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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民间组织;湖南;政策研究
一、引言
民间科技组织主要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由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与核查的非营利性企业,由公民或组织自愿创设,独立于党政体系和企业组织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治性公益组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民间科技组织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它也是促使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充分开发利用湖南民间科技组织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地区发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湖南民间科技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湖南民间科技组织的发展面临着日趋严峻的挑战,成为影响湖南实现率先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十一五”湖南民间科技组织工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湖南省民间科技组织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丰富、覆盖面广的民间科技组织体系,并且在经济社会各领域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湖南民间科技组织在公共科技服务、科技人才培养、激活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6年至2010年省本级申报民间科技组织单位为例举)。
第一,填补公共科技服务空缺,发挥民间科技创新能力。湖南省民间科技组织存在和发展,是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随着湖南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社会服务性活动也越来越多,对于许多社会急需而政府又无暇顾及或力不从心的领域,由民间科技组织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科研中心、所、院在农林技术、电子与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医药卫生技术、资源环境技术、其他领域等方面填补了社会服务空位,较大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另外,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科技信息中心在新材料技术领域会同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各市州墙改办共同完成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政策宣传工作,承办并建立了《湖南墙改网》、《湖南墙材信息网》。湖南胜必达种业研究所在农林技术领域方面,开展了杂交水稻机械制种技术的研究、功能性稻米的选育与研究、杂交水稻新品种选育使用试验田面积15亩,并与湖南农业大学合作开展了“植物激素、植酸与杂交水稻穗发芽的关系及穗萌抑制剂研究工作。
第二,提供科研技术人员发展空间,创造就业机会。湖南省民间科技组织单位的发展吸纳了高等院校大学生、科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民间科技组织,提供科学技术研究等服务工作,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的社会问题。
第三,拓宽投资渠道,激活社会闲置资金。近年来湖南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兴办民间科技组织,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正确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民间科技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缓解湖南财政压力发挥一定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间科技组织,能有效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实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目的。
第四,提供科技平台服务,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民间科技组织单位的各项活动对提高科技文化的知识水平息息相关,“引进来、走出去”是提高科技研究能力的重要支撑,加强科技“人才+项目”模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共赢,对促进民间科技组织具有重要作用。据初步调查得知,民间科技组织在农林技术、电子与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医药卫生技术、资源环境技术、其他领域等方面开展了灵活多样的组织活动,每年定期外派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相互了解,推动合作与发展,对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有重要意义,并对相关企业的发展与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前四年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50多人,派出人员参加国际国内论坛280余场。省本级(25家)民间科技组织合作与交流情况,如表1所示。
三、湖南民间科技组织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民间科技组织所占比例小,能力发挥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5034个,其中科技与研究类235个,占4.7%;生态环境类8个,占0.2%;教育类3361个,占66.8%;卫生类346个,占6.9%;社会服务类536个,占10.6%;文化类216个,占4.3%;体育类113个,占2.2%;法律类6个,占0.1%;工商业服务类59个,占1.2%;宗教类9个,占0.2%;农业及农村发展类8个,占0.2%;职业及从业组织16个,占0.3%;国际及涉外组织0个;其他121个,占2.4%。可以看出,民间科技组织所占比例较小,由此发挥的作用也是相对有限的。
第二,民间科技组织地区分布参差不齐,影响整体发展。从14个市州近四年发展数据来分析,常德市增长幅度最快,从2005年登记的13家发展到2008年的70家,年均增长率为75%,高出湖南省年均增长幅度近40个百分点;长沙市增长次之,2008年登记25家,较2005年增长2.08倍,年均增长率为27%;株州2008年登记为59家,在14个市州登记注册数量中仅次于常德,排名第二;其他湘潭、岳阳、邵阳、张家界等市州登记数量不多,且增速不快,地区差异不均衡。2005-2008年湖南各市州区域民间科技组织分布,如表2所示。
