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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我国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文章从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探讨了新时期深化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主要措施。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
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参考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腐败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2、国民经济动员方面。一是要加快国民经济动员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有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动员法》,确立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动员体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等,明确把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纳入国民经济动员范畴。这样,既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通过抢险救灾等非战争行动的实践拉动国民经济动员应战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制定、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动员需要,尽可能地融入国防条款,赋予其国防功能。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基本法规,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运力、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配套法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行业部门如何履行国防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衔接。各级地方人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和程序,把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指示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基层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用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之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与动员需求相衔接、与国家基本法相配套、与其他法律相补充,形成依法动员的法律法规体系。
3、军队后勤保障方面。当前主要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与仲裁等规范体系。同时,对《后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参考文献
一、前言
在社会经济体制的刺激下,不断进行商业经济制度的创新,从本质上完成商业经济在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完美融合,这是当代经济形势条件下,必须要经历的一步。要想全面地增加商业经济的效益,就务必要做好商业经济体制的创新制度的建设。同时,商业经济的生态化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人类文明又一次进步的标志,将开启社会发展的新篇章。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商业经济的发展水平逐年增高,但是与此同时,商业化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生存坏境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正因为如此,全面分析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使之可持续、长久地、循环地生存下去,建立一个促进商业经济发展的生态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要想使得循环发展的目标实现,就必须做到商业资源与城市环境的协调一致。以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制度的创新,作为商业经济的推动力,推进我国的商业经济制度向着生态化可持续的方向前进,最终就能建立一个商业经济生态发展的全新制度。从总体目标来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保证城市生态不受到损伤的情况下,又能刺激我国经济的前进,最终达到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统一。所以,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对商业经济制度的创新性研究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循环经济模式的商业制度分析
商业经济的不间断发展就是以人们的生产生活物质不停循环改变为基础的。因此,要想达到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影响到商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形成商业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达到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终目的是把影响到商业经济发展的各种经济组合在一起,然后制定商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保障商业经济的可持续有效发展。要想实现商业经济的全面可协调性发展,就需要从本质上降低自然资源的损耗,对已经产生了环境问题的地区进行有效的补救。从根本上提高商业经济的发展质量,达到商业经济不间断可循环增值的总体目标。根据世界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基础来看,要想达到商业经济的循环可持续发展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企业消费系统的建设。建设企业的消费体系能从微观层面上促进商业经济体制的协调发展。建立清晰明确的项目消费,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科技发展的新技术应用于商业经济的发展中。同时,必须对企业经济的消费细节进行全面的评估,最终将各类发展机制纳入法制化发展的范围,为商业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源泉。
2.商业区的完善,建立生态的商业经济发展体系。生态商业的建立是保证商业经济正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循环经济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与生态学原理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对商业区进行设计、规划、建造,最终建成新的商业经济发展模式,将企业与生态坏境相融合,将消费者与自然相结合,打造一个完整的组合形态。除此之外,还需对建立起的商业经济自然生态系统不定期地进行检测,以保证一个合理的经济模式的运行。通过分析循环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经济可以循环发展的新渠道,形成合理的链条系统,最终为网络系统的互利共生,资源的有效融合提供方法和途径。实现资源建设和动力消耗的最小管理,即产生废物最小化、资源消耗最小化,实现商业经济的循环处理,形成完整的经济、社会、生态管理框架,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经济系统。
3.建立微观的商业经济循环发展模式。这是商业经济创新建设的基本要求。比如德国在发展商业经济循环模式的时候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在商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系统对于实现资源以及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环节不仅指消费环节,还包含了流通、资源再利用等环节,利用这个系统对资源进行整合,从本质上达到商业经济的循环发展,促进商业经济的持久创新。
三、搭建循环经济模式下商业经济制度的作用
