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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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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EVA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24-01

全球90%以上的500强企业实现了股权激励制度。该制度现已经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的学者进行了许多探索,万科在1993率先进行了股权激励政策,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实施还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理论基础

(1)理论。

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的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一的关系。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企业的所有者追求的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企业管理层是追求其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显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企业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管理层显然比股东对自身条件及公司内外部条件拥有更多的信息,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风险。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管理层一定的股权,让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股票的持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使其具有所有者和经理人的双重身份,使得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所有者有共同的目标一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解决委托一问题。

(2)不完全契约理论。

Coase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的契约组合。专用性资产是指一旦形成后很难再被转移配置的资产,或者即使能够再配置也必定遭受严重的经济价值损失的资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具有某种专用性的资产,一旦企业的管理人员要退出企业,将会对退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对于企业管理人员这种专用性资产而言,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使管理人员与企业联系得更加紧密,减少这种专有性资产流失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管理人员对退出企业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人力资本理论。

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存在于人身上知识、技能、资历和健康状况的总和。基于人力资本的不可压榨性、潜在性、隐蔽性极高专用性等特点,需要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以保证人力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秉赋得到充分发挥,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积极为企业价值的增值和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股权激励作为对人力资本者的一种激励方式,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准所有者,从而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补偿,解决了因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方面进行了多种模式的实践和探索,但是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障碍。近期我国开始了对股权分置进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扫清障碍。2006年10月备受瞩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开始试行,这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以达到管理层为公司股东权益最大化而服务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证券市场、没有合理的评价指标等,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企业应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涉及到股票期权价值确认、期权价值或有成本的计量与摊销、期权行权或弃权、行权股票的来源等许多方面的会计处理问题。这些会计问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和指导。我国在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n号――股份支付》,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为我国专门的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面尚不完善;在信息披露方面也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从而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错位,损害股东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股票期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成为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障碍。

(2)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

科学的业绩考核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作用发挥的基础,只有对业绩考核科学,才能使股权分配公平,从而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我国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的绩效考核体系,因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从而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下降。目前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主要以会计业绩为主,而在其中以净资产收益率单一指标作为考评依据的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这种评价体系通常会导致经理人操纵会计利润。以股票市场业绩作为考评依据的公司并不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可能会出现绩优公司的股票价值低,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或获利很少;而亏损或薄利公司的股价反而由于投机炒作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处于很高的价位股票期权获利丰厚的不合理现象。

(3)经理人市场缺失。

目前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确立,在经理人的选拔中市场的作用较小,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理不是由市场来筛选,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大股东任命,经理人只对上级或大股东负责,市场竞争的压力较小。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职业经理人,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从而使经理人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淡薄。这种形式下,期权激励机制的竞争优势就的丧失了,让市场为公司选择经理的作用也就变的缺乏实质性意义了。

3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应用股权激励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强化股票期权的会计监督与管理。实施股票期权容易使股票期权持有者产生逐利偏好而引发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强化监督管理以防止为行权而操纵会计信息侵害股东的行为发生。在报表的审计方面,注册会计师应以谨慎的职业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公正合理地评价被审计单位,并结合其他科目的审计来判断是否存在管理当局为了个人利益虚夸经营业绩而抬高股价的行为。

应加强对股票期权的会计披露。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普遍存在出资人不到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股票期权实施情况的披露。一方面,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时点作相应的会计处理,把经理股权激励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另一方面,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发行实施情况作尽可能详细的披露,以监督其是否存有财务舞弊行为。

(2)建立综合的评价体系。

使用经济增加值(EVA)评价经理人的经营绩效。传统的财务指标受现行会计准则的影响,对权益资本成本的考虑不足,经济附加值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价值评价指标,不但克服了传统指标未能考虑机会成本的缺陷,而且纠正了会计指标对经济现实所创造的真实业绩的扭曲,更准确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为股东创造的价值,也更能引导企业经理人为企业长远价值的增长而努力。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 公司业绩 激励效应

一、引言

股权激励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在促进公司价值创造,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及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促进公司高管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有力手段。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国有公司改革的深化,我国逐步引入公司股权激励制度。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和2006年1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经或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制度是我国公司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股权激励正受到政府、公司的高度关注,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本文希望通过了解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现状,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激励效果,研究我国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关系的问题,并对我国上市公司有效实行股权激励提出相关建议。

