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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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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全国自1990年以来出台了很多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政策工作出台了近20年以来[1],全国土地总体上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不仅节约了土地资源,也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了各方面用地,在一些土地缺乏地区进行了一定的调控,总体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之前的政策和制度大多是针对于城市土地规划和统一管理方面的,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则非常缺乏[2],也导致了农村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和农村土地的严重浪费,农村土地合理利用率非常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的问题已发展到不得不进行探讨和解决的时候了,应尽快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3]。

1 农村土地状况分析

1.1 农村土地利用率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且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村土地方面没有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农村的土地仍处于乱规划、无人管、乱管理的现状[4]。农村一些随意开发征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体合理利用率非常低,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其合理的利用率则更低。

1.2 农村土地规划分析

由于农村在我国的规模大,农村人口多,农村土地面积也大,且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城市还是有差距的,国家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配备的相关规划管理人员也是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当,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得农村很多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不去。以我国江西省南昌市为例,整体对南昌市的土地进行规划和管理,最后统计的一共收回了20宗闲置土地,然后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使得这20宗闲置土地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使用[5]。

2 农村土地系列问题

2.1 农村土地布局广泛

有研究学者长期研究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对土地闲置浪费研究有一定的见解,也发表了一些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地理位置因素是导致土地浪费与否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好的地理位置的土地更容易得到合理利用,相反地理位置相对差的土地得到利用率低,有的甚至闲置和荒废在那里。我国农村地形地貌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农村土地转让

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早就出台了,规定土地私自转让必须要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合法的手续,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多,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很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土地转让和交易,这不仅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农村土地滥用滥采,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后期也会带来一定纠纷和麻烦。

2.3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农村生活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文化程度低,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农民仍然直接无视这些制度,仍在私自的违章扩建建筑占用土地,私自转让和交易土地,随意的滥开滥采一些土地,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2.4 农村土地制度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而农村的村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人口分布也是非常广泛,尤其是一些大山丘陵地区,这也给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人员带来了很大的管理困难和成本,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严重缺乏,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率低。

2.5 农村土地污染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发展,农村也有了一些工业,由于农村发展的相对落后,管理部门对农村的一些企业的管理也相对比较松,导致了一些企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农村的土地,使得农村土地被污染了,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了。

3 保证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对策

3.1 制定管理制度

要想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制度,首先要从制定制度的人开始出发,要有一批专业水平过硬的技术队伍,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对所负责的区域的土地情况熟悉、了解之后,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做出适合的规划管理制度来,才能确保该区域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实施的更为合理。

3.2 统一管理农村土地

前面说到我??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不管怎么做土地规划和管理,怎么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前提都是需要保证要有充足的基本农田给农民耕种,而不能随意占用农民基本农田来作为商业用地,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上面来保证农民基本的耕种农田,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不能荒废任何一处农田,合理规划和管理使用基本农田,确保做到不浪费土地资源。

3.3 加大实施力度

在大力制定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的制度的同时,也要保证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公正。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对那些违章建筑占用土地的要坚决拆除,按照法律法规要罚款的就罚款,该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的就要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该退还占用农民耕地的坚决要去退还耕地,坚决维护农民耕地不能被占用,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3.4 土地宣传

针对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应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土地合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政策制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结合农民平时生活现状,可以采用报纸、电视或者现身说法等途径进行相关的宣传,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增强对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也增强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规划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的去农村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彻底提高广大农民的土地意识。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阻碍农村土地正常流转。就总体而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农户之间小范围的转包转让占主流,规模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较少;流转模式比较单一,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和管理手段;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土地正常流转。特别是专业大户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要求是土地连片>!

