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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2011年5月17日公告,董事长徐明波将其拥有的最后12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行权完成后,徐明波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51%,其持股比例已超过白鹭化纤集团的22.29%,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随着第一大股东的易主,双鹭药业的企业性质也由“国有控股”改旗易帜。
实际控制人逆转
表面上,个人股东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此次股权激励行权事件,但事实上早在本次行权之前,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掌握在股权较大的个人手中。国有股权更多类似于财务投资者,类似华润总公司之于万科A(000002),上杭县国资委之于紫金矿业(601899)。双鹭药业在药品研发方面,徐明波博士及以其为核心的少数关键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贡献,公司初创时,管理层就持有一定股份。之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几乎每年都将一部分双鹭药业股份变现,因此在2010年底的时候,前两大股东所占股比已经相差不大。
本次股权激励行权之后徐明波晋升为第一大股东,与其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倒不如说是徐明波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至名归”。至此,双鹭药业之国企面纱终被扯掉,实际控制人浮出水面。
超越“激励”的激励
随着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及竞争激烈,股东对公司治理及核心员工的激励愈加重视,股权激励也应时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的工具。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兼并收购从表面上看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而实施,后者则是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而操作。但这两个看似平行的概念却交叉于一个关键点――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导致两者在特定的环境下不但紧密交织在一起,而且还可能产生激烈的碰撞。从实践上看,股权激励“超越”了两大功能:
收购。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增发股份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权,其实施将稀释存量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强管理层持股比例,因此,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不高,或与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的情况下,管理层有可能通过股权激励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在双鹭药业之前,国内早有相关案例。伊利股份2006年4月21日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0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681%。另外,伊利股份在之前股改方案中作出1200万股追送股份安排,规定如果业绩达到规定的预期标准,则追送股份给予高管人员,作为股权激励的组成部分。因此,两者合并将导致最终股权激励计划总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843%。股权激励使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由14.33%降至9.97%,激励计划若得以全部顺利实施,则伊利股份的现有管理层就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反稀释。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行权(或授予)时,行权价格将低于市场价格,因此,通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将会以较低价格获得股权,尤其在外部新股东进入时,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股权激励防止股权被稀释。
苏泊尔在2006年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如下规定:若在行权前苏泊尔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当公司配股、增发,则 Q=Q0 x (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配股或增发的比率(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于上市公司的增发和配股都是需要原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支付一定的成本才能获得,激励对象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获得相应数量的股票期权,实际上起到了一种保证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比例不因任何公司的股本扩张行为而改变的作用。据统计,早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双鹭药业、金发科技、辽宁成大、伊利股份、宝新能源、伟星股份、永新股份都和苏泊尔一样采取了完全一致或者类似的股权激励“反稀释”条款。
套利“廉价途径”
双鹭药业的个人股东通过股权激励增强了对公司的控制力,这种途径在资本市场上实属少见。一般股东为增强控制力,甚至控制力的转移,主要路径为股权协议转让、认购增发股份、二级市场举牌收购。通过股权协议转让来实现控制力转移的公司屡见不鲜,通过认购增发股份实现控制力转移的公司也不在少数,在中国证券史上通过举牌收购从而掌握控制权的也在逐步出现,比如一直闹得沸沸扬扬的鄂武商A(000501)。
上述并购方式基本都具有一个特征:即以市场的定价方式来产生交易架构,而股权激励量虽小,但恰恰在未来时点绕开了市场定价机制,股权激励给了高管层一个“套利机会”,即获得控制权或增加控制力的“廉价途径”。
正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渐完善。如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标的股票数量作出上限规定,公司拿出来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明确不赞成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激励计划;为了保证激励的长期性和人才的稳定性,《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等待期至少1年。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内规定分期行权,不能一次性行权或者一次性奖励。
自证监会《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6月初,沪、深两市已有242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上交所72家,深交所170家(主板35家,中小板105家,创业板30家);上述242家中已公告中止计划为44家;已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的共127家。
根据《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要求,上述公告了股权激励的242家公司中,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仅为7家,占比仅约3%。从实践上看,实际控制人参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多,但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这一香馍馍仍然让部分高管有一定的冲动。
内外部治理堵漏“非市场化行为”