二、文献综述

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和企业界关注、探讨的热点,关于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关系的讨论,在结论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曲线相关关系,如 Akimova和Schwodiauer(2004)发现内部持激励股权比例对公司业绩具有重要的非线性作用。白仲林(2002)发现公司价值和公司高管层持激励股权比例呈显著曲线关系,即“N”型。(2)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Franci与Smith(1995)、Palia与Lichtenberg(1999)认为,管理层持有激励股权克服了管理上的短视行为,提高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在经营战略上的长期效应。周建波、孙菊生(2003)研究表明,成长性较快的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管理层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量正相关。(3)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Morck、Nakamura和Shivdasani(2000)通过对日本工业公司的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能产生“管理者防御”,减少公司价值。(4)部分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相关性。Himmelberg、Hubbard和Palia(1999)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并不会显著影响公司绩效。魏刚(2000)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并认为原因在于我国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偏低且管理层持股定位不明确,只是一种福利制度安排。

我国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国外大多数的实证结果支持了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显著相关,而国内研究却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的文献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国有股的不流通,加上国内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以及数据收集存在难度,导致国内的相关研究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还不够,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股权激励模式及理论基础

(一)股权激励模式

在股权激励的实践中,其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票期权模式,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它能有效地将经营者报酬与公司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使激励对象更为关注企业股价上升及长期价值增长,从而很好地解决委托问题,达到“双赢”的目标。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从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股票增值权,是指赠予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增值额的权利,到期可以以现金或股票结算。

(二)股权激励理论基础

1.委托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上的矛盾,形成一种委托关系。理论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专业化,促进公司发展,但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和责任不对称,目标不一致。委托理论的目标就是分析解决激励问题,即在人的报偿中包含反映委托人利益的激励,使人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变“资本雇佣逻辑”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

2.双因素激励理论。美国心理学家Herberg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双因素激励理论,他将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并认为保健因素的作用在于消除人的不满情绪,而激励因素的作用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就是目前效果最明显的长期激励制度。通过授予高管人员股票,使其与所有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高管人员作为企业的持股人,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进行经营决策。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

股权激励在西方已经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市场考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目前,股权激励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国外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实践中,成为员工长效激励的主要方式。为了激励经营者,股权激励方式在薪酬组合中所占比重较大。据了解,美国规模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长期激励计划占65%。2006年薪酬最高的50位总裁其平均股票收益占总薪酬的95.32%。

在我国,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众多上市公司推出了多种方式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方案,呈现出前期波折,后期极速增长的的轨迹(见表1)。

五、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分析

(一)公司业绩分析

2006年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元年,这一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为股权激励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选取2006年首次公告并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20家上市公司,并对其2005-2012的加权平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研究数据,对公司进行追踪研究分析,研究所用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2006年和2007年都明显提高,说明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期对公司业绩的提升有激励效应。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激励效果明显减弱,甚至在2012年有下滑趋势。

(二)股权激励程度分析

从下页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程度不高,平均激励比例只有总股本的6.28%,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0%的限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

(三)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积极影响主要集中在前期,而没有长期的显著影响。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其激励效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弱有限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股权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激励效用的理论前提,因为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挂钩,其收益来源于公司股价的上升。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虽然为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提供了契机,但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弱有效性,依然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效用。正如Kaplan所指出:一种激励手段要是有效的,必须使经理人员相信他们的行为能对激励中采用的业绩衡量的变量产生影响,否则激励反而会挫伤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其次,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是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使用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体系,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导致业绩指标设置过于单一,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

六、结论

国外实践经验及理论分析表明,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有显著激励效果。但从本文分析结果来看,股权激励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存在短期激励效应,其激励效果逐渐减弱。这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还需要不断探索。因而,我国上市公司必须综合自身特色和环境因素,选择最佳的激励模式和激励程度,真正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建立全面、科学、民主的业绩考核制度,避免采用单一的即期财务指标,以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

我国政府也必须加强宏观环境的建设。首先,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建设,引导理性投资,在公司治理及其资本市场规则中引入透明化、公开化的市场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我国资本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再者,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中限制股权激励制度发展的条款以及对参与主体、有效期、行权价等予以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条款,使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整个运作过程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何永芳.现代公司制度前沿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邵华.浅谈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与推行背景[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7):34-35.

3.董建萍.国外股权激励机制对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启示[J].丹东师专学报,2002,24(4):81-82.

