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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
(一)特色工作
1、印发自档(2009)13号《关于收集反映60周年暨*市建市70周年历史档案资料的通知》。深入到各区、县及市级近30个单位收集反映60周年暨*市建市70周年历史档案图片资料700余张。
2、为庆祝*市档案馆成立50周年,主办了《兰台之歌》主题文艺晚会,编辑出版了《传承历史服务现实——*市档案事业发展五十周年回顾》画册。
3、与市科技情报所筹备,利用档案载体立项,加快我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信息化进程。
(二)日常工作
1、2009年上半年共抢救档案1880卷,167331张,完成目标任务的47%,档案著录1982条,完成目标任务的49.5%。
2、按照省下达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目标任务,年初以自档[2009]28号文制定下发了《关于对纳入2009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晋升和复查单位进行验收的通知》,对2009年纳入市、区、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复查的档案馆、机关、事业、企业、科技事业单位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验收、复查的时间。2009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5个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省级标准。其中*电业局、*市精神中心(市五医院)为省一级,市委办、*电业局沿滩供电局为省二级,市畜牧局为省三级。
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自档(2009)26号印发了《*市档案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体规划》。对金融、保险、证券、邮电行业的15个单位开展了专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纠正了一些档案违法行为。深入自井、富顺开展档案“两个体系”建设和家庭档案建设工作的调研。
4、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我局以自档[2009]25号文印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市、县(区)、镇(乡)、行政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下发县(区)档案局执行。
5、为纪念建市70周年,我局自2008年初接到编写《因盐设市纪录》一书任务后,工作人员夜以继日的工作,2009年3月底完成初稿,经修订、校对,一本45万余字的《因盐设市纪录》一书已交付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6、党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社会维稳,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年初有工作计划,工作有记录,未发生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7、积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开展调研,寻找档案工作如何为社区、企业、农村服务的切入点。
8、草拟、论证、修改了《*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市中介组织档案管理办法》2个规章。与相关部门协调筹备*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会议,并草拟了相关材料。
9、四川省重点档案抢救川南片区现场交流会3月在*圆满召开,接待与会代表100余人,得到省档案局的表扬。
10、四川省经科档案工作协作组第四组档案学术暨经验交流会于2009年4月22——23日在*顺利召开,交流学术论文13篇,接待与会代表70余人。
11、安全保管馆藏档案、资料36万卷、件。安全检查2312卷,提供修复档案1087卷,接收进馆档案548卷,资料96本,整理资料1016本,完成了建市70周年三本书涉及档案解密及相关单位协调解密工作。
12、接收原市体改办档案文书、财会等档案1200卷,接待查阅咨询利用者60余人次,收集现行文件120余份,上传40余份现行文件到*市档案局网站。
13、积极参与落实市纺织厂等4户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档案处置工作。
14、完成*市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接待任务,共接待参观者400余人。
15、完成建市七十周年大型图片展承办、制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16、规范整理檀木林宾馆和*市劳教所等单位的档案近20000件。
二、存在问题
1、个别单位及个别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上存在差距。致使出现档案不齐全、完整和规范。
2、档案工作人员不足且多为兼职,年龄偏大,知识面窄,不适应档案工作信息化要求,工作开展有一定难度。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四川省2009年度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条检查,确保我局全面完成省、市目标任务。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川发改投资(2009)482号文件《关于编制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编制我市区、县档案馆库建设规划和上报审批工作。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黎静,董事长。
委托人刘燕,女,27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4号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2801-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
委托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郝晓(王旁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总经理。
委托人方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男庄怡秀园1号。
法定代表人姚增起,董事长。
委托人徐磊,女,26岁,汉族,国家开发银行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南露园小区2号楼1单元505室。
委托人刘国军,男,27岁,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东门外1号49楼1门202号。
上诉人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腾图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图公司的委托人刘燕,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新力唱片公司)的委托人管冰、郝晓(王旁君),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简称彩虹光盘公司)的委托人方芳,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正普公司)的委托人徐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新力唱片公司在其出版发行的《Leon Club Sandwich》VCD光盘中,收录了《Sugar in the Marmalade》、《眼睛想旅行》、《爱你/不爱你》、《Happy 2000》、《如果可以再见你》、《非我莫属》等歌曲;在其出版发行的《Leon Now》VCD光盘中收录了《Be My Girl》、《酸》、《透明》等歌曲;在其出版发行的《玻璃之城》CD光盘中,收录了《今生不再》、《等到天昏地暗》等歌曲。上述11首歌均为香港歌手黎明所演唱,新力唱片公司系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者。腾图公司作为出版者于2001年与北京恒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磁公司)签定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书,约定由恒磁公司制作《经典MP3四大天王》光盘(简称MP3光盘)并委托腾图公司出版,恒磁公司应保证交付出版的作品符合出版要求,如侵犯他人权利或出现知识产权问题,应由恒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在该合同签定签订前,恒磁公司向腾图公司出具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收费证明》及恒磁公司自行出具的版权证明,用以证明其享有MP3光盘的著作权。2001年1月4日,腾图公司与彩虹光盘公司签定签订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彩虹光盘公司复制MP3光盘1万张。