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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财政、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非营利性的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还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
(三)申请使用土地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所缴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付。
(四)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批准权限划拨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原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超过规定时限满一年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规定时限满二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受让方应当自与转让方达成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房产的证明等合法证件,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私有房屋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受让方应当自批准转让之日起六十日内,凭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方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并、兼并或者企业分立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企业双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收回后应当以拍卖、招标为主的方式出让,所得土地价款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安置。
第十三条 交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双方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交换房产的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划拨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使用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一方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出资人联合建设的,所建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建设;所建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后,方可建设。
第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六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的;
(三)人民法院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生效的;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因迁移、撤销、解散、破产的;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
(六)土地灭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对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所占用的土地以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给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基准地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二)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责令其十五日内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并处以应缴出让金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四)逾期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其三十日内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分别对双方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和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 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使 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 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 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及方 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戈忪布后同一 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 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拍卖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先行收购储 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 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招标、拍卖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 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计划、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 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时确需调规划设计指标的, 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 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 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后,计划、规划、建设、 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相应办理有关 手续。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 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招标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 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 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 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 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 土地、汁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人资格;
(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 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 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 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 金;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七)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八)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 定中标人;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由土地政主管部门在定标后lo日 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1勺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 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 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 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 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 补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评标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 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二)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 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四)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限内不 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隋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击竞争对手公平 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力\理拍卖事宜,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成立拍卖小组。拍卖小组 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 成。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竞买人资格;
(二)指定拍卖主持人;
(三)确认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 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五)拍卖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 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六)拍卖小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卖会:
l、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 求;
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
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励晰,应价或加 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槌定竞 得人;
