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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计划任务来源,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地、县(市)科技局申请鉴定。哪一级下计划,由哪一级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要在“申请鉴定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签属意见应明确申请鉴定理由。
3、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初审工作,初审部门在15天以内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申请上级鉴定,并在“主管业务部门意见”栏填写推荐鉴定的理由并盖章。初审部门有权让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和提供原始证件。
4、计划任务下达部门在”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计划外项目此栏不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
全文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关键词:核电站培训;系统化培训方法(SAT);教材开发
作者简介:王晓娇(1981-),女,辽宁沈阳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工程师。(山东 海阳 265116)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56-04
一、SAT方法简介
SAT即系统化培训方法(Th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raining)是197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提出的一种新的培训方法。SAT针对某个工作岗位提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所具备的全面工作能力要求,通过编制和实施培训大纲使人员达到该岗位所需的全面工作能力的要求,并对整个培训过程进行有效评价。
SAT是可自我完善的一套办法。它既确定培训任务和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能力,又实施和评价为具备这些能力而进行的培训。使用SAT进行培训可以保证核电厂人员能够达到岗位要求的全部工作能力。
二、SAT实施的过程
图1为SAT实施的过程示意图,SAT包括从分析、设计、开发、实施到评价5个阶段的全过程,英文描述为ADDIE,即Analysis(分析)、Design(设计)、Development(开发)、Implementation(实施)、Evaluation(评估)。
1.分析阶段
分析阶段针对某个工作岗位提出岗位工作的培训需求和全面工作能力要求。全面工作能力是指完成某一岗位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态度(KSA)的总和。
岗位、任务分析阶段的分析方法主要有三个:
(1)JTA(岗位工作和任务分析):针对某个工作岗位,列出培训大纲要完成的培训任务清单,再把任务分解成单元步骤,然后确定每单元要求的KSA的过程。
(2)JCA(岗位全面能力分析):通过收集专家组的经验、知识和判断,提出某个岗位的KSA要求。
(3)JTA和JCA的结合:结合以上两个方法进行。
岗位任务的分析按照以上所列方法进行,其具体步骤如下:
(1)收集和审核与岗位相关的信息。
(2)确定任务领域和任务分类。运行领域按系统对任务进行分类;维修领域按设备种类对任务进行分类;其他领域按专业对任务进行分类。编制、讨论和验证岗位任务描述单:是否准确地描述了任务;是否包括岗位的所有任务;是否有超出岗位范围的任务。
(3)筛选需要培训的任务:经验反馈法、DIF 方法(见表1)或者直接引进参考电站的成熟清单。
将任务分解成单元(步骤),然后确定每个单元的KSA。
KSA清单是整个SAT方法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培训目标的设计、培训大纲的设计及培训的实施。
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将分析阶段输出的全面工作能力KSA要求转换成培训目标,再把这些培训目标设计成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初始培训计划和继续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分为最终目标和分解目标。最终目标直接与某项任务和全面工作能力有关,说明在完成一项培训科目之后对学员所需达到能力的要求;分解目标是最终目标的子目标,在完成这些分解目标后才可完成最终目标。一个好的培训目标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描述:主体(学员)、操作(可衡量的行为)、客体(作对象)、条件(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标准(学员必须达到的)。
培训计划由下列因素组成:以逻辑顺序列出的培训目标、实现培训目标的培训方式、培训单元计划、学员的初始水平要求、培训教材审核和批准的责任、培训教材编制和实施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培训阶段所需要资源的估计。
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可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设置不同的培训单元,整合成不同的培训课程。培训单元包括:最终目标和分解目标并将其安排到课程中、学员的入学条件、时间安排、实施要求、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等。
