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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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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

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树立目标交流提升

信息通信服务残疾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理所应当成了主力军。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出台了《重庆市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指导意见》,为重庆市电信运营企业全面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共享信息社会物质文明成果和公共信息服务提供便利,让广大人民群众无障碍、公平地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福祉做出应有的贡献。将建立信息无障碍示范营业厅纳入每年一度的“评优”工作考核范畴,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信息无障碍措施。加大检查评价力度,就各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的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公正客观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学习,对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

同时,通过举办信息无障碍论坛加强交流学习。论坛从技术、产品和应用的层面将信息无障碍事业推向高处。一是利用论坛展示信息无障碍由概念推广到实际应用的质的飞跃。二是推动通信行业对信息无障碍事业继续给予资金、技术、服务上的大力支持。三是开设“全球信息化趋势大讲堂”分论坛,共同探讨了信息无障碍的意义以及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四是开创了评选“信息无障碍优秀企业”的先河,评选出了一批积极、热心支持信息无障碍事业并为之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无障碍优秀企业”。这次论坛推进应用的主题与重庆信息无障碍的规划步伐是相吻合的,业内专家学者、厂商的交流也为重庆的工作带来启发、指导与合作机会。

落实措施积极引导

统一规范信息无障碍示范营业厅形象标志、标识以及建设标准。管局要求信息无障碍示范电信营业厅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盲道)、残疾人专用台席;逐步推进手语服务、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低位公用电话、专用休息位以及设有盲文标识的一键通问询电话等工作。管局还明确要求2008年前电信运营企业建设信息无障碍示范电信营业厅地区、数量,以及在2010年前完成重庆市信息无障碍示范电信营业厅的覆盖。

电信运营企业不断创新通信服务,有针对性地推出各项信息无障碍技术、产品。如针对听语障碍者的独特需求,通过点对点短消息等形式,提供就业信息、健康常识、社会新闻等实用生活资讯;针对盲人用户,通过手机推出在线读报、定位导向等功能的特色服务;启动了“电话收音机,为盲人打开光明之路”的信息助残活动,开通了电话收音机“牵手热线”业务;开始建立专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信息网站、平台等。

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一、地方学习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

1.教学点设置没有全面铺开。共有16所基层电大,其中包括12个盟市电大和4所系统电大。目前,除校部外,只有包头、兴安盟、赤峰、鄂尔多斯和巴盟等5所电大建立了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学习中心或教学点,仅占31%。绝大多数盟市级地区残疾人高等教育是个空白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系统的全面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是一项惠及广大残疾人的重大举措,由于教学点设置的局限性,致使这项惠民政策难以惠及到全区各个盟市的残疾人,全区绝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还没有接受远程高等教育的机会,教育公平在全区还未得以充分体现。

2.建设与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发展规划是建设与发展的前提保障,地方学习中心在残疾人远程教育办学实践中感到,残疾人远程教育的建设与发展缺乏整体发展规划指导。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推进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在全区各盟市电大系统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盟市学习中心(包括旗县教学点)如何建设与发展没有明确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制约了地方学习中心和教学点的建设与发展。地方学习中心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要求,造成地方学习中残疾人远程教育机构不健全,没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机构、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没有适合残疾人学习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等等问题。

3.教学点设置没有向旗县延伸。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的办学宗旨就是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教育资源,运用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方式,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为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学历教育和各种培训,逐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系统,为建立满足全民学习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做出贡献。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是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蒙古自治共有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目前,地方残疾人远程教育还仅仅停留在部分盟市级电大,还没有向旗县级延伸,覆盖面积极其有限。因此,系统优势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难以满足农村牧区、边远和民族地区残疾人的高等教育需求,教育公平在各个盟市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4.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无论是校部学院还是盟市教学点,电大残疾人远程教育都是依托和借用原有电大开放教育设施开展办学活动的。尽管进行了一些改造和建设,但还难以完全满足残疾人求学者的需求。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适应残疾人学习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使求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还感到诸多不便。诸如卫生间的设置问题、盲人通道、轮椅通道设置问题、机房设置和使用问题等等。

5.专业设置及招生对象具有局限性。目前,全区残疾人高等教育主要面对肢体残疾人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专本科、“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专科、“会计学”专业专科等两个层次三个专业,专业设置和招生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有些专业也适合其他类别残疾人学习,但由于受教学资源、师资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的制约,还没有能力满足所有类别残疾人的求学愿望。许多其他类型残疾的求学者诸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类型的残疾人,还很难享受远程高等教育的阳光雨露,很难实现自己的求学愿望。