4、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 确认书》。
5、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七)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竞得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 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lo日内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八)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 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 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
(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竞买申 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土坝亍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 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 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 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 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i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手段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过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关键词:房地一致;房地相对分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92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146-02
我国房地关系采取房地一致立法模式,在资源配置相对单一、房地关系格局相对简化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这种房地捆绑的存在状态和处分方法可以很大程度地维护交易上的安全,避免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时候出现的权利冲突。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应探索是否有更适合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立法模式,来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多样化的需要,与现代社会的交易习惯更相符合。
一、我国现行房地一致立法模式的内涵
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我国的土地和房屋关系的立法模式与其他土地私有制国家略有不同,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结合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立法模式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致立法模式。房地一致立法模式要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并一同处分。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是从静态的角度对房地一致立法模式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是从动态角度对房地一致立法模式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从来都承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但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还要求两者必须一并处分即土地和房屋随同转让、随同抵押。当物权发生变动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变动,且两者归于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处分原则。
二、我国现行房地一致立法模式面临的困境分析
我国的房地一致立法模式虽然适应了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但这种立法模式过分关注了土地与房屋在物理属性上的不可分性,并没有充分考虑二者在价值形态和法律形态上的可分性。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一致立法模式面对民法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房地分离的需求时,其困境也日益显现。
首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强调法律应给予通过个人自由意志形成的法律关系提供一种法律保护,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变动,应是典型的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的体现。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在处分其权利时,通常不需要取得他人的同意。③但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则要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行使,这种对民事主体进行房地处分的自治行为的干预,违背了民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其次,我国房地一致立法模式要求在静态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同一,在动态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这种“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致立法模式在公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性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权利人不愿或不能续期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取得的无偿性上相冲突。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房屋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此规定一经出台就引起了各方的质疑。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正,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虽然,此规定看似解决了公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性和国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无偿性之间的冲突,却忽视了不想或因公益不能续期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因为现行《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发生时应该怎么处理,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条款仍然有效,所以当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愿或不能继续续期时,房屋所有权仍然要收归国家无偿所有,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的原则。
最后,虽然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但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强烈需求更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大量分离的根本原因。对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充分利用的需求,对实现投资、融资的经济价值的需求和对全面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求使现行的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滞后于现实生活,忽视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享有权利并能独立地行使权利的强烈需求,才导致了法律对“房地产一致”的法律规定与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的矛盾。
三、构建适合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
房地一致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再绝对坚持房地一致立法模式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与其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现象予以限制,导致实践中产生更多的冲突,不如找到一条可以解决冲突的路径,对这种现状予以确认和保护,这样更有利于界定各种权利和利益,对各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一)各国土地与房屋关系的主要立法模式考察
作为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在经济生活发生变化的同时,各国土地与房屋关系的立法模式也顺应潮流不断地完善与进步。这些房地关系的立法模式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审视和选择适合我国房屋与土地关系立法模式的基础,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不同的现实需要,各国在土地与房屋关系上主要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为了适应自然经济和简单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主义的立法模式。一元主义立法模式采土地吸附房屋的原则,把房屋当做土地的从物,此时土地与房屋不可分离。这种立法模式源于罗马法。从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出发,因为能满足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在土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社会背景下是较为适合的。罗马法后期,为保护建筑人的权利出现了地上权制度。《罗马法》规定“地上权的所有主,即建筑物的所有主,仍然是地皮的所有主,只是允许地上权人获得类似于现状占有的令状,以保护自己对建筑物的享用。”①该阶段的地上权人享有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土地所有人,其并没有改变建筑物属于土地组成部分的事实。所以,地上权制度的产生,但还没摆脱“一元主义”立法模式的束缚,仍然属于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主义立法模式。