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是依靠于循环经济基础而延伸出来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它的具体实施又要依赖生态学的相关原理理论,最终目的是产生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商业经济组织形态。在商业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需谨记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生态商业区的建立不仅是促进商业经济体制下各个企业协调发展的关键,而且对行业发展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使区域内的资源自动进行有效合理配置,最终目的是达到经济与自然、生态的综合应用。在循环经济环境下商业经济体制的建设需要依靠商业发展导向,实现经济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在建立创新性商业经济制度时,第一需要有完善的商业体系创新制度的支持,包含人员观念上的创新、科学技术上的创新以及管理制度的创新。特别是从人员观念出发,首先进行人员观念的创新改变从而达到创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循环经济条件下商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业生态园的建设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工业三废的处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要从商业经济的本质出发,妥善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建设商业经济创新体系,实现商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处理好企业经济创新过程中体系建设的问题。传统的企业经济发展主要是以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为主,企业之间没有互相协作、共赢互利的机制,这就导致了在商业经济园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各个企业在发展创新性商业经济过程中容易意见不一致,就无法形成合理的生态创新制度。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经济效益的产生与每个企业之间都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只有每个企业之间都相互协调好,产生了商业经济效益,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商业经济创新性的发展。在循环经济建设体制下,商业经济的创新建设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与企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共生。有了这个理念以后才能保证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长久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商业经济的创新发展还应该注意抓好科技创新工作,通过科技带动创新型经济的形成,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循环经济体制下商业经济创新体制的建设,从本质上保证经济创新园区的建设跟生态环境可以协调一致发展。
四、结论
在循环经济体制下,商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创新。而要想提高商业经济园区的经济水平,需要特别针对园区在发展过程中的薄弱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同时,还需要注意随时关注有可能使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经济增长的环节,最大限度做到商业经济区的物质循环以及经济体系的循环。进行商业经济的多方面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商业经济创新体系的建立,增强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竞争力。逐渐对园区内的产业链进行关联,达到经济发展的循环利用新模式。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对产业建立网状连接,从产业源头完成传统行业向生态产业发展方向的过渡,最终使得经济资源应用一体化、多样化。通过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建设,可淘汰掉对环境有重度污染的企业。提高商业生态经济管理的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体制下的商业经济体系的发展。
作者:孙健 单位:驻马店日报社
参考文献:
[1]王黎莉.循环经济模式下商业经济生态创新制度建设[J].研究与探索,2013(7):157-158.
[2]郭枚香,陈洁.基于经济实质视角的成本内涵分析[J].求索,2010(7):32-37.
一、废弃物是一种“因多而少”的间接稀缺性资源
废弃物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只是生产和生活产品物质和能量形式的转换,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废弃物的“二多”问题:潜在废弃物(通过集约化经济活动可以避免的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已形成但并未进入废弃物处置场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多;末端废弃物(进入末端废弃物处置场的废弃物)经过处置后排放到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多。而这“二多”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容纳力愈来愈成为稀缺性资源。
由于传统单向流动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回收率低,末端废弃物经处置排放到环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要使人类经济活动满足一定量的社会需求,就必须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资源。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多,又加剧了末端废弃物的总量,在相同的资源化处置技术条件下,排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这无疑给本来就稀缺的生态环境容纳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必然使生态环境容纳力成为更加稀缺的资源。
二、“双失灵”导致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
1.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
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设条件下,是废弃物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正常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理想假设条件往往无法满足,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废弃物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产生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包括:
废弃物资源产权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而专一的,且可转让和实行的产权。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和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
一般来说,废弃物资源往往没有明确的定义、非专一即多重产权、不安全、不能执行、不可转移的产权不明晰特征。如生态环境容纳力的产权就不明确,而且多重产权,这就必然引起随地倾倒废弃物的短期行为,而不追求废弃物处置的高效资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废弃物分类收集法规以及废弃物收费制度,但或者仅是说说而已,或者收费低于治理废弃物的费用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宁可交费也不愿采取行动治理废弃物,致使废弃物资源产权难以有效实行。
废弃物资源市场不完善
首先,许多废弃物资源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废旧电池回收后无处送;有些废弃物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如回收资源市场价格高于自然资源价格。由于自然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也造成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及末端废弃物污染物的无度排放。
其次,即使废弃物资源存在市场,市场失灵还表现为竞争不足。有效市场应具备卖者买者众多、进入市场障碍较小的特点。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一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政府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费用由政府拨款,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低效,造成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越来越严重,废弃物治理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废弃物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物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物品。在许多情况下,个人不管付钱与否,都不能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中被排除,如,有效处置废弃物减少了污染而使生态环境清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从这清新的生态环境中排除出去。因为没有人能够被排除,消费者不会为消费清新的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而付钱。消费者不付钱,私人企业赚不到钱,就不愿意通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或者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效率,来提供清新的生态环境。