此后,恒磁公司与正普公司签定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由正普公司总经销MP3光盘。正普公司共从恒磁公司以11元/张的价格进货2000张,后退回865张,实际销售了1135张,售价15元/张,销售毛利4540元。该MP3光盘共收录88首歌曲,其中有新力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11首歌曲。庭审中,彩虹光盘公司自认其共复制MP3光盘1万张;腾图公司自认对恒磁公司出具的相关权利证明未详细审查,亦明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仅有权对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新力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万元,港币9515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力唱片公司对涉案的11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腾图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公司,未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在明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仅对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实行法定许可收费管理的情况下,仍与恒磁公司签定签订合同,且认为恒磁公司的相关承诺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主观过错明显,故应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出版新力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应承担新力唱片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腾图公司委托彩虹光盘公司复制的侵权产品为1万张,故新力唱片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可以参照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业惯例以每张光盘版税损失并按1万张计算。彩虹光盘公司是受腾图公司委托复制涉案光盘的,腾图公司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电子出版企业,其相应的资格对彩虹光盘公司而言是不容怀疑的,且腾图公司向彩虹光盘公司提交了复制涉案光盘的母盘;彩虹光盘公司使用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复制委托书上明确载有委托复制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条款并非由彩虹光盘公司单方拟定。彩虹光盘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下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虽在客观上实施了复制涉案光盘的行为,但并无主观过错,因此可不承担侵权责任。正普公司依据与恒磁公司的协议从事销售行为,且所售光盘系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产品,其已履行了作为销售商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其销售的产品已构成侵犯他人的权利,故其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同时亦应将销售所得的不当得利返还权利人。新力唱片公司是以版税损失作为索赔依据的,由于腾图公司出版的MP3光盘共88首歌,新力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为11首,可视为一张CD光盘所载曲目。法院根据腾图公司侵权的事实及主观过错程度,综合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额。新力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应视为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因数额过高,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2001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腾图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涉案MP3光盘,正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MP3光盘;(二)腾图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新力唱片公司赔礼道歉;(三)腾图公司赔偿新力唱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及因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01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95100元;(四)正普公司向新力唱片公司返还销售涉案MP3光盘的利润人民币1500元;(五)驳回新力唱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腾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MP3光盘系由恒磁公司制作,后交上诉人审定出版,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尽可能的查证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故不应对涉案的11首歌曲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其索赔的计算方式是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不能成为本案的赔偿计算依据,本案应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予以改判。
新力唱片公司、彩虹光盘公司、正普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
本院认为,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新力唱片公司作为涉案11首由黎明演唱的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依法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腾图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公司,明知恒磁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许可,仍与恒磁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出版侵犯新力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主观过错明显,原审法院认为腾图公司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应承担未经许可复制、出版新力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新力唱片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腾图公司关于其是审定出版,已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应负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腾图公司应赔偿新力唱片公司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认为新力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为11首,可视为一张CD光盘所载曲目,并参照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的行业惯例,按照涉案光盘的复制数量1万张,根据腾图公司侵权的事实及主观过错程度,综合确定腾图公司应赔偿新力唱片公司所受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腾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其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计算依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元,由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三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元,由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判员 周 翔
