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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权激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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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权激励的方案

非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第1篇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层激励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决策,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在国外,股权激励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美国约9O%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而在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对这些方案的评价则褒贬不一。笔者研究了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以此来反映国内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

二、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复牌当天出台了股权激励草案。随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监事会审议通过,正式确定将5000万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权分别授予公司高管,占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期权授予日为2006年l2月28日。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l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3、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产生后期激励不足,使得激励方案大打折扣。因为伊利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是12.05元,在激励方案推出后,中国股市进入牛市,上证指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创下了6124点的历史记录,而伊利股份的股价最高达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变现,高管们将获利颇丰。如果均匀行权,牛市结束,股价可能会深幅调整,高管们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失,因此激励对象存在加速行权的动机,这样必将导致后期激励的不足。

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06、O7年分别摊销l馏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精神,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会造成账面亏损,也就是说,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部分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却是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结果却是让投资者买单。

5、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能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吗?数据显示,伊利殷~2001年至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五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由此可见该方案行权门槛定得太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国内乳业巨头的蒙牛2004年上市前,与大摩等风险投资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即蒙牛幕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达到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就必须将所持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大摩等外资股东。两相对比,不免让人觉得伊利的股权激励有向公司管理层输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层利用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设定极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使高管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最终有可能演变为“股权分红。

三、结论

非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股利政策; 现金股利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94-06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中,股权激励作为降低两权分离造成的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一种有效方式,一直受到推崇,而股利分配则直接反映了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股权激励和股利分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在这两个研究领域均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然而,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很少有文献将这两个问题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分析。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推出较晚。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才标志着我国公司经理人股权激励的正式启动。此后,从该办法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2年12月31日,继《管理办法》出台后,作为监管层的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三个备忘录、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对股权激励进行规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本文试图运用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分析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研究上,国外学者取得了丰富的且较为一致的研究成果,即股权激励会导致公司降低股利支付水平而提高股票回购的数量。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一致结论,主要是由于国外实行的多是非保护型股权激励政策,即行权价格一经确定,不会随着股利分配而发生任何改变。与国外相比,国内在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极少。肖淑芳等(2009)以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沪深两市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的影响,并得出经理人有目的的利用提高送转股水平方式降低行权价格,通过市场的“价格幻觉”提高股权激励收益的结论。肖淑芳等(2012)的进一步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激励公司的送转股水平和现金股利水平从公告计划前一年起显著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对送转股和现金股利水平均有正向的影响。吕长江等(2012)通过对比分析2006—2009年期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的数据,认为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更倾向于减少现金股利支付,这一结论与肖淑芳等的研究结论截然相反。

那么,经过七年的发展完善,在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转轨经济制度背景下,在中国这一弱势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在股票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心理使得投资者大多并不关注股利政策而只关心股价波动的前提下,在我国上市公司“两职兼任”现象比较严重的治理环境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同时又参与股利分配决策的公司管理者,是否有可能采取使他们股权激励收益最大化的股利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是否会造成没有降低反而增加成本的结果?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的股利政策又会有何不同?

本文旨在运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并对肖淑芳和吕长江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研究结论之一进行实证支撑,使得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这一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系统的认识和改进。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委托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处于相对的信息优势,而所有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如在职消费、过度投资(即投资于NPV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让管理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而给予企业管理者一定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勤勉尽责,减少或消除短期行为的一种激励方法。

最优契约理论认为,股权激励将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有效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问题,减少过度投资和在职消费,因此,现金股利也会相应的增加。

但是,股票期权假说认为,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后,股价将会下跌,而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变,管理者的股票期权价值将会在无形之中下降。同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意味着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将被稀释。若在股票期权行权之前进行股票回购,可减少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为即将行权的期权储备股份,防止每股收益被稀释。因此,理性的管理者会倾向于用股票回购来代替现金股利,从而避免手中的股票期权价值下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四、实证研究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是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选择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股权激励公司作为样本数据。截至到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连续性,研究时剔除了下列数据:

(1)ST类公司;

(2)金融保险类公司;

(3)被停止上市的公司;

(4)部分数据不全的非平衡样本公司。

经处理后,共得到194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效观测样本,各年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数量如表1所示。

股权激励样本数据及财务数据来自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CSMAR),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 18.0。

(二)变量选择

国内很多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对股利政策有影响的结论。因此,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选择以下因素作为研究变量,变量的具体描述和定义见表2。

