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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调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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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调处办法范文第1篇

我区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宣传发动、建立机构、人员培训、调查摸底、勘界确权等工作的开展,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社区存在思想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开展滞后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林改进度缓慢;林权勘界纠纷调处率低;林改程序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为加快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林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林改街道要把林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难点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召开林改工作协调会等形式,专门研究林改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快林改进度

当前,我区林改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强力推进林改工作,根据四届区委第132次常委会议确定“加快解决目前12个重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要将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限时解决”的要求,全区林改社区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权益到户及林权登记申请上报等工作,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纠纷调处率

一是要将未解决的林权纠纷统一排出调处时间表,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限期予以调处。

二是在处理林权纠纷时,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注重原始依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多数群众赞成和拥护。

三是要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和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引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四是要按照矛盾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利益各方,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化解各种矛盾,提高纠纷调处率,同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要进一步规范程序,依法改革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权;争议原因;调处建议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3-0064-02

1 引言

泰宁县是南方重点林区县之一,现有林业用地面积185.4万亩。林改后,林权确权到户,林木价值飙升,民众对山林权有了新的认识,争山争林的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山林权属纠纷是制约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之一[1,2],各地区对山林权属纠纷和林权制度改革也有一定的研究,但各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对策又有一定的差异[3,4]。笔者通过对泰宁县山林权属纠纷形成原因进行剖析,提出解决泰宁县山林权争议的办法及预防山林权争议发生的措施,对保护林区的稳定、减少涉林纠纷和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2 山林权属争议基本情况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关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形成的争执或争议,也就是林权争议。泰宁县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体户之间。全县现存各类涉林争议案件共36宗,面积5655亩,其中山林权属争议案件 20宗,面积3641亩;经营权纠纷争议案件16宗,面积2014亩。案件存在历史积案处理难、自留山政策落实难度大、山林承包合同不规范等特点。

2.1 历史积案处理难

山林权属争议有许多是遗留下来的疑难案件,有的长达几十年,有些因林权所有者的变更而处理困难,有些因管理者的变更而处理难。

2.2 自留山政策落实难度大

由于历史原因,自留山普遍存在不知山、不知证、不造林的“三不”现象和证山不符、坐落不符、面积四至不符的“三不符”现象。有的自留山林改时按责任山承包给他人或错发证给他人或村集体等,导致自留山争议调处难度很大。

2.3 山林承包合同不规范

有的山林承包没有明确承包年限;有的承包年限到期,没有及r归还村集体;有的山林权利人同时与多人或单位签订转让合同;有的山林转让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等现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一些村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干部擅自发包集体山林,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

3 山林权属争议形成的原因

通过调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产生林权争议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纠纷发生的时间,现阶段泰宁县集体林权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2004年集体林改前就已经存在的纠纷;二是2004年集体林改革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引发的新的纠纷。山林权属确权工作始于解放初时期,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彻底开展林改。1982~1983年林业“三定”时山林权确权也不完善,历次林权确权均无凭证附图,界线划分不清、四至不明确、面积不真实、坐落不规范,再加上历史原因导致的相互插花山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山林权属争议频频发生。2003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在登记发证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出现错发林权证的现象,造成了许多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因存在许多人为因素的错发证,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山场坐落地的登记部门应抢先核发林权证。

4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建议

4.1 提高认识,依法调处

乡(镇)党委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和“调处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意识,把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工作作为稳定林区社会秩序和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一些大案、要案及时批办。要健全乡(镇)政府山林权属调处工作机构,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林权争议。要充分发挥综治维稳1十N调解室和三级调处网络的作用,定期召开例会,互通各乡镇当前涉林纠纷的主要类型、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农村涉林矛盾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分析、商讨当前涉林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以及对策,针对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理。要将调处的重点力量放到基层,提高乡、村调解员、林业站人员的调解能力,争取把山林纠纷处理在萌芽中,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4.2 分类排查,畅通渠道

针对自留山不规范林木转让合同以及历史遗留的山林权属争议案,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当务之急是做好矛盾的分类排查工作,把所排查的案例进行分类、因案施策。一是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政府报送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待行政确权决定书生效后由林业部门依此登记发证。二是做好诉讼对接。经过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过法院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4.3 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林权证是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一是依法依规,规范发证。通过确立各项登记制度、各类登记程序,规范统一林权登记发证,依法确权发证,避免引发山林权纠纷。二是举办涉及林权登记发证业务和村主任的各类培训班,对所有从事林权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这支队伍能按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把关林权发证的审核,在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涉林纠纷的发生,要求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材料规范,做到权属清晰、界限无误。三是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公示制度,将所有需要进行登记林权的宗地向社会公示,特别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四是建立健全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发挥林权档案为林业建设和林区稳定服务的作用。特别是村级林木流转合同,不因村干部换届而遗失,经营单位承包到期的山场要主动归还村集体,村集体要及时做好林权变更登记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巧仙,胡学玲.宁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7):130~131.