从废弃物资源配置市场失灵的3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产生主要在于废弃物资源的外部性问题。“看不见的手”的定理,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假设:单个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不产生影响,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对废弃物资源来说,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据外部性理论,废弃物资源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
外部经济,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经济个体因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清洁生产而避免了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的产生,节约了自然资源,保护了环境,给社会带来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此时这一经济活动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带来的社会利益,该经济个体就不会持续进行此类经济行为。
外部不经济,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经济个体没有实行清洁生产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并大量排放潜在和前端废弃物,破环了生态环境,给社会其他人带来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损害的成本,此时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于是该经济个体就会无所顾忌地不断坚持此类经济行为。
如何鼓励A经济个体持续其清洁生产这一经济行为,而遏止B经济个体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外部性内部化是最好的选择,即矫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对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灵是废弃物成灾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废弃物资源外部性问题的忽视,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滥用,形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两大灾难性问题。可以说,外部性内部化是实现废弃物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和难点。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有两种途径:
第一,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
通过明晰产权,使难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进入可交易的市场体系,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明确的产权及其转让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
了。
第二,运用政府干预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政府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抑制)和补贴(激励)两种手段。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采取经济政策来纠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废弃物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经济政策的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而是改变影响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条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个体在条件改变之后,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政府经济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这种政策并不是政府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而只是改变了影响市场机制的某些条件,即:当存在外在成本时采取税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经济行为的发生,当存在外在收益时,采取补贴政策等激励性手段,鼓励经济行为持续进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废弃物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政府干预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废弃物排放并规范自然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旨在追求传统经济考核指标,如GDP等),却在加重市场失灵。这种情况称为政府失灵,就废弃物资源来说,政府失灵表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废弃物政策视点均停留在末端废弃物的治理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废弃物处理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废弃物政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弃物减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废弃物排放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进入90年代,废弃物政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弃物和前端废弃物减量的全过程控制对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环经济废弃物法”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而且,资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产品――废弃物”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的循环运行。废弃物政策视点的演进过程及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目前确实缺乏循环型特征的废弃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经济发展政策的溢出效应
政府不仅有责任出台废弃物管理政策,同时也负责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制定,而这些政策无意间对废弃物问题产生了溢出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如,产业政策旨在追求产业部门的盈利率,而这必然带来自然资源和环境容纳力的过载;投资政策虽带来了区域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针对于生产领域却忽略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废弃物成灾的制度根源――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废弃物资源的配置失效。但废弃物问题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于人们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创新是彻底根除废弃物灾难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及其变迁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有了制度,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资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对废弃物资源来说,尽管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财富,但我们却越来越被这些“财富”所困扰,学术界人士称之为“财富的灾难”。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导致“财富的灾难”的根源在于废弃物资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现为:缺乏一种能够把废弃物潜在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经济优势的制度环境;缺乏一整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真正体现经济个体利益的制度环境。现存的废弃物末端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表现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废弃物规则把人们的努力与报酬相联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们的废弃物意识、法制观念和创新意识淡泊,思想观念传统守旧,从废弃物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缺乏激励性制度安排,针对废弃物源头控制和循环回收利用的经济动力,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废弃物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其中的切入点是构建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简单说,就是要更换经济行为的主要规则和考核指标,用绿色经济规则和指标,作为今后经济行为的“指挥棒”。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经济制度体系是随着全球环境革命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是环境经济行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表1表示。