资本股份化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发行股票,没有明确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因此,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首先就要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个份额,通过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股份化。明确持有公司股权的职工,一旦离开公司,即由让渡股东或其他相关股东进行回购。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可收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但不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价的确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定价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价格是由内部价格来确定的,而不像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一样,是由市场决定的,但内部价格的确定是一个透明度不高的过程,容易引起员工的质疑。因此,如何保证“内部定价”的透明、公平、公正,获得激励对象的认同,是有效推行股权激励的难点所在。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价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而成为一个非常关键,又非常敏感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综合考虑公司近年来自身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情况下,确定股份价格。如果激励对象对公司发展有充分的认知和信心,股权的激励作用会比较充分发挥出来。但是,如何保证“内部定价”的透明、公平、公正,获得激励对象的认同,是有效推行股权激励的难点所在。
股份来源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来源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的方式是:公司设立时,可以预留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但需在2年内使用完毕;增资扩股;公司收购奖励给职工的股份(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务必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老股东转让。目前,采用较多的方式是老股东转让,特别是控股股东股份转让。
实股激励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可使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份期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在这里特别谈谈涉及到实股激励的注意事项。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则设计实股时,激励对象的人数受到限制。如果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众多,则不能以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可以考虑间接持股的方式。间接持股通常包括: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等方式。
其次,职工持有实股,尽量建立在激励的基础上。如果建立在增资扩股的基础上,职工按照定价直接购入股权,就是实打实的股东了,任何人是没有权利处理他所持有的股权,为此引起的官司处理起来也会很麻烦,除非职工离开公司时,愿意配合退出股权,并到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状况;而如果是建立在激励基础上,职工购买的实股或是得到的奖励实股,职工离开公司时,就可以通过相关协议书,由让渡股东或其他股东回购,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回购必须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使因此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时,也有办法处理,因为相关协议中会明确规定:授予数量、授予条件、行权时间、流程、回购条件、特殊情况处理等。
最后,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谨慎实行实股激励,而多考虑让渡分红权利,毕竟,一旦涉及实际股权问题,处理起来就比较繁琐,增加管理成本。
行权条件问题
【关键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虚拟股
【中图分类号】F27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计划。一方面,股票激励计划主要目的是解决委托-问题。Jensen(198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人在决策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去做出有利于自身私利的决定,或甚至做出与委托人利益相反的选择。同时,理性经济人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利益。Roll(1986)提出“自大假说”,认为,高管由于野心、自大或过分骄傲,在评估扩张性并购机会会犯过于乐观的错误,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高管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奖金与公司业绩挂钩,经营者可能会为了短期内奖金最大化,进而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发展。部分经理人通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拿到高额奖金后,立刻辞职的例子屡见不鲜。高级经理人员的离职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员工公司的股票,使其在较长的时间内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股票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进而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和经营的效率。这就使得员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避免了短期行为。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会享受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当公司经营效率很好时,员工会享有可观的分红收益,分红收益基本可以与员工工资持平。高分红收益会使员工更加有满足感,更好的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大量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的活力。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背景分析
纵观我国,大多数成功企业都实施股权激励。华为、联想、万科、阿里巴巴、海尔、海信、TCL、国美、苏宁、新浪、腾讯等。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行业的明星公司,最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但随着华为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不断创新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何?一方面,这是由于在电信、IT等高科技领域,每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竞争优势是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而不同于大型制造I的固定资产,且高科技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华为有一批优秀的开发团队,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达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背景以及高科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华为面临着来自竞争对手和市场的各方面压力,为保持其市场份额和其强劲的业绩,华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来推动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主要经营业绩目标。世界500强排名中,华为从2015年的228名上升到2016年的129名,其中股权激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华为股权激励方案
从华为的股权激励历程来看,华为股权激励走的是一条普惠的道路,即从高管集中持股逐渐转变为各级员工持股。华为从1990年开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为止,已实施了实股配股、虚拟股配股、饱和股配股、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e Plan)这几个重要股权激励计划。
(一)实股配股方案
1987年华为公司成立,处于起步阶段的华为,规模很小,注册资本只有2万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发展资金。因此,华为于1990年首次提出了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股票一般用员工的年度奖金购买,如果员工的年度奖金不够买派发的股票份额,华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助员工购买派发的股票。此次股权激励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位1元/股,这一阶段华为公司员工的年平均工资大概为1万元,平均每位员工持股约为1.5万股,年末每股股利为0.7元/股。由此可知,平均每位员工的年终分红大概为1.05万,这与员工的年工资相近。内部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极大地激发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2000年以前,华为的股利分红都保持在70%以上。
