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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socialsecurityfunctionofrurallandisexistedinthetraditionalwayoftheruralsocialsecurity.Foralongtime,itholdstheimportantstatusintheruralsocialsecurity.Whileruralsocialeconomydeveloping,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isweakening.Atpresent,forshortageofrealisticfoundationofestablishingthecomprehensivesocialsecurity,sotheruralsocialsecuritycannotcompletelybeseparatedfromland.ItisneedforChina’sdevelopmentandstablizationtoresearchtheduration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Theauthorinthisarticleexploredthesynergy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withlandtransaction,discussedthewayandmethodtocontinue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forthreekindsoffarmersincludingfarmerswholostland,farmerswhoworkinfactoriesandfarmerswhostillstayatfarming.
Keywords:ruralland;securityfunctionofland;landtransaction
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据市场信号进行最优配置而参与生产经营,体现的是生产功能;而农民的生存、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是依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由社会来承担,农民的生产和社会保障是相互独立的[1]。但在我国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体现的不仅是生产功能,而且还充当着农民可以长期赖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可以说土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医疗保障功能、失业保障功能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土地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其功能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存续.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如何体现与存续成为一大难题。本文从土地保障功能的观念认同、在流转中存续的必要性与农村土地流转中分类型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范围设计与计算方式研究作出积极的探索。
一、目前土地保障功能存在的问题
郭阳旭: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体现与补偿标准计算研究1.失地农民原土地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延续,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
农民失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在我国现有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农民失去土地后,难以进入城镇社保,再加上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到位,使依附在原土地上的保障功能不能得到延续,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进程[2]。
2.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没有合理转化,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却没有得到城市的承认,更没有被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吸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即使没有精力和技能务农,也不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在农村的农民亦未享受到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使承包耕地面积增加的实惠,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无从扩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的转移,承包土地留给妇女儿童或年老体弱者耕种,相当一部分土地荒芜,使我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大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3.农业劳动者从土地获得的保障弱化,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
“入世”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分工深化直接导致农业风险加大。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市场组织,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基本上完全承担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风险[3]。而近年来,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净收入下降,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土地收入难以为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正规保障又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方财力有限,致使保障对象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对农民保障能力有限,并且这种救济性质的保障基本上也只能缓解贫困而不能预防贫困,农村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二、土地保障功能延续的必要性
1.目前农村缺乏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我国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面临着保障对象庞大、保障基础薄弱和保障资金奇缺的现实。首先,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根本不现实。我国农村现有7.45亿人,即便给7.45亿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仅中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政府也做不到。给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边缘群体——农村人口提供现代意义上的全面社会保障根本不切实际。尽管政府痛下决心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但实际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正是由于目前农村还缺乏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内容也主要是“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2.农民的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
社会保障应该遵循“适度保障的原则”,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高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不但难以维持,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场灾难[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是一个经济有相当发展,但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只能使农户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国家和社区目前还不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必须在加快建设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同时,仍要积极研究传统土地保障功能,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延续土地保障功能,走保障模式、保障形式、保障水平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3.土地保障是转型期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从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中国特色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地制度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庞大的人口压力、短缺的资源矛盾下,仍然能够基本维持安定,靠的是小农平均占用土地这种基本制度及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5]。另外,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制度转换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撞击,农村正规社会保障的缺失,很可能诱发农村社会的动荡,如果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不仅多年的发展成果要毁于一旦,甚至社会发展还可能会出现大幅度倒退[6]。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正规的农村社会保障之前,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虽然目前的农地经营降低了农业产出,但是这种产出损失完全被现有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抵消,因为农地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农业本身,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7]。因此,研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的分类体现与补偿标准的计算
