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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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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义

经济制度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经济,对比

1、引言

排污收费是指针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费用。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管理政策中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两个重要经济手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二者目的相同,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排污收费是由政府定价,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而排污权交易则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量,市场确定价格。

2、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对比分析

2.1经济学理论基础

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发展而来的。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就是“庇古税”的由来。最优“庇古税”的确定是在企业边际损害成本与边际私人纯收益相等的情况下确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很难获得企业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所以现实中很难达到最优污染水平。收费是征收庇古税的代替性解决办法,更具有实践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在科斯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排污权交易就是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结果。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为从污染源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经济刺激。

总的来说,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都是为解决排污问题所产生的外部性而存在,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明确价格来使外部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通过明晰产权来使外部性内部化。

2.2产生效应分析

(1)排污抑制效应。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收费对排污单位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从而激励企业将排污量减少到单位排污费用与边际治理成本相等的水平。排污权交易制度一般是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此分割成若干排污权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配。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都是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对排污量进行控制。

(2)降低成本效应。排污收费制度中政府设定排污费,企业将会根据各自的治理成本在缴纳排污费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权衡,根据总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污染控制水平。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在市场上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买进污染权,而边际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出售污染权,最终结果使得整个社会以最低的边际治理成本达到治理污染的目标,从而实现成本最小化的目的。

从理论上来看,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似乎都能达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但是排污收费通过政府干预,效率相对较低而且此间监督成本较高;而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相对较高。

(3)技术革新效应。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都可以通过经济的手段对企业治污产生一定的激励效应。在经济刺激下,企业有动力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少缴纳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或者出售排污权获利(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技术革新效应层面上,排污权交易对企业具有更高的诱惑力,因为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来获利,从心理学角度来讲,相较于少缴费人们似乎更喜欢直接获得金钱利益。

3、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都能达到以低成本实现控制排污的目的,但从降低成本和技术革新方面来看,排污权交易比排污收费更具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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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制度抑制 农民贫困 制度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制度抑制是农民贫困的根源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被学术界和政界所关注,“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农民的贫困问题,只要农民的贫困问题解决了,农业和农村问题就可以解决。农民的贫困源自很多原因,包括教育层面、环境层面、信息层面、人才层面以及政策偏向层面等各方面都会导致农民的贫困化,但所有这些原因归根结底是一个原因,即制度。所以学术界目前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三农”问题的论述颇多。制度对经济的增长有很大影响。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曾计算了各种“有形”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贡献,结果发现各种有形要素的贡献所占比重不但不大,而且在扣除所有的有形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后还有很多剩余值,这个剩余值用传统方法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后来诺思等人证明这些“剩余值”不是由技术因素造成的,而是源于制度因素。我国目前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延续了适应计划经济状态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在经济不发达和需要政府高度管制的背景下可以发挥出巨大作用,但历史环境发生了变化,所以这种制度本身不但无益于经济增长。而且还会阻碍经济和社会进步,出现一定制度偏好下一部分社会群体以既定制度为依托无偿剥夺其他社会群体的劳动所得的局面,形成劳动创造与劳动所得的绝对不对称,继而形成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贫困与贫困积累。对“制度是如何造成农民的贫困和如何在农民那里进行贫困积累的”的问题研究就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在本文中从多个因素多层面对农民贫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深刻讨论了制度损失的发生机制,最后阐明基于制度问题而发生了分工障碍,而分工正是效率和社会进步的标志由此进一步导出制度创新是解决农民贫困问题的先决条件的结论。

