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基本情况及现状
二、维权工作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我们采取送法下乡、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农民工学法、懂法和用法。对前来咨询涉及到农民工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解答,一方面宣传了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二)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权利。我们依法确认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积极推进延包后续工作的不断完善,确保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充分保障了农民工长期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农民工安心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
(三)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随着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渐趋活跃。为此,我们积极引导农户特别是农民工规范土地流转,签订正式流转合同,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
(四)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针对目前我县农村土地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我们对外出务工农民由于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等因素引发的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农民工与受让耕种农民之间的合法权益,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村组干部在二轮承包后,对外出务工人员承包耕地的意愿了解不透,甚至误解,认为外出务工农民已经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部分外出农民工未及时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有的村组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上存有偏差,允许村民小组农户间自行协商每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导致部分外出农民工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有的村组干部对外出务工承包农户和下落不明承包农户的承包地,没有按法定程序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而是以其他方式处置,导致外出务工农民回到村组后,纷纷找村组干部要回承包土地,由此引发纠纷。
(四)有的村组干部工作中图省事怕麻烦,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填发给现耕种农户等,由此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五)税改前,有些农民工深感负担重,通过口头协议将土地送回给村委会或转让给他人耕种,现今政策不同了,他们又想要回承包地,由此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四、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户。针对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户可以通过其亲友转告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二)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农村基层干部要全面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承保法律法规政策,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点,工作中碰到矛盾纠纷能够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找出解决方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近年来,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宅基地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1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对解决农户的住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等原因,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与新农村建设很不协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1 违法占用宅基地的现象严重。《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也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然而,在农村中,许多农户钻“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这一法律空子,不经申请,采取各种手段抢占集体空闲建设用地,绕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所占宅基地上直接建房。所以,超过省定面积使用宅基地现象非常普遍,“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
1.2 闲置宅基地无法回收。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管理粗放。许多农户在建新房的同时,没有拆除旧房,上交宅基地,村委会也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回收宅基地,致使旧房成为了空闲房屋和宅基地。另一方面,当今的农村人口大量流出,在外购置房屋的越来越多,但他们不愿意也没有放弃原有的老宅基地,村集体也无法回收,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3 宅基地矛盾纠纷面广量大。近几年,随着农户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所建新房越来越多,由农村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更是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村中各类矛盾和纠纷涉及到宅基地问题的约占60-70%。纠纷双方往往是互不相让,甚至因此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世代结怨。由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成为积案,处理起来难度大,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1.4 宅基地利用缺乏规划。长期以来,农村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即使有规划,也缺乏整体、长远的考虑,更没有约束力,对村庄建设不能正确引导和有效控制。农户习惯于把临水沿路、交通便利、方便生产生活作为建房地址的首选,形成了“沿路而建”的局面,使得村庄不断向外扩展,而村内对旧宅基地缺乏改造利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内破旧不堪”,整个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村”,成了典型的空心村,影响农村环境,严重制约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村宅基乱象原因分析
农村宅基地出现上述问题不是偶然的,也并非局部,成因错综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2.1 农户认识上存在误区。农户对宅基地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户认为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是他们的私有财产,而且在宅基地和房屋方面存在比排场观念,认为房屋高、住宅面积大就是家庭富裕的表现,就是地位的象征,这样一代代下来,房子越建越多,废弃的房屋也越来越多,闲置浪费宅的基地面积也越来越大。二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缺位。近年来,基层政府对国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户真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甚至出现许多认知上的错误。从调查的情况看,有超过80%的农户表示不知道国家政策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这足以证明农户在认识上存在着极大的误区。
