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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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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公允价值 会计计量

0 引言

公允价值概念由来已久,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才得以在会计界广泛应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standards Board,IASB)及各国准则制定机构都对公允价值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同时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备受世界关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12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2年5月财政部起草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但是,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财务报告方法,它要求或允许主体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由此可知,公允价值会计的有效使用依赖于活跃市场的存在,其他情况下公允价值会计难以实施且估计结果可能也不可靠,这是公允价值本身固有的缺陷,充分体现了公允价值会计的环境依赖性:在相关环境不成熟时,公允价值会计容易成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因此,如何完善公允价值的运用和公允价值计量的确定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公允价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含糊不清 《基本准则》简单地将公允价值列为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并列的计量属性,没有深入阐述这些计量属性的特征、使用条件和相互关系,而一些具体准则又在无活跃市场报价的情况下将“重置成本”和“现值”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指南,这使得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严重影响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正确应用。由于公允价值依赖于活跃市场的存在,因此要求所有的会计要素都存在活跃交易市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就是其当前的市价。但在现实中,只有少数资产和负债的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这样的交易市场也不总是存在,而投资者决策有用的目标又推动财务报告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而公允价值会计不得不采用重置成本或估计现值的方法来获得近似地公允价值。这客观上模糊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认为它是一些计量属性的总称。

1.2 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实际上对公允价值提出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估计、假设和判断而影响其可靠性。在公允价值信息的质量方面,最大的调整来自于其可靠性。公允价值虽然能提供相对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但它却不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尤其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充满了估计、判断。公允价值的估计更多的依赖于估值技术,而估值技术不仅依据各个估值参数的确定,而且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不同的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也有很大的区别,影响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公允价值可靠性的怀疑的另一个原因是其波动性。尤其是金融工具的价格受利率、汇率和其他标的物等价格变化会忽高忽低,因此影响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1.3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缺乏统一规范 我国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南已包含了与美国FAS157公允价值类似的“公允价值级次”,但是具体内容差异很大:《资产减值》将销售协议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首选;而《金融工具》将活跃市场报价作为首选。《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指南更是用尽各种计量属性确定公允价值。这表明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不统一,在准则执行中,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有的按照交易双方协议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的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这势必影响报表的可比性。从上市公司年报也可以看出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资产,由于国内估值技术不发达,往往把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评估价值,而评估假设会与会计假设差异,加之我国评估中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如果直接将评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就会影响相关性。

1.4 公允价值计量理论模型可操作性差 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人为因素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有影响外,市场的活跃程度与估值技术水平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允价值的确定,估值模型计算出的公允价值即使对于风险特定相似的金融工具,其结果也可能有很大差异,而且不同机构的公允价值及其对损益的影响可能会因为使用不同的假设和不同的模型而不具有可比性,这很容易给管理层留下操纵利润的空间,与公允价值会计的目标不相符。外部审计、评级机构及监管机构想要证实通过模型获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也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的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工具也在日趋多元化,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隐含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公允价值确定的诸多方法中,我国大部分采用的是将未来现金流折现的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有未来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折现期这三个因素决定,但是这三个因素的判断有很大的弹性,对其估计结果的合理性很难保证。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第2篇

1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一直在会计计量中占居主导地位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其根本的原因是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或可验证性,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往往更注重现在和未来,历史成本的局限性就凸现出来了。历史成本计量受到的直接冲击来自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合约,其形成时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发生,无历史成本可循,因此,历史成本无法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公允价值计量最大的优势在于紧密结合价值,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出相关资产的价值。此外,公允价值计量还是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2公允价值的获取方法

公允价值的获取方法有:现行市价法、现行成本法、现值法、数学模型法。其中现值法和数学模型法主要用于非流动资产。

2.1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是比照与计量对象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确定计量对象公允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现行市价法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操作形式:①直接确定法。直接确定法是指在活跃市场上能找到与计量对象完全相同的交易项目的情况,依其最近交易价格或当日市场报价作为计量对象的公允价值。它的前提是必有完全相同的交易项目,显然这种方法应用起来有相当在的局限性。②调整确定法:它比直接确定法更加灵活,只要求两者基本相同或相似即可。首先,确定参照物的现行成交价格。其次,将计量对象与参照物在本身产品功能、品牌知名度、市场条件、销售条件和销售时间等方面进行差异对比,确定差异额或修正指数。最后,在参照物的现行市价基础上,加减有关差异额,或乘以相关修正指数计算确定。③市盈率法:市盈率是计量对象的市场价格与其收益额之比。市盈率与参照物的市盈率大致相当时就可以根据计量对象的收益额与参照物的市盈率计算确定计量对象的市价。计量对象的市价=计量对象收益额X参照物市盈率。这种方法通常只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估价。

