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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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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100号文件以及财综〔*〕68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旧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步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朴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河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授权地方市、县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指定地块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出让,受让者以支付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为对价,获得对指定地块的开发经营权。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土地市场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出让制度基本建成,全国各地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土地供应机制,地方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场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以广西为例,已经初步建成市场化为核心的土地配置机制,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关决策、审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防止“暗箱操作”,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出让条件的问题,构筑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但笔者调查广西国有土地出让的市场及法规现状,发现广西国有土地出让法律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规范。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及法律制度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1.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双重身份导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与其自身的经济行为不分根据我国当前的管理机制,国家虽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授权市、县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负责国有土地的出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具有了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对土地出让行为进行监督的监督者,即常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双重的身份极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权力来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既有违公平原则又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滋生土地腐败等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实,土地出让存在人为操纵现象根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转让。但有些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存在人为操纵土地出让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实行的是“招拍挂”形式,实际却是按协议方式出让;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实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地价评估和集体决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竞标过程中存在以各种方式私下操纵土地的招标价格。有的地方违规向用地单位变相减免出让金。等等现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让环节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却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式上背离了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3.不注重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导致存量土地日渐减少调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储备和后续开发,导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积日渐减少。使得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相当薄弱。同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当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土地的复垦和后续开发,尽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单位土地产能,但很多县市都没有执行这一政策。4.土地出让金被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成为政府的额外财源2005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但调查表明,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使其成为政府临时性支付、预算外支出的主要来源,导致本应用于土地储备、整理、征地补偿的资金不当减少,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

(二)广西现有的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广西土地出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少,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广西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规体系,笔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单行规范的缺失,如广西尚未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广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快速发展与机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广西国有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规范

随着广西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土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土地出让市场的良性即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广西现有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思路、指导思想、具体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当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体系由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组成。《宪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调整。从另一角度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制度应包含三大组成部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载体建立的出让合同法律制度、以国家对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管理职权为基础建立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土地资源、保持土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建立的环境监管法律制度。笔者认为,要构建规范的广西国有土地法律体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市场化;原则;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得土地开发有据可依,开发的土地能够合理利用,不出现土地闲置的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土地开发政策,公平、公正的开发土地,有助于推进工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

1 推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有效利用,采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稳步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等政策,完善工业用地使用制度,对于合法的,符合要求的用地依法批准,有偿使用。对于集体用地、农村用地、城镇用地都要合理规划,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合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降低闲置土地数量,有效利用土地。

2 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措施

2.1 工业用地市场化

对于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拍卖、租赁制度,使国有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有偿使用。

2.1.1 加强宣传,转变观念,加强土地国情、政策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工业企业有偿使用土地才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经济的提升,工业用地市场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1.2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党政领导要重视工业用地市场化,将其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使该工作提到日程,并且要坚持不懈的,作为长远工作来抓,做到整体推进工作,加快实现目标。

2.1.3 规划引导,整合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土地。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一是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建厂,使土地资源集中使用,防止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二是尽量使土地利用最大化,将厂房向高空发展;三是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集中利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的同时,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

2.1.4 政策倡导,制度规范,有效推动工业土地市场化改革,使得工业用地市场化程度加快。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对于土地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规范集约政策,规定工业用土地创造价值的最低标准,低于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地建设,且为了使土地使用最大化,厂房的建设要符合标准要求,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资源;二是鼓励集约,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各工业企业单位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使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奖励措施,鼓励集约;三是以市场经济特性来强化集约,坚持公开、公平利用土地原则,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等,使土地的使用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行为。

2.1.5 加强土地审批过程的监督,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有力保证。一定要严格进行建设用地的土地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土地的审批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土地审批过程中的监督,避免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土地被审批通过,保证国家的土地资源不被浪费。

2.2 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

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这些年来,国家对土地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过多年的试点执行,获得了优秀的成果。国有土地是国家的资源,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国家土地,一些违反土地审批程序强占国家土地的行为,都要予以坚决的打击。现在,虽然国家在土地的使用上制定了专门的制度,但在一些地方还是没有执行下去,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执行。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最为突出,很多的农村基层领导和土地使用者,一方面是法律淡薄,一方面是上层机构不能及时进行监督。致使土地的使用变得十分的不规范,完全是违规用地。我国是土地大国,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使用面积非常有限,如果不能按照制度去执行土地审批,就会造成国有土地的浪费,导致有的人没有土地,加大了贫富差距,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自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以来,以招、拍、挂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而集体建设用地由于流转受限,缺失了权利内容,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实现其土地应有的经济价值,而只能通过一些非规范方式让土地变相流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更加强烈,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特别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已经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壁垒,保障农村主体权利价值,消除在资源利用与转化方面的城乡差别,有助于缩小城乡经济差距、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家或区域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3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3.1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多储备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用于工业企业使用,最大程度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土地管理模式中一项创新举措,对于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率有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是政府部门需要管理的重要任务,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严格土地管理流程,促进土地制度的发展。

3.2 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在城市发展中,健全土地储备的法律法规。土地储备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多个方面,为使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交易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及建筑开发活动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限制。第二,《管理办法》出台后,地方已有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必须根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完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文件内容.规范土地储备政策的执行方法。第三,政府机构要严格监督执法,分解处罚,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运行。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2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