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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摘 要 低碳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做支撑。基于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本文首先探讨了制度安排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与意义,进而深刻认识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体系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指出了我国构建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体系的新思路,包括产权、价格等基础性制度,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规范性制度,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鼓励性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审计和会计等考核性制度。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制度安排 制度保障体系
低碳经济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形成长期稳定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推动提高能效、节约能源的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创新,以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①。我国对发展低碳经济非常重视,实施了很多的政策措施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讲,低碳经济将会极大地拓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充分认识到制度安排对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深刻了解当前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积极构建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管理,引导资源朝着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配置。
一、制度安排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与意义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方式。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体系做支持。适当的制度安排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与意义如下:
(一)适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使其符合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
制度安排作为一种规则,通过法律法规、各种安排和政策得以实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制度安排规定了市场主体能做的和不能做的。发展低碳经济, 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活动都要朝着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目标努力,要求企业和消费者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们的惯性思维和行为方式。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在追求各种利益的同时,往往产生负的外部性,影响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适应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 需要用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产生强制力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二)适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协调低碳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制度安排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它能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采取合作与竞争的方式,能在一定范围内将社会经济资源进行比较合理的配置, 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必然会以各种手段进行竞争,如果不加以协调,就会增加社会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 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极大浪费。发展低碳经济必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变更, 它要求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包括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关系和不同代际利益主体之间的纵向利益关系, 这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三)适当的制度安排对市场主体符合发展低碳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激励和导向作用
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起到激励和导向的双重作用。在这一过程中, 制度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定市场主体推动提高能效、节约能源的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创新,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制度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市场主体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使其选择符合发展低碳经济的客观要求。在这样的制度激励和导向作用下, 人们就会自觉地选择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路径的行为。
(四)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要初始产权界定明晰,交易主体就可以通过谈判达成交易,并且清晰的产权还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发展低碳经济,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碳排放权的交易。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降低低碳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 抑制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 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五)适当的制度安排能塑造人们的低碳经济意识,唤醒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制度对人们意识的塑造作用,是通过对人们的需要、动机、偏好等产生影响来实现的。不同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些利益分配方式的安排,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偏好和价值观,从而改变着社会成员既有的行为方式。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是人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的重新认识,是有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伦理和价值观的体现, 最终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伦理观、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产生重大影响。