(三)描述性统计

表3提供了股权激励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4则提供了非股权激励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对比分析2006—2012年股权激励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现金流量、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可以发现,相对于非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体上资产负债率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充足、盈利能力强。正常情况下,这部分公司更有能力实施现金股利分配。而由表3和表4可知,股权激励公司中有77.26%选择发放现金股利,远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的56.55%。为了能够进一步说明问题,对比了股权激励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2006—2012年度每股现金股利的均值和中值,如表5所示。通过这一描述性统计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股权激励公司的每股现金股利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均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这说明,股权激励公司不仅有能力支付更多现金股利,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增加了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股权激励公司较非股权激励公司,更倾向于增加现金股利的支付。那么,对于股权激励公司而言,在其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后,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又是否会存在差别?对2006—2012年度期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且仍处于实施阶段的公司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并将所有数据划分实施前n年、实施当年和实施后n年(n=1,2)等五个不同的区间,其中实施当年为第t年,五个区间依次为第t-2年、第t-1年、第t年、第t+1年和第t+2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从第t-1年,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开始,每股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便开始了机会主义行为,为获取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提前做好准备,具体数据见表6。

(四)模型设计

从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的影响看,股权激励的符号为正,说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响,假设1得到了验证,即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这一因素对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促进的作用。已经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提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在实现眼前利益的同时,大幅降低了行权价格,间接使手中的股票期权增值,从而无需经过努力便获得了股权激励收益。

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为负,即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越不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企业规模和现金流量的回归系数为正,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现金流越充足,越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资产报酬率与送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显著正相关,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管理者越倾向于将盈余以现金的形式回报给股东。

表11和表12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由上述回归可以看出,变量YEAR的系数显著为正。由于激励方案推出1年前YEAR取0,其他取1,因此可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1年前,管理层就开始通过提高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来为自身谋得利益。

五、结论

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证分析,通过描述性检验和回归检验,运用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结论如下: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响。基于我国股票期权是保护性期权、现金股利支付具有降低行权价格这一特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之前,采取了高现金股利支付政策,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降低行权价格,为将来获得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做准备。

2.从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前一年起,股权激励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开始明显升高。虽然之后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小幅波动,但相较之前仍有很大幅度的上升。

本文的结论表明,尽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使企业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实现目标的统一,降低成本,但现实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管理者利用股利分配政策为自己谋福利的手段。同时在另一方面说明,股权激励是除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外又一个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这也为股利政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建议

通过前文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对这个原本能够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激励方式在我国的实际实施效果有了进一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在保持我国现有的股利保护性期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来降低成本。

实施稳定的股利政策,意味着企业每年支付的税前现金股利应保持不变或者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者随意调整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设置了障碍。当企业盈利能力没有发生较大改善但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变动时,股东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来制止管理者的损公利己行为,使股权激励的实施真正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真正做到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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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股权激励;权益结算;计量

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降低成本,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先后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第151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在规范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背景下,不少上市公司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陆续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股权激励形式多样,在会计核算上面临诸多挑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会计规范主要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文主要探讨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通过一会计实例对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类型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该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认购权证。目前,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如宝新能源(000690)、福星股份(000926)、伟星股份(002003)、中捷股份(002021)、用友软件(600588)、伊利股份(600887)等。

(二)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约定的条件,享有或承担一定数量的因股票市价上涨所带来收益或因股票市价下跌引起损失的权利,如广州国光(002045)。

(三)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

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是指在满足股权激励方案预设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可以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定向认购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但此类定向增发的股票只有在满足解锁条件时才能取得其所有权,如上海家化(600315)。本文第三部分将以一会计实例对此类股权激励所涉及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解析。

(四)向股东受让限制性股票

向股东受让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不增加本公司股本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约定条件,从本公司的股东处无偿获得或以约定价格受让一定数量的股票。此类限制性股票来源渠道多样,包括向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受让股票,如新大陆(000997);向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受让股票,如中信证券(600030);向非第一大流通股股东受让股票,如农产品(000061)。

(五)提取股权激励或奖励基金

提取股权激励或奖励基金是指在满足股权激励方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或奖励基金,并且该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如万科(000002)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万科上市流通A 股股票,并在达到股权激励方案约定的条件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又如深振业(000006),以提取的激励基金用于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股票。

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中的一种实施股权激励,但有个别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采用上述两种以上相结合的方式,如永新股份(002014)、七匹狼(002029)采用股票期权与提取激励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如广州国光(002045)采用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相结合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

