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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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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的实质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城乡一体化;涉农贷款;对策

嘉峪关市地处河西走廊中段,以冶金工业为主导和支柱产业。2011年全市GDP235.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生产总值192.98亿元,占GDP总量的88.3%,第三产业占10.46%,第一产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1.24%。作为一座典型的工业城市,嘉峪关市面临着第二产业占比过高,三大产业比例严重失衡的局面。为了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本文拟从金融角度探讨嘉峪关市如何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早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一、金融支持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涉农贷款发放量持续增长

近年来,嘉峪关市各类金融机构一直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给予大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其中最主要的表现为涉农贷款发放量持续增长。截至2011年底,嘉峪关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47711万元,占各项贷款的6.4%,其中2011年新增贷款额为27571万元,同比增长27.2%。

(二)涉农贷款从多方面支持城乡一体化

嘉峪关市各类金融机构已经发放的涉农贷款中,大部分用途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2011年新增的涉农贷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占各项贷款的1.4%,同比增长141.1%。除了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规模,各大金融机构还通过贷款支持宏丰公司、紫轩酒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嘉峪关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金融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增收。2011年,嘉峪关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9304元,增幅18.3%,实现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且总量和增速均位居全省第一。

(三)1.3亿元支农再贷款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

2012年3月7日,央行决定增加支农再贷款100亿元支持春耕备耕,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已于3月28日和4月5日向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共1.3亿元,这笔支农再贷款将专门投向涉农领域,在支持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

(四)“双联”工作助力城乡一体化建设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嘉峪关市“双联”工作已于2012年3月全面展开,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特点和优势,深入农村地区和农户家庭,积极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推进农村综合金融服务试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金融政策,使“双联”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助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金融支持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

虽然近年来嘉峪关市各大金融机构都加大对其他产业的支持力度,涉农贷款发放量也持续增长,但是嘉峪关市“一钢独大”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其金融资源的流向。2011年嘉峪关市新增的27571万元涉农贷款,仅占当年各项贷款的5.0%,截至2011年底,嘉峪关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47711万元,仅占各项贷款的6.4%。作为追逐盈利的企业,市内的各大金融机构都将信贷支持重点放在了效益高、生产周期短、风险小的工业企业,发放涉农类贷款的银行也只有合作银行和农行两家,完全不能满足目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求。

(二)涉农贷款投向比重失衡

嘉峪关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按城乡地域分类显示,截至2011年底,已经发放的涉农贷款中,城市涉农贷款余额为101273万元,占涉农贷款总量的68.56%,其中101224万元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而投向农村地区的涉农贷款为46438万元,仅占涉农贷款总量的31.44%,其中39502万元属于农户贷款,6936万元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由此可看出,嘉峪关市的涉农贷款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地区,特别是城市企业。而投向农村地区的涉农贷款中,大部分属于农户贷款,只有一小部分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可以看出农村地区的贷款结构仍然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金融对农村地区企业和组织支持力度还不够。

(三)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

嘉峪关市目前有农业发展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兰州银行8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有营业网点57个,其中只有农村合作银行在嘉峪关下辖的三个乡镇各设有一个营业网点。虽然实现了100%的金融机构覆盖率,但是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许多金融服务尚未开展,金融产品也尚未开发,基本只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存取款和小额贷款等基本金融需求。而目前嘉峪关市农业发展已经超出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传统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和农家乐等各种农业模式正在蓬勃发展,传统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三、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的支持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发挥政府的舆论导向作用,从政策上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

2.政府应该发展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合作机制,充分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财政补助等实质性措施,从具体行动上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三农”;

3.放宽涉农贷款的利率限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浮动贷款利率,增加其涉农贷款的信贷收益。

(二)均衡涉农贷款流向

为了使涉农贷款真正达到促进“三农”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均衡涉农贷款的流向,除了重点扶持宏丰公司、紫轩酒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该加大对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农民从事除传统农业生产以外的农业活动,从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嘉峪关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要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其别提到要全力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继续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改善村容村貌。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响应号召,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突出特点,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产业

利用金融支持三大产业中最薄弱的第一产业,仅仅关注现有的农业模式还远远不够,应该着眼当地特色,突出地域优势,推动农业快速发展。结合嘉峪关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现阶段金融资源应该重点支持以下特色优势产业:一是蔬菜、制种、花卉苗木、葡萄酿酒等特色产业;二是与旅游业相结合,扶持观光农业,使二三产业能够相互带动,促进农民提高收入,从而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环境