审判员 李 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届中全会、省委届全会、市第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总结今年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理清明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思路,经研究,定于11月上旬开展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思路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与调研内容
今年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特点及有特色的工作,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对推进明年反腐倡廉建设有何意见、建议。
总结与调研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届中全会、市第党代会精神,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特色,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
1、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坚持监督管理和服务并重,不断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围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机关执行力和行政效能,营造“敢为、能为、有为”的良好氛围;
3、围绕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深入思考如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进一步提升科技防腐水平,不断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
4、围绕推进惩治腐败工作,深入思考如何改进办案方式,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增强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5、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深入思考如何贯彻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理念,不断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6、围绕弘扬新风正气,深入思考如何创新载体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全社会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风气;
7、围绕加强基层党风建设,深入思考如何深化农村“五要工程”,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建设工作。
本文作者:杨朝程钱昕工作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一)行政征收类案件和解结案的比例较高行政征收类案件历来为基层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大项。根据调查,在执结的987件行政征收类案件中,和解执结876件,占行政征收类已结案件的89%,占和解执结案件的69%。可见,此类案件的和解结案的比例相当高。(二)标的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较高在调查中发现,标的额的大小不同,案件的和解执结率也有别。在已执结的案件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365件,其中和解结案325件,占已结案件的89%,标的额在1万-5万元的853件,其中和解执结751件,占已结案件的88%,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238件,其中和解执结191件,占已结案件的80%。(见图二)可见,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比标的额大的案件要高一些。(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类案件执行和解率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我院共受理拆除违法建筑案件27件,占所有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1.8%。其中裁定不予执行2件,占该类案件的7.4%。违法建筑的21件,占该类案件的78%。可见,拆除非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中大部分以强制执行完结,和解率相对其他案件低许多。
(一)非诉执行申请人的行政裁量权大小非诉执行中申请人在案件中享有裁量权的大小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和解执结。1.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在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很窄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调和的机会就很少,在非诉执行程序中,司法协调和解的余地同样是非常窄小,这类案件的协调和解率自然较低。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该类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由于处罚种类单一,行政机关基本没有行政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也无法在拆不拆除房屋上进行协调,只能在拆除期限和拆除方式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和解执行的几率相对较低。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更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管理,没有裁量余地,法官只能通过向被执行人一方宣传法律、解释道理以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和解成功的比例更低。2.行政裁量权较大的案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对涉案行政行为可以酌情处理的余地也较大。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为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奠定了基础。譬如,《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类案件在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上都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交通主管部门对违法责任人既可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决定,也可在责令停工的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同理这也为法官做协调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应提高了案件的和解率。(二)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合理性状况1.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能够促进和解。由于非诉执行案件的成因以及复杂程度不同,承办案件的法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能否理清工作思路、找对工作方法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比如,从案件的形成角度看,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欠缺法律知识,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处罚不理解,抗拒执行;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经济困难问题,无法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三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简单、程序不严,导致被管理人误解,激化矛盾。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应通过阅卷、调查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的形成原因、争议焦点作出全面的了解与正确的判断,为案件顺利执行制定完备的方案。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为以后的协调工作打好基础。视案情复杂程度,有的非诉执行案件相对简单,而有的却相当复杂,甚至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此时法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的关系状况作细致的分析。