(二)虚拟股配股方案
随着华为公司人数的扩张,实股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实股使得管理层的控制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100%的股权要分发给上万人做股权激励,不可能再用实股做激励。因此,2001年华为实施了虚拟受限股的激励方式。虚拟股持有人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且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虚拟股不能转赠给他人,或者通过证券市场销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此次股权激励模式规定,持有虚拟股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所持有的股票增值获得增值收益和股票分红收益。转换之后,持股员工的收益绝大部分由股票增值收益构成。由于股票增值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一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则员工的未实现股票增值收益会大打折扣。员工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会更加尽职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003年非典爆发,直接使得华为的出口市场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为了能够长期稳住公司的员工队伍,华为此次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即3年内不允许兑现,如果员工在3年之内离开公司则所配的股票无效。这一改革使得华为的销售业绩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由表1可知,华为的销售收入从2002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29%、41.63%、54.22%、37.48%。可见华为此次股权激励3年的锁定期极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将员工长期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
(三)饱和股配股方案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外许多企业纷纷做出裁员的决定,华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为顺利渡过难关,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即“饱和股配股”方案。具体做法是以员工的级别和对其工作的考核为依据,核定员工当年虚拟股配股数量。同时根据员工级别,规定员工持有虚拟股的上限。员工最高职级是23级,工作3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数万股,较为资深的18级员工,最多可以获得40万股左右的配股。华为此次配股规模较大,对象包括在华为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职工,配股数额在16亿左右,算得上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变。新员工作为新生力量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通过授予新员工股票将其留在企业里。从长远看,这一措施对老员工有利,新员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使老员工的收益不断增长,股票高分红收益能够持续。这对吸引和留住新员工有很大的作用。华为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1 252.17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33.50%。可见华为的饱和股激励制度,使得华为员工万众一心共同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四)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
2012年初的银行个人创业扶助贷款被叫停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很多员工做出了将手中的股票套现的决定。华为为解决员工购股资金压力,2013年实施了“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的员工持股计划。TUP计划依据每位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业绩给员工配置相应数量的期权。这个期权规定了一个5年的持有期,即以5年为一个周期,员工在持有期满5年时进行结算。期权由公司直接配给员工,员工不需要花钱去购买。持有期权的员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其中分红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的5年内均享有。分红收益由公司拟定。在员工持有期满5年时,员工可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股票累计增值收益。累计增值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满5年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予以现金支付给原持股员工。随着TUP开展,员工不再会有现金购买股票压力,也会比较关心增值收益。这一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新员工购股压力,使得新员工不需要再出额外的资金去购买华为派发的新股,而是华为直接将股票配送给员工,这就解决了银行个人创业辅助贷款的叫停对个人购买股票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第五年获得的股票回报包括股票在这五年期间的增值收益,所以也使得很多老员工为了获得股票的增值收益,而更加尽心尽力的为公司做出贡献。
(五)2015年A为虚拟股分红情况
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每股分红1.95元,升值0.91元,合计2.86元,工作5年基本可达15级,饱和配股(包括TUP)9万股,分红加上升值可获得收益25.74万元(2.86×9万),即使不饱和配股,基本分红也可以达到税前20万。工作10年,17级配股普遍超过20万,税前分红加升值超过50万,而23级虚拟股票超过200万股,税前分红加升值超500万。由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可知,华为员工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持股数较多的员工不仅会考虑分红收益,也会考虑增值收益,这样他们就会更多的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地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和上市股权融资相比华为股权激励的优势
(一)避免管理者的在职过度消费
Jensen&Meckling(1976)认为,当高管只拥有公司所有权很少部分时,很容易产生问题,会导致工作缺乏活力进而产生在职消费行为。大部分研究表明,当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时,许多上市公司管理者都有通过增发股份追求其在职额外消费行为。这是由于,相比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会对债务人规定一些附加条款,从而对债务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其不能自由的支配筹集的资金,而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更加自由的支配。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对在中国上市的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股权融资由于其长期性受到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青睐。所以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管理层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大化其在职消费而忽略了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而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2003年华为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以及2013年TUP计划的实施,规定了期权5年后一个周期进行结算,结算收益包括分红加升值收益。