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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及协议要点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机制
激励股权授予之后,必须配套考核机制,避免出现消极怠工,坐等分红的情形。考核机制可能因不同岗位而异,有很多计算细节,不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详举,而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另外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附加文件。
五、权利丧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员稳定,实现公司商业目标,是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激励股权的存续与激励对象的职能具有一致性,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公司商业目标无以实现,股权激励理应终止。
激励股权丧失之后,需做相应善后处理:
普通股权激励,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依据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强制回购条款,按照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回购,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同时由激励对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销股权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若仅在公司内部处理则不具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虚拟股权激励,实质是激励对象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效力局限于内部。一旦触发协议中的权利丧失条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当期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即可;已经分配的红利,是过去公司对员工贡献之认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权激励,实质是由虚拟股权激励向普通股权激励的过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已经签署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而公司与激励对象在签署相应的解除协议后,退回激励对象已缴认购对价,并停止分红。
六、权利比例
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应考虑公司当下的需求,预留公司发展的空间,同时注意激励成本。
普通股权激励不用公司出钱,甚至可以获得现金流入,看似成本较低的激励方式,实则在支付公司的未来价值。
虚拟股权激励虽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权,但在激励实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权条件等,对后续的激励多少会产生标杆作用。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为老板,设计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驾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设计的方案就以分红为主,年底都能就能兑现分红。如果是马云式的企业家,激励政策就多以增值权为主。
第二,能否实现机制的流动
这是股权激励制度区别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的,他在编写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很少考虑商业模式或者其他层次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制度是由董事会主导并编写的,这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时候一定会通盘考虑公司的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研发、生产,以及售后等等。
五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第一,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二,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三,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五,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13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第八,股权激励的定价和锁定期。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1.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关键词:股权激励 格力电器 启示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问题,由于经营者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所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股权激励就是其中的一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与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但是成功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并不多,格力电器是少数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本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直接持有格力电器50.82%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格力电器8.38%的股份。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和结果
证监会要求格力电器在2006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团牵头,与格力电器管理层、股东沟通协调后,制定了格力电器股权改革方案,顺势推出了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格力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权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除支付股改对价外,还做出了特别承诺,将所持股份划出2 639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在2005-2007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达到承诺的当年应实现的数值,格力集团将按照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出售价格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出售713万股,若三年均达到标准,将出售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及员工2 139万股,其余500万股由董事会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之后,格力电器在2005、2006及2007年均实现了规定的年度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团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对格力电器的高管和员工实施了激励措施。激励条件及激励措施见表1。其中在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11日,格力电器分别实施了每10股转赠5股。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格力电器所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格力电器发展态势良好,现金流充沛,业绩稳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权激励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实行的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是伴随着股权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权激励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由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没有进行定向增发,也没有动用股东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并没有侵害股东的利益。