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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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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局长。

    被告: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主任。 第三人:陈爱莲,女,44岁,系商丘市第八中学教师,住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3号。

    1979年初原商丘市城乡建设局用物资组盈利款11943.30元在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盖平房六间、厨房二间,分成一、三两个家属院,其中3号院平房四间、厨房一间分给原副局长孙天立居住。1980年原告因管理不便,将一、三两个院委托给下属单位房管处代管。1981年10月,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一、三两个院继续由其管理。1990年孙天立夫妇相继病故,其子孙宏军、儿媳陈爱莲搬进三号院居住,房租交到房管局直至城镇住房改革。1994年5月7日,原告向房管局报告,要求收回一、三两个院,房管局未予答复。同年7月12日,房管局和房改办以三号院为直管公房为由,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给了陈爱莲,并为陈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原告以“程建”为申请人,要求房管局、房改办将三号院出售给“程建”。房管局、房改办又给“程建”办理了三号院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3月,原告催陈爱莲搬家时,得知被告把三号院已出售给了陈爱莲,即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于1995年9月8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建房手续、物资组用盈利款建房的原始帐单和有关证人证言。 原告诉称:被告明知三号院的所有权不属国有,却按国有公房出售给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确认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三号院系政府拨款所建,房管局自1980年管理至今,应属直管公房,出售给陈爱莲是正确的,要求法院维持陈爱莲的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以“程建”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无效的,要求法院撤销“程建”的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出政府拨款建三号院的证据和属直管公房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除同意被告的意见外,还认为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是和原告分家,三号院是分家时分给房管局的,如同兄弟俩分父辈的财产,既已分家多年,就不能再要,即便形成纠纷,也是民事纠纷,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审判

    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系原告在1979年自筹资金所建,分配给孙天立居住,交给下属二级机构房管处管理。原告在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后虽未将该房的管理权收回,也未将所有权移交,三号院的产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确认三号院是政府拨款所建,属国有直管公房的证据不足,将三号院出售给第三人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要求维持陈爱莲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为收回三号院,以虚构的人名“程建”向被告提出房改申请书的做法不妥。被告对“程建”的申请不认真审查,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确认“程建”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该院于1995年11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商丘市公用事业局不服,向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系原城建局自筹资金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公用事业局,因此“程建”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认为一审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房改办答辩称: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作为直管公房出售是由房管局自行评估及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住户,并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认为给“程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人名是虚构的,属弄虚作假,一审判决撤销正确,请求二审判决维持。

    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以“政府拨款、直管公房的主要证据不足”和“程建”为虚构人名的做法不妥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与(私房)字第018714号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2月2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商丘市房管局和房改办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房地产管理局是商丘市政府管理房地产的行政机关,对三号院的确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地产管理局对三号院确权的行为、对原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商丘市房管局、房改办具备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符合行政案件的条件。本案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界乎于行、民之间的边沿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为行政案件类型中的财产确权案件是正确的。

办公室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机关财务、保密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计划、负责草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工资处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划,审核在杭省部属及部队属单位集体合同;制订全省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调控计划;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制订并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集体协调规则、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及失业保险工作;制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制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调剂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办法;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

(六)培训处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七)仲裁处

制订劳动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政策;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负责劳动保障来信来访、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在杭的省、部属和部队属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订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中央行业在浙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城镇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省、部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制订全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研究制订省直单位、在杭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负责实施省本级离休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十)工伤生育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序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驻厅监察专员办

办公室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区编办:

按照区编办《深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照调研内容进行梳理汇总,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方面。

为方便人民群众办事,**镇积极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以“热情周到、便民公开、高效廉洁”为宗旨,以“便民服务是我们的职责”为理念,让便民服务中心真正发挥“便民、利民、惠民”作用。

(一)推进阵地建设标准化,筑牢便民服务基础。

一是对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硬件设施进行提档升级,为中心配备显示屏,配齐5个综合服务窗口显示屏、5台电脑,进一步规范大厅办事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对中心内部硬件设施布局再调整,更换宣传资料架、增添便民药品种类、植物绿化、门口挡风帘等便民设备,积极营造温馨舒适的办事环境,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三是保留第二办公区镇级便民服务点、综合服务窗口、业务工作人员,定时定点服务,为老年群体、弱势群体提供镇级便民服务事项代办服务,切实完善“15分钟公共服务圈”,打通基层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推进服务形象统一化,展示政务服务新面貌。

一是对标省颁标准,为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配齐工作服装,以统一的人员着装、服务形象、服务行为面向辖区群众。

二是对标全区标准,将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楼顶门头、大厅门头、背景欢迎墙、工作人员状态栏等整体形象进行统一更换改造,进一步推进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三是对标镇级标准,督促25个村将区、镇两级模板与本村特色相结合,制作便民服务室标识标牌、窗口人员台签、工作牌等,进一步推进村便民服务规范化建设。

(三)推进运行管理科学化,增强便民服务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干部监督作用,组织督查小组,通过不定时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二是坚决落实AB角岗位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人员配置,确保为群众办事不间歇。

三是定期开展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反馈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