2.2现行成本法现行成本法又称为重置成本法,现行成本实际上是在计量当日重新购置或购建被计量资产所需要的成本。它是从购买人的角度出发的,它的前提是可再购买性。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这里的重置成本是指预期某一资产交易日重新取得该项资产的交易价格,实体性贬值是指置存该资产时产生的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是指资产置存期间产生的无形损耗量,经济性贬值主要是指再次出售该资产产生交易支出如销售费用税金等。

2.3现值法现值法是通过计算计量对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现值法是最难操作的一种方法,主要表现在:现金流量发生时间、金额的确定,折现率的选择都离不开人的主观估计。基本表现形式:计量对象带来的现金流量包括两部分,即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和将来出售时所带来的现金收入。

3公允价值获取方法的选择

既然投资方案评价关键问题是确定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和与其带来收益的“值”,那么本文就从投入和产出这两方面对股票来说明公允价值获取方法的选择。如果是短线投资,投资时一定是按当时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它应当是活跃市场的,所以投入时以直接确定法为主。由于是短线投资,预期变现时股票价值的确定就不宜采用现值法和数学模型法,主要是重置成本法、调整确定法和市盈率法。例如,投资xx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明年股价(公允价值),以便出售。这明显为短线投资,采用市盈率法。A钢铁股份有限公司EPS如表1所示。A股份历史的市盈率在3倍到40倍之间,当前市盈率为15,目前价值趋于合理,因此其公允价值为0.67×15=10.05元/股。如果股票获取价值低于10.5元,可投资,否则不可投资。如果是长线投资时,和短线投资一样,投资时一定是按当时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它应当是活跃市场的,所以投入时以直接确定法为主。由于是长线投资,预期变现时股票价值的确定宜采用现值法和数学模型法。例如投资B公司,使其成为子公司。由于是长期投资,宜采用现值法。

首先,对B公司有关指标进行预测。其次,根据表2有关数据编制B公司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再次,根据表3、表4编制司的预计现金流量表。第四,预测折现率。Ri———在给定风险水平条件下资产i的合理预期投资收益率;Rf———无风险投资收益率;βi———投资于资产i的风险矫正系数,即对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变化的敏感程度;Rm———资本市场的平均投资收益率。由于Rf通常用国库劵收益率,Rf=(4.5%+4.85%)/2=4.675%注:2015年发行两种国债,3年期国债收益率为4.5%,5年期国债收益率为4.85%,二者等额发行。工业企业平均收益率为7%,所以Rm为7%。注:国家统计总局数据。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相关性可靠性公允价值历史成本

一、公允价值应用的背景及趋势

新准则体系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目标,即主要包括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做出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和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将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放到了首位,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位于其次。可见新会计准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即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应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新会计准则也强化了管理层的受托管理责任,把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之一。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这两种观点显然各有侧重,新会计准则如何协调这两种观点的差异,怎样的会计信息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在财务报告目标的导向下,相关性和可靠性成为会计信息最重要的两个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表现为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会计信息应与决策相关,且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特征。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应具备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一般来讲,可靠的会计信息能保证其对决策者的有用性,信息如果不可靠,不仅对使用者无任何帮助,还可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错误。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实反映的会计信息可能不具有预测价值,或者说削弱信息的相关性。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结果,而计量则是决定会计信息的关键因素。新准则给出了五种会计计量模式,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在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主导地位。一般认为,历史成本是与可靠性相对应的计量模式,而公允价值是与相关性对应的计量模式。因此,财务报告目标的协调问题、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平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协调。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的优越性在于以此生成的信息具备可靠性,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历史成本计量是对管理层受托责任的监督得以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受托责任人解除其法律义务或者责任的必要技术手段。但应该看到,现代经济社会中充满不确定性,市价经常波动,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而公允价值的出现主要基于历史成本的缺陷,在环境不断变化的动态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才能真正反映市场对资产、负债等要素的客观评价,且具有预测价值。

