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通过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吸纳一批人就业
在落实中央、省及我市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吸纳一批人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二、通过优化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解决一批人就业
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解决一批人的就业问题。
三、通过对困难企业实行“降压减负”,稳定一批人就业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工业企业克服困难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20号)精神,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在2009年内要实行社会保障“五缓、四降、一补”等综合措施。“五缓”即困难企业半年内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四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6.5%降低到5%;生育保险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0.8%降低到0.4%;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2%降为1.5%;工伤保险在原费率基础上按行业类别各降低0.2个百分点。“一补”即对困难企业为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而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的,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积极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同时,要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监测,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变化、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制定工作预案,避免因企业大规模裁员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通过推行“就业套餐计划”,扶持一批人就业
要按照我市“就业套餐计划”有关规定,通过推行“就业套餐计划”,扶持一批人实现创业就业。为了顺利推行“就业套餐计划”,保证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科学设定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并建立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社会监督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效率。
为了解决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难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市直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中引入竞争机制;全市小额担保贷款不再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统一担保,各县(区、市)及开发区都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至少划出100万元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由当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及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
五、通过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带动一批人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加大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力度,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一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依据我市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全市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二要积极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组织城乡有创业意愿的所有失业人员都来参加SIYB创业培训,积极发挥创业培训的龙头带动作用。要依据我市SIYB中国项目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SIYB培训教师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三要完善创业跟踪服务。各县(区、市)及开发区都要建立创业指导委员会和创业者发展协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同时要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与就业服务相结合,依托各级政府的政务大厅,为各类人员创业就业铺设“一条龙”服务的绿色通道。
六、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人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精神,并按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及管理办法,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安置机制。
七、通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一批人就业
要依据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加大发放培训券的力度,力争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失业人员全部发放培训券,持有培训券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职业技能需求,到我市任何一家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凭培训券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一是要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二是要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三是要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农业部门和扶贫办也要通过其“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四是要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发展做准备。
要运用就业专项资金,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推动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对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要加快所需技术培养,为促进就业和企业发展服务。搭建职介平台,帮助培训机构搞好外引内联,搞好校企对接,拓展劳动力转移市场空间,对农民工强化跟踪服务指导。
八、通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介绍一批人就业
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聘活动及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出击,与外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建立密切联系,重点搜集外地用人信息并定期,基本建立以市、县就业指导中心为核心,街道(乡镇)为纽带,社区(村)为基点的劳动力信息收集和机制,广泛收集和用工信息。各县(区、市)及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可借乡镇赶集的时机,把招聘会开到乡镇,把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
九、通过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消化一批人就业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达到控制投资、工期、质量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下列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以及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以上项目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方准予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制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目标、步骤和措施。对已经搞了多年监理工作的地区、部门应当很好地总结经验,扩大监理影响,使监理工作持续、深入、全面地铺开。对尚未起步的地区、部门,则要先抓好监理单位的组建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由省计委和建委共同负责推进我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建委作为全省建设监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考核、定级。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业绩,进行资质的动态管理。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允许有条件的监理单位跨行业、跨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竞争。不允许以投资或行业管理来垄断监理市场,搞行业保护。
四、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拓展监理范围,提高监理成效。监理单位要积极开展设计阶段的监理,加强对设计方案的评选和设计图纸审查,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进度。通过优化和改进设计方案,节约工程造价。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准的规模进行投资控制。应当配合项目法人搞好施工招标工作,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可靠的施工单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作要朝着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的方向发展。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合同进行监理,要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建立监理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体系,做到人员、技术到位,热情服务,严把材料、设备、工序的检验关,公正、科学地搞好监理工作。
六、各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物价、建设部门制订的有关监理收费的规定。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下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现行监理取费标准的到位,帮助监理单位解决取费上的困难。对于低于规定下限标准取费的监理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和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同时,采取正常取费和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作为弥补取费标准低的辅助办法。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同意采纳后,节省的投资,经投资管理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监理单位可以视投资额大小从节省投资中提取5%至20%作为奖励,以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稳步发展建设监理队伍,搞好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建立监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监理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一哄而上。要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经验丰富、懂技术会管理的监理队伍,树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保证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管 创新
2005年1月,根据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襄阳市被确定为湖北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宜城市也成立了相关单位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社区矫正办公室,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宜城市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由监所检察科作为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能部门,开展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检察。
一、现状与问题
近期宜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辖区内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统计,并重点监督执行机关对本辖区内“五种人”的回访考察。统计显示宜城市2012年监外执行的“五种人”共有76人,其中缓刑犯26人,假释犯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7名,剥夺政治权利30人,保外就医1人。个别基层派出所有的不知道其辖区内究竟有多少监外执行罪犯,也谈不上规范建档、对重点人口进行监控教育、定期回访考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审判机关的原因。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如果被告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法院就对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当庭宣判缓刑之后,只要被告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就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更为突出的是,实践中只注重对罪犯的审判、宣判,忽视了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这一重要环节,也没有送达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导致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失控脱管。
