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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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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安全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智能交通技术;现状;运用

1.我国智能交通系统的现状

1.1我国智能交通的发展前景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涉及到智能交通的企业已经多达2000家,这些企业主要是提供道路监控、收费站收费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和从事卫星定位、地理信息采集的信息服务企业。近年来车载播放器、导航仪等电子产品的日益普及表明汽车电子产品已经成为智能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不断地推进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智能交通系统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中既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电信服务商也有提供传感器、电子产品的硬件制造商,如今我国大力推动智能交通的发展,尤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也必将不断发展壮大,反过来这些企业的壮大也会推进智能交通的发展,进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

1.2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共享性差和“应用孤岛”现象抑制智能交通的发展。在我国智能交通的主要是由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推动的,然而由于各部门是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进行推进的,各自有各自的系统,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的智能交通系统存在着多系统并存、信息共享性差以及重复建设等问题,这不仅使我国智能交通系统缺乏一个统一的构建同时也抑制了智能交通的发展。此外“应用孤岛”也是制约我国智能交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的“应用孤岛”就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新的智能交通技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有很高的普及率,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却得不到有效的推广,这就导致了智能系统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联动机制。

(2)对于些重要的技术指标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加大了技术的推广,不利于智能交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不同区域一般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构建自己的智能交通系统,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智能交通系统存在兼容性差、信息共享性差等问题,系统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配合和衔接。比如我国公路收费系统,各省份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系统,这就对以后公路收费联网造成了困难。

(3)智能交通技术创新能力差,核心技术只给能力差,对国外技术依赖较高。一些智能交通设备成本高、稳定性差,严重制约着智能交通烦人推广与应用。

(4)在智能交通设备市场中,国产品牌的占有率很低,主要的市场份额仍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并且有扩大的趋势,国内智能交通设备企业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

(5)国内的智能交通研究水平低,研究体系不完善,研究机构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智能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基于车联网技术的智能交通技术分析

2.1系统工作原理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智能交通系统包括系统数据采集和移动互联网终端信号处理两部分,其中数据采集部分包括交通灯控制模块,GPS导航模块,无线测距模块,实现对相关信息的采集,然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模块将信息集成到移动互联网终端控制器作相应处理,最后将信息以交通灯显示警报模块,行车轨道记录引导模块和安全车距警报模块等具体形式展现给行车人员,以达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高效率交通运行的目的。

2.2具体实施方案

(1)交通信号监控模块。现有的城市路通管理系统一般利用监控器实时监控各道路车流量,通过人工实时干预以实现对交通的的引导,但是在天气条件不理想情况下,得到的视频图像效果得不到保证,极大影响调控效果,而且这种实施方案使得车主处于被动干预的处境,不利于动态灵活处理。针对以上情况,本系统交通灯控制模块分为交通控制模块和交通信号无线传输模块,交通控制模块控制交通灯的显示转换并且将交通灯信号实时传输给交通信号无线传输模块,将交通信号实时发送给移动互联网终端控制器,当行驶车辆进入交通路口设定范围时,终端显示器将显示离前方交通灯距离,并且告知当前交通灯信号状态,当监测到车速过大或者行驶车辆处于闯红灯临界时段时,终端警报器被激活,提醒驾驶人员注意控制车速,以防触犯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

(2)行车导航模块。GPS系统利用24颗轨道卫星通过测量到达信号时间来计算用户端位置,同时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匹配将用户地理位置在地图上实时显示出来。该系统可实现对车辆的动态监测,轨迹记录,以及交通管理等功能,因此广泛应用于行车导航,物流管理,车辆防盗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GPS通过和车载GPRS系统进行信息的交互,包括ARM嵌入式系统,GPS卫星接收模块,GPRS无线通信模块以及其他扩展子卡。GPRS无线链路基于移动公司的GPRS移动通信公众网,包括MSC基站控制器,SGSN业务支撑节点,GGSN网关支撑节点。监控中心包括网关和信息服务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数据流程,首先由车载系统设备上的GPS卫星接收模块采集GPS卫星数据,经过数据处理得到车辆的地理坐标信息,该信息通过车载系统的处理之后,由GPRS无线通信模块发送到GPRS无线通信网上。GPRS网络根据相应的协议在车载系统和接互联网基站的监控中心之间建立一条支持TCP/IP的数据通道。监控中心把通过这条数据通道传送来的车辆位置数据通过数据库和WebGIS技术显示在电子地图上,最终达到导航的目的。