二、公允价值应用及特点分析

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了以下方面的特点:一是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非常广泛。新准则涉及公允价值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新准则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公允列报,因而,在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均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当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除非这种差异很小,否则都要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二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谨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们的国情,且作了审慎的改进。新准则要求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公允价值要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只有当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才能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可见,新会计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以确保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合理的、科学的、可靠的。对于某些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政府补助的非货币性资产”,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取得,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计量。再如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了对换入和换出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价,但其前提是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则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从而不能应用该准则进行处理。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如果遵照执行,不会被滥用。三是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是以市价为基准的。新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时要求有活跃的市场,并以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即公允价是以市场评价为基础的。活跃交易市场中的市价显然是最公允的,也是比较透明的。

三、公允价值内涵及确定方法

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另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可见,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大体一致。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确定公允价值的理想状态条件有三个:一是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取得公允值的必要条件。二是完全市场,在完全市场下,交易双方才有可能获取充足的信息以“熟悉情况”,这是获取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条件。三是自愿,交易双方是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在“非强制的情况下”,“由正常的商业考虑推动的”交易。公允价值概念的指导思想是要求真实和公允,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理性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即为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实质是市场对计量客体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确定的理想状态条件很难准确满足,因为在真正需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时,针对某特定资产的交易并不真实存在,只能假设上述条件成立。公允价值的突出特点表现为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对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以当前市场情况为依据的重新价格估计,这个价格估计只能是相对公允的价值。因而公允价值运用的关键是如何尽可能公允地确定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车公允价值的确定方面设置了前提条件: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其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被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类似资产、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资产或负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市价。市价是指一件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是市场对商品的评价。当存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市场价格是众多的交易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遵循市场公平自愿的交易规则、关于某交易对象竞价形成的结果,

在绝对公允价值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市场价格是最可能公允的价格。但该种方法可能的缺点是市场上很少存在完全相同的产品,即使是同样的产品也会因为生产厂家、品牌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不同的市场价格,这使得选择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时,较多的取决于人为地判断。二是类似市价。当某资产或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与其类似的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参考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价来确定公允价值,这符合“尽可能地公允”这一公允价值确定原理。但正如市价所存在的缺陷一样,类似市价也涉及如何确定类似产品,以及类似产品的市价是否和评估对象的价格相当等,也涉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现值。现值是指某资产或负债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合成现在的价值。FAsB公告指出,在初次确认和新起点计量中使用现值的唯一目的是估计公允价值。由于现值计量应该能捕捉到形成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的各种要素,如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对这些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点的各种可能变动的预期、用无风险利率表示的货币时间价值、内含于资产或负债价格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难以识别的因素等,因而依据这些因素确定有关资产或负债的现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替代形式。但实际情况是因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预期的基点,与真实市场中的其他市场交易人是不完全一致的,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其公允价值并不一定相同。这使得以现值为基础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建立在管理当局期望的基础之上。

四、公允价值应用的潜在风险

从发展的趋势看,应用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必然的趋势,但在我国现阶段运用公允价值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可靠性问题。从我国的现状看,产权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都不够成熟,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市价难以获得。即使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存在活跃的报价,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投机行为,证券市价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而且波动较为频繁,这使得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大打折扣。虽然在不存在相关资产的活跃市场时,也可以运用现值技术等估计公允价值,但现阶段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等信息都很缺乏,人为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值的主观估计成分偏大。二足可操作性问题。公允价值的运用较历史成本在技术和人才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当缺乏活跃市场时,估值技术的应用需要有高超的专业技术以及有较好诚信的评估师队伍,从我国现状看,评估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都不容乐观,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从业人员对公允价值运用尚难以适应。三是盈余管理问题。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将最终使得人的因素成为公允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即无论是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估计方面,还是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方面,公允价值都将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按照新准则中的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当期损益,这改变了过去的收益观。在传统的会计实务中,资产只确认减值损失,不确认升值收益,而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都计人当期损益。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很可能被企业有意地加以利用,成为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创造”账面利润。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负债;经营风险;负债经营

