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水浇地每亩15000元,旱地每亩10000元,林地每亩8000元,荒滩、河道、河堤等不论国家或集体一律不予补偿。
2、施工临时用地:不分秋夏季每亩500元。
3、财政、税务部门对建设用地免征城建配套费和商业网点费,不计征耕地占用税,免征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基金,免交开垦费。
二、房屋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凡工程占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电讯、管道、供电、电缆、天然气(包括地上和地下),均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限期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拆除设施后的土地无偿划拨工程使用。
2、村、组集体建筑物拆迁,按新旧程度补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20—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20—200元,土坯房每平方米60—80元。
3、私房的拆迁,按新旧程度补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00—4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00—40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60—200元。土围墙2.5米以上每米15元,砖围墙2.5米以上每米50元。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1500元,3年以上老坟每座800元。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否则视作无主坟处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树木补偿标准:猕猴桃幼苗每棵5元,1—3年生每棵10—30元;4—5年生每棵30—60元,6年以上生每棵120—150元;其它果树幼苗每棵3元,1—3年生每棵10—30元;4—5年生每棵40—50元;6年以上生盛果期每棵60—100元。成材树胸径5cm以下每棵3—5元;胸径6—10cm每棵6—10元;胸径11—20cm每棵11—25元;胸径21—30cm每棵26—30元;胸径30cm以上每棵31—50元;果园套种的农作物等在补偿果树后不再作其它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不论夏秋季每亩补偿600元。
3、药材、苗圃每亩补偿1000元。
4、蔬菜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0元。
5、灌溉U型渠每米30元。
6、深机井(含设施)井深不足100米每眼3万元,井深超过100米每眼5万元;大口井每眼5000元。
[关键词]森林资源 保护 有效策略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0-0392-01
1.森林资源保护的涵义
森林资源保护是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森林资源保护大致分为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及森林灾害防治等。
1.1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
根据“林木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编制木材生产计划,适量采伐森林,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木材生产一直供不应求,消耗量不断增加。目前这种资源的高消耗模式将危及中国森林资源前景,导致用材林中的成熟林资源趋于枯竭,迫使提前采伐中龄林,降低林地质量。应加强森林资源的林政管理,建立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制度和林地有偿转让使用的新机制。
1.2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森林中蕴含的丰富物种资源和遗传种质资源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由于全球性的森林资源下降,栖息地破坏和萎缩,导致物种的大量减少或灭绝,生物多样性急剧降低。据统计,目前中国濒危动、植物种数已达4030~5030种之多。《濒危野生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640个种中,中国就占15%左右。为保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应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原地和迁地保护网,以及强化执法的力度等。
1.3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
森林景观的美学、文化、娱乐、观赏等价值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森林旅游休闲已成当今时尚。加强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森林旅游和休闲活动,兴办森林公园,既可提高森林的综合效益,又可促进林区建设,对于建立多功能的林业生产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1.4森林灾害防治
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森林气象灾害等。森林灾害的防治应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通过生物、化学和工程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治。对于影响范围广、突发性强的森林病虫害,应建立长期监测网,加强虫情、病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破坏性严重的森林火灾,除了加强护林防火规章执行力度以外,建立火警的预警系统和加强护林防火组织、工程措施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至于气象性灾害,在林业生产布局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可通过“趋利避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办法来预防,把气象灾害对林木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2.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1采育失衡
长期以来,林业指导思想上重采伐、轻造林育林,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在木材生产中对林木无偿采伐,森林资源的消耗得不到经济补偿,林业生产的必要的营林资金不足。由于搞单一的原木生产,不重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是按需定产,木材生产任务过重,集中过伐,致使采育失衡,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更新跟不上采伐。
2.2乱砍滥伐
作为薪柴砍伐的森林资源占全国总消耗量的30%,我国目前许多山区,仍以薪柴为主要的农村生活能源,约占能源结构中的68%-74%, 尤其是干旱区的农村生活能源至今仍十分缺乏。
2.3火灾频繁
森林火灾频繁,其中90%是人为引起的。大部分林区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低,防火措施差,火灾预防和控制能力低,造成森林火灾多,损失惨重。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灾是1987年大兴安岭北部林区的特大火灾,火灾面积为133万公顷,过火林地和疏林地面积114万公顷,其中受害面积为87万公顷。
2.4病虫害剧增
据统计,我国有各种森林病虫害8000多种,随着森林过伐和大面积人工纯林的不断发展,改变了森林的组成结构和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的生态关系,降低了森林自我抗御病虫害的能力,造成森林病虫害发生的规模和频率加剧,对森林的危害十分严重。
3.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策略
3.1强化林地保护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林地保护利用有关规定,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用地规模,把林地保护管理放在森林资源管理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年度定额,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开发项目。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健全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严禁减免或变相减免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金。对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和损毁林地。
3.2严格森林经营监管
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认真落实森林经营规程规范。天然林抚育工作,严格按照天然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和任务,科学安排抚育作业伐区,严防随意变更抚育方式。严禁以商品林的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设计和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及出材率,坚决杜绝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不造成资源破坏、不发生水土流失。承担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严禁弄虚作假。对因虚假设计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责任。
3.3规范树木采挖移植
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因科研等活动必须采挖树木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护好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应及时回填土壤,限期恢复植被。
3.4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森林公安必须依法从严查处,不得以罚代刑,不得放弃追究民事责任。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因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山林权属纠纷、林权流转引起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安定。
