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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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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号)和市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区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发号)精神,全区征地具体及补偿标准为: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①耕地(水田)、精养鱼塘、人工高产油茶、原属水田的果园、茶叶园、菜地和棉花地每亩统一年产值1158元,补偿倍数19倍,即:每亩补偿22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同);

②宅基地、旱地,原属旱地的果园、茶叶园、菜地和棉花地每亩补偿11000元;

③水域(水库、水塘)每亩补偿6800元;

④林地、原属山地的果园、茶叶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7000元;

⑤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5500元;

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3500元;

⑦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每亩补偿2000元(含森林植被恢复费)。

2.青苗(果树)补偿标准

①栽有作物的耕地的青苗补偿费600元/亩;

②果园:密桔、早熟梨、杨梅、枣类成林投产的为6000元/亩,未投产的20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7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

③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果树每株补偿9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6000元/亩补偿),2米以下(不含2米)果树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200株的按2000元/亩补偿),其它树木不予补偿。

3.其他补偿

①精养鱼塘护坡工程等按每亩3000元给予补偿;

②坟墓补偿按新坟(3年以内)每穴400元,老坟(3年以上)每穴200元(含迁坟、安置地等所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4.根据府字号文件精神,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杭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等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如下:

(1)补偿标准:

A、框架结构房屋440元/平方米。

B、砖混结构房屋360元/平方米。

C、砖木结构房屋280元/平方米。

D、土木结构房屋200元/平方米。

E、简易棚40元/平方米。

F、水泥晒坪30元/平方米。

G、三合土晒坪20元/平方米。

H、住宅搬家、过渡综合补偿费(含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电线电表等):1000元/户。

I、水塔每立方米容量1600元。

J、压水井:200元/口。带水泵的压水井:300元/口。公用水井:2000元/口。

K、沼气池800元/座。

L、围墙补偿费50元/延米。

M、厕所依据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按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

N、猪、牛栏补偿费:40元/平方米。

O、厂房搬迁费根据省、市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的补偿价×建筑面积(㎡)

(3)对拆迁房屋檐高(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按确定的建筑面积补偿;房屋檐高和隔热层层高在1.7m以上、2.2m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0m以上、1.7m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补偿;1米以下的隔热层(无论什么结构)均按2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

(4)工业用房或其它特殊用房以评估价确定补偿。对层高5m以上6m以下的补偿系数为1.5;6m以上系数为1.8。

(5)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22号令《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173号令《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以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拆迁,需整体搬迁安置的,以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按当地还建房建设标准一次性给予县级人民政府补差,安置房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村民建房安置在城镇(集镇)规划外的,由各乡镇负责安置建房;城镇(集镇)规划内的,先各乡镇提出统一建房安置规划,交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乡镇负责安置建房。

二、征地拆迁时限

征地拆迁房屋完成的时间以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时限为准,由各乡镇切实抓好落实,按时间节点如期完成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任务,确保施工单位顺利进驻建设。

三、征地拆迁程序

1.杭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水区征地拆迁办对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人征地拆迁公告。

2.由鹄山、人和、下村、等乡镇分别对确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征地拆迁通知书,并在送达表上签字,签定征地拆迁协议。

3.鹄山、人和、下村、观巢等乡镇分别组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4.为确保拆迁安全和拆迁工作如期完成,房屋拆除由各乡镇分别统一组织实施,并清理建筑垃圾。

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市场管理;深圳市;主要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0-0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测绘以及房屋拆除等中介服务不仅是房屋拆迁的重要环节,还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据此,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极为重要。从现实中来看,深圳市在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努力平衡拆迁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征地拆迁纠纷相比其他城市大大减少。但随着深圳作为全国窗口城市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其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亦趋困难,尤其体现在拆迁服务市场在管理上混乱和无序,致使各类拆迁服务机构在拆迁服务过程中均对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引发拆迁矛盾。

