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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备案等相关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实施科技项目
(1)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安排及管理按《*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配套补助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同一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相应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
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补助。
具体配套标准: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级、省级其他类别的科技项目且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按20%-3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或主要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已补助部分计入配套补助额。
上级科技补助经费和县科技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扶持企业建立创新载体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科技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已经被各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不再认定县级研发中心。
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4、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
企业在县政府组织的重要科技合作活动中签约的科技合作项目,签约地点在国外、国内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5、培育扶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县委〔2009〕7号文件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及其他由各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示范企业。
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6、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
企业从县外引进科技部门三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实施产业化,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8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对获得授权、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给予补助。授权专利证书中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补助。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8、设立企业创新奖,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县企业创新奖的评选和奖励根据《*县企业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商务楼宇是指在蜀山区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商务办公写字楼。入驻企业性质包括商业银行总部及分行、保险公司总部及地区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国内外知名法律、会计、审计、科技信息等中介与服务企业;广告、策划、传播、制作、版权交易、艺术品拍卖、文化艺术商务等文化创意企业;国际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大卖场、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蜀山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主办单位,包括新建、盘活商务楼宇的投资主体,优质服务商务楼宇的管理主体,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型企业,楼宇经济贡献突出的镇街园等。
三、奖励方式
以辖区各楼宇企业当年实现区级分享税收为基数,提取5%设立区楼宇经济专项基金。按照“盘活新增、规模集聚、专业特色、效益优先”的原则,通过申报审核、绩效考核,采取无偿奖补方式给予扶持。若企业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奖励扶持政策时,按照“从高原则”,以企业当年度对蜀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按企业受益最多的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鼓励开发建设商务楼宇
1、对新建商务楼宇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持有全部产权的楼宇投资开发主体,按商务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2、对非商务楼宇(含旧厂房)经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置换为商业性质,新增商务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主体,按商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入住率
对新建成的单体商务楼宇,企业入驻率分别达75%以上,并在蜀山区注册、经营、并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按照新入驻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给予管理主体20%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打造特色楼宇
1、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省级以上)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并实际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每新引进一家不同企业,分别给引进人(无单位背景资源的奖励个人,有单位背景资源的奖励其所在单位)或引进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新建商务楼宇管理主体通过引进同行企业,形成企业集群,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特色化发展导向,同行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达75%及以上,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一次性给予管理主体5万元奖励。
(四)鼓励商务楼宇管理企业提升服务
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管理商务楼宇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荣誉的,促成入驻企业办理属地纳税实际产生区级分享税收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前三名的的物业管理企业,分别给予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镇街园发展楼宇经济
依据楼宇招商、协税护税、管理服务的成效,辖区商务楼宇增量,打造品牌效应的商务楼宇情况,财税增幅和贡献等,对镇街园进行考核,评选年度区发展楼宇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区商务局(旅游局)作为楼宇经济发展责任部门捆绑考核,实现楼宇区级分享税收达到或超过同期财政增幅的,奖励6万元工作经费。表彰12名(含相关部门)在发展楼宇经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经单位推荐,区商务局(旅游局)审定报区政府统一表彰,每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五、申报审批
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负责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奖励(补贴)均按年度申报,每年年初,各商务楼宇单位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及新入驻企业的备审核材料。包括:写字楼名称、位置、面积、入住率等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业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镇街园负责初审、汇总,向区商务局(旅游局)申报。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负责审核,区财政局、招商局、住建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协助。部门联审后,报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认清在公共机构领域实施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能源管理公司代替业主投入节能设备及安装与维护,与业主共同分享节能效益,收回成本与相应利润,合同期满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移交业主,从而获取双赢甚至多赢结果的能源管理新模式。在公共机构领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促进公共机构节能产业化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
二、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县公共机构领域实施20个左右市级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建设两家以上LED半导体照明灯具生产企业,形成年产LED灯具240万只规模,培育2-3个重点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领域用能单位实施绿色照明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主要靠政府推进转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形成较为集聚的节能服务产业基地和较为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示范试点。在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设项目(包括行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旧厂房、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先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试点。对综合节能达到20%以上且保持长期稳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2、积极培育绿色照明节能服务产业。积极发展壮大绿色照明生产企业,使之尽快形成规模效益;大力培育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逐步形成前景广阔、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三、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奖励政策。对公共机构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优先评定为县级节能示范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及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商业银行拓宽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比照国家和省市对中小企业担保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四、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体系
(一)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基地建设。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立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通过培育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重点企业,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可复制、能推广的技术和工程项目,推动全县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从2012年起,市政府每年从教育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作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项资金,用于专业结构优化与课程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支持职业学校参与企业技术革新与产品研发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盟建设与发展。
一、支持新兴专业、特色专业和骨干专业建设
进一步完善本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一综二特”基本布局的专业结构合理、专业特色明显。
鼓励职业学校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变化开设新专业,对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教育局核准新设立的中职专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新设专业基础硬件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开发、课程教材建设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根据市产业集群发展的优势和特点,开展以专业群对接区域产业群(产业园)为目标的特色专业和骨干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市场针对性和社会贡献率。
二、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深化以“公共课程+核心课程+项目教学”为特色的中职教育课程体系建设。鼓励职业学校以企业真实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岗位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开展“工学结合”课程开发,共同编写各类教材、建立专业课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课程资源建设的课程开发项目组给予最高3万元限额的奖励。
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师资到位”的要求,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标准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设备经费用于特色专业、新兴专业和主体专业实训设备的更新改造,促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对企业在职业学校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按实际投资额(实践教学场所的设备、设施部分)20%的标准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限额对学校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该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接受财政补助的教学场所或实训基地需与相关学校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教学服务功能,一般协议期不少于五年。经市教育局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在合作期内分年度实施经费补助。
四、加快建成以“合作联盟”为纽带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职业教育“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的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产学合作工作的协调,鼓励、引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支持指导建立以学校为纽带的综合性校企合作联盟或以主体专业为纽带的专业性校企合作联盟,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和以“合作联盟”为纽带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左右专门用于支持校企“合作联盟”的运行机制建设、合作平台载体建设、校企合作发展研讨及各类合作活动开展;开展“优秀校企合作项目”、“优秀校外实训基地”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兼职特聘教师队伍建设
鼓励行业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专家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参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为改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教学质量,鼓励学校聘请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热心职业教育的能工巧匠担任专职特聘教师。学校专业课教师与特聘教师结对拜师。特聘教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六、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双师型”专业课教师奖励制度
为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教学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的育人质量和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由市教育局负责制订优秀“双师型”专业课教师考核奖励办法,各职业学校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每年全市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专业技能教学、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与行业企业技术革新及创造发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双师型”专业课教师。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今后实行工资改革的,应按改革规定执行。
七、鼓励职业学校参与和承担企业应用技术革新与产品研发
鼓励职业学校充分利用实验实训设备设施,联合行业企业共同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对共同成立研发平台,参与和承担企业应用技术革新与产品研发项目的,根据投入与绩效,给予学校5~10万元的补助,用于科研投入。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
八、建立技能大赛优秀师生表彰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职学校学生学好学精职业技能,更好地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实施表彰和奖励。
九、其他
(一)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操作细则,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