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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广信区2021年度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上饶市广信区罗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上饶市广信区征地办是本项目的实施部门;
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期限
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所确定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编号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16)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测绘的原始报告(附照片)须报审核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征收补偿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自行购买商品房两种方式。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价
框架结构 1200元/㎡砖混结构 1100元/㎡砖木结构 900元/㎡
2.区位价
综合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凡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给予2200元补助。
二、住改非房屋
(一)沿各主大道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和养殖场,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四、其它住宅房屋
一层砖木结构的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对于一层超高的主体房,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房屋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80%予以货币补偿。
(二)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坡屋顶补偿标准,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50%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30%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对于顶层特殊结构的建筑物,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如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给予70元/平方米的人工拆除补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附属物
棚(简易棚) 100元/平方米棚(钢结构) 200元/平方米棚(墙体棚) 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 2000元/个晒谷场 80元/平方米挡土墙 260元/平方米
围 墙 150元/平方米压水机 1000元/个水 井 3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果树(挂果) 100元/棵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大毛竹 10000元/亩
小毛竹 6000元/亩沼气池 10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户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 3000元/台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900元/户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为商业和服务业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系数0.06折算用工人数,补偿6个月,按上饶市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和经营主体为工业生产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执。
八、 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不含里弄小巷住改非上浮面积):
补偿
标准
装修
等级
装修情况
5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5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100元/㎡
四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特殊于上述情况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奖励和补助
一、搬迁速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不包含区位价部分)的奖励: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签约期限奖励(住宅房)
凡在征收公告之前并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享受下列奖励及补助:
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分户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达婚龄男性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家庭作为分户准入条件。
分户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的分户原则。
三、放弃安置奖
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是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享受其他补偿的基础上,按面积实行以下阶梯式奖励:
1.面积在3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50平方米),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
2.面积在 350平方米至 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7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差异化奖励
被征收户在罗桥街道集体土地上只有唯一一处350平方米之内的房屋,房屋权属明确的以权属登记证为准,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本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差异化的奖励。
(1)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2万元;
(3)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等于350平方米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5)空心房不享受面积差异化奖励。
五、补助
对于特殊群体人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高龄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审核把关,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特殊群体困难补助。
第十条 社会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子女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或租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以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罗桥街道办组织实施。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和修改后最终确定。”,在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经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将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此外,如在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此次出台的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配套文件对房屋征收决定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项目,须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投票选举评估机构
为了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确保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发生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由评估专家委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搬迁补助费提高一倍
按照规定,搬迁补助费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调整至每平方米20元,提高了一倍,而临时安置费则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25元。
关键词:补偿方式多元化;NGO组织;听证制度;土地征收程序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125-02
土地征收是当今社会被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其程序的合理与否不仅反映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涉及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此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成为当前国内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中日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发现中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中日土地征收程序总结
本部分将就中日两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总结。
1.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1)举办事业的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公告。(2)公益事业认定阶段。首先由创业人进行申请,再由建设大臣和都道府县参事进行认定。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3)登记土地和建筑物。(4)达成征购协议。起业者与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权利所有者,可以像签订合同那样达成购买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则请征用委员会确认此协议。如果协议得到征用委员会的确认,协议则具有与正式裁定相同的效力。(5)收用委员会裁决程序阶段。(6)让地裁定。在作出征地裁定后,自征地申请被批准之日算起四年之内,征用委员会对关键当事人的申请再做出让地裁定 [1]。(7)不服申请和诉讼。不服收用委员会的事业认定裁决和请求收用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建设大臣请求审查。(8)补偿。征地补偿采取现金补偿、耕地开发补偿、代替地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方式。
2.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勘测界定。征地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包括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2)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3)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4)提出申请。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5)受理申请。(6)批准征地申请。(7)土地补偿登记。(8)组织实施征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全额支付。(9)交付土地和登记发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些程序是相同或类似的,此处不再进行赘述。下面着重就两国征地程序中的差异进行讨论。
1.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异。日本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 [2]。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土地征收审批通过与否取决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必须进行听证,在实践中也是很少真正实施。
2.对被征地者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日本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公告 [3]。而中国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请批准之后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属于事后程序 [4];被征地者很少参与到补偿标准的确定中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体现的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意志,尤其是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征地者协商补偿的空间很小。
3.补偿方式的差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现金补偿,还包括耕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数种方式,为被征地者打造了失地后全方位的生活保障[5]。中国的征地补偿方式基本上以现金补偿为主,且多实行一次性补偿。
三、完善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前面所分析的中日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差异和中国在这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
1.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土地征收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提高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还能打破政府在征地方面的垄断地位,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来。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批准土地征收申请前,由具有征地审批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征地申请人、被征地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土地监察部门就土地征收的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者就征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征地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且听证结果应作为重要的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的重要参考材料,对征地审批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2.吸纳NGO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土地征收的监督过程中来。NGO组织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以第三方的身份监督土地征收活动时,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且NGO组织的成员多为掌握一定知识的社会公益人士,他们监督征地行为,更能够代表被征地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
具体来说,NGO组织要参与到土地征收的以下两个环节中来:首先,在界定公益事业时,NGO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征地行为的公益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在监督征地补偿金发放工作时,要确保每一分征地补偿金都能发放到相关当事人的手中,而不是被地方政府占用、挪用。其次,NGO组织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监察工作,监督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官员的行为,及时发现那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最后,NGO组织还要监督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能够客观反映被征收土地的价值,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3.全方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探索补偿方式多元化。首先,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要重点安排那些不适合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就地就业。政府可以出资兴建劳动密集的乡镇企业,吸收就业;也可以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提供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减免税等支持,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解决生活出路。其次,要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政府可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保证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年老之后有所保障。同时,可以在缴存养老保险者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下将养老基金投资于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让缴存者在养老基金的增值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在全方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探索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可以实行债券安置方式等,以使失地农民加入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来,从而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当然,在这方面的探索,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让他们成为土地征收的受益者,至少不是受害者。
四、结语
本文从中日土地征收程序的总结归纳入手,对比分析了中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在原有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当前国情,从一个更加新颖的角度,提出了完善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几点建议,以促进中国土地征收程序向着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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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stive Study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s Procedure in Japan and China
LI Dong-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China)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市土地征收责任书》。
第十条用地方应当将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征收土地费用账户专储,专款专用。
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依照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款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度收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等支出预算,于当年1月份内将支出预算数的50%预拨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年度开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经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年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决算。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应当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的共同主持下,签订《土地移交书》并交付土地。《土地移交书》应当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滇池水体保护区。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或**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收土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支付给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不得收取国家、省、市政府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土地征收过程中预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到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补贴被征收土地农民建(购)房、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途径,认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社保、财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尽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土地征收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支付、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提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定期跟踪、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查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不配合政府监督检查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土地移交书》后,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时限不搬迁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地;逾期不搬迁交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是按照双方的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补偿协议要求的时间和以土地管理部门答复为准进行发放的,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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