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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税费问题与农民负担高度相关。农民负担现象上看是征收多少的问题,本质上是政府既不可能对农村提供公共品,也无法与高度分散的9亿农民进行交易。亦即:政府为了维持农村
现行管理体制而支付的制度成本太高了。这当然不是通过立法或加强教育能够解决的。
因此,对中国农村税费问题的研究,基本上不能套用西方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税费概念;也不能寄希望于传统的政治手段。本文总结的试验区经过实践检验的教训是:切不可脱离其他制度环境的约束单纯进行税费制度改革。
一、背景说明
历史上由于农村人口庞大、农业剩余少,农民作为纳税主体数量多而且过度分散,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交易成本高到无法执行的程度。因此,统治者才允许农村基层长期维持“乡村自治”。自秦代“郡县制”以来,政权只设置到县一级。这是我们这个农业剩余太少的农民国家能够维持数千年的最经济的制度。
解放前的地主占有约50%土地,收取50%地租,占人口约10%的地主既是农村的主要纳税人,又是农村实际上自然产生的、起管理作用的社区精英。所以,“乡村自治”其实是“乡绅自治”。政府既不必要对全体农民征税,也不必要直接控制农民。因此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成本也较低。
解放初期地主消失了,农民按社区人口平均分配了对土地的占有和收益权利,这本来应该使得政府管理成本上升。但当年乡镇不设政府,只设立由上级政府派驻并支付开支的乡(区)“公所”;干部下村只安排“派饭”。因此,管理成本没有明显增加。但是,政府与分散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大幅度增加。于是完成之后紧接着就出现了1953年严重的粮食供给短缺。这个时期,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实质不是参与地租分配和为公共品开支提供财政支持,而是国家要掌握足够的粮食。
1958至1978年的集体化时期,由于政府已经通过推行统购统销和这两个相辅相成的制度,不仅掌握了大部分粮食,而且有效地占有了几乎全部农业剩余,因此县以下也不设立政府,相当于乡镇政府的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管理成本虽然大于过去,但与改革后的20年相比也相对较低。
改革近20年来,中国农村实行了以农民平均占有土地产权为实质内容的“家庭承包制”以后,多数地区实行按照土地面积摊派大部分税费任务的实际办法,因此,直到这时,农村税费制度才与土地收益分配和乡村公共品开支与管理制度发生比较明显的相关。
1984年以后,由于以原来的为基础改制成立的乡镇政府都设立了本级财政,1994年的分税制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财政,使约2800个县市、5万个乡镇政府必须增加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等地方税、并把本来属于村级占有、使用的“三提五统”足额收取到乡镇才能保证基本开支。因此,不仅农民负担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农村税费也逐渐演变成为对收益的二次分配和地方基层政府开支的来源。
二、“税费征收办法”改革的经验教训
农村改革是农民对原来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关系的突破。农民在20年“承包经济”的制度作用之下,事实上已经逐渐占有了94%的农村资产,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农民在维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斗争中开始形成自主、平等的行为准则,政府的税费征收至少在理论上也逐渐倾向于调节收益分配。正因为有这种转变,历史上任何政府对农民征收税费的交易成本都过高的矛盾,才又逐渐尖锐起来。
因此,我们在国家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进行了与粮食购销体制相联系的“税费征收办法改革”。试图从中央政府的客观需要出发,对农户按照承包的土地面积合并计算所有税费,折抵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实物。这个改革试验使我们得到一些经验,但主要的是教训。我们认识到:只有解决基层政府和准政府的行政村在现行政治体制下不断自我膨胀的问题,才能较为彻底地理顺政府和农民的经济关系。
三、下一步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的建议
在农村建立约5万个乡镇级政府、70万个行政村和400万个自然村的村民委员会来对9亿农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高到“史无前例”的程度。版权所有
乡村基层组织制度不适应家庭承包制的问题,至今仍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的制约。考虑到在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寄希望于国家财政对乡村公共品开支负责,或对弱质农业和低收入农村人口予以较大幅度补贴,都是不现实的。因此,改革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体制,调整部门利益关系,则可能是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村不仅仅是为了城乡统筹发展,而是以城乡统一发展为导向建立一系列农村建设用地,立足我国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底线思维,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夯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权能,从而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建立起以土地增值为目的的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的一切权益,保障农民分享土地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一、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下的方案不一,要将农村地区进行分类,在高山、丘陵、平原等分别建立农村试点,逐渐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一,应准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正确方向,紧扣全会内容,为农村建立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任务,坚守改革的基本底线,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大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程序与步骤审慎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在保护生态环境下协调好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改革合力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活力。其二,应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保土地征收制度向“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方向发展,确定好征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尽可能地缩小农村试点中的土地征收范围,制定一系列土地征收目录,界定好农村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从而在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下减少因土地制度改革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并形成一系列矛盾m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性,充分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切权利,形成合理、规范、多元化方向的土地保障机制。
二、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
土地是重农固本、安民之基,只有结合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将土地制度改革提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日程中,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才能全面深化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攻坚克难,为彰显农村新一轮的新局面注射动力。其一,做好土地分离经营权的工作,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结合农村土地发展和利用现状开展并创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逐步引导农村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其二,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占有重要的位置,需要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转让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所形成的产物,也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则必须结合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有方向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切实优化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土地资源配置,在缓解人地矛盾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强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劳动的整体生产率,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逐渐完善一系列农业经营制度。
三、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建立明确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一,应解决好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分布广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租赁、出让管理制度,在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维护好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切身权益,在确保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上,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能,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制度,在统筹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赋予经营性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权利,将其摆在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位置,确保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形成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其二,应结合农户真实需要逐渐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保障,赋予农户充分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一系列保障,在抵押、担保与转让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时候,采取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权登记颁证,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站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并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磊.城乡关系视野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道路选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分析;探索路径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土地流转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将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制度是进行各种活动的依据,涉及到的问题多而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耕地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到城镇化问题,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最基本的原因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不详细。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已有政策与制度却尚未健全,且越来越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需求。正因如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就变得特别重要。以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为这一问题拓宽新的考察视角,既丰富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方向提供有益思考。
(一) 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会影响经济效益。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的产权的界定很可能影响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诺斯认为,国家是定义产权结构、契约关系的权力人,所以,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均应由国家来负责。他指出国家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为取得收入,进行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交换对公民进行税金的征收。第二,国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了不同的产权,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其总体收入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国家面临着其他统治者的竞争或者其他国家入侵的机会成本。 科斯、诺斯为后续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农民流转土地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现状结合产权制度角度可以分析出:
1、我国土地产权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产生土地流转中间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主体不明晰,导致不确定性产生,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产权稳定性尚待加强,使得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较弱。尽管我国出台政策,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对土地流转方面期限等却未做详尽的规定,这样使得我国农民可放心承包土地,但无法根据确实情况而真正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谨防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缺乏排他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中成员即每个农民享有的权利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变化。同一块土地缺乏排他性,每个农民无法对其形成长期且稳定的预期。这样,就不会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与培育,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这也不利于流转规模的扩大。
4、交易费用高昂。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市场信息所必须要付出的费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是指搜集流转土地需求供给双方信息的费用,土地流转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所产生的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签订契约后防止违约而花费的费用。首先,这一系列费用中,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较落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土地流转的搜集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较高,使得整体交易费用很高,不利于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造成土地流转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难以继续扩大。其次,防止违约成本也较高。现阶段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了大量的流转纠纷,这更加增加了流转成本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纠纷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土地本身与农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 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制度所产生的功效体现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均会对制度变迁有巨大的影响。 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自发更迭行为。他认为在制度非均衡时期,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获利的机会与隐藏其中的利润会自发推动制度的更迭。诺斯指出,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外部效益时,新的制度有被创新出来的动力。②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变迁一般是在国家追求税收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经济产出最大化的目标下,通过政策法规这种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变|行为;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为了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行为;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变迁行为,诱致性变迁则多为人们自下而上进行的变迁行为。诺斯认为除了正式制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影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规律的社会意识形态,会在制度变迁整体过程中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滞制度变迁的进程。
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就是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新制度带来的潜在利润。土地流转的制度形态就是在不能满足巨大的潜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环境变化后,原有的土地制度就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且有外部利润产生。只有新的土地制度下才能获取其外部利润,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此产生。其次,农民集团这一利益主体推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根据其自身利益,自行组织和实行土地的流转,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外部利益。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极不规范的,产生出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更改,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流转供给失衡、转出土地农民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诱致性变迁需要加之政府力量进行规范。只有政府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促进配套措施的建设,才会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将潜在利益内在化。
(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
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不同的人或集团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一种结果。这三方利益集团有着各自的目标利益,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函数采取行动,但这很可能会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相互冲突,损害利益。
由于缺乏中央整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和农民博弈中,其最大化利益是扩大征地范围,通过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激励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有较强的寻租行为。
在微观的管理主体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微观监管体系与惩罚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村干部进行大量的寻租,通过不符合民意的强行流转,“吃回扣”等方式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通过这一系列从土地流转前到土地流转结束后的相关组织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流转信息查找,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纠纷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同时,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我们可以从夯实土地物权、强化产权保护、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几个方面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细化物权,重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容易受到更多的侵害,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农村缺乏城市那样具体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细化的土地登记制度自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流通的完善。而缺少地籍的现实情形又导致了土地管理的缺失。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极大程度上又使得土地行政法规失却了既有的保障效力。
1、确定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
中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但是由此也留下集体成员权被不断强化的制度遗产。随着土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值提高,该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更加维护成员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对成员权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明确农村集体成员权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前农民可以享有原土地分红权,时间节点后农民可出资获得分红权。
2、实行集体土地资产经营体制改革
在成员权资格明确后,对集体土地资产经营采取双轨制。成立以成员权资格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股份公司。新公司可以租赁村庄的土地进行利用,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按资分红,实现了土地的变相流动。
(二)强化产权保护,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则
较为明确的土地产权和合理的土地产权结构是我们应该着力建设的重点。
1、出台法律明确产权,保障产权制度,将土地产权与公民财产权相融合,对农民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并使之等同于公民财产,用财产权制度体现产权内涵,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法律主体真正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定位。
2、 保证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健全信息流通机制
我国目前的各项制度在对于土地流转的效能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的保障是相对欠缺的,从长期看,广大农民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失,而土地的使用也必然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如果这样,失去土地的农民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建立确保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的交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对称的市场信息流通机制、不同市场的连贯和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使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 重视非正式制度
在对土地权益进行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影响。非正式制度本身对于土地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积极的,这种影响体现在产权保障、消除冲突、节约成本等几个层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三)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平衡地方政府权力,政经分离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是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的平衡力。就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它的内在约束要求体现在土地的拥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要受到公共权利的限定。处理好公共权力至关重要。2014年8月首次由我国国家审计署于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土地出让与科学管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过多的政绩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唯GDP论、实施简单的土地财政。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应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来扶植地方政府搭建监管平台,由于有了政策倾斜的支持,地方政府有激励对土地流转实行真正的监管,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且应建立起相关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配套的基层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的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
在土地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实行村集体以及政治治理与经济管理的分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发参与、自我约束的局面,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勇,杨卫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75-80.