4.李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集中度;控制权;公司绩效;公司治理

Abstract

This paper overviews the process of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tatistical analyses of both foreign and domestic researchers,and examines the status-quo of ownership structure for China listed companies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through econometric approach.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effect of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on corporate performance is of a relatively significant effect. So it is adviced to disperse corporate concentration.

Key Words: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governance power; corporate perform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如何提高企业业绩,使企业效益最大化,是摆在我国企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公司情况的多样性,很难合理评价公司经营绩效,但通过对大量公司在市场竞争条件、行业背景等外部因素下公司业绩及其变动的研究,可以看出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作用。衡量股权结构的主要指标是股权集中度。公司股权集中度就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研究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国外研究回顾

国外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正式研究始于Jensen和Meckling(1976) 经典性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与所有权结构》,该文阐述了委托理论,并将股东分为公司内部股东和公司外部股东,而公司价值与内部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成正比。

关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理论上形成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假说。Shleifer和 Vishny(1986) 认为股权集中型公司相对于股权分散型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另一方面,Laporta(1999)等人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

理论显然无法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给出唯一的结论,而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果。

Demsetz和Lehn(1983) 用1980年美国511家公司的会计利润率对各种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和会计利润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Morck(1988) 用托宾Q值作为公司绩效指标,用管理者股份比例作为股权结构指标,对1980年财富500强企业进行了回归分析,认为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变动对公司绩效在不同的股权结构区域有不同的影响。而Thomsen和Pedersen(2001) 通过对欧洲12国的435家最大样本公司的研究发现,在控制了行业、资本结构及国家效应等差异变量之后,股权集中度与股东财富(权益市值/权益帐面值)、公司业绩(资产报酬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国内研究回顾

国内目前对股权结构的研究多以公司绩效作为优化股权结构的标准,从上市公司的股权属性以及股权集中度两个方面研究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孙永祥、黄祖辉(1999) 发现,随着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的增加,托宾Q值先上升,当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达到50%后,托宾Q值开始下降。

林长泉(2003) 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与代表公司整体业绩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指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但与公司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显著正相关。

林乐芬(2005) 以2000年至2003年的数据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相对集中于第一大股东、高度集中于前五大股东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最显著的特征,样本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公司绩效成倒U型特征。

总体而言,国内外关于股权集中度的研究还是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本文试图通过股权集中度指标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相关关系来揭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率的相关关系。

(三)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如下几条假设: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2.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3.赫芬戴尔指数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4.Z指数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5.公司规模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6.资产负债率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的样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的2008年的横截面数据。

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清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在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案的1602家公司中,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2)剔除ST和PT公司,但不剔除净资产为负的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公司;(3)剔除有重组、重大讼诉等公司;(4)剔除资料缺失的公司。最终选取了152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所需数据来自于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CCERTM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库和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以及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使用Eviews 5.0和EXCEL软件。

(二)变量定义

1.Panel A 公司治理效率变量:

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国外学者大多采用托宾Q值。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透明,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计算公司总资产的重置成本,因此本文沿用一般的变量选择方法,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

2.Panel B 控制权变量

股权集中度指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指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率;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CR3,指前三大股东持有股份数总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率;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CR5,指前五大股东持有股份数总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率。

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CRS5)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CRS10),即赫芬戴尔指数,旨在突出股东持股比例的差异。即公司的股权越集中,前n位大股东的持股平方和也越大;股权越分散,赫芬戴尔指数越小。

股权制衡度指数ZINDEX=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ZINDEX2=第二大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3.Panel C 控制变量

(1)公司规模(SIZE )= 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公司规模效应可能影响业绩,公司规模大小也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一般用公司的总资产账面价值来衡量公司的规模,为了便于回归分析,则使用总资产账面价值的自然对数来衡量公司规模。

(2) 资产负债率(DAR)= 公司总负债/公司总资产

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及债务的治理作用,由于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融资来说具有税收屏蔽作用,因而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可能带来短期内企业营运成本的降低,从而有利于公司业绩和价值的提高。

(三)描述性统计

CR1 CR5 CR10 CRS5 CRS10 ZINDEX ZINDEX2

均值 0.363090 0.519088 0.555028 0.172922 0.173437 18.00416 0.588335

中位数 0.347555 0.519829 0.558051 0.144819 0.145648 4.930160 0.487330

最大值 0.864188 0.978901 0.979443 0.759824 0.759824 802.9711 3.231280

最小值 0.035499 0.058105 0.065299 0.002518 0.002529 1.124773 0.411381

标准差 0.154342 0.158927 0.161220 0.121987 0.121788 41.57075 0.712550

表1 描述性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大,均值达到了36%,而中位数位为34.7%低于均值,说明更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均值之上;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那么大,说明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也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具有决定性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基本上没有变化,说明前十大中后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微乎其微,不能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真正的影响。马太效应下的CRS5和CRS10更加突出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股权制衡度指数再一次说明了大股东的实际控股权。