6.政策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发展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党委、政府给予高度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先后下发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强调一定要“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明确提出“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人学员学费给予全额补助”。内蒙古财政厅也表示同意对残疾学员的学费予以全额补助,而补助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责,从各地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内蒙古学院对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学员学费补贴政策落实得好,学院在办学上与内蒙古残联及呼市和各旗县区残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内蒙古残联为学员全额补贴学费,呼市残联为学员解决教材费和学杂费,学员可以“零费用”上大学,旗县区残联帮助招生,有的区残联场所办学一直很稳定,值得学习和借鉴。然而盟市学习中心办学中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残联领导的换届或调动,使得政策难以有效执行。特别是组织残疾人招生报名时,一些地方基层管理部门的态度不积极。他们更热衷于把残疾人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更直接的形象工程上,而不愿把钱投入到教育上。

二、地方学习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一)地方学习中心建设是系统办学的客观需要

系统办学是电大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也是电大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在校生规模就达到了8600多人,就是借助了电大系统办学的特色和优势。没有遍布全国各地的系统办学网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电大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电大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也是如此,也必须加强和推进系统建设。地方学习中心是电大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的基本单元,没有地方学习中心的存在,就没有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系统的存在,因此,加强系统建设必须以强化地方学习中心为根本,地方学习中心建设不完善,势必影响系统的协调运转,影响电大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

(二)地方学习中心建设是残疾人求学者的实际需求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大部分都生活艰难,经济拮据。由于受经济、生理等条件的制约,“距离”也是影响残疾人求学的重要障碍之一,就近上学是他们的最大愿望。地域辽阔,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居全国第3位。而且东西跨度长,呈狭长形,东西相隔近3000公里。这种地域环境的特殊性必将为广大残疾人求学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地方学习中心(或教学点)是学生就近上网学习及参加学习小组讨论、进行集中辅导的主要场所,如果布点不合理,覆盖面过小,延伸或拓展不到基层或边远地区,就会有很大一批残疾人求学者,望而止步。就近上学是残疾人的迫切愿望和客观需求,送教上门是电大办学的主导思想和方向。因此,只有稳步推进地方学习中心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区域建设地方学习中心,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覆盖面,才能满足更多残疾人求学者的愿望,使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惠及到更多的求学者。

(三)地方学习中心建设是推动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地方学习中心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发展壮大残疾人高等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发展地方学习中心建设。地方学习中心是系统办学的基层单位,只有通过地方学习中心才能使残疾人教育深入基层、深入生活社区、深入农村牧区和边远民族地区,使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加大地方学习中心建设力度,稳步增加设置数量,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服务覆盖范围,更广泛地招收吸引更多的求学者,是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地方学习中心又是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窗口,只有强化地方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才能维护系统形象,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地方学习中心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提高自身办学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强化师资培训,努力提高教师应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水平。残疾人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特殊的教育教学方式,否则,教学质量和效果将大打折扣。目前,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高等教育主要依托电大的师资力量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很难从外界吸引高规格的特教专门人才。然而,这些电大系统的教师大多未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无论在教育方法上还是在服务意识和质量上都很难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因此,当务之急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需求对现有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门培训,既要使他们掌握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更要提高广大教师的服务意识。二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满足残疾人求学者的学习和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

(二)扩大延伸覆盖规模,完善系统网络

目前,全国电大残疾人高等教育累计招生8600多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0.1‰,而累计招生650多人,占全区残疾人总数的0.05‰,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数。据统计,在152.5万残疾人口中,各类残疾人所占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21.2万人,占13.9%;听力残疾26.7万人,占17.5%;言语残疾3.0万人,占1.97%;肢体残疾59.0万人,占38.68%;智力残疾11.8万人,占7.74%;精神残疾13.6万人,占8.92%;多重残疾17.2万人,占11.28%。其中,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人数达109万人,占72.05%。这些残疾人绝大多数都生活在城镇和社区,基本上都具有学习能力,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培养对象。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地方电大的系统和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在残疾人远程教育中的作用,稳步推进面向残疾人的远程高等教育在自治区的延伸与发展。盟市级电大要率先行动起来,积极完善办学条件,建立起盟市级残疾人远程教育地方学习中心,填补各个盟市级残疾人高等教育空白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旗县、社区延伸,拓展延伸面,扩大覆盖规模,完善全区的系统网络建设,构建相对完善的适应多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平台,满足全区更多残疾人求学者的学习需求。