3.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要案查处情况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大事项约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把森林资源数量增减、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好坏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责任落实。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和具体化。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爱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园地、林地、苗圃地、农业科研试验场地。禁止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等保护区征地建设和开矿。
除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亩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体生产单位(指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下同),一般不再批准征用土地。
第三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占地要与造地相结合。凡有造地条件的,用地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可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须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程序。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征地通知书和施工计划,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并督促按时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门凭征地批准通知书发给施工执照。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含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含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含二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以下、三亩(含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五亩(含五亩)以上,由地区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不足三亩,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所属县、区的土地,三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亩(含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基本建设所需征用土地,必须一次报批,根据施工计划分批划拨,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对化整为零多次报批者,追究用地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征用国有林地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征用集体林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征用土地所需呈报的文件和资料:
一、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
四、征地协议书;
五、用地单位的征地申请书;
六、报地区行署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报省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
七、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八、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治设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耕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规划区范围内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榆次、临汾、侯马、运城、晋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离石、孝义、朔县、原平、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征用上述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其余各县耕地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四倍。
年产值的计算: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二、青苗补偿标准:凡下种未出苗的,按种子和工本费计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吐穗或接近收获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三、征用市、县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基地,应向地方财政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每亩七千元。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
四、征用国营林地和集体林地,被征地范围内有个人成片林或零星树木的,其补偿标准,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商定。
五、征用牧场、渔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双方协商补偿标准。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积除以征地前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出征地后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数,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每征一亩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一至一点五倍;人均耕地一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点六倍至九点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一律按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郊区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九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产权确属个人的附着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付给个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因征地需拆迁集体和个人的房屋,由集体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镇规划重建。拆迁户不得乘国家建设征地之机,扩大住房面积或提出无理要求。拆迁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根据房窑新旧程度,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五十至一百元,砖房三十至六十元,砖石窑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窑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补偿费。被征地内的水井,按新旧程度折旧补偿,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打新井费用。废井一律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葬费。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迁葬,每座付给二十至四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烈士墓或少数民族墓,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处理。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办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业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业。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迁队。
四、按照上述办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征得集体所有制单位同意后,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选招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所需劳务,应优先使用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动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条件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单位原有在册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此期限以后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 被批准征用的土地,凡属交纳农业税的,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税额。
