不完整性,导致民法调整土地权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权益之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围绕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展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现象。而抽象行政行为要先经行政复议才可诉讼的制度设计,为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增加了难度。比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非经国家立法调整,其标准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很明显,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而行政法调整土地权益只能是一种通过限制公权而保护私权的一种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三)土地权益之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土地权益法律关系只针对土地相关犯罪行为,体现在打击土地相关犯罪上,从某种角度讲,刑事方法是一种事后惩戒的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四)土地权益之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经济权益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总体平衡。事实上,土地权益关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权,即土地权利主体对土地产生的利益参与分配并受益的权利。由于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转途径有限,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覆盖面不足,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过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土地有序流转,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如何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权益保护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也就是国家在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宏观调控以及制定好相关保障机制,为深化扫清障碍。综上所述,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各部门要尽职尽责,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术、执法过程和法律监督各环节创新机制,确保土地权益在法律层面的全面调整。

四、完善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时至今日,距离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城乡差距正在逐渐拉大,为了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平等,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体制改革无疑是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确保农民分享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改革红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确权,加强土地管理

调整土地权益,必须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归属,给权要给的完整,确权要确的及时。不完整的财产权在对抗第三方时终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完整的财产权在享受权益时也会大打折扣。其次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证证书制度,由国家正式进行确权,用制度的落实弥补法律的模糊,让农民亲自掌控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借全国经济普查之机,搞清土地现状,为土地立法提供数据支撑;2.确认发放农村房屋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农村房产流通扫清障碍,开通农民财产性收入主渠道。3.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滩地等)使用权证,为土地有序流转铺平道路。

(二)调控土地流转方向,实现土地有序流转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控土地在一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会利益本位,实现土地有序流转,其意义不言而喻。遵照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原则,鼓励农民有序流转土地权利,集中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大户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真正做到农地农用,有序流转。具体措施如下:1.优先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专业大户提供用地,确保农地农用。2.倡导农产品深加工公司加农户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3.国家有计划对农村专业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甚至是财政补贴,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权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与地方财政对土地依赖之间的矛盾;土地资源有限与土地资源浪费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拉大与共享改革成果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对土地权益的配置与调控,削弱政府对土地利用与收益的权力,赋予个人更多土地权益,优化产业结构,丰富经济发展模式,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有土地带来的更多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果。具体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宏观调控,重点控制用地方向,减少审批环节,间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圈地行为和不按审批用地性质用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让土地不法者产生敬畏,不敢违法用地。

(四)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实做到权益共享

十报告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样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让农村土地权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内容。当上述措施都还不足以保障这一目标实现时,就只有运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节杠杆来调整土地权益分配。具体措施如下:1.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环节可创设土地增值收益补偿税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2.开征房产税,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此来反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

(五)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淡化土地养老模式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模式单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家庭和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失地农民怎样养老?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付出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土地,理应由国家统筹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一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想加快,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9年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33亿人,有12个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定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省级和1572个县级行政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计结余250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200亿元。[3]就目前而言,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相关的运行机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社会和谐所必须做到的。具体措施如下:1.降低个人缴存比例,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2.逐步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为经济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径。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