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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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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范文第1篇

为加快推进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精致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最大限度地解决旧城区住房安全、脏、乱、差、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大幅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征收范围

综合一片区(酒厂片区、青年街片区)、综合二片区(恰普河路片区)、综合三片区(农业农村局片区、康利小区西片区、体育广场片区)、别斯托别乡片区(恰普河路片区)、工业园区片区、三小片区(则新路片区)。

四、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第187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五、征收原则

1、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民生为重、公正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2、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产权调换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年度工作计划(2021年3月30日前)。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二)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2021年6月9日前)。

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一楼,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县直部门和涉及旧城改建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

(三)底数摸排宣传动员(2021年6月30日前)。

由指挥部指导各有关乡镇选派专职干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进行入户调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逐户进行排查,摸清改建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口、生活状况、征收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同时拍照造册存档,杜绝出现突击增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和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2021年6月30日前)。

依据人民政府批复下发2021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完成各乡镇征收人员培训、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相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与乡镇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有关乡镇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征收工作。

七、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及优惠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具体补偿标准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享有优惠价安置房的权利。

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范文第2篇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镇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原则。项目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则。努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连续性,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报告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三)结合实际,努力营造和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氛围,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补偿和安置任务。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镇原综合厂全部区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记载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凭证据实补退。

(二)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划对其进行现场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及附着建(构)筑设施,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住房征收奖励: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见附表三)。

(2)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居民住房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1.2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②产权置换优惠标准

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优惠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下浮3%优惠购买。

③回迁安置住房的标准为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合格工程,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另行公布)。

2.经营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居民个人拥有的两证齐全的营业房(底层铺面)实行原地回迁。办公、商场、宾馆、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七、其他

(一)办理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此次征地前单位或个人擅自与村集体购买土地且未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土地属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合法划拨或交易的国有土地按取得成本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三)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交纳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清以上费用的,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六)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契税,办证费、工本费在产权调换等平方面积内由征收人支付,超过部分,按规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房屋及超过征收期限拒绝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公告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拆除,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范文第3篇

二、房屋征收范围:各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各用地单位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今年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工程需要、项目进度情况,合理设定所承担的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征收时限等,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调查结果。

三、征收补偿方案: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共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社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维护稳定工作部署,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对国有土地征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确保我市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由市维稳办牵头,项目主管单位、市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准确预测、认真编制《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方案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4、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提交市维稳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都必须设立涉稳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确保信息渠道灵敏、快捷、畅通。

五、补偿与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合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依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六、安置房建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方案和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范文第4篇

建设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诸暨市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务院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镇建设、及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地块实施综合改造,并对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资金情况

项目所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各相关出资单位筹措解决,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场化安置)两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再给予15%的货币补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实行拆一还一”补差价,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户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形式发放安置房补助,鼓励被征收户向房产市场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产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向征收部门结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结算。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中用地性质为工业及参照工业类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对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

五、相关政策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家费:按照2000元/户计发两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部分按标准再给予10元/㎡计发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 币补偿并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市区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发放(镇乡按照当地住宅房屋市场租赁情况确定),计发 20 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放弃评估的按 照 500 元/㎡补偿。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补助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 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3)职工歇业损失:凭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保依据 及征收公告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册,补助一年期的生活费6000元/人。

(4)停业停产损失补助;依据被征收单位有效的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按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 6%给予补助。

(5)机械设备的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可以拆装的补偿拆装搬迁调试费用。

(6)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在2021年4月下旬开始实施至2021年9月下旬结束,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截止日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发给按时签约搬迁奖,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积550元/㎡计发(其中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用地的除外)。逾期签约或搬迁的,不再计发按时签约搬迁奖。

国有土地征收及补偿条例范文第5篇

征地拆迁拒绝签字行为意味着没有得到民众的同意,民众有意见表明及征地方和民众还没有就利益和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