培训课程确定后,即可根据课程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培训方式主要有:课堂培训——基础理论、安全授权、管理培训和系统设备的课堂理论培训;在岗培训——在岗培训的课程;技能培训——模拟机、实验室、设备模拟体等。
3.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将根据设计阶段输出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编写所有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开发阶段的输出项为课程计划、教员用书和教材。在设计阶段形成的培训单元的基础上,把相关的培训目标以适当的课时分配到课程中去。课程计划包括:实施准备、课程要实现的培训目标、教员用书、教材、考核项目、教具、参考资料等。
其中,针对考核项目的有效检查包括三个方面:同行检查、试点分析和经常了解学员成绩。在同行检查时,要列出一个检查项目清单,如:该考核项目与培训项目有关?标准答案是否正确?标准答案与培训目标的联系是否得当?该问题与统一考核中其他问题是否由矛盾的地方?学员是否清楚该问题的得分占总分数的比例?问题是否清楚而不会发生歧义?在标准答案中是否考虑了部分可接受的备选答案?在完成培训教材及相关材料开发并审查通过后进入培训实施阶段。
4.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指使用编写好的培训教材和课程计划实施培训的过程。输入项为学员,输出项为合格的学员。培训实施阶段主要的工作过程有教员备课、预测试、开展培训、考核。
教员备课期间要按照计划审核全部教材的内容,找出要特别注意或要特别解释的地方,还要检查教学设施和培训教材情况。
学员应该达到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入学标准,在事先不了解学员背景和能力的情况下要开展预测试,摸底学员情况。对学员比较了解时不需要开展预测试。
在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后对学员进行考核是培训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通过考核可以确定学员是否达到培训目标及所在岗位的能力要求,其结果也有助于教员和电站管理人员了解培训的效果,以利于以后修订培训项目。
5.评价阶段
评价阶段根据每个阶段收集到的资料对整个培训计划进行评价。输出项为培训大纲需要改进的方面和核电厂应改进的方面。评价分为两部分:
(1)核电厂和培训部门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要与SAT方法其他阶段的活动结合起来,使评价过程成为经常性的行为,并将现实的性能水平与标准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差异,一般从两方面分析其偏差:判定差异的重要性(是否值得改进)、分析原因(差异产生的原因)。
(2)外部单位的独立评价。独立评价由核电厂和培训部门之外的人员开展,人员包括WANO或IAEA的国际组织、国内核安全部门或其他独立审查部门。
在评价阶段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培训是否满足预定的培训要求?人员(教员、学员、考核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预定标准?教材和教具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培训过程(进度、考核)的实施是否按原设想进行?培训目的是否清楚?是否值得去做?设施和资源是否足以支持培训活动?培训费用按取得的利益衡量是否正当?培训是否提高了学员的工作能力?
三、SAT方法在山东核电培训教材开发中的应用
山东核电引进的是美国西屋公司的AP1000技术,西屋公司除承担设计、建造等任务外,也负责开发核电站生产人员的培训教材。下面就对SAT方法在山东核电培训教材开发中的应用作简要介绍。
西屋负责系统培训教材开发的是西屋新电站培训部(NPT),NPT负责为山东核电提供NI合同中规定的8组生产岗位人员培训的所有教员,并负责开发所有的培训教材。NPT部门对于培训教材的开发也是按照SAT方法进行的,共分为分析、设计、开发、实施、评估五个步骤。
1.分析阶段
西屋公司于2005年就开始了AP1000核电站生产人员培训的准备工作,此阶段包括岗位分析和任务分析。
(1)岗位分析。使用方法为桌面分析、文件分析、验证分析;任务列表的来源包括相关专家、岗位职责、INPO数据库、其他电站已经存在的相近或相同岗位的任务列表、相关系统的SSD等;结果为将分析出来的任务进行清晰、完整、准确的描述,统一格式,并使用DIF方法对每一个任务进行分析和归类:不需要培训;只需要初始培训;需要初始培训和继续培训。
(2)任务分析。是否需要任务分析:相似的任务不必重复开展任务分析;任务分析的人员:具有相近设计电站的同岗位在职人员、相关专家、管理者、培训人员;任务分析的目的:将每一个任务分解为完成此任务需要的知识(K)、技能(S)和态度(A)三个部分。
此外,除了上面两种分析外还有培训需求分析,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展岗位需求分析,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工作表现出现偏差;规程变更;电站变更、改造或者引进新设备;岗位职责变更;管理变更。
另外,如果计划开展全范围的岗位分析,则不需要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当完成培训需求分析后需要经过培训部门进行集中审查,最终确认该需求分析。