通过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这种方式,将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转移到格力电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东对格力电器的控制程度逐渐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电器以后的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股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由表2可知,在2005年股权激励对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虽然高管在总体激励对象中所占比例较少,但是高管人员获得了总量713万股中的395.3万股,占总体的55.44%,其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150万股,两人所持有的股数占激励股份总数的42.08%。在2006年,格力电器也顺利地实现了股权激励中规定的净利润,在2007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公布了2006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方案中,股权激励对象增至609人,较上一年激励人数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数仍为6人,激励对象中中层管
人员、业务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了250万股,占高管激励股数中的87.6%,占总体激励股数的46.75%,2006年业务骨干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上升至26.22%。2007年格力电器同样高额完成目标利润,2009年2月,格力电器公布了2007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总数达到了1 059人,较上一年的激励人数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员保持了前两年的6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 053人,2007年度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激励股份226万股,占激励股份总数的28.16%。
格力电器三年来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由最初的94人扩大到1 059人,使更多的员工获益,高管获得的股票数量较多,有利于维持管理层的稳定;高管所获得股份数量占激励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步下降,说明股权激励开始逐渐向下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程度。
(四)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
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2005-2007年的净利润和总资产金额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电器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这三年中,净利润和资产总额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成长性并不稳定,笔者认为激励期限较短很可能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五)股权激励的条件
格力电器实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是达到预先设定的年度净利润,三年的目标利润具体值见表1,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前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94%、15.34%、22.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公司在未来的年利润增长率将高于20%,但是预先设定的目标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润增长率,并且仅仅通过是否达到目标净利润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条件过于简单,设立的激励标准过于单一,使得格力电器轻松达到了激励的标准。
三、启示
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提供一些启示。
(一)合理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比例
应该根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合理地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内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范围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设置则主要侧重于这部分员工,授予比例的设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的期限
我国规定,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期限,过短的激励期限会使高管产生短期行为,降低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三)恰当设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为了提高激励效力,企业应该设定具有一定难度的激励条件,过于容易实现的激励条件降低了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会使高管人员操纵指标来实现高额收益,股权激励的作用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在设计激励条件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例如某指标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该指标行业均值,以此为标准来制定有效的激励条件,避免激励条件过于简单,适当增加激励效力。2.应该避免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激励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引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来作为激励条件,或是采用多种财务指标结合,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对公司形成全面的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授予经营者一部分公司的股权,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能够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的激励方法。它出现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是在委托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总体情况分析
本文是以从2006年至2010年底沪深两市实施过股权激励的88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虽然这期间有186家上市公司,曾经先后提出过股权激励草案,但是付诸实施的并不多,分别只占到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实施股权激励的8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总股数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家,不到样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励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股权激励水平并不高。下面以这88家公司的数据做详细的统计分析。
1、行业分布特征