[2]赖成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分析[J].南方农业,2014(3):27~28.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集体公益林 林改 移民

冕宁县位于凉山州北部,幅员面积4420平方公里,全县人口37万人,辖38个乡(镇),232个村。有林业用地4898775亩,其中有林地3146280亩,灌木林地1525700亩,疏林地52340亩,未成林地6266亩,其它168190亩。集体林地1963053亩,占全县林地总面积的40.1%。活立木蓄积21073140立方米。

一、集体公益林管理及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亟待制定集体公益林管理办法、细则。因修建水库移民搬迁工程的大桥镇、冶勒乡和联合乡林权人不在当地居住,需重新聘请专职人员进行管护。目前由林业部门代管,由于天保二期没有安排集体林管护费,需要与林权人商议解决管护经费。集体公益林管护模式不确定,林农管护人员素质不高。集体和个人公益林地多为小面积地块,需要确定联合管护等模式,需要订立统一相关配套的规定和办法。集体公益林管理经费欠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大发生等重大事件,补偿费用将不足以支付。现行的补偿标准只限于公益林的管护成本,并非对集体或个人因生态公益林给予足额补偿,由此造成林农经营管理公益林的积极性不高,管好管坏一个样。

(二)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兑现中存在的问题

补偿标准缺乏科学合理的核算标准。现行的补偿标准均以政府行政命令形式下达,补偿标准简单划一,没有考虑生态质量、林分类型、林分质量、管护成本差异等因素。

管理系统不健全,没有建立独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目前冕宁县集体公益林补偿由林业局派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有领导小组办公室。

冕宁县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至今有3个乡(镇)199105亩由于移民搬迁没有林改,以及虽然林改了但有纠纷没有改彻底的35个村组,面积199105亩,林权纠纷多,情况复杂,补偿基金的落实工作量巨大。这部分补偿不能直接兑现到农户手中,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机制不健全。

二、集体公益林管理及补偿兑现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县财政局负责建立补偿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安局负责以村(居民)为单位的林主户籍证明,减少林主单独开户等人为环节;县林业局抽调人员专人办公,负责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业务指导;农业银行负责办卡和补偿金的拨付;监察局负责拨付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各乡(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要充分认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一项量大面广的艰巨复杂工作,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纳入目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人多面广,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大会、院坝会、宣传车、宣传标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措施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之中,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公益林补偿政策,争取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3)调处林权纠纷,维护林区稳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建专门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行政、司法等手段,妥善解决在生态效益补偿中出现的林权纠纷,力求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4)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操作。在公益林面积到户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严禁闭门造车、弄虚作假,严禁优亲厚友搞人情分摊,严禁将他人的林地划归自己所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操作。避免因上述情况影响公益林补偿建设进度、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5)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量大,难点在现场勘界、分户登记、林权纠纷调处及数据录入等环节,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林业部门负责合同印制及技术人员现场勘界费用,乡镇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组织工作经费。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鼎力配合,确保全县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

(6)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尽快制定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成立专职办公室,由林业、乡(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技术指导以及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切纠纷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在生态公益林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乡(镇)林业站建在农村,是最基层的林业管理机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一个乡镇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成效如何。在某种程度上与基层林业站能否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监督职能有紧密地联系。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应赋予林业站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对于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辖区林业用地面积50%以上的林业站应加挂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牌子,以确保管理措施到位。生态公益林安全的行为是监管工作的重点。要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区内出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监督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的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尤其是对、的监管人员应依照政纪和合同追究责任。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第4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家庭承包后农村的又一重大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牵动“三农”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全县各级干部要从解放生产力、破解“三农”问题的高度,从执政为民、确保生态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首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发展。通过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其意义不亚于当年的耕地承包。其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惠民工程”。我县属山区,林地面积大,发展林业经济潜力巨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在山,农民增收的希望在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实行“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将静态资源转化为动态资本,这必将为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为林业的多元化投入创造现实条件,为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新的平台,进而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第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强环境承载能力的“奠基工程”。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对缓解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县地处山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局部地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问题十分严峻,建设“生态”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必将极大地激发和调动林区群众保护林地、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县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增强环境承载能力,为加快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第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我县林业生产受体制机制的制约,林业产业体系尚不完善。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林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释放林地资源、物种资源、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充分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有利于从整体上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全面提升林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国家在推行林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今年10月底,全国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到15.1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9.4%,核发林权证的林地面积为11.3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75%。省、市已专门召开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市上要求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时间很紧、任务很重。我县林业资源丰富,境内有林地564.3万亩,其中县辖区林地261.4万亩,这次改革涉及集体林面积198.5万亩,占到县辖林地总面积的76%,林地分布范围广、地形地貌复杂,涉及农户数量大,林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多,勘界确权工作面临的情况十分复杂。而且长期以来,我县林业发展中一直存在着集体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林业产业发展层次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制约着我县林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林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和估计林业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工作的复杂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借鉴宕昌等其它县的试点工作经验,坚定不移地推进林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加快林业发展,采取积极稳慎、有力有效的措施,确保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改革难度大。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严肃性一定要有准确的把握,要重点把握好确保资源增长、农民增收两个基本目标,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办事两个重要原则,勘界发证、落实责任两个关键环节,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放活与管理的关系,创新集体林权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程序,精心组织,坚持“十五个环节”、“四签字”、“五会定案”、“两个三分之二”、“四榜公示”等方法步骤和操作流程,做到政策透明、决策公开、环环相扣、程序到位、规范操作、稳步推进,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解决矛盾有创新。一要注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督监权,对改革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民主决策后实施,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二要认真做好勘界工作和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深入实地,认真对待每一宗林地,准确定界,精确勾图。通过层层把关,做到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四统一”。三要认真细致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做到实际面积、承包合同、林权证面积和承包经营登记簿“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林木标注“五到户”,让农民吃下“定心丸”,也为以后林地林木流转提供可靠依据。四要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防止个别地方借改革之机低价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导致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流失,要明确要求林改期间暂停森林资源流转,防止农民用钱心切和信息不灵等原因,过急过早、过低价格流转森林资源,造成失山失地、利益受损。五要统一基本的内、外业规程,形成一套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县林改办要根据林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办法和要求,形成一套完整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技术管理文件,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开展林改工作。六要切实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改档案,是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重要的历史见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乡镇、县林改办和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管理办法及要求,切实抓好林改档案工作,确保规范管理。