1.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分类体现的基本思路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必须与土地流转联合构架。基本思路是:促进土地流转,设计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获利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土地流转的获利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获利。集体土地流转征用后,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二是集体内部流转获利。通过集体土地的内部流转,可以使土地流转到经营能手手中,由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其中土地流转的补偿的标准是农民获利多少的关键,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延续的保证。下面就三类主要群体: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分别讨论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2.失地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我国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导致了我国土地征用中财产权补偿的不完全,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因此,本文考虑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土地的双重功能,由于土地的双重功能都是通过土地收入来实现,因此,农民失地后,其土地补偿应该由按原土地所有年限的收入进行补偿,按公式Y=X/R[1-1/(1+R)N]进行贴现,式中,Y代表每个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X代表土地平均年产值,R代表贴现利率,N代表贴现年限。以重庆市荣昌县一征地补偿案例分析说明土地补偿费用的测算。项目区总面积1643.50亩,人均耕地面积0.97亩,根据荣昌府发[2005]86号,统一年产值为1800元/亩,按插入法计算土地补偿倍数为6.1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6.3,则土地补偿费=1800×6.15×1643.50=1819.35万元。按本文的方法进行测算,荣昌县的平均寿命73岁,项目区人口的平均年龄42周岁,则土地补偿应按31年进行,还原利率取6%(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和银行利率),则土地补偿费用=1800/6%×[1-1/(1+6%)31]×1643.50=2507.24万元。可以看出由此方法测算的土地补偿标准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要高出687.86万元。建议将此部分费用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建设中去,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3.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不同条件的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其土地的保障功能延续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按对土地信赖程度将农民工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农民工已经基本上脱离农村成为市民,但由于具有农村户口,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城镇保障中去,在农村还拥有土地。这部分农民工看重的是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的生产功能。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即使其收入基本上不是来自于土地,也不愿意放弃这最后的保障。二类是流动打工者,包括农闲时出来打工者和长年在外打工者,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变换打工地点的打工者。对这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没有稳定的打工收入,土地仍然是最后的保障[8-9]。
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又长期将农民拒之门外,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陷入困境,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局面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已经长期脱离土地的进城农民仍保留承包地,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对于第一类农民工,最关键为其建立城镇社保。因此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如果进城达到一定年限(3到5年),将其纳入城镇户口,并且促使将农地有偿转让给国家,国家不支付现金,而是为这类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国家将从农民工那里获得的土地进行分类,有必要用于城市建设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后使用,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可以整理为大片土地的可以成片转让给专业农户或其他经济主体;其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或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作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10]。
第二类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土地的条件,土地仍然是他们生存和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长年在外务工,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可鼓励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其他的方式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他们在外打工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从农村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从土地收益中获得保障,增强土地保障功能,从而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4.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方式探索
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虽然没有发生流转,但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只有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入世”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加强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激活土地的保障功能[11]。当然,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应该在坚持土地保障的同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土地的合理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实现的标准与机制,走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四、结语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另一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也会增加,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得以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渐提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地价也会相应提高,土地就具备了对农民进行保障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流转社保功能的体现范围、标准与类型的规范研究,就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存续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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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流转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集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之后,造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降低,一些农村除了少部分的机动地承包费用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甚至是资不抵债。所以,一些农村地区将可以调用的机动地向外承包,强迫农户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出售集体用地或高价出租从而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挪占土地补偿费用及土地流转费用的情况比较严重。(2)土地资源闲置浪费与土地资源稀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非农建设项目占据了大量的耕地。另一方面城镇建设过程中用地规划不够,土地闲置浪费情况经常出现。主要是由于城镇毫无目的改扩建,以及农民居住点非常分散,空心户及一户多宅等超标用地等问题较为突出。(3)土地流转并不规范,农户得权利与利益难有保障。我们国家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国家有关政策引导,用集体经济及土地承包合约同时规定制约的。然而,合约本身并不规范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比较随意。(4)征地补偿款无法落实到位,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村干部并没有按章办事,有的还公然违背财政纪律,私吞农民的补充款项,中饱私禳,私自瓜分利息及贴息款项。一些村干部私设小金库,账务混乱,浑水摸鱼。还有些村干部默认企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造成群众十分不满。
二、改进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办法