1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

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是形成和完善征地拆迁服务体系的首要前提,但深圳的现状是关于规范拆迁服务市场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这直接导致成熟的征地拆迁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深圳市从事房屋拆迁的测绘、评估服务的机构以及房屋拆迁公司等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规定。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只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设立资格、资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测绘机构而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依据,如此便导致了拆迁服务机构随意进入拆迁服务市场,造成市场运作的无序化,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与此同时,拆迁服务机构缺乏充分的行业规范,其所从事的拆迁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业组织应对其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监督,发挥行业组织对该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职责。目前深圳关于拆迁服务的行业组织有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及深圳市测绘学会,但它们仅对拆迁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章程都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乃至准入拆迁服务市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限,使得行业协会作为拆迁服务市场中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被充分地体现和发挥,拆迁服务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2选定拆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2.1拆迁服务机构选取程序有待完善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服务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而这些拆迁服务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拆迁服务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拆迁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拆迁服务机构在从事拆迁服务工作时极少会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标准等细节向拆迁当事人公开,因此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服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以及信誉等方面信息同样存在不了解的情况,且拆迁服务机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开发商等主体有一定的利益纠葛,拆迁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真实性同样饱受质疑。

拆迁服务机构在选取程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开展拆迁服务工作则容易产生各方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拆迁当事人错选拆迁服务机构,使得不符合资质、资格或者信誉不良的拆迁服务机构参与到拆迁服务工作中,使评估、测绘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引发拆迁纠纷。

2.2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匮乏

虽然在拆迁服务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确定拆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同行间的恶性竞争,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恶性竞争损害同行利益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处罚较轻,并不能有效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被损害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弥补。而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的不足,更挫伤其从事拆迁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利于拆迁服务行业的发展。

3拆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不够健全

3.1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另外在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市拆迁办应当建立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严重失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然而,目前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尚未建立相关的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一方面不能对拆迁评估机构形成一种考核机制,约束并规范其在拆迁评估工作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利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利于在行政管理中融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影响整个拆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3.2拆迁测绘机构的备案制度

对于测绘机构方面的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测绘机构备案制度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测绘机构虽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成效并不大。由于缺乏完善的备案制度或诚信档案制度,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受到限制,使拆迁人选择测绘机构时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拆迁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服务市场秩序。

3.3拆迁单位的备案制度

对于拆迁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拆迁单位的设立及其资质、资格是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认定的,也就是拆迁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拆迁主管部门掌握了各拆迁单位的信息,因此未规定备案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建立拆迁单位诚信档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拆迁单位的规范管理。在拆迁工作中,拆迁单位承担最繁重的具体拆迁工作,与当事人针对补偿方案进行谈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爆破、拆除等,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缺乏拆迁单位诚信档案,拆迁当事人即使对拆迁单位不满或者拆迁单位作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其之后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并无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不能有效地通过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4违法拆迁行为仍时有出现

深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态势,使相关主管部门偏重于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偏重于实体性规定,忽视正当程序保障。由此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拆迁事件,增加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利益相挂钩,导致在拆迁工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其绩效利益,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此外,由于缺乏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有力监管,违法拆迁行为一旦确定,受到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目前,对拆迁行为较为有效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但舆论毕竟带有主观色彩,对规范拆迁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

5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5.1拆迁估价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此外,《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161号令)也规定了,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以上规定虽然对评估结果争议提供处理的依据和方式,但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既没有设立评估专家鉴定机构,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等,仅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但由于目前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强势干预的因素,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能否客观公断是存在质疑的。缺乏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完备的鉴定程序对异议结果进行鉴定,争议纠纷则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

5.2拆迁测绘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对于拆迁测绘方面,《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而根据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时,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主要负责对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那么,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如有发生测绘结果争议的,地籍测绘大队则同时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使得测绘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尤其面对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趋繁多,有质疑的拆迁测绘结果无疑会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谭晓莉.征地拆迁矛盾现状及原因研究——以广州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238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政〔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总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文〔20*〕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市、*县、*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确定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市)负责。