二、农民贫困中制度损失的经济学机理分析

(一)农户及其收益的价格约束

农民贫困的原因之一在于不合理的价格机制抑制了农民收益的扩张。农户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价格关系来表现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粮食的供给基本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状况下,即农户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收益预期按照收益与投入对等原则做出市场选择:价格上升时,生产者有选择维持或增加生产的自由。按照均衡价格理论,农户为了增加收益,价格上升会刺激均衡产量的增加,但是产量的增加意味着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由于农产品缺乏弹性,这会使得生产者产生农业收入的负面预期,农户的生产行为取决于如上两种预期的较量。所以农户具有选择市场的充分自由;价格降低时,一方面可以刺激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可以弱化供给,但农户对于收益具有下降的刚性,这时生产者为赚得与价格较高时相同的利益,被迫不减甚至增加生产。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得出:农户对价格降低的反应高于价格上升的反应。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此问题,这里笔者将农户分为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两种类型,商业农户提供商品性农产品,而自给农户的产品用于自主消费。两类农户潜在地表现为两种不同行为方式。商业农户表现为: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农户增加农业投入和扩大农业生产,农产品供给富有弹性。价格下跌时农户采取逆价格反应,商业农户的产品供给对价格上升的反应强于对价格下降的反应程度:自给农户表现为:当农产品价格开始上涨时,农户一般倾向于增加投入和扩大产出,但当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价格的提高往往不仅不能相应或进一步刺激农户的投入与产出,甚至导致投入下降从而供给减少。供给高度无弹性(甚至是负弹性):当价格下降时由于自给农户农业经营的非商业性使其会尽量减少产品供给,供给高度有弹性,所以自给农户的产品供给对价格下降的反应强于对价格上升的反应。在纯粹依托市场机制条件下,农业生产将导致农业经济增长的两种倾向:即当商业农户占主导时,由于价格下降时的总供给高度无弹性,即使低价格也不会抑制农业供给;当自给农户占主体时,由于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总供给转向无弹性或负弹性,农产品供给增加长期落后于需求。如上分析表明,由于价格约束使得农户在过多考虑自身收益预期的情况下使得政府政策全部或者部分的失效,即政府预期与农户的预期存在不对称,农户的即期收益与政策的远期发展产生了冲突,冲突的结果造成社会效益的无谓损失。

(二)政策强制与农户拒绝配合

农业经营本身存在诸多局限性,包括产业本身的自然依赖性、农业的弱质性、分散生产和低档次重复性特点导致农业对非农产业的弱竞争力等。但是正是由于农业产业的这些弱势也导致了该产业的最大特点是农户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即尽量减少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可能性很小的投资,所以农户会将有限的积累投资于最有把握的经营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正在由传统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但是传统经济给农业的影响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是政策对农业发展的客观强制以及农户对政府的天然畏惧感。所谓农户对政府的畏惧感就是政策对农户的单方面强制:政策推出的假设是政策一定正确,农户必须执行,农户只能是既定政策的接受者,如果农户指出这种政策的不适宜则政策本身会施以强制,不接受这种政策则只能造成自身的收益损失(如罚款)。政策的强制性能够促使政策的推行,但也损害了其有效性。畏惧感驱使农户执行政策,政策的强制性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的被动执行损害了政策的有效性。农户采取“被动配合”的原因在于以往政策执行的经验积累:其一,在市场经济以前我国一直是计划经济运行机制。下级生产的目标不是为了经济增长,而是单一的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基层的生产实际最高层决策者并不了解。往往计划的执行过程就是损害农户利益的过程;其二,政策的执行过程也就是政府信誉的承认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经济运行的市场风险很大,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政策主体没有履行承诺,农业经营风险很大。其生产决策过程往往是根据上一个经营周期结果的预测,政策的履约风险当然会加大农户的不配合。

三、农民贫困的制度抑制分析

(一)传统农地制度下的农民贫困

目前农村实行的仍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土地制度,实践中土地运营的制度安排表现出的特点有:1,行政上村一级的农民集体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运行中土地大多数归村民小组所有,并且土地的运营严格按照户籍确定,这种制度上的硬约束使得农民没有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对土地的自由选择权,当然也就谈不上

异地经营的权利。2,平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按人口在村集体内平均分配。虽然在实践中,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具体形式,但农地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产权+按人均分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两个基本特征中,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更为重要。

在这种农地制度实施的初期。由于激励问题的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这种农地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1,土地归集体所有,平均分配,集体内各农户人口的变化必然带来行政性调整土地的要求,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潜在的不稳定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附加制度安排与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要求相冲突。已有的研究说明,不稳定的地权造成农户减少土地投资,并且增加了土地流转时的交易成本,妨碍了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2,在集体内公平分配土地的要求,必然导致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在土地肥力、位置方面的公平要求,则进一步导致土地的细碎化经营。这就限制了农民进行固定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虽然法律上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但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土地流转具有对外排斥性,导致流动的范围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3,土地平均分配隐含的另外一层意思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事实使农民使用土地时趋于回避风险,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在小规模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多元化经营。同时已经可以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民。即使抛荒土地,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从而妨碍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这种传统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存在有几个前提:人多地少且工业不发达、人口在不同区划上的分布比较固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且农民没有从农业产业中分离到非农产业中去的可能性,这是与这种前提相适应为实现低水平就业保障而产生的制度安排。但是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口变化很大、有很多农民客观上有从农业产业中分离出来的需求。这样就需要在职业分化的同时要求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这种客观上的需求与实践中的制度安排之间就产生了严重的冲突:集体土地的不断变化已经成为事实但理顺利益关系的新的制度安排却没有出台,导致农民缺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迂回生产受到障碍、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在经营土地的过程中不具有排他性而使得农民难以稳定和长期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土地流转中的高内生交易费用,最终大量土地资源低效运营,农民成了城市化进程中严重的受害者。