一、保险负债的特殊性

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保险负债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之处。对于保险行业经营的主要不是流通的商品而是保单,一种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保险标的或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人负有赔偿或者给付的义务,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因此保险负债主要是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形式产生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同意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时,对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做出支付”。因此,可以这样说保险负债是就是发行保险合同的保险企业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其表现形势主要为各种储备金和责任准备金。一般企业的负债即为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保险负债则是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产生的负债,其来源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未来索赔权益的一种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严格的说这更像是一种或有负债。但是基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需要,就不得不用一定的技术尽可能精确的将其数额确定,从而将该项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保险负债是基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保险负债直接与保险风险相关联,从某中意义上讲保险负债取决于保险风险,风险的计算靠过去的历史经验数据以及针对当前情况的预测,因此保险负债的计量就会比较复杂,需要基于一定的精算技术。正是保险负债计量的概率性使得其计算的主观成分较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导致不同的收益损失结果,这直接影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和决策,所以保险负债的计量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合同负债确认的现状

FASB在其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AFCS No・5)――《会计确认标准》定义的“确认”为:确认指是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过程,确认包括以文字和数字来描述一个项目,其数额包括于财务报表合计之内”,确认还包括对项目嗣后发生变动或清除的确认。根据这个定义,符合会计确认的标准有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确认标准还要遵从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人即负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具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其在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之前,这项内容实质上就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一项负债,由于保费通常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规定年龄之前收取的,而赔偿或给付是在此之后这就给保险负债的确认提出了问题,一般的确认方法很难使保险负债的确认符合确认的标准定义条件。

对保险合同下产生的负债的确认,主要有递延配比法和资产负债法。递延配比法是根据传统会计概念中的配比原则,是以保险成本和保险的收入配比确认利润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出于权责发生制考虑,收到保费并不立即确认为当期收入,而是将其中的未到期保费递延,作为一项负债,在合同期内确认为收入。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要确认保费不足准备;并且将取得成本同时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合同期间配比。在该方法下会计的确认符合传统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且具有相对稳定性。资产负债法的出发点是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是通过资产负债的变化结果来体现。此种方法要求资产负债的确认要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不予计量,按照保险负债的定义为保险人剩余理赔以及相关风险边际的价值而非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因此不该采用递延配比法。在资产负债法下,保单销售时,就需确认资产和负债,同时相应的确认收益和费用。

针对以上两种确认方法的特点,早在1997年IASC启动的保险会计准则项目所成立的指导委员会就开始了对以上两种确认方法的探讨,在财务报告的假设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独立的,根据IASB对传统的资产负债的定义,在保单签订时就可以确认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而且利润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的变化体现出来,而且资产负债法确认更符合保险行业的负债的特点,更具有保险业商业模式的相关性和交易的经济学实质,所体现的会计信息更易理解符合决策有用性的会计目标。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颁布IFRS4中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确认应该采用资产负债法。但由于保险行业监管会计计量确认的保守观,以及保险负债计量的不确定性因素,目前很多国家还采用递延配比法或者是以上二种方法的结合。递延配比法更符合传统的配比原则(基于历史成本),而资产负债法关注的是资产负债价值的匹配,更符合当前IASB的资产负债的概念框架。但基于世界经济形式的发展,会计计量国际趋同的的要求,资产负债法的应用将会成为未来的趋势。

三、当前国内外保险负债计量的现状

关于保险负债的计量规范,我国从1984年2月最早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开始,没有把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特性表现出来,在财会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随后才逐步确认了会计要素体系,规范了核算体系和核算原则。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第一次确定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2008年8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2009年1月保监会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时的规定虽然由于当前的条件所限有其欠缺,但毫无疑问其体现出了国际趋同性和发展创新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ASC)1997年启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并成立了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认为以保险合同组为单位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当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发生变化时,委员会建议重新开始估计负债。2001年6月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向IASB提交了一份《原则公告草案》,初步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对保险负债的计量具体采用公允价值还是特定实体价值尚未有定论,2004年3月在2003年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IASB正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定义,规定保险负债可以继续在未折现的基础上计提负债,不过一旦采用折现计提不可变更为非折现计提,2004年开始IASB已展开了多次讨论2007年5月推出其阶段性的意见稿《讨论稿――保险合同初步意见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Insurance Contract》并公开发表中期意见稿,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保险负债的计量问题,保险资产大多已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保险负债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IASB给出“三要素”法计算负债的公允价值。2008年IASB举行一系列的讨论会议讨论保险负债各类公允价值的处理方法的异同,此时美国FASB也加入到该讨论项目中来。2009年IASB继续讨论各类计量方案,并确定了其他的关键问题如公允价值计量中的边际计量问题。