针对现代农业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完善更全面的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一是要增加信贷业务创新,在贷款对象、期限、抵押担保、用途等方面要适应新的形势,针对现在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信贷需求开发与之相适应的信贷产品,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便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二是要扩大电子支付工具使用范围,增加ATM、POS机布放,开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三是要开展更多种类的中间业务,例如缴纳水电费、保险费、出售理财产品等,让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现代化金融服务,更好的满足城乡一体化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一直处于落后状态,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非常有必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鼓励农村消费信贷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消费贷款,例如农村住房消费贷款等,加大农村消费信贷供给,切实刺激农村消费。

参考文献:

[1]罗雷,李宏仁,樊隽辰.金融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考——基于金昌市的调查[J].西部金融,2010(2):54-55.

[2]张永春.对青海省金融支持三农问题的思考[J].新农村建设,2010(2):64-66.

[3]程兴财.新形势下金融支持“三农”的对策建议[J].西部金融,2011(1):11-12.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市场化;思考

1龙文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龙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分成三个部分:一是城市主、次干道(街道)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二是商品房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大院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三是农村、安置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由环卫部门和镇村联合多级管理。目前,龙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环卫市场化率达100%,即通过政府公开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保洁公司承包运作,从而形成了保洁公司负责作业、环卫部门或镇村监督考评的管理模式。应该讲,龙文区垃圾管理体制和主体是明确的,但垃圾随处可见、随处倾倒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龙文区现有常住人口18.29万人,流动人口约4万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共计22.29万人,按每人每日产生1公斤的生活垃圾测算,该区每日约产生223吨的生活垃圾。但是,每日进入蒲姜岭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平均只有174吨,这意味着每日仍有近50吨的生活垃圾囤积在区内的某个角落,一年就达18250吨,这还不包括农村和企业大量的建筑垃圾、生产工业垃圾、生活杂物等。长此以往,人们将被垃圾包围,垃圾也将逐步腐蚀生活的环境。

2龙文区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成因

2.1保洁经费无法保障市场化的高标准

龙文区目前执行的保洁单价是城市道路4.86元/㎡.年、公园景区1.34元/㎡•年、农村和城乡结合部1.3元/㎡.年,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省内一些城市(区)保洁单价如表1所示。以城市道路保洁单价为例,龙文区按照城市中心区的功能定位,城市道路需执行二级以上的标准,按照国标配套的定额是:每个环卫工人每班次的清扫保洁面积是3125㎡,每天至少需2.5个班次(每班次有效工时为6.5小时),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定额标准进行测算,保洁单价将达到了12元/㎡•年以上。而龙文区现行清扫保洁的招投标成本是按照每人每班次负责清扫保洁面积8000~8500㎡(四级道路保洁标准为3375㎡•/人•班)每天1个班次进行预算,而实际中标额每人每班负责的清扫保洁面积超过了10000㎡。对照国标,相当于不到0.4个班次的环卫工人配备数量需要去完成2.5个班次的工作量。因此目前龙文区道路的保洁档次仍然较低,清扫保洁时间大多只有8~10小时,保洁空点仍大量存在。财政缺口使保洁经费受限,使保洁质量和标准都难以有效提升。

2.2城乡保洁责任体系存在多头管理

目前按照龙文区的城乡保洁责任体系划分:城市道路属环卫部门管理、公园景区和绿地属市区园林部门管理、下水道属市政部门管理、公路的机动车道属市公路局管理,农村、安置小区、镇道、城乡结合部等属环卫部门和镇、村共管。这种保洁责任体系的弊病:一是路面作业相互影响;二是作业时段不同,使区域洁净度不一;三是作业的质量标准不同;四是保洁专业程度不一致。各管理部门交叉管理,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使保洁合力难以形成实效。

2.3非生活性垃圾渣土管辖机制缺失

非生活性垃圾主要有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工业垃圾等,其行业主管部门有执法部门(渣土办)、建设(房管)部门、环保部门。但是目前应管部门对垃圾渣土的专业性管理不够重视,管理机制处于失控的境地,而龙文区正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阶段,但路面滴、撒、漏现象相当严重,小区物业和工业企业垃圾杂物、土头随处乱倒在工地、港道,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2.4基层环卫管理机制缺失