(二)普遍对订立合同重视不够,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责、利不明确。据调查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基本上是以口头合同为主;就全县签订的各种书面协议中,尚有60的合同不够规范和完善。主要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不齐全,流转面积、标的不准确,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三)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兑现。主要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乏力,基层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四)一些政策性因素也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从去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保护基本农田,禁止用基本农田栽植果树、挖塘养鱼等一系列政策,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专业大户要求成片开发土地扩大规模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项政策的一些制约。

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和引导,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村、社及农民群众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认真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土地流转为契机,大力培植和发展农村专业大户,推进农业综合开发。

(二)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工作。镇乡党委、政府要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土地流转的规范工作上,特别要处理好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与保护基本农田的关系,处理好土地开发与保护群众权益的关系;对于成片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大户,在土地使用上,应尽量安排在基本农田以外的范围考虑,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监督管理。对现有土地流转的合同特别是口头合同要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保护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兑现;对不完善的合同要积极做工作,做好合同完善工作。合同管理的重点主要是抓好承包期限在十年以上、流转规模较大的农村专业大户,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程序签订规范的合同,避免因责、权、利不清而产生纠纷的隐患。

(四)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村会计及合同管理人员、镇乡合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镇乡、村干部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在组织、发包、指导合同签订、解决合同纠纷等问题中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规章办事,促使土地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可参考的法律依据有国家颁布的《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增多,应把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审签:曹光辉)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三权”;抵押贷款;基层银行

“三权”(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关键性举措,也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解决农村贷款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新要求,把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解决“三农”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信贷产品创新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量身定做”服务产品,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信贷服务产品。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大胆突破、积极探索,开创了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大力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创新金融产品,有效破解农村融资主体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死”资源变“活”资产,有效解决了“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截至2014年9月末,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三权”抵押贷款余额20.64亿元,共8976笔。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三权”抵押贷款缺少法律制度支持

农村“三权”是寄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产物,现行法律对农村“三权”的流转有限制性规定,对银行来说风险较难撑控。如: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184条2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上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则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二)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和市场交易平台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没有进行有效的流转和买卖,对土地价值的评估还缺少经验和评判标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评估机制。同时,我州目前也无专门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农村土地价值还无法得到有效的评估。

(三)农业市场风险较大影响信贷安全

农产品易受气候、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加之保险市场不健全,以及贷款期限设置与农作物生长周期错配,贷款利率市场化发育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到“三权”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设施农业前期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户没有足够的资金迅速恢复生产,迫切需要保险市场弥补损失,缓释银行信贷风险,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三权”抵押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四)“三农”保险产品单一、覆盖面低

目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三权”抵押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只针对林权抵押贷款开办了火灾保险业务,而未开办冰雹、雪霜等自然灾害保险业务。“三农”保险产品的单一、覆盖面低,未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有效满足“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的需求。

三、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三权”抵押贷款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议早日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

设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便捷权威的评估服务。同时,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使农村产权真正进入市场进行流转。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6-02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闲置土地的现状――以贵州省金沙县源村镇为例

源村镇内共辖8个行政村(社区),即:源村村、农庄村、普惠村、群星村、石板村、石刘村、岩底村、建国村。每村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图所示:在源村镇的8个行政区中,几乎每个村的土地闲置面积都占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两个村落的闲置地面积已超过总耕地面积的一半。据笔者调查所知,一个行政村中的几百户人家,几乎家家都存在着土地闲置的现象,其中有的已迁出所在村民小组,且房屋已拆,还有的将房屋卖给本村农户。总的来说,每户人家荒置的土地面积从几亩到十几亩不等,大多的地方都出现了成片荒芜的状态。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

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有政府、经济层面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开展,调整建设规划,农村开发建设投资不合算,项目被搁置下来;在农村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项目土地被占用,没有及时得到补偿用地,或者补偿用地不宜及时开发,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从微观角度讲,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一现象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当然也包括土地闲置;另外,土地太过于偏远,种植难度大;土壤贫瘠,成本高收益少;灾害严重,种植以后还来不及收割就已经被消灭殆尽,使农户不得不放弃耕种;还有的家庭由于人员少劳动力少,也无力耕种;户口迁出也是原因之一。在这些原因当中,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提升和第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力需求量大大增加,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外流现象普遍。

二、农村闲置土地引发的法律问题

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前面所讲到的,大量的劳动力外出,户口向小城镇小县城的迁移,这只是一个相对短暂的稳定状态,当大量的劳动力返乡,户口迁出的家庭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而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发包土地时,就会产生一系列冲突。