第二种是在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各种利益要求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实现了物尽其用,保护市场中各方主体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实现的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土地与房屋权属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中土地与房屋各自为独立的不动产,可以发生法律上的分离,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可以独立存在并且分别处分。随着人口急剧增加,土地资源日益稀少,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主义立法模式己不再适应社会现实经济的需求,而肯定房屋的独立性并使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相对分离已成为发展的趋势。对此,德国在1919年颁布的《地上权条例》规定房屋变成了独立的主物,不再是土地的从物。自此,《德国民法典》确立并规范了以“取得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现代地上权原则,同时也完成了土地与房屋关系立法模式从“一元主义”向“二元主义”的过渡。随后《日本民法典》仿照《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分离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中土地的权利与房屋的权利是各自独立的,可以独立转让或者设定抵押。这种制度设计满足了他人较长时间对土地利用的需要,同时也在法律层面解决了土地和房屋权利冲突的矛盾。
(二)用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来构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
通过上述对各国土地和房屋关系立法模式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分别界定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土地和房屋各自利用价值的最大化,保障房地产资源配置效益最大的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可以很大程度地解决现行立法模式下的困境。
在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并可以分别转让、分别设置抵押。此种立法模式下,权利人不但可以同时拥有或处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分别享有并分别处分两种权利。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的理论可行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独立性的承认,和对两者各自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肯定。在可行理论的支持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和转让也都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可以消除两权分别抵押、转让带来的冲突。
综上所述,承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相对分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相对分离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不仅能为解决现在房地一致立法模式下出现的房地分离的现象找到理论支持,更能够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满足各种权利人多元化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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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8.
关键词: 高中地理教学 直观图示法 教学设计要求 作用
直观图示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以现场绘图为主要方式,配合教师口头讲授,揭示地理事物现象或规律,激发学生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直观图示法在教学过程中直观、明了,将深奥的理论与复杂的内容以图形、图表等浅显的形式表现出来,便于学生理解与接受。这种教学手段,教师易画易用,随用随现,它既能充分发挥地图的教学功能,又能弥补教学挂图、地图册、插图等的不足,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理想方法之一。
要充分发挥直观图示法的多种教育功能,使课堂随手所绘的板图真正成为地理课堂教学的形象语言,成为达到课堂教学目标的重要载体,教师必须在课前围绕教材精心设计。
一、直观图示法教学设计要求
1.要化抽象为形象。
一些抽象的地理概念、规律用板图、示意等图形表示出来便于学生理解记忆。如在讲解洋流的形成原因和分布规律时,教师可以在黑板上快速几笔画出世界轮廓图,在图的左侧添上气压带的位置和风带的风向。教师结合板图讲解各支洋流的成因,这样抽象的地名、洋流名称便跃然于图上,学生能较容易地理解、掌握洋流地理空间分布规律和成因。在讲解洋流地理意义之一四大渔场形成时,在渔场的位置画出鱼的符号,学生结合板图很容易理解四大渔场各自的成因并识记住渔场位置。
2.要化静态为动态。
根据心理学的原理,动态的事物比静态的事物给人的刺激更强烈。边讲解边画图,不仅把“静”图变成“动”图,而且把死的“哑”图变成会说话的“活”图。如在讲解各支洋流的成因时,教师结合图左侧的风带的风向,讲解北太平洋赤道附近海域在东北信风的作用下海水将由东向西流,形成北赤道暖流。中纬度海域在中纬西风的作用下海水由西向东流,形成北太平洋暖流。这样在太平洋西部海域,北部的海水少了,南部的海水多了,海水由南向北流,形成日本暖流。在太平洋的东侧,北部的海水多了,南部海水少了,海水由北向南流,形成加利福尼亚寒流。通过讲解学生很容易理解北赤道暖流和北太平洋暖流为风海流,日本暖流和加利福尼亚寒流为补偿流。同样边讲边画出北半球中高纬度洋流图和南半球洋流图。在讲解过程中学生注意力随着教师的语言和手中的粉笔而转移,充分调动了视觉和听觉,注意力集中,在轻松愉快中获得了地理知识。
3.注重巧妙设疑。
学始于思,思源于疑。思是学生发展智力的核心,是学生学会学习的关键;疑是启迪学生思维的钥匙,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前提和立足点。在用直观图示法进行教学时设置问题是必要的。一堂课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要使学生记住多少地理知识、原理和分布规律,更主要的是要锻炼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技能。教师在设计板图时要寓疑于图,在课堂教学时引导学生,以图启智。如在讲解天气系统――锋面时,教师在黑板上画出冷锋和暖锋示意图后让学生仔细观察两幅图,提出问题:①可以从哪些方面区别冷锋和暖锋?②冷锋过境前、过境时、过境后天气有什么变化?③暖锋过境前、过境时、过境后天气有什么变化?④冷锋过境时和暖锋过境时天气变化有何异同?这样通过层层设问,逐步诱导,引导学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地分析和归纳出冷锋和暖锋各自特点,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目的。
4.讲究简捷、生动、美观。
课堂上画图,一般是边讲边画,这就要求画图速度必须快,和口头讲授步调一致,因而下笔要简捷。画图时只要神似,突出特点就行。如在画世界洋流分布图时,快速用几个倒三角形勾勒出世界各大洲的轮廓就行了。画板图一般使用白色粉笔,必要时可用彩色粉笔作点缀,如画水循环示意图时在陆地上快速用绿色粉笔画出树的形状,用蓝色虚线表示湖水和海水,海水蒸发形成的水汽画成云的形状,降水用一组斜虚线表示。这样画出的图既简单又形象还美观,易于学生观察。
二、直观图示法在地理教学中的作用
1.有利于帮助突破教学重点、难点。
很多地理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规律在课堂上靠单纯讲解学生难以理解,这样会打击学生学习积极性。使用直观图示法可以把一些抽象的地理事物运动变化规律形象地表示出来,降低教学内容难度。如在讲《地球的公转运动》中太阳直射点的回归运动、昼夜长短变化等内容时,可在黑板上画出地球公转的示意图,在画公转示意图的基础上画出四个节气的日照侧视图,教师再结合地球仪进行直观演示。然后再让学生仔细观察示意图,通过观察比较四个节气时昼夜弧长的状况,理解昼夜长短的变化规律。通过观察比较四个节气时极圈内极昼、极夜状况,让学生理解极昼、极夜变化规律。一个很难讲解、理解的问题,通过直观图示法变得一目了然,帮助师生突破了难点,掌握了重点。
2.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增强学生的注意力。
爱因斯坦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地理学习过程中强大的动力,它能促使教学过程形成良性循环。课堂随手所画板图直观、形象、简单、美观,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它极大地丰富了语言以外的信息,为教学增添了新的活力。讲解时所设置的问题使学生见其形、发其思、追其源、探其果,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中讲绘同步,促使学生注意力随着教师的粉笔和语言而转移,增强了学生注意力。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
随堂所画的板图使抽象的地理概念与规律具体化、形象化,易于学生把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结合起来,加速从具体感知向抽象思维的过渡。例如讲解地球公转地理意义时,我在黑板上画出四个节气日照侧视图后,让学生在脑海中想象这四幅日照图。这样就培养了学生把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相结合的能力。再让学生观察分析四幅图中晨昏线和经线圈是怎样的关系?太阳光线和晨昏线是怎样的关系?极昼、极夜的范围和晨昏是怎样的关系?太阳直射点的纬度和极昼、极夜范围是怎样的关系?学生通过讨论和分析,把问题层层解开,最终获得正确答案。通过分析、解决问题,学生培养了多端思维、逻辑思维、空间思维、创造性思维和综合性思维等多种地理思维能力。
4.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讲画同步的地理教学方法,有助于引导学生重视各类地理图表,把学习内容落实到图上,做到胸中有“图”。画好地理板画是地理教师应具备的教学基本功。教师在黑板上画图一挥而就,一方面能使学生佩服老师,另一方面能激发学生向老师学习的动力。教师可指导学生在纸上仿效画图,培养学生画图的兴趣和习惯,促使学生手脑并用、视听结合,有利于掌握、巩固地理知识。教师指导学生读图、分析图,可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读图、分析图的基本地理学习技能。
总之,直观图示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功能是很大的,是地理教学中常用的得力教法之一。课堂上随手画图是地理教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独特风格。利用随手所画的图进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锻炼学生的读图、分析图能力,帮助学生掌握地理知识和地理技能。实践证明,善于在课堂上随手画图,并利用图进行地理教学,教学效果往往很好。因此,地理教师要不断提高画板图能力,充分发挥直观图示法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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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三、军队和地方有权属争议的用地单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服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把争议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