镇村对于垃圾治理重视不够,有严重的“一包了之”的“大爷”情绪,同时镇村尚未配备专职的环卫管理机构和人员,未建立完善的镇村环境卫生综合考评机制、市场化的委托监管,也使区镇两级推诿扯皮的现象增多。而治理责任和服务思想的缺失,构成了卫生监管的盲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各镇村将突击式的应付检查作为农村垃圾管理的重点,而不是将心思放在长效机制的构建上。同时,群众(甚至保洁人员)卫生意识不足,对垃圾治理参与度较差,有的甚至破坏创卫成果,从而在垃圾治理上造成了恶性循环。

3解决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对策思路

3.1公布和保障环卫市场化指导价标准

环卫服务质量与当地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因此要在环卫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公布全国各城市的清扫保洁市场化指导价,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供给。各地再根据区域差、人流量进行适当系数调节,严格执行。我们以龙文区为例,推算全国各城市的指导价以供参考。由于环卫清扫保洁是以人工为主,配合机械作业,因此,可在原市场化价格标准的基础上,以最低工资标准和保洁时间、密度的提高幅度为依据,确定龙文区的环卫指导价。对此,根据龙文区的人口密度,笔者因地制宜,认为城市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区域等清扫保洁时间须达到16~18小时;农村保洁时间只需12小时。考虑到从2011年至今,龙文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4次,从950元/月提高至1350元/月,如表2所示。因此,2018—2020年新一轮市场化运作,最低工资标准预计将比目前提高25%~30%,同时增加50%的保洁密度。据此,相应的清扫保洁市场化指导价(城市)的合理取值范围应在8~10元/㎡.年;农村的保洁单价应在2~3元/㎡.年;风景园林的保洁单价可保持25%~30%的增幅(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持平),维持在1.7~2元/㎡•年。按此标准,龙文区每年的清扫保洁经费需增加3000万元左右,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指数的增长因素,实际用于提高保洁质量的投入估计在30%以内。2016年龙文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5.3亿元,而用于环卫清扫保洁约4000万元,按照目前的增幅,到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将近30亿元,而7000万元的保洁费应是在区财政的可控范围。综上,按城市线类划分,漳州应属三线弱城市,应比龙文区(漳州的新区)提高一个档次。因此,一线城市保洁市场化指导价应在25元/㎡•年以上,二线18~25元/㎡•年,三线12~18元/㎡•年,四线7~12元/㎡•年。

3.2提高市场化准入门槛

改变按道路、镇街、村落划分标段,由不同资质保洁公司分别承包的方式,引进上市公司或大型国企,整合市场和资源,以县区为单位一个标段统包,由真正有实力的公司承担保洁任务。同时,在市场化中采用PPP的模式,中转、设备、车辆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投资,按折旧纳入市场化预算,环卫部门按合同每月核拨,以减少财政压力。推行先进的“桶换桶”垃圾不落地收集方式,以高品质的公司管理来提高保洁标准。

3.3建立多渠道筹资新体系

对环卫市场化资金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体系,转为区、镇、村三级负担的筹资新体系。按区域划分经费负担体系:城市道路、景区公园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安置小区、镇道等由区、镇(村)各负担50%。村按村规民约的形式向村民收取20~30元/年的卫生费,不但能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也能弥补镇(村)级的配套资金。

3.4实施齐抓共管的市容监管体系

一是将原属各部门管理(公路、园林、市政等)的环卫保洁职能全数划归环卫部门管理,配套资金同时划转环卫部门,整合环卫保洁职能,形成一把扫帚扫到底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城建、房管、执法、(渣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小区装修以及渣土车的管理,推广湖南、广东等地的模式实施建筑渣土押金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土头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强化文明施工和扬尘的管控,实施“痕迹”执法,全面杜绝渣土撒、漏和乱倒的现象。

3.5建设“智慧环卫”管理模式

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GPS定位,对接“数字城管”,建设以“智慧环卫”为核心的大公共事业管理平台,以云服务方式随时为管理者及作业人员提供所需服务。及时分配任务,反馈整改成果,同时对管理范围所涉及的人员、设备、车辆到作业面和垃圾多发点以及工作流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管理。合理规划管理和考评模式,提升作业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形成规范化、智慧化、精细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3.6建立并完善大环卫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镇级环卫机构建设,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区镇分级管理模式。二是在加强区级乡镇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推广四川等地先进经验成立城乡整治办,将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镇一级的政绩考核评价,从而形成“镇村日常巡查监督、环卫部门定期考评、区整治办协调监管”的分级管理模式,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三是将小区、店面、企业垃圾上门收集纳入市场化范围,使整个市场化运作体系不留死角。四是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风水学、致富学等,利用网络、动漫、壁画、LED、广告车走村入户,进学校、入企业,开展“美丽庭院”“卫生家庭”评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推介,引领群众从配合垃圾治理到参与治理、美化家园的工作中来。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配以强力的执法以及群众的宣传发动,才能将此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转变为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马庆斌.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市场,2012(3).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范文第3篇