第三,湖南省民间组织主管单位比较多,管辖范围小。截至2010年6月12日,湖南省本级按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85家,按其业务主管部门分类26家。按其业务主管登记单位排名分析,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78家,占42.16%,排第一位;湖南省科技厅登记25家,占13.51%,排第二位;湖南省体育管理局21家,占11.35%,排第三位;湖南省文化厅16家,占8.65%,排第四位;其余依次是湖南省文联7家,湖南省经济委员会7家,湖南省社会科技界联合会5家等等。可以看出科技厅主管的民间科技组织发展较快,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呈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看出,我省民间组织的管理部门较多,但民间科技部部管辖范围有限,没有体现科技“领头羊”的作用。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于管理。一是对相关政策认识不深。较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认识的不足,基本政策了解甚少,存在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章程办事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相关条例、办法规定。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条例》、《办法》已近10年了,有些条款的规定脱离现实,很难操作。民间科技组织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抵触矛盾,或者不衔接、不配套,导致管理部门难于管理。三是尚未建立约束管理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与事业单位同样承担着社会公益责任,但许多有些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课题申报和政府资金支持方面还是一页“白纸”,严重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在内部民主决策、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收支约束、诚信评估以及社会监督等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四、推进“十二五”民间科技组织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力度,规范和整顿市场。一是广造舆论,强化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全面提高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和公认度,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推动这一活动向纵深发展。二是规范执法,整顿市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民间科技组织违法活动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民间科技组织单位合法权益,为民间科技组织单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抓好监督、监测评估机制,优化优良的发展环境。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建立监测评估指标管理体系。三是建立民间科技组织在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的途径,加大对民间科技组织的政策支持。四是尽快出台《湖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办法》。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总结湖南“十一五”民间科技组织工作成效,剖析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别从加强宣传力度,规范和整顿市场;抓好监督、监测评估机制,优化优良的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民间科技组织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切实做好民间科技组织的管理工作,需要更多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对推动新时期湖南民间科技组织工作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郭安民.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思考[J].新余高新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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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在中国人民建军82 周年即将来临之际,××区隆重举行非公经济组织军民共建结对签约仪式,这不仅是深入贯彻省非公组织开展双拥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双拥共建工作的一件大喜事,我谨代表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表示热烈地祝贺!刚才,××区的非公企业代表和部队代表在协议书上签了字,*部长作了重要发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非公组织双拥共建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在非公组织中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全国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精神,不断增强非公组织开展双拥共建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力开展教育宣传活动,不断提高非公组织人员的国防意识和拥军意识;大力宣传《××省拥军优属规定》,提高非公组织拥军优属责任感;大力宣传部队积极参加地方建设、扶贫帮困、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激发非公组织参与双拥共建活动的热情。
二、加大力度,扩大非公组织参与双拥共建活动覆盖面。截止20__年底,我市有各类非公组织30773家,其中仅有28家非公组织与驻*军警部队结对共建。通过调研,发现有部分非公企业有意向与部队开展军民共建活动,这次参加结对共建的只是他们其中的极少代表,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计划,吸收、动员更多的非公组织,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经济效益比较好,党(团)、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双拥共建活动。