2.2 法律政策上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关于农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规定不够具体,且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政策文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多程度上仅仅依靠地方性政策调整,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
2.2.1 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依据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相关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不明确,分配过程中人为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出现了“谁多占集体土地,谁就多占便宜”的反常现象。同时,农村普遍存在宅基地“终身继承制”,在继承土地上物的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从而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均衡。
2.2.2 宅基地确权颁证不规范。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绝大部分农户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即使有证件,也是填写不规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不明晰,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权难。尽管物权法有要求使用权登记的规定,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依然收效甚微。
2.2.3 宅基地界定不明确。一方面是使用权主体的界定不明确。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户籍和居住时间作为取得使用权资格,但是“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宅基地范围的界定模糊。土地上的树林、菜园、家禽养殖区等附属设施的功能并没有丧失,但却与宅基地使用权捆绑在一起分配给了农户,这样对宅基地范围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农户就可以随意在此范围建房。
2.3 相关部门监管上缺位。
2.3.1 村级监管乏力。由于村干部思想上不重视,放松管理,没有能够把住一户多宅违章建房的首道关口,再加上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集体缺乏强制力,难以有效解决违法违章问题。
2.3.2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收效甚微。对农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基层执法部门虽然进行了管理和监督,但这些部门所涉工作面广量大,加之力量薄弱,使得监管效果不明显。
2.3.3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力不从心。首先,县土地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基层的情况,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其次,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后,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仅仅是制止权,按程序首先是下发《停建通知》,责令停止建设,但过后,农户又会“抢建”,而拆除或收回都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定造成农民的抵触情绪。如果一宗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建房得不到制止,立即又有人效仿攀比,导致违法违规建房的问题愈演愈烈。
3 对策与建议
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农村宅基地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和尖锐,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已迫在眉睫。
3.1 建立健全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立法滞后问题,应加强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3.1.1 完善宅基地的产权制度。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作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确定产权主体,明晰使用权制度。
3.1.2 完善宅基地登记卡制度。据调查,农村大部分房产既没有办理国土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因此,必须将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日程,推进农民宅基地有序管理。
3.1.3 严格土地征收管理。国家征收土地实行补偿原则,对空闲的宅基地,村集体应采取收回的措施,对于宅基地上的空闲房屋,则根据市场价格采用购买的方法,这样既保障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3.2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新方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管理的认识。一方面,在宣传内容上抓住重点,将当前紧张的人地关系和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的思想宣传到位,彻底扭转农户盲目用地、违法用地的意识,增强农户“惜土如金”的观念,让大家明白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是法律的规定,切实提高农户自觉申报宅基地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宣传方式上要多种多样:一是结合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国土资源的宣传,使依法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强大宣传功能,广泛宣传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常识。三是通过开设“土地管理课堂”,进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让基层干部从根本上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把好第一关。四是充分利用各村的宣传栏,广泛开展宅基地等国土知识的宣传。
3.3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3.3.1 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审批制度。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为农村宅基地审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建设标准,为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
3.3.2 规范宅基地取得的程序和条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权,不能因利益驱动而曲法行事。
3.3.3 健全土地执法监管体制。组建国土、规划、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综合执法能力;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执法监管网络,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苗头及时制止,不让非法占地建住宅形成事实,避免给后期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关键词]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存在问题 意见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47-01
