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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全面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增值税从1979年起试行,已走过37年的历程。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步。增值税改革的关键步骤,都与改革开放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何对占税收半壁江山的增值税“动刀”
增值税制的每一次改革,都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关系。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就是为了建立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制。
增值税取代产品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税收对市场的扭曲。担心税收收入下滑,同时为了防止经济过热,当时的增值税选择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这样的增值税不能全面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于是2009年开始了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但是,增值税改革仍然没有到位,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还是有限的。这次改革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列入抵扣范围,标志着消费型增值税制改革进入收官阶段;扩大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更是进一步巩固了增值税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
全面深化改革旨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突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定位的背景之中,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税收要在改进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扮演重要角色,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收入的比重。增值税制改革在深化税制改革中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将有力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改善。增值税所提供的税收收入几乎占税收的半壁江山,对这样的税种进行改革,本身就说明它在税制改革中的分量,也是税制改革快速进行的明证。
增值税制改革难度本来就不小。改革必然涉及利益格局调整,而且改革方案的选择,也需要专业的支撑。增值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试点能够推开,本身就很不容易。一些在方案设计中可能没有注意的问题也可能在试点中暴露,从而为改革方案的完善争取时间,为改革的正式实施提供更充分的支持。
增值税制改革的难度非常大。全行业覆盖的增值税制就不容易设计。金融业增值税制有大量的难题需要克服。增值税制改革遇上积极财政政策,又逢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方案的设计,就不能不考虑更加复杂的外部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会聚焦在“减税”上。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实实在在的减税,是不会有任何争议的减税。其他的减税就要表现在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确定上,表现在税率的确定上,为了试点的平稳进行,改革选择了行业税负不增加的约束条件。这就给“营改增”全面试点出了一道大难题。
行业税负不提高不等于具体企业税负不提高。但是,毕竟所有行业税负是由一个又一个的企业税负所组合而成的。全面试点方案显示出过渡性的规定,无一不注意行业税负的前后衔接,是在尽可能保持平稳的状态下,顺利推动“营改增”工作。无论从税率的选择,还是从征收率的设定,这种设计思路都可以清晰地看出来。行业税负不提高既是“营改增”全面试点作为积极财政政策中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又是改革争取社会全面支持的前提条件。但是,为此所设计的改革方案难免复杂,也意味着未来增值税制改革有着较大的空间。
“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良好的税收征管工作。完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但不合并。这种做法较好地解决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问题。但是,有一种客观现实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税务局的征管压力。可以说,“营改增”全面试点,如果没有地方税务部门的支持,那么试点的任务是不太可能完成的。
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的任务才有望完成。毕竟,“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仅仅是管户就增加了1000多万户,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任务才能较顺利地完成。试点中,应进一步探索合作的模式与机制,充分调动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的积极性。税收征管的改善同时是纳税服务的改进过程,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国地税合作,必须将国税部门熟悉增值税的优势与地税部门对行业更了解的优势综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营改增”之后,国地税征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提上议事日程。试点伊始,国税部门加班加点,精神可嘉。与此同时,地方税务局在行业税收征管上的优势不能充分利用,实际上是征管资源的一种浪费。人随业务走,才是最有效的工作方式。如果能够推动国地税的有效合作,乃至融合,那么这将大大促进纳税服务效率的提升。“营改增”过程中的纳税服务是专业的公共服务,如果进行得好,这也可以为更进一步的对自然人的税制改革,乃至政府其他部门的改革提供样板。
“营改增”试点后,必须解决好地方政府收入的来源问题
多税率、多征收率才能保证行业税负不提高试点目标的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扭曲了市场行为。在理解这么做的现实合理性的同时,试点之后中国必须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增值税立法应该将简并税率并从总体上降低税负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理想的增值税税率应该只有一档基本税率。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增值税税率仍然可以选择一档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做法,并选择合理的免税范围。基于亚太地区增值税税率偏低的实际,基本税率最终定为10%左右、低税率定为5%左右较为合理。征收率也应只设一档,定为3%左右。
增值税税负因素仍是增值税立法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税负,而不是名义税负;需要注意的是谁最终承担了税负,而不是名义上是谁在纳税。对于投资者来说,有意义的是资本回报率指标,而不是缴纳了多少税收。行业税负的概念可能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业税负界限越来越模糊而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是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税负转嫁的可能。税制改革需要密切关注税负转嫁的条件,将增值税立法与市场繁荣更好地结合起来。增值税立法当在释放市场活力、增进市场繁荣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营改增”全面试点,必须解决好地方政府收入的来源问题。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就必须有完善的地方税体系。营业税本来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消失了。地方政府收入所出现的缺口必须得到弥补,否则这可能影响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初期,可以将新增增值税收入作为地方税,但是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时间的拉长,再这么做的后遗症越来越多,地方和中央争夺税源的问题可能越发突出,对中央税收收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事实上,一部分营业税收入本来是中央的,将新增增值税收入作为地方收入,也是不合适的。在整个分级财政体制未动之前,通过提高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是必须的。有人担心因此而导致市场分割并进而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短期内的问题需要短期解决方案,否则过渡期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全局问题的无解。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规定的出台,是务实的。不同地区受此规定的影响不同,对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国是一个大国,更应该如此。需要说明的是,当下的增值税收入分享还只是过渡期的做法。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更为稳定的财政体制,这还需要结合整个税制改革和其他财政制度改革的进程综合设计。
关键词:税收 征管改革 国际借鉴
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综述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专管员管户制”到“征管查三分离”,经历了不断的变革过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来的“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的内容,并提出了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规律的总体要求和设想。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总局提出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是,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不断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着力从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开拓视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
