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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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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1059

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国有的农用土地进行依法耕作和养殖的过程,享受使用土地和依法流转的权利。土地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主要展现,近年来,在,土地承包问题频发,给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制度,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有效管理,促进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1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现状

马龙县辖2镇3乡5街道73村(居、社区)52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7万人,农村劳动力11.2万人。全县总面积1614km2,地形地貌以低丘缓坡为主,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有耕地4.03万hm2,园地0.47万hm2,合计需要确权的面积4.47万hm2。其中:家庭承包经营耕地1.34万hm2,承包农户52697户。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逐步实施,马龙县的现代农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迫切需要激活土地要素市场,让土地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使全县52697户农户、174530农民经营的4万hm2耕地、0.47万hm2园地,每年实现土地权利价值预计2~3.5亿元,不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且将极大地推动马龙县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几经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设置的缺陷,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现做初步探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当中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实现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登记造册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来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但是通过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当前的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导致农村地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系统的规定,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威胁,无法实现良好的管控,没有系统和准确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据。

2.2制度的法律效力不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必须要建立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确认上,是否登记不会对权利的设立造成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自签订承包合同后生效,不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该项法律制度中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变动事项加以规定,导致法律效力不高现象的存在,导致权利的安全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登记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与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相分离,导致土地经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较大影响,造成成本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2.3制度落后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相继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等一系列制度,并且国家收购体制也逐渐被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代替,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发生了转变。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自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特点,展现出了在农村制度中的不适应性。为了确保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不受侵犯,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的过程,来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1]。

3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3.1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在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管是由于家庭承包形式还有其它形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土地发包、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能够实现权利的流转,防止各项随意性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地区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

3.2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

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经营权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成员和集体组织共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实现的。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户主代表来对农户进行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提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申请,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承包经营权应该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实现了对农村家庭体制的打破,为培育新型农民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

3.3完善救济措施

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中的登记和转移登记等制度,需要对一些救济措施进行完善。在登记制度中应该对登记的时间和相关的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为农民提供高效的服务。同时还需要对农村承包土地中的各项具体事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对承包经营权和转包权利的把握,要求提供相关的治疗,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各项事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

4结论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结合马龙县当前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措施。通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和完善救济措施的形式,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的管理,保障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完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红威.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D].安徽大学,2014.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范文第2篇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规模越来越大,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农业发展,我国提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下,该项制度也为我国农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简要分析论述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流转机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人自身的亲戚和朋友之间,由于流转双方之间相互熟知,因此往往采用无偿转让的方式完成流转,在此过程中流转双方基本上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另外流转程序也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流转。这也直接导致流转双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责任和主体地位均不明确。另外在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因此最终的登记效力也难以达成统一状态。

2、流转方式不合理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仅仅只明确了可以流转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对于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如何进行流转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物权法》中也只是粗略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大致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抵押、继承、赠与等详细的流转方式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当混乱,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管理主体不明

翻阅当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将生产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但是具体代表者和实际的管理主体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法律规定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也无权掌握农村土地,而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并从中获利时,享受利益的农村土地所有人没有明确指示,因此流转效率和流转成效皆因管理主体不明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4、法律相互矛盾

我国为了能够明确规范和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主要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各法律之间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属于物权保护范围内,而在刚刚制定和推行的《新物权法》当中却明文规定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物权保护,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根据前文可知,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方面存在法律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为此需要尽快将矛盾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且联合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经营权的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具体的管理主体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完善流转管理

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部门和人员,更缺乏相关方面的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小组,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划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流转公平,特别是需要加强监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产生的税收和财政,严防因不正当行为或是钱权交易而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当中,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监督流转双方严格遵照相关管理条例,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对流转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避免因口头协议未对权责进行明确从而导致日后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3、完善登记制度

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切实保障流转成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土地登记的宣传与监管力度,督促农户进行土地产权登记,另外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合同的格式、版面设计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结论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得知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不合理,管理主体尚不清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等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制度,同时将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方式标准化,明确土地产权等一系列方法,全面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梦想。参考文献:

[1]杨光.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5(10):88-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化认识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作为承包人进行的承包,发包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且是无偿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后者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市场化有偿承包,为表述方便且与家庭承包相对应,在此将“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市场承包”代替。

两种承包方式虽然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但区别较大:

第一,就涉及的土地而言,前者承包的是已经开垦并可以耕种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这部分土地通常都是本村村民开发而后归于集体,因此要求该部分土地要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利益;而后者承包的主要是未经开垦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所谓的“四荒地”,另外还包括果园、菜地等一些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已经开垦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或者处于未开发状态,或者不适宜按人均进行分配,而且具有一定的开发潜力。

第二,就目的和功能而言,前者是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实行“人人有份,无偿获取”承包原则;后者的目的并不出于社会保障的目的,而是鼓励开发未肯土地,实现“双赢”,因此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通过市场的竞争规律有偿获取。

第三,就初始权利受让主体而言,前者必须为本集体组织成员,这与它的目的相一致;后者因没有前者社会保障的因素,所以受让主体无特别“身份”限制,只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

从以上区别我们可以看到,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负担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具有封闭性,其取得和变更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以市场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具有开放性,更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其应具备相当的流通性。

二、我国立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化上存在的问题——变动中登记制度的多余或缺失

对这样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变动制度的设计上本应该进行明确区分,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却不能令人满意:土地承包法虽然从章节、承包方式、受让主体、流转方式上进行了区分,比如规定了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登记发证后可以抵押,但在关键的物权变动模式上并没有作出有关权利设定或权利变更的任何明确规定。而物权法直接不加区分而将两种不同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规定为设立上的意思主义和变更上的登记对抗主义。这种做法会导致以下具体问题:

(一)在物权变更方面,对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登记对抗模式,不但没有必要,反而更容易增加纠纷

如上所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其设立和变更受到诸多限制,基本上都发生在本集体内部,而农村是熟人社会,因此对设立时采意思主义的做法,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而对该权利变更时却采登记对抗主义,却颇值商榷。

一方面,以登记来对抗第三人确无必要。首先,在实际当中受让方是本集体成员之外人员的情况几乎不存在。登记对抗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仅涉及本集体组织成员,所以这种涉及非集体成员的物权变更只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根据有关数据的统计表明,这种情况是极为少见的。即便是出现这种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即村集体的同意。而家庭承包的土地都是适合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而非待开发的荒地,其价值较为可观,而且这些土地涉及到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再加上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综合以上多种因素考虑,无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作为集体代表的村委,都不愿意将本集体的土地交给集体之外的人员使用。

其次,有另外的可替代登记的方式在发挥作用。如果本集体组织同意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之外的农户,自然其也就对该信息详细记载,并为他人提供了获取这种物权变动信息的途径,潜在的交易人完全可以根据这种记载达到自己的知悉目的。而且,如果该潜在的交易人成为现实的交易人,他与原权利人的交易也须经过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会出现其不知真情的情况。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足以使这种权利变动具备了公示特性和可查知性,立法者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未将权利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存在。而物权法规定必须到县市级的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方才发生对抗效力,实无必要。

另一方面,这种“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设计会更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要经过有关土地所在集体组织的同意,因此,这些信息可以非常及时的记录到村集体账簿中,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谈当事人怠于申请登记,即便当事人在完成了交易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登记,而不动产交易的信息要经过若干天才会在设置在县市级的登记机关账簿中得到体现,这种登记的不及时,反而造成了登记的有关信息在一定时期内是与事实不符的,这就更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如果非要以登记的信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依据,实在是一种民意的表现。

(二)在物权设定方面,对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意思主义的模式而排除登记的作用,不利于物权关系的清晰和交易的安全

与家庭承包不同,市场承包不必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包括承包主体的多元化,承包方式的公开化,承包的有偿性,以及对政策较少的依赖性等等,这些都使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要素,从而被纳入到公开市场当中。特别是物权关系的参与者已经超出了熟人社会的范围,有关物权变动的信息已经失去了家庭承包下“自然公示”的特征,这必然要求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产生排他效力和对抗效力,从而明晰权利层级,保护交易安全。这就与城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极为类似,我国物权法允许该权利抵押并以登记作为要件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不动产的流动大都凭借权利形态的流通,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物上权利的设定、变更,而非不动产在主体间的物态流通,由此必然产生复杂层级的权利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登记制度遂水到渠成地成为近代不动产物权的共同公示方法。”而我国恰恰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上符合了这样的要求,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而在该权利的设立上完全放弃公示的作用,其弊端是在“一地二包”情形下,难以把握设立阶段的善意取得,忽略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但规定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取得”,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采意思主义,其中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特性基本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完全可能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村委会对有关的土地“一地二包”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将会非常困难。因为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其“取得”既不需要交付,也不需要登记,需要的仅仅是承包合同。在“一地两包”而均未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到底如何方能真正“取得”?如果把承包合同作为取得的依据,显然在物权公示法理上很难具有说服力,因为承包人与善意第三人都同发包方签订了合同,都没有登记,何以善意第三人能够对抗承包人?如果不把承包合同作为取得的依据,不但导致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物权无法理解,而且善意第三人没有其他依据获得“取得”效果,其利益无法获得保护。