(三)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指导,推动地方学习中心建设的健康发展

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解读

从法规解惑我们驾车的权利

2010年4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正式颁布实施,共24条决定,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

法规解析:残疾人驾车条件放宽

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111号令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虑在驾驶汽车时,右手主要协助掌控方向盘及操控挡位,对拇指的要求不高。需要强调的是,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残疾人,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规定上肢应符合一般性规定,即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放开了对有听力障碍人员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准驾车型和可驾驶的汽车类型

111号令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具体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111号令规定,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要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要求。

标准解析:加装适合的辅助装置

不同肢体残疾人需加装不同的辅助装置

在该标准中,能够开车的肢残人范围扩大到了9类,其中,涉及单肢残疾的有4类,多肢残疾的有5类,但该标准暂不适用双上肢残疾。各类肢体残疾人员应根据残疾的情况,加装合适的辅助装置。

有关辅助装置安全的重要说明

标准共分9个部分,对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分类、型号、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均有明确要求。

对于辅助装置的要求,应满足操纵灵活、无松动或卡滞等现象,并复位可靠。同时,应具有调整和锁止功能。

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应能够方便地从原车操纵件和控制件上拆下;不应使驾驶员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炫目;且整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不冲突。

辅助装置各部件,包括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踏板、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和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均需要经过严格的静载强度或疲劳强度检验。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金峰 于娟娟)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对北京市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了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合格通过。

通过抽查结果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品牌意识较强,有一定的技术能力,生产设施比较完善,注重质量管理及品牌信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影响判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制作工艺相对落后。虽然受检产品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但在外观质量和表面处理等方面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制作工艺相对落后、加工精度不高、表面粗糙。

生产企业少,产品功能简单,部分检测项目未能监督覆盖。两次监督抽查仅抽到一家企业的一个型号产品,且该产品不涉及电路系统,因此标准中转向信号辅助操作和震动试验等项未能涉及。

随着残疾人驾车需求的增加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会有更多的企业开发生产残疾人驾车装置,更多功能强大的产品将被推广和使用。由于辅助装置的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主要保障。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驾车装置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残疾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结果:

驾车,还存在隐性困难

首先,在对残疾人的评估方面,我国的现行方式是残疾人到规定医院进行体检,并没有对残疾人的身体机能及驾车的特殊需求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只是在最低限度上保障了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还不够人性化,没有针对残疾人的个体情况,对车辆选择提出建议和意见。例如:高位截瘫的残疾人朋友要申请手驾车辆,但由于其脊柱受损较重,不能在驾车过程中承受过大的颠簸,其在选择车辆的时候就不能选择避震器调教较硬的车辆,在这一方面,医生就没有能给残疾人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其次,在残疾人购车之后,我们仅对车辆进行了手驾装置的加装,并没有对车辆进行个性化的改装,导致残疾人在驾车时有诸多不便、带来安全隐患,更有甚者对残疾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例如,一些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朋友,安装简单的手驾装置上路后,由于双腿缺乏支撑点,导致其在驾车时臀部会不停地向前滑动,使坐高变低,影响其驾车视线,带来安全隐患。并且,长时间使脊柱处于非正常弯曲状态,会导致脊柱弯曲变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给残疾人添加支点,在座椅上加装掖支撑或加装束腿带,保障其坐姿的稳定及脊柱保持直立状态,以确保不会受到二次伤害。

其三,目前,在汽车改造之后,整车的安全性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没有相应的企业或团体对整车的安全进行保障。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会发生车辆厂家及辅具配件厂家之间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残疾人在理赔等方面受到困扰,带来诸多不便。

最后,在整个残疾人驾驶汽车办理程序当中,只有现行的指导意见出台,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整个过程进行约束与解读,这样,在今后就不免会出现相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专家提出,从2010年4月1日起,拿到驾照的残疾人朋友越来越多,但改装不到位、出门需人陪、独自上车难、专车专人开、遇事难变通等新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残疾朋友。残疾人专用车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但现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厂家生产残疾人专用车,价格昂贵的吊装设备也让人望而却步。