一、主要目标

制度化建设的目标应围绕着有利于促进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潜力的充分发挥,为区域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展开。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制度建设达到的目标可初步设计为:

1、实现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地区内的商品、资本和人员等要素的自由流动;

2、实现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地区内商品、资本和人员等要素市场的相互开放;

3、建立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各城市间更加快捷、紧密的城际交通体系和区域内共享有利于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

4、实现对上述三项目标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咨询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地区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通过专家参与和地方政府间的协商,在更大空间层面上建立起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内统一的市场;发挥在政府倡导下的,企业及各类中介组织对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1、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①制定统一规划。从武汉及周边城市群作为一个经济的整体来看,需要一个全局性整体的规划。根据武汉及周边城市群体制的现状和未来一体化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该规划必须是一个既能打破现有框框,又能尊重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从自然、经济意义上把握和指导地区发展的规划。这就需要在各地的支持和认同下,对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体系进行总体的规划设计。

②颁布统一政策。围绕总体规划、目标制定、颁布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内统一的市场准则。内容包括商品、技术、资金、产权、人员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及包含一系列具体配套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政府在授权机构的同意下,将以协议的方式让渡部分有关地区经济管理的权力,并作为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区域内的成员承诺遵守区域内统一的市场准则的有关约定。

③建立统一机构。从有效发挥各地之间的优势互补及资源共享出发,需要有一个全局性的推动和协调机构。作为武汉及周边城市群政策和协调机制的执行者,可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政府委派区域经济事务特别代表和有关经济专家组成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区域内一体化的执行和协调机构。该机构将是处理城市群内有关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威部门,也是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各地政府授权运作,具有对经济一体化有关事务实行管理、协调、咨询、监督职能的机构。

2、制度化建设的操作和实施

①具体步骤

第一步:由研究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专家和各级政府派员组成“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建设和协调委员会”。用1年左右的时间,对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目前的现状和今后的具体走向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从而制定出包含近、中、远期目标和实施步骤的“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建设整体发展规划。”

第二步:在整体发展规划完成以后,各地政府可组成“建设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共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根据规划的内容切实研究各地切合实际可操作实施让渡的权力内容。建议在“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共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成立如“共同财政政策起草小组”、“要素市场政策起草小组”等各类专题小组。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类共同政策的制定。

第三步: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委派代表组成“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在各地政府所让渡的权力范围内,进行统筹协调及处理有关区域的重大事宜。同时在共同体领导下,根据所制定的区域发展政策,成立相关的政策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可考虑设置“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用以加快城际交通和其它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设置“武汉及周边城市群人口流动协调委员会”,促进劳动力的自由、合理的流动;设置“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市场开发协调委员会”,用以开放区域内的各类要素市场;等等其他各类执行机构的设置。

第四步:大力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在各类协调机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主导力量作用。使各类企业在区域内经济环境充分自由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信号安排企业的投资活动,达到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完善区域内的产业结构。

三、发挥武汉在周边城市群中的中心作用

在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新阶段中,武汉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应考虑跳出武汉来思考。

第一,发挥武汉金融中心的辐射功能,引导武汉的资金投入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经济区域。武汉作为一个区域性金融中心,应同时具备资本、资金的聚集和分散两个功能,使武汉在实现以武汉为目的地的资金、资本集聚的“聚财盆”功能的同时实现以武汉为出发点的资金、资本对内地特别是武汉及周边城市群的“漏斗”作用,进一步发挥武汉作为金融中心的辐射作用。

第二,加快出台近期呼应武汉及周边城市群一体化的相关实施策略,推进武汉对武汉及周边城市群地区跨地区投资的实施。九十年代初、中期,武汉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一些产业尤其是商业系统实施过较大规模的对外投资,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这既可以归结于对外投资时机的不成熟,也可以将原因分析为当地的市场环境较差、武汉对投资的管理不到位等等。下一步对外投资可考虑如下实施策略。

