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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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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治理制度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限制

沉默权现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引一直被人们广泛关注。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确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该法第93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目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但也有不少不同意见。本文拟从沉默权历史发展谈起,探讨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设想,以求保障人权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权利制度的公正。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

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产生于英国,是英国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司法制度的产物。17世纪的李尔本案件标志着沉默权的产生。

英国谚语“任何人都没有控告自己的义务”被认为是沉默权观念的雏形。17世纪的英国,英国王室特别建立星座法院审理约翰李尔本从荷兰向英国输入煽动性书籍一案,星座法院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来回答那些即将令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的理由拒绝作证回答。李尔本因此以蔑视法庭罪被收押看管。两年后,议会了此判决,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成为一项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沉默权制度在美国又得到进一步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的保障措施扩大到警察侦讯阶段。

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羁押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知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被讯问时,他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4)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内容。米兰达规则把沉默权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沉默权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文化”的全球化扩张,对世界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迅速而持续性影响。沉默权不仅在许多国家国内法得到广泛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充分说明,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得到了普遍强调和维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

二、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对沉默权加以规定,学者们对沉默权也作出了许多不同理解。但通常认为,沉默权是指在无罪推定原则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享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防御性权利。沉默权的基本要求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笔者认为,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制度,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沉默权的含义应当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人员讯问时完全自愿地说与不说,回答或不回答,不受任何生理或心理上的强制、威胁甚至变相折磨;(2)在讯问之前,司法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义务;(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时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司法人员不能依此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告和判决。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是维护了民主法制建设,体现了宪法权利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执法者违法的后果往往比社会上一般犯罪分子违法的后果要大得多,如果执法者无视正当法律程序,执法犯法,那么公民的自由和人权都将无法得到保障,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情形一旦出现,最终会将民主法制彻底摧毁。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利,任意迫害群众,保障了司法正义性和公正性。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既包括了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了不表达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其基本权利同样应予以保障。

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上的体现。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抑制传统诉讼模式弊端,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要求建立公正性的诉讼模式,公正性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作为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成,控方发动进攻,辩方组织防守,在案件未有定论之前,被控者仍应视为无罪的人。这种诉讼模式必然要求被告为自我保护作出必要防御,而沉默是众多防御手段中最基础的一项,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者抗衡和防御力量,使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均衡。虽然建立沉默权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均衡事实,但它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人一个抗衡侦查和控诉权能,加强了被告方防御力量,增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能力,使诉讼结构趋于合理化。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其建立与否反映了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程度,无疑将会极大遏制因为司法权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三)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抑制刑讯逼供,重塑司法程序的需要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面对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犯罪人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采取合法审讯方法难以奏效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便得到了法律实践的默认,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义务,其反面影响就可能造成甚至纵容违法审讯,想尽一切办法去获取口供,难免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虽然沉默权的确定并不能完全抑制刑讯逼供,但建立沉默权,并辅之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免除有诱供嫌疑的“如实回答”义务,对于消除刑讯逼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重塑司法程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四)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作保证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充分的。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公民未经法定程序而由有权机关确定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来承担,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保持沉默,不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就不应当带来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当控诉方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即使被告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因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实陈述义务恰恰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控诉方负举证责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有力贯彻。

(五)建立沉默权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我国政府已签署数个国际公约或国际规范性文件。这些条约或文件均或明或暗的规定了沉默权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一旦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就有义务在其国内保证执行。既然我国政府经深思熟虑之后在国际公约或国际性文件上签字,就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在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贯彻沉默权制度。

四、结束语

在西方国家,被告人的享有的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中国要依法治国,就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这不仅是我国顺应潮流融入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是对我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进程的巨大促进。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无尘化建设 实践

一、煤炭企业无尘化矿井建设管理背景

(1)员工生命健康需要。煤矿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但最突出的危害表现在肺部。矿尘危害很大,对长期从事采掘工作和粉尘作业的职工,能引起尘肺病。尘肺病是主要的职业病之一,发病率高,对身体影响大,难以根治。

(2)煤炭企业煤尘治理工程防护是关键。要达到防治粉尘产生、降低粉尘浓度的目的,工程防护是关键。真正做到“三同时”,即卫生防护措施和生产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煤炭企业无尘化矿井建设管理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通过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规范综合防尘制度、标准,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一)营造浓厚氛围,培育职业健康理念

(1)强化宣传教育,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举行“营造清洁环境、创建无尘化矿井、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活动,发动员工进行“千人签名”活动。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标语、宣传栏等不同形式,宣传《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

(2)加强学习培训。开展粉尘治理专项培训,对煤矿一二线单位的班队长、安全网员以及安监处、通风区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