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需要有法律法规、技术工艺、经济支持、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保障,涉及警察、交通、卫生、财政等各政府部门,银行、保险、汽车厂等金融系统和企业单位,残疾人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残疾人个人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发挥综合管理效能,同时,更包括整个社会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状况的宽容、礼让,包括整体国民的较高素质。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尽自己所能,持续完善无障碍环境,使残疾人驾驶汽车也成为全面共享、全民参与的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专家提醒:

不可自行安装和拆卸操纵辅助装置

首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时,要选用认证合格的产品,即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的产品。一般通过该标准检测的产品会在说明书里明确说明,有的还会附上检测合格报告和证书的照片,残疾人朋友可以很好地识别。

其次,加装或拆卸操纵辅助装置,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一般提供辅助装置的企业都会提供配套的安装服务。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第三,新购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加装合格证明,可以办理检验和注册登记;已登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加装合格证明,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变更备案。拆除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也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备案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需要对车辆驾驶区原有设施进行一定改造,对整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有较大影响,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允许私自安装和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未来分析:

对申领驾驶证的残疾人还将放宽条件

111号令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标准中均不涉及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这是由于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公安部也明确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金峰 于娟娟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联合供稿)

澳大利亚、新西兰

在澳大利亚,残疾人在提出驾照申请前,经由专门机构根据医学诊断标准,对该残疾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新西兰由OT师(职业康复师)进行评估,OT师需既懂医学又懂车辆,并定期拜访残疾人。每个OT师每周评估约20个残疾人。两国的专门机构或OT师根据残疾人的情况,确定该残疾人是否可以独立驾驶车辆,以及需要驾驶经怎样改装的车辆。

澳大利亚、新西兰专门从事残疾人用车改装的企业,是需经许可的具备改装工艺、技术和装备备件的企业。政府对改装企业没有特殊政策优惠。对车辆进行改装,必须由有相关经验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同时有必要请一个身体健全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官和一个证明人,他们能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及进行的改装能够满足驾驶员的需要。据了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有13家残疾人汽车改装厂,新西兰有15家残疾人汽车改装厂。

与残疾情况、程度相对应,车辆改装的情况大体为,视力残疾人(单眼可视视野必须达到140度,视力达到一定标准),须安装大视角后视镜。聋人,对车辆改装无特殊要求。肢体残疾人,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分别有:驾驶自动挡不需改装、对方向控制和其他辅助控制设备进行改装、用于刹车和加速的手控装置、增加装载轮椅的设备、安装红外线遥控装置使驾驶者可以完全自主上车以及坐在轮椅上驾驶车辆等等。

德国、意大利

德国和意大利对残疾人驾驶资格的认定都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残疾人在提出驾照申请前,根据各国制定的医学诊断标准,经由指定的医学评估委员会对该残疾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医学委员会由医生、汽车机械工程专家等人员组成,确定该残疾人是否可以独立驾驶车辆,以及需要驾驶经怎样改装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残疾人都可以获得驾车许可,只是由于每个残疾人的残疾状况不同,需驾驶车辆的改装不同。据德国的一位专家回忆,15年来他只拒绝过两位申请驾车的残疾人开车。

德国、意大利专门从事残疾人用车改装企业,不需要政府的特殊许可,只要企业自身具备改装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备件,依据产品的技术指标,即可从事改装车业务,一般情况下政府对改装企业也没有特殊政策优惠。像意大利GUIDOSIMPLEX公司具有近40年的改装车辆史,是全世界较早从事车辆改装行业的公司之一,在全欧洲有300多个分支机构,向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供货,占有意大利85%的市场份额,年改装汽车能力为8000辆。德国DIEREHAGRUPPE康复集团所属汽车改装厂在全德有5个基地,年改装汽车1000辆。

德、意两国残疾人的驾照,要注明其所开改装车辆的特殊要求和驾驶员所需配戴的辅助工具,如残疾人驾驶与驾驶证记载不符的车辆上路,则被视为无照驾驶,出了事故承担全责,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德国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买车、改装机动车前,可以向劳工局或工伤保险联合总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补助。意大利对残疾人购买机动车减免4%的税金,残疾人改装车辆补贴总改装费用的20%,这两项费用从国家社会保险费中支出。此外,两国及两国的州、省政府还规定,公共场所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机动车停车位,且其他人员不能占用。

