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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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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含县域外的插花山)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

第七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同时转移。

第九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权证发放,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权担保、森林资产收储等工作的登记备案;

(三)负责林权档案管理;

(四)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流转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没有完成采伐迹地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流转的。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方式及采伐迹地更新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为与全县第二轮山林责任制承包期限相一致,最高流转期限至2054年底)。以培育、经营为目的的用材林转让最低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受让人再进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时的森林、林木存量和林地上附属物的处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林地上附着物归所有者所有;流转承包款根据合同剩余年限及被征占用面积按比例退还。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权所有者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公开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在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统一组织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承担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村民分配、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预留林木采伐专项指标,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经县、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流转的森林、林木采伐。

第二十八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林权抵押贷款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森林、林木保险业务。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议和公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决议。在本村公示拟流转林权情况,公示期7天。

(二)申请。由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林流转申请表。

(三)审核。先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进行流转受理登记,并向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受理证明。

(四)评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交易登记。出让方携带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交易机构(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

(六)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坐落、山林面积、林种、树种、数量和交易地点、时间、规则等。

(七)交易。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前7天完成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一般不低于评估基价。竞卖者须按规定在招标前缴纳保证金。

(八)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交易费。

(九)合同备案。交易合同需报一份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备案。

国有和个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流转登记

第三十一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变更林权登记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山林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林权证。

第三十五条进行林权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退还所收取的评估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流转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流转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采伐后出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完善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

3、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镇、常兴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场、四荒地、机动地、养殖水面等)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2、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3、确认农村房屋产权(包括企业厂房等)。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

4、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牵头,村组为单位逐一进行核对,补登,做到“边界准确、四址清晰”,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同时,由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5、确认农村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对使用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和养殖小区生产用房(棚)进行登记造册,设计并颁发农业生产棚(种植)、圈(养殖)使用证,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

6、确认村组集体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村组企业、沿街门面房)、公益性资产(村委会阵地、卫生室、学校、灌溉和人饮工程)进行造册登记,明确权属,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逐步实行股权改制。此项工作由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7、确认农民的知识产权。对农民群众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创造、选育的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出版的技术著作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此项工作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供需信息。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合法取得并通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有权能限制的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使用。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有形市场,推进并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构,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三是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储备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进城农民的农村房屋,促进农村房屋流通。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索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实施计划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农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资产的归属。

2、勘界。核查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3、确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和房屋面积、地块位置、四至边界、权属、用途等认可,并将相关权利人对勘界、确认的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

4、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程序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使登记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发证。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颁发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6、管理。发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种业务后续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承担。

(二)分批实施

先行试点: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镇、常兴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其它乡镇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其余3个乡镇在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各乡镇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审查复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上成立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局负责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列支和监管工作,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县公安局、局要主动参与产权争议的调查与调解工作。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明确林地产权,灵活林权流转

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构建服务体系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完成营造林2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11万亩),巩固120.6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52.6万亩)退耕还林成果,对1005万亩森林落实管护责任。森林资源消耗控制在44万立方米以内。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1‰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力争中央、省投入林业建设资金2亿元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0.5个百分点,达到55%,全市林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5%,达到21亿元,生态旅游总收入力争比上年增长20%,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的收入比上年增加20%,达到540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推进民生工程,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科学编制“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林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对接大交通、打好三张牌(绿色生态牌、产业园区牌、生态旅游牌)”为主题,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推进重点工程,提升生态水平

抓好退耕还林工程。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核心,抓好退耕地还林到期阶段验收的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重点核查工作。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专项建设,做好2009年新增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直补到户、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政策。

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认真总结第一期天保工程经验,启动第二期天保工程,不断探索新一轮天保工程建设管理、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经营、国有林场、森工企业改革、后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新办法、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全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

(二)培育特色产业,夯实增收基础

完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结合省政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特色产业”和建设现代林业产业基地有关政策,制定完善《*市林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制订好各县(区)及分园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南江县、平昌县林业产业强县培育工作。

突出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抓好以桤木为主的木质原料林、以核桃为主的特色干果、竹林等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以绿色产业基地为依托,加快发展林特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加大森林生态旅游发展力度,加强4个国家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景观、景点建设及旅游线路开发,努力构造以生态旅游为骨干、产业园区为重点的新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深化林权改革,激发林业活力

完善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木材流通管理机制,开展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符合*森林资源承载能力的木竹加工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我市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开展配套改革。认真落实《*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林业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探索建立产权交易平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投融资体系。