二是罪犯本人的原因。不管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审判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发给他的法律文书,这五种人都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并且自觉接受执行机关的回访考察,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改造情况。但是,监外罪犯本人或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羞于见人,或害怕再被处罚,或者是释放他时未告知他应当到派出所报到等原因,不知道或不愿意到辖区派出所报到,而是悄悄地回到自己的家中或者悄悄地打点行装,外出务工,形成脱管失控。
三是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职责不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09年6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执行罪犯,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这一《通知》本身与最新的《意见》和现有法律规定相矛盾,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刑罚执行的强制力。
四是监管执行脱节的原因。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另外,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往往是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而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缺乏监督;作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监督、管理的权利,因此即使发现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有问题,也无法依职权予以监督;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执行中往往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是收监也是法院的事,这样势必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成了游离“法网”以外的鱼。
五是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机关、人民团体和志愿者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决不允许超越法律之外的活动。检察工作切入的重点主要有:其一,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以及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建档情况开展检察。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搞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档案的交接工作。其二,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期限的变更、期满宣布等执行情况;其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进行感化教育。四是检察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刑罚、服从监管、接受帮教,履行社区矫正规定的义务情况。督促社区矫正机关对表现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对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拒绝接受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甚至违法违纪的,以及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社区服刑人员,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向决定监外执行机关建议,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有机统一。
二是发挥协调配合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检察院与公、法、司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加强与公、法、司三机关的联系,协调三机关之间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的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完善信息档案资料库,实现资源共享机制。在目前我市尚未联网的前提下,法院、监管机关应分别将罪犯缓刑、假释、管制的考验和执行时间,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出监时间等,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及检察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予以及时回执。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应每季度核对一次名单,拾遗补缺,纠正差错,同时建议检察、公安机关统一对监外罪犯的管辖统计。
四是创新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方式。执法的透明化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应实行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统一。通过适时介入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前置程序,更直观地对罪犯管教考核得出的结论、以及考核制度的合理性、考核方法的公正性、监管等机关审批程序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同时规范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监督的程序,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以保证监外执行的正确有效适用,减少错案、假案的发生。在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中,重点强化个案的监督。加大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对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案件应通过抗诉进行监督。切实体现罪犯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对检察机关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重点加强对刑罚的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求立法对刑罚执行中“五种人”的刑罚执行问题存在的各类问题的完善。
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把好适用对象关,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统一。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注重对危险社区矫正对象控制情况的检察,督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监督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对矫正对象行为的监管,有效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对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要加强检察监督,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收监建议,或直接督促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收监或收回由公安派出所直接重点监管的建议。
为了全面掌握民政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开展情况、深入挖掘民政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典型经验、认真梳理本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县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我局专项调研组于5月22日-31日,深入各乡镇,采取听取汇报与座谈交流相结合、实地走访与归纳问题相结合、提炼亮点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等方式,对民政部门团结进步工作进行了调研。具体报告如下
一、民政工作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体现的情况
1、重视有高度。民政上下层面,下到下属事业单位、窗口对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都十分重视,把该项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当中,都把该项工作作为民政一项重要任务来狠抓落实,同时健全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关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安排有力度。我局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机融入到各居委会、各社区、各下属事业单位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安排。在此基础上把民政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安排部署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与窗口单位的常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层层安排的良好格局
3、宣传有广度。各下属事业单位、各窗口单位深刻认识到在服务中体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有效强化将民族团结纳入创先争优范围的自觉性。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服务有亮度。本部门窗口单位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与常规工作紧密衔接,尽最大程度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满意的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深。个别地方、个别窗口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以至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该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务虚情况,同时也造成了只做表面文章,只耍花拳绣腿的不实问题
2、工作落实不到位。受服务水平所限,使有关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稳步实施,在一些地方或一些部门还存在一些障碍和瓶颈。
3、工作思路不开阔。综合而言,个别科室、个别下属事业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还存在创建思路狭隘不够开阔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将脱贫攻坚作为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从民政部门职责出发,聚焦农村贫困人口,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衔接,全力推进2020年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统筹农村低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慈善帮扶等工作,加大投入和精准施策相结合,兜底保障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合力推动全市2020年脱贫项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在巩固已脱贫对象救助质量基础上,确保将未脱贫的31户、62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条件的全部纳入,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切实“兜住收入水平、兜准救助对象、兜实基本待遇、兜牢民生底线,兜好保障成效",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40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至52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审慎把握贫困人口低保退出条件,并留足缓冲期,保障稳定脱贫。落实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实现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覆盖。
(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各乡镇(街)民政办要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议”、阳光操作,视急难型、支出型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有效救助,切实防止致贫和返贫。
(三)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
促进乡镇社会福利中心整合工作,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探索建立家庭赡养、监护照料信息台账、定期探访制度,适时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推行公益诉讼,逐步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落实贫困残疾人保障政策。
认真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动态信息更新调整,确保应补尽补。
(五)加大扶志扶智力度。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贫困群众及其子女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要继续完善慈善捐赠规程,做到专款专户,及时划拨。并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开展扶贫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爱心活动,为有需求的贫困群众捐献衣物、实施公益救助。
(七)巩固脱贫成效。
强化脱贫攻坚工作中保障兜底工作,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按符合的条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继续落实好“四个一批”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做好脱贫攻坚民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工作时限,落实责任,强力推进,抓好落实。
(二)坚实履行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职责。
依照《市民政局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对涉及到的职责部门与科室,严格按照工作重点及任务清单,部署好各阶段工作,在对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兜底保障基础上,充分发挥民政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等方面扶贫优势,更高质量完成扶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