(二)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农民贫困

户籍制度是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实施,标志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户籍制度大大松动,但仍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着极大影响。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主要特征是将居民与其居住地的关系相对固定化,限制公民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户籍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并没有扫清人口流动的障碍,而是以“条件限制”代替“行政限制”,实际上只是有资金、有学历的人才有流动的自由,并且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普通农民而言意义并不大。许多城市和发达地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制定了针对农民工实行的包括就业、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培训等的限制性和歧视性的政策。这些歧视性待遇,使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到城市的成本高、收益低,使农民在转移剩余劳动力方面表现出消极态度,妨碍了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有效率的经济制度要求各种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但在我国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下,人力资源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了限制,从而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在二元户籍制度下,一个人的身份从一出生就被严格地界定为“农民”和“城市居民”,农民因其身份限制失去了自由迁移的权利而被牢牢束缚在其出生的土地上,于是农民就被剥夺了自由向城市迁移的权利,使得农民在就业机会、发展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天壤之别。这种制度造成大规模的农业劳动力不得不在农村社区内部从事高度分散的、低效率的劳动,导致小规模土地经营上农民兼业化的普遍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无法自由迁移,使得农村中过剩的劳动力和城市中充足的资本结合发生了阻隔。

经济制度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治理;制度供给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5-0123-04

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指出:坚持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这标志着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全面形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着重强调说,主体功能区的提出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新思路。而按《纲要》所提出的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依据,限制和禁止开发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居于根本与首要地位的是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国家把生态环境重建定位于西部地区未来长期发展的重要目标,自此西部地区肩负起环境重建与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本文从分析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入手,提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恢复的一些制度选择。

1.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政策启示

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一种是“此消彼长”关系,指如果选择了环境保护,就必须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如果追求经济增长,则必须接受环境退化的后果。另一种是“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指的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对资源的利用效率随之提高,对环境改善的投入可能增大,从而可以提高环境资源总存量的水平,相反,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低,很可能过度滥用资源,使其存量减少,环境承载力下降,导致一种逆向恶性循环。

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两种关系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或转换关系,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发展过程来看,大多数都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库兹涅茨(Kuznets)“倒U型”曲线的特征(见图1)。

注:A不考虑环境破坏的“倒U型”曲线,环境退化很可能超出生态不可逆阀值。

B部分考虑环境成本的“倒U型”曲线,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去除有害的环境补贴等政策手段,使曲线变得平缓,环境恶化的峰值降低。

C大部分消除环境成本的“倒U型”曲线,通过明确产权、成本内部化,及去除有害的环境补贴,使曲线峰值进一步降低,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水平降到较低限度,有效地防止了经济起飞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可逆破坏。

1991年,Grossman和Krueger将原先用于描述收入不均等程度与发展阶段关系的库兹涅茨曲线应用于环境问题,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设(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EKC)。EKC理论指出,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存在倒U字型的关系。即,在经济体的发展过程中,某一个环境恶化的阶段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发展的早期,经济的增长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的破坏。(听起来像是经济发展的原罪)而当人均收入达到某一水平后,经济的增长则同时抚平原先对环境的破坏,即经济体开始向增长与环保和谐一致的方向发展。这一点从现状的横向比较也可以得到直观认识,即已发展国家要比发展中国家更注重环境问题。而在历史上,这些已发展国家在发展早期也经历了环境恶化的阶段。结合这样的“成功”历史经验,EKC似乎暗示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是合理的。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有着特殊的政策含义:沿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轨迹,尤其在工业化起飞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程度的环境恶化,但随着发展进程,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经济增长便从环境的敌人转变为环境的朋友。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恶化是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一个暂时现象,因此没有必要改善环境,而应快速实现经济增长以超过与环境不利的发展阶段,抵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中有利于环境的较高的发展阶段。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现实中存在,而且始终伴随着经济增长的过程,但如何使该曲线的时间跨度和峰值减小并保持在生态不可逆阀值之下,是每个国家面临的挑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持着世界上最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但沿袭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世界的4%,而耗用的钢铁、煤炭、水泥却分别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31%和40%。中国在人均GDP400~1 000美元的条件下,出现了发达国家3 000~10 000美元期间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中国西部地区目前正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以工业污染为主的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长,环境治理费用虽有所增加,但远不能满足要求,环境承载力呈下降趋势。其实,环境污染并不是这两年才严重起来的,而是恶化到了某种阀值的位置。这究竟是意味着更严重的生态危机正在路上?还是表明EKC的转折点已经或即将到来?