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怎样计划、评估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怎样计算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挽回资源损失所必须支付的投资,都已积累了一些初步经验,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评估、计算方法。因此,绿色经济制度体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实际操作。
用绿色经济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指挥棒”去规范和考核人们经济行为的业绩,对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两大作用:激励和遏制。
各种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实行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率越高,自然资源消耗越少,潜在和前端废弃物产生量越少,末端废弃物资源化率越高,其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大。这就能够激励经济个体进一步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经济技术措施,去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把经济行为真正建立在循环经济基础之上。
以上各种经济制度的严厉贯彻执行,可以迫使经济个体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消耗及潜在与前端废弃物排放越大,经济行为的环境经济效益就越小,从而就能够有效地迫使经济个体采取果断的经济技术措施去转变经济行为,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回到循环经济的轨道上来。
【摘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和调控政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本文依据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研究
一、科学认识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基于闭环型物质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传统经济活动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单程线形的物质流动模式,而循环经济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资源再生化(restoration),这通常简称“3R”原则。减量化是指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资源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量,实行清洁生产、文明消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条,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目的是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尽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产品。资源再生化是指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重新生产出原产品和次生产品,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利用。
二、经济与环境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
统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首先要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见图1),“+”表示正反馈,“-”表示负反馈。经济系统正反馈表现人口对经济增长的需求,从而对生态系统物质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据物质总量;权且假定人口不增长,按照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技术进步会加快经济系统的正反馈作用。生态系统的负反馈表现在生态容量会限制人口需求增长,即经济增长会受到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约束。为此,经济与环境之间始终存在经济需求无限和生态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第一,人口需求经济增长资源(能源)供给环境质量提高;第二,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平衡;第三,资源(能源)价格(市场)信息调控生活质量环境质量。如果把三个反馈网络构成一个整体,会发现人口、资源、环境是三位一体的核心要素。经济增长要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要素。
在第一个关系网络中存在的致命弱点是资源(能源)的高消费模式,不顾环境质量和人口的全面发展,经济增长大起大落;在第二个关系链中,现实经济增长所依赖的多数技术体系,其资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态失衡为代价;在第三个关系链中,资源低价、产权不明等非市场化管理,政府调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坏环境质量,又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环境保护技术体系、建立产权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场。这些单靠独立、单一的学科边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整合生态、社会、经济、技术要素,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所以,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的调控机制是统筹的核心,实现有效制度安排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循环经济与制度创新
1、环境资源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对它配置失灵。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只关心经济增长而不关心环境污染的原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资源有明晰的产权,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了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现代产权理论,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至少会存在如下问题。
(1)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市场交易。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极强的弥散性,产生的废物将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弥漫扩散到许多毫不相关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业化城市。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就会产生困难,严重影响产权交易。
(2)交易费用过高,使交易难以成功。交易费用包括把交易双方召集到一起的费用、取证以确定损害和赔偿的费用等等。与此同时,实际生活中很难把所有的当事人都集中到市场范围内,而总有一些人想利用环境扩散的特点来分享他人购买清洁环境的好处或逃避支付费用,即产生“免费搭车”问题。由此看来,对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市场机制是失灵的;欲通过传统产权制度解决目前的环境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通过一些规制来完成这种交易。