(一)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共同理念和目标
OECD成员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提出“视公众为顾客,把管理当服务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美国国内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规划中提出“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战略目标。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对美、澳、法、德、日、韩六国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进行了翻译,了解到发达国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首先确定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通过纳税服务和公正执法帮助和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这个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规定了关于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主体地位,设置了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服务服务和税收征管程序,包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通过税收立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促进征纳之间紧密合作,实现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征管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征管全过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违法行为调查,税款强制征收和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其中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但却是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OECD成员国家,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之前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我税收评定的自我遵从管理,在纳税人登记申报之后甚至在登记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管理,通过有效的及时提示、提醒、辅导等服务,帮助其纠正错误,促进纳税遵从,从而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如果纳税人仍不遵从合作,则采取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开展税务调查,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开展深度调查和全面税务审计,偷逃税审计,实施违法处罚,最后是开展刑事侦查,对涉税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
(三)普遍实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经济运行、纳税行为的复杂性和征管资源的有限性,是国际上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机构设置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则趋于集约化。通常的做法是对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纳税人设置分类管理标准,设置相应的专业的征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征管资源,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1998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确定了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改变过去“一刀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在全国设置四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部门,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局、小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税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资者税收管理局、非税和政府实体税收管理局。实施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其次,突出和加强对大企业与国际税收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加大管理资源的配置力度,除优先配置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经济学家、行业管理专家及高级技术顾问等,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专业纳税服务,采用专门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员更富有经验,管理和服务效率更高,充分体现了把有限的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规模大、风险大的区域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强化信息管税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管税的进程,以信息技术和征管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1、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行。第一,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并由国家层面主导,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将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领域,实时传输、共享、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了较为广泛、严密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交互平台。第二,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的规划方案,可以适应一定时期内技术变革的要求,以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运行效率,为税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如美国研发多年的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纳税人将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这在联邦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技术将成为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和税务从业者的纳税申报方式。此外,税务部门利用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纳税申报差错并予以纠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进行评估和稽查。
2、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各国税务部门普遍形成一个共识是: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强有力工具。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美国国内收入法 “信息与纳税申报” 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五大类源头信息。《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通过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相关部门交换、共享信息数据,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基础涉税信息数据资源。
(五)普遍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OECD成员国家把促进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积极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并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OECD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纳税人对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管理对象,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为了有效实施遵从风险管理,OECD国家普遍建立了遵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分析不同的税收流失风险成因和遵从行为类型、特点规律,把纳税遵从风险类型分为自愿遵从型、尝试遵从型、不想遵从型和强制遵从型,并致力于纳税遵从行为及风险特征规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过构建纳税遵从风险评估测度模型,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遵从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科学地量化和预警监测税收流失风险,并及时提出有效应对策略选择进行风险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亚等IMF成员国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纳税遵从风险应对处置管理模型,对主动申报、自愿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给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等应对策略实施遵从激励;对过错性或尝试性不遵从行为,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通过及时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辅导帮助等管理手段纠正其错误,帮助其遵从;对不想遵从,中等及偏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审计、评定等管理方式促进其遵从;对拒不申报、恶意不遵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打击震慑,强制其遵从,即随着纳税遵从度的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风险等级的提高,风险应对控制逐渐由优化服务到辅导,由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最后到严厉执法,执法的刚性和力度逐渐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别化、递进式遵从风险分类应对控制体系,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共同提高,实现税收流失风险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林军.信息管税 促进税收事业发展[J].中国税务, 2009,(11):20-23