即便村集体因为种种原因把善意第三人(第二承包人)的合同权利先予办理了登记,该善意第三人能否依登记对抗承包人?依我国现行法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对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用的是意思主义,也就是说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就能够产生具有完整对抗力的物权,而无须登记。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而已,不对私权效力产生影响。所以,即便善意第三人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善意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对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设立上采意思主义,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就基本上被忽略了。

三、结语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不同类型及特点。如上分析,在家庭承包方式下,由于其特殊的职能从而显现出的封闭性的特点,再加上农村地区特殊的生活方式,这些导致了登记这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市场承包并不承载社会保障的职能,因此其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这就非常类似于城市的不动产变动的背景,因此需要登记作为公示和明晰物权的手段。基于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范文第4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的活跃流转,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央先后出台一些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规,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措施。河南省是我国第一农业大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全省各地在稳定我国农村基本土地政策的前提下,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大力推动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流转,已初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河南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省情复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否则必然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本文对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成因、思路与对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促进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贡献微薄之力。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紧密结合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或彻底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行为[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再次转移,包括土地权利流转和土地功能的流转,在土地权利流转中又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他物物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他人行使,自己获得相应的收益。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应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其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组织的农户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大户经营,而是由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处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不是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在流转过程中,有权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引导流转、监督流转,但无权干涉农户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承包方所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方只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的时候,只能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权处分土地的所有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具有有偿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规范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不但流转行为无效,而且还会受到法律追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地位平等,流转关系中法律平等对待流转各方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自主协商土地流转事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有偿是指流转承包经营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回报。平等、自愿、有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流转,不得强制无偿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我国实行土地性质和用途管制政策,国家法律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限制,国家通过规划,确定了农村每块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在确定的土地用途范围内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必须在原有范围内利用土地,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原有用途。3.剩余流转期限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期限限制,如耕地承包期限30年,承包到期后,土地将被收回重新发包。为了避免土地因承包期限届满被收回而在流转人和受流转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将流转期限限制在剩余承包期以内。如果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期限以剩余承包期限为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4.农业经营能力和优先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为了保证对土地的农业持续利用,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流转人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另外,由于被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因此,为了照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优先受流转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守法定的流转方式。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从单一流转方式到多样化的流转方式的转变[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流转方式:一是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是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五是入股等其他方式,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入股方式和其他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二、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份,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3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10.83%。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比较迅速,但相对于全省庞大的农村土地的总量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仍然偏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不高,缺乏规模效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农民自发组织,示范带动,组织程度低,缺乏政府有效引导根据调查,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发生在亲戚、邻居、干群之间,多由农户自发进行,只有较少的流转是由村、镇里组织的。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表现出“示范”和“跟风”效应,具有很强的自发性。由于缺乏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参与和引导,组织程度低,很难形成市场化、规模化运作。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部分地方对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缺乏高度的认识,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少数乡镇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与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彻,多数农户甚至不了解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这直接影响了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纠纷较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比较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并要求采取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在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即使签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条文简单,未予以备案;而且对流转登记、资料归档等一般流转程序也很少遵守。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方面使得流转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稳定,很难实现流转目的。

(五)流转政策不配套,尤其缺乏地方性法规保障国家目前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目前,就河南省而言,一些地市如安阳、信阳、新乡、平顶山、商丘等地出台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政策的还比较少。另外,河南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农业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尚未出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次比较低,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和引导,也不能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依据。

(六)有些地方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存在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现象有些地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流转,流转过程中存在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现象。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农户自愿原则,但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和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搞所谓的“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甚至发生在农户的承包土地尚未到期情况下提前收回承包田另行发包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对流转政策的误解,也直接违反和破坏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效有序进行,离不开健全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如信息咨询服务、产权交易服务、经纪服务等。尽管一些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初步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体系,但这些服务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尤其是市场化程度不高,还不能担当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高效市场化服务的重任;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无法提供市场化服务。