2、生态环境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应纳入生产函数来考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生态环境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把环境资源纳入生产函数并作为内生变量来处理是合理的。很多学者的研究认为,环境资源是可以给予一个价格的,如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影子价格反映其经济价值,不论是土地、矿产,还是森林、水体。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大规模“生产”生态环境要素,以弥补过去几十年对生态环境的巨额欠账,消除生态环境透支所产生的经济泡沫。循环经济不同于过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环经济是从源头开始就注重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大量投资,提高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以弥补生态供给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好生态环境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激励人们从事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殖。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1、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宏观决策体系。首先,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远利益与短期行为的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经济发展要遵循生态环境反馈机制的原则;要以生态环境的物质输出量为基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扭转生态失衡;生态环境建设并不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其最终目的还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发展观。绿色GDP是从传统GDP中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之后的净产值。绿色GDP账户使“经济增长”与“生态成本”一目了然,不仅反映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政绩是多少。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句话,建立绿色GDP有利于政府进行科学宏观决策。
2、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构建规制化的市场。庇古认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会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所谓市场失灵。这就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的办法,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由政府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从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企业会自动将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目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等都是征税与补贴的具体应用。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准使用准补偿、谁破坏准恢复”,有奖有罚,形成良性激励机制。美国建立的以“气泡、补偿、银行、容量节余”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有利于实行污染控制、改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值得我们借鉴。所谓“气泡”是把某一区域当作一个整体看待,根据环境的吸收净化能力,给予一个总量污染许可排放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允许突破,从而保证污染排放量在环境容量之内;“补偿”是指新进入或扩建企业在不达标的情况下也可以投产经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污权;“银行、容量节余”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富裕的排污权存入银行,以便在将来合适的时候使用和出售,鼓励节余。
3、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并且在近期内没有直接效益产出,需要以法律进行强制性约束。虽然我国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如何确保实施工作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以法律的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东北地区;沉淀成本;经济转型;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2-0032-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史中,矿产开发对工业化和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地区或城市的财富增长与开采部门密切相关。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以开发某种本区域优势资源为主要经济发展战略的单一资源型城市,如阜新、本溪、大庆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一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受到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经济体制等影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现资源型产品市场需求下降、价格下降、经济增长乏力、居民收入下降、城市失业率增加等衰退现象,直接影响了东北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再次腾飞。实际上,资源型部门投资有显著的沉淀成本,特别是对东北地区的开采部门来说更为突出:传统的经济体制影响根深蒂固,面临着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等多重压力,这些初始条件都部分地以沉淀成本形式限制了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
由微观经济学原理可知,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依靠市场制度这只“看不见的手”,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因为,任何投资成本都不会产生沉淀成本,退出市场或产业结构调整不会带来任何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依靠市场制度完全可行。
然而,由于东北地区的特殊性和资源型转轨的复杂性,使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时面临着显著的沉淀成本,这些沉淀成本不仅影响该地区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更重要的是,还影响该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因此,如何补偿沉淀成本成为东北地区经济转型的关键。
二、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特殊性
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资源型城市面临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东北地区的特殊性,导致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极为艰难,也成为影响东北振兴的重大问题。因此,需要了解黑、吉、辽三省所面临的初始条件,才能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东北地区城市与自然资源二位一体
根据王青云(2003)划分资源型城市,我国共有118座资源型城市,其中东北地区黑、吉、辽总计30座,大约占全国的1/3,都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如表1所示:
这些城市往往都是依据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发展起来的,根据王青云(2003)对于典型资源型城市划分,我们可以得到表2:
从而看到,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分布不仅广,而且往往都是以矿产类枯竭型资源为典型特征的,同时,这些城市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也是大中城市居多,这对经济转型与就业等造成极大影响,如表3:
由此可见,东北地区城市都是依靠自然资源发展起来的,资源兴,城市兴;资源衰,城市衰。因此,城市经济转型不仅需要重新考虑资源发展循环观和科学发展观,而且还需要发展非资源产业以促进和再造城市功能。
(二)东北地区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比例大,计划多,市场少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资源要素禀赋结构难以适应这种要求,从而导致与该战略相配套的体制只能是高度集中的用计划手段来配置资本的体制,这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资本被纳入计划配置的框架,要想使资本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资本所需要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等也纳入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并把劳动力、原材料等资源同样配置到重工业生产领域。