这两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共同点就是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发展状况的好坏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公司管理层为了能够获得TUP计划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不会出于追求在职消费的目的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有利于稳定公司股利分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使得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缺少分红成本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上市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权情况选择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当上市公司亏损或微盈利时,可选择不分红;当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时,仍可选择不分红。无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好坏,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未来投资需求决定是否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就使得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不具有稳定性,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也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利于公司股价的稳定。
华为公司股利分红如下表2所示。由表2我们可知,华为内部持股计划的股票分红从2011~2015年基本保持着稳定增长的状态,并且股利支付水平相比于上市公司更加稳定。华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给员工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股利支付更具有稳定性,因此更加能够长期留住公司员工。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大多数是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的资金。由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本金,并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连续好几年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现象。通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存在盲目“圈钱”的现象,即使上市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股权资本几乎可以零成本的取得和使用。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轻易取得经营或投资的资金,所以上市公司不会过多考虑投资的结果股东的影响,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华为对员工的持股计划,通常要签订股权激励契约,契约会对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股权激励契约的签订,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的评价,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使得员工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签订契约的经理人主动提高了对公司股价的关注,会更加积极地优化企业资金的配置、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股权激励成本测算更容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在于保证激励效用的同时,高效合理的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一方面,估值模型的选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估值模型中相关参数的选择与确定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测算期权公允价值过程中要有效选择相关参数,如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价波动率等,从而使期权成本得到合理降低。若模型选择不恰当,或者是模型中参数选择不适当,都可能使得高估或者低估期权成本,从而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华为的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更加容易。华为给员工配置的虚拟股,虚拟股不像实股,持有虚拟股的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华为2013年实施的时间单位计划,通过直接给员工配置一个五年的期权,而不需要员工用资金购买期权,员工享有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员工持股成本为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的总和,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购买股票的一方情况千秋万变。可能是个人投资者、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可能是外资企业等等。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时,潜在的新股东有很多种可能,尤其是中小股东居多。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成千上万人持有,控制权十分分散。
华为的股权结构为华为工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但是这并不影响任正非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是华为的股票全部由员工持有。华为的股权结构没有上市公司复杂,不存在外资股、国有股、外部股等情况。因此,任正非作为华为的创始人,在维护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并没有因为持股比例低而被削减。
五、华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启示和建议
(一)华为股权激励的启示
由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启示:
1.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来说,由于公司规模和人数的不断扩大,实股已经不能满足配股的需要。若这一阶段,公司仍然采用实股配股,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混乱,不易于管理。因此,在公司员工人数大规模增加的时候,可以采用虚拟股配股制度,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同时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尽可能的将公司实现的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员工,不断提高分红比例。若员工仅仅是持有公司股票,而没有享有任何收益,或者是享有的收益微乎其微,那么员工持股和没持股没有什么区别,当然给员工配发公司的股票就失去了其激励目的。
3.企业给员工配发股票时,要考虑员工自身的经济条件,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经济能力购买公司股票的优秀员工,企业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给员工提供低利率的企业内部贷款,鼓励优秀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以留住对公司有利的人才。或者可以借鉴华为的TUP计划,派发给员工长期期权,以期实现员工与公司共进退。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建议
虽然华为股权激励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我认为,华为股权激励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创新管理层激励模式
可以对激励模式进行改变,由于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关键人物,出于对管理层激励的效率性,可以考虑对公司的副总裁及经理以上的管理层实行现股加期股的激励手段,期股占比50%以上。即授予这些管理层一部分现股,一部分期股,只有当他们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如本年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才能将期股转化为公司的股票。管理层持有现股可以享有分红收益,但由于期股的比例比实股高,实股对管理层的诱惑更大一些。管理层为了获得特定条件的期股,会制定出适宜的政策达到期股行权条件,激发管理层的创新能力。
2.规范激励流程
规范股权激励的流程,首先必须制定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华为有一半的员工是从事研发领域的工程师,这些工程师的创新力是华为生存的关键,因此股权激励应优先考虑对这些工程师的激励标准。其次应该完善股份的登记、管理、分红、回购、退股等程序。