三、丰富形式内容,提高非公组织双拥共建活动的质量。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创新共建形式,丰富共建内容,推动非公组织双拥共建活动向深层次发展。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出成效:一是帮助部队改善训练设施、生活条件等方面出成效;二是在培育军地两用人才,促进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方面出成效;三是为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方面出成效;四是在安置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方面出成效;五是在增强非公组织人员国防意识,培养“四有新人”方面出成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非公组织双拥共建工作抓出成效。
各级党委、政府和双拥共建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非公组织双拥共建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双拥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来抓,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出成效。各区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非公组织双拥共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调配和充实双拥共建工作力量,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非公组织双拥共建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有共建部队参与,相关部门和共建非公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双拥共建工作有关事务,听取共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共建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建立非公组织双拥共建的信息平台,为部队和非公组织开展双拥共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五、抓好宣传,营造非公组织双拥共建的良好氛围。要加大非公组织军民共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非公组织军民共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他们爱国拥军的崇高精神,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军民共建热情。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军民共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军民共建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地铁施工 道路交通 交通组织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道路交通引起的各种矛盾越发突出,如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缓解城市机动车的交通压力,提高城市居民出行的生活质量,当今世界各国均在以不同的速度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起步较晚,但轨道交通建设已引起国内许多大城市的重视,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已有地铁营运,并在进一步扩建,完善轨道交通网络;大连、深圳、南京、武汉、重庆和长春的地铁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成都、杭州、沈阳、西安、哈尔滨、青岛和苏州等城市的地铁建设也在蕴量之中,以上城市均属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城市中心区的道路交通问题均较为突出,如何合理组织城市中心区地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处理好地铁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矛盾,确保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把地铁建设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值得大家探讨。
本文以广州市地铁三号线施工期间天河区的道路交通组织为例,对城市中心区地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进行分析。
1.背景
天河区是广州市新的CBD地区,建有天河体育中心、天河城、广州购书中心等大型建筑,同时天河区也是广州市高校的主要聚集地,有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大和华南农大等高校,地区经济、文化气息浓厚、商贸活动频繁,是广州市人流吸引和聚集的重要地区,广州火车东站也位于天河区,其建设规模位居我国第二,是广州市除广州火车站之外的又一主要对外客运枢纽站,接驳公交线路有24条,尤其是春运期间,客流量非常大。
广州市地铁三号线北段位于天河区,全部为地下铁路,设有天河客运站、五山站、华师站、岗顶站、石牌桥站、体育西站、林和西站和广州东站,线路主要沿着城市交通干道通过。这些道路的人流、车流量较大,交通负荷沉重,特别是东西向交通干道是广州市过境交通和东部出通主要通道,承担着地区交通和过境交通双重功能,天河路─中山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和广园东路高峰时段的交通负荷较大,而地铁施工占用道路资源,容易形成交通瓶颈,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如果交通组织处理不当,将给天河区的道路交通和市民出行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走向及车站区位见图1。
图1 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走向及车站区位图
下面主要从地铁施工方法、施工场地占道程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交线路调整方案和交通管理措施。
2.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分析
2.1 施工方法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地铁线路可分为地面铁道和地下铁道:地面铁道直接铺设于地面上,一般位于城市边缘区或郊区,施工直接在地面作业,工程造价低,投资小,对城市用地功能和道路交通的影响较小;地下铁道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和规划新建区,区域土地开发强度大,人口密集,道路交通功能显要,施工主要在地下作业,工程造价高,本文探讨的地铁主要指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实质为地下隧道,从对城市交通影响的角度考虑,其施工方法主要有矿山法(新奥法)、明挖法、地下连续墙法、盖挖法、暗挖法和盾构法。根据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施工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明挖法。此种方法在地面直接敞口开挖,待隧道主体结构建设完成后回填基坑或恢复地面,如果开挖范围占用道路,将造成交通断流和瓶颈,并且施工占用道路历时最长,对交通的影响最大,施工容易产生噪音,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也最大,但其造价相对较低。
