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竣工报告审批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审批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材料,受理后当天将材料转交环评科(小型餐饮类、以及无“三废”排放、对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项目、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登记表类项目直接填写登记表后报批)。
2.环评科实地查勘,填写《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转单》,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登记表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拒批项目、报告表和报告书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审查小组会签。
3.环评科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按环评类别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事宜(许可或不予许可)。
4.环评科提出登记表、报告表类项目批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报告书项目由环评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根据环境影响书(报批版)提出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项目审查小组会签,由局长签发。
5.环评科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按管辖区域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由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审批的主要原则
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规定。
2.符合市及上级部门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市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相关环保证明材料的出具程序
企业因办理其他手续或项目的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时,由企业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守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证明材料的用途等),由环评科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出具。
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1.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日常监察,做好监察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验收会);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评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时提交自查报告);
3.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环评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察大队或中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同意试生产的,无特殊情况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5.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6.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7.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向我局提出责令停止试生产的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
1.验收申请的受理。环评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验收条件和所需材料。环评科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三废”产生情况,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监测站进行现场踏勘。
2.对登记表类项目,经现场监察查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不需要验收监测,可直接验收,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
3.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类项目,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根据环评类别委托监测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表(调查表),监测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4.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开验收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会由环评科牵头组织,组成人员一般由环评科、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污控科、监测站或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等人员组成。
5.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监察及其他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监察等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验收会认为合格的,7日内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批复;认为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6.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由环评科牵头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完成后,环评科在验收后2日内将验收材料归档(由上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10日内),将验收清单每周列入管理台帐中,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将验收后的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监察。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告书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1.试生产批复(含建设单位的自查报告)。
2.报告书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
3.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加盖公章)。
2.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四、职责分工
(一)环评科
1.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提出批复意见。
2.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提出试生产申请批复意见和验收批复意见,验收后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3.负责对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移交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4.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
1.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和试运行期现场检查的结论要作为环保部门是否批准试生产或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按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做好现场监察。
3.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五日内移交环评科依法处理。
4.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污染物处理需要和未按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三)环境监测站
1.受环评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工作,提供准确有效数据。
2.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做好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技术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态调查报告(表)。
3.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四)污控科
1.负责辐射类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是指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1.1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工作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从项目监理机构参与工程项目起应开始进行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直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或工程项目竣工;
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人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日常的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和装订工作;
1.3 所有监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并送项目负责人审阅。项目负责人核发,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传阅后,由专人按文件种类统一编号、分类后保存;
1.4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存放应做到标准化。由专人对文件统一编号后分类设文件夹,卷夹上粘贴标签,写上条款名号,文件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存放;
1.5 所有签名文件必须留一份存档,同时签署文件情况须在当天监理日志中作好记录;
1.6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借阅时均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1.7 在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等阶段应及时分阶段做好资料分类整理工作;
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工程项目当月的工程项目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上交至公司审查;
1.9 在工程项目的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各阶段报告上报,并由项目监理部留存;
1)土建项目:基础质量评估报告、主体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2)装饰装修及改造项目:中间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将项目监理机构进驻工程项目现场的前期、中期、竣工后的现场影响资料交至公司留存;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监理人员现场工作结束两周之内,项目监理机构向公司提交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结”,一个月内,项目监理机构将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按归档要求分类、编目后移交公司档案室,移交时须填写移交清单,公司档案室和项目监理机构各执一份。
2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记录
2.1 监理资料记录应完整、正确、真实、及时;
2.2 每一工程项目应有单一的项目编号,从项目设立开始延用至工程项目结束;
2.3 监理文件须打印或用黑色笔记书写。
3 项目监理内部资料的要求
3.1 监理规划应有公司公章、监理规划审批表;
3.2 旁站监理方案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及审批表;
3.3 监理实施细则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表;
3.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表;
3.5 工程项目会议纪要编制要及时,应有个与会人员的签到,会议纪要的格式要符合公司要求,内容要反映现场状况及各参加单位的意见;
3.6 监理工作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编制要及时,内容能够完整反映本月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报建设单位收签,总监理工程师签名(报告及时,有针对性的内容,有对工程项目带来的影响分析,报告中有监理的建议和想法,包括工期、进度、质量);
3.7 安全监理月报编制要及时,内容完整,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3.8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编制要及时,要符合处理程序;
3.9 工程暂停令要编制及时,内容明确;
3.10 工程款支付证书、月支付汇总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审批比表、费用索赔申请表编制要及时,要符合处理程序;
3.1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内容要明确,整改要求清楚,编制及时,编号准确,签发、签收人员要签名,回复内容与通知单吻合,监理回复意见明确;
3.12 监理工作联系单发文内容要及时,体现事前控制,编号要准确,签发、签收人员要签名;
3.13 旁站监理记录及巡视记录内容要完整,部位、时间要准确,数据清楚,施工方、监理方要及时签字认可;
3.14 监理人员变通知单要编制及时,并及时通知建设方及施工方;
3.15 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阅签要及时,内容要反映当天监理活动过程,杜绝施工流水帐,记录人要签名;
3.16 各分部的质量评估报告要客观反映和评价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有明确的评估意见,应盖有项目专用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3.17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要客观反映项目监理机构对本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公司盖章;
3.18 竣工移交证书要客观评价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应有总监理工程师、公司技术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
3.19 收发文登记薄发文内容和编号要完整,时间要及时,签收人要签名;
3.20 影响资料要反映本项目特点,要有过程影响和竣工影响;
3.21 监理工作总结内容要反映整个施工、监理过程的经验教训及工程进展情况过程中关键节点监理处理情况,本工程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和相关建议。
4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归档移交
4.1 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的三个部分;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资料;
2)建设单位资料;
3)施工单位资料。
4.2 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应按目录次序登记、整理,监理工作月报、工程项目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旁站记录表、技术核定单等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编号进行整理,文件种类、分数、页数逐件核对,不得缺少,文件须排列有序;