以往当华为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员工与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公司收回,员工通过自身的ID登录公司网站可以看到持股股数和比例。华为的股权激励还未达到公开透明,不易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因此,当华为特定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华为可以在公司网站公告满足条件的员工信息和配股股数,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配股。同时,华为可以创新分红机制,如给员工分发股票股利;当同一部门超额实现部门业绩时,享有超额收益等。对于股票的回购与退股企业也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对于企业的老员工,公司可以允许老员工将持有的部分股票用作其他投资机会等。
3.明确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
应引入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将股权激励与岗位挂钩,而非特定的个人挂钩。从而使任职于同一关键岗位的员工都能成为激励的对象,以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
六、结论
股权激励是当代公司管理一门科学,运用好这一激励手段对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重大的意义。但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前提是能深度了解公司的情况。每个公司有其各自的特点,切不可盲目跟风,一味效仿我国成功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这样做可能会使公司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这就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在股票估值发生偏离的情况下,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真实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激励,达到激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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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表1不同股权激励类型的权利义务比较
增值收益权持有风险股权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享受贴息
现股√√√√×
期股√√××√
期权√×××√
l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l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方法,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具体分析如图1、图2和图3。
分析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影响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l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l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l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l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3.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版权所有
①股权激励走近上市公司.朗朗.上海证券报99.8.17
②国企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课题组.经济管理99.10
③地方政府对管理人员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葛洪伟等.上市公司99.11
④宁拿年薪不要期股.钟京都市快报2000.1.21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环境;盈余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790141);南京财经大学2011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M11067)。
作者简介:宋文阁(1970-),男,山东济宁人,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审计与国有资本监管研究;荣华旭(1989-),男,安徽六安人,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3-0090-05收稿日期:2011-09-12
一、文献回顾
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职业经理人公司所有者经营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拥有报酬索取权。由一批雇佣而来的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管理层实质上已成为当前公司的决策者,然而管理层并不拥有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他们所能获得的仅是根据协议规定的有限报酬。公司所有者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问题提出了采取股权激励的措施,将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通过授予管理层一定量的股票期权,从而激励管理者朝着股东所希望的目标经营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会诱发管理层调整企业的业绩,从而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为管理层攫取利益 (Daniel et al,2006)。已有研究对于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效应莫衷一是。
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关于第一类研究,当前的研究结论主要是高管层经常选择在股权授予日前、行权日前或出售日前采取操纵应计利润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进而操纵股票的价格,有时也会通过操纵信息披露的时间影响股价获取私人收益,如在股权授予前推迟披露好消息,提前披露坏消息,拉低股价,从而降低行权价,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后再进行操纵性盈余管理实现盈余反转(肖淑芳 等,2009)。
第二类研究的范围相对而言更加广阔一些,不仅有研究证实股权激励确实能够引起企业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 Beneish et al,2002; Peng, 2008;苏冬蔚 等,2010),还有大量文献具体研究高管盈余管理方式选择问题,如Cheng 等(2005)研究发现:当企业的业绩超出市场预期时,高管层倾向于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调整收支抑制盈利水平,以防止未来业绩的大幅下滑。此外,高管层可能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一期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在随后的各个年度中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平滑利润,达到行权标准。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
1.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程度。Cheng 等(2005)实证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幅度大的管理层更可能向下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调整应计收支来防止未来盈余大幅下跌,同时,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迎合分析师的预测。Kedia 等(2009)在对539家进行财务重述的公司进行分析后发现管理层被授予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公司错报盈余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Daniel等 (2006)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每增加1%,企业的盈余将会增加11个基本点的应计收益,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以上研究皆证明了在经济人假设下,高管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管总是希望自己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越大越好,随着获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多,也更有动力去“提升”企业经营绩效,达到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行权标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假设,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随着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加,高管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大,盈余管理程度相应增加。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1。