第二类,暗挖法、盾构法和矿山法(新奥法)。从开挖地面程度分析,盾构法和矿山法(新奥法)实质为暗挖法,此类方法不开挖地面,全部在地下横向开挖和修建隧道结构,基本上是在地下作业,施工造价相对较高,很少占用道路资源,不干扰地面道路交通,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也较小,这是目前城市市区轨道交通施工采用的主要方法。
第三类,盖挖法。盖挖法即半明挖半暗挖法,是由地面向下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将顶部封闭,其余的下面工程和隧道结构均在地下作业,地面开挖时如果占用道路,也会造成交通断流和瓶颈,但历时较短,可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其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介于以上两类方法之间。
因此,城市地铁的施工方法应分析所经地区的用地功能、道路交通状况和城市环境,权衡施工造价,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地铁三号线(天河区段)沿线区间主要采用盾构法和矿山法施工,因此沿线区间的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较小,在此不作分析。沿线车站施工采用明挖法的有林和西路站、体育西路站、天河客运站、五山站和华师站;采用暗挖法的有广州东站和天河客运站拆返线;采用盖挖法的有岗顶站和石牌桥站。这些车站施工均以不同程度地占用道路资源,使得道路在施工期间形成瓶颈,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
2.2 施工场地占道程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地铁走向基本上是沿着城市道路的走向延伸,因此沿线车站的施工或多或少占用城市道路,根据车站施工占用道路的状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车站施工完全封闭道路。这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表现为:道路完全断流,车辆需绕道行驶,增加了其他道路的交通压力,并有可能导致相接道路成为断头路;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对外交通,包括停车库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影响两侧人行道行人的正常通行;需调整途经的公交线路,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改变现有的交通设施,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影响。此种情况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最大,道路交通组织需慎重考虑,地铁三号线施工需完全封闭道路的车站有:林和西路站、华师站和体育西路站,尤其是林和西路站,所处的林和西路现状为由北向南单行道路,是广州火车东站车流的主要出口,公交车和出租车所占的比重较大,并且春运期间的交通流比平时的交通流量大得多。
第二种情况,车站施工占用部分道路。这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表现为:道路部分被占用,容易形成交通瓶颈,道路通行能力减少;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对外交通,包括停车库机动车和行人的出入;影响两侧人行道行人的正常通行;公交停靠设施可能需迁移,增加了市民的出行距离;同样地铁施工对周边的交通环境会产生较大影响。地铁三号线施工需占用部分道路的站点有石牌桥站、岗顶站和天河客运站。其中石牌桥站、岗顶站位于天河路,此条道路是地区东西向的重要交通通道,也是主要的公交走廊,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对地区的交通非常敏感,稍有不慎会导致地区的交通瘫痪。
第三种情况,车站施工基本上不占用道路
此种情况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可能会对相邻道路的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地铁三号线施工基本上不占用道路的车站有广州东站和五山站,这两个车站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对较小,但给周边建筑的对外交通会带来不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3.地铁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对策
3.1 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通过分析地铁施工期间封闭道路、占用道路资源等情况对区域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地铁施工方法的特点,在现有道路条件的基础上,尊重现状交通实际,从“点和面”两个层面综合考虑,制定科学的、实施性较强的交通组织方案。
3.1.1 车站施工周边道路交通组织
这主要是从“点”的角度,对地铁各个车站在施工期间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进行研究,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① 方案应与地区道路交通相协调,局部交通与整体交通相协调。
② 必须确保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并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干扰。
③ 充分挖掘现有道路资源的交通潜力,尽可能使流经路段和路口的流量与其通行能力相匹配,尽可能维持主要交通走廊的服务水平和交通畅通。
④ 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施工期间在须封闭的道路上应预留行人通道,通道宽度须满足客流要求,力求为行人提供方便、舒适和安全的步行环境。
⑤ 协调好施工段主要建筑物的对外交通。
⑥ 尽可能减少对现有道路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迁移、改建和扩建,减少建设投资。
⑦ 按照规范要求在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设置相应的施工标志和交通指引标志。
根据以上思路和地铁三号线各个车站的施工方法和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下面举例介绍完全封闭道路的林和西路站和半封闭道路的石牌桥站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
林和西路站(详见图2):① 采用明挖法施工,施工期间封闭林和西路南段(天河北路-中信广场横路),建议驶出火车东站的车流经林和西路、中信广场横路右转进入林和中路后汇入天河北路;② 驶入火车东站的车流的交通组织:公交车行驶路线不变,天河北路西向来车可经林和中路/天河北路路口左转进入林和中路,东向和南向来车经林和东路、紫荆路或林和东横路驶入林和中路后进入广州火车东站;③ 考虑林和东路、紫荆路和林和东横路现状流量较小,林和中路南段由原南向北单行5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车道改为双向六车道,其中北向南4车道,南向北2车道;④ 铲除中信广场横路部分中央绿化分隔带,南半幅路由原3车道增加到4车道,使之与林和中路南段北向南4车道相匹配;⑤ 施工段预留两侧建筑物对外机动车通道,如有必要,可设人车混行通道;⑥ 对林和东路、紫荆路和林和东横路进行交通整治,取消路边停车,在林和东路/紫荆路路口采用信号灯控制,并设置标志、标线。