2.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为解决环境治理与重建中,地方经济与社会收益不对等以及产出供给力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三方利益入手,讨论三者之间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企业。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首选的目标,为此,其必然关注私人成本,必然在市场均衡点(私人成本最小从而利润最大点,见图2)上安排生产。在未达到MPC=MR之前,企业尽可能多地生产(见图3),但当达到利润最大点时,以价格P2提供了Q2的产品,由此必然发生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图2中的污染成本。

中央政府。福利经济学认为,政府是一个仁慈的社会计划者,力图使市场产生的总剩余(消费者的评价减去生产产品的成本)最大化,当然成本包括污染的外部成本。中央政府会选择需求曲线与社会成本曲线相交时的生产水平进行管理(见图2),即追求最适量(最适量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样,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决策往往多倾向于眼前、局部利益,对于中央政府的决策,只愿选择那些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并且对那些没有“短期”盈利效应的政策,也不会积极参与执行。另外,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使地方政府对其污染不闻不问。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见图4)。为简化讨论,设定只有两个经济部门,即生态环境重建与其他产业),对于西部地区的政府而言,生态环境重建的利润率水平为R1(R1可能>0,=0或

从图4的收益分布中,如果中央政府不鼓励环境建设,地方政府不会选择进入,这时至少可以获得R2的利润率水平;如果中央政府从整体利益出发鼓励进行环境建设,在缺乏资金和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会选择“不作为”,尽管Rz’Rs,地方政府至少得到了正的收益水平。理性的中央政府会选择鼓励环境建设,并且对西北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和利益分享,以提高西北地区政府的利润率水平Rs’,使得Rs’≥Rs,就可以实现策略(作为,鼓励)。

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之间的博弈(见图5)。

在图5的博弈矩阵中,地方政府若监管,都要从财政收入I中支付一定的监管费用b;若不监管,则避免监管费用b,还有可能获得隐形收入e,可能承担违反中央政策的成本d。对于污染企业,若治理需要承担治理费用a,则企业的利润为p-a(p为原利润);若不治理,或支付罚款c,或向地方政府行贿e。由于现阶段地方政府违反中央政策的成本远远小于不监管时的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对污染企业不监管甚至不作为。同时,从我国现状来看,环境法规设定的罚款c远小于企业的治理费用a,致使有些污染企业宁愿接受罚款也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我国西部地区在20世纪50~60年代,由于国家推行区域均衡发展模式,西部地区的工业建设主要依托资源优势,围绕原材料、能源开发和初级加工为主的格局展开,产业主要集中在煤炭、石油、电力、有色金属四大行业。同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西部地区不得不以很低的价格出售原材料以及一些初级产品,而以较高价格购买工业制成品,不合理的交换使得西部地区承受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对环境治理重视不足,国家对于西部地区的环境投入不足,使得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这两方面综合作用,使得西部地区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远远高于当时所获得的收益,造成了现在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局面。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逐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3.西部地区生态重建的制度供给

科斯定理认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他们就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说明,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有关各方总可以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以变好,而且,结果是有效率的。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很吸引人,但私人主体本身往往不能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只有利益各方在达成和实施协议中没有麻烦时科斯定理才适用。但是有时利益各方并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这是因为各方在协议及遵守协议中往往会发生交易成本,而协商各方都不愿意承担这一部分费用。

国家在《纲要》中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开发结构。优化开发区域主要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比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聚积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依据这些基本的划分依据,四类主体功能区中,以限制和禁止开发区为主的县级行政区829个,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总面积约631.7×104 km2,占国土面积的65.9%,其中限制开发区面积约49.6%。另外,西部地区还有一少部分地区属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

在限制开发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如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生态移民政策、特色产业扶持政策等,并加强对限制开发区域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未来的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于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题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的治理,主要应该从经济制度方面来实施,具体地,应设立以下制度:

(1)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费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家这一所有者授权的代表机构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其开发、利用量以及供求关系所收的相当于其全部或部分价值的货币补偿。它总体上分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资源补偿费以及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利用环境纳污能力的排污能力两种。资源补偿费对于中小型企业由于量大面广,只是对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一方面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其征收范围狭窄,资源价格太低。排污费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使环境问题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缺陷是超标收费,排污者不超标就可以无偿地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造成竞争中的不平等。因此,一方面要变现有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附加费并予以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要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过渡,在公平合理的强制性收费的同时,对一些排污严重者处以罚款、停产或强行关闭。

(2)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庇古”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资源与环境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和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种。“庇古”税可以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减少污染,它规定了污染权的价格。正如市场把物品分配给那些对物品评价最高的买者一样,“庇古”税把污染权分配给那些减少污染成本最低的企业。有必要指出,“庇古”税与大多数税种不同,大多数税种扭曲了激励,并使资源配置背离社会最优,经济福利的减少――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大于政府收入增加的量,引起了无谓损失。与此相比,当存在外部性问题时,社会也关注那些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庇古”税是存在外部性时的正确激励,从而使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因此“庇古”税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也提高了经济福利,。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税早已广泛运用并受益匪浅,西北地区应该尽快地推行与实施。当然污染税也存在操作难点。要确定最优的税收额度是困难的。理论上,污染税的最优单位税额,应处在使产生污染的经济活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上,但由于污染税的价格并不是由市场形成的,而是政府制定的,受到有限信息的制约,实践中难以找到该均衡点。

(3)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将环境资源商品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指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卖来进行排污控制。这种制度实际上创造了一种新的稀缺资源――污染许可证。交易这种许可证的市场将由供求因素支配,看不见的手将保证这种新市场有效地配置排污权。只有以高成本才能减少污染的企业将愿意为污染许可证支付最高的价格,那些以低成本可以减少污染的企业也愿意出卖它们所拥有的许可证。允许污染许可证市场的优点是,从经济效益的观点看,污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的内部配置是无关紧要的。即只要存在一个污染权的自由市场,无论最初的配置如何,最后的配置将是有效率的。可交易污染许可证的优点是,不管每个企业的污染排放率如何,总的排放量可以保持在目标水平上。它的实际操作难度要小于“庇古”税。当然,对于确定总排放量的具体数额,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目标也是不一致的,由此,最优额度的确定也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

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加快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与主体功能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加强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建设,引进区域外资金,加快区域的生态建设;在衡量主题功能区域发展水平时,要运用多元化指标,除了传统的经济指标外,还应该补充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进而有利于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区域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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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才.区域经济与区域发展:对甘肃区域经济的实证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潘加华.持续发展途径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刘传江,徐建玲.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缺失下的政策失效问题探讨――基于西北地区环境重建的分析[J].经济评论,2006,(4).

[8]万军,张惠远,饶胜,金陶陶.关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初步探讨[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6).

[9]潘琪,聂华林.政策传导失灵的矫治――对于“癌症村”悲剧的思考[J].开发研究,2006,(2).

[10]贾若祥.我国限制开发区域分类的政策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06.(11).

[11]张玉霞.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污染治理――浅谈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实施[J].集团经济研究,2006,(9)下旬刊.

[12]王沂平.市场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1,(10).

[作者简介]曾云(1981-),甘肃武威人,西北师范大学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经济制度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当代伊斯兰经济的特点

 

伊斯兰经济论者主张应当在安拉启示的宗教原则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下获取利益。伊斯兰的天课制度是这样规定的:除去生活费用后的余额达到课额,且满一年须交这余额的2.5%,畜牧业的天课又有不同。这使得财产的所有者以一种可预知的形式对穷人的福利负责。在许多国家(包括埃及)伊斯兰的福利组织已经取代了原有的福利形式,并为穷人提供了有效的医疗保障、教育和社会服务。伊斯兰的天课制度和继承权是要求妻子得到丈夫遗产的一半以及禁止长子继承权,这解决了财产收入的再分配问题。通过这些规则,财富就很难集中到少数几个人手中。

 

众所周知,所有的穆斯林都是兄弟。雇主与员工之间虽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但作为穆斯林兄弟,他们之间也存在友爱和尊重,从而培养出和谐的工作环境,也为社会树立了好的榜样。伊斯兰公司可以推行分红体系来缩小收入差距,给予员工更合适的薪水,并采用无息银行和风险共享体系,来减少剥削、提高工人的收入,进一步减小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伊斯兰公司与非伊斯兰公司的对比

 