(一)人地分配不均,流转不予保护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三十年,但是大多地区相关政策措施并未跟上。就目前所发放的林权证来说,有的官员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他们只为确权而确权,只为完成任务。并未亲自调查和调整范围,使得林权证上的范围根本不正确,把别人家的划给自家,而真正属于自家的又未在证上。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也是一大警示,这也反映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还存在一定的时间阻碍,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形式包括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但是当前农村的相关措施却并未跟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今未发放,即使现在发放,已存在一定不足,因为普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情况。如增人未增地、减人未减地等,当然这是我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产物。另外,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相关收益,但并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对于80、90后出生的人是没有划分土地的,这就是说,这一批人要想得到土地,最终还要靠政府出台政策来决定,这在农村来说,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基于以上原因荒置土地,农民闲置的土地,由谁来收回?收回后怎么样处理?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下,会导致以权谋私的情况,加剧官民矛盾。

(二)土地法的保障性与物权性难平衡,制度基础与基本规则存矛盾

无论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产生,还是《物权法》的规定,都选择了保障性这一价值取向。实际上,这种价值取向有其特殊的国情背景,宅基地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而土地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其保障性更应得到重视,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但是,在肯定保障性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物权性,物权性强调的是流转,在理论上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与物权性,无论是制度基础,还是基本规则,都是相互对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这是其物权性的一个体现,但是基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承包法》及其解释中又对流转做出种种限制。另外,在肯定保障性这一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做出一系列规定否定这一目标。《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社会保障规则实行人人有份、成员平等的分配方案,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并三令五申“减人不减地”。既然立法者就连承包人转让土地都担心其失地后的生存问题,那么对庞大的新增无底农民的生存保障为什么又视而不见呢?

(三)土地继承存争议,土地增减存空白

我国《土地承包法》既然以土地的社会保障为基础建立,就应该以此确立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但是实际上,立法者又确立了一系列与该基础完全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只讲到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承包方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而根据“减人不减地”的规则,不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吗?《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收回土地,这不也是一种调整吗?如果成员资格丧失,按照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应继续归原农户使用,可见,《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明显是矛盾的。由此可知,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或者具体规则方面都存在着矛盾。

三、农村闲置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土地公平调整,推动土地良性流转

各级政府应加快其工作步伐,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充分重视土地闲置问题,尽快摸清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况,以便进行土地调整,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状况。笔者认为,当前的农村土地现状,应该是调整在前,确权在后。在赋予农民完整物权前,必须要经历一个保证按人口计算村民土地平等的调整过程,从而在土地集体物权向农民个人物权转变前,每个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以同样的起点开始进入另一个土地物权制度。因为就现在的土地拥有情况和闲置状况,必须要对土地进行一次调整,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土地调整是当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调整不仅有利于公平的实现,而且还能推动我国土地政策的改革。基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管人们基于什么样的动机、理由,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加快土地调整。土地的调整可以改变我国农村中出现的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矛盾,可以制定更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也应该改变。对那些荒地也可以列入机动地的范畴,经这样的调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更加人性化,对各项政策的顺利施行也有众多好处,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当土地调整工作做好以后,进一步就要进行确权工作。这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土地流转登记处,这样能更好的推动土地的良性流转,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内,实现土地价值的提升。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赋权农民流转地

对于《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第一,将该款的“收回”改为征收一定的土地闲置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农民享有,征收标准为该村民小组平均亩产经济收入,如果有其他本村以外的个人、单位来承包土地,该农户可以出租该土地,以收取一定租金,但是,土地用途只能是农业种植,不能改变其原有用途;第二,将闲置土地归入“四荒”土地中的荒地,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内颁发荒地使用权证,按照荒地的政策法规规定来处理;第三,把这些荒置的土地归入到机动地的范畴,用来解决“人多地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土地买卖是我国宪法明确禁止的,私有化也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而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渠道也并非那样依赖土地,在调查中,收入来源将近一半是务工,说明完全依赖土地生存并不存在。相反,土地对农民来说,占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这就说明土地对某些农民来说也不是那么重要,当然这里并不是看轻土地的地位,只是在一些不是粮食主产区的地区,土地作为农民的一项资产,为了使其发挥其价值,增加农民的收益,应该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中,让农民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加强土地的流转,也是一种灵活的规定。

(三)平衡土地保障性和物权性,尝试纳入市场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