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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我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因此,全县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自然环境质量指标包括水、空气、声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县环保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我县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县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生态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其中林地覆盖率由县林业局负责提供;草地覆盖率由县农业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由县水利局、林业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由县国土局、城建局负责提供。各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与县环保局协调一致提供考核数据。
四、技术规范和标准
自然环境质量状况中的水、空气、声环境质量监测,依据《市监测方案》规定,按照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执行,从样品采集、流转、分析到数据审核都要有完整的记录,并进行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其中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要求。
生态环境状况指标中的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农业、水利、国土、城建等主管部门概念。
五、监测时间
按照《市监测方案》要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自2011年5月起实施。
为解决群众如厕难问题,改善如厕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城市生态环保公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十八届以来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文明城市建设的总要求,结合“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和巩固工作要求,加快城区公厕建设步伐,解决群众如厕需求,提升公厕环境品质,切实改进公厕软硬件环境。二、目标任务
将建设“城市生态环保公厕”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载体,按照“数量布局合理化、外观形象景观化、功能设施现代化、项目运作市场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工作思路,完善新建公厕的规划、投资、设计、建设、管理、经营、保洁等运作机制,多方筹措资金,新建公厕66座。
三、主要内容
(一)数量布局合理化。
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中“每平方公里需设置3-5座”的要求,结合区属街巷的实际,经科学布局,共需新建生态环保公厕66座,进一步满足市民如厕需求。
(二)外观形象美观化。
注重公厕外形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科学选用优质、新型、环保、节能的建筑装饰材料,达到外观形象景观化的目标。
(三)功能设施现代化。
以建设生态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公厕为目标,完善照明、通风、除臭、环保等配套设施,安装智能洁具、完善公厕各项便民设施的安装到位(如挂钩、物品放置台等),提升使用的舒适度。
(四)项目运作市场化。
公厕的新建、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试行市场化运作。充分挖掘市场资源,将广告资源配套开放,以市场化运作贴补公厕的日常运行费用。
(五)提供服务专业化。
利用智慧城管APP或类似城市管理APP,推广“厕所数字地图”“二维码扫描一键投诉”的“互联网+公厕”管理服务创新手段,实现地图找厕所、用厕所、评厕所功能,努力打造公厕管理新标杆。
四、组织领导
以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体,成立XX区城市生态环保公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考核检查等工作,负责新建公厕的选址,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项目建设的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充分认识建设生态环保公厕项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建设生态环保公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确保2020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二)倒排工期,紧扣节点。
XX区城市生态环保公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相关科室要对照工期,挂图作战,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搞好监督,全力保障项目推进。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9月至10月,省人大农资环委组织有关人员赴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和相关县(市、区),就《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考察了福建省防汛地方立法工作情况。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11月7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11月15日,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顶托,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风灾、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给我省造成的危害较大,若遇高温少雨的晴热天气,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和工业生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部分地区异常气候事件时有发生,灾害加剧趋势依然存在,防汛防台抗旱的任务十分艰巨。农资环委认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促进全社会依法防灾救灾,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是必要的。但当遇到特大灾害,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时,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自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转移和自救互救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关于防汛防台抗旱中相应的机构、人员作出规定。
二、关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委员们指出,政府是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职责设定应实事求是,分清自然灾害与责任事件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免责条款。委员们认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条例草案不仅要规定政府职责,而且也要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要有知情权、救助权、举报权等方面权利,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险情报告等义务。
三、关于防台的问题