4.3 资料及文件均需签字、盖章,复印件应盖有相关单位章,注明原件存放处,每份资料只需完整一套,其余资料整理后作多余资料一并送公司处理(施工图纸作为多余资料处理),送城建档案馆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
4.4 资料整理完成后,应在档案袋上贴上资料清单和页份,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确认后交公司档案室,公司档案室对移交、归档的工程监理资料认真核对、验收后存档保存;
4.5 影像资料分为过程资料和竣工后使用的实际效果图片资料,其中移交的照片资料每张均应有文字说明;
4.6 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时,项目监理机构、公司档案室应分别在“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移交表”上签署意见。
5 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保管
5.1 已归档工程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应按照保管期限分类、装订、立卷;
5.2 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已归档工程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现场准备。社区工作局牵头负责处理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群众矛盾,安排专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如序进行;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含坟墓、树木、鱼塘、农户道路等)的拆除补偿并清理到位;建设局负责用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水系调整等,并组织平整土地。
第二条交组织。需要实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交管制方案,经建设局确认后,报区公安交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建设单位组织原有管线产权单位交底时,应明确要求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及时将交底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监督组建施工项目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标函中明确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约完成。项目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二章工程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需按标函中拟定的监理组织委派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应将标函中明确的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约完成。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监理上岗证,其中承担现场监理任务的外聘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或省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两个项目的总监,但必须在开发区内,如确需担任第三个项目的总监,须得到建设单位及开发区分管领导的批准。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职。
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根据监理细则采取巡视、旁站或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擅离职守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可书面向监理单位提出换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同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工程投标标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调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有建设单位人员参加,进行现场取样,并送经建设单位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积极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评。
施工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交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保证车辆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向管线单位核实各类管线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落实保护措施和处置预案。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人负责管线保护,并知有关管线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中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场地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工程范围内的各种信、广电、电力、供水、燃气等管线施工,实行施工申报审批制,由规划局审批、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服从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开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不含10%),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且累计变更在预留金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2.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上,或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经区招标中心、区审计局和开发区财政、纪检等部门现场鉴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变更增加造价并超出原投资概算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党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签证,需要调整合同价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工程验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过州区城建档案馆预验收认可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组成员由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建设单位、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分局、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报送州区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经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监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报送的结算资料组织内审,将核减的结算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重新调整,最后将经过重新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州区审计局完成最终审定。
第七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概算申报、逐级审批、计划安排、申报拨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概算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即编制概算报建设局,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分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申请资金拨付,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财政、纪检部门现场鉴证工程量完成情况,并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政分局每季度将工程资金拨付情况以表格的形式书面向党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2.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3.勘测单位、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4.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5.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
7.施工单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或未达工程建设质量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
10.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管线严重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11.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12.监理单位监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质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串或咨询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
14.在招投标中串投标的;
1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关键词】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 可研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范围包括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各类专项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评估和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和批复、预算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决算审计,以及竣工验收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涉及面较广,操作难度较大,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项目前期管理环节。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项目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审查后审批。
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设地点、拟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可研报告送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需要使用贷款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部门的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节能节水评估审查文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重大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重大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讨论决策,以会议形成的纪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的依据。
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概算是施工图设计、控制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部门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限额设计的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总投资。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并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研报告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备选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项目年度设计编制环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应当从备选建设项目中选取。坚持以财政预算收入和债务承担能力控制年度计划编制;坚持以项目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备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报告(应附有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计划、投资需求表、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经审核后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3.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概(预)算和核准的招标投标意见进行招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议投资主管部门暂停项目执行,建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拨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投标人中标后应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4.资金拨付环节。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60%―90%的工程价款。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不予拨款。工程建设资金应当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其余预留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拨付,并由政府资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政府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资金拨款与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和工程进度拨付。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可以暂停拨付政府资金。
5.竣工验收和决算环节。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竣工财务决算要报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审查,同时报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每项工程都应做到手续完备、文件完整齐全。
6.施工过程投资调整环节。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增减变化的,适时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调整计划。要严格按照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投资。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概算审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暂停政府资金拨款,且超过概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
7.项目监督环节。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政府建设、资金管理、审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不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