1、武汉产业下一步实施向周边辐射的过程中,要统一思想确定主要投资地区,要根据经济环境、发展水平和配套能力,明确目前重点投资地区应放在周边地区。根据武汉产业外移的需要,确定武汉鼓励辐射周边的产业为金融服务、轻纺、服装、商业和房地产业。

2、在武汉及周边城市群一体化制度建设实现之前,武汉对本地企业,无论是国有、外资、私有,只要是以武汉为出发点发生的对外投资,都应设立专门部门给以特别的关心,帮助解决和协调在异地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众多农民正从传统的农村社区转移到城市社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或超过5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十余年中,我国将有总数近2亿的农民将转变为市民。同时,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划,从2000~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即有5450万亩耕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和养老的土地,同时也将丧失其遭遇各类风险时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现实状况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1996~2008年,我国耕地面积共减少1.25亿亩,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 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一)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地大多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补偿的依据是1988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各地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会有较大差异。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沿海省市失地农民的失地补偿一般略高于西部省市,但即使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补偿也只有3万元,而近年来,物价一直上涨,比起往日种地的稳定收入,低额且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

(二)就业安置难,失业农民多

由于各方面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都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旦他们失去熟悉的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需要自己去另谋生活,无论在自身心理、生理还是在技术、技能和客观外部环境上都难以适应。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更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实在堪忧。

(三)安置方法单一,忽视了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

目前国家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大多数只考虑了短期最低现金补偿,暂时解决了眼前利益,而把大多数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保障之外,使农民既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且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使一部分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也很难使农民生产、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城市化的推进必然要占用大量耕地,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担负着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是历史的进步和必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好城市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而不能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前提。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不热衷于“农转非”政策,其原因在于农民对这一政策有后顾之忧,担心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终将被城市化抛弃,所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有利于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样具有这种特性。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把失地农民纳入道社会保障制度中来,只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到了全面、有效的保障,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有利于加快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

加快城市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积极推进城市化发展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我国城市化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减少因生活缺乏保障而给城市扩张带来的压力,使城市化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三、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现有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只能称之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鲜有涉及或有涉及执行效果不明显,与以社会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见,对失地农民来说,健全有效地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处在弱势地位. 生活生产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还没有发挥“减震器 ”和“安命网”的基础作用。

(二)救助机制缺失

失地土地后的农民必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有限,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是无法寻求公力救济的,加之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民而建立的专项法律救援机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公平性缺失、低水平保障等问题不可避免。总体上来看,全国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不高,同时区域性差距日益拉大东部地区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乏力,尽管国家政策有具体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城乡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造成全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失地农民即使进城,也始终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不平等。

(三)配套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从立法开始,就主要是针对城市的,而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随着新医改、新社保的颁布,尽管各地政府相应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但是这些法规效率层次低、制度设计漏洞大,对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保护作用。我国长期将农民和市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安排就业,农村劳动力被人为的排斥在城市之外,进城的失地农民当然也不例外。按照经济学分析,政府在生产公共品方面远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富有效率,特别是在制度这个公共品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政府的全力推动和积极支持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严重的缺位,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游离于制度之外,其中的失地农民更是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筹集困难

目前征用农村土地,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年度征地计划和任务时,其他相关部门基本上不参与,难以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现实中农民土地的产权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健全。如何按照有偿、依法、自愿的原则,按规范的程序实施土地转流,充分调用市场力量,同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专门立法,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机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除将土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外,很难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边缘性群体和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的生活保障,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丧失土地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应该让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将其纳入完整的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采用通行的“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对于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最大程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加快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法制宣传上,要适当向农民倾斜,大力宣传关系到农民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综合贡献率明显偏低,由于目前中国的农村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因此要进一步突破制度瓶颈,充足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同时推进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农村经济增长一个强有力的基本支撑。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体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综合研究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外汇、投资、外贸等政策,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不断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从根本上改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供给。

(四)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由于长期在农村环境下中生活,社会组织能力差、文化程度低,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自然使其成为与用人单位抗争的劣势群体,加之自身受教育机会少,不具备专业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使得其工资水平被压的很低,导致日常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帮助失地农民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又可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顺利地进行。对统筹城乡发展、缓解征地矛盾、维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印军等.中国耕地资源及其粮食生产能力分析[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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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范宏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农业经济,2012(5).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首先,强化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其次,引入市场操作,公开投标定价,杜绝以行政方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再次,变干预为服务,更多的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登记、公证等方面做好服务。第四,政府应严格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