有人比喻说股权激励是激励对象需要跳起来才能得到的奖励,这预示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获得激励对象高质量的额外服务。因此,会计上对股权激励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计量企业因获取了激励对象这种额外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或对价,其实质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二)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的分类及其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目前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主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企业直接授予的涉及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包括两方面内容: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即:以企业发行的权益性工具(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获取激励对象服务所支付的对价。企业将所获职工的服务确认为成本费用,同时将所支付的代价作为企业权益的增加。如采用股票期权、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即:企业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是根据企业股票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企业将所获职工的服务确认为成本费用,同时将所支付或未来支付的代价确认为负债。如采用股票增值权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

此类涉及股份支付的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由企业股东代为支付的股权激励。

企业采用向股东受让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其所取得服务的代价由股东支付并承担,似乎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企业毋需确认成本费用。但笔者认为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而非企业股东,此类股权激励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企业无偿从股东处取得权益性工具;另一项交易是企业获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并以无偿获取的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由此笔者认为,此类股权激励应当参照股份支付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成本费用。

3.提取股权激励或奖励基金。

采用提取股权激励或奖励基金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企业所获得服务的金额似乎比较容易取得并能可靠计量,且未涉及企业权益性工具。此类股权激励感觉上与企业日常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好象无本质区别,可以视同职工薪酬来核算相应的成本费用。但是,笔者却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此类股权激励方案是用股权激励或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物是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现金,其实质是公司以奖励基金回购其股票的方式奖励给激励对象。因此,此类股权激励仍然属于股份支付核算的范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三类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均属于股份支付的核算范畴。实务中,涉及股份支付所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金额往往难以直接取得和可靠计量,只能间接参考企业所支付权益性工具的估值进行计量,但由于权益性工具的形式多样而复杂,因此股份支付在会计核算上难度较大。本文因篇幅关系,第三部分仅以一会计实例对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三、股权激励采用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方式的会计实务解析

(一)会计实例介绍

【例1】某上市公司A于2008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约定如下:

(1)A公司向56名高级管理人员有条件地定向发行每人10万股共计560万股的普通股,若达到本方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略),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向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申请认购限制性股票。方案有效期为5年,包括禁售期2年和解锁期3年。

(2)限制性股票发行后,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方案之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3)方案中限制性股票解锁期为3年,分三批逐年实施解锁:解锁期内,若达到各批解锁条件(略),激励对象分别在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的上限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30%和40%。限制性股票只有解锁后方可上市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当年不得解锁,并以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即每股10元)统一回购并注销。

2.其他假设及最佳估计信息:

(1)2008年3月1日A公司股价为50元/股,并假设该日二年期限售股票的价格为40元/股;三年期限售股票的价格为35元/股;四年期限售股票的价格为30元/股。

(2)由于达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经2008年5月1日A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后,同意将限制性股票560万股授予公司高管人员。

(3)预计在三个解锁日,激励对象很可能达到解锁条件并能立即申请解锁。

(4)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激励对象无人离开,并最佳估计以后有效期内无人离开。

(5)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激励对象中有6人离开,并最佳估计以后有效期内无激励对象离开且能完成设定的解锁条件。

(6)自2010年开始及以后,公司激励对象中无人离开(最佳估计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会计处理的探析

股权激励的会计问题主要是股权激励成本的计量及分摊。影响股权激励成本计量及分摊的重要因素是授予日、等待期和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授予日是等待期的起始日,并且是影响权益性工具估值的重要因素;等待期长短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成本在企业取得激励对象服务期内的成本分摊比例;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股权激励成本的计量标准。

1.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的规定,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本案中股权激励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为2008年3月1日,该日即为授予日。

有观点认为将2008年5月1日作为授予日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该日是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得以满足,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日期。但笔者不同意该观点,授予日绝不是股权激励计划中授权条件得以成就之日。笔者认为,授予日实质上就是股权激励方案或协议的生效日,该日意味着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激励方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一致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从激励对象的角度来说,自方案开始生效之日起就会根据该方案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为了满足公司预设的业绩等考核条件而额外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个理性的激励对象既然与公司签署了股权激励方案协议,就说明其认为,为达到协议约定的条件所付出劳动的公允价值与获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实质上相同是合理的。尽管该日之后的以后期间激励对象可能会不再认同所换取的权益性工具的价值与其所付出的服务价值量是相等的,因此,他(她)可能会选择辞职,但是,至少在协议签署并生效日,激励对象认可所交换的权利、义务是等价的。为此,激励对象从该日开始为公司提供额外的服务。而2008年5月1日,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激励对象在满足设定条件的前提下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本案中“授权日”发生时,激励对象就约定条件已经提供了两个月的额外服务。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核算的目的就是为了计量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为代价所换职工额外劳务的公允价值。因此,将授予日2008年3月1日作为本案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日更为合理。本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条件应当理解为整个一揽子行权条件的其中一部分,该条件并不影响股权激励方案或协议的双方就权利和义务已达成的共识。