本文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是以CSRC行业分类为依据,即分为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等。下面就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如表2.1所示:
从表2.1中我们可以看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占总样本的64%,而其他行业中信息技术业所占比重较高,达到14%,其次就是房地产业和批发和零售贸易,各占7%和6%,其他行业都不足5%,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的只有1%,可见我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特征显著。
而从占整个行业的比例来看,信息技术业占整个行业的比例最高,达到7.23%,农林牧渔业和房地产业都在5%以上,其他的公司都小于5%,甚至有的行业只占到百分之一点多,所占比例很低,另外制造业的比例只有4.18%,在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绝对数比较中,制造业高居榜首,而在分析相对数据的时候却低于农林牧渔业和房地产业。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技术水平要求高而且对人力资本比较重视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更多一些,比如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较可能实施,而其他行业实施的相对较少,所以说实施股权激励和行业还是有较大的相关性。
2、地区分布特征
根据我国省份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进一步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七大区域。本文就按七大区域来划分我国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布。如表2.2所示:
从表中数据来看,华东地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有32家,其次是华南地区25家,华北地区有13家,但是北京就有11家,内蒙古和河北省都仅有一家,从这些数据来看,相对发达的地区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能性较大。
3、企业类型
按照所有制的性质分,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企业。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实施股权激励的88家上市公司中有64家是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相对较少,只有22家,混合企业有2家,没有集体企业。具体所占比重如下图所示:
4、股权激励方案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激励方案并不相同,本文主要从激励模式、方案有效期和激励强度、行权条件等来分析激励方案的特征。
(1)激励模式
目前,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多数公司是使用单一的激励方式,也有一些是采用复合式的激励方式。分析我国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采用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司有58家,占到总样本的65.91%,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23家,占总样本的26.14%,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和业绩股票激励的上市公司各有1家,占总样本的1.14%,而采用复合式激励方式的有5家,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占绝大多数,而股票增值权和业绩股票则很少,说明我国的企业还是倾向于选择理论和实践证明较为成功的股票期权来进行股权激励。
(2)方案的有效期
我国上市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都设定了方案的有效期,国外的有效期都比较长,十年以上的很多,更注重长期效应,而相比较国内方案的有效期则较短,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就有62家,六到十年的有26家,不过少于5年有28家,这样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并不是很注重股权激励的长期效应,一个激励计划在短短的3到5年内还不足以显示其激励效应,应该是在激励方案中延长其有效期,以发挥激励计划的最大效应。
(3)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行权的业绩条件一般是以会计指标来衡量,主要有以下几种: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等。而大多数公司并不是以单一的会计指标来确定行权条件,通常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指标来衡量,然而尽管如此,由于选取的指标有一定的相关性,仍然不可避免会有管理层操纵的可能。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这些公司中,有14家公司只选择了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净利润等单一的会计指标来确定行权条件,其他公司均是采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合指标。但是仔细研究他们的这些行权条件就可以发现这些行权的门槛很低,经营者不需要很努力就可以轻松的实现其行权条件的要求。
三、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较短,而且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并未与股权激励的实施同步,所以这就造成了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较为单一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上市公司中采取股票期权激励的数量最多,占到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究其原因是在股票期权模式下,经营者分享的是公司股票市场价值增加的部分,而并不是公司的利润,不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影响,所以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的模式。但是股票期权也存在一些弊端,股票期权的价值相当依赖于股价的上升,当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这种激励就很可能失效。而且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太成熟,如果上市公司大范围的采取这种激励模式,很可能会促使经营者为了实现股票价格在短期内上升的目标而进行操纵报表、修改业绩水平等,这样的话非但没有起到股权激励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而且还导致了公司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从而最终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2、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偏短
纵观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这些上市公司,他们制定的激励方案中,方案的有效期小于等于5年的占70.45%,这就是说大多数企业都设定了较短的有效期,他们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效应问题,可能在短短的3到5年的时间里还不能显现,而且有的公司还说明最长的期限不超过五年,这似乎比较让人费解,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就应该考虑其长期效应,设定的时间段太短,可能无法发挥他们的作用,而且还容易造成经营者为了达到行权的条件而篡改财务数据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3、业绩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
股权激励应该与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但从上文的现状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都是设定的会计指标,没有结合非财务指标,而且这些会计指标中,多数是使用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这些传统的业绩评价指标。相对单一的财务指标考核使得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很容易实现,这就容易带来很多负面的效果,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更加容易削弱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股权激励方案的对策