石牌桥站(详见图3):① 采用盖挖法施工,施工期间需占用天河路南半幅路,需铲除快、慢车道之间分隔带,保证机动车双向六车道;② 北侧人行道作为行人及非机动车混行道;③ 施工围挡西北角相应向内退缩,增加进口车道机动车的交织长度;④ 南侧人行道需相应南移,并作为南侧建筑物对外机动车通道,通道宽不应少于4米,并避开车站南侧风亭以及新国际广场地下室通风口;⑤ 取消石牌桥公交停靠站,将天河路部分公交线路调整到天河南一路、天河南二路,减轻天河路的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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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区域道路交通组织
通过对各个车站在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研究,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现有道路的潜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铁在施工期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但由于现状道路交通负荷过大,近期道路交通流量也会有所增长,而区域道路设施近期又不会有太大变化,天河路和中山大道西段等部分道路仍然难于承受繁重的交通压力。因此,必须从“面”上对天河地区的交通加以考虑,采取交通疏导的分流策略和交通总量控制措施,减轻相关道路及整个区域的交通压力。
交通疏导
根据现状路网结构和道路交通功能,天河路─中山大道、黄埔大道、广园东路是区域东西向的主要交通走廊,均承担区域交通和过境交通双重功能,方案采用交通引导措施,在高峰时段将天河路─中山大道的部分过境交通分流到黄埔大道和广园东路,减轻天河路、中山大道的交通压力(详见图4):
图2 林和西路站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图
图3 石牌桥站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图
① 中山大道东部来车可通过车陂路分流到广园东路进入老城区,或绕行天府路经黄埔大道进入老城区。
② 天河路西部来车均可通过广州大道经广园东路或黄埔大道向东疏散。
另外,天河路、中山大道是地区的主要公交走廊,途经的公交线路密集,方案对天河地区部分公交线路进行了调整,同样可以减轻天河路、中山大道及其他道路的交通压力(详见公交调整方案)。
交通总量控制
通过交通疏导分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天河路、中山大道的交通负担,但增加了广园东路、黄埔大道的交通流量,考虑区域现状道路整体交通压力较大,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区域的交通总量进行控制,具体措施如下(详见图4):
① 货车禁行时间延长为7:00-20:00(节假日除外),货车禁行范围扩大:东到华南快速干线、西到广州大道、北到广园东路、南到黄埔大道(包括广园东路和黄埔大道);
② 在高峰时段7:00─8:00和17:00─19:00时,禁止私营小中巴进入天河路和中山大道(广州大道-华南路段)。
图4 交通疏导及交通总量控制范围图
3.2 制定公交线路调整方案
3.2.1 调整原则
根据地铁施工期间对现状公交的影响,从尽量“不扰民”的角度出发,地铁施工期间公交线路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① 保证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公交调整与施工交通协调,优先满足施工要求。
② 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公众利益,体现公交优先。
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实现公交分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④ 尽量保持公交线网结构,原则上不对公交线网结构作较大调整。
⑤ 尽量体现“就近”原则,减少市民出行步行距离和出行时耗。
3.2.2 调整思路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地铁施工对地区交通影响程度和公交线网布局实际,公交线路的调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① 从减轻道路交通压力的角度考虑,调疏高峰时段交通流量饱和度偏大而公交线路密集的道路上的公交线路。如天河路、中山大道因车站占道施工,道路通行能力减小,不堪交通负荷,而现状公交线路多达30多条,故需调疏这两条道路(车站施工段)的公交线路。
② 由于地铁占道施工,部分道路需完全封闭,导致途经的公交线路需改道。如体育西路站施工时完全封闭道路,途经体育西路的公交车需绕道行驶。
③ 地铁施工场地占用公交停靠站或影响公交车出入停靠站,使得该公交停靠站需迁移或取消。如天科路的天河科技街站和中山大道的岗顶站需迁移。
3.2.2 实施方案
根据天河地区现状公交线路的分布情况以及地铁三号线施工期间对公交的影响状况,公交调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公交站点的调整:线路走向不改变,根据施工的需要对站点位置进行调整,方案取消了3个公交停靠站,迁移了6个公交停靠站。
公交线路的行驶区间调整:线路功能不变,仅局部改变线路中间行驶路线,方案对13条公交线路进行了调整。
3.3 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
地铁施工路段大部分均为交通繁忙路段,而地铁占道施工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为了提高道路的服务水平,交管部门应加大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的整治力度,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设置固定的出租车上、下客区域,严禁在人行道摆摊叫卖,避免影响行人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同时在道路交通负荷较大的路段和路口分派专人负责,尤其在高峰时段应加强交通管理,达到净化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的目的。
3.4 加强地铁施工管理
① 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文明施工,树立交通意识、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交通管理的审查、审批程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
② 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对施工进度予以严格控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场地占道时间,施工完成后,尽快拆除施工围挡,恢复道路设施,从时间上减小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③ 避免施工车辆进出高峰与相邻道路交通高峰重叠,尽量避免增加相邻道路高峰时段的交通压力。
④ 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施工围挡,引导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环境。
⑤ 合理设置施工车辆的运输线路,尽可能设置在交通量相对较小的道路上。
4.结语