假设1: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即激励数量越多,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2.行权限制期与盈余管理。证监会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权限制期不得少于1年,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限制期限。根据现有的文献可知企业往往设置的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何凡(2010)研究发现行权时长与实施股权激励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行权限制期越长, 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越大,往往会选择依靠公司绩效的真正提升来实现行权;行权限制期短则会降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难度,高管层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美化业绩实现行权。沈红波等(2010)研究发现激励期限较短的问题比较明显,往往起不到促使被授予者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目的, 反而可能会产生为了及时行权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动机。据此笔者提出假设2。
假设2:行权限制期长短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即禁售期越短,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二)制度环境与盈余管理
我国制度环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显著,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产生了股权模糊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目标与企业目标往往是相偏离的,使得其有动机攫取额外收益。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更容易放大其福利性的作用。周晖等(2010)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增加自身收入,虽然高管持股与业绩的相关性不明显, 但管理者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3。
假设3:国有上市公司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大。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市场会对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作出反应,也就是说,此时盈余管理行为是无效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在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下(雷光勇 等,2007),根据樊纲等的研究,中国自东部省份至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实施力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所受的监管力度,例如较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对高质量外部审计的要求更大,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降低成本。此外,处在不同市场化程度的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果。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4。
假设4:市场化程度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反向影响,即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股权激励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低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2006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以笔者选取了2006年~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了筛选:(1)剔除当年度新上市公司;(2)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ST等和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筛选后,笔者共得到108个样本数据。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CCER数据库,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禁售期则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手工整理所得。本文运用SPSS17.0进行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程度(DEM),盈余管理的计量主要有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笔者在李增福等(2011)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可操控性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并以修正的Jones模型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其中,CACCt为经营应计项目;ARt为应收账款变化额;INVt为存货变化额;APt为应付账款变化额;AEt为应计费用变化额;TAt-1为t-1期总资产;SALESt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额;PPEt为固定资产原值;N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不可操控部分;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即笔者的盈余管理指标。
2.解释变量。根据研究的需要,笔者选取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限制期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含义此处不再赘述。
3.控制变量。根据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显示,笔者选取公司规模(SIZE)、资本结构(CS)、企业成长性(GROWTH)和审计师类型(AUDIT)作为控制变量。同时,为了研究制度环境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笔者在全样本检验中加入实际控制人类型(OWNER)和市场化程度(MD)两个虚拟变量。
(三)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所提出的假设,笔者构建了如下模型
DEMt=β0+β1SN+β2LT+β3SIZE+β4CS+β5GROWTH+β6AUDIT+ε