1 引言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A性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农民可用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四是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翠华镇是县城所在地,是大关县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总人口4.6万余人,总面积为185.5平方千米,其中耕地1377公顷,翠华镇辖3个社区9个村委会205个村(居)民小组13237户46163人。金海村所属翠华镇,是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试点。该村位于翠华镇西面,与县城隔河相望,东以关河为界连接翠屏村,南与黄连河村相连,西与兴隆村相靠,北与金坪村毗邻。最高海拔1763m,最低海拔840m,全村地势东低西高。全村所辖3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国土面积折合9590亩,其中耕地2761亩,林地2023亩,荒草地2784亩,园地63亩,水域157亩,难利用地1593亩,其他用地209亩。2016年有农户255户1024人,劳动力628人,人均纯收入6406元。在县级和镇领导的大力帮助支持下金海村土地确权圆满完成,从中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和办法,但也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2 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民群众对确权工作的认知度较低。
部分群众认为宅基地既然我是使用者,那就应该由我支配,搞不搞调查进行确权关系不大,都住了几辈子了,谁也占不去的。而且很多群众认为这次调查清楚签字后,政府会不会就像城里收取物业费那样向他们收费,心存疑虑。甚至有部分群众怕减少原来住的大院子面积,害怕调查登记后要退出多占的地块。
2.2 历史问题得不到解决,最新问题得不到改善
在确权过程中虽调阅很多历史资料、数据,但是时间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归属情况也不断变化,很多深层次的历史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隐蔽性问题很难发现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未登记前,大家都默认现状,一旦登记确权,这些隐藏的潜在矛盾就突现出来,加上近年征地补偿的利益驱动,大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在权属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新问题却不断出现,阻碍了确权工作的进行。
2.3 土地权属界址不清晰,权属纠纷得不到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所有的土地登记、审批、图件都是纸质档案,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员变动或保管不善,使部分资料丢失,再加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绝大部分没有土地证,或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是丢失,也给登记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土地的界址不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无法完成确权工作。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登记承包地块面积时,究竟应该登记哪个面积。这里有几种情形。一是承包地块面积不准。有些地块实测面积多于记载面积。二是有些农户将林场边角地、集体所有荒地开垦为耕地,新开垦耕地是否应当确权登记。三是有些农户将祖传房屋拆除开垦成耕地是否应当确权登记。
其次,承包期“30年不变”与“长久不变”如何衔接。当前耕地承包期限登记为30年,30年期满后实行“长久不变”,到时会不会重新调地?到时如何变更登记承包期限?
3 下一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确权登记是促进农村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做彻底,做到“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吃下“定心丸”是当务之急。现就确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3.1 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
以板报、宣传册、群众大会等形式宣传土地确权知识,讲解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民意识,让“为什么确权、怎么确权”家喻户晓,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听民情、顺民意、集民智、解民忧,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包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农民知道,确权工作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3.2 完善土地纠纷调解。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源头加强土地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土地权属。二是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三是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有据可依。
3.3 严格按原则解决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遵守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的五个原则,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实施、公开公示的方式,实施部门联动,严格履行程序,强化入户宣传,搞好分类包保,狠抓环节落实,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即时拨付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稳步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梳理土地争议问题,了解农民诉求;多措并举,突破难点,认真解决“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状;问题;对策;山东临沂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39-02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2012年山东省委1号文件的要求,临沂市学习先进地区的改革经验,自2012年5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经过1年多的时间,在12个县区114个村庄开展了2轮试点。共计完成27 776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认定和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调查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 721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14本。目前全市正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计划用1年多的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要求通过全市该工作的实施,彻底摸清底数,确保产权清晰,得到群众认可,做到证书、亩数、地块、四至、土地性质、土地质量清晰一致,档案齐全,制度规范,信息化管理[1]。首轮登记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累计梳理发现共性问题96个、个性问题28个,大多数得到了有效解决,试点村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发证率100%,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率85%,农民房屋所有权确权发证率83%,9个试点村没有出现一起因改革而上访的案件。
1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状
1.1 初步总结出一套程序和办法
综合政策规定、外地经验、本市实际,总结出了包括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梳理问题、勘测编绘、张榜公示、确权颁证、归档总结“八步工作法”,“一图十二表”、“三书十二表”测绘程序,改革方案公示、测量结果公示、确权登记公示“三榜公示定案”,户主四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试点推进办公室、测绘公司“四到场、四签字”,测量图、表册、证书、电子档案“四对应”等在内的试点工作基本规程,指导试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稳妥推进[2]。