1.融资方法和利润分配

 

首先,两类公司在个人融资的重要性上都是一致的。它们的差别在于伊斯兰公司没有有息借贷,相反,非伊斯兰公司都进行有息借贷。伊斯兰公司与伊斯兰银行或股票交易投资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使得伊斯兰公司可以享受银行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以及财务资助。但是,也使银行有权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来。需要指出的是:伊斯兰银行对伊斯兰公司的投资是风险共享的,而西方的有息银行作为资方不承担风险。有息银行靠利息维持、发展。伊斯兰银行利用分享公司利润来生存发展。

 

2.资产和利润

 

非伊斯兰公司比其相对的伊斯兰公司的固定资产都要大。6个非伊斯兰公司平均固定资产是伊斯兰平均固定资产的4倍左右。但其中5个非伊斯兰公司都有明显的负债,其中汽车工业负债率高达90%。非伊斯兰公司的利润率大大超出伊斯兰公司的利润率。伊斯兰公司的平均利润率为18.0%。6个非伊斯兰公司的利润率为52.3%(利润率=利润/年底的固定资产)。

 

3.活动的比较

 

在产品生产、公司选址和创建日期上,外资对非伊斯兰公司有很大的作用,而伊斯兰银行和投资集团对伊斯兰公司的作用更大。非伊斯兰公司出口6/8的产品。伊斯兰公司出口4/7的产品。可见,非伊斯兰公司将产品用于出口的倾向更大。这一点,也联系到两类公司对自由化的态度。大多数非伊斯兰公司期待从中得到利益,而伊斯兰公司对此则显得比较消极。信息化对所有的公司都显得十分关键。但非伊斯兰公司普遍对此有更多的准备和革新计划,而伊斯兰公司的动作却很小。雇佣条件方面,如:教育和技能等,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类型,这一点各公司相当一致。女性雇员的比例变化较大。所有的非伊斯兰公司都雇有一些女性,而4个伊斯兰公司都有不雇佣女性的政策。

 

4.薪水的比较

 

两类公司的工资存在差别。伊斯兰公司的薪水要高,非伊斯兰公司的工资差别较大(高低收入比率53:1)。伊斯兰公司的较小(27∶1)。利用利润与薪水比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生产净附加值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分配情况。此比率越低则分配越平均。伊斯兰公司的这一比率低于非伊斯兰公司。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伊斯兰公司的利润分配更为平均。福利方面,两类公司差别不大。有一点不同的是在7个非伊斯兰公司中只有一个给员工分红,而在6个伊斯兰公司中有4个进行分红。埃及在1994年仍规定“合股私营公司”超过50名员工就必须分红。许多非伊斯兰公司,虽然超过50人或者更大的规模,却称自己是“合伙公司”不需要分红。

 

三、结论

 

伊斯兰公司和非伊斯兰公司有许多相同的重要特征。所有的公司都受到市场竞争的驱动,同样担心自由化引入更多的外来冲击,都希望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一起设定价格和产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它们也同样的对员工有情感化的作风。

 

在固定资产和利润率上两类公司有着明显的差别。以下是几点可能的原因:(1)固定资产对利润的正性作用,即规模效应。(2)非伊斯兰公司建立时间较早产生的优势以及对前纳赛尔时期公司的继承。(3)由于风险投资的危险性,伊斯兰银行和投资公司在伊斯兰公司建立资本基础和利润潜力上的投资不足。(4)非伊斯兰公司的效率更高,因为它们有着更大的创新和出口倾向。

 

尽管有相同之处,但是伊斯兰公司和非伊斯兰公司经济运行环境是不同的。从中我们得出一条重要的启示:并不是市场单独起作用,环绕经济行为的社会道德和风俗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经济制度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入世”是对中国银行业的一次制度整合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而难以扭转,即形成所谓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银行业由于其在经济中所占的特殊地位,这种“路径依赖”性更强,所以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中,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客观地讲,其改革还停留在一种形式上或外延性改革的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虽已暴露但远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所说,要摆脱“路径依赖”,要扭转既有方向,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而“入世”正是对中国银行业的一次制度整合,是中国银行业改革摆脱“路径依赖”的大好机会。