(1)依法行政,增强政策落实与执行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是否落到实处主要取决于干群关系是不是紧密。当前,应该仔细研究土地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政治觉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言必行,行必果,切实充当好人民的公仆。严格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及“五个不准”等有关政策,保证有关方针、政策以及路线落实与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与利益,确保农村在稳定中谋求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局面。(2)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农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该享有决定承包地是不是流转及采取哪种模式流转的权利,无论按何种方式,包含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及标准等均应该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严禁阻碍或强制农户合法对承包地实施流转的行为。以稳定及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偿、平等、自愿、合法为原则,积极寻求、探索对土地流转有利的新机制。应该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规章制度及程序,严格审核土地流转的对象与用途,明确土地流转收益的范围与主体,合法有序的进行。(3)转变观念,同时兼顾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两方面。应该转变思想,在确保耕地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推动经济进步,尽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以限制增量、控制总量、搞活存量、高效集约为原则,积极开垦新耕地,加大对老城镇老村落的改造力度,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逐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实行尝试,不断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4)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应该及时更新土地补偿标准有关的计算方式,不但应该顾及到征地之初几年农作物的收入,还应该根据土地的相应市值,将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充分考虑进去,体现土地真正的市场价值。对分配补偿款得机制实行改革,科学确定农村居民个人及集体各自享有的比例,直接将应该发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发放到位。(5)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当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建立了一整套执法监察巡视、联络员以及事后跟踪监督的制度,强化了执法力度,与司法、审计、纪检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了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按照新实行的《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到三不准则(不推、不拖、不避),将记录、查处及结案等各过程落到实处,强化推行三个转变,也就是变滞后工作为提前工作,努力控制源头;变行政处置为依法处置;将普通工作转变成抓重点,重实际效果的工作,努力降低越级、集体以及重复上访。主动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合作,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对那些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不法分子根据刑法严惩不贷,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6)为失地农民提供其所必须的生活保障。这些年以来,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农民利用土地所获取的收入在下降,农业经营的收入有限,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能力正在慢慢的减弱。对此,要全面构建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对那些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显得更加的迫切。要增加对农民的就业培训,能够有效的保障其在就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增值 问题与原因 措施与对策
一、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有了新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3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担3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第二种观点是“增值归公”论;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应,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补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有一点必须明确,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政府就必须检讨。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缺陷
(一)非农建设用地呈逐年上升状态,农用土地流失严重,失地农民数量上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各级种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少地或失地的农民群体数量不断增加。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太低
根据有关资料,世界许多国家的补偿标准均以被征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而我国实际采用的补偿标准只有土地年产值的几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仅考虑了现有农业用途的收益权,而无视土地发展权。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完全排斥了农民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变更所产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外。对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近几年,个别地区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达到了国家法律的标准,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即使统一了补偿标准,足额及时发放补偿费,农民对补偿还是不满意。
2、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补偿费一部分给农民,另一部分留归村集体使用。由于村民的补偿费和村集体的补偿费的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部分地区大大增加了集体留用费的比例,而村集体的补偿费掌握在少数的基层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设较差的乡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便司空见惯。实践中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成为村民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之间发生矛盾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3、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三)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剥夺的原因分析
1、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问题
在法律规定中,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发展功能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从立法层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土地中蕴含的农民社会保障权、发展权方面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还承载着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现行法对这两种功能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如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用途改变后其收益的变化,更没有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仅就土地“原用途”作为参照物确定标准。
2、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就会变成无地、无职业、无收入的“三无”农民,成为矛盾纠纷多发的群体。因此,国家一直重视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险,老来有保障”,各地都做过有益的探索,但还不够规范、系统。要通过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措施,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前面已论及土地本身就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就会导致高额的级差地租被各级政府获取。因此,政府有义务从级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再为失地农民提供发展基金。
二是实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而言,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就业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因此,要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盘考虑,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机制。如城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可以走转换农民身份,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远地方、仅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时增加贷款方面的资金扶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二)以体制创新为推动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说明现行框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创新思路,探索新的解决路径。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战略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考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土地入股,将农民纳入征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征地时的摩擦和冲突,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允许农民土地入股,使长期受到忽视的土地中承载的农民发展权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
(三)通过立法明确和完善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通过程序设计加以保障
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并在《物权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并有所突破。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农民的土地权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层面的保障。但物权法毕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对有些具体问题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农民土地权益真正得到保护还有赖于这部法的有效落实和后续相关实施细则。