(二)精心组织、规范管理,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制定《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创建无尘化矿井实施方案》,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无尘化矿井创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坚持“谁产尘、谁治理”的原则,对各单位进行了细致的职责界定,划分承包区域,明确责任职责界定,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创建管理体系。建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以及集运巷、轨道巷综合防尘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奖惩。

(三)建立“降、隔、监、防”粉尘治理体系,提升综合防尘水平

“降、隔”是指降尘和隔离粉尘,即积极推广新设备、引进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粉尘的产生量,阻止粉尘的蔓延,净化空气质量。“监”是指加强粉尘监测,随时掌握粉尘的动态信息。“防”是指提高粉尘防治水平。按照“全员参与、源头治理、系统降尘、流程防控”的思路,努力把“四位一体”粉尘治理体系落实到具体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双管齐下,实现粉尘综合治理目的。

(一)源头控制粉尘的产生

(1)煤层注水:在掘进工作面采取风钻打眼,封孔注水的方法,迎头经过注水,产尘率降低近50%。在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浅孔注水。放炮前在煤壁打孔,通过钻孔注入压力水,使其渗入煤体内部,湿润煤体,达到降低打眼及爆破产生煤尘的效果。

(2)推行湿式作业。一是湿式打眼。在工作面打眼时,将具有一定压力的水通过钻具送入正在钻进的钻孔孔底,湿润并冲洗钻孔中的煤粉,降低煤尘。二是水炮泥爆破。工作面装药过程中,使用水炮泥,炸药爆炸后,水炮泥的水在爆炸气体的冲击作用下能形成一层水幕,起到降低爆温、缩短爆炸火焰和有效降尘的作用。

(二)采掘头面现场作业过程降尘

(1)掘进头降尘措施:一是辅助喷水捕尘装置。在钻眼过程中,把安好喷雾头的液压枪与水管接到迎头,一人钻眼,一人把喷雾头对准眼口喷水捕尘,压力水在液压枪的控制下可大可小,降低工作面的煤尘量。二是爆破自动喷雾。炮掘工作面距迎头30m内设置一道爆破水幕,50m内设一道净化水幕,爆破时开启,可有效降低爆破时产生的炮烟、煤尘。三是高压风墙。在耙矸机前放2~3米处巷道两帮各设置一道能够相对喷射高压风的装置,使巷道断面形成一道高压风墙,当掘进迎头放炮或集中扒装出货时产生的大量高浓度粉尘迅速向后流动时,高压风墙阻挡粉尘的快速通过,使粉尘在两帮设置的相对喷射高压风的作用下产生涡流,阻延粉尘的流动速度,提高喷雾灭尘的效果。

(2)采煤工作面降尘措施:一是综采支架喷雾洒水装置,安装在支架顶梁煤壁侧,在工作面割煤前、后开启,长时间自动洒水,有效的起到降低煤尘的效果。二是工作面放炮落煤喷雾,在采煤工作面每隔5米安装一个放炮自动喷雾,利用放炮冲击波自动打开工作面喷雾,有效抑制粉尘的飞扬。三是爆破风流净化自动喷雾:炮采工作面两巷距切眼30m内各设置一组爆破感应自动喷雾,爆破时开启,可有效降低爆破时产生的炮烟、煤尘。爆破感应自动喷雾是利用爆破时产生的冲击波推动钢板运动,带动开关动作,使喷雾自动开启,待炮烟、煤尘散净后,人员回到工作面即可自行关闭喷雾。

(三)巷道及运输系统隔离灭尘

(1)洒水降尘。要求每班多次在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迎头30m内的巷道内人工洒水,可有效冲刷巷道内帮、顶的浮尘,大大降低了因放炮冲击或局扇通风造成巷道内煤尘飞杨,降低了巷道内的浮尘浓度。

(2)负压诱导喷雾。在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安装红外线自动喷雾和负压诱导喷雾。利用红外线感应控制水阀开关,达到“人来即停,人离即开”,从而有效降低粉尘浓度。利用球阀中通过的高压气体和高压水之间的相互挤压、作用,将高压水雾形成高速气雾射出,并在射流周围形成负压,从而形成对煤尘的重力沉降、惯性碰撞、惰性凝结与扩散捕集。

(3)运输机各转载点安装全封闭防尘罩。利用钢板加工防尘罩,把各转载点密封起来。内部安装喷雾,使用压杆式喷雾开关。开车时利用流动煤的压力打开或关闭喷雾开关,实施灭尘。

(四)加大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加强粉尘监测。建立了《粉尘监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专职对产尘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效果分析。利用粉尘监测仪器(型号AKFC-92A)每天对井下各产尘工作地点进行测定,要求采煤工作面至少布置6个测点,掘进头不低于5个测点。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按照“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管理原则,坚持做到粉尘超标必须停产整治,以监测促进防治。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2、建立健全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一通三防”等矽肺病综合治理措施进行修订,使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矿井粉尘综合治理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矿井、各部门、各作业班组,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3、健全生产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加强通风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能够满足通风防尘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确实保障通风防尘工作正常开展。