一、加入wto有利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银行的企业性质,但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银行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相距甚远:金融手段行政化运用、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透明度低、不良资产额巨大等等。而在“入世”以后,规范的国际金融制度的引入,会大大加速我国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首先,“入世”会形成对中国银行业制度上的“刚性约束”。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项制度安排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是其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在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中,我国也制定了不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但制度的实施程度远远不够,如“政银分开”往往是“政银不分”,形成“制度软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某些条款对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会间接促进国内金融制度改革,同时它也有一些直接推动金融制度改革的条款,如约定“谈判各方不得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数量或者构成形式上的限定”。所以一旦“入世”以后,不论再怎么强调“中国特色”,国内银行也必须遵守gats中有关银行业的规定,否则便会遭遇到wto的惩罚机制,这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银行业的“法治”问题。

其次,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透明度。gats条款有两条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这两条原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状况,直至出现支付危机并引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真实情况,但这时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为时已晚。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金融透明度较之韩国、日本还低。但在加入wto以后,政府必须公布影响金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规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并且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要和国际相统一,这样便会提高金融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

二、加入wto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竞争是使组织充满活力的动力源。改革开放前,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基本上是完全垄断市场。1986年之后,随着央行地位的确立,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外资银行的进入,打破了独家垄断,业务范围管制放松。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改革尚不深入。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市场份额上,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具有寡头垄断特征。

表1. 国有银行市场份额一览表(期末数) 单位:% 资产 利润 存款 贷款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总计

1994 34.18 16.26 23.85 18.13 9 2.42

1996 34.59 13.98 20.08 20.26 8 8.91

1997 34.13 13.69 19.04 26.33 93.19

1994 19.4 2.41 24.82 12.8 59.43

1996 12.73 10.25 25.36 10.59 58.93

1997 11.04 2.84 21.25 6.79 41.92

1996 27.37 13.11 18.02 15.39 73.89

1997 27.32 13.47 16.7 15.89 73.38

1996 28.03 13.34 16.54 14.22 7 2.13

1997 26.63 13.09 15.50 14.80 70.02

说明:表中数据为相应项目占全国总量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据《中国金融年鉴》有关年份、《中国金融》1998年第7期、1998年第8期资料整理而成。

这种垄断地位给四大银行带来了很大的效率损失,这可以从与其他新兴股份制银行的对比中看出。

四大银行的资产利润率近年来平均值为0.26%,且呈下降趋势;10家新兴股份制银行则表现较好,平均为1.7%,为四大银行的6.5倍,且呈稳中有升之势。再比较人均创利率,1997年四大银行平均人均创利率为1.19万元,而新兴股份制银行平均达37.22万元,为四大银行的31倍!四大银行的效率低下由此可窥一斑。“入世”以后外资银行会大量进入,它们拥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拥有先进的服务技术、高水平的服务效率和卓越的商业信誉,对四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形成很大的威胁,这就会产生“鲶鱼效应”,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效率。

三、加入wto有利于化解我国金融风险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与古今中外的金融风险有着制度基础的根本差异,必须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制度出发作出切合实际的分析和判断,才能制定有效的防范政策和措施。

我国在计划金融制度基础上产生的金融风险,具有与市场金融制度金融风险迥然不同的性质、表现形式和结果。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是典型的市场风险,其表现形式是金融机构支付危机—客户挤提存款、抢购外汇—金融机构倒闭破产—兼并重组、金融资本的集中和积聚。金融风险的最后结果是本币贬值、汇率贬值、资产贬值。而中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风险,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普遍的表现为:金融机构支付危机—人民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通货膨胀。中国制度性金融风险的结果是通货膨胀因素的积累,在增加的货币供应能顺畅进入流通时,会产生通货膨胀,如我国1990年代初的情形;而如果沉淀在流通体系之外,则表现为大量的不良资产,这正是我国当前通货紧缩的一个特征。所以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是操作技术,而是必须抓住制度改革,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制度根源。许多人认为,加入wto、开放金融市场会或多或少地加大我国的金融风险,笔者对此则持乐观的看法。当前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治主要依赖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对不良资产存量的处理,而如果不进行金融制度改革,则无法从源头上扼制风险,不良资产的流量会源源不断地转化为巨额存量。而加入wto是对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强行推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制度性金融风险。gats虽然没有对金融风险管理的直接规定,但“入世”以后,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会引入国际标准的风险测度、防范制度,例如巴塞尔资本管理协议等,如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会被国际评估机构降级,造成经营上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暴露,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外在的强硬规则有利于我国银行形成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而这正我国银行目前所严重缺乏的。相反,如果继续现行的金融制度,这种隐蔽的制度性风险会越来越大,等到集中爆发时会更难以控制。