2.等待期及受益期的确定。

等待期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即从授予日开始至可行权日的时段。而可行权日是根据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激励对象获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最佳估计结果进行确定的。因此,等待期的确定以可行权日的最佳估计结果为基础,不同可行权日的最佳估计会得出长短不同的等待期。

根据本案最佳估计结果,限制性股票分三批逐年解锁,每次解锁需要满足相应的解锁条件,造成每批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各不相同。详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不一定就是权益性工具的等待期总长度,等待期的总长度通常是预计可行权条件(主要是非市场条件和服务期限条件)得到满足的最佳估计结果。如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为8年,预计4年就能达到可行权条件,那么等待期的总长度就为4年。因此,等待期的总长度一般不会超过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限。本案中限制性股票等待期的最佳估计数最长的为4年,最短的为2年,而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则为5年。

3.授予日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1)权益性工具种类的确定。

权益性工具主要分为股票和股票期权。本案中一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就可以立即以每股10元的价格认购A公司股票。因此,本案授予的是股票,而不是股票期权。

(2)公允价值的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权益性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特点在于股份发行后受到转让限制。根据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有关规定,重大影响以下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限售股,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本案中限制性股票分三批逐年解锁,限售期分别为2年、3年和4年。根据限售期限长短的不同,用估值方法确定的三批限售股票在授予日(即:2008年3月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0元/股、35元/股和30元/股,因此,本案三批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30元/份(40-10)、25元/份(35-10)和20元/份(30-10)。

4.成本费用的计算和确认。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2:

5.对股权激励方案中豁免条款的特殊计量。

股权激励方案中可能会增设一些可以不受可行权条件限制就可立即行权的豁免情形,如“当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时,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一次性全部解锁。”就属于这类豁免条款。对于豁免条款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执行。笔者认为,当豁免的特殊情形发生时,就应当立即全额确认为发生当期的成本或费用。在可行的情况下,企业也应当对此类权益性工具的数量作出最佳估计,并据此估计数计入其服务期内的成本或费用。如果本案中增设类似豁免条款,企业2008年预计有两名高管人员将于2010年2月28日退休,且实际结果与预计没有差异,其他条件不变,则变更后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的计算过程见表3: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非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金融危机;股权激励

2006年中国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2007年股市的繁荣促使众多中国公司纷纷试水股权激励,而2008年股市的跳水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恶化又给了这些刚刚尝试股权激励的公司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目前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激励方案面临的情况

1 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2007,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整个世界经济环境恶劣,很多企业都受到严重的波及,绩效都受到负面影响。不少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反而精简人员或者降薪,在这样的情境下股权激励对绩效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无法显现。

2 在模式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单一。资本市场的持续下跌使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特别是“期权计划”陷入尴尬境地。

根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的公司共有104家(其中包括5家复合方式),其中102家有效统计样本中,有56家的股票期权已经处于“潜水”状态(即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公司期权目前已没有内在价值。一些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潜水期权”,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期权对股市的高度依赖,使很多人开始对这一方式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后期寻找对市场依赖较小的长期激励方式。

“潜水期权”大批涌现。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56家上市公司出现“潜水期权”,这和2009年1月份相比,当时近80%的上市公司期权处于“潜水”状态。这里对潜水期权的统计,针对的是所有已经公告期权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但公告并不意味着实施。已经实施且采用股票期权的32家公司(其中包含4家复合方式)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权处于潜水状态,也就是说采用股票期权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没有授予就已经“潜水”。造成“潜水期权”原因:

第一、当前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治理和市场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在审批时比较谨慎,期权激励方案从方案初步形成到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很多上市公司是在2008年上半年股价已接近历史最高点时公告的期权激励计划,因而导致企业激励成本较高。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不少股价跌破期权行权价的上市公司在推出激励方案时,股价已经经历过了深幅调整。

