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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 土地财政 保障房 可持续
引言
后土地财政是一种相对概念,指的是在地方政府无法继续依靠土地财政收入维持地方支出时的情形。土地的供给是有极限的。对当下地方政府来说,土地财政既增加了GDP又搞好了地方形象建设,同时也利用土地达到了招商引资的目的。但是对于下届政府来说,可能面对的就是一个巨大的财政窟窿,如果新的可持续财政收入渠道没有建立,地方政府面对的将是入不敷出的境地。因此理清土地财政的弊端和前景,找到可持续的财政收入渠道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土地财政的弊端
与我国不同,发达国家的土地财政现象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而我国主要是依靠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创造财政收入。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土地财政是房价飞涨的直接推手,近年来连续推出的房价调控政策效果甚微,根本原因就是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不一致。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就一直处于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困境。但土地收入属于地方性收入,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因此土地财政成了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最大来源。本文利用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代表房价,国家财政收入增速代表财政收入,采用2005年1月-2011年12月的月度数据,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具有协整关系,证明了财政收入与房价具长期的均衡关系,见表1。
(二)土地财政通过作用于房价,对工业和农业等实体经济部门产生挤出效应。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级市场,以低价征用集体土地, 然后高价转让,从中赚取了巨大的垄断利益。开发区一般都在城市边缘或者乡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耕地被大量占用。对于工业来说,土地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了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成本增加。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而制造业却缺少资金支持,沿海地区小企业的大规模倒闭就是一种佐证。
(三) 土地财政抑制了消费,土地财政虽然表现为政府卖地给开发商,开发商卖房给消费者,实则是财富向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一种转移。表面上看是政府和开发商获得收益,其实是政府透支了未来的土地供给, 开发商则透支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 而购房者则是透支了
未来的消费能力,从长期看这是一个三输的的局面。
二、地方政府改变财政收入格局的对策
首先要通过建设保障房,利用保障房增加政府收入。保障房的建设是一个可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将保障房出租,也可以通过提供各种物业服务,创造税收,这样即造福了人民又增加了财政收入,同时也做到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地方支柱产业,带动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地方产出。最后,减少对教育、医疗、能源、通信方面的垄断,通过市场化手段发展上述产业,这样既能减少地产财政支出,又能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经济。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分税制是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导火索。但土地财政的形成的本质却是利益。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首先要通过制度的改革,完善政绩考核指标。其次要拓宽地方政府收入来源。最后,要改变住房供给方式,由商品房主导转为双轨制供给,这样既能保证商品房的投资价值得到体现,也能保证民生,地方政府也可以从服务于保障房中获得稳定的长期收入。
参考文献:
[1]唐在富 中国土地制度创新与土地财税体制重构[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2]陈国富,卿志琼 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 一个法经济学视角[J]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 1)。
[3] 刘红梅,张志斌,王克强 我国土地财政收入研究综述[J]开发研究,2008 ( 1):141- 144。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樟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樟树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2年)》。
二、基本情况
成片开发方案内建设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特殊用地。
本方案共涉及9个片区,其中城区涉及5个片区,乡镇涉及4个片区。城区片区分别为滨江新区片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片区、张家山片区、老城片区、盐化工基地片区,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836.91公顷,含部分已建成地块,拟征收面积477.22公顷;乡镇片区分别为阁山镇片区、永泰镇片区、观上镇片区、洲上乡片区,拟征收面积19.61公顷(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城区片区一位于樟树市滨江新区,东临葛玄路、西北侧为滨江大道、南临盐城南大道。该片区涉及福城街道办事处龙溪村、吴家巷村和洋湖乡敖洲村、武林村、晏梁村,共2个乡镇5个行政村。成片开发范围面积233.71公顷,拟征收面积145.12公顷。
城区片区二位于樟树市经楼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北靠樟树汽车站、西临樟树互通线、东面为经楼镇政府。该片区涉及经楼镇经楼村、老店村、两江村,共1个镇3个行政村。成片开发范围面积24.06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13.58公顷。
城区片区三位于张家山街道办的药都产业园和港城开发片区,北临村庄,南面为赣江。该片区涉及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金岸村、薛溪村、贮木场,槎市村、枨湖村、处马村、桑林村共1个街道7个行政村。成片开发范围面积258.31 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146.55公顷。
城区片区四位于樟树市老城区,本片区通过盐城大道、四特大道、药都北大道等主干路连接各个拟建项目地块。该片区涉及大桥街道办事处东村社区、枧头村、南上社区、湾里村,福城街道办事处吴家巷村,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曲水村和洋湖乡晏梁村,共4个乡镇8 个行政村。成片开发范围面积86.26 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18.40公顷。
城区片区五位于樟树盐化工基地范围内,盐化大道两侧。该片区涉及大桥街道办事处彭泽村、土塘村,阁山镇关坊村、上阳村和观上镇横里村,共3个乡镇5个行政村。成片开发范围面积234.57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153.57公顷。
乡镇片区六位于阁山镇片区,该片区涉及店下镇枫林村、淦上村和阁山镇东站社区、孙家村,共2个乡镇4个行政村,拟征收面积5.15公顷。
乡镇片区七位于永泰镇片区,该片区涉及永泰镇大观村、洋塘村,共1个乡镇2个行政村,拟征收面积1.39公顷。
乡镇片区八位于观上镇片区,该片区涉及观上镇观上社区、下聂村,共1个乡镇2个行政村,拟征收面积8.12公顷。
乡镇片区九位于洲上乡片区,该片区涉及洲上乡大洲社区、双塘村,共1个乡镇2个行政村,拟征收面积4.95公顷。
三、项目位置
项目涉及到敖洲村、槎市村店下组、槎市村墙房组、槎市村铁门口组、槎市村西房组、槎市村熊家组、槎市村杨家组、槎市村中山组、枨湖村陈家组、大观村第2组、大观村第3组、第4组、大洲村大基山组、大洲村古株树组、东村社区下房组、东站社区罗家组、东站社区洗沙埠组、枫林村高兴组、淦上村岭西组、淦上组、城上组、阁山镇、关坊村梅湖组、观上社区观上组、观上社区刘家组、观上社区上胡组、观上社区袁家组、郭里村聂家组、横里村龚家组、横里村罗家组、横里村徐家组、枧头村黄家脑组、金岸村观下组、金岸村金岸组、金岸村金洲组、金岸村老岸组、经楼村方家组、经楼村郭村组、经楼村黄村组、经楼村老严组、经楼村危村组、经楼村危村组、黄村组、经楼村新严组、老店村店东店西组、两江村小南组、龙溪村、马棱村湖尾组、马棱村马棱组、马棱村西棱组、南上社区王家边组、南上社区下水田组、彭泽村、彭泽村洪光塘组、曲水村丁家园组、上阳村刘家组、双林村卢家组、双林村罗家组、双林村庙下组、双林村闵家组、双林村杨家组、双林村周家组、土塘村、土塘村叶家组、湾里村谢家组、吴家巷村古圳组、武林村、下聂村中彭组、薛溪村薛溪组、晏梁村、杨林村杨园组、洋塘村第4组、第5组、第14组、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洲上村黄家组、洲上村饶家组、洲上乡。
四、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方案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着重体现规划引领城市集中连片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生态优先的理念,符合樟树“十四五”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樟树市十四五规划发展提供了土地要素保障,为樟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产业发展和资源配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便于开展大规模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功能齐全的土地区块,从而可促进樟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五、公益性用地情况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储备库用地等其他公益性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城区片区一公益性用地比例为58.39 %;片区二公益性用地比例46.86 %;片区三公益性用地比例53.14 %;片区四公益性用地比例79.51 %;片区五公益性用地比例40.81 %。均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1〕2号)文内公益性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40%的规定。
六、规划符合情况
本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发展定位、要求,有利于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范围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符合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成片开发区域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区,符合成片开发项目送审报批的要求。
七、实施计划
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需求情况、资金筹措等因素,本方案实施周期为两年:2021年—2022年。
八、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和《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樟府字〔2020〕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与存本付息标准