4、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采空区封闭和风门的管理工作,增加矿井有效风量,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确保井下人员有符合质量和风量要求的新鲜风流;同时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应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造和完善通风系统,加强“一通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较为全面的矽肺综合治理的基础设施,为矽肺病综合治理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认真落实地面和井下产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的监测工作,强化煤矿粉尘检测,并按有关职业病防治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促进粉尘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6、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①公司、矿井对通风系统进行经常性检查,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时有效地排除,减少粉尘的危害。

②各矿井建立井下防尘系统。

③掘进工作面实施湿式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的产生。

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配带、正常使用,努力减少粉尘的危害程度。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石溜井;粉尘污染;综合治理

0.引言

随着采矿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矿山开采量的提高,溜矿井在卸矿过程中的粉尘也越来越大。当矿岩堆积到一定数量时,由此产生的粉尘会随着风流进入运输巷道并且难以沉降。金属非金属矿山粉尘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污染工人工作场所,引发职业病。轻者会患呼吸道炎症、皮肤病,重者会患尘肺病;(2)一些特殊粉尘(如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爆炸;(3)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4)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对于金属矿山而言,以尘肺病危害最大,直接危及工人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1.矿石溜井粉尘及现状状况

在矿山开采中,为实现集中连续提升矿岩效率以及节约生产成本,矿山往往采用溜井方式,由上至下分水平向主溜井直接倾倒矿石。在矿石倾倒过程中,伴随矿石的碰撞破碎作用产生大量粉尘,粉尘随着风流进入运输巷道并向其他巷道扩散,严重威胁矿井人员与设备安全,此类粉尘即为矿石溜井粉尘。在矿井装、卸矿过程中,特别是卸矿时,松散的矿石受到井壁的限制,在下落过程中产生类似于活塞运动,由于存在较大(甚至达数百米)的放矿落差,溜井内空气急剧压缩,形成相当大的动压,产生强大的冲击风流,风流夹带粉尘溢出井外,同时,压缩空气在通过各中段的支岔溜井时,冲击气流大量喷出,即产生大量冲击性粉尘[1]。

该矿山于2003年破产重组后,矿山以开采回收残矿为主,主矿石溜井高度达420m。溜井与提升井间距离较近,矿石溜井无专用回风系统。主溜井卸矿产生粉尘由来已久,卸矿后巷区域的粉尘浓度极高,而且时常有部分污风溢出后巷,随风流进入风源一侧的生产巷道,几乎达到对面不能看到人和物的情形,造成井下空气的严重污染,成为井下尘源之一。

2.粉尘治理方案的选择

2.1粉尘治理方案选择的原则

针对该矿储量有限和井下巷道布局等实际情况,粉尘治理方案选择的原则应紧紧遵循经济,高效和可行性强等原则。考虑到开采的投入与产出比,在进行粉尘治理方案的选择上,应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成本和除尘效果,可操作性的难易程度,最后选择最适合该矿实际情况的治理方案。

2.2粉尘治理措施的分析比较

为了有效地防止该矿的溜井冲击性尘源的危害,常见的除尘、抑尘技术措施有建立溜井回风系统、湿式除尘、密闭防尘及降低冲击气流压力等。

2.2.1建立溜井回风系统

为切实有效的降低溜井粉尘,可以建立溜井回风系统,通过风流将井下的悬浮矿尘带出,降低作业场所的矿尘浓度。

具体方案是设计溜井专用回风线路并安装一台专用的风机直接抽取主溜井中的含尘空气,井下各溜矿口处形成负压,使风流由各中段巷道向溜井内流动形成溜井独立排风系统,防止各中段溜矿口之间风流短路。除在溜井口设密闭装置外,还应在溜井绕道中设风门,以防止含尘风流回流[2]。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专用溜井回风系统,将溜井粉尘通过该系统抽至回风井,效果好,但工程浩大且费用较高,适用于矿井初始建设时一并考虑。

2.2.2 湿式降尘

湿式降尘是利用水或其它液体,使之与尘粒相接触而捕集粉尘的方法,它是矿井综合防尘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具有所需设备简单、使用方便、费用较低和除尘效果较好等优点。缺点是增加了工作场所的湿度,恶化了工作环境,能影响矿石产品的质量(除缺水和严寒地区外)[3],根据该矿卸矿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湿式降尘并分为两个阶段:

(1)在卸矿前有必要对干燥的矿石时进行湿润,可以有效减少在卸矿的过程中产生的冲击性粉尘。但对于某些含泥量高,粘结性大的矿石,喷雾可能造成溜井堵塞或跑矿。冬季有的矿山喷雾容易造成冰冻,必须控制使用。要严格控制水量,实现喷雾的联动和自动。定期对装卸矿峒室及其附近进行洒水、洗壁也仍是十分必要的[4]。