防台是我省防御自然灾害的重点。为做好防台措施的落实,条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已对城镇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在防台方面内容上显得较为单薄,对陆上规定多,对海上规定较少。沿海市县要求省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快速、先进的搜救设备,提高搜救能力。委员们认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渔业、海上运输业、船舶修造业发达,拥有大量的渔船、运输船和修造业无动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类渔船5万多艘。目前,我省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避风港口可供船舶避风的能力不到全省渔船总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过度发展渔排、海上养殖和休闲渔业,影响到现有的避风港功能发挥。一旦发生台风灾害,还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进港避风,这加大了避风港口压力和海上监管工作难度。建议条例草案在增加气象、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传递等内容的同时,对避风港和避风锚地规划建设、海上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台保安措施等内容予以细化,并将修船业无动力船舶列入船舶防台避风措施中。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条例中明确海上搜救组织和搜救能力及设施建设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因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为统一协调,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船舶台风期间避风规定和措施”。
四、关于避灾临时安置点的问题
设立避灾临时安置点是防汛防台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避灾临时安置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调研中,各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避灾临时安置点选址、建设、质量和使用等十分关注。特别是在今年“桑美”超强台风中,有的地方避灾临时安置点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委员们认为,根据我省外来人口多、农村危房较多的现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临时安置点对防灾减灾十分重要。建议将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避灾临时安置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中避灾与分散避灾相结合的安置体系,鼓励农民按照避灾要求做好农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内容纳入条例中。
五、关于人员强制转移的问题
按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众是自行转移的。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的群众,对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危害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地方已采取强制转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据。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开展实施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人员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问题
审议时,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公民个人自觉学习防灾自救知识方面的条款,并设立“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宣传日(周)”;完善小型水库和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增加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款,如水利工程保险、易受损地区的财产保险和防汛防台抢险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各个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条例草案中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上级对环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重点任务与责任,全力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与生态示范创建,不断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进一步加快能力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环保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2012年度全市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各位局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考核对象
11个县(市)环保局。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总分共100分,其中:总量减排20分,环境执法20分,能力建设20分,维稳10分,生态示范创建5分,环评审批5分,污染防治5分,环境监测2分(附加3分),纪检监察5分,政策法规3分,辐射管理2.5分,环境宣教2.5分。(考核详细内容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环保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对照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逐项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注明得分和扣分依据,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环保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涉分科室、单位评分。市局各涉分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环保局涉及本部门工作的分值提出评定意见及扣分理由,于2012年12月30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由市环保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市、区)环保局自评、各涉分科室和单位的评分以及各考核组的初步考核意见汇总,报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由局长办公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4、对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职务:董事长
荣誉:中国经济十大创新人物
成就:环保示范先锋
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致辞中说道:“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这是对美丽中国之梦的第一次系统阐释,也是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至关重要层次的一次总动员。
孙浩显然意识到了这个机遇。他2001年创立的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提出了“黏稠固废”的概念,开拓了黏稠固废资源化利用的新行业。过去十二年,他将公司打造成“黏稠固废资源化处置专家及行业领航者”。他也因此荣获了“2013年中国经济十大创新贡献人物”奖项。
绿色先锋
将孙浩称为环保领域“美丽中国”梦想的践行者,有着充足的理由。作为环保企业的示范企业,孙浩不仅带领中矿环保缔造了一批具有前瞻眼光的项目,而且带来了产值以百亿计的资源节约。理念上领先行业,实践上身先尝试,终于缔造了以“黏稠固废”为代表的中矿奇迹。
黏稠固废是指工业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在20%-80%之间的废弃物,如煤炭行业的煤泥,城市给排水行业的市政污泥等,涉及二十多个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行业。以2012年为例,全国煤泥产量就达1.8亿吨,市政污泥产量超过2200万吨。对大量的黏稠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已迫在眉睫。
创建公司以来,孙浩带领中矿环保利用自有技术对各类黏稠固废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通过各类解决方案,极大地保护了生态。
冠军之路
数据显示,十二年来中矿环保在煤炭、电力、市政等十多个行业实施了400多个成功案例,通过变废为宝帮助用户处置黏稠固体废弃物超过数亿吨,创造绿色经济效益超过百亿元。
中矿环保的业务领域在十二年中已逐渐实现从单一的“煤泥资源化利用”拓展到整个黏稠固废行业,从单一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拓展为能够提供黏稠固废资源化处置系统解决方案、设备生产销售、工程实施及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业专家和领航者。2013年,孙浩掌舵的中矿环保更是被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