关键词:企业;财税改革;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工作,存在偷税漏税情况,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于接受刑事处罚等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计算税款方法不正确;不明确缴税制度,承担了企业不必承担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
一、财税改革背景下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
由于我国正在进行财税改革工作,基于此,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我国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制度与税法相关法律。在进行纳税工作时,如果企业没有应用新的税收制度,仍然根据传统税收方法进行纳税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违法操作,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我国社会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由于目前企业市场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有更多的项目涉及税收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需要考虑的事情也在不断增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三)虽然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会根据税收法律去计算税款,但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都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计算数值去缴纳税款,那么企业需要时刻准备好承担企业税收风险。
二、财税改革简介
我国财税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即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税收系统改革。每个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
(一)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2007年开始的,到目前都没有结束。具体改革措施有这几点:2007年相关部门宣布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2009年相关部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2012年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营业税彻底废除,成为了历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国财政相关部门对增税税率进行调整,推出加计抵减、增量留抵与税额退还等政策,同时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将房地产税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发展历史比较短,具体发展历史如下:2015年颁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也正是这一税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2018年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并开始实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应从县乡开始开展,合并其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然后在逐渐完成省市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的合并任务。
(三)税收系统改革截至目前,我国税收系统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第一阶段:2016年金税三期建设工作竣工,使得税收系统的运行更为稳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税收种类与各个环节。第二阶段:自2017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各乡、县、市完成了税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务,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统的建设,使得民众可以通过系统查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需要进行的纳税工作。
三、税务风险的类型
企业需要面临的税务风险有很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税务风险产生方式进行划分,即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税款,导致税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还会要求企业进行税款补交以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企业出现税款缴纳过多的情况,降低企业受益[1]。
(二)根据税收方式进行划分,即税收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存在税收风险,如基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种类产生的税收风险;再如由于企业在登记申请表格时出现信息填写错误,属于因为纳税方式产生的税收风险。
(三)根据税收过失程度进行划分,即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过失但影响较小的税务风险,或企业故意做出偷税漏税举动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四、财税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制度与旧制度更替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财税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很多企业目前还无法适应新的财税政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比如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工作时对未完成的项目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旧制度,也可以选择新制度。而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税收工作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缴纳税款不及时的情况。
(二)税款缴纳过多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在财税改革过程中,“营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很多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税政策、免收增值税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税收政策。这一情况也在侧面表达了在财税改革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调整税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计划。
(三)抵扣进项税收带来的税务风险开展财税改革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处理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工作,财会人员要熟悉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有关政策,比如企业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投入不能进行抵扣,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既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征收项目,又涉及到简易征收项目,则这部分项目的进项税款首先要将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进行税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项目实施进项税抵扣操作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在后期企业需要进行补救措施,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更严重者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2]。
(四)未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在财税改革工作开始之后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传统的批准制改为了备案制,这就提高了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企业税务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进行税收工作时未按照最新的减免政策进行实施,受备案制度影响,企业无法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在发现后需要缴纳滞纳金,同时承担这种情况给企业到来的后果。