西屋针对各岗位所做的工作任务分析大致过程如下:从现有某一压水堆核电站获取针对不同岗位所做的最新的岗位任务分析列表,并根据AP1000的特有设计审查其有效性,得到AP1000的初步岗位任务分析列表;参考AP1000运行序列分析报告,对AP1000要求的工作岗位任务分析列表进行增减;参考AP1000其他相关文件,如系统功能要求、电站运行、员工角色和责任等,对工作岗位任务分析增加的列表进行审查。
参考AP1000系统设计说明书,对该工作岗位分析列表进行审查;在完成AP1000的JTA报告后还需要在后期针对AP1000设计变更、岗位职责变动等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不断完善岗位任务分析列表。
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根据分析阶段得出的岗位任务分析结果,生成分解培训目标和最终培训目标,
确定学员资格,设计培训目标的逻辑顺序,设置考核科目等。
学习目标的制订原则:分解目标要直接支持最终目标;学习目标的难度不能超出学员的学习能力;学习目标要遵循由易到难的顺序。
设计阶段的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制订统一的标准,以满足培训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也有助于今后培训工作的改进。
3.开发阶段
西屋在培训教材开发阶段主要是开发培训教员资料和培训支持资料。培训教员资料包括教案、实验室导则、模拟机导则等。培训支持资料包括教材、课件等。
以系统培训为例,西屋在分析、设计阶段的基础上形成了由14个标准培训目标组成的培训目标库。教员在开发系统培训教材时参考这14个培训目标。系统培训教材开发过程如下:
(1)教员接到任务后,分析任务列表(Task List),进而研究培训目标,根据14个标准的培训目标选择本系统适用的培训目标,然后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查,经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标准的目标列表基本上能够包含所有的培训目标,教员也可以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额外增加目标,但要经过项目经理审查。
(2)收集上游资料,主要有DCD、DCP、逻辑图、TS、SSD和P&ID等。
(3)使用教材开发模板开发教材,包括PPT、教案和教材。
(4)审查和批准环节(图3)。
西屋NPT成立专门编写小组,小组每个成员负责一个或几个系统的教材编写,编写者收集教材编写的上游文件,按照教材编写程序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使用统一的模板进行教材编写,在完成教材编写后,经过三轮审查最终完成教材编写的电子化。
同伴审查:使用与编写者相同的上游文件对教材等进行审查。需要经过三次校审。大体审查文件的编写目的和主题是否准确;审查文件包含的信息是否全面覆盖所要求的学习目标,对需要进行讨论、查证等问题进行标记;对每个文件中细节的审查与确认,主要针对教材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确保教材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者在此轮审核中需要认真审阅文件的每一个细节。
审查人将意见填入标准的意见反馈单,反馈给编写者,编写者可采纳审核人意见或与其讨论来解决及更正意见单中的问题,对于有改动的地方采取变更跟踪记录,同时在文件中进行标记供高级审查人参考。
在完成同伴审查后,编写者将带有初审意见的教材提交高级审查人审查。高级审查人的主要工作是确保文件从质量和一致性上满足相关程序规定的要求,并将审查意见填入意见审查单供编写者参考,在编写者采纳审核人意见进行更正后,对于有改动的地方采取变更跟踪记录,同时在文件中进行标记,为确保高级审查的一致性,一般安排二至三人专门进行高级审查。
在完成以上审查后,编写者将含有更改意见的文件发送给独立审查人,独立审查人主要也是针对文件的总体质量和一致性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编写者,编写者根据这些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正后,将含有所有修改意见单的文件发送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将文件发送给文档管理员,由他将文件存入EDMS数据库,并将文件版本升版。
教材审查使用以教材审查意见单为基础的电子化流程,使教材开发流程更加清晰、快捷,便于跟踪相关更改信息,及时调整开发进度及要求等。在教材存入EDMS数据库后,NPT会根据设计变更或用户的审查意见,通过相同的流程更新文件内容并升级版本。
4.培训实施
西屋根据NI合同中的条款对山东核电开展8组培训。其中:第1、2组为操纵员系统培训;第3组为仪控维修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4组为机电维修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5组为化学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6、7、8组为运行支持人员培训。
每一组系统培训由3名教员完成,培训期间每周的周一都会开展一次考试,以考核上周学习的情况,每一次的考试成绩都会有记录。考试分为口试和笔试,其中笔试试题包括单选、多选、简答、问答和画图等。
5.评估阶段
西屋目前暂未开展评估工作,暂无相关资料。
四、结束语
SAT方法是国际上成功的、先进的培训方法,在核电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有助于帮助核电站和培训机构应用以及处理在对核电站人员进行培训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世界上第三代核电站的AP1000压水堆电站,对电站各个岗位的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而使用先进、合理、有效的培训方法是达到满意培训效果的前提。而在整个核行业,SAT是获得并保持核电站人员资格和工作能力、保证人员培训质量的最好的培训方法。