各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1、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

2、征地预公告(书面公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社会保障措施组织听证。

4、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5、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各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南平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6、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8、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1、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南平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政(2*)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1、各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县(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务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施工图

一、概算清理的目的及内容

(一)概算清理的目的

由于铁路工程线路长、工点多、涉及面宽、周期长的建设特点,部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征地拆迁、物资设备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变化等难以预计的因素影响,造成了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批复后,在项目竣工决算前,出现较多前期难以预计的变化。因此,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管理,真实地反映铁路工程项目概算变化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概算总额,需要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概算清理。

(二)概算清理的内容

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实行总价承包。基于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特点,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到项目竣工决算前,施工图设计较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会发生一定改变,实际施工条件较施工合同条件也会发生一定变化。因此,通用合同条款就约定了允许对合同总额进行调整内容。一般允许对合同总额进行调整的内容包括:

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

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

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

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

5、非责任事故、问题的II类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依据2012年10月铁道部新颁布的铁建设〔2012〕253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增条款)

二、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应遵循的原则

清理概算必须按照依法合规、实事求是、遵循合同,公平、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任何的差错,均会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责任与利益问题,决定了我们必须严肃对待清理概算。

另外国家对基建投资的监管有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程序,只有经得住最后审计的检验,才能说项目投资管理是合格的,任何的不合格或差错问题,最终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三、铁路项目概算清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一)施工图“量差”问题

施工图“量差”是指将施工图与初步设计核备概算的工程数量之差(两阶段设计),而初步设计核备概算与施工图预算总额的差就是施工图“量差”的费用。实际进行施工图“量差”费用清理时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施工图与初步设计两阶段的设计深度不同,工程数量的深度和细度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站后专业),所以筒单的采用工程数量差额来计算概算差额有一定问题。

2、两个设计阶段在计算工程造价时,采用的定额不同,即施工图预算站前、站后工程采用预算定额,而初步设计站前、站后工程分别采用预算、概算定额,因此在定额采用上有较大的区别,从而影响了工程的造价。

(二)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补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铁道部相关文件,征地拆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文件确立的补偿标准高于初步设计概算时,需报部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按变更设计程序报部批复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拆迁应按铁道部批复的标准及范围执行。但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征地拆迁工作时,各市、县地方政府往往有不同的标准及政策,情况千差万别,加上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漫天要价的现象经常发生。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地方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管区范围征地拆迁工作,要经过铁路与地方相互认可,交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后报部批复。

2、铁路建设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项目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由建设单位汇总,交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后报部批复。

3、在清理概算过程中,应首先审核五方签认的手续是否齐全,其次审核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材料与铁道部批复的标准及范围的一致性,避免重复补偿、超范围补偿以及超标准补偿等现象发生。

4、“三电迁改”以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地方的给排水管路迁改、热力管网迁改等,需要建设、施工、监理、设计以及产权单位进行确认(含迁改线路与铁路相关的平面位置图,迁改长度、类型、种类、工程数量计算单、工程数量汇总表、单项概预算表等文件),相关迁改会议纪要以及管线改移协议、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均需提供,以上材料汇编成册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5、管、线、路迁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编报费用,建设单位组卷后,经过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纳入清理概算文件,报铁道部批复。

(三)变更设计问题

1、存在的问题

变更设计工作量较大、人为因素较多及变更原因多种多样等,造成变更设计的管理工作混乱。如有的项目所有的变更设计全是增加费用,没有因优化设计、施工方案等工程数量减少而相应减少费用,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有些项目应该属于小型临时工程范围包含的工程内容,也列入变更设计的范畴,费用重复计列;有些项目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I、 II类变更设计的划分不准确、未严格按照“现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导致既成事实之后变更费用难以控制等。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变更设计费用的严重超支。

2、解决的对策

(1)对于I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批复计列,所有I类变更设计应该分类汇总,并注明批复文号、必要时注明投资来源(例如有地方出资时)。