[2] 常苗. 科学发展观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14.
[3] 赵敏.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J].农村经济.2009(11):38-40.
[4] 杨骐瑛, 吕炎. 借鉴国际经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研究[J]. 生态经济, 2014, 30(12).
关键词: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的意义;改革策略
一、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及意义
1.明晰产权权责
成员权利与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配主要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占据的份额来进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处分、使用、占有与收益属于所有权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处分权、使用权、占有权与收益权,允许其在法律许可范畴内开展有偿退出、抵押及继承活动。农村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则可以实现一过程,也可以让农村组织成员责任更加明确,对集体资产管理与运营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确定,利用成员大会形式,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进行行使,确保资产收益分配与协调工作的完成,根据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当对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承担。[1]
2.实现资产保护
针对资产保护角度而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力进行保护。从当前情况来说,公共权力容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当前主要利用内部协调、行政机构仲裁与民事诉讼来解决成员财产纠纷,倘若二者存在不一致问题,容易侵害组织成员利益。农村经济产权制度的构建则可以完善法律法规之不足,能够对组织成员财产安全进行保护。
3.促进资产流转
针对资产流转角度而言,利用集体资产进出市场,基本能够体现出产权完整程度。在高效流转集体资产的过程中,能够实现集体资产保值与增值效果的最佳化。伴随着产权的不断明确,也在持续健全农村经济产权改革工作,并对匹配的经济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建设,能够不断补充有关交易规则与程序,不断提升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实现资产的高效流转,并保证流转资产产权的明晰。
二、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优化策略
1.完善农村层级管理
关于农村层级管理的完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2](1)通过政府的指引作用,利用村民大会,将村民代表选举出来,所选举的村民代表负责将党群联席会、监事会与村委会选举出来,共同对村党支部+党群联席会+村委会+监事会的“2+2”新模式进行构建,进而将政府与村民之间紧密联系起来,将村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激发出来,实现村民参与管理村事务积极性的提升。(2)利用政府的组织与指导作用,对农村经济产权进一步确定,并以此为前提,实现农村经济产权的“股分化”,对村农业生产联社进行建设,进而对村集体资源进行整合,集中规划、开发经济产权,在股份分红的范围中,将土地经营、流转收益与资产经营权益等加入进来。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注入启动资金。利用农业生产合作联社所取得的分红,实现合作联社成员再分配,亦可以用作为公益事业发展资金。
2.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通过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为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还能够为其提供一定人力资源。[3]做好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让农村经济产权的改革更好进行,也可以让更多的农村人员通过第三产业获得经济利益的增加。同时也需要利用农村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进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也会取得相应证书。(1)可以对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建设,利用金融机构或者社会融资形式,推动第三产业发展。(2)农民可以利用入股形式变成农业工人,从事第三产业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经济产权。(3)可以转让经济产权,实现经济产权流转速度的提升,推动生产规模经营建设进程的加快。还可以将改革所产生的优势充分利用起来,利用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基地建设活动,以此来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3.搭建资产流转平台
(1)政府可以引领农民成立合作社,且能够代表村、组的经济所有权。利用该形式,将所有权人的权力行使出来,倘若与其他主体产生关系,该组织能够代表所有合作社成员意志。更为重要的是,该产权主体属于集合选择形式,以农民的自愿为基础,具有民主政治机制,能够使农民真正掌握土地权益,并对该权益进行保护。(2)在政府的引导作用下,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公司等盈利性组织合作,从经济产权合理流转基础出发,一方面引导经济产权予以多元化流转,另一方面让权利主体获得相应的利益需求,共同对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建设。经济产权的流转需要在全面保障合作社成员利益基础上而进行,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做好利益的合理分配,将农村人员的自主性充分激发出来,并吸引越来越多外来业主进行投资。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