(六)适当的制度安排为政府发挥服务管理功能指明方向,使政府在发挥作用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遵
服务管理功能是政府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制度安排的主体是政府,制度安排发挥效能直接作用的对象也是政府,尤其是当代社会对政府服务管理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方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服务管理功能,更需要适当的制度安排为政府更好地发挥这一功能指明方向,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遵。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存在的缺陷
面对节能减排和能源短缺等压力,我国对低碳经济非常重视,并采取了很多政策措施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但低碳经济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府强制性制度不完善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强制性制度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②,但涉及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会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
2.我国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缺乏足够的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环境执法(包括能源领域)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另外,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详细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实施。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低碳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丰富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低碳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就业增加和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低碳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诱导市场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健全的价格机制是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前提之一。在这样的价格机制作用下,资源价格就成了市场主体关注的主要问题,它的变动对市场主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通过控制资源价格的变动,来影响企业的利益,进而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适应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但是,目前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清晰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经济正常高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界定清晰,可以促使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自己能做的范围内,愿意为低碳经济发展加大投入成本,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虽然我国已建立起了市场经济制度,但还很不完善,产权界定很不清晰。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免费搭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公地悲剧”的出现。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发展低碳经济的直接目的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更重要的是能源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其关键还是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技术的提高,以及推动可再生资源技术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的创新,这一切都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还比较滞后,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还比较大,这就制约了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另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不够,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能源、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三、构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的思路
合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是低碳经济顺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制度安排来协调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关系,有效激励与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我国构建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
基础性制度是由社会给定的或由政府提供的,如产权、价格制度等,它是个人不可选择的。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基础性制度的内在前提,也是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的目的。为此:
1.推进产权制度改革③。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要进一步明确荒山野岭产权规定及其绿化防污的责任制度,河流、湖泊治理保护制度,公共设施维护责任制度以及污染源治理制度。要不断完善产权交易制度,推进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市场基础。建立新型的资源收益分配制度,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激励与约束机制。
2.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政策④。要尽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使最终电价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之内,分企业、分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和企业要严格限制,引导全社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推算出最大污染排放量,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产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产权能合法的自由买卖。