(3)车距测量模块。本系统所采用测距方式为非成像激光测距,激光测距仪是一种光子雷达系统,通过测量向目标发射激光的传播时间来确定与目标物体的距离。该系统运行原理是向目标车辆发射激光速,激光束传播时遇到目标车辆发生反射,激光束返回发射端,控制中心计算发射时到反射光回收到接收端的时间,测算出目标车辆距离。

3.智能交通在道路桥梁施工中的应用

尽管我国智能交通起步比较晚,但是,它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在技术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为了科学、有效地解决我国道路桥梁施工中的相关问题,需要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作支持,尽可能地将智能交通系统运用到道路桥梁施工中,不断完善智能交通中与道路桥梁施工相关的系统。

3.1监控系统

在道路桥梁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人员管理问题、材料管理问题、安全管理问题等。因此,使用监控系统可以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监督施工人员的工作情况,从而督促他们的工作;监控施工材料,可以有效避免建筑材料丢失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不好的情况发生,就可以快速与管理人员建立通讯联系,并制止不良情况出现;对于一些难于发现的或不经常关注的施工部分,可以从整体性监控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全面的掌控,从而避免一些突况发生,保障道路桥梁施工的安全性,维护施工的正常进行,改善施工的运行状态。

3.2道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道路桥梁施工离不开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分析,而道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服务于城市道路桥梁管养一体化的目标。它通过建设桥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建筑桥梁施工中的相关信息,并准确、客观地分析施工中收集到的数据,从而使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更具科学性和专业性,为道路桥梁施工设计提供更加准确的参考意见。录入建筑桥梁施工信息,可以为道路桥梁的问题治理、安全管理作出突出的贡献。

3.3紧急救援系统

紧急救援系统是道路桥梁施工中不可缺少的系统之一,它是以救援机构和相关设施为基础,同时与监控系统相结合而形成的服务系统。在道路桥梁施工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事故,当一些事故发生或对人员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紧急救援系统为使用者提供车辆故障现场紧急处置、现场救护、排除事故车辆等服务。它是通过电话通信、互联网通信、交通网络形成一个紧密的连接网,从而协助救援机构展开援助工作,为道路桥梁施工安全提供保障。

结束语

虽然我国智能交通业起步晚,发展时间段,但是在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了安全、高效、畅通、绿色的道路交通环境。所以,要不断加强智能交通技术的运用,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从而促进我国交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雨波,庞冰.智能交通系统应用探究[J].科技风,2014,16:67.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第2篇

一、成立组织机构,组织

为尽快春运工作状态,全系统,是各职能的组织,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我局于1月1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为副组长的春运,并制定出全局春运工作实施方案及应急方案,下设办公室(交通局安办),指定专人,以对全系统及运输企业、水上交通等春运工作的组织和组织。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春运安全工作

在局的下,我局下发和转发通知精神、运输企业春运工作会议、张贴春运安全宣传标语和印制发放《2010年春运须知》、《致春运驾乘人员的一封信》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等,了一系列旨在春运安全的前期工作。1月2日,我局与交警、安监等联合组织,并在县分管参加和主持下,了全县春运交通安全工作会议。1月6日,在将乐车站,我局同隆重举行了“2010年将乐县春运交通安全誓师大会”。

三、科学组织,精心春运工作

我局权威对全县春运的调查分析和预测,即:今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3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量将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分析今年春运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在“是客运、兼顾货运、点面”的原则下,制定了全系统春运实施方案。,行业管理要求和本县的,安排局各科室和职能及各运输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和两套春运预案(一套是甲流感的春运预案,另一套是甲流感时的春运预案)。

在局的和带领下,县运管所、局工程路政等职能科室,行业工作特点,春运工作部署。县运管所在对全县道路、水路客运运力了多次详细统计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经营资质条件要求,对参加春运的客运班次和班期密度,放宽加班车和包车的限制,以充裕的春运运力;安排运管执法人员到车站值勤,对车站运输秩序的管理。为春运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全县七个渡口、七艘渡船的安全渡运工作,局安办、县运管所多次春运前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排除了多处事故隐患,在加大投入资金配齐配足渡船的设备救生器材的基础上,指定海事执法人员协助有渡口的乡镇、村春运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局工程路政股从“春运公路畅通”的思想,了县乡公路路况专项安全检查,投入资金,清理路障和设置公路警示标志或临时隔离栏。