据了解,目前国内运行的大亚湾、秦山一期、秦山三期和田湾等核电站均使用SAT方法开展培训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SAT方法的基本原理和过程大同小异,因而对于山东核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加强SAT方法的原理及经验的学习和交流,积累相关的应用经验,选择一些典型岗位进行SAT方法的应用,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山东核电的SAT培训体系,并将其应用到山东核电各个岗位,为今后更好、更系统、更全面地开展培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玮,蔡黎勇,王小波,等.系统化培训方法在核电厂岗位培训中的应用[J].核安全,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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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营销审计是进行营销控制,实施营销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提高营销效益,节约营销资源;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企业有效地规避营销风险;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企业适应环境变化,适时地调整营销计划。
开展营销审计注意的几个问题
营销审计不是一次临时性工作,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性。营销审计不只是审查几个出问题的地方,而是覆盖整个营销环境,内部营销系统以至具体营销活动的各个方面。
2.系统性。营销审计包括一系列有秩序的诊断步骤,对营销环境、内部营销系统以及各项营销活动进行有秩序的检查,在确诊的基础上制订修正计划。
3.独立性。通过自我审计、内部交叉审计,上级公司审计以及聘请外来专家进行审计等途径,开展独立性工作。
4定期性。营销审计是定期进行的,面不是出现问题时才采取的临时行动。定期而持久的营销审计是公司的经常性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营销审计的内容
1.营销环境审计。它主要分析宏观环境因素(人口环境、经济环境、社会与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科学技术环境)和企业任务环境(市场、顾客、竞争者、分销商和经销商、供应商和辅助机构)中关键组成部分的趋势。
2.营销战略审计。它主要审计企业的各种营销目标和战略,评价它们对当前的和预测的营销环境的适应程度。它主要包括制定营销战略的基础的审查,选择营销战略类型审查,选择目标市场审查以及拓展海外市场战略与行动策略审查。
3.营销组织审计。要求评价营销组织在实施对预测的环境所必要的战略方面的能力。主要包括营销组织的审计准则、审计标准、市场营销部门的内部组织审查、国际营销组织结构审查以及国际营销组织的弹性策略审查。
4.营销绩效审计。主要包括销售收入绩效评核审查、销售费用绩效审查,实施与计划的比较分析、推销活动绩效的审查,货款回收与成品库存绩效评核分析。
5.营销计划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营销计划范围的审查、市场营销计划应具备的要素审查、市场营销计划的特性审查、市场营销计划制定程序审查、营销计划方案审查。
6.营销效率控制系统审计。主要包括销售效率审查、市场占有率审查、比率的分析运用审查。
7.获利能力控制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营销成本审查和盈利能力审查。
8.营销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设计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使用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构成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建立营销信息系统的条件审查。
9.新产品开发系统审计。包括检查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观念、检查新产品的开发方针、检查新产品的开发程序、检查新产品的开发计划、检查企业对新产品研制的重视程度、检查企业选择新产品的标准、检查新产品管理程序。
10.营销管理职能审计。包括营销管理的总体审计、销售管理审计、市场调研管理审计、广告管理的审计、实体分配管理的审计。
营销审计的工作程序
由于市场营销受客观环境变化的影响很大,而某些决策往往又带有主观性,为了经济、有效和商效率地开展审计工作,营销审计一般按下列程序分成四个阶段:
1.初审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深度、数据来源及所需时间;熟悉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及测试营销控制制度,掌握其主要问题,从而订出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也称为准备阶段。
2.详审阶段。即计划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根据计划内容进一步收集和核实数据,确定评价标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访问、掌握确切的资料。
3.审计的结论阶段。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的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