(二)完善规范性制度建设
规范性制度主要包括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将节能减排的要求和意识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碳排放量。为此,要积极探索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积极做好碳交易市场的准备工作,包括环境政策,碳交易的管理、调控和监督制度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等,还要建立完善监测机制。其次,要积极协调和充分利用我国碳交易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国内市场要实现总量控制下的经济效率,国际市场要实现技术引进和全球合作。最后,积极构建我国碳交易平台,发展实体碳交易和网络碳交易,增加碳交易会员,拓展融资渠道,扩展碳交易对象,加强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三)加大鼓励性制度建设
加大鼓励性制度建设,主要从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提供物质支持。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才能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在税收支持政策上,要积极实施对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对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等。要积极调整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对部分资源性、高耗能产品出口实行严格配额并征收出口税,研究设立能源税等。
2.建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政府可尝试建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在金融信贷上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支持,严格禁止向国家禁止的高污染、高能耗、高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企业贷款,对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企业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资本市场也可以为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建立“绿色”通道。鼓励风险投资和外资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允许企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费用,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计入成本,专款专用。鼓励企业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允许其费用计入成本。
(四)严格考核性制度建设
严格考核性制度建设,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核算、审计、会计制度等方面来规范低碳经济发展,使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为此,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低碳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与税收体系,引入环境统计和核算方法,建立绿色考评体系。针对节能减排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信息交流平台;鼓励政府尽量采购节能环保型产品,建立一个绿色采购网络;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积极发展节能建筑;引导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如普及绿色照明、增强居民的节能减排知识、增强采购人员的环保意识等;开展绿色核算与审计工作,建立监控机制与绿色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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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到目前为止,政府启动内需的政策是战术性的,没有包含战略性的调整和深层次改革。多数经济预测和研究,并没有认识,或不愿意承认中国进入了通货紧缩,理论界一些人甚至把深层次矛盾排除在经济学研究之外。1998年政府增发国债投入基础设施,国内工业稍有增长,即有不少“名家”出来宣布“中国经济增长到7。8%已经见底。1999年3月,中央货币当局负责人公开否认有“通货紧缩”的存在,说仅仅价格下降不证明有通货紧缩,必须同时出现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但统计数字马上就显示出:3月份储蓄超常增加,不仅说明消费难以启动,而且表明相当一部分个体户的经营资金退出了投资领域,政府投资没有能够有效地带动民间投资。
1988年夏天,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经济室,由我的博士导师光主持的宏观经济分析课题,指出中国经济进入“大调整”;二是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研究开发部主办的《每周述评》,宋国青,任若恩等人,提出中国经济进入了通货紧缩。胡鞍纲亦认为中国进入严重的通货紧缩。我认为,通货紧缩直接所指,就是价格水平的持续下降。中国经济高速增长20年所积累的泡沫,远远没有挤干净,需要一个以通货紧缩或者危机的形式,降低价格,工资和成本,促使企业兼并的时期,通货紧缩不仅难以迅速摆脱,而且在向深层次发展。通货紧缩的第一个表现,是商品价格持续下降。我国消费物价指数1994年为最高点,同比增加21。7%1995年下降到14。8%,1998年竟然下降为负3%的水平。
1994年4月,通货紧缩没有任何缓解。零售价格指数环比下降0。7%,消费价格指数环比下降0。8%。1-----4月,零售价格指数共下降2%,折年率为6%,这是有记录以来4个月积累的空前跌幅。4个月的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为9。1%,但是工业生产绝对水平低于1998年11月的水平。货币数量增长率正在下降,这是一个预示短期内紧缩持续或者加剧的信号。商品价格缩水的代表性事件,是长虹再次降价。1996年,长虹彩电降价30%,这次,长虹从降价50----1000元,降幅15%左右;康佳降价100-----1500元,降幅10%左右;创维降价18%。通货紧缩的第二个表现,是资产缩水。
1.股票市场持续下跌。
自1997年5月最高点以后,中国股票市场就一路下跌。四川长虹的股票价格,竟然从46元下跌到了12元。从1998年12月到1999年春节,讨论证券法,和连续不断的新股发行,都给股市雪上加霜,与直线飚升的美国股市,日趋恢复的香港股市,形成鲜明的对比。1999年5月17日,当两只新基金跌破发行价以后,政府出面托市,股市过度飚升,但上市公司却在下滑。
2.豪宅大幅度降价。
海南豪宅降价出售,是第二项资产缩水。全国积压的8000万平方米豪宅,已经数年,房地产公司的利益,和各项中间环节的费用,已经打入房产成本,豪宅积压,资金是压在银行,损失早晚由存款人或者纳税人承担。海南豪宅的成本至少每平方米数千元,此次降价出售,每平方米在1000元左右,降价幅度超过60%,简直是亏血本大甩卖,这难道不是一次严重的资产缩水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彻底改造房地产供给体制,不清除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大量增加住宅建设投资,仍旧可能出现价格过高,居民难以承受的问题。到明年再出现积压,降价处理,资产缩水将更加严重。
3.正在缩水的另一项资产,是人民币自身。人民币对内价值是利率,已经连续降低,对外价值是汇率,在资本外流和未来国际收支的压力下,缩水亦在所难免。