1、选择合理的股权激励模式
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受到具体的激励模式的影响,所以说虽然股权激励的模式有很多种,但是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该在不触犯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的发展目标等条件,综合考虑股东、经营者、员工等多方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出最适合其自身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计划。
2、延长激励方案的有效期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的有效期普遍偏短,而股权激励又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所以为了使股权激励的实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建议延长其有效期,这不仅可以使股权激励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而且对于公司经营者也更能起到激励的作用,能够使其真正的站在公司的角度作出决策,可以有效的避免了经营者为达到行权条件而做出的短视行为。
3、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是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实施的有力保证。所以说建立一套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至关重要,而针对我国目前的考核指标多采用财务指标的情况,我们应该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加入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激励对象的职业能力等,做到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结合,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结合,另外,还可以借鉴平衡计分卡等方法中的一些指标,来完善公司行权条件中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Beb chuk,Lu cian,Arye and esse.M.Fried,Executive Compensation as an Agency Problem,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3,(17):3
[2]母泽洪,金波涛,张立军.上市公司高管绩效激励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9)
2007年12月20日,中粮地产与中化国际同时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历了短暂停牌后双双涨停,投资者踊跃竞购的热情透视出市场对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期待。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结束,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陆续展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有17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股权激励草案。股权激励,无疑将成为2008年中国企业界的关键词。
十年一剑,道不尽曲折辛酸
中国的股权激励之路历尽艰辛。
1999年8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股权激励”,开启了国内探索现代公司薪酬管理之门。
2000年初,随着央企大举奔赴海外上市,如何提升投资者信心、保障国有股权增值,成为国有资产管理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与此同时,A股上市公司也展开了对管理层激励的探索。虽然国家经贸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及中国证监会先后都作了一定努力,但是基础建设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股权激励进一步发展,股权激励在资本市场的第一次探索最终无疾而终。
2003年,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决定对央企高管实行年薪制,在股权激励上则确立了“先境外、后境内”的方针。
2006年1月,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是管理层第一次正式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探索指引了方向。而后,证监会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相继出台。至此,A股市场的股权激励正式纳入轨道。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两年间,先后有54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各自的激励方案,欲在适当时机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更是多达191家。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对该“办法”的深刻理解,其激励方案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激励计划难以顺利实施。
管理层不得不再次祭起尚方宝剑,紧急叫停了一切尝试。自2007年3月至12月中旬,两市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试水激励。其间,证监会集中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治理挂钩。
东风渐起,万事俱一马平川
股改奠定了激励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收官,困扰资本市场发展多年的难题终于迎刃而解,市场各方利益达到了完美统一。由于激励股票最终将进入流通市场获得较高的资本溢价,而这一过程正是管理层激励的动力所在。上市公司市值的起落直接联系着激励股票的溢价水平,这将驱使激励对象主动去进行市值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为激励计划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度完善为激励保驾护航。股权激励是成熟资本市场捆绑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的常用手段,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地推进制度建设,为激励模式的推广提供了良好氛围。 1999年至今,在各方努力下,激励制度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心倍增,相应的激励方案也逐步走向成熟。
治理规范化将推进激励的有效性。2007年初推进的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整改获得明显效果,经过10个月梳理,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已基本确立,独立董事制度效果不断增强,非受限流通股东的话语权明显改善,控股股东违规现象逐渐消除,上市公司回报意识不断增强。逐渐规范的公司治理将为制定有效的激励方案起到促进作用。
市场调整带来激励试水良机。2007年初,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因公司股价高高在上而陷入两难境地。过高的股价抬高了激励对象的介入成本,也压榨了激励股票的赢利预期,部分上市公司无奈地陷入长期观望之中。自《管理办法》出台后,100 多家公司均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真正提出具体方案的仅有40多家,而真正实施的不足半数。可以说,推行股权激励的时机十分关键。近期,二级市场股价大幅缩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此时若推出相应的激励措施,无疑能迅速恢复市场信心,并降低激励对象的参与风险,可谓一举两得。
监管层再度推进股权激励。2008年1月24日,尚福林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规章制度,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文中高度评价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的《管理办法》,称其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举无疑是对监管层两年以来不懈努力的肯定,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继续有条不紊推进激励措施指明了方向。随着各方准备逐渐成熟,股权激励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将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各有千秋,百花园春意盎然
