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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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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第1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

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深层次看,在保护农民承包权益、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因此,《意见》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指明改革方向、明确创新路径、健全扶持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个着眼点

这些年来,中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法律,对土地怎样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此《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新形势和实践发展要求制定的,延续了中央一贯的政策基调,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三权分置”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

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

同时,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认为,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三措施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较为关注的未来“谁来种地”问题,《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部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1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背景与意义

后,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农民多劳多得的效率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是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本质是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从制度设计层面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再一次飞跃。本文基于供求双方的需求视角,探索构建一个两方博弈、多方协调的多层次、立体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最终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合理流转,再次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提供理论参考。

2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必要性探究与可行性分析

2.1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必要性探究

众所周知,通过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一种多劳多得的农村生产机制,激发了广大农户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并为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大支持。迈入21世纪,随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持续推进,农村劳动力基本实现了自由流动,从而出现两大现象:第一,由于碎片化经营模式难以获得规模化收益,中部地区大量青壮劳动力为了获取更高的收入,迈入东部地区的大城市务工,成为“农民工”,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还是实现了自己的“城市梦”,即农村剩余劳动力市民化,这一点在中部地区表现的尤其明显;第二,农村逐渐成为空心村,大量良田耕地被撂荒,与此同时是逐年增长的粮食进口,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在此背景下,农村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与利润空间是促进农村繁荣、维护粮食安全的关键性举措,而实現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与基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机制要顺畅,由此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必要性非常明显。

2.2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可行性分析

毫无疑义,要探究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机制,首先必须明确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是具有可操作性的。首先,中部地区的不像长三角与珠三角寸土寸金,农户有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意愿,由于长期不务农,导致土地的撂荒,且造成土地肥力丧失,浪费耕地资源,农户有进行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既能维持土地的肥力,还能提升自身的收入,因此农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需求;其次,从中部地区的企业、团体等组织的视角来看,中部是发展大农业最好的区域,为了获取规模化经营的技术外溢与成本降低,他们是有积极性来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以期实现自身的资本逐利要求;再者,从中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视角来看,地方政府要加速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首先是要实现机械化作业,而机械化作业的基础就是要适度规模化经营,除此之外中部地区新兴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必须加快,且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由此更要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市民化,因此政府也有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积极性。从市场各方面的主体来说,由于各方都存在着相关动机与目标,由此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

3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机制设计

长久以来,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判断难以统一认识,主要包括劳动关系说、债权说和物权说三种论调,文章认为物权说是符合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实际情况的观点,由于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机制设计,故对此不再赘述。

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供应方与需求方的需求分析

3.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供应方的需求分析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既是其丧失城市就业机会后的最后收入来源保障,又是其在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屏障,虽然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是土地依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最后保障。因此,从农户的角度来看,虽然他们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供给的动机,但是要想真正提升其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积极性,必须要解决其收入来源(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是真正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有序化、可持续化的根本。

3.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求方的需求分析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各类组织(个人生产大户、企业、集体等)承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出发点是:通过土地的适度集中来发展规模化经营,最终获取盈利。第一,政府层面要允许农业适度规模化生产,否则各类组织是不具备规模化经营的积极性;第二,土地的适度集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就需要政府的资金扶持,从当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商业银行体系对于涉农信贷的积极性不高,故而更加需要政府的信贷支持;第三,农业生产的周期长、风险较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接方必须能得到政府在科技、补贴、农业保险方面的支持与扶助,能使得企业的盈利预期较强,这是各类组织愿意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前提与基础。

3.2供求双方磋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可行性分析

在缺乏第三方介入的背景下,仅依靠供求双方磋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可行性较低,原因有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分散,供应方的分散化增加了供求双方沟通合作的成本与难度,并且很有可能由于少数供应方的不同意造成土地无法连片、连块规模化生产;第二,通常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方社会地位较高,各方面资源比较丰富,由此其处于一个强势地位,因此不排除其使用强势手段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这无疑损害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最终容易激化人民间的矛盾,最终不利于农村的稳定;第三,缺乏第三方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方也可能会出现恶性竞争,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选择“损人不利己”的竞争策略,从而使得农村土地不能连片、连块开发,最终影响规模化生产;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农户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各类组织的信贷需求与政策倾斜都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紧靠供求双方是难以实现有效磋商的。

3.3基于供求双方的实际需求下构建“四位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如前所述,单纯依靠供求双方磋商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可行性较低,这表明供求双方的博弈难以达到均衡,从而必须将政府的协调、扶持及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基于供求双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过程中的需求,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如下:第一,要为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提供法律依据支持,并重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实践工作进行规范;第二,要为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提供宏观政策导向,如要明确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与退出;第三,应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城乡社保二元体制;第四,应该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性资金补偿,要强调补偿的可持续性,提升农户的就业技能与就业环境;第五,应该进一步扶持涉农企业,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鼓励其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支持其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