即使按照广义的通货紧缩定义,将经济增长率的下降考虑在内,未来数年经济增长率的下降亦在所难免。一个重要的信号是,1999年5月份,净出口将出现负数,国际贸易收支的逆差,进口的上升与国内经济增长并不同步,绝非好事。一是由于去年打击走私,将前几年已经存在的走私进口正式记入进口,扩大了贸易收支逆差,这正是一种缩水效应。二是国内启动内需所增加的收入,没有扩大内部需求,反而扩大了外部需求,如大量进口手机,经济学称为收入的“漏出效应”。4类国内需求,消费,投资均为疲软,净出口由正变为负,正是紧缩效应,只剩下一个政府开支。扩大国债发行的扩张效应被增加税收的收缩效应所抵消。资本外流使国家外汇储备不再增加,阻碍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发行渠道;另一条渠道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由于多年积累的不良贷款需要清理,自动产生贷款紧缩;最后一条渠道是财政赤字在银行透支,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
目前就宏观经济政策而言,余地不大。短期可以贬值人民币并强制结汇,同时促进基础货币发行。中期可采取结构调整政策,包括第一进入WTO,以未来国内市场换取目前外资的大量流入,以缓和国际收支的逆差趋势;第二,出售国有资产;第三,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工资。长期则必须进行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和战略转换,我已经提出8条措施,主要包括:采取低成本的反腐败措施,坚决清除腐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信誉记录;以国债带动劳动积累,提高农民收入,进行国土整治和农村城市化;继续以开放促进改革,改变过分的纵向一体化,政府集中权力强化垄断的倾向,发展社会横向组织;将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改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西方高消费的战略,发展独立的高科技和国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教育,司法,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成本,等等。
总之,我们必须从历史阶段的变迁,把中国目前的通货紧缩看成是战略转换的不可避免的“变盘时的滑坡”,抓紧时机解决中国改革的深层次矛盾,为未来中国数十年的经济持续稳定有效益增长,创造条件。
一.需求主体转换与利益结构调整
1999年6月份,通货紧缩已成事实,政府和学术界在认识上有重要的深化,就是各方面才逐步达成了共识,我国需求和供给结构都出现结构性断层,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越来越多的改革成本要居民承担,居民预期收入降低而支出增加,影响了消费和投资,不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经济难以启动。目前的政策限于以政府财政力量承担改革成本,在增量上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扩大总需求,关键是调整需求结构,进行需求主体的转换。过去20年带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是3部分人的需求:
第一,外国人的需求。这是中国的出口。
第二,国内单位购买力。
第三,暴富阶层的需求。后两部分包括相当比例的进口轿车和手机,这是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在国内是豪华别墅,高档消费品,贵族教育,高速公路,都是一些高成本,高附加价值,高价格的东西,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供给结构,过度追求高利润,高资本技术密集,依靠进口原材料,高工资,低就业。这样的由少数单位和富人带动的需求结构,和为他们服务的供给结构不能带动大众消费,社会的需求和供给出现断层。当少数人的需求饱和以后,那些高成本豪华产品与大众无缘,相对生产过剩必然出现,而且靠经济总量的扩张,难以摆脱。所谓启动内需,就是要让另外3部分需求成为主体:
一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投资需求,即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国土整治,医疗卫生,国防公安,农村城市化等8个方面,应该由政府进行基本投资,提高民间投资的边际收益率,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投资成功需要政府非常高的威信和组织动员能力,必须以低成本的反腐败措施,迅速有效地解决腐败和暴富阶层没有合法性的问题。
二是农民需求,主要是住宅,教育,农用汽车和家用电器。
三是城市居民需求,主要是轿车和住宅。但是城乡居民的需求似乎难以启动。大家奇怪,老百姓为什么有钱不愿意花?银行里不是有60000亿居民存款吗?中国经济的研究者们长期忽视和忌讳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有人根据公开的统计数字,说中国没有两极分化,他们没有计算隐蔽收入和灰色收入;有人因为缺乏数字就不去研究。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有少数人以非常不正当的手段实现了暴富,大多数居民手头仍旧比较紧张,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直被忽视,或被掩盖,似乎谁去研究,就没有“实证性”,就有“否定改革开放”之嫌疑。
许多人估计,目前中国80%的银行存款,掌握在20%的人手里,其余80%的居民,只掌握大约20%的存款------这个“20:80”格局,是一个两极分化的格局,足以引起我们警惕。
治病,必须对症下药。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到今天,已经面临着“20:80”格局,暴富阶层的消费已经饱和,由于没有合法性又不愿在国内投资,出现大批资本外逃。
国家投资很难带动民间投资,少数人的需求又带不动社会总需求。居民的即期收入并不太高,预期收入更不乐观;由于改革方向的偏差,其收益越来越多地被少数人所占有,而成本越来越多地由大多数人承担,居民预期支出增加超过了预期收入的增加,有限的收入要准备买房,治病,为子女交学费,直接抑制了消费。靠启动股票市场,可以为国有企业筹资,但是对消费刺激不会太大:牛市时大家只要赚了钱,就要再买股票;熊市时股票被“套”,有谁会“割肉消费”?进一步启动内需的政策,带有一定的社会收入分配的性质但是限制在增量方面,进行小幅度调整,如提高工资和对低收入阶层的补贴;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由政府财政承担下岗工人的社会保障等。但是如果只限于从增量调整,肯定会增加财政赤字,最后转化成通货膨胀,使经济增长难以持续。因此需要从存量上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解决历史遗留的老职工没有社会保障的问题。
三.以国有资产存量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
以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加入股票市场,是我5年以来多次提出的建议,至今没有被采纳。我的建议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对于受到损失的工人,给予适当的补偿。除去待业保险以外,最主要的是:要把过去计划经济下由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多年积累的退休金和医疗费,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中,一次性地予以承认和补偿。
按国际惯例,高工资里包括了医疗和住房部分,难怪美国和香港人要用一生积蓄的三分之一来买房子。退休金,是经国家立法,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比例,每月存到保险公司的,一个人劳动40年,按复利计算,可以储蓄一大笔钱为养老之用。保险公司亦作为投资机构,使这些资金保值增殖,从投资利润中按月偿付养老金。在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这部分钱也是有的,只不过没有给个人和保险公司,而是由国家财政统一集中投资,形成了现有的国营企业。因此,按每个职工干部的工龄,解决住房,实行工费医疗是应该的,改革住房和医疗制度,是把这部分基金发给个人,同时把以前存下的也应补给个人