股改以来,两市共有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股票期权形式颇受市场欢迎。据统计,73家上市公司中有18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而占已公布方案76%的上市公司不约而同选择了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标的。由于期权不涉及原有投资者的股份变动,不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变化,对于涉及到国有股权转移等敏感问题的国企来说无疑省去了诸多麻烦。据统计,目前,80%的美国500强企业采取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这与我国当前的激励形式比例较为类似。
激励比例相差悬殊。《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企业首次推行股权激励有明确规定,激励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较为宽松,激励部分不超过10%即可。我们从股改后激励公司的方案中看到,有3家上市公司用满了10%的额度,另有11家激励比例在8%以上,而3%激励额度之下的也达到了17家,总体看,两极分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激励有效期较为集中。73家样本公司中,有29家选择了5年有效期,占总量的40%,60%的上市公司将有效期计划在4-6年之内,而选择1年有效期和10年有效期的分别为1家和4家。由此看来,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周期应该多数集中在5年左右,对于过短或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其效果也会因其短视行为或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变得难以预料。
定向增发成为标的股票来源的首选。59家上市公司选择了定向增发来确定股票来源,占总数的80%,另有5家选择回购,7家选择股东内部转让。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较为青睐的方式,原因之一是它可以带来现金流;选择内部转让意味着激励成本将由部分股东承担,则更体现出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期尤为强烈。
业绩指标仍是考核的主要方式。从目前已推出的激励方案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仍沿袭了原有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部分公司尝试引入了市值考核,包括宝钢股份、鹏博士、万科等。
与早期的激励方案相比,在上市公司专项治理结束后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出现了三个新特点。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节奏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中激励比重明显下降;激励方案中股权的授予和行使的条件更加严格。
新变化折射出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理解的进一步深化,相应的成效将会在未来的市场中表现出来。
双刃高悬,分轻重利害攸关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能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而水土不服则有可能大病一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制定与自己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激励计划才是关键。
激励对象如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公司运作,对公司的行为代表公司发表独立的意见;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公司的决策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外部董事是由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多数为延伸产业链中的关联企业代表。很明显,这些角色均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如果不将其纳入激励对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激励计划的效果。
但是若将他们都纳入激励范畴,独立董事可能会由于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决策密切相关,从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影响其独立性;监事不得不回避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监督事项;外部董事的加入则与监管层倡导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公司高管人员这一原则相违背。
激励成本如何分担?《公司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成本可由公司税后利润负担,但是《管理办法》却明文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对于要努力实现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来说,怎样解决庞大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难题。如果将成本均摊到所有股东身上,则意味着全体股东承担着所有的风险,权益会被摊薄;而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是额外的蛋糕是否能吃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现有的收入。这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原则存在差距。
但是若全部由激励对象自己承担,这对现有薪酬体系下高管的支付能力将是个严峻的考验。从某种程度上讲犹如画饼充饥,很难起到激励效果。
激励强度如何设定?以美国高科技行业的平均水平为例,高管的期权为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七倍,核心员工的期权也高达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两倍。实践证明,全球38家最大的企业在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后,销售、利润都有大幅度提升。
相比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然而,当前国企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因地域和行业的不同差距很大,并且福利与收入比例倒挂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统一使用年收益30%这个最高额度,恐怕也会因为预期收益过低、且存在一定风险,从而使得不少国企老总不感兴趣。
民营企业面临的束缚要少一些。2007年初苏宁电器抛出2200万股的激励计划,按照2008年2月15日的收盘价来算,34位高管的预期总收益已达到了13.71亿,短短一年时间,人均获利4032万。
激励不足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激励过强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了顺利兑现巨额收益,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给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激励收益如何实现?从已推出的激励方案看,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期权,其最终兑现都要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换句话说就是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收益,必须要在二级市场上抛出股票才能实现。
设计激励方案,其中有一个目的是增加高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但我国的高管要兑现收益别无他法,这很可能会上演一轮又一轮的减持热潮。由于公司的发展会经历不同的周期,高管减持可能会向市场传递出公司发展将减缓的信号,这将影响其他股东的持股信心,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以权益增值的方式实现激励收益,能够促进高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但在发育尚未健全的中国证券市场,设计激励方案时必须要考虑,由于影响股价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多,未来市场对公司的估值很难测算,所以一旦高管的权益被允许流通后,减持冲动几乎不可避免。