对于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选择解决方案,重点在对法律的阐释、沟通技巧选择等。而对案情复杂的、关系紧张的案件,适宜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细化争议、各个击破,促使案件和解执结。如是,问题易于迎刃而解,非诉执行案件的整体和解率的提高指日可待。2.工作思路和方法影响和解率的实证。调查中发现许多和解执结的非诉执行案件背后均有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支撑。比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某交出被征用土地并清理地上附着物案。2008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将某村10705平方米耕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刘某2.1亩的口粮田和责任田。这些土地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被刘某建起了养猪场、空心砖厂、过滤石灰池等设施。土地被征用时,尚有生猪70多头、住房4间、工棚5间。刘某认为对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因此拒不交地。县国土局于2008年12月4日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讼,也未履行义务。国土局遂于2009年5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行政机关与刘某对征地补偿金额的观点相差很大,双方关系相当紧张,刘某甚至用过激的言语对抗土地征收。面对复杂局面,承办人员认真疏理案情,本着既要及时保障相关建设的进行又要稳妥安排刘某今后生活的思路,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具体作出的方案有:一是通过听证会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二是实地勘查寻求解决对策;三是组织土地征用双方、村委会、国土局等多方协商的方法,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案件的全过程。由于工作思路正确,很快从中发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为:一是先从征、交双方争议较小的问题着手,采用让开发企业公平合理地出资购买被执行人砖机、生猪、空心砖的方式,减少被执行人经济方面的损失;二是后由村委会另行对被执行人养猪、过滤石灰的经营项目妥善安置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避免被执行人因土地征用带来生产生活无着和生活水平下降。经过一个月的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4份17项内容的和解协议。此案以双方按时履行协议完结,行政纠纷快速有效地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凸显非诉执行案件中正确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重要性。(三)案件承办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协调能力1.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和解率。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无法和解的案件,则应通过司法文书传递相关法律信息。由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范围非常广泛,案件承办人员要面临纷繁复杂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有时甚至还包括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这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知识全面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掌握的法律知识全面,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宣讲法律,才能在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办理中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积极斡旋,促成和解,提高整体非诉案件的和解执结率。反之,在缺乏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情形下,承办人员对有关争议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用说有合理的思路与方法,和解结案的希望渺茫,整体和解执结率自然不高。2.办案人员的协调能力与和解率密切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仅涉及的法律面广,而且当事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这需要相关承办人员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才能与之进行良好的沟通。一方面,法官要积极与被执行人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释明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标准、幅度;另一方面还要认真审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现瑕疵或不足的,充分发挥居中者、调和者的地位和作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比如,县国土局申请执行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土地案。县国土局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某村土地。该村村民亓某、徐某对补偿条件不满拒不交出土地。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之土地。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和现场实地勘察,法官发现县国土局对亓某、徐某的地上附着物清点数量和花木种类记录均有误,遂提醒其及时修正补偿标准和数额。双方就补偿数额和交出土地的期限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这起案件仅用了15天就和解执结,使得相关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协调能力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的重要性。
同志是平凡岗位上的不平凡者,用自己的行动为党员群众做出了“创先争优”的表率。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全体党员干部证明,“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从政标准。
他一辈子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
我们反贪局也掀起了学习同志精神的热潮。我们将同志的精神融于实际工作中,发扬吃苦耐劳精神,采取措施,在反贪污贿赂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以实际行动诠释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让检徽绽放着熠熠耀眼的光芒。今年第一季度,我们反贪工作实现良好开局。案件与同期相比上升33%。
为强化争先意识,弘扬同志精神,我们及时召开会议,紧紧围绕压力与动力,机遇与挑战这一关乎反贪工作能否深入发展的中心问题,形势,统一思想,鼓舞干劲。使大家感到争先创优不仅仅是名次先后的简单排列,而是一个单位精神状态的直接体现,不进则退,甘当中游是没有出路的。靠的是奋发进取、不甘落后、“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靠的是全体干警团结一心,顽强拼搏,不怕艰难,敢打硬仗的作风。
我们把带头办案作为锻炼队伍,增强素质,提高指导水平,赢利基层信任的一项重大举措和任务来抓。坚持“靠办案打开局面,靠办案营造环境,靠办案带动基层”的工作思路,突出反贪局在办案中的带头作用、表率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反贪工作犹如逆水行舟,只有认真落实上级检察院反贪工作会议精神,冷静思考,才能在新的起点上保持先进、再创佳绩。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确定了“办大案、办好案、办铁案、保质量、保安全、保形象”的反贪工作目标,推出整体作战模式,我们全局干警迎难而上,给每个办案组定下硬指标、规定硬任务,明确了具体责任。在办案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团队精神,加班加点,废寝忘食,舍小家为大家。既强调各办案组的单兵作战自主性,又注重发挥各组之间的协同作战的整体作战功能。充分发挥每个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我局的反贪工作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