香港

香港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台了允许伤残人士驾驶汽车的政策。关于汽车改装,由运输署提出具体改装建议,每个车行都可以改。改装费用由车主自负,运输署负责检测改装结果。由于有一系列的政策,在香港残疾人驾驶汽车司空见惯,据了解,目前香港有7932名伤残人士领取了驾驶执照,其中有近200名残疾人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给残疾人驾驶汽车以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免收驾驶能力评估和检验改装车辆的费用;2. 持有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可优先泊车、免费、半费泊车;3. 免收学习驾驶执照费、驾驶考试费、正式驾驶执照费、车辆牌照费、首次登记税、转名费等费用,每辆车每个月免费获得70张政府隧道券,每月可买200公升免税汽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不适合驾驶汽车的7种疾病或身体伤残情况为:癫痫症;高血压或其他因由,以致有可能突然晕眩或昏倒以致失去能力;精神紊乱,以致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可能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羁留或以住院病人身份在该条例所指的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任何导致肌肉不受控制的状况;未受控制的糖尿病;不能在白天充足光线下读出相距23米登记号码(即使在配戴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情况下,仍不能读出);其他疾病或伤残,可能使申请人或持有人没有能力在不危及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有效地驾驶汽车。(王菡)

调查

驾车,还存在隐性困难

2010年4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正式颁布实施,共24条决定,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

法规解析:残疾人驾车条件放宽

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111号令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虑在驾驶汽车时,右手主要协助掌控方向盘及操控挡位,对拇指的要求不高。需要强调的是,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残疾人,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规定上肢应符合一般性规定,即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放开了对有听力障碍人员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准驾车型和可驾驶的汽车类型

111号令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具体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111号令规定,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要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要求。

标准解析:加装适合的辅助装置

不同肢体残疾人需加装不同的辅助装置

在该标准中,能够开车的肢残人范围扩大到了9类,其中,涉及单肢残疾的有4类,多肢残疾的有5类,但该标准暂不适用双上肢残疾。各类肢体残疾人员应根据残疾的情况,加装合适的辅助装置。

有关辅助装置安全的重要说明

标准共分9个部分,对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分类、型号、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均有明确要求。

对于辅助装置的要求,应满足操纵灵活、无松动或卡滞等现象,并复位可靠。同时,应具有调整和锁止功能。

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应能够方便地从原车操纵件和控制件上拆下;不应使驾驶员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炫目;且整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不冲突。

辅助装置各部件,包括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踏板、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和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均需要经过严格的静载强度或疲劳强度检验。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金峰 于娟娟)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对北京市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生产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了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合格通过。

通过抽查结果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品牌意识较强,有一定的技术能力,生产设施比较完善,注重质量管理及品牌信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影响判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制作工艺相对落后。虽然受检产品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但在外观质量和表面处理等方面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制作工艺相对落后、加工精度不高、表面粗糙。

生产企业少,产品功能简单,部分检测项目未能监督覆盖。两次监督抽查仅抽到一家企业的一个型号产品,且该产品不涉及电路系统,因此标准中转向信号辅助操作和震动试验等项未能涉及。

随着残疾人驾车需求的增加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会有更多的企业开发生产残疾人驾车装置,更多功能强大的产品将被推广和使用。由于辅助装置的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主要保障。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驾车装置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残疾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结果:

驾车,还存在隐性困难

首先,在对残疾人的评估方面,我国的现行方式是残疾人到规定医院进行体检,并没有对残疾人的身体机能及驾车的特殊需求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只是在最低限度上保障了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还不够人性化,没有针对残疾人的个体情况,对车辆选择提出建议和意见。例如:高位截瘫的残疾人朋友要申请手驾车辆,但由于其脊柱受损较重,不能在驾车过程中承受过大的颠簸,其在选择车辆的时候就不能选择避震器调教较硬的车辆,在这一方面,医生就没有能给残疾人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其次,在残疾人购车之后,我们仅对车辆进行了手驾装置的加装,并没有对车辆进行个性化的改装,导致残疾人在驾车时有诸多不便、带来安全隐患,更有甚者对残疾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例如,一些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朋友,安装简单的手驾装置上路后,由于双腿缺乏支撑点,导致其在驾车时臀部会不停地向前滑动,使坐高变低,影响其驾车视线,带来安全隐患。并且,长时间使脊柱处于非正常弯曲状态,会导致脊柱弯曲变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给残疾人添加支点,在座椅上加装掖支撑或加装束腿带,保障其坐姿的稳定及脊柱保持直立状态,以确保不会受到二次伤害。