(四)回归分析

1、单因素分析

ROA=c1+c2fi+e (1)

公司绩效指标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衡量;式中fi表示股权集中度指标,分别采用CR1、CR5、CR10、CRS5、CRS10和Z值来衡量,考虑到它们属于同一类指标,具有高度相关性,为了避免产生共线性,因此分别进行回归。对(1)进行回归是为了检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是否存在线性关系,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控制权变量对ROA的单因素回归结果表

c CR1 CR5 CR10 CRS5 CRS10 zindex zindex2

ROA -0.0906 0.2457

(-0.2963) (0.2640)

-0.1957 0.3743

(0.0914)* * (0.0797) **

-0.2072 0.3708

(0.0885) ** (0.0782) **

-0.0677 0.3835

(0.2499) (0.1681)

-0.0684 0.3859

(0.2471) (0.1662)

-0.0050 0.0002

(0.8933) (0.8099)

-0.0131 0.0199

(0.766) (0.6770)

回归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普通强度的正相关关系。从整体回归效果来看,拟合优度(R2值)很小,模型整体拟合不好,说明作为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指标)不能很好解释被解释变量(公司绩效指标),这是由于:

一方面,公司绩效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宏观环境、行业因素、经营管理效率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等,股权集中度只是其中因素之一,并且通过作用于其他影响因素间接作用于公司绩效;

另一方面,数据存在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盈余管理和业绩操纵现象,使公司业绩指标存在较大水分。因此,这些因素的结果导致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解释力不强。

2、多因素回归

前文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会影响公司绩效,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证分析。为了求得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具体关系,我们建立一个多元线形回归方程,将被解释变量与各个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进行回归拟和,并确定其相关显著性。回归方程构建如下:

ROA=c1+c2fi+c3SIZE+c4DAR+e (2)

同前,公司绩效指标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衡量;式中fi表示股权集中度指标,分别采用CR1、CR5、CR10、CRS5、CRS10和Z值来衡量;加入控制变量SIZE和DAR。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多因素对ROA的回归结果表

c CR1 CR5 CR10 CRS5 CRS10 zindex zindex2 size dar R F

ROA -1.320 -0.398 0.095 -1.013 0.285 201.933

(0.0074)* (0.0409)* (0.0001)* (0.0000)*

-1.177 -0.252 0.088 -1.013 0.284 200.843

(0.0159)* (0.1749) (0.0001)* (0.0000)*

-1.165 -0.210 0.087 -1.012 0.284 200.603

(0.0171)* (0.2497) (0.0002)* (0.0000)*

-1.403 -0.490 0.096 -1.013 0.285 201.787

(0.0051)* (0.0493)* (0.0000)* (0.0000)*

-1.402 -0.490 0.096 -1.013 0.285 201.783

(0.0051)* (0.0495)* (0.0000)* (0.0000)*

-1.199 0.000 0.083 -1.009 0.283 200.155

(0.0143)* (0.5471) (0.0002) (0.0000)

-1.272 0.051 0.085 -1.009 0.284 200.727

(0.100)*** (0.2069) (0.0002)* (0.0000)*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有轻微的负效应,说明对样本公司而言股权集中与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负的,这表明公司绩效的变化部分来自于股权集中度的变化,部分来自于其他因素。

股权集中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一种,仍然对样本公司业绩发挥着消极的影响(回归系数为负),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过高的股权集中度会导致大股东的权力过度膨胀,不利于大小股东都参与到公司治理决策中,较高的集权导致了大股东的不当行为或短视行为。

控制变量方面则是:

①如表3所示,公司规模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公司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有确定的正向关系,但是由于数值较小,这说明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总资产的多少对公司业绩的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是规模大的公司在业绩上不一定完全好过小规模的公司。