因此说,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实现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目标,不仅要把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集中计划安排的手段配置到重工业领域,而且还要压低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价格,从而降低重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内生的制度安排(林毅夫等,1997),是一种适合加速发展重工业的手段。因而,在东北地区形成高度集中的配置资源体系,往往追求低补偿、高积累政策,导致政府为了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大力实行外延扩大再生产,很少关注补偿基金,很少考虑折旧基金,因而很容易导致沉淀成本增大。
(三)东北地区重工业/轻工业比例大,产业结构不合理
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需要选择那些适宜发展重工业的地区作为这个战略的重点发展基地。由于黑、吉、辽不仅有一些工业生产基础,而且该地区拥有煤、石油等能源矿产,铁、锰等金属矿产,以及很多非金属矿产资源,适于发展重工业,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成为东北地区重要的配置资源手段。反过来说,市场机制很少,因为市场机制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悖:如果使用市场机制发展重工业,会产生两个后果:一个是产业结构方面的问题。重工业耗费的资本较多,如果资本价格较高,投资成本就会较大,相对而言,轻工业要比重工业较少耗费资本,而更多地是耗费劳动。如果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在稀缺的资本使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轻工业就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因此,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手段不是发展重工业而是发展轻工业。另一个是经济总量问题。由于重工业的投资成本高,在技术水平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工业生产领域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减少。而利润减少意味着资本积累不足,进而导致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就不足,这会直接影响再投资的规模。如果投资规模小,经济总体的增长速度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采用市场机制难以做到发展重工业,难以加快经济增长速度。因此,东北地区的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市场机制较少。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关,恰好东北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适合发展重工业,而很少发展轻工业,导致产业结构扭曲。
(四)东北地区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比例大,所有权结构不合理
东北地区成为国家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基地,市场机制难以与重工业发展战略相匹配。此时,完成重工业的任务在逻辑上只能落在国有企业身上。因为私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要求对资源投入有更多的选择权和决策权,而这种源于私营企业追求目标的内在要求,同国家计划要求的集中统一安排和资源配置的目标是矛盾的。因此,为了实施优先发展战略,不仅需要计划经济体制,而且还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塑造一个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国有企业去完成这个战略目标。因此,不仅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浓厚,而且国有经济比重大,非国有经济比重小,如表4:
综上所述,东北地区所面临的初始条件,如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比例大、资源型城市十分典型,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比例大、重工业/轻工业比例大、处于工业化前期或中期等诸多特征,对于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只有研究了这些初始条件对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的约束,我们才能找出影响经济转型的障碍有哪些,并消除这些障碍。
三、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的转型障碍
由微观经济学原理可知,阻碍资源(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流动最基本的因素是沉淀成本。沉淀成本(Sunk Costs)是指投资成本无法通过转移价格或再出售价格得到完全补偿的那些成本。因为沉淀成本在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情况下十分显著,为了说明问题和研究抽象需要,我们区分了经济性沉淀成本和社会性沉淀成本等两类,为我们认识沉淀成本作一些铺垫。
(一)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性沉淀成本
首先,是专用性资产形成经济性沉淀成本。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资产,由于只能用于特定的生产和服务,这样在企业退出某一产业而进入另一产业时,这些资产很难随企业被带入所进入产业接续发挥作用,难以回收投资成本,因而企业面临处置这些资产的障碍。按照威廉姆森(2002)对资产的划分,专用性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投资有沉淀成本。资源型城市企业需要投入生产性资产,如矿产地质勘查、开采以及加工所投入的物质资本,由于专用性较强,从原产业退出时难以回收投资成本。有些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即使能够折价出售,也因无完善的资产市场,特别是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也不能按照正常折旧后的价值出售,这些无法回收的资产价值,有可能是沉淀成本的重要来源。目前商业性地勘市场尚未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不论开采成功或失败,都需要支付大量搜寻等交易成本。这些成本都是沉淀成本。同时,沉淀成本也来源于城市非交易产品部门。房地产、基础设施或设备的投资都是为了解决日益上涨的人口数量。这些投资既不能迅速地转移到交易产品生产部门去,也不能转移到其他区位。因此对于非交易产品投资往往产生沉淀成本。同时,区位偏离也是沉淀成本的重要来源。矿业城市区位偏离,主要指矿业城市依资源而居,大多位于内陆、边远荒漠地区,地理环境闭塞,远离交通干线,远离工商业发达地区,远离国内、国际市场,区位条件差。为了摆脱区位偏离,需要投入运输网络和储藏基础设施。在城市地区,往往集中在公路、铁路、电信系统以及储藏设施,虽然这些投资本身并不是沉淀成本,但是这些都具有厂址区位专用性,难以移动到其他地区。
其次,固定成本经济转型过程中会形成经济性沉淀成本,它主要包括:(1)离退休劳动力安置成本,企业退出后要给劳动力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培训,而这笔培训费用和转移费用往往很高;(2)因企业退出造成终止各种契约所必须支付的违约费用;(3)退出企业职工情绪下降引起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使企业收益减少等。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在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在这些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更是数以千万计,一旦这些企业退出,能否支付这笔巨额劳动力安置成本、重新培训成本等,将成为国有企业退出某些产业最突出的问题,而且它将成为国有企业从某些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的关键所在。
再次,国有企业巨额负债形成的经济性沉淀成本。国有企业大多数有一个高昂的负债率,而且大部分是欠国有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按照国际经验,企业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比例大体各占50%,显然,国有企业的债务比例是太高了。而且这些债务主要是欠银行的。尽管国有企业亏损会成为从竞争性产业退出的最好理由,但亏损严重的企业是很难转移出去的。如果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国有银行则不答应,因为这些企业破了产,国有银行的债权很难收回,这实际上等于破了国有银行的产,国有银行宁愿维持国有企业的现有状态。政府也会为了保住国有银行不至于发生危机,而采取维持国有企业现有状态的政策。看来如果筹集不到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巨额资金,国有企业从竞争性产业退出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
