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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联社经营转型,全面提升机关部室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履职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机关部室的总部指挥作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以及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圆满完成,从根本上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联社机关部室工作职能和基层信用社竞标摘牌绩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部室日常经营管理和经营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联社机关部室全体员工(非现场远程监督中心、授信审查中心、信贷作业监督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反洗钱中心、清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及借调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部室人员绩效工资兑付及履职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联社成立联社部室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负债科技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监察保卫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
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部经理担任。计划财务部负责考核方案的起草拟订、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计部负责任务完成和考核结果真实性的检查监督;负债科技部负责营销贡献考核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绩效工资的核算兑付;运营管理部负责授权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量计价考核统计工作。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相关指标的考核自评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考核的激励性和导向性。设立营销贡献、基础管理、岗位履职三个考核目标。
(一)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个人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量考核;对职能部门的管理目标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实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营销贡献目标考核、基础管理目标考核与部门岗位职责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既要落实基础管理目标和本部门职责目标,也要落实营销贡献目标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坚持按业绩和贡献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严格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能者多酬。
第四章考核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对联社机关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个人营销贡献指标权重50%,岗位履职指标权重50%,基础管理指标为扣分项。
综合考核得分=营销贡献考核得分+基础管理考核得分+岗位履职扣分+奖惩加减分。
第八条综合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考核流程如下:
(一)月后5日前,各部门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负债科技部计算个人营销贡献得分),考核表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考评办公室。
(二)月后10日前,考评办公室将各部门考核表汇总审核后,出具考核预评结果,呈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按月预兑付绩效工资。
(三)年后12日前,考评办公室根据各月的考核,汇总、审核、确认后出具年度考核预评结果和汇报材料,呈报考核会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全年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四)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兑付年度绩效工资,多退少补。
(五)设置容忍分值,部门月考核容忍分值为70分。如当月考核得分未达到70分的部门,其经理、副经理的绩效考核系数下调10%。
(六)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值70分以下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年度履职评价不能评为“良好”以上;个人绩效考核任务完成的好坏,综合办公室将在下一年干部使用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部门经理根据本部门员工日常工作表现,有权建议联社综合办公室对工作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调整。
第五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绩效工资及系数考核
机关经理(经理待遇)固定系数2.0,副经理(副经理待遇)固定系数1.5,中心负责人固定系数1.5,员工固定系数1.0。
机关人员根据每人各月得分情况兑付绩效工资。
第十条营销贡献目标考核
本项考核基础分50分,根据联社下达的营销任务完成比例情况计算考核得分。其中存款、贷款施行捆绑模式,营销存款或贷款均可纳入指标当中。
所有数据以报表为准,所有营销存款均需录入营销人员柜员号,未录入柜员号不计入考核范围。
存、贷款余额考核
2020年末存款基数考核,基础分50分。
指标计算得分=当月完成额/增量计划×100%×50分
完成额及计划额按月累加。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指标
机关所有部门人员参与本项考核,考核基础分50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员工个人行为(10分)。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规范个人行为举止,做到着装上岗,办公环境整洁,按要求参加机关学习、培训和会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良行为、未着装上岗、办公环境不整洁、不遵守工作纪律、未按要求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和各项活动的,发现一次扣员工和部门经理各1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服务基层工作(20分)。各部门应认真履行服务基层社的各项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基层社反映办事拖拉、服务效率低的部门,经核实后,每次扣相关员工和部门经理1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考核)
(三)案件防控考核工作(20分)。全面落实本部门和本条线案防责任和措施。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现一次扣部门经理2分,部门扣2分。本部门和本条线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经过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处理结果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岗位履职考核
(一)基础履职。根据被考核部门岗位职责设定考核对象,考核为扣分项。
对违反规定或导致联社被省联社或监管部门扣分的,县联社给以相关责任人一次扣5分,部门考核一次扣5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一次扣10分。
本部门或相关人员被联社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
(二)管理履职。此项仅考核业务部室,本条线全辖整体指标任务完成度60%以下(不含),正副职系数下调10%。
第十三条联社班子成员考核
(一)年度联社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对联社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薪制和一切奖励。薪酬按机关平均得分的绩效点标准的倍数(正职3.5倍,副职2.8倍)兑付。
(二)月考核兑现标准。按得分(机关部室得分+指标任务完成得分)比例兑付。
(三)单项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加分项目
(一)部门或相关人员在联社评优评先及业务评比中受到表彰的分别加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分别加15分,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20分。
(二)部门或相关人员经验交流材料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20分。
(三)部门或相关人员业务创新被联社每采纳一项分别加5分,被市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10分,被省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20分。
(四)其它加分项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事一议。
第六章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机关员工根据2021年新增日均存款总额排名(即需在保持2020日均余额基础上,超额部分参与排名,但不影响任务完成度),前10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在0.1—1之间(即第10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九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一名上调1个绩效系数点)。