综合中国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国外的形势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法是当前的大趋势,笔者认为保险负债的计量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法。

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其必要性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关于公允价值的表述,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那么根据定义对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即是评估日在公平、公允的情况下参与者对于保险负债价值合理的共同认定。结合公允价值的衡量标准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其必要性表现为: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是基于决策有用性的需要。虽然以基于静态假设条件下的特殊价值计量在作为一种特定的计价方式具有很强的可靠性而且比较容易核算衡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界限,所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具有相对可靠性便于监督机构的监督,这种根据已取得的保费收入的递延来计量保险负债一直是保险负债会计计量的主要方法,但是随着大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以及市场经济各类危机频出,使得该种计量方法的的缺陷尤为突出,其主要依赖已取得数据而忽视现实的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的计量从而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例如,再保险定价决策中当牵涉到投保人的退保期权、保单贷款期权等因素时。传统的定价方法一般反映不出这些内含期权的价值,而使用公允价值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定价风险并能削减频繁变化的市场利率的影响。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计价方法违背决策有用性。因此,这种方法下在开放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利于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缓解,会计人员素质的增强,合理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最终将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中担当重要角色。近几年公允价值的计价在会计界以及精算界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所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助于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的实现。

2.保险合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实现资产负债配比的需要。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产结构也有其特殊性,其投资资产占有很大比例,可以说保险公司主要资产是金融工具资产,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大多数主要的金融资产实行公允价值计价,假若仅仅对保险公司投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负债采用历史成本或摊余成本进行计量,那么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而金融负债并不发生变动,无疑会加剧所报告盈余和权益的波动性的风险,并影响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同时金融机构仅仅报告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忽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那么就会扭曲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从而据此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可避免地会误导信息地使用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有助于解决会计计量的资产负债错配问题。会计错配(accounting mismatch)是指如果经济状况的变化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相同,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不对经济变化做出同等的反映(彭玉龙,2005)。会计错配不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实际的经营活动,它向报表使用人提供扭曲的会计信息,既不具有相关性,也不具有可靠性,消除会计错配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者极其重要的目标。对于消除会计错配解决方法如下,其一建立完美的精算模型,这种方法要想实现其成本很高,目前这样的模型是很难建立的。其二是使得资产负债的计量方法一致。对资产负债同时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计量的反映市场形式的变化合理的作出调整有不失为解决会计的错配问题的好方法。

3.采用合理的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有助于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各项资产在旧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资产按特定的历史价值计量,保单负债的计算也相对受到监管部门、法规的限制,其二者在账面上都相对的稳定,其评价的标准基本是基于保费的净流入量分析的,但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计量方法显然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大量的金融资产开始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使得财务信息反映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更为切合现实,更具及时性和时效性。保单负债的计量方法上引入公允价值的思路,要求精算的参数假设随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资产和负债的波动性也会增大,这样就会促使保险公司从资产负债观出发,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全面匹配,统筹管理,降低其对所有者权益和偿付能力的影响,统筹协调业务发展、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从宏观层面上看,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保险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更有利与和投资计量相匹配使风险管理更有理性。在微观层面,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价要求保险公司要丰富和完善管理的技术手段,通过定量分析,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技术的进步,历史经验的积累。

五、结论

通过上文的论述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经济国际化的日益加剧,对于保险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处理上已经上升到了国际层面,目前,国内外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基于资产负债观的确认原则和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已经得到初步的认可,逐步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潮流,但尚处于基础的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定论,虽然对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还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但可以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就是基于各类风险假设采用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量,我们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实践未来的保险负债的会计计量会得到不断地完善。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保险业内的应用和推广是一项艰苦的事业,它需要学术研究、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会计实务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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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1(第二版):67-70.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第5篇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