五、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便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有处理依据。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在处理税收工作时要学会识别,识别项目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什么,发生风险可能会造成哪些影响。然后根据分析内容制定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比如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收预算制度与税务风险自查制度等。企业通过这些规定降低出现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以便于企业的未来发展[3]。
(二)企业财会人员要主动学习税务知识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税收知识,这种做法的优点有以下两点。1.通过培训,让企业财会人员掌握最新的税收制度,提高各位财会人员的税收风险意识。2.避免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工作时,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业员工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如果企业员工有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那么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将更容易开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意识的同时,应该向企业员工普及防范税务风险的必要性,帮助企业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可以通过宣传或者培训的方式来完成此项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项工作开展期间,企业管理人员要带头参加,通过自身实际行动来向企业员工表达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关键词:个税;改革;方案
中图分类号:F 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08—02
一、个税改革的状况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11年3月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个税综合制改革从“九五”计划提出,至 “十五”未能顺利推行, “搬家”至“十一五”,仍未能顺利推进改革。但在政策层面,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明确,即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十二五”时期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借鉴国外个税的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推进个税改革。
二、个税改革设计思路
近年来,我国虽未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但也始终在积极调整与完善,例如全员全额申报制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等措施,为推行个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我国个税改革的设计思路为:以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条件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税改革趋势为参考,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稳定的基础上,以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个税改革基本内容
(一)方案基础为现行分类所得税制
个税改革方案应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的稳定,11类所得项目仍按现行税制进行分类征收,以源泉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现行分类税制框架下各分类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适用税率等规定尽可能保持不变。
(二)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实行自行申报并综合计征
以现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为基础,选择部分所得项目进行年终综合,采用累进税率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已代扣代缴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后实行多退少补。由于在初始阶段,考虑到征管条件等因素,暂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适用综合计征,也无须申报年度所得,继续按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计征税款。在设计综合税率表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时,应使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分类计征的应纳税额不大于综合计征的税负。
由于仅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人群使用综合计征,减少了需自行申报并汇算清缴的人数。2007年我国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213万,2008年为240万,2009年为269万,因此,初始方案实施最初几年只需处理几百万份纳税申报材料就可以很好地控制征管成本。
(三)综合计征的具体所得项目
以现行11类所得为基础,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适用综合计征的所得项目有如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1.综合范围最小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仅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年度综合计征,有利于解决分类税制下按月按次计征产生的收入均衡性问题。对劳务报酬而言,如再配合综合费用扣除上限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累计多次费用扣除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2.综合范围中等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劳动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为中等范围的综合方案。现行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有较大共性。一是这三项所得都具有明确的支付方,可以较好地实施代扣代缴;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三项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中等范围综合方案将资本所得排除在综合计征范围之外,仅包括劳动所得项目,比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有很大改善,总体权衡公平与效率中,更多地考虑了效率因素。
3.综合范围较大
较大范围的综合方案是将方案2中的四项劳动所得和部分资本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资本所得主要有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有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但实行代扣代缴难度较大。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难度大,将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但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利息所得具有类似的性质。
4.大范围的综合
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称为大范围的综合。这两项所得的共性在于均属于非法人的经营所得,将此两项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首先应将分类计征阶段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两套累进税率表进行合并,在综合计征阶段再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5.综合范围最大
关键词:税制结构;营改增;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57-02
自1954年法国开始征收增值税以来,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是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倾向。Bird和Gendron(2007)指出,增值税既不是已经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臻至完美无缺。国内也是各抒己见。汪德华和杨之刚(2009)提出,中国增值税未能覆盖到服务业所造成的市场扭曲,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这种扭曲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将更大,为此需要加速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孙钢(2011)认为增值税实行“扩围”改革,必然引发收入分配体制调整的需要。而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2009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即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付的全部款项,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2011年11月16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十二五”规划对于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扩围”改革。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需要寻求新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是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扩大,营业税的增收范围相对缩小,营业税由地方税变成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减少,导致地方政府会失去主要的财源,自然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因此,要顺利实现营改增,就要为地方政府寻求新的主体税种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避免财政收入的减少。