年度终了,机关正副职,根据2021年日均存款总额排名(条件同机关员工考核),前5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0.1—0.5之间(即第5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4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1名上调0.5个系数点)。按照2021年度本人实际绩效标准兑付。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对受到省联社通报表扬(以文件形式)或目标任务排名在全省前10位的相关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要建立内部考核台账,及时登记。部门内部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每项工作要明确时限和质量、明确扣分依据和标准。对本部门和员工的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相互照顾,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要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机关员工责任意识、效能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为基层社作好表率作用。
(二)各部门及责任人在考核签字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搞相互平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每月,由考核办对各部门的考核工作进行,统计审核监督。对查实的考核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现象,联社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联社机关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键词: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管理方法
1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1.1 园林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园林工程不能只讲究质量和艺术效果,成本的控制也很重要。工程项目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其中间接成本又称作显性成本,比较容易控制。然而还有3类成本是人们容易忽略的,它们就是体制成本、机制成本和素质成本,又称作隐性成本。在园林建设工程中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在追求经济的基础上,有效地建造出满足要求并且质量高等的园林作品。所以为此有必要提高工程成本,建设方要在正当的计算前提下,从预定价格的决算中形成成本意识,正当的计算就要准确无误的掌握施工状态,充分了解各项单价及作业天数,根据工程的大小来计算。施工方要在施工管理中形成成本意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条件下,从合同规定的工价中获得适当的利润。要知道,成本管理的结果是利润,但不可以作为追逐利益的手段。从目前园林建设企业来看,成本管理需要提升重视度,不可忽视[1]。
1.2 园林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为了在满足建筑方要求下经济有效地完成建设工程。为了确保质量标准,园林施工现场要确定作业标准量。通过分析和测定这些数据,并把相应数据填入管理图表中加以研究和运用。在园林施工现场,一定要参照施工说明书仔细进行质量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出现差错的地方。在施工中,为了确保质量稳定,必须根据质量管理图表进行生产管理。另外,还要进行材料检查,并且这项工作必须由负责人亲自进行,若在检查时碰到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商议后解决问题。同时为了避免质量下降,就必须加强材料保管的管理工作。
1.3 园林施工安全管理
为了杜绝劳动伤害,创造井然有序的施工环境就必须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实质就是在现场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维护施工安全。在确立安全管理组织的同时还应该进行安全教育,为每个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并且在进行危险系数高的施工项目时一定要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施工。要建立安全卫生管理体制,而且针对特殊作业要选特定技术人员,对于施工所用的机器设备也要定期检查,防范于未然。在工程现场,要履行建设方和公安局等单位的指示,不得违规施工;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日常教育和班前教育,针对个别危险工种必须要反复强调操作要点;同时每次施工前要鼓励员工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多讲解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逃生技能,防止意外发生后造成慌乱。工程中各项措施都要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员的指示,对付各类工程施工问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时刻要有防范意识。
2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方法
园林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控制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而它们的基本方法就是目标管理,也就是指让所有人都参与目标的制定,并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来实现目标的一种方法。目标管理是围绕被管理活动为中心,把经济和管理活动任务转化为具体目标来实现,借此能很大程度上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完成经济活动任务的目的。也可以说目标管理的实质就是用目标指导行动。目标管理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管理方式,它运用了与现代科学管理相联系的管理方法,能够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效率。由于它可以确定人们的努力方向,所以在很多工程中都有运用。在园林施工项目中的运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要明确各层次各部门的分工,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使得各部门协调工作,保证施工效率;第二,不仅要明确目标的成果性还要明确目标的效率性,把项目任务转化为具体目标,通过逐步实现具体目标的方式最终完全完成项目任务;第三,要落实目标,先要落实责任主体并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权利,在实行时要做责任范围内的事,接着要落实责任人实现目标的手段及目标保证条件;第四,协调目标执行过程,及时纠正偏差,保证目标的实现过程不受阻;第五,评价目标执行的结果,把它和计划目标进行对比,做出客观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2]。
3 总结
园林施工项目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管理方式,它需要管理者按照正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的管理。除去对整体的全面管理,项目负责人也应给单项工程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由于园林建设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施工地往往与居民住宅相邻近,所以这也需要施工管理者对居民做好相应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园林施工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也需要顺应时代步伐,需要适时而变,所以这也需要管理人员在不断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措施,逐步找到成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经验,完善管理理念。成功的管理不仅对项目和企业有好处,它也可以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所以不断完善园林施工管理也是一种带动国家建筑业发展的方式。
参考文献
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休假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
l凡公司员工均适用本规定中法各种休假(特殊注明除外)。
一、休假程序
1、员工休假须填写(到行政部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查,方可离岗休假。
2、除法定假、工伤假外,事假、病假、丧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本人用电话向本人直属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于事后两日内到行政部补办相关手续;长病假、婚假、产假、年假等应提前至少一月办理申请手续。
3、销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假期结束后两日内交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备案,以统计考勤及计算相关薪资,否则按旷工处理,任何休假均不得与加班相抵消。
4、给假权限:公司主管领导
部长
科工长
员工
二、法定假
全年共计10天,薪资照常支付
1、元旦(1月1日)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5、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三、年假
1、休年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法定假日。
2、年休假天数结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累计。
3、未用完的年假,视为自行放弃,无任何补偿。
4、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5、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两周;旷工1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假。
6、受行政记过以上重大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带薪年假;对个别工作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各部门部长(经理)有权取消其当年的带薪年假待遇,并上报人力资源主管备案。
7、休年假以不妨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员工休年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应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8、年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四、事假
1、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事假。