第二、大部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次性授予的计划,从绩效设定和行权价设定上,部分公司不能很好的规避短期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第三、当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悖,部分原因是公司高管薪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在市场上升时期设计的长期激励计划,这些计划往往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和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有时就直接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因为政策紧,做方案时的首要原则是先通过再说,以先做一期是一期为指导思想。

第五、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未能有效地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在确定每批期权的有效长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可能的股价波动,有的企业还忽视了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长期激励的初衷。

3 盲目模仿大公司

一些成长性高、未来预期好,但规模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参照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激励方案,却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是盲目模仿,只是稍微修改一下就硬搬过来,最后出现了严重问题。激励应该从战略出发,为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考虑企业规模、成长周期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华永道就长期激励进行的调查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13%的企业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这样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调查还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1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4 激励力度有限

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公司的内部运作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虽然公司高管名义收人水平不高,但隐性控制权收益相对较高,往往存在着经理人转移股东财富,损害股东利益现象。在这种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授予公司高管部分股权,但是经营者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低,无法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比重较小,带来的激励作用不大,公司高管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

5 监管层对股权激励严格控制

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备忘录》形式呈现的“三道金牌”后,对股权激励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与该规则相抵触,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或调整或干脆中止。“三道金牌”对股权激励的规范并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三道金牌”2008年发出后,与其相冲突需进行调整或不得不中止的情况频频发生。

长电科技(600584.SH)、天士力(600535.SH)等公司方案存在“对监事进行激励”及“激励预留股份过多”的问题, 特变电工(600089.SH)、美的电器(000527.SZ)的方案,则违背“股权激励应该与增发等重大事项间隔至少30天”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中集集团(000039.SZ)、宝钢股份(600019.SH)等,在无法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下,均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无奈之下,另觅它途变相股权激励开始滋生。长电科技,南京医药(600713.SH)实行的奖励基金计划就是途径之一。长电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在受到备忘录的规范中止后,原来并行的“现金奖励基金计划”成为唯一的激励方式。

上述券商高层表示,这相当于公司发现金,让高管以个人名义买股票,其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有些上市公司正酝酿采取由大股东出面给高管股权回避监管,雪莱特(002076.SZ)式的争端却可能成为以该方式激励股东永远的痛。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自愿将名下若干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但随后双方矛盾骤起,522万股激励股权归属问题遂起纠纷。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即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

6 股权激励个税明确征收方式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影响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例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相关政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思考:

1 潜水期权的处理: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期市场上存在不少尚未行使的潜水期权(即股价跌破行权价),对于这部分期权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在有关政策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是否仅可选择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然后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呢?这是否也同样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呢?――如果需要同样的等待期,这将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成本,人为形成至少6个月的股权激励“真空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封顶:《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其中“业绩指标”以及“业绩目标”指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指标和目标,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增长幅度如超过此幅度,超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锁)是否本年度不得出售?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 对于已授予但末满足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对其进行延期归属还是作废?这在相关政策中未予说明,也可能是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决策空间。

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年――证监会连续制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围绕股权激励这一看似井不复杂的事项有这样密集的规则出台,一方面说明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思考――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三、结论

长期激励的使用不当并非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效设计的长期激励可以改变企业经营层的短视行为,并且使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渡时艰。同时,作为中短期激励的替代,长期激励可以减少公司中短期的现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长期激励的估值较低,对公司和员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发放和取得长期激励。从公司角度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节约成本。另外即使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保留和吸引重点人才对企业而言仍旧至关重要。

1 2009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新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数量有所缩减,行权价格有所提高,行权条件更加严苛,政策和经济形势逼迫下的这一转变,有望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良性发展。例如,青岛海尔公告,拟重启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计划的8000万股缩减到1771万股,行权价由原来的7,63元提高至10.88元。除将计划有效期由原来的七年缩至五年外,还对行权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新华都(002264,SZ)公告称,678名激励对象将获得66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的行权价为25,35元,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在该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0%、30%、40%分三期行权。

2 应选择真正有衡量作用的业绩条件,减少市值条件的使用,同时,应积极引入相对绩效衡量。此前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长期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尽管有部分公司跌破了授予时点公司股价,目前为止没有方案跌破员工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票购买价。

非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第5篇

市值管理是以上市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管理体系,股权激励作为其中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正越来越多地被上市公司所运用,而其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作用也广泛得到了市场投资者认可。