如果国家和单位不再负担职工的住房和医疗的话。对于退休金更应如此。按照工龄计算,一个30年工龄的职工或干部,如果被企业辞退或本人下海,应该按照工龄将以前存款补齐。在建立社会退休保险制度时,应该按照工龄,将全体职工的过去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补齐。资金的筹集办法,一是拍卖一部分赢利的国营企业,二是发放一部分国营资产股票,三是发放一部分国库券因为养老金只有在退休以后才能按月领取,所以一次性补偿,并不是将这笔钱一次发给职工,而只是给每人在保险公司立一个帐户,将国家欠职工的暗帐变为明帐。无论工作调动还是被辞退,这个存折都应随着职工本人走。新晨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of graduates, this paper discussed underlying reasons for graduates employment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难;制度非均衡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 problem;system of non-equilibrium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211-01
0引言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凸显,已不断引发社会、高校、学生及其家长的广泛关注。表面上看,就业难好像是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用人单位选人条件苛刻等造成的,但用多维视角和发展观的思维审视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就不难看出制度问题才是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
1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现状
自1999年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向社会大规模的扩招。《我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02年毛入学率达到15%,2003-2007年分别达到17%、19%、22%、25%、26.78%。这一方面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国家建设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的数量短期急剧增加,接踵而来的就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2002-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分别为145万、212万、280万、338万、413万、495万,分别比上年增长23.9%、46.2%、32%、20.7%、22.2%、19.6%①。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再加上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以及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大学生就业现状异常严峻②。
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人数迅猛增加,就业率下滑明显(见图1),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十分凸显。
2运用制度非均衡理论分析大学生就业难成因
所谓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图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笔者认为,制度非均衡现象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成因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点:
2.1 大学生就业观念陈旧大学生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属于制度的非正式规则,陈旧的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是大学生在长期的学习、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大学生也实现了由社会精英向一般劳动者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是一个急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很多社会成员还没有适应这一转变。精英意识的存在使得多数毕业生不肯屈尊低就,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一时间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长期处于待业状态。这不仅妨碍了大学生的正常就业,也使得大学生择业成本大大提高,择业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又促使大学生不得不保留甚至心怀更高的就业期望值。
2.2 大学生就业机制更新滞缓
2.2.1 现行户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户籍制度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具体表现在:户籍制度固化了劳动者的社会身份,损害了一些社会成员的平等发展权,阻碍了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形成了劳动就业过程中的城市垄断、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③。对大学毕业生而言,现行户籍制度是大学生就业面临的重要的体制,如非国有单位使用大学生仍然有进人和户口指标的限制,大学毕业生派遣时间的限制问题,尤其是高校毕业生跨省市流动的限制使得大学生从西部落后地区或农村转人东部发达地区或城市需要付出高昂的职业转换成本,比如工作的再搜寻成本、违约金成本、试用期工资低等。
2.2.2 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是形成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又一个重要外在制度。它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影响表现为城乡就业者劳动收入的差异。这种差异明显地表现在城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上。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形成了城乡就业者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异,让那些在农村、小城市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小企业、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难以接受。于是,在这样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大学毕业生持有的城市就业情结也就情有可原了。
2.3 高校教育体制落后于市场需求
2.3.1 高校专业和课程设置问题突出当前大学生就业已经市场化,而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却更多是以学科自身内在逻辑发展为依据,较少参照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领域的需要,这导致高校人才培养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专业及课程设置盲目,专业划分过细,趋同现象严重,致使部分专业点过多过滥,远远超出了社会需求。
2.3.2 高校轻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求职技能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是实用型人才,而我国大学教育存在着偏重传授理论知识,轻视技能培训,理论教学与实际应用脱节的情况。从而导致应届大学毕业生知识应用率较低,不能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此外,目前我国大学教育的就业指导工作相当薄弱,具体表现为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求职技巧和就业政策的指导上,缺乏有针对性的、贯穿大学四年的系统指导和咨询;缺乏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其结果则导致毕业生无法解决大学知识与就业现实的冲突,求职过程中处处碰壁。
注释:
①历年大学毕业生统计.南京日报,2009年2月19日.
②张天玉.2008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时事报告,2007,(4).
③俞德鹏.城乡社会:从分隔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