2、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3、给假权限
3.1普通员工
3.3.1二日之内者,由工长、部长级领导审批。
3.3.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3.3工长、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普通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科(工)长级员工
3.2.1二日之内者,由部长级领导审批。
3.2.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科(工)长级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事假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如遇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5、临时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两周或单次请事假超过一周的,视为自动离职。
6、正式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7、事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事假天数(小时)
五、工伤假
员工经确认为工伤的,有关假期及待遇根据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六、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者,可申请病假。
1、员工休病假,需出具市级医院开具的假条(附病情报告),并经公司认定。
2、超出核准病假天数,未补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3、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予以辞退处理。
4、病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70/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病假天数(小时)
5、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转入长病假程序,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七、长病假
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向公司申请进入医疗期,并出具市级医院的证明、病历、化验单等相关就医材料作为依据。
参照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医疗期的期限。
1、医疗期的规定
1.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__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1.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从20__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3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
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发给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医疗期内不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待遇也不再享受。
4、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长病假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6、员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公司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八、婚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婚假,婚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1、婚假休假天数(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1男员工年满25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
1.2男员工年满25岁后结婚有薪婚假7天。
1.3女员工年满23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
1.4女员工年满23岁后结婚有薪婚假7天。
2、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婚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申请婚假时必须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并将结婚证复印件附于请假单背后。
5、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分段申请,分段休假。
6、婚假休假待遇只限一次。
九、产假/护理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产假/护理假
1、产假员工根据《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护理假工资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将不再发给任何工资。
2、男职工在妻子(计划内)生育时可享受7日(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有薪的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两周无薪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按事假计算。
3、产假/护理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产假/护理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一次性未休完的视同作废。
5、经公司批准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6、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即遇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顺延。
7、产假休假时限已到但因个人原因还需要休假的按长病假论并执行长病假规定。
8、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需要休假的,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9、产假休假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费用由休假员工个人承担,休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一切待遇。
10、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由公司为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员工必须于分娩、流产、引产后30天内主动向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上交申领所需资料,由人力资源主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11、如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的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负。
12、以上就医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孕检),医疗费用由参保员工个人垫付。
13、公司不保留产假员工原工作岗位,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公司根据当时具体经营及生产条件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无岗位可安排则进入公司人事待岗人员库,与其他待业、待岗员工平等竞争就业机会。
14、关于生育保险支付的不明事宜,到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咨询
十、丧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丧假,丧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量化内容
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
二、量化方法
1、工作质量量化管理总分为70分,总经理作为员工工作质量的总审查人,项目经理作为辅助审查人,全体员工对总审查人和辅助审查人的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具有提意见的权利。
2、工作表现量化管理总分为30分,副总经理作为员工工作表现的总审查人,总经理助理作为辅助审查人,详细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全体员工对总审查人和辅助审查人的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具有提意见的权利。
3、以周为计量单位,计算分数。
三、量化细则
(一)工作质量(70)
1、工作记录单的填写(10):态度不认真视情况扣1—8分、内容不符合要求者视情况扣1—10分
2、工作进度(20):工作进度一天视情况扣5—15分
3、工作态度(30):工作态度不认真者视具体情况扣5—20分,工作中因工作态度问题出现错误者视情节而定扣10—30分。
4、工作能力(10):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完不成工作者是情况扣3—10分。
(二)工作表现(30)
1、出勤情况(5):请假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
2、打扫卫生(5):忘记值日者扣5分,打扫的不彻底视情况扣1—4分,打扫的不干净视情况扣1—4分。
3、物品使用(5):物品主要是公司的所有有形资产,主要是计算机。违反物品使用规则的视情况扣1—5分,
4、办公礼仪(15):参照公司管理规范,违反者视情况扣分,对于语言不规范者,从重扣分。
(三)本规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奖惩办法
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计分、分数合计,管理人员周一早晨8:00按得分情况对员工排名,8:10张榜公布。
奖励: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誉为“优秀员工”,记录工作档案,并颁发奖金50元。没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荣获“优秀员工”者,誉为“月优秀员工”,并记录工作档案,颁发奖金300元,一年有8个月以上荣获“月优秀员工”者,誉为“年优秀员工”,年终奖金为四个月工资。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