(八)部分地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三权”尚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让渡,由他人依法实际利用土地。这就要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没有争议,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发包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调查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发包不规范,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更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流转人的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之一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利用,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是,个别地方少量存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现象。这种现象不符合国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初衷,也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

三、解决河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承包制度,落实“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本质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予以灵活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利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权属不明确,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不规范,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是很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流转人的权利本身就难以得到保障,以这样的土地进行流转,土地使用权受流转人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权益,必须对农村土地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确认权利归属,进一步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经营权,放开放活使用权。

(二)坚持农民自愿,加强政府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根本上来讲是农民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对自己土地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5];尊重市场规律,不能搞一刀切,不强行要求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在流转活动中,是否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给谁、以什么价格进行流转、流转多长时间,这些问题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决定,流转行为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政府不能强行干预。同时也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农民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透彻理解国家政策,更缺乏对政策的掌握和利用,因此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政府的引导主要是宣传、普及与土地流转有关的国家政策,加强民间组织建设,积极推动民间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这些组织,为规模经营提供行业规范的标准制定、财政补贴分配等准公共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三)以法律为依据,规范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流转原则、流转主体、流转对象、流转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政府应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流转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同时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流转行为和流转程序,预防流转纠纷。对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严格查处,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又预防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服务体系,形成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想成规模、常态化,必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进而形成稳定、健康、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地应积极探索,分级设立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成立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乡镇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尤其注重发挥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的信息服务作用,建立信息服务员制度,积极收集土地流转信息,探索专业化信息服务建设,加快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坚决保护耕地各地在流转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土地用途的现象,不经法定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当做建设用地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严重破坏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必须坚决制止。当地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流转当事人充分认识流转的真正意义,纠正一些错误思想和观念,杜绝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土地流转用途的违法流转行为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六)建立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经营公司等流转组织,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运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之一是发展壮大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现代化经营运作,也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土地流转,打破条块分割,将零星的地块集中到大农户、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名下,以便集中利用、规模经营。因此,各地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鼓励多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措施,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村种养大户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发展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制定地方配套土地流转政策和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法律法规操作技术性要求高,要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粗框,尚不能完全适应流转的要求。各地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流转政策和法规,规范流转行为,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河南各地基本制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土地流转政策,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河南尚无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省人大和省政府应尽快制定《河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和管理办法》,为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地方法规依据和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139-02

近年来,为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央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既需要在思想上深入理解土地确权颁证的意义、内涵、要求等,更需要在行动上精心组织推动,破解现实问题,抓紧抓实抓好确权登记工作,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一、强化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实施30多年来,极大地解放、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落实长久不变,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做实,推动党在农村政策的巩固落实。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在承包的时候不太规范、面积不够准确。要做好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解决好土地纠纷,前提是把农民的承包地搞清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效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经过30多年的实践表明是正确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近些年来,在大量农民进城、大量耕地被征占的情况下,还能够实现粮食产量10连增,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老百姓有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说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又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关键举措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目的,就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真正把土地作为自己的财产拥有和珍惜,切实保护耕地。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只有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遇到的方方面面问题和政策理顺了,通过法律程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固下来,农民的财产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才能真正得到发挥,是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关键举措。在登记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维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重要保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农村深化发展,农民财产收入持续增加,强农惠农政策深入民心。这些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以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实施依据。我们通过开展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也有利于国家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只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使得农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促进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农村发展、农民财产增加的问题,进而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在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的基础上,2013年以来,淄博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指导

淄博市各区县全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书记或分管区(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各镇(办)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村(居)建立了工作实施小组。普遍成立了督导组,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普遍建立了调度、通报制度,镇(办)派出包村干部指导村(居)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全面培训

普遍通过发放明白纸、致农民群众一封信、悬挂喷涂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博山区、沂源县印制工作手册二千余份、明白纸7万份,高青县印制了《通告》到各村进行张贴。大部分村(居)吸收了解村情、地情的老干部、老党员、老会计参与到调查摸底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去,对村“两委”成员和包村干部加强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懂政策、会方法。

(三)严格程序,细致调查

对“二轮承包”合同和农户承包地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进行整理、登记并入户核实,少数资料缺失的村(居)重新进行资料整理和搜集,并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截止3月31日,已全面完成调查摸底阶段工作的区县有临淄区;达到90%以上的区县有高青县;全市累计调查核实农户47.89万户,占应确权农户总数的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