其三,目前,在汽车改造之后,整车的安全性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没有相应的企业或团体对整车的安全进行保障。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会发生车辆厂家及辅具配件厂家之间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残疾人在理赔等方面受到困扰,带来诸多不便。

最后,在整个残疾人驾驶汽车办理程序当中,只有现行的指导意见出台,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整个过程进行约束与解读,这样,在今后就不免会出现相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专家提出,从2010年4月1日起,拿到驾照的残疾人朋友越来越多,但改装不到位、出门需人陪、独自上车难、专车专人开、遇事难变通等新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残疾朋友。残疾人专用车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但现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厂家生产残疾人专用车,价格昂贵的吊装设备也让人望而却步。

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需要有法律法规、技术工艺、经济支持、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保障,涉及警察、交通、卫生、财政等各政府部门,银行、保险、汽车厂等金融系统和企业单位,残疾人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残疾人个人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发挥综合管理效能,同时,更包括整个社会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状况的宽容、礼让,包括整体国民的较高素质。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尽自己所能,持续完善无障碍环境,使残疾人驾驶汽车也成为全面共享、全民参与的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专家提醒:

不可自行安装和拆卸操纵辅助装置

首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时,要选用认证合格的产品,即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的产品。一般通过该标准检测的产品会在说明书里明确说明,有的还会附上检测合格报告和证书的照片,残疾人朋友可以很好地识别。

其次,加装或拆卸操纵辅助装置,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一般提供辅助装置的企业都会提供配套的安装服务。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第三,新购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加装合格证明,可以办理检验和注册登记;已登记车辆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凭相关加装合格证明,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变更备案。拆除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也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备案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需要对车辆驾驶区原有设施进行一定改造,对整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会有较大影响,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允许私自安装和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未来分析:

对申领驾驶证的残疾人还将放宽条件

111号令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标准中均不涉及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这是由于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公安部也明确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金峰 于娟娟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联合供稿)

澳大利亚、新西兰

在澳大利亚,残疾人在提出驾照申请前,经由专门机构根据医学诊断标准,对该残疾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新西兰由OT师(职业康复师)进行评估,OT师需既懂医学又懂车辆,并定期拜访残疾人。每个OT师每周评估约20个残疾人。两国的专门机构或OT师根据残疾人的情况,确定该残疾人是否可以独立驾驶车辆,以及需要驾驶经怎样改装的车辆。

澳大利亚、新西兰专门从事残疾人用车改装的企业,是需经许可的具备改装工艺、技术和装备备件的企业。政府对改装企业没有特殊政策优惠。对车辆进行改装,必须由有相关经验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同时有必要请一个身体健全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官和一个证明人,他们能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及进行的改装能够满足驾驶员的需要。据了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有13家残疾人汽车改装厂,新西兰有15家残疾人汽车改装厂。

与残疾情况、程度相对应,车辆改装的情况大体为,视力残疾人(单眼可视视野必须达到140度,视力达到一定标准),须安装大视角后视镜。聋人,对车辆改装无特殊要求。肢体残疾人,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分别有:驾驶自动挡不需改装、对方向控制和其他辅助控制设备进行改装、用于刹车和加速的手控装置、增加装载轮椅的设备、安装红外线遥控装置使驾驶者可以完全自主上车以及坐在轮椅上驾驶车辆等等。

德国、意大利

德国和意大利对残疾人驾驶资格的认定都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残疾人在提出驾照申请前,根据各国制定的医学诊断标准,经由指定的医学评估委员会对该残疾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估。医学委员会由医生、汽车机械工程专家等人员组成,确定该残疾人是否可以独立驾驶车辆,以及需要驾驶经怎样改装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残疾人都可以获得驾车许可,只是由于每个残疾人的残疾状况不同,需驾驶车辆的改装不同。据德国的一位专家回忆,15年来他只拒绝过两位申请驾车的残疾人开车。