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8日,涉及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A股上市公司已达208家。去年末,A股市场掀起股权激励热潮,推出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明显增多,反映在其股价上的正面影响显而易见。2010年11月19日,蓝色光标公布股权激励预案,当日公司股价以涨停报收,此后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持续上扬,涨幅超过20%。2010年11月30日,兴森科技公布股权激励方案,当日公司股价以涨停报收,并迅速创出历史新高。而今年,天地科技、深宝安等公司推出的激励计划也均得到了市场认可,计划公布当日股价迅速涨停。

立足发展 诸多裨益

市场投资者对激励公司的追捧折射出激励机制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从市值管理角度理解,股权激励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统一目标,完善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激励对象主要集中在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股权激励将其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激励对象只有通过绩效考核才能兑现激励收益。如此的制度设计巧妙将公司外部股东和公司内部经营者的利益实现了统一,自然降低了成本,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治理。

合理分享成长溢价,实现双赢。股权激励给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正常渠道合理分享企业高成长带来的经营成果,增强了持有者的安全感,减轻经营者的防御心理。经营者只要努力工作,业绩达标,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高收入,这样就降低了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必须支出的成本。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引入了经营层成为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经营层可以作为人收取佣金,同时又作为出资人分享公司回报,极大提升了经营层的忠诚度。同时,激励计划长期分批解锁的设计及任期结束前20%持股的限制也对公司业绩平稳释放提供了长期保障。

综合绩效考核,利于公司长期发展。股权激励制度要求公司根据业绩进行综合考评,不仅关注公司本年度实现的财务指标,而且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体现。因此,股权激励能有效减少公司的短视行为,促使公司管理层兼顾公司短期和长期目标,着力提升公司的未来价值。

试水五年壹年 喜忧参半

自2006年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取得的成绩十分明显,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激励计划实现了企业与公司高管的双赢,在企业盈利能力迅速提升的同时,高管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相比之下,部分上市公司对激励机制的理解并不到位,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激励及时,公司一飞冲天

2004年9月9日,双鹭药业首发上市。作为生物制药类公司,双鹭药业以15.87%的净资产收益率、34.17%的销售净利率处于行业前端,颇有一争行业龙头之势。然而上市之后,公司业务却陷入了停滞不前的被动局面。2004年至2005年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仅维持在个位数,市值规模更是自2005年开始缩减。

面对公司停滞不前的窘境,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飞速发展带来的竞争压力,公司在2006年毅然推出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管理层7人共获得1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9,83元/股。随后几年时间,公司的发展足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公司积极推出了基因工程新产品的试验和生产,同时收购相关公司股权,促进控股子公司在三板上市。截至2010年底,公司各项业绩指标均得到不同程度提升。

2010年公司净利润达到2.6亿,较2006年增长6倍;销售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则分别以62.26%和17.62%的水平在同行业排名第一。与此同时,公司市值一举突破150亿,较2006年推出股权激励时的水平增长了近18倍。伴随股东价值的不断提升,激励对象也得到了丰厚回报。以2010年10月25日第五次行权的公司市值计算,激励对象通过参与激励计划可获得总计2亿7千万元的收益,人均获利多达3857万,可谓收益颇丰。华星化工:时机欠佳。激励遭遇滑铁卢

2008年初,正值股指自6000点向下调整,华星化工推出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拟授予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优秀员工161人共计64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36.14元。 年等待期后,华星化工首批激励对象终于等到了行权机会。可惜的是,股价已跌至11元附近,按除权后的价格计算,股价缩水近50%。若激励对象行权将导致严重亏损。

根据华星化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批准:公司首批146名股权激励对象,可于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行权共计约217.91万份股权期权。但尴尬的是,根据公告,调整后的公司期权行权价高达18.41元,远高于华星化工解锁日收盘价11.20元。这就意味着,如果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管或其他员工在未来一年里选择行权,那么只要公司股价低于18.41元,这些参与行权的人员就要承担相应亏损。伊利股份:会计处理不当,激励备受质疑

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测披露的最后一天,市场形象一贯很好的乳业巨头伊利股份,交出了一份2007年预计亏损的公告,令市场震惊。公司公告显示,公司2006年11月共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4.779元/份。根据新会计准则,此举将对公司产生73895万元的管理费用,而2007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也不过33064万元。受此影响,公司2007年业绩将亏损。