第十三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条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也可借给集体耕种,但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同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被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地质勘探、测绘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私订协议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的,占地协议或批准征地书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二、抢占、侵占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临时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一律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在征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敲国家竹杠,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七、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八、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九、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在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罚款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的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罚款由个人负责交纳。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发生的土地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土地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机关。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土地政策、法令;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审核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负责土地的划拨;检查土地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及其他违法行为;调处土地纠纷;办理惩罚事宜。
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土地管理员。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单位过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须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板桥林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界于北纬32°50′~33°10′,东经113°15′~113°45′之间。东北、西北和北部分别与确山县、方城县和舞钢市接壤。森林经营总面积1.28万hm2,公益林总面积1.21万hm2,其中2004年经国家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0.95万hm2,2006年认定的省级公益林0.26万hm2,全部为水源涵养林,权属国有,森林覆盖率为95%。由于地域优势,林场林地植被丰富,其中有香果树、杜仲、粉椴等,辖区内分布的哺乳类、两栖类、蠕性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2公益林工作开展情况
2.1抓好护林员选聘,注重业务能力培养
护林员的素质决定着公益林管护的成败。为此,板桥林场专门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委派2名林业技术骨干,专职公益林管理。林场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一年一聘。管护公益林的护林员在本场范围内,且有《森林管护》等级的正式职工中产生,并与场签订《国有板桥林场公益林护林合同》,佩证上岗。合同明确规定了护林员的护林范围、面积、期限、权利、报酬、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管护区域按《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在不打破林班的原则下划分管护区域,确定管护面积,结合护林员的档案工资发放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相关的政策、法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有关公益林管理知识的岗位培训,使护林员具备森林管护的技能,从而更好的胜任公益林管护工作。
2.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岗位责任监督
为加强公益林管理的长效管理,板桥林场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签订“二级合同”,先由板桥林场与市林业局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和《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再由板桥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具体落实管护责任。为规范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评价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制订了《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护林绩效进行考核,护林员的劳务费与护林绩效挂钩,及时调换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护林员。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林区护林员召开一次例会,随机查岗不少于2次,查验护林日志记录,上岗签到,管护区内有无盗伐林木、乱采滥挖、乱牧滥猎等毁坏公益林资源的现象。护林员请假必须经林区主任批准,以请假条为准,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电话请假一律不予认可。护林日志要求每日记录,认真记录时间、天气、巡护路线、巡护期间发生案件记录、违章纠查记录及宣传记录。同时要求护林员做到“三必须”:必须记录好巡护日志,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必须坚持参加例会。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巡查结果,为场考评护林员提供依据,进而安排下步管护工作[1]。
2.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益林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和林区群众对公益林的生态作用不了解,对国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不清楚,为了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仅靠林业部门一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提高大众的认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为此我们举办了公益林学习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场宣传车、印发宣传册,多种宣传途径,向广大社会人员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政策。同时在重点公益林周边的主要路口,河流交叉口设立公益林标牌,明确公益林的管护范围、责任和进入重点公益林林区的注意事项。通过这些工作的落实,取得了社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预防了放牧、砍柴、违法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活林木丢失等人为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减轻了公益林管护人员的负担,提高了公益林概念的社会认知。
2.4完善公益林档案和数据库管理
板桥林场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做好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从公益林区划界定到管护合同、有关管理方案、方法、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分事权等级,分类别存放。档案资料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及档案柜,充分发挥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使公益林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数据库,对全场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公益林小班面积和小班相关因子,将全部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具体小班,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公益林数据库相关资料。
2.5建立监管机制,强化科学支撑
林场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或挪作它用,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公益林管理上去。
2.6注重管护绩效,提高生态意识
《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规定,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和护林劳务费挂钩,护林员管护区内一年中无森林火灾发生、无乱砍滥伐、无乱占林地,优先续签护林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终止护林合同。建立宣传机制,提高职工的生态保护意识。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同志不仅要自己首先学习好公益林管理规定及补偿政策,更要主动为护林员和领导提供学习材料,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和学习手段,共同把公益林管理工作做好。
3存在的问题
3.1林分质量低
板桥林场为事业差供单位,经费30%来源于财政拨款,70%需要单位自筹,林场为了生存,争取了低产林改造、林木皆伐等项目,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导致林分质量下降。板桥林场树种为建场时营造的马尾松、黑松、麻栎,树种单一,纯林多,混交林少,阔叶林多,针叶林少。山上土层厚度较薄,树木生长缓慢,病虫害危害比较严重,林区立地条件不高,藤灌较多,有些树木大面积枯死,加上林区内群众封建迷信,进入林区上坟烧纸,使林区内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影响树木生长,降低了林分质量。补植补造后,管护区内牲畜过多,啃食幼苗,幼苗生长缓慢,中幼龄林多,成熟林少,造成生态林林分质量不高,起不到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屏障保护作用,生态功能等级偏低。
3.2补偿标准低,支撑保障能力不强