(二)税制结构的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
中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以“分税制”冠名。所谓分税制,其实就是两种共享税。其中,增值税75∶25分成,75%归中央,25%归地方;所得税60∶40分成,60%归中央,40%归地方。当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营业税成了共享税,所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必须要进行协调,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源,所以分税制财政体制要重新构建。
(三)存在重复性征税问题
营业税是价内税,是对取得收入的全额增税,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流转环节,流转次数越多,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只对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增值额增税,税负较轻,避免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负相对较轻,但是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率。税率设定过高,不利于结构性减税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而税率设定过低,不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调整税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税收征管问题,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目前营业税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地税局征管,而增值税是由中央政府国税局负责征管,与地方分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方税变成共享税。那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权限也必然发生变化。原先征收营业税的地税局由于业务减少,会出现人员冗余,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相匹配;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业务量激增,会出现人员短缺,使税收征管陷入两难的境地。营改增扩围后,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问题也是必须重视的。
(五)营改增后,增值税“一税独大”,不仅风险提高而且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税负更易转嫁到商品价格之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进而引起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使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以2011年的数据来看,税收总收入为89 720.31亿元,增值税为24 266.6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27%,营业税为13 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42%,将近税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从税制角度讲,增值税比重过大,将严重阻碍其他税种的作用发挥,使税收整体的杠杆作用减弱,风险性提高。
二、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难题的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存在上述一系列问题,牵动各行业及全社会的改革与发展。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和税情的基本情况,认真的推进渐进式税收改革整体方案,破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的难题,进一步优化中国税制结构。
(一)推进渐进式税改方案,在财力雄厚的地区试点推进
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经济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因此,我们还只能在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富裕地区推进税改试点。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营改增”,中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在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必须先在财力雄厚的地区逐步推进,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最终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税改局面。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开设新的主体税种
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后,原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的营业税归中央与地方共享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减少。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就要开征新的主体税种。在现行税制的框架内,这样的税种,或并不存在,或难有变更归属关系的可能。几乎唯一的可行方案,就是按照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来替代营业税,扫除营改增的障碍。在不远的将来,也可以逐步开征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作为新的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时间内,在找到新的主体税种前,中央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致减少。
(三)结构性减税,设定适合的税率
我们知道,营业税的税率有3%、5%和20%,而增值税的税率是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是3%的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上是为了适应经济转轨的需要,为了促进产业结构的发展,是结构性减税的必要措施。营改增后,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征收增值税。服务业普遍具有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经营规模小的特点。一些特殊的服务业在营改增后,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项税额抵扣很少,税负反而加重,有悖于结构性减税。所以,一些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标准,提高档次。而营业税的税率要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适度上调,增值税的税率要适度地下调,以达到真正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四)逐渐增加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中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低,使得中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使得增值税比重占据绝对优势,出现“一税独大”局面,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风险性也提高;另一方面,使得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变大,税负更容易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样,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所得税所占比重低,导致政府强化了税收收入的职能,弱化了收入分配的职能,使贫富差距增大,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府必须反思并逐步增加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比重,并运用经济周期、收入分配和货币政策影响增值税与通货膨胀之间的传导,抑制价格上涨,达到经济稳定,为中国的税制改革政策增加前瞻性和预防性。
(五)强化税收征管机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地方政府征管权限的营业税的业务量减少,地税人员过剩,出现人浮于事的状况;而征收增值税的国税部门由于营业税改革,业务量激增,内部管理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人员短缺,急需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迅速补上空缺。面对国税和地税部门人员需求的变化,必须精简地税人员,并把一些地税人员相应地调整到各个国税部门中去。这样,既可缓解地税人员失业的压力,又解决了国税部门人员不足的现状。当扩围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根据税种不同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制机构。
参考文献:
[1] Richard Miller Bird,Pierre-Pascal Gendron.The VAT in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al Countri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9.
[2] 汪德华,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与建议[J].税务研究,2009,(12).
[3] 孙刚.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2).
[4] 高培勇.深化“营改增”助力“稳增长”[N].经济日报,2012-08-01.
[5] 张景华.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与对策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