四、职责,强化春运安全管理

我县春运工作的,道路客运安全和水上交通渡口渡运安全历来是春运安全的重中之重工作。对客运市场的源头管理,是春运安全的基础。春运,我局及安办、县运管所执法人员一直把车站、渡口码头运输安全工作检查的。在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以“三把关一监督”为原则,除增派运管执法人员进驻车站值勤以维持客运秩序外,对客车日、趟检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运行,除对驾乘人员证照审查和把关外,坚决省运管局和省交警总队[2002]125号文件精神,反超载、反超速、反疲劳开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客运市场中的“宰、甩、卖”客,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渡口安全管理为,以水上交通安全“三长”责任制主要管理手段,依法监督管理职能,督促乡镇渡口值班和日常安全管理。据统计,春运期间全局道路、水路安全检查活动共50余次(道路运输检查30余次,水路检查20余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30人次,检查运输车辆620辆,检查船舶60余艘次,查处违章车辆85辆次(:超载9辆、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2辆、私家小客车1辆),查处船舶违章5起,现场分流旅客42人,行政处罚金额12000元。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第3篇

据介绍,广东水网密布,一直以来是全国水路春运的主战场。由于今年春节是近五年来最早的春节,节前客流高峰较为突出。同时局部水路春运会有较大的增长。根据预测,2017年春运通过琼州海峡的旅客约为360万人、增长13.5%,车辆约为68万台次,增长20%。春运期间寒潮大风、浓雾天气等恶劣天舛喾,会对水路客运造成较大影响。

水路客运在广东是运输量较少的方式,但是水路单船运输人员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明显,保障客船安全极为重要。2016年广东海上救起3101人,搜救成功率为97.09%,水上交通安全四项指标全面下降,确保了广东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此外,据统计,2016年广东海事局辖区港口货物吞吐量17.96亿吨(其中危险品3.69亿吨),同比下降2.2%;集装箱吞吐量3197万标箱,同比增长1.5%。辖区列入统计范围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42起,事故四项指标同比全面下降,没有发生一宗较大等级以上事故。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全年共接报各类海(水)上报警事件359起,海上遇险人员3194人,协调组织派出参与救助船舶1183艘次,协调组织派出救助飞机39架次,救起3101人,搜救成功率为97.09%。海上遇险人数比2015年略低,搜救成功比2015年又高0.6个百分点。

春运期间,广东海事局方面表示,将把客船、渡船两类船舶作为春运监管重点船舶,对辖区53艘客滚船、98艘高速客船等客运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不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营运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春运,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缺陷,逐一登记,安排专人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海事部门提醒,春运期间交通运输比较繁忙,且处于广东的寒潮大风期间,天气对水路出行影响比较大,在选择水路出行一定要注意及时收集天气信息,遇到突发事件,请拨打12395救援。(许青青)

春运首日运送6700万旅客

1月13日,2017年春运正式启动。春运首日,据初步预计,全国铁路发送旅客855万人次,道路旅客发送量约5800万人次,水路旅客发送量约59万人次。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特性分析

水上交通与陆地交通相比有其特有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例如想要确保船舶顺利安全的航行除了保证船舶自身状况正常、相关操作人员正常操作以及水上航道状况正常外,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气候状况(包括:雨雪、风力、风速、风向、雾等)、航道水流情况(包括:流向、流速以及流性等)、航道水位变化情况等等。水上航行的船舶种类较多,包括货用船(包括:普通货船、危险货船、自卸货船以及散装货船等等)、客用船(包括:客渡船、客货船以及高速客船等等)、工程用船(包括:采砂船、采金船等等)以及旅游用船(包括游乐船、摩托艇等等),对于如此多的船舶种类、如此复杂的情况,增强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单单是对水上运输企业具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海事机构来说都是非常大的挑战,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水上船舶种类以及用途的特性直接决定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性

现阶段我国的水上船舶按照作业类型来分可以分为六类,包括:客货运输类、旅游类、农用类、渔业类、渡口类以及采砂采金类。这六种类型的船舶成为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影响元素。

1、相应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应的依据

对于客货运输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规定,省、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水路运输内容的管理,对于进行水路营运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要通过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对于旅游类船舶来说,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规定,旅游地政府起到领导的作用,下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对应的部门要对旅游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渔业类船舶来说,按照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渔业类船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由相关省、市、县的渔政部门负责执行;