德国、意大利专门从事残疾人用车改装企业,不需要政府的特殊许可,只要企业自身具备改装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备件,依据产品的技术指标,即可从事改装车业务,一般情况下政府对改装企业也没有特殊政策优惠。像意大利GUIDOSIMPLEX公司具有近40年的改装车辆史,是全世界较早从事车辆改装行业的公司之一,在全欧洲有300多个分支机构,向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供货,占有意大利85%的市场份额,年改装汽车能力为8000辆。德国DIEREHAGRUPPE康复集团所属汽车改装厂在全德有5个基地,年改装汽车1000辆。

德、意两国残疾人的驾照,要注明其所开改装车辆的特殊要求和驾驶员所需配戴的辅助工具,如残疾人驾驶与驾驶证记载不符的车辆上路,则被视为无照驾驶,出了事故承担全责,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德国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买车、改装机动车前,可以向劳工局或工伤保险联合总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补助。意大利对残疾人购买机动车减免4%的税金,残疾人改装车辆补贴总改装费用的20%,这两项费用从国家社会保险费中支出。此外,两国及两国的州、省政府还规定,公共场所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机动车停车位,且其他人员不能占用。

香港

香港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台了允许伤残人士驾驶汽车的政策。关于汽车改装,由运输署提出具体改装建议,每个车行都可以改。改装费用由车主自负,运输署负责检测改装结果。由于有一系列的政策,在香港残疾人驾驶汽车司空见惯,据了解,目前香港有7932名伤残人士领取了驾驶执照,其中有近200名残疾人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

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残障生;就业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给高职残障生的就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为高职残障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已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这不仅关乎残疾人的生存状态,更关乎国家的稳定和谐。我国在2003年修改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放宽了录取限制,使得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录取人数逐年上升,但相对于每年几百万的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大学生人数仍显微不足道。我院2011届听障毕业生有38人,刚毕业时就业率为88%,半年后就业率为51%;2012届听障毕业生为47人,刚毕业时就业率为90%,半年后就业率为48%;2013届听障毕业生为27人,刚毕业时就业率为91%。高职残障生就业难、就业不稳定现象严重。

一、高职残障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1.就业歧视成最大障碍。高职残障生经过生活的磨练,往往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在工作中会更加努力、更有韧性,但为什么高职残障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如此不理想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高职残障生的就业歧视。尽管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高职残障生,通过几年的学习,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技能,完全可以胜任与他们专业水平一致的相关工作。但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残疾人就业就是摆个地摊或修单车、卖报纸,再不然就是从事一些相对轻松的简单体力劳动。2.现行政策存在不足。首先,现行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标准,限制了高职残障生的就业范围,减少了其就业的可能性。很多资格认证考试的报名条件中都有“身体健康”这样的标准,残疾人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等字眼表述,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3.激励自强创业不够。(1)政策激励不够。政策应该对自谋职业的高职残障生提供优惠政策,除安排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创业外,在税收方面也实行重点优惠政策。(2)互助激励不够。大张旗鼓地宣传残疾人的自强精神,但激励广大残疾人创业信心不够。残疾人中的成功者是最好的榜样,残联组织可以通过协会的形式,开展互助活动,以激励高职残障生创业。(3)援助激励不够。对一些想创业但无法靠自身力量跨出艰难第一步的残疾人大学生,应该扶助其创业。比如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保障金的规定部分,援助有一技之长者进行创业,或者对开办企业者,帮助联系协作方提供业务订单,循序渐进。