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村(居)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选择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居)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Ⅲ级区片3.6—4.4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关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镇(街道)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办法,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户)名单、补偿金额。
(二)设置本金存放账户。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被征地村(居)设立明细账,由被征地村(居)所属镇(街道)与招标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三)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上缴县国库——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街道)专户——镇(街道)通过银行每年(存款年度)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居)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镇、街道)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镇(街道)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__〕7号)以及《××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__〕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地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坚决纠正。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先由县(市、区)政府自查验收,然后由设区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到期仍不达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凡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要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满分15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5分)。
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未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或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__〕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理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__〕70号)和《××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__〕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__〕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__〕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和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个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8分,每发现1宗地未收回的扣4分)。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行为得到纠正(7分,没有纠正或继续下放权力的不得分)。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满分15分)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4分,底数不清的扣2分,未逐项登记并公布的扣2分)。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后,设立了规范的土地交易场所,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6分,没有土地交易场所的扣2分,发现1宗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没有招标拍卖挂牌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5分,未纠正或未处理的不得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驰问题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满分30分)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查处率达到90以上,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本地区没有出现边整边犯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10分,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查处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有新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不得分;对重大典型案件未通报的扣2分)。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 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5分,未作检查的扣2分,未查处的不得分)。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的不得分),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5分,违规未纠正的扣2分,发生严重违纪的不得分)。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得以贯彻执行(5分,未建立和未完善制度的扣2分)。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要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帐、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济南、青岛等重点城市进行预验收。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逐市、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不得向省政府申 验收。
各市政府应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自检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等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旬起组成检查验收组,统一对各市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省政府检查验收的组织分工
这次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审计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带队组成7个检查验收组,从省法院、检察院、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农业厅、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厅等14个单位抽调人员参加。
检查验收组的组成及分工是:
第一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计委1名、省检察院1名、省教育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青岛市、(上级市)市
第二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监察厅领导
成员:省监察厅1名、省科技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建设厅领导
成员:省建设左1名、省法院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东营市、滨州市、德州市
第四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审计厅领导
成员:省审计厅1名、省公安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泰安市、莱芜市
第五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农业厅领导
成员:省农业厅1名、省中小企业办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枣庄市、临沂市、日照市
第六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经贸委1名、省外经贸厅1名、省国土资源2名
负责:济南市、淄博市
第七检查验收组:
组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成员:省财政厅1名、省监察厅1名、省国土资源厅2名
负责:济宁市、聊城市、菏泽市
各检查验收组要在每个市选择2-3个县(市、区)和若干个开发区(园区)、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和实地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级政府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及目前尚存在的问题,查处各类非法占地用地、非法转让土地情况及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的情况等。
(二)有关文件资料。围绕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领导讲话(批示)、阶段工作总结、简报、宣传材料和其他资料。
(三)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台帐、名册及相关资料。
(四)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2003年以来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审批、农转用审批、规划调整、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政府土地收益等案卷资料。
(六)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 档案和出台的制度、规定及机关建设、窗口办文、内部会审等有关资料。
(七)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以来制止、查处的所有土地违法案件的资料,各种处罚文书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在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京政发〔1994〕71号),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严格执行本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房改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本市有关房改部门审批,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本市各级房改和房地部门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重点是对近期上报的售房方案进行复查。本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