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其次,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四)尽快修改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对于农民,土地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不动产,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为贫穷的农民提供食品、住房、就业、养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农地,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保障来置换农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备提供社会保障机制条件,政府就不应该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时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商业用途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21-01
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 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二是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 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 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
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一员,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上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34-2
项目基金:南京农业大学2012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2JSSPITP0228)阶段性成果,本研究得到南京农业大学SRT计划项目基金资助。
1 研究区域概况
项目研究区域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金磁村,金磁村的宅基地流转方式是以“宅基地换房”为依托,主要涉及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自拆自建”,该宅基地流转是由江苏省农科院组织,总共流转农户72户;第二种是“统拆统建”模式,该模式在金磁村占据主导地位,目前金磁小区里90%的农户家庭都是以“统拆统建”模式进行拆迁。“统拆统建”模式隶属江苏省“万顷良田工程”。其中竹镇一期工程金磁片区于2009年10月正式实施,搬迁农户1234户,集中安置搬迁农民的金磁小区于2010年1月开工建设,目前建成新房121栋、637套,2011年上半年已经搬迁入住。
2 金磁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有关流转增值收益分配的调查数据分析
六合区竹镇镇通过以万顷良田为主的宅基地流转,在空间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重新布局和流转。原有分散的农民居住区被复垦,农民被集中安置到现在的“金磁家园”小区居住,结余的土地通过指标的形式被置换用于城镇建设。在此过程中,农民让渡出宅基地,通过拆迁补偿与低价购置的方式换购到1套公寓式住宅。镇政府通过为农民建设集中居住区置换到农民的宅基地,将宅基地复垦后形成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或县市范围内出让获得相应的土地收益。县(市)及以上政府在此过程中没有直接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但是能获得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支持。
2.1 土地流转中政府的成本分析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所要承担的直接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居民点拆迁补偿费用;二是集中居住区土地取得和建设费用。
2.1.1 农村居民点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对项目区的调查,项目区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来确定。项目区总共拆迁农户2552户,拆迁补偿总费用为15254.31万元,户均拆迁补偿费用为5.9774万元/户。
2.1.2 集中居住区土地取得和建设费用 集中居住区土地以征用的形式取得。根据相关补偿标准,该地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2.4万元/人。安置项目区2552户拆迁农户总共占用土地面积85.65公顷(1284.7亩),合计集中居住区土地取得成本为3091.14万元。集中居住区建设费用总计25817.20万元。
2.2 土地流转中政府的收益分析
项目区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所形成的留用区238.97公顷(3584.4亩)指标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发基金、新增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这四项规费;二是被拆迁安置农户的资金;三是建新留用去土地出让金;四是申请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2.2.1 相关规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发基金、新增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共可筹集资金15293.56万元。
2.2.2 被拆迁安置农户的资金 在集中居住区建设采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时,农户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除了需要拿出获得的拆迁款外,还需要自己出资一部分资金。由前面测算所知,户均拆迁补偿费用为5.9774万元/户,户均购买房屋成本为7.5799万元/户,被拆迁农户总共可以提供资金19344.00万元。
2.2.3 建新留用区土地出让金 本实施规划建新留用区面积为238.97公顷(3584.4亩),其中约60%用于工业用地,30%用于经营性用地,10%为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使用留用区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收取指标调剂费,纳入土地出让金中。据此估算,可获得资金来源12581.24万元。
2.3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项目区内的农户来说,最直接的成本是原先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失去、相应的庭院种植养殖收益的消失以及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而相应的收益是用拆迁补偿款购置到集中安置区内的公寓套房,实现住宅资产价值的显化,在初始总量上基本等于镇政府的成本支出。
据调查,在此项目区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自拆自建区的农户户均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与奖励费约57758元。由于拆迁旧区农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般较大,户均主屋面积为150平方米,户均院落面积为200平方米。其中主屋按照房屋结构的不同分为三等补偿标准。楼房钢筋结构按照525元/m2进行补偿,但钢筋结构的房子较少。砖混结构按照300~450元/m2不等进行补偿。该村拆迁旧区房大部分为砖混结构。简易的辅筑建筑物按120元/m2补偿。统拆统建区中农户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奖励费与过渡费约7万元,可以用于购买集中安置区的安置房1套。其拆迁旧区农民的住宅面积较自拆自建区略小。户均主屋面积为140平方米,户均院落面积为130平方米。其补偿标准与自拆自建大致相同,提前搬迁奖励费户得到5000~6000元不等,过渡费为2年内按18元/m2进行补偿,超过2年按2倍进行补偿。该村90%的村民在2年内都可以住进安置房。按照人均40m2的安置政策,农户可以在安置区内以平均525元/m2的优惠价购得1~2套住宅,超出部分按照成本价1200元/m2收取。如果有村民不选择购买统建楼,则按照15300元/人进行补助。经过实地调研计算,拆迁补偿款与购房款相抵后,户均获得约3万元收益。农户取得的房屋目前没有获得土地产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3 相关建议与讨论
3.1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有效途径
它通过农村土地整理整治一方面是优化了土地空间布局结构,促进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通过指标的交易,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到能够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使用者手中,使之产生更大的效益,同时将整治的土地进行复垦,使耕地数量有了保障;另一方面农民通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能够住上新楼,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还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发展物业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等“五道保障线”,切实使农民得到实惠,加速了农村的城镇化发展[1]。
3.2 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为依托的宅基地流转的本质是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流转,因此流转过程中农民所分享到的收益完全由政府决定
对于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的制定,农民没有参与权,而只能是被动的接受。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具体补偿标准不能够做到对农民完全公开透明化,而只是告知其总体的补偿金额,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本研究小组的具体调查中发现,有些农民反映,政府制定的政策从总体来说对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具体相关部门在落实的时候,则有可能会出现偏离补偿规定的现象,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3 失地农民的长期利益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重视
以六合区金磁村为例,在调查中发现,该地区的土地已经全部流转出去,农民不能再从事传统的农业劳作,而对于这些世代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收入来源,虽然政府每年以每亩450斤稻谷的市场价折算使农民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农民没有工作,这对于他们的长远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不利影响。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金磁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比例已经达到63.75%,而且多数是以从事廉价体力劳动为主。因此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于失地农民来说,除了进行必要的货币补偿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落实就业安置问题,只有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才能让农民真正向城镇化迈进。
参考文献
[1] 魏鑫.万顷良田土地整治促进节约集约—以江苏省昆山市为例[J].中国土地,2012,(04).
作者简介:刘玥汐(1991-),女,辽宁抚顺人,本科学历,南京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