(四)严管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严格资源林政管理。抓好“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认真执行木材限额管理制度,加强木材采伐和征占用林地监管,加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管,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和信息化管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重要湿地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大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力度,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加大对火案的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快实施国家重点火险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项目,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防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蔓延,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积极探索与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新举措。

(五)统筹城乡绿化,传播生态文明

统筹城乡绿化。扎实推进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抓好乡(镇)所在地集镇绿化美化工作,抓好新农村建设绿色家园示范点,继续开展“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校园”活动,推进以*火车站、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出口、“六库”、川陕苏区将帅碑林、巴城“八山”为重点的城乡绿化工程,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创建绿化模范县(区)、模范单位和绿化示范村,不断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品位。

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生态文艺创作,培养得力的创作骨干队伍,切实提高生态文艺创作的质量,努力打造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精品力作。

(六)强化项目工作,增强发展支撑

强力推进项目工作。抓住党和国家关心*老区发展和国家、省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契机,以国家林业投资政策为导向,组建项目争取的专门班子,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健全项目争取的激励机制,加强项目储备,争取实施新增退耕地还林工程等更多更好的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为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加快灾后生态恢复重建。抓紧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重建项目对接和任务分解,确保政策兑现、资金落实。切实加强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和稽查,完善资金管理措施,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态修复任务如期提前完成。

(七)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建设质量

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开展科技推广行动和技术攻关,集成推广10项林业适用技术,大力培养树立100个林业科技致富典型,培训1000名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林果苗木花卉种植骨干农民。积极转化林业科技成果,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种苗质量,做好种苗生产和调剂,推进良种化进程。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矿业权法律体系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现状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是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自此,围绕这部法律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矿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三部重要法规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国家为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的则收取相应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分为勘查区块登记和开采登记,主要包含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中。同时,1998年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也有部分内容涉及登记制度。

矿业权及其流转制度。根据现行矿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勘查许可证为代表的探矿权制度和以采矿许可证为代表的采矿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拥有财产权属性的矿业权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需要通过流通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我国矿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有具体规定,“除规定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不得倒卖牟利”①。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行矿法体系和制度自实施以来,有力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但现行矿法具有较多的计划行政管理色彩和历史局限性,无论在法律体系、法律实施还是法律效力方面都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完善。目前,我国矿业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局限。尽管在修改之后,《矿产资源法》允许矿业权流转,但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存在的种种限制依然导致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萎缩,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首先在矿业权上,我国人为地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地取得采矿权,仅仅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此外,《矿产资源法》明确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在实践中无益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一直处于“有场无市”的境地。

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冲突。《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同时对矿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线型的。首先,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不分主次,各部门之间在权力配置上互相纠缠。法律缺陷导致部门职权不清,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次,许多矿产资源管理内容遗漏、职责空缺。例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防治与恢复问题上,地矿部门与环保部门各争其主管权,但至今仍无相关法律规定出台。

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亟待完善。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均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内容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属于“软法性”规范;各种环保要求多为号召性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并无有效的制裁手段,往往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难以有效制止对环境的破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依然是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极为不利。

推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相比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增强矿产资源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线,加快矿产资源战略立法,加强相关法律依据的建设,从法制方面提高矿产资源战略的可操作性和保障程度。

明确《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地位。发挥《矿产资源法》在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法》、《能源法》、《煤炭法》等相关资源类法律的同步研究,探索建立与矿产资源法和单项资源法相衔接、普适性与操作性并重的综合性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推进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建立权属明晰的矿产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兼顾行政管理和民事法律责任,强调对矿业权的司法保护,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增加矿业权转让的情形,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从多方面促进矿业权市场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注重制度创新和理论借鉴,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加强资源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统筹考虑《矿产资源法》与相关法律的合理衔接。做好《矿产资源法》与《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农场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等在矿业用地、行政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的衔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高效协调管理。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煤炭法》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矿业法律关系。建立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制定煤炭行业标准准入体系。遵循《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通过规划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立法以明确各主体职责,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要改革目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过分集中,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移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明确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管辖范围和权利职责。

依据各部门不同特性,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部门协调机制。借鉴国外较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以地质科学为基础,依据《矿产资源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配置矿泉水、地热、河道砂矿等资源的管理,做好部门协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化配置。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立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

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它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体制的最有效途径。应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合理的开发成本为核心,停止采矿权的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以解决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确保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回采率②。

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法律,构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体系,考虑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条例。由于矿山环境的治理成本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应以矿山治理费用为基础,以保证金的金额高于治理成本为原则,参考国内外经验,制定合理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和收取方式③。(作者单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注释

①李庆保,孙豁然:“中国矿业法律体系现状及分析”, 《经济管理》,2008年第4期,第105~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