四、加入wto有利于我国金融制度与全球融合

在一般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家是制度的制定者,组织、个人受制度约束。而在当前,全球化趋势越演越烈,以致wto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各成员国都要受其规则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wto是制度的制定者,而国家则处于新制度经济学中一般所说的组织的地位。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个拥有制度的经济社会比没有制度会更有效率。在国际金融业务往来中,如果一个以组织身份出现的国家不融入当前的国际金融制度,无疑是难以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各种好处的。例如,在以前,我国银行在国外开展业务会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与东道国谈判,而在加入wto以后成员国之间都普遍地实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从而为开拓海外业务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加入wto有利于我国融入全球的金融制度,参与全球的金融资源配置。

“入世”后应进行自觉的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重要的原理,认为对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国家来说,一项在别国运行得良好的制度,移植到本国来以后,能否继续运行得良好,一个关键的决定因素就是这项制度是否与国内的其他制度兼容。必须承认,当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尚与wto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因此,在加入wto以后,我们不仅要引入wto所订立的规则,还必须对其他的一些制度进行改革,才能与wto的规则兼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组织具有适应效率。适应效率不同于配置效率,它涉及到一个社会获得知识和学习的愿望,引致创新、分担风险、进行各种创造活动的愿望,以及解决社会长期“瓶颈”和问题的愿望。简言之,就是要使组织更具有创新的能力和愿望。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根本的举措有以下几条:

一、有效产权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是构成制度的最重要的变量。的确,在我国银行业几乎所有存在的问题都与产权有关:巨额的不良资产是由于银行与国企在产权上的同构性,“政银不分”是由于政府是国有银行的产权代表,银行员工效率低下是因为缺乏产权的“激励兼容”… …国内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在国有产权制度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而只是政府在“模拟”市场,从而金融效率低下(江春,1999)。国有银行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制度改革的“瓶颈”。必须对我国国有银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在我国理论界几乎已达成共识。可以说,我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决定着我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

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多种途径中,股份制改造无疑是最切实可行的方案,其核心就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和外资)。通过股份制法人产权制度创新,银行由国家控股,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可以发挥“杠杆效应”,扩大国有金融资本对社会资本所支配的数量和范围,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业绩优秀的大型企业参股商业银行,可以以产权为纽带,实现产融结合,协调银企关系;个人投资不仅能够实现私人资本社会化,而且有利于产权的分散和产权边界的明晰,从而强化所有权的约束力;外资参股,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国内认股资金不足的问题,且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国际化。

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一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化运作,要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国有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法人治理。必须按照权力结构、执行结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银行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所有者一样,也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行使所有者权力,政府不能再以所有者的身份来直接干预银行的自主经营,而是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或部门来行使所有者权益。

二、引入竞争

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自会使竞争加强。但在彻底对外开放金融市场以前,也应当对国内放宽行业进入限制,对国内企业也实行“国民待遇”。尽管近年来成立了一批新兴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但我国银行业的垄断度仍然居高不下,且国内同业竞争呈不均衡状况,新兴商业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不利于它们开展跨地区业务和壮大规模。民营银行的进入和发展尤其受到压制,迄今为止,只有中国民生银行一家民营性质的银行。考虑到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国家股绝对控股地位,更强化了中国银行业的高度国有化特征。而真正成熟的市场竞争必然是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展开的,所以要鼓励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精神,对国有银行来说也算开放前的一次“练兵”。

三、市场退出

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能使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原则制度化、法律化。从目前我国几个关闭产生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案例来看,都是实行的“行政关闭,业务托管”的方针。这种实际上并没有“退出”的“市场退出”在较小范围内暂时保持了相对的金融稳定,但却留下了更大的危机隐患。海南发展银行便是最好的例子。由于要求海发行接收33家资产负债状况不良的城市信用社,结果造成合并后的机构关闭破产。如何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市场退出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除了这些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ts)需要改变之外,许多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如银行员工的观念等等,也有待与wto相适应。金融一体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银行业业内人士应以崭新的观念来迎接“入世”。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制度融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奢望加入wto后能一蹴而就。但假以时日,中国银行制度终将与世界融为一体,我国银行业也将在这套制度下健康发展、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道格拉斯·c·诺思,199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

江春,1999:《产权制度与微观金融》,中国物价出版社。

r·科斯等,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龙永图,1999:《龙永图深谈“入世”》,《财经》第12期。

卢现祥,1996:《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

王松奇,1999:《wto: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什么?》,《中国经济时报》11月16日。

肖耿,1997:《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