②如表3所示,DAR是控制变量中回归系数唯一皆为负的指标,同时也都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对样本公司而言,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绩效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资产负债率高,意味着公司的负债总额与总资产相比是较多的,因此公司需要较多的资金去偿还或者准备偿还这些债务。大多数的负债是需要用流动资金去偿付的,而流动资金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流动资金的缺乏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投资决策等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以上实证检验,可以判断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成立与否。拒绝假设1、假设2、假设3,在控制变量下,CRi和CRSi都表现出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负效应;不能拒绝假设4,选择多个年份的面板数据将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该变量前的符号;接受假设5,公司规模变量通过了1%的置信度检验;拒绝假设6,资产负债表对公司治理效率是负效应。

三、结论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股权属性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股权集中度方面,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对最优的股权结构应该是适度集中型股权结构模式,控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增加第二、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形成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适当加大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将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将作用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韩瑾,李娜.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分析与研究[J].经济师.2009(01)

2、佘镜怀,胡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7(01)

3、任海云.股权结构与绩效关系研究现状综述. 商业研究[J]. 2006(12)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从属公司 债权人少数股东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

尽管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也已经在相关法规中制定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规范。然而,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规范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不能很好地达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目的的实现。

(一)现有规定缺乏对关联企业的系统规范

我国现行法规中虽已有部分规范对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然而,这些规范从总体上说缺乏系统性,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全面、有效保护。如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曾被称为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创举,而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需与关联企业相联系方能使其在实践发挥作用,但《公司法》却恰恰只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而未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予以明确,致使关联关系的认定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称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有规定缺乏对相关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引进与构建曾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好评 ,而有关上述制度的规定也为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除上述制度外,应用于从属公司破产时的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原则"、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债务"实质合并原则"及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也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但我国公司法出于种种原因未对上述制度予以规定,不能不说是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遗憾。

(三)现有规定缺乏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突出保护

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虽已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然而,对该问题的规定现在仍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是在现行《公司法》中,也没有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设立专章的保护规定,以致不能突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四)现有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虽已有相关规定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但这些制度多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如《证券法》虽规定了控制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却并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的处罚方法。以致在控制公司违反该义务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而现行《公司法》由于缺乏对举证责任分配、破产债权分配次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明确界定,使从属企业破产时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五)现有规定的效力参差不齐,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我国虽已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制定了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但不同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不同所造成法律效力参差不齐也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缺乏应有的层次与权威,尤其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受地域所限,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方式

关联企业中大量存在的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又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又使诸多成熟的立法建议在短期内无法转化为现实,故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在目前无异于望梅止渴,根本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因此,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点,结合相关法律原则,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予以处理,才是当前审判实践中问题解决的关键之所在。

(一)相应理论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如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而致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适当运用相关法律原则对案件予以审判,因为法官不应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对案件拒绝予以审理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已得到各国的认可。在我国,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律原则的运用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原则可用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1、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便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审判中为法官所应用。德国莱比锡法院在 1922 年的一件判例中更明确指出:"尽管莱比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认为,在股份所有者就公司的利益作出决定时,少数者必须服从多数者的意思,但不等于说多数者可以毫无限制地滥用其优势甚至故意给公司造成不利益。相反,多数者压榨少数者,故意无视公司的福祉、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构成良俗之违反。"因此,要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抱有最起码的忠诚,禁止其滥用其支配力损害从属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当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题中之义。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们称为私法领域中的 "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更重要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控制公司在行使控制权时,只能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小股东的权益,不得故意损害。

3、股权平等原则

股权平等原则要求即使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少,也应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对应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不因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及优势的股东地位而被剥夺。如果控制公司、控制股东背离该原则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侵害,法院可依据该原则判决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少数股东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审判实践的指导

我国虽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仍具有无可否认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当因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法律的完善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时,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对相关法理及具体适用情形予以充分说明后应用于案件的审判,使地方法院在遇到相似情形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案件予以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中的判例也对地方法院的审判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最高法院的判例选更是地方法院法官审判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相应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的补充

尽管法律的稳定性特质使其不可能在短期内多次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可以随时,即使新法刚刚颁布,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被法官直接用以审理案件。因此,在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不足时,最高法院应适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总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对比较成熟的理论或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以解决法律缺位时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范文第5篇

相对于以“工资+奖金+福利”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薪酬激励体系而言,股权激励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清荣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比大公司要大得多,由于中小企业以民企和科技企业居多,因此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留住人才的问题。

一家成立9年的教育软件企业(家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壮大,员工由最初的不到十人发展到数百名,公司也自行开发了一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学生家庭教育软件,并开始发展经销商。2008年,公司销售额过亿,利润也有数千万。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骨干企业辞职单干,并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老板开始考虑如何加强公司的凝聚力,以防止核心员工的流失。