1.2 明晰了试点村的产权关系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临沂市农村产权状况纷繁复杂,产权关系混乱、界限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普遍存在。以前,老百姓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仅仅是“虚权”,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融资等活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将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产权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产权主体,让老百姓的土地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让农村的一草一木都有了自己的“合法主人”。农村产权交易、融资服务平台健全后,农户就可以凭借个人意愿进行交易、融资,必将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1.3 摸清了试点村的资产底数
长期以来,农村资产主要表现为以台帐为基础的各类报表,即便进行了测量,也大多采取人工丈量的方式,缺乏精确性,家底不清。试点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影像图、GPS定位等先进技术,按照画“鱼鳞图”的办法,重新核实确认,准确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数量等实际情况,彻底摸清了农村土地的家底,掌握了农村产权的第一手资料[3]。如第一轮试点中农村承包地原发证面积745.00 hm2,实测后多出47.67 hm2,特别是山区村户均多出近333.35 m2。
1.4 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区域,邻里承包地边界不清、权属关系不明等问题历来是导致村民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重灾区”。通过确权颁证,农户的承包地面积、界址、形状等信息全部记录在“产权证书”上,明晰了权属,避免了邻里之间的矛盾。即便以后因交易引发纠纷,也能通过产权证书上的记载,按图索骥的找到矛盾所在,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准确仲裁依据,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此外,本着“干部在一线服务、问题在一线解决、业绩在一线树立、形象在一线塑造”的原则,大量干部深入基层,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不仅密切了干群关系,而且锻炼了干部,试点工作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拥护和认可。
2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很多农户、部分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部分干部存有畏难发愁情绪。
2.2 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情况与政策相抵触
例如,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许多村根据以往的做法,对于村民死亡、子女考上大学的人员抽回土地,用于补给迁入、出生等新增加的人口,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些农村承包土地未经批准就进行非农业建设,其中部分还通过房产交易或租赁发生实际产权转移,这些现象与土地政策与发展城镇经济相悖,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2.3 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作为保障
前期,邀请有关专家经费进行测算,如果在全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约需经费近3亿元,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要求不能收取村民的费用,在目前财政状况下,工作开展有一定困难。
3 临沂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对策
临沂市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集体产权情况和区位地域特色都各不相同,决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简单化,更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3.1 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操作,切忌掉以轻心。要加强宣传培训,尤其要把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和登记试点工作的精神宣传到户到人。工作既要不等不靠,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更要保证工作质量、时间服从质量,确保万无一失。
3.2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当前,不少地方存在着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超5%多留机动地,随意抽回、调整承包地,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有的农户无地、有的多占地,强行流转、截留收益,四至不清、面积不实、空间位置缺乏,承包地块与合同、经营权证书不一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及时、承包档案不健全不完善等。各地一定要认真查找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严格按政策法规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到户,承包地块与权证合同相符,四至清楚无争议,土地承包关系清晰无纠纷。在此基础上,全面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为长久不变奠定基础。
3.3 保证工作经费
国家和山东省《登记试点方案》要求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以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地籍勘测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GPS定位、人工测绘等方式进行。目前临沂市农村承包地块普遍比较零散,山区和丘陵地区地块更多,登记试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各地必须认真研究测绘方式,确保登记试点正常工作经费。一定要注意把好事办好,防止层层转包,不但增加财政负担,而成造成不良影响。
3.4 严格程序
坚持严格标准,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置。坚持严格程序,宣传发动、现状摸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公示、确权登记、颁发证书,该走的程序必须走,不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更不得逆向操作。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通过公示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工作程序、时间范围、确权内容等情况,形式上可在村内上墙、报纸公告等。坚持农民群众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直接受益主体,从“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群众满意”出发,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到人、每个步骤都与群众反复酝酿讨论、每个环节都请群众参与,每个争议事项都由村民协商解决,每项成果都经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坚持“既尊重历史、又不改变农村现行政策”的方针,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有争议的,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争议调处,及时调查取证,公布办理结果,最大限度地消除抵触情绪[4]。对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意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5 加强沟通交流
为了及时了解情况,加强交流,促进工作,应该定期不定期的调度、检查、通报登记工作情况。各地也要建立调度、检查、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确保市、县、镇、村4级信息畅通,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不出问题。
4 参考文献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J].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6-13.
[2]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农业局等部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指导方案的通知[J].张掖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7):18-22,1.