(2)II类变更设计,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风险包干费包干的工程,不增加概算,但建设单位应汇总相应费用总额,在文件中说明,供审查时参考。

(3)对于符合“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条件的的II 类变更设计,按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编制概算,上报主管部门批复后,汇编进入清理概算文件。

(4)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图没有发生变化的,仅施工方法、现场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投资增加,需充分说明理由和原因,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费用。确属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后上报铁道部。II类变更设计必须具备完善的手续。

(四)材料价差清理问题

材料价差按铁道部“铁建设〔2009〕46号”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其中: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按铁道部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进行材料价差计算;按 113 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按照铁道部经规院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设计单位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四、结语

综上,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清理过程中尤其是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保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对每一项费用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真实的反应项目建设的全部工程投资,才有利于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评价。

参考文献:

[1]李向东.清理概算中的重点问题探讨[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1.1.

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以笔者所参建的某铁路工程为例,该标段铁路线路全长达61公里,总造价约6亿元,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工程施工种类繁多。有隧道、桥梁、路基土石方、软基处理、站场改造、各种形式的结构物等,同时还有施工技术难度较大的顶进涵和车站人行地道。

    2、地形地质复杂。全线被河流、车站、村庄、既有铁路、山区分割成多段,形成施工便道困难。项目隧道地质复杂,岩层破碎,多为Ⅴ类及Ⅵ类围岩,而且山体严重偏压,存在多处浅埋段,覆盖层厚度不足10米,另有45米淤泥质覆盖层厚度达9米的明洞。

    3、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工作量大,难度大,使施工不得不经常中断。由于工程所处的地段为县城郊区,人口密度较大,房屋拆迁工作历时三年之久。另,各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铁路信号线路,地下管线星罗密布,而拆除迁改工作又由其他专业单位施工,拆迁工作往往不能够按预期进行,导致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受到制约。

    4、铁路施工实行的是工程量清单加风险包干费以总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承包。施工过程中的二、三类变更不再增加费用,发生一类变更费用必须经铁道部审批。这就对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是要按照设计意图完成施工任务,更重要的是如何优化设计,使得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要尽量不突破初步设计的工程量。

    在全面对本工程的特点进行分析后,采取的对应措施如下:

    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项管理能得到顺利实施的基础

    在项目部成立后,首先根据上级的要求以及国内通行的项目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文件,包括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工资分配办法、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及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的结算程序、安全质量管理办法、材料的供应与结算办法等,通过整章建制,使参建员工都明白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制度来引导行为。

    2 组织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提出优化建议,可以达到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目的

    由于铁路工程多数采用的是总价包干方式,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一类设计变更外不再另行计价,且招标时,往往采用的是初步设计图纸,正式的施工图纸要等中标单位进场几个月才能陆续下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前研究并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这样就可能使正式施工图纸的实际工程量小于初步设计图纸,就可有效减少成本。因此,要高度地重视,转变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再变更的观念。虽然在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提出变更,但它会对施工的工期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必须要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这样就增加了工作量,加大了变更的成本。

    3 认真地对照设计图纸勘察调查沿线的地形、地貌、排水、交通等自然环境,这是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同时为向设计院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要对自然环境进行前期的详细调查,根据当地的自然地形地貌交通等情况,提前确定取土场,先后开工单项工程的顺序,做到征地拆迁有重点,不至于工程复杂的工点成为最后的控制工程,后期而为了完成任务增加不必要的投入。

    由于设计院的任务比较繁忙,对前期的设计调查不可能十分仔细,难免会出现结构物设计里程不对、角度偏差、跨度与既有线不一致、遗漏排水涵等问题,在施工前期及早发现这些问题进行设计变更,就不会对施工的工期造成太大的影响。

    4 技术和经济相结合,适当提出设计变更,是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约成本的基本保证