在此模型中,DEMt即是我们通过方程组所计算的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数值,SN与LT为本文的解释变量,SIZE、CS、GROWTH和AUDIT则是本文的控制变量。进行全样本检验时,我们还会在模型中加入OWNER和MD两个控制变量。以上各变量的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符号变量名定义DEMt被解释变量盈余管理程度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值取绝对值SN解释变量股权激励数量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LT行权限制期授予的股权行权等待期(按年计)SIZE控制变量公司规模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总额表示,取对数CS资本结构使用企业资产负债率表示GROWTH成长性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衡量AUDIT审计师类型由“四大”审计取1,否则取0OWNER实际控制人类型 国有上市公司取1,否则取0MD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高①取1,否则取0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在相关回归分析之前,笔者先对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由表2的第一部分可见,盈余管理程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9122和0.0037,表明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27%,中位数是3.93%,这些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比例符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权激励授予比例不得高于10%的标准,而且从SN的标准差为0.0280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间的股权激励比例比较接近,差异不大。行权限制期最大值为3,最小值为1,即授予的股权至少得等1年后才可以行权,这符合规定。同时根据平均值1.3102,我们可以知道大部分公司授予的激励股权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弱化激励效果。审计师类型平均值为0.1389,中位数为0,说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可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实际控制人类型平均数为0.17,中位数为0,说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公司数量不多,股权激励制度尚未得到国有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通过观察市场化程度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可以知道,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目前基本上都位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说明了市场化程度影响公司的行为。
表2的第二部分比较了不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与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状况。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3.18%和2.35%,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5.09%和4.50%,它们之间的差为1.91%和2.15%,即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而且差异显著。②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平均数为1.2389,明显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1.6667。
(二)模型回归分析
表3为实证回归结果。从全样本回归结果来看,股权激励数量的系数为0.3520,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验证了假设1;行权限制期的系数为-0.0180,表明行权限制期越短,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这一结果与假设2相符。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企业的成长性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都不显著,表明公司规模和企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甚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与盈余管理程度则是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管理层越有动机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类型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表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更低一些,即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在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类型和市场化程度两个虚拟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实际控制人类型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国有上市公司较之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更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市场化程度的系数为-0.0351,说明了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盈余管理程度更弱一些。
笔者进一步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企业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对全样本进行了分组检验。回归分析的结果与全样本分析的结果不存在差异,这也说明了笔者的结论是相对稳健的。但在市场化程度低的样本组中,笔者发现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是由“四大”审计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笔者又进行了如下测试:(1)在剔除了控制变量后,回归分析了模型的拟合度,得到的结果是调整R2为0.225,支持了笔者的结论。(2)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笔者对极端值样本实施了上下1%的winsorize
处理,使用处理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是比较稳定的。
五、研究结论
笔者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6年~2008年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深入研究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对全样本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再次进行了分组研究。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行权限制期则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在进行分组进一步检验后,发现以上得出的相关关系并没有改变。但是,国有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关性更加明显,国有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更容易出现盈余管理行为。通过市场化程度分组研究发现,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的盈余管理程度比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要低一些,即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能够显著地影响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此外,笔者还注意到,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
①按照樊纲和王小鲁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09)》,本文根据各地区得分与全国均分的比较将样本分为市场化程度高和市场化程度低两组。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北京、山东、辽宁、重庆、安徽、四川、湖北、河南,其余地区归入市场化程度低组。
②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是因为国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数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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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蜀 丹)
Stock Options、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Listed Company Data
SONG Wen-ge1,2, RONG Hua-xu1
(1. School of Acounting N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 210046, China; 2. Hengtong Group, Suzhou 21525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