【关键词】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科学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不仅仅限于地面,而是向地面上空及地下空间的拓展,凡是要建设大城市,建设用地这个矛盾就比较突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科学、合理、有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各级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实施指挥防空、医疗救护、人员物资隐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在和平时期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等场所,为经济建设和群众活服务,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人防工程产权尤其是“结建”人防产权的不明晰,一直是困扰人防工程建设的难点。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一定原则予以确权,但“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占人防工程比例最大的“结建”人防的权属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能否正确解决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已成为影响人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经济发展,人防工程数量得以快速增加,人防工程被拆除和损坏案件开始出现,开发商与住宅小区业主关于“结建”人防的产权纠纷逐年增多,我国人防工程“只建不管”、“重建轻管”和“无钱维护、无人管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人防工程管理出现执法空白,同时,也导致了人防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国有资产流失,人防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制约人防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主要问题
(一)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各方利益冲突纠纷不断。
城市在发展,车辆在增多,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变得一位难求,平时可用作停车库的“结建”人防地下室成为开发商和业主们利益冲突的焦点,围绕结建人防地下室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纷争大幅上升,有关部门在解决这些纠纷时也无法律依据。一些开发商趁机将小区人防地下室出售,或以所谓20年使用权转让,其结果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二)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其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
各方的眼睛只盯着平时利益的争夺,却淡化了“小区人防”维护战时人员物资隐蔽的防空功能的义务。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维护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维护资金难落实,人防设备损坏、被盗的事时有发生。为了方便平时使用,使用者和经营者往往采取非保护性的开发手段,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甚至破坏了人防工程,由于无法落实维护责任人,从而造成维护、管理不落实,严重削弱了人防工程战备功能。
(三)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影响人防建设可持续发展。
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一些人防工程无法开发利用而处于闲置状态,不能实现保值增值,使人防部门失去融资继续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条件。而投资者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投资的抵押贷款时,得不到银行和交易市场的认可,不能做预售登记和抵押、按揭,无法买卖、转让,因而无法引进资金。由于人防工程资产不能变现,一些已建成的人防工程无力开发利用,已开发利用的项目无力改造更新,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人防执法出现空白。
城市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对出让土地附属人防工程有多种处置方式:一是由原维护管理单位直接拆除;二是原维护管理单位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或城市投融资部门拆除,土地经熟化后进行招拍挂;三是原维护管理单位将土地及地下附属人防工程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或城市投融资部门,城市土地储备部门或城市投融资部门通过招拍挂将土地及地下附属人防工程交由开发商开发,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拆除。《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上述前两种处置方式“拆除单位”即行政相对人很容易确定;第三种处置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变得困难,因为原维护管理单位、城市土地储备部门或城市投融资部门、开发商处在同一利益链上,各单位都是收益方。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一次性付出土地出让费用,再确定其为行政相对人,额外负担补偿费用,不合情理。如人防工程产权明晰,谁转让、谁收益就确定为谁为行政相对人,由其向产权所有人支付补偿费用,这类问题即会迎刃而解。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人防工程建设改变了一直由政府投资修建的模式,主要靠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这一资产处于产权不明晰状态,影响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畅通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迫在眉睫。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加强人防工程有效维护与管理的需要,是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保证人防资产顺利流转的需要。
(一)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首先,利用国家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建设资金和人防专项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指挥所、战备物资储备场所等无疑是国防资产。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都属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义务,所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再次,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鉴于其是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建设,该类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应该既保留国有属性,又体现非国家投资主体拥有部分产权的权能。最后,完全由非国家主体投资、利用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修建的法律规定义务外的人防工程,产权理应归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健全人防法制,加快人防工程产权立法。
要进一步健全人防法律法规,建立体系完备、程序规范的人防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创新,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并对现有人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人防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细化人防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享有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责任和义务,维持人防工程的战备功能,保持人防工程产权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为解决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健全管理机制,加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
进一步处理好与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的关系,实行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制度,将地面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外延扩展为多层次的、立体的概念,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领取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根据产权登记对人防工程实施产权管理。凡依法建有、占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资产登记,领取人防资产产权证。同时,要对人防工程使用权进行登记,建立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的档案,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证,建立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各种权利证书,不得进行经营、抵押、转让等。明确和完善建设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完备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