考核指标如何设计?每家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资产质量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因此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
业绩指标、增长率指标与公司发展紧密联系,而且最为直观,为当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但是单纯用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却没有考虑到股东权益的增值,股东权益更多的体现在公司的股价上,市值是股东权益的集中体现。并且,可能会出现企业业绩增长,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但同期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既承担激励成本又在二级市场遭遇损失的尴尬境地。
但是加入市值考核指标后,也会有新的难题出现。即公司业绩提升了,但市值由于种种原因缩水,激励对象推升了公司业绩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综合考虑,考核指标的设计应以相对灵活的方式结合多种指标,可以设计不同的考核方案,能兼顾公司与股东共同收益为好。
激励计划如何监控?现有的激励计划均由上市公司自行拟定,而考核与激励的对象正是企业高管,对于这种自己考核自己,自己激励自己的模式恐难以保证公允。
企业高管对企业未来的规划思路和增长潜力了解之深非他人能比,此时设计的激励方案自然不会将未来的利好预期包含在内,事实上,这正是某些高管实现授予权益的秘密武器,而普通投资者只能寄望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激励的效率,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原则。
上市公司可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对公司状况长期跟踪,尽可能地贴切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激励方案,这或许是一种在高管信息优势与道德风险之间折中的解决方式。
股权激励的本意是把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绑在一起,为鼓励管理层努力工作而发给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拥有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但海南海药的股权激励却因奖励管理层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投资与理财》通过多方采访,为您揭开海南海药股权激励致公司亏损背后的原因和利益关系的迷局。
一纸激励成就千万富翁
海南海药3月13日公告称,公司2000万股期权以07年11月6日为授予日授予了激励对象,已登记在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总经理许力宏、公司董秘李颖等高管及田惠敏等骨干在内的60人,共获授1500万股期权,已登记在激励对象证券账户,其余500万股期权将授予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员工。因该部分人员名单尚待确定,500万股股票期权暂存于公司公共账户内。
根据海南海药此前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显示,此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期权数为2000万股,其中总经理许力宏和副总经理李弥生各有135万股,占此次总期权数的6.7%(如图1)。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价为3.63元/股,根据3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80元计算,有30人身价超百万元,总经理许力宏和副总经理李弥生身价更是高达1237万元。
违规意在确保行权
海南海药的行权条件:行权前一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公司净利润以2005年末为固定基数,2006―201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比2005年增长12%、24%、36%、48%、60%和72%以上。
海南海药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应该是06年10月还是07年1月,一直以来都是许多专家质疑的焦点。
如实施时间是06年10月,按照海南海药的行权条件,即使07年海南海药出现巨额亏损,08年海南海药管理层仍然可以行权。海南海药董秘办人士3月21日对记者表示,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2006年实施,业绩考核标准是以05年业绩为基数,08年管理层行权是行使06年的期权,以此类推09年行权是07年期权。06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455.3万元,较05年增长12.9%,同时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75%,符合行权条件。
如实施时间是07年1月,08年管理层则不能行权。因如果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时间是07年1月,则公司08年只能行使07年的期权,而07年公司已预亏,无法达到行权要求。
记者3月21日致电海南海药,其董秘办人士称公司的股权激励实施时间是06年10月,因那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但是,宏源证券研究员许超却不这样认为:“通过证监会的审批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表现,并不是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可以实施。”他向记者表示,“股权激励的实施时间,应该参照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那天为准。”
对此,记者查阅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规范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规范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显然,《规范意见》证实了许超的说法。
海南海药07年1月9日公告,07年1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按照《规范意见》规定,海南海药最早才能把2007年1月25日定位股权激励实施日。也就是说,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的实施时间最早是07年1月,08年管理层不能行权。
对于海南海药为何一定要把股权激励实施日提前至06年10月,许超向记者表示,海南海药如此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确保在07年度亏损的情况下,管理层在08年仍然能够行权。
激励过高谁之过
导致07年海南海药预亏的直接原因是公司的股权激励过高。海南海药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共计2000万份,占总股本的比例高达9.88%,几乎达到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10%的上限。和医药业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比,海南海药的激励明显过高,康恩贝(600572)和双鹭药业(002038)股权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份比例都不足5%(如图2)。与此对应的是三家公司07年不同的净利润:海南海药07年预亏5000万;康恩贝07年净利润为10613万元同比增25.73%;双鹭药业07年净利润为13480万元同比增181.71%。
海南海药因激励过度导致公司亏损,这样的激励结果是谁之过错?
首先,管理层过于自私。根据07年1月4日3.72元的股价,公司股权激励成本肯定远没有7220万元这么多。随着一轮牛市之后,海南海药的股价已高达14.17元,相应的股权激励成本也大幅度增加。面对市场关于其激励过高的批评,公司还是一意孤行的施行原激励方案,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其管理层是否为股东利益考虑过。
其次,股东监管不力也是一大因素。根据海南海药07年1月9日公告,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只有19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代表股份71,487,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由此可见,股东对这个密切关系自身利益方案并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