二、高职残障生就业现状

(一)分散按比例就业。按比例就业是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雇佣残疾职工的就业模式。目前我国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予以安排或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征缴残疾人保障金。这种就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就业形式也较为多样化,促进社会融合,激发了残疾人工作的潜力,减少了残疾人就业压力。然而,按比例就业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体制尚不完善,其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虚假挂靠现象,企业为完成按比例就业任务而雇佣名义职工,部分企业实际上并未安排残疾人上岗,每月仅发给其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其次,企业对残疾人的岗位安置也相对较低,一方面源自企业对残疾人的能力认识不全面,认为残疾人不能从事技术含量高或是承担重要的工作,其次,国家执法不严监督不强,使得有些企业既不雇佣残疾人,又拒交残疾人保障金。另外,一些企业虽然雇佣残疾人工作,但当国家检查达标后,便立即辞退,以避免交纳残疾人保障金。我院残障生就业半年后就业率大大降低,绝大部分因为此类原因。(二)不同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差距较大,就业的专业对口率较低。例如盲人针灸推拿专业就业率为100%,对全国10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其收入水平均高于当地平均工资,而盲人音乐专业就业很困难。我院绝大部分残障生就业不对口,2011届对口就业率为30%,2012届对口就业率为33%,2013届对口就业率为28%。(三)社会扶助高职残障生就业的政策有一定的效果,但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扶助高职残障生就业的政策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少高职残障生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歧视如影相随。国家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调动了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但也有不少单位宁可交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些地方执行这一政策力度不够,用人单位既不安排人就业,也不交纳保障金。 (四)自主就业。湖南省对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中,有专门的自主创业服务:湖南省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对一帮扶、SYB培训。目前,我国高职残障生个体就业的规模超过了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体现了高职残障生寻求工作机会的主动性较高。自主就业形式灵活:传统经营项目(如:报亭、小规模杂货店或修理摊铺等)和网店。我院有毕业生在从事传统经营项目和开网店。但这些经营项目竞争力不强,这可能与高职残障生技术水平不高、缺乏资金有关,高职残障生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较难落实,也是阻碍高职残障生实现自主就业的重要原因。

三、我院听障生就业中存在的困难

残疾人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作模式;社区护理;实践模式

早在2000年,我国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近几年居民疾病谱发生了改变,加之我国特殊的国情,居民普遍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为解决以上问题,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法规,力图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社区护理工作模式。

一、国外社区护理工作模式现状

1.美国。社区护理很早就得到了美国社会的认可,约有1/3的临床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护士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美国社区护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护理病人、宣教与咨询、保护病人、管理、合作、职业模范、科研与领导等。

2.英国。英国是社区健康服务的发源地,社区服务工作主要由社区护士完成。社区护士在接受三年基础教育后还要进行一年社区护理技能培训。其工作内容有家庭保健、心理卫生、残疾人照顾、健康教育等。

3.日本。日本的社会老龄化率居世界前列,因此老年保健是其显著特点,大量的社区服务都由社区护士承担。社区护士需完成一年的社区护理课程的专修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方能取得社区护士资格证书。日本的社区护理涵盖公共卫生和居家护理两个领域,二者协同发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诊疗处置和照顾护理的作用。

总之,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护理起步早,组织结构合理、严谨,工作内容多样、覆盖面广,社区护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等特点,深得居民信任,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内社区护理工作模式

我国社区护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工作模式:

1.“家庭病床”模式。该模式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通过社区家庭病床、门诊、街道老年学校及社区服务中心等形式为社区人群提供各种健康服务。此模式具有方便、廉价、优于住院环境等优势,为广大社区群众所接受。但该模式面临缺乏规范化管理、服务队伍素质亟待加强、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等问题。

2.“学院―社区”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型的护理工作模式。将社区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集合在一起,优势也结合在了一起,为护理学创造了良好的研究环境。如北京西三旗社区护理服务中心建立了基本的工作体系,服务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同时完善了社区护理教学体系的建设。

3.特殊人群的社区护理工作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病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和干预;做好妇女常见病、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诊疗及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工作;安排专人、专项资金对慢病患者和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4.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该模式在2006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其9个配套文件的政策推动下应运而生。为社区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于一体的服务,并且这些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如此,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仍旧面临缺乏稳定的补偿机制、政策落实不够、财政支持不足等问题。

三、国内社区护理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区护理虽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开展较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组织结构。缺乏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尚未形成社区护理管理体系;人才匮乏且学历低、素质差;未形成与上级医院的良性合作与分工制度。

2.工作内容。内容较局限,大部分工作还是临床基础护理治疗的延续,家庭护理、重点人群保健、社区康复、临终关怀仍是社区护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3.工作方法。方法单一,不灵活,缺乏对家庭的全面评估和对潜在问题的关注。

四、我国社区护理工作模式的发展方向

我国社区护理的发展在曲折中前进。结合近几年国家政策导向,加上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社区护理可以采用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下的实践操作模式,包括:具有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社区护士准入标准的组织结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社区护理工作内容以及运用护理程序的社区护理工作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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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桂芝,赵志良.社区家庭病床护理内容及其所面临问题探讨[J].中国乡村医药杂志,2005,(07):66-67.

[4]陆虹,尚少梅,刘宇,等.学院式社区护理模式在中国的应用――北京西三旗社区护理中心[J].中国护理管理,2004,(05):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