诚然,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给方、需求方、政府的“三位一体”机制是否能满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經营权的有偿退出工作需求?答案无疑是否定的。首先,我国农村居民的“乡土观念”浓厚,因此即使有政府的推动也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双方往往很难实现信息的有效配对;最后,如前所述,各类组织(需求方)往往在资金、地位方面占据优势,不排除其利用自身资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应方试压,最终造成不公平、影响社会稳定的局面,第三方监督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以上三点来看,光依靠供应双方与政府的“三位一体”机制是不足的,必须进一步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与平台,通过社会的力量既拓展供应双方的总体数量,又规范各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实际行为,形成一个舆论的软约束,最终达到机制内各方力量的均衡,实现机制的持续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是迈入新世纪以来解放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再一次改革尝试,中部地区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其论证、构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有序、高效、可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必须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双方的需求,实现这一需求政府的扶持与社会的监督,因此文章认为我国中部地区应该建立以农户需求为基础、以组织(含个人生产大户)需求为支撑、以政府扶持为保障、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以期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谢根成,蒋院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农村经济,2015(0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第3篇

一要坚持党在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创新“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仍然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三个坚持”决不能动摇。与此同时,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农业部门要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制定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政策,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条件。

二是坚持党的“三农”方针政策体系,创新农民富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坚持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根本要求,坚持初步形成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以及基本建立起的符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要努力提高农村增加农民收入的内生动力。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良种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能力,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建设。

三是坚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底线,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现方式。语重心长地强调,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个问题上,不能因技术性问题犯战略性错误。综合考虑国内资源环境、粮食供求格局、国际市场贸易条件,必须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坚持口粮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确保安全的实现途径,就要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保护支持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规范 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 规模经营 思考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1.1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转出方:承包农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受让方:农业企业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1.2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

1.3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双方依法规范签订。流转双方属本村村民,签订转包流转合同;受让方不属于本村村民需签订出租流转合同,同时要经发包方同意并上级部门备案。

(2)委托村委会流转。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与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村委会与受让方签订规范的出租流转合同。

(3)村集体资源流转。对集体耕地,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未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委会一律不得流转,禁止层层转包。

2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途径

(1)新型经营主体模式。积极引导农村科技示范户、种养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依法取得经营权,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2)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公司或合作组织。入股土地整治后,可以由公司或合作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3)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粮食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兑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村委会或其他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3具体措施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依据《隆德县2015年农业结构调整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方案》制定的优惠政策,对流转土地种植中药材、冷凉蔬菜、优质牧草、菊芋、马铃薯等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争取农业财政土地流转补助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特色产业生产、加工、销售,带动农民增收的,争取合作社项目扶持;中药材中小企业享受药材补贴项目,农村妇女从事特色种植、养殖或创办农业合作组织的,给予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享受财政贴息。

(2)加强土地流转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流转服务管理体系,村委会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流转双方遵守合同协议。做好流转登记和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农业土地合理流转。

4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管理,是现代农业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从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土地流转工作。

(2)提高认识,示范带动。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尝试,注入优惠政策,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

(3)精心组织,开展培训。对各乡镇农经员及村组干部进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善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替群众说话办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折不扣地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

(4)调查登记,公示公告。各乡镇结合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选派专人和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对现有农村土地及有流转意向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摸清地块位置、等级、类别、租金、承包人身份等情况,并按承包方的要求,将流转农户,待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告。

(5)建档立制,规范管理。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做到明示上墙,健全合同流转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档案、台帐,对所签订的转让、出租、互换、入股、转包和委托转包等资料完整归档,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 赵莹,刘小鹏,郭永杰.基于GIS的宁夏六盘山区空间贫困特征模型分析[J].水土保持研究,2014,21(5).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第5篇

当前,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的土地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确权是前提和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享有土地权益,关键是要界定、明晰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土地“二轮延包”及“确权确股”,“确权确地”到户等实践,进一步稳定和强化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权属关系的长期化、规范化和契约化。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必须依法保障。土地权证是农户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有利于农民进行土地权利的入股、抵押、流转、置换等,收益也会更有保障。

二、土地流转是主要途径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大多是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土地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总体来看,转包和出租是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最多的土地流转形式,土地股份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代表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方向。当前,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地有序流转,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确保农地流转健康有序。同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财政引导资金,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保证土地流出方农户土地权益。

三、土地托管是重要手段

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托管方,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一种新型经营形式,简单说就是农民花钱购买专业服务组织的耕、种、收、售等服务。土地托管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时又不触动的基础,消除了农户对长期流出土地的担忧,使他们“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可以为进城失败农户保留完整的退路。

目前,发轫于山东的土地托管已走过4个年头,一些农村土地托管合作社已运作得很好。据山东省委农工办统计,以供销社、邮政系统为主,带动社会化服务组织,山东土地托管服务面积近2000万亩,约占山东省耕地总面积的20%,占全国土地托管面积的97%。

四、有偿退出是制度创新

在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向城区转移并计划永远留在城镇,这时,有偿退出农地就成了他们迫切的诉求。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在这一方面是有欠缺的。《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市民化农民落户大中城市必须无偿退出承包地,除了土地投入外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实质上是剥夺了他们的土地财产权利。探索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城市公共财政承受力、公共服务接纳力、社会管理可及力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退出农村。虽然,农地有偿退出缺乏宏观法律政策,但是实践中,一些先进地区对此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保。农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根本,在农民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待遇,是农民退出农地后社会保障机制的创新性实践。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保障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价格应包括:农用地生产性经济价值中属于农民的部分,农用地对农民所具有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价值。实践中,部分城市参照农村中心社区建设土地价格来测算。各地陆续推行“土地换保障”的试点工作,在实践当中发展出诸多置换模式。典型的模式有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模式、成都温江的“双放弃”模式以及苏南地区的“三置换”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