三、要强化领导,靠实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各种力量,全力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县上统一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格局,确保林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一是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职责。县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全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林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我县林改工作,并超前谋划相关改革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和办公室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深入到村组的各指导组要具体指导和协助乡村开展好林改工作。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要吃透上情、摸清下情,集中精力研究、指导林改工作,着力抓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林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全力推进林改工作。二是县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联乡抓点职责。按照县委的要求,每一位县级领导都确定有各自所联系的乡(镇)和联系点。对此,县级领导干部要一如既往地发挥好范模带头作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帮助指导乡镇切实协调解决好林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化解在勘界确权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监督乡镇在林改工作中依法依规办事,阳光操作。三是乡镇要切实抓好林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林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县上统一部署,成立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全力抓好林改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林改期间,要保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同时调整。四是县林业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林改工作。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协调服务工作,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抓好,严格执行国家林业改革政策,切实做好林改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摸清和掌握全县林业资源底数、林改历史遗留问题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认真调处林权纠纷和各类遗留问题,切实做好外业测量、内业资料档案整理等具体操作,依法合规办理换发林权证书手续,同时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帮助指导林区群众发展林地经济,做好林业资源的有序流转,确保农民依托山林增收致富。与此同时,各涉关单位要站在推进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积极参与林改,认真包村抓点,林改工作不结束,包村抓点工作组不脱钩。宣传、财政、纪检监察、发改、农牧、国土、民政、扶贫、档案、税务及银行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搞好服务。五是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堡垒作用,抓好具体操作。村组干部处于林改工作最前线,对林改对象的基本情况最熟悉也最了解,最能掌握林改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要充分发挥熟悉下情、掌握下情的工作优势,切实负责好本村组的林改工作。对林改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乡镇或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努力把各种小矛盾、小纠纷化解在当地。与此同时,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针对林改工作进展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必要的视察,为林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林业改革发展。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改革,努力形成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要保障民利,维护稳定

改革为了发展,发展为了人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我们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在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全力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林区稳定。要围绕农民增收抓林改,只有给予农民长期的、稳定的、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农民才会像经营和爱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经营和爱护林地,变“要”为“我要干”,即:“有恒产者有恒心”。要充分认识改革的主体是农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政策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交给群众,尊重农民的意愿;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实施方案》操作,维护农民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在林改中切切实实地得到实惠,坚决杜绝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社会维稳工作,为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妥善解决好改革中涉及的利益冲突和新旧矛盾,努力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按照《林权纠纷调处办法(试行)》,认真调处化解每一宗林地权属纠纷和矛盾,坚决防止群体性械斗和上访事件的发生。要认真汲取过去一些地方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历史教训,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坚决防止乱砍滥伐,依法及时严厉打击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要切实做好工作,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准确把握苗头,及时解开群众的疑惑,依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把影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县、乡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努力把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凝聚人心,集聚力量,推进改革。

林权调处办法范文第5篇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开展这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不仅要查清我县城乡各类用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还要全面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明确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城乡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

(二)工作目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权属审核,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时间要求。年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月份全面铺开,年底前完成仁川、双峰、墨林、窈川、双溪、玉山、胡宅、万苍、九和、大盘、盘峰、维新、高二等十三个镇(乡)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年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乡农民集体。没有镇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乡政府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镇、乡)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办、农业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及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组织与协调工作。各镇乡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发改、农办、农业、林业、民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充分利用行政勘界成果、土地承包经营及林权发证成果等,做到成果共享,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本次集体农用地地籍调查费不再收取。

(二)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要统一标准,进行科学调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严把工作质量关,在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