尽管公司表示,剔除期权会计处理对利润的影响,公司2007年净利润并无重大波动,但市场显然对此并不买账。当日停牌一小时后,伊利股份的股价应声跌停,并创下自2007年调整以来的新低。虽然会计处理并未影响公司实际创造的利润,但投资者的失望情绪导致公司市值受损却是实实在在的。

恒瑞医药:激励资金不解决,犹如水中望月

2010年7月22日,恒瑞医药董事会决议公告,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12名激励对象减少认购,合计有88.87万股激励股份无人认领。以当日20.28元/股的授予价格和二级市场40.28元/股的价差计算,共1777.4万元账面收益被悉数拱让。究其原因,人均上百万的激励出资额确实不容易筹措。从激励的设计来看,激励对象自行解决激励资金是出于风险与收益共担

的原则,并无不妥,但现实情况是,动辄上百万的激励门槛确实会将部分激励对象挡在门外。

科学应用 方显成效

无论是华星化工因激励推出时机不对而面临行权即亏损的尴尬,还是伊利股份由于会计处理不当造成的巨额亏损,抑或是恒瑞医药因激励对象无力行权而致使股权激励遇冷的情形,都与双鹭药业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共赢形成强烈反差。股权激励固然是一把市值管理利器,但也要应用得当,才能大显神威。

激励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切忌好高骛远。股权激励是推进公司发展的一剂良方,如双鹭药业在公司发展陷入瓶颈之后针对褒贬推出的激励方案使公司迅速突破瓶颈的遏制,公司业绩和市值均得到大幅提升。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股权激励并非传说中的“万灵丹”,不针对自身情况合理设计,只能起到事倍功半更甚至是本末倒置的作用。例如,德美化工2008年度曾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但在方案推出后一年不到的时间内,公司共有6名高管集体离职,同时也有大量员工流失,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考核指标过于严格,管理层备感压力,最后被迫辞职。所以在推出激励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忌好高骛远。

激励不仅要科学设计方案,推出时机也很重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模式各有优劣,但在选择激励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到特定方式的时效性,寻找一种激励效益最大化的模式,同时辅以科学的方案设计。最后将方案的实施与市场的变化相结合,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抑或经济形势向好之时推出激励方案,不仅能有效防止产生股权激励流产的现象,更能起到强化股权激励效果的作用。

激励本意是促进公司发展,同时须兼顾市场情绪。市值增长是公司发展的最好表现,股权激励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亦有吸引投资者关注的效用,可以适度提高公司市值的活跃度。因此,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兼顾市场情绪。伊利股份正是因为会计处理不当造成公司业绩大幅下降,而致使投资者极度失望。而公司业绩出现非正常回落时推出激励方案也容易引发市场质疑。2010年9月7日,南都电源在公司业绩同比下降七成的情况下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此举受到了投资者的质疑,更有投资者认为南都电源是在故意做低业绩,从而保障股权激励方案的顺利实施。接下来一个多月时间内,南都电源股价持续走低,表现令人诧异。所以公司推行激励计划时,一定要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的感受。

激励应考虑受益对象的接受能力,实现共赢。恒瑞医药巨额的认购成本致使激励方案变成镜花水月,激励成本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推出激励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资金承受能力,实现共赢,切忌让巨额的认购成本变为激励对象的绊脚石。

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要真正实现股权激励预期的效果还需不断完善各方面因素,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拥有积极的态度,好好把握股权激励的尺度,做到真正的从公司出发,股权激励就一定会为公司发展做出必要的贡献。

股权激励的发展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经济权利,使其能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长期激励形式。自20世纪股权激励机制诞生以来,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如今已成为各大跨国公司薪筹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溯源

企业早期发展以集权为主,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极大提升了经营效率,但也会使经营风险加大。随着企业发展,仅仅依靠所有者的智慧和精力已不能推动企业继续发展,这时候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

企业需要依靠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加盟来共同发展,但市场化竞争决定了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性很强,而企业发展更多要借助稳定的人力资源结构。因此,合理的激励与考核成为提升企业员工忠诚度和凝聚力的重要机制。具有长期激励效果的股权激励成为最佳选择之一。

股权激励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90年代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时至今日,美国95%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股权激励,在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80%的公司都在使用股权激励。在这些经济发达国家,股权激励已十分普及。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公司薪酬体系中,高管浮动薪酬约占薪酬总额的83%,固定薪酬仅占薪酬总额的1 7%。可以说,股权激励在欧美上市公司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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