自2004年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虽然各级财政投入林业资金总量逐年增加,但与林业建设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补偿资金只能够满足一部分护林员的护林劳务开支,远远满足不了公益林补植、补造、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开支,国有林场尚未摆脱贫困,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3.3管护难度大,缺乏护林经验,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薄弱,致使林区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林区道路较差,加大了林业资源管护难度。在选聘管护人员队伍中,大多数是初、高中文化水平,只有少数的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是大专以上学历。因此,他们对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缺少清楚的认识,也缺少应有的护林知识、技巧和经验,致使公益林管护目标不明确,护林效果不好。
4公益林管理的建议
根据生态区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综合森林质量、管护难度,对现有生态公益林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全面禁伐。通过中幼林抚育和大径材培育,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林木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实行造林树种多样性(适地适树),改善树种单一结构问题。板桥林场管护面积大,各护林点基础设施薄弱,不能适应现代化管理模式,亟待加强基础设施方面投入。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是为了更好地管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实施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应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系统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培训,培育壮大专业管护人员队伍,增强林业基础保障能力。
作者:刘红云 单位:河南省国有泌阳板桥林场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 管理机制 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S7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1-164-02
近几年,由于我国一味的追求经济的发展,使得我们国家的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并随之而来很多的环境问题。中国自改革开发以来,严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水资源枯竭、气候异常、生态平衡失调、大量物种灭绝。
1设立生态公益林的目的和作用
森林是以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种生物群落,森林对于人类是一项关系非常密切而且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森林的用途随着人类对其认识的加深不单只获取木材和其它林产品,它还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噪音、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护和美化环境、保护生物资源等的作用。建立生态公益林的目的,大而言之是为人类生存、生活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小而言之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濒危物种和保存植物的多样性。
2生态公益林的现状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自1999年界定以来,经多次调出调进,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还是不够30%,而且有些地方的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低。
2.1单层、单纯的速生丰产林被界定为生态公益林
在很多地区,为了骗取补偿金,会出现将速生丰产林作为生态公益林来进行保护,但其实这部分森林是可以不被列入保护的。因为它的生态功能等级很低,价值高,同时也会增加管理难度。
2.2一个地方的生态公益林为块状分布
很多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在界定时并未考虑区位因素,特别是沿江、沿河和水库周边的森林资源被分割成为一块一块的零星分布。这样的生态公益林不利于动物的生存和植物的保存,更不利于生态公益林的长期发展。
2.3一块生态公益林部分被改变现状
我省生态公益林从1999年界定以来,一直都没有实地树桩定界。在界定时,由于参与的人员调动或退休,未参与的人员又不知道明确的界线。况且,土地租金和林木价格的逐年增高,一块生态公益林周边或林块内的灌木或竹林被开垦种植速生丰产林或种植其它农作物。
2.4生态公益林内的古树名木多被采挖
由于地方的看管措施不周到和城镇绿化的需求,这使得生态公益林的内部很多名贵的古树名木种被挖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3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界定不科学、不全面、不合理
1999年我省界定生态公益林时,基层林业工作站还未使用GPS,界线划定时与实地有很大的误差。一块生态公益林中有少部分非林地也被界入为生态公益林,遭成群众反映强烈。况且,在界定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许多具有优良生态功能的农村“风水山”不被划入为生态公益林。
3.2管理机制不配套、不完善,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
长久以来,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都是交由林政、营林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而林业局内部却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这就使得工作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重复或者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问题,特别是建设方面没有专门人员。
3.3补偿的标准太低
我省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虽然每年每亩都在增加,可是对于补偿标准提高幅度过低。1999年省政府拨每年每亩2.5元,扣除25%的管理经费,补偿给所有者只有75%,即每年每亩1.875元。1999年的林业租金一般在每年每亩50年左右,到2011年林地租金涨到每年每亩250元左右。政府2011每年每亩只补偿不够15元,这差距太大,也显失公平。《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但市县政府却一毛不拔。
3.4执法不严
各地方的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使得不法的行为和人员越来越猖狂,乱挖乱占、滥伐现象越来越严重。
3.5建设方面不到位
整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到位,比如说,很多相关的管理制度都不健全,相关的生态公益林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提高功能等级投入不足等等,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
4对于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4.1重新清查,科学界定
建议在2013年森林二类清查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的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必须进行清理调出,对于优良生态功能的农村“风水山”和沿江、沿河、水库等区位重要的水源涵养林进行调入。同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界定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科学的规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4.2必须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工作必须要与生态补偿同时进行,同时建议我省将补偿金的金额进行逐年的增加到每年10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从多种渠道筹集补偿金,比如说对于受益者进行合理的收费等等。
4.3完善管理机制
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垂直管理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生态公益林作用的特殊性,建设管理需调查各块生态公益林地的资源,并且需在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级别,这些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不能像其它森林资源一样粗放式的管理。况且,有的地方政府就是“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追求眼前利益,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垂直管理。
4.4加大经费投入进行整治
对于我们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要加大经费的投入,保障我们的管理和建设工作不会因为经费的不足而中断,这样才可以投入人力、物力摸清当地的森林资源的情况,从而加强新物种、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培育。同时对于经费也要有相关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整治,以保证经费科学合理地使用。
4.5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我们相关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要严加惩处,特别是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滥伐与对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现状的开垦行为。有关部门也要对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指引和监督。同时执法部门的人员自身也要做到不违法乱纪,严格守法,做到执法透明。
5总结
我省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我们也能看到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好,但是这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掉,只有正确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是我省的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于海燕,张明铁.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经营及发展战略[J].现代农业科技,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