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采砂采金类船舶的运行要由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会同对应的海事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同等级的海事部门要对自身管辖内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县级以上的政府来说要增强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级政府对于自身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具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并逐渐完善行政村以及船舶所有者的安全责任制;对于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渡口船舶、船员以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并指导船舶所有者、船舶的实际经营者以及船员熟悉并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渡口来说,其设置或者撤销要通过县级政府进行批准,县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委派相关部门专门对渡口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特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相关原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特征包括:①各级政府负责以及相应的海事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类以及采砂采金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运输类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⑤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进行管理。

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相关责任的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关系,可将省市县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制划分,形成各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于相关责任制进行分析可得出:①各级政府是自身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责任在于建立并逐渐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监督并指导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②相关主管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主要负责对涉及到自身行业的船舶安全进行管理,并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③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的总体安排对本行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管理,乡镇级政府来负责对渡口渡船以及农用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的排查;④相关的海事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对于除渔业类船舶之外所有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海事执法,对于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点在于“三向”管理,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总管,相应行业进行主管,海事部门进行监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特性决定了海事监管的特性

在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海事机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这也确定了海事机构对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水上交通安全具有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复杂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数量以及类型较多、船舶的用途比较复杂、船员具有较复杂的岗位职责;特殊性方面主要体现为:船舶的构造复杂并且其操作以及航道情况等涉及到的安全因素都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来掌握,另外,船舶的运行、作业实施以及停泊等都是处在较为特殊的自然环境之中,所以,海事机构在进行实际的监管工作时表现出了重要的特性。

1、海事机构除了要做好海事执法工作外,更重要的在于监督以及指导

海事机构要代表同等级的政府部门对于下级政府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船舶持有人进行监督以及指导,对其进行管理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这些都是海事机构监管责任的要求,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以及责任制角度上来看,海事机构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能,应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从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安全性角度上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很难设置专业性很强的船舶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人员,因此就不能满足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的需求。但是海事机构具有执法的职能,并具有较为专业的人员,可以充分掌握跟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能,可以提供内容更加全面的指导,可以帮助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进行管理,使其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2、海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要具有行政执法方面的素质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海事机构要想很好的完成监管工作,要想很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复杂性以及特殊性方面的要求,海事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海事人员除了要具有最为基本的行政执法素质外,还要充分学习专业方面的知识以便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

在进行海事方面的执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以及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都需要船舶、航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检查时,要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出船舶所处状态是否适合航行,这就需要相关检查人员充分掌握船舶设施、船体动力系统、船体结构及工艺等相关知识,对这些知识掌握的越丰富,对于查找出安全方面的隐患越有利,从而对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进行海事执法时同样需要应用到专业方面的知识来判断船舶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例如对于船舶超载的情况,判断方法主要是通过船舶承载时的最小干舷情况来判定船舶是否处于超载状态,这就需要采用船舶检验以及性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要应用专业的知识。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因素比较复杂,船舶的运行情况、操作人员的情况、航道的情况、运行过程中水流的情况以及货物装载情况等都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海事人员除了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船舶结构性能、船舶驾驶情况以及气象条件等等,这样才能全面、细致、清晰的调查事故原因,最后进行妥善处理。

结束语

相比于陆地交通,水上交通有其自身特殊性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方面的知识,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性方面的需求,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 陈合力. 浅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个性[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1(04):13-15

[2] 王全作. 职能转变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模式初探[J].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1):13-14

水路交通安全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管理,包括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规费稽征、安全监督、船舶检验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部门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二章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通告。航道、航道设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养护、管理。专用航道、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船舶、排筏通行。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第三章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市各港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总体布局以及港口资源,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经营人使用国家投资兴建的港口设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支付使用费。所收使用费,专项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经批准的客运航线、停靠站点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二十八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第三十一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五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三十七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第三十九条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航道设施及通航有关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擅自设置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

(三)擅自在航道上测量、采砂(石),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

(四)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逾期不清除的;

(五)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擅自从事港口设施建设、从事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或者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

(二)擅自在港区内新建、改建与扩建建筑物,或者在港区爆破、打井、采砂(石)等危害港口安全的;

(三)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或者运输服务的;超越经营范围,不使用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单证;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四)自行取消、转让、减少航线、停靠站点的;(五)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无证航行、作业、从事航运工作船员无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船舶、排筏、设施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二)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灭失登记手续,或者无合法证件的船舶擅自进行船舶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或者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设置水上加油站点的;

(四)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非客船载客或者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载危险货物的,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停泊的;

(五)明知是无证船舶而为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的;

(六)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各类设施的;

(七)违反水上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交通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将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