最后,由于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忽略了简单再生产基础上的扩大再生产,追求低补偿――高积累的政策,很少考虑折旧或者很少考虑简单再生产,往往实行外延扩大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成本折旧不够,无法得到更新改造,最终形成很多无法补偿的投资成本。同时,由于在国有企业中忽略了适用生产技术,往往追求高精尖技术,导致很多机器设备初始价值下降而造成无形损失,也会形成大量无形沉淀成本。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经济性沉淀成本
首先,劳动市场不发达造成的沉淀成本障碍。由于目前中国的劳动市场发展缓慢,而且很不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在从某些产业退出时,借用现有的劳动市场实现大规模退出企业职工转移,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退出企业不得不付出一笔巨资解决职工的转移和安置问题。而且,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交易成本也是阻碍职工流动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也无法利用工资这一价格信号引导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其次,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造成的沉淀成本障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信息更加不完全,资本价格无法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从某些产业退出时,不能很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退出企业资产的迅速转移或变现,使资本流向收益率较高的地方或部门去。因此在不完全的资本市场上,需要借贷和资本供求者必须支付巨大的搜寻、签约和履约等交易成本。
最后,产权市场发育滞后造成沉淀成本。产权市场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是市场退出的重要渠道。而我国产权市场发育滞后,非市场化倾向明显,市场退出多数停留在“关、停、并、转”上,导致产权交易不活跃,不少产权市场还是有场无市,规模小,交易极为清淡,退出企业的资产和产权无人问津,加上中介组织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信息量少,中介服务功能不强,这一切都造成产权交易困难重重,加大退出成本。
(三)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形成的社会性沉淀成本
由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国有企业从某些产业中退出时,无法将原有企业部分离退休职工转交给社会,而必须自己承担这部分职工医疗、住房和养老金等成本。换言之,资源型城市国有企业同样面临“企业办社会、债务负担和冗员负担”三大障碍,一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性沉淀成本,阻碍资源型城市顺利经济转型。
由此可见,东北地区因初始条件的约束,使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时面临极大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沉淀成本等,构成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障碍。因此,如何补偿或者降低这些沉淀成本,是促进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根本方向。
四、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制度创新
由于东北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只能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针,需要以补偿或者降低沉淀成本为基本出发点,这恰恰成为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为此,需要在东北地区大力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以及大力发展接续产业。
第一,大力完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尊重契约和保护产权,包括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市场,打破地区或行政垄断,促进东北地区生产要素在产业间或区域间、国内以及国际间流动,目的是提供更多的再利用生产机会,减少生产要素沉淀成本。
第二,允许资源型城市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以部分产权换资金、换技术的方式向外商开放,或以租赁方式向外商提供闲置厂房、设备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有条件情况下实施企业重组,目的在于降低经济性沉淀成本的同时,也能够创造一部分收益补偿社会性沉淀成本。对外商投资单一资源型城市地区的现有企业,国家应在各方面比照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设立产业调整援助基金或补偿基金。政府可以对从“长线”行业中退出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如企业若封存和淘汰设备,在进行新投资时,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优先或优惠贷款或采用特别折旧率,或者按封存和淘汰的设备数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后一种做法有时也采取政府向企业“购买”旧设备然后将其废弃的方式,即所谓的“收购报废”方式。尽管政府财力有限,但也应该加大对东北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支持力度,中央政府将考虑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同时,中央还考虑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以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为了使补偿基金有商业价值,可以成立补偿基金机构,投资证券市场,为资源枯竭或转型发展创造必要准备资金。而且这部分基金还可以用来作为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费用和待业救济金等。
第四,建立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那些企业无力提供培训和实施再就业的职工或者不具备再就业条件的职工,应由国家及当地政府建立资源型城市转轨专项职工社会保障基金,以保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例如,建立私人保险或政府保险、社会安全网(食品和福利计划)以及价格支持计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这些措施都可以减少因职工流动而产生的社会性沉淀成本。
第五,资源型城市再就业政策。对于一些较为集中存在失业问题的行业和地区,仅仅靠一般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够的,政府需要制定一些特别的处置措施,例如,由政府设立或资助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录用特定行业、特定企业失业职工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补贴,雇佣特定行业失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享受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政府出资和支持的公共工程的招标与雇佣退出企业职工相结合等。同时,根据城市就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所有制、不同层次的培训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分门别类的培训,为发展接续产业创造人力资源,降低自然资源产业工人的人力资本沉淀。
第六,在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资源型城市枯竭不仅仅是城市本身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区域发展问题,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整体区域规划,确立科学发展观,形成稳定的体制环境。政府除了对资源型城市给予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等政策以外,最简单的例子是尽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产交易效率。通过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承担教育、培训以及研发投资的成本减少交易成本。这就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经济转型政策,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向其提供资金和给予土地转让权,使其开发适合现代制造业发展的新工业区;以优惠政策吸引其他地区的企业家前来投资,并对这类投资者给予财政、税收、金融各方面的优惠等,降低企业进入的沉淀成本,为发展接续产业创造条件。
总之,不论是制度创新,还是政策创新,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需要把补偿沉淀成本作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在“花钱买机制或制度”上下功夫,创造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加速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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