由于地铁施工历时较长,而大部分地铁所经区域均为土地开发强度大,道路交通拥挤的城市中心区,因此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交通、环境和投资等多方面综合权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交通组织方案。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协调、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交通组织方案得以贯彻实施,达到地铁建设与城市交通管理相协调的目的。
关键词:城市社区;公益服务;创新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35-02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社会逐渐从以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全部社会事务的“大政府一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离的格局转化。这一转化延伸至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就表现为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宏观调控和社区自治。从2003年开始,我国上海、北京等地出现了很多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现象,政府通过提供专项资金来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升社区亲密关系和高度归属感,达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实质上是政府转变亲力亲为的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科学化、效率化的重要标志。
一、社区公益服务的内涵
所谓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结构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 “公益”在新华字典中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词源中意为“公共之利益”。基于对公益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公益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服务指为社会大众或社会中某些人口群体的利益而实施的服务或计划,既包括政府部门发起的农业、环保、水力、教育、扶贫、交通领域的公益服务计划,如国家教育部门的“211工程”、科技部门的“863计划”,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人才建设工程”、“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计划”等,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妇女儿童发展、教育等服务。
本文所指的社区公益服务是狭义的公益服务,是一种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为更好地达成公益目的而在社区发动居民积极参与的各种公益服务或活动。社区公益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照顾、社区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社区治安、志愿服务等等。
二、我国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公益服务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公益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公众活动日益多样化的产物,我国社区公益服务与西方国家相比发展也相对缓慢,对于规范公益组织及公益计划方面的配套法律建设十分匮乏,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虽然都有对公益组织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遗憾在于这些规定流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在社区公益服务方面观念滞后和法律规范缺位就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有可能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束缚社区公益服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缺乏系统的组织和管理,申报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目前在城市社区公益服务方面,各地区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即使设置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往往是采取由各相关岗位人员兼任组成联合办公机构的方式,没有实现专人专岗。这一方面使得岗位职责不明确,降低公益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另一方面,他们很容易将原有的行政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式带入社区公益服务的过程中,不利于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及项目管理机制的创新。近几年,虽然政府也力图以社区公益项目申报的方式为社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提供发展空间和平台,但繁琐的程序往往让居委会成员疲于应付,让社区自助组织的负责人望而却步。
(三)城市社区公益服务的参与度不高,缺乏公众监督
从当前调研情况看,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公益服务相关活动参与度普遍不高,经常遇到组织的一场社区公益讲座准备了一个月,结果只有十几个居民来听,不仅打击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也是对社区公益资金的浪费。不仅如此,据有些社区工作人员介绍,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大概只占到居民总数的5%左右,而且集中与老年人群体。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居民公益理念有待提升和服务或活动本身的形式过于单一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公众监督。在一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中,居民与组织者之间有“委托-”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公众难以监管公益组织的行为。公益组织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暗箱操作,在资金使用、项目操作中为组织或个人牟利。公众不会去参加自己不了解的活动,不会去选择自己不信任的服务。
(四)城市社区公益事业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保障