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我镇深入贯彻落实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聚焦重点难点,紧扣关键环节,创新整合镇及区直派驻执法力量和资源,做实做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体系和工作机制,探索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实现治理重心下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镇已有5名行政人员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并设立**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各项综合执法工作,此外还成立了**区综合执法局**中队,中队成立以来,在局党组和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双重领导下,积极配合**镇政府的各项工作开展。一是强化镇容镇貌的治理。首先规范“门前三包”的制度落实和长态化;以及主要街道两边门面的出店经营;二是强化流动商贩的规范治理,规定经营秩序;三是配合镇政府进一步规范门面门头的管理和亮化,达到整齐划一。四是加强310国道两边的治理。在“双创”期间,全体同志不怕苦不怕累,严要求,高标准,强化制度的落实,加强市场规范经营秩序,圆满完成了局党组和镇政府交代的各项任务。

二、放权赋权方面。

办公室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为单位各部室提供全方位的行政、后勤服务,全面提高工作质量,为艺术馆的工作上水平做出贡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年,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关键年。根据《艺术馆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强化管理与服务意识,为艺术馆的全面工作保驾护航。

二、加强办公室人员的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强化服务与管理意识,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使我馆的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下一步:

1、认真学习各种深化改革的文件精神,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定期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岗责。

2.、继续做好单位的财产登记工作,解决各部室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的问题,使每个人都有一个办公的地方,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3、在分配好各部室工作地点的前提下,和各部室做好协调工作,重新划分卫生区,责任到部室,办公室成立卫生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其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4、认真做好签到考勤工作,为评定绩效工资、年终考核等提供详实的依据。

5.、图书室管理人员要发扬创新精神,以高质量的服务,为全馆人员提供良好的借阅的环境,做到借有登记,还有日期。

6、完成全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和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定和评聘分开工作。

7.、财务报账人员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及时报表,做好领导的参谋,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做好全馆人员的工资发放、调整和提高职补等工作。

8、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人员要有严格的组织性、责任心,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上级机关及外单位来电文,做好文件的传阅、收回、定其归档和整理立卷工作。

9、认真做好馆务会、全馆人员会议以及由馆组织的大型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10、每年对全馆退休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的走访慰问活动。

11、加强单位人员的用水、用电管理。

12.、完善本单位的报纸、刊物、信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3、对上级领导和外地来宾,做接待工作,使其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14、加强单位办公区域和家属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办公室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上就要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对《望东方周刊》说。

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战略部署。2008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近日,由最高法牵头实施的12项改革任务也将确定。

“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蒋惠岭并未透露12项改革任务的具体内容,“现在方案还在研究阶段,还是保密的。”

不过他告诉本刊记者,这12项改革任务是在去年提出的10项任务的基础上衍生而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处处体现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加强权力制约监督。

三个“五年”

已经对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点任务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还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

蒋惠岭说,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处于“铺路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开始全面、系统地对司法改革进行统一部署,标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叫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2004年起,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

“2007年提出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央进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现在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实施意见》,可以说类似于第三个五年纲要。”

这3个五年里,改革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程序把关上的改革。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理顺了一些关系,解决了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进入探索阶段,主要注意力转向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个五年则是深化阶段,在过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继续往前走。

提升法官权威

在庞大的司法改革系统中,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充任了“协调者”的角色。

“最高法牵头的这12项改革任务很艰巨,我们的时间也很紧迫。前一阶段,院内各牵头单位已经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选择了一批精兵强将,跟协办单位共同组成了各个项目的课题组。”据悉,12项改革任务的总体方案已报送中央政法委。

对于外界瞩目的问题,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透明等,蒋惠岭也是感触颇多。

“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要克服来自各方面的、与公平正义原则不吻合的力量。决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办法是要从体制上保证,让司法机关能吸引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保证这个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蒋惠岭觉得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在其他国家也是一样,法官要是没有这种权威的话,公正的标准就变得多元了。”

蒋惠岭把法官和法律的关系形容为唱“双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达出来,否则法律会就被曲解,被不确定的情感化的东西取代。所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对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蒋惠岭也充满了期待。

“很多地方法院把审判结果‘上网’,法庭对公众开放,但大家还是觉得透明度不够,说是‘没有用的东西全公开了,最有用的部分都没有公开’,这话虽然刻薄了点,但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庭上那一点时间,那一纸判决‘透明’了,但是庭审前后的情况大家并不知情。在这个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

他说,这一轮司法改革里,增强司法透明仍是重点,希望未来5年有所改观。

“水到渠成”

蒋惠岭觉得,在司法改革推进中,困难之一是制度设计。在这方面,他认为地方法院功不可没。

“司法改革办公室不可能一拍脑袋就想出一个方案。很多改革措施,都是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我们也会拿一些改革方案,先在地方试点。”

但是,蒋惠岭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当地环境、当地法院的情况都有直接关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适用。

“司改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协调全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发现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们也会马上阻止。”他说。

在蒋惠岭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容易改的都已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硬骨头。而且司法体制改革跟各种社会制度掺和在一起,尤其是和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