(2)在卸矿的同时,为防止矿尘扩散,进行细水雾喷洒的方式进行降尘。当矿尘被水湿润后,尘粒间会互相附着凝集成较大的颗粒,附着性增强,矿尘就不易飞起。

2.2.3 密闭防尘

密闭防尘是把局部的粉尘封堵起来,防止矿尘飞扬扩散。在该矿山的案例中可以实行溜井口密闭,即在支溜井卸矿口安装链式防尘挡板,在卸矿的过程中,闭合链式防尘挡板,可以有效地将飞起的矿尘封堵在主溜井中,以防止其向各中段蔓延。

使用链式防尘挡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卸矿压力,而且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易于维修等优点,国内外使用较多。

2.2.4 降低冲击气流压力

(1)卸矿方式直接影响着矿尘的产生过程和强度。单位时间内卸矿量越大, 产生的冲击气流和矿尘量也越大。该矿采用的是翻笼卸矿是不均匀的、断续的,一次卸矿量比较大,矿石涌入溜井几乎占据其整个断面,易形成强大的冲击气流,带出大量矿尘。可采用前倾式或人工侧卸式卸矿,以减少冲击气流和产尘量。

(2)采取限制卸矿量的措施,即在溜井口的卸矿道上加设铁链条,适当放慢卸矿速度,以减少冲击气流,同时制订合适的放矿制度以控制溜井的贮矿高度。

(3)多中段共用的溜井,应在各水平安设信号装置。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水平同时卸矿,以避免冲击气流的叠加。

2.3 溜井粉尘治理方案选择

该矿开采至今已有六十余年,可供开采量的矿石储量十分有限,无论从服务时间还是投资效益看,不宜选择投资较大的粉尘治理工程。溜井位于矿区中部,矿井通风系统的回风井布置在矿区一翼,距离远。若排至采空区,掘井280m ,工程量也很大,影响正常生产。由于主溜井已经很深,若再打通一条平行卸压支溜井通往地面与大气联通,虽然能有效地将卸矿时产生的粉尘排出,但成本高昂且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不适于该矿山。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对比并结合该矿实际情况,采用湿式除尘和密闭防尘相结合的方案最为经济有效。采取密闭封堵措施,将卸矿所产生的粉尘封堵在主溜井内,并在支溜井口架设细水雾喷射器以达到降尘的目的。

3.方案实施效果分析

在比对国内外溜井风尘技术基础上,结合该矿的实际情况,单独使用一项防尘措施往往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提出简单易行、经济效益高、防尘效果好的综合防技术。本方案采取链式防尘挡板加上密闭封堵相结合的治理方案,如图1。

(1)采用细水雾进行降尘、抑尘。在粉尘防治中,根据冲击性粉尘浓度,可分别选择高压、中压、低压三类细水雾进行降尘,压力的高低决定了细水雾的粒径和水雾的作用半径,压力越高喷雾越细,效果越好。在实际的矿井防尘中一般推荐中、高压细水雾喷雾系统进行防尘。

(2)密闭封堵降尘。采用在支岔溜井内安装防尘挡板的措施既可以将卸矿产生的冲击性粉尘封堵在溜井内,不出来污染工作场所,又可以防止溜进漏风。

该综合性防尘措施已经应用于该矿的溜井卸矿过程,收到了良好的降尘效果,冲击性粉尘浓度由治理前的20mg/m3降低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规定的2mg/m3的标准要求。

4.结论

从此该矿井实际情况出发,在溜矿井除尘中可以采用以下防尘综合技术措施:

(1)在各支岔溜井安装密闭链式防尘挡板密闭封堵,既能有效控制冲击性粉尘向运输巷道蔓延,同时又可以防止溜井漏风。

(2)采用在卸矿硐室与支岔溜井的连接口安装细水雾喷雾系统进行降尘,用细水雾系统进行除尘所需水量少,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同时降低了矿石的湿度,对于含泥量高,粘结性大的矿石,可以避免造成溜井堵塞或跑矿。

(3)尽可能提高主溜井的贮矿高度或在主溜井中分段安设闸门和转载峒室,减小矿石冲击高度,能极大的减少冲击气流和减轻井壁磨损。

实践证明,该方案切实可行而且经济高效,不但使得矿石溜井内空气质量有了良好的改善,而且为井下工人的职业健康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向良度.控制矿石溜井冲击风流的技术措施[J].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1995(06).

[2]李政.坑下矿山高溜井漏风及粉尘污染控制技术研究[J].有色金属.2006(09).

[3]王英敏.溜矿井冲击风量的计算及其控制[J]有色金属.1981(01).

[4]王海宁.矿山高溜井多片式挡风板应用研究[J].金属矿山.2005(03).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卜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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