近几年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公益事业的发展,陆续在这个领域投放了很多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来源往往是比较单一的,主要是来自政府部门和一些政治色彩浓厚的慈善机构,而且这种公益资金往往更多应用于宏观层面,而对于社区层面的公益事业投资是相对较少的。即使有些关注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也往往采用由政府或全国性的慈善机构间接投放资金于社区公益事业的方式来进行,这样不仅容易被机构挪作他用而造成社区公益基金的流失,而且也可能因对社区需求的不了解而使公益资金很难发挥最大的作用。另外,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探索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由社区基层组织直接运用于社区公益服务的提供和活动的组织过程中,但是作为一种探索与尝试,这部分资金普遍水平比较低,远远不及西欧和美国政府对的社区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城市公益服务缺乏社会工作的介入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近几年,我国也逐渐认识和接受了这种专业的助人手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社区工作社工化的情况相比,我国社区层面社会工作应用的领域和范围还是相对比较窄的,社区公益服务和活动都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大大降低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于缺乏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经验的人来说,让他在策划的整个过程中完成进行社区需求评估、服务目标筛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选择等内容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导致当前的社区公益策划普遍存在的格式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活动形式过于单一、服务目标不明确等等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关于完善我国社区公益服务的建议
(一)要出台政策或法律,加强对社区公益服务的项目化管理
项目管理的特征主要为:对象的特殊性、管理的系统性、组织的临时性与高度柔性、管理系统的目标性、管理方法的开放性。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化管理运作处于尝试阶段,很多政策、制度都没有相应配套,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相关管理还不成熟。本文建议:一是政府要出台政策或法律对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明确定义;二是政府要出台政策或法律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公益服务中的作用,保证专业人员的岗位及薪酬;三是政府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架构、制度体系时应该尽量向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化管理模式倾斜,对于社区公益服务的资金来源及使用、项目的申请、审批及评估参照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二)设置独立的公益服务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的促进社区公益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社会工作项目化管理模式的构建,应该在民政系统设立一个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的社区公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审批与评估。在设立方式上,它应该在省市一级设立,各区县设分支机构,不需要每个社区均设立管理机构,只需以派驻专业社工的方式进行即可,这样便于资源的整合以及项目经验的推广;在部门职责上,这个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及管理、项目的审批及评估和发展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工作;在人员构成上,除少数的财务及技术岗位外,应全部雇佣专业社会工作者,以保证社区公益服务社会工作项目化管理的运行。
(三)加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科学化评估
对于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评估来说,在评估内容方面,笔者认为既应该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在调查、策划、申报、执行、结束各阶段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过程评估,也应该从目标完成情况、服务对象的改变等方面进行结果评估;在评估形式方面,笔者认为,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聘请该领域的专家、居民代表、资深社会工作者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完成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第三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与奖惩机制相关联;在评估方法上,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评估会、焦点小组等多种形式,力求客观程序项目的完成情况,总结宝贵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促进社区公益服务社会工作项目化管理模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卡佳.“购买服务”——政府的钱不好花[J].社区,2005,(5).
[2] 徐永祥.社区工作[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 王海银.公益慈善活动的项目化管理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4]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夏军对首先就立法程序性问题提出意见。他认为,环保法这样的重要立法,应当召开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科学民主决策,充分讨论、问计于民,集中民智、凝聚共识。
最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专条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夏军主张,新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很有必要在修订环保法时加以明确和优化。
“从海洋环保法实施情况来看,政府包办公益诉讼的模式不可取,也不会成功。”夏军建议,应尽可能开放公益环保组织的起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