    在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很多设计变更,其中就隐藏着一些降低工程造价的机会,但这需要去发现和识别。可在施工中根据施工图纸结合现场实际因地制宜提出设计变更,尤其要关注那些中标单价较低而工程数量较大的项目,要尽量设法变更、取消或减少这些项目的工程数量,以减少施工成本支出。如本项目的路基在一座小山丘前面设计了一段重力式挡土墙,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但是经过项目部现场考察认为完全可以把这座小山作为取土场挖掉,可不设置挡土墙,经过与设计院沟通后取得认可,仅此一项就可减少成本近150万元。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仅要懂技术,在提出施工方案或者是优化施工设计时,要综合地考虑其经济价值。

    5 优秀的劳务分包队伍是做好项目的基础

    当前铁路施工的用工模式是要依靠劳务分包队伍实现施工各项目标,好的劳务分包队伍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中,尤其应该注意在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上下功夫。

    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要严把准入关,首先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将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劳务分包队伍挡在门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实力、诚信要有充分的调查了解。

    从进场之初,就要对劳务分包队伍从合同的承包模式、结算与支付程序、现场施工监控管理等方面持有审慎态度,时刻防患由于自身的管理漏洞所导致的经济合同纠纷,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6 征地拆迁及与地方协调工作是综合工程施工中难度最大,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

    由于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老百姓之间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这样征地拆迁工作不仅工作量大,难度也大,往往因为一点利益会使项目部的施工停工较长的时间。施工单位,又要节省成本,少花钱,又要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就必须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只有征地拆迁的问题解决了,才可能完成建设单位下达的生产计划。所以说,征地拆迁工作是综合工程施工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

    7 提高对工程保险的认识和加强保险意识,是有效规避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以往的工程施工经历中,除非建设单位和国家及地方部门强行规定,由于考虑经费方面的原因和存在侥幸心理,很少有项目部主动去保险公司投险。因为铁路综合工程由于存在高墩、隧道工程、站场改造工程等高风险的项目,且点多线长,安全管理难度大,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因此,要根据项目的特点主动进行投保,克服侥幸麻痹思想,提高风险忧患意识,有效规避风险。

    8 及早安排概算清理工作,以取得掌握合同收入的主动

    由于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的阶段,基本上都是采用初步设计施工图,由于设计深度的原因,会存在一些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上有误差及不合理的问题。为准确确定工程造价,铁路建设项目都要开展概算清理工作,这是铁路工程独有的特点。搞清理概算简单说,就是“核量”跟“核价”这两项工作。同时要注意新增工程和包价外验工工程的清理。

    首先是“核量”的问题。施工图纸中的差、错、碰、漏,关键在于能不能够提前发现,及时沟通,修正错误。另一个就是“核价”的问题。前面说过,铁路项目在招投标阶段时采用的是初步设计图,个别工点甚至连初步设计图都没有,只有工程数量估算表。这就导致设计院无法准确地计算每一子目的单价,只能根据经验采用估算或概算指标来计算,而在正式施工图中,往往由于结构形式、材料含量及施工条件的变化,造成实际的施工单价与中标单价相差甚远。在清理概算的时候,就需要把设计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表中每一子项的个别概算表都仔细研究,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工作内容有无漏项、定额取用是否恰当、定额调整是否正确、工程数量是否少列、取费是否合理、若是既有线施工是否考虑了行车干扰等等,从中找出对施工成本影响比较大的项目。要主动去设计院进行沟通,以期达到修改概算指标增加合同收入的目的。

    清理概算工作报送的资料量很大、很多,而且铁路建设方在组织清概工作的时间很短,且第一次报送资料的质量往往就决定了清概的成功与否,如果项目部能完整、准确、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既能博得建设单位和设计院良好的印象,也可以反映项目部的内部管理水平。所以说,功夫在平时,清理概算的工作只有尽早安排,在日常工作中把各项基础资料、基础数据掌握齐全,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才不至于挂一漏万,给项目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