采访中记者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较低,没有主人公意识,主要原因就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明晰;2、员工薪酬和福利虽在同行处中游,但仍低于大中型企业;3、公司治理有家族企业特征,员工没有安全感。

针对上述问题,邱清荣提出:企业要大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引入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股权激励主要作用有:一是统一股东和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使两者利益趋于一致;二是使经营者更关注于企业的长期利益,避免短视行为;三是稳定管理队伍,降低管理成本,激发骨干的工作激情,创造优秀成绩,鼓励管理团队向共同的目标前进。

股权激励实施要点

多年来,中小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比重非常低,就连高科技企业云集的中关村,近2万家企业也不过5%的比例。这固然与中小企业股份不能流通,自身发展不稳定、股权价格不能得到资本市场检验,缺乏衡量标准有关,但邱清荣认为更重要的在于:中小企业主大多采用缺乏持续性、变动性的静态股权激励,导致股权激励不能成功。他表示:要想成功实施股权激励,须注意以下几点:

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股权激励可选择的模式有很多,最常见的如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等,中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激励模式。

以上述公司来说:对于软件公司,人才就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因此,公司老板最大的愿望就是留住核心人才。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应该选择让核心人才成为股东,核心员工有归属感,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和公司一起长期发展,从治理层面上改善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方式。这时选择限制性股票(指企业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是比较恰当的。

建立动态股权激励。如果企业实施的是动态股权激励,企业根据员工当年的业绩贡献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激励性资本回报。业绩好的就多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而业绩差的就少获得或者不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这样员工每年除工资奖金等劳动回报外,还能获得属于员工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回报。

至新公司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至新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每年度净利润的30%奖励给公司当年综合评分前十名的员工,并以1元/股的价格转为至新公司的股权。员工李想2007年度综合评分75分,位列第三名,占总评分的20%;至新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500万元,激励额为150万元,李想应得30万元,转为30万股股份。李想2008年度综合评分88分,位列第二名,占总评分的15%,至新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800万元,激励额为240万元,李想应得36万元,该36万元转为36万股股份。在这样的激励下,李想的干劲儿更足了。

股权定价要合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股权转让都是以净资产来作价的,但本文所提及公司为典型的“轻公司”,人才和智力密集,固定资产虽少但盈利能力强,净资产回报率超过40%。因此,对这类以高科技为主的公司应以盈利能力来衡量股票的价格。比如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以此来确定公司的股价。

规范激励方案。邱清荣告诉记者,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是为了未来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后续的上市。他们在中关村接触的大量高科技企业中,隐名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和虚拟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是常见的两种不规范情况。

“企业存在隐名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邱清荣认为企业如果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

股权激励方案设置合理。仍以上文提及的教育软件公司为例,公司进入成熟期后,公司总经理分别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和财务总监赠与或作价转让股权若干。三人贡献卓著,公司发展愈发顺利,后公司顺利获得风险投资。

邱清荣认为,根据一些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可在战略高度上给与人才足够重视;其次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第三,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并要约完不成任务、严重失职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第四,公司须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最后,大股东也必须保障激励对象能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获得年度分红等股东权利。

如何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

企业必须有一项市场前景广阔的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对知识、技术和人才依赖性很大;企业管理者有做强做大企业的愿望,充分尊重知识和人才,团队意识浓厚;激励对象应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战略高度认同,并自愿与企业主共担风险。

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中小企业如果想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强有力的股权激励工作机构。通常情况下,应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股权激励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董事会从下列人员中任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外部专家顾问,董事长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起草《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核;根据《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对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拟订、修改《年度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实施《年度股权激励方案》;负责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执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工作情况。

制定科学严谨合法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为了成功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中小企业应当制定科学严谨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全面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各项重要规则的“根本大法”,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股权激励管制度的机构及其职责,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程序,设计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广泛的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即可“触雷”。比如为规避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50人这一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很多公司采用“代持”的方式,这可能造成股权纠纷,且具有该情况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不科学、不可行并带有重大隐患的股权激励制度,这样的股权激励制度往往给企业帮倒忙。在制定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注意合法性问题。

严格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动态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第一,精确考核员工的业绩贡献。这是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难点所在,但只有精确、公正、持续考核每名员工的业绩贡献,才能够为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