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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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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改革方案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此前的6月30日,中石化公告说,销售公司经重组后,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从油品供应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虽未列入国务院国资委首批“混改”名单,但中石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混合所有制领域有实质性动作的首家央企,2014年3月便列出了“混改”时间表。

此外,中石油、国家电网也早早释放出“混改”信号。

在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看来,石油巨头混合所有制改革动作与其说是经济行为,倒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表态”。

石油巨头所处的垄断地位,长期为外界所争议,2013年中石油腐败窝案爆发后,更加剧了社会对其的负面看法。“两家石油巨头率先发出改革信号,主要是希望赢得‘主动’改革的姿态。”李锦说。

从竞争性领域开始

打响“混改”第一枪的石油巨头,落选“四项改革”名单,有些出乎外界意料。

“中石油、中石化这两家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非此轮改革的标杆,也不会是主流。”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按先易后难原则,目前改革的重点是建材这样的竞争性行业。周曾担任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也认为,垄断企业涉及垄断利益,无论是搞混合所有制试点还是搞员工持股,在没有破除垄断前,都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垄断性行业企业纳入试点,“应该放在后面一点”。

周放生认为,“混改”首先要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型、垄断型、公益型三类。竞争性行业,对国有股份的比例不设限;在垄断性行业,国资可以相对控股;在公益性行业,国资则要绝对控股。改革的步骤则是,先进行试点,摸一下经验和问题,再在试点的基础上出文件,最后再大面积推出。

周放生表示,国资委2014年的工作重点是制定具体方案,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处在刚刚公布试点企业的阶段,方案估计要到年底才能出来。

目前在国有企业分类方面,占据国有企业数量20%的垄断型和公益型企业的具体分法还有颇多争议。周放生认为,可以先把没有争议的竞争型企业先分出来,剩下的慢慢讨论。

对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垄断央企,上游勘探、中游炼化、下游销售,如何区分类型,颇为复杂,如何拆分,争议更大。

抢跑者众

拥有全国最大成品油销售网络的中石化,拿出了自己的优质资产――油品销售业务的股权进行出让,中石油则拿出了核心管道资产进行股改,改革决心不可谓不大。

中石油董事长周吉平在2014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向媒体透露,中石油共搭建了六个合作平台,即未动用储量、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管道、海外业务、金融板块和炼化,并将采用产品分成的模式引入民资,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不久,中石油公布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即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中石油股份公司所持东部管道公司100%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东部管道公司任何股权。

公告一出,市场哗然,“中石油的动作太大了”。出售油气管道资产,而且是100%剥离,不啻为平地惊雷。中石油内部一位中层管理者也颇感惊讶。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透露,彼时国资委也被中石油的公告着实“吓了一跳”,立刻召来中石油的负责人询问情况。

不过,未来的操作仍具相当大的变数。“最有可能的就是由中石油旗下其他企业接盘,国有持绝对股的现状不会改变。”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说。

相对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地方政府也不甘落后,纷纷抢在中央出政策前推出自己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最早的是上海,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

7月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计划在3~5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政策明确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其余实现股权多元化。

重庆、广东、山东、浙江等多省市也都出台了针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贵州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不设天花板”。

李锦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抢跑”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吸引投资的动机。这些地方政府拿出来进行“混改”的大都是亏损国企,“放在那里就是等着赔钱,还不如拿出来吸引投资”。

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也想借此释放压力,希望通过重组过剩产能,形成并做大新兴产业。上海、贵州、重庆、广东等希望将煤炭、钢铁、轮胎等行业的国有股份转给民营企业去做,并通过引资做大旅游等新兴产业。

接盘者隐忧

中石化销售版块的“混改”,规定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视市场情况确定,上限为30%。

一位接近中石化的人士表示,股权的三个槛51%、67%及100%,分别对应着超过半数、超过三分之二和全部股权,“只要中石化还保持国有绝对控股,那30%的股权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不会太大”。

不仅如此,中石化在引资方案中对投资者的选择确定了“三个优先”原则,即产业投资者优先、国内投资者优先、惠及广大人民的投资者优先,并明确要求潜在投资者业务或其主要投资领域不得与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设限的“混改”方案,仍然为研究机构所看好。申国万银在其7月1日的研究报告中预测,到2016年,中石化股价将上涨16%左右。申国万银的此番乐观表态来自对非油业务的潜力预估。

目前,中石化加油站非油业务收入占比不足其总收入的1%,纵观欧美成品油零售市场,加油站非油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10%-30%。因此未来非油品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未来五年,中国的单店非油品年收入可增长四倍以上。

如此前景让人垂涎。7月,中石化启动了首轮针对销售业务的竞投,超过20家民资企业响应,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阿里巴巴和腾讯。

一位在石油央企从事多年销售业务的中层管理人士表示,中石化早已与阿里等企业充分接触,但后者是否接盘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股权偏小。

另外,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油品销售。但是从全球成品油销售的大趋势看,成品油零售市场已经进入下行通道。

根据6月的《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由于全球能源结构的不断调整,2013年全球范围内石油的市场份额降至32.9%,延续了1973年首次石油危机以来连续40年的下降趋势。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近几年来,围绕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各类争论,明显出现了若干认识误区。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应注意“标”“本”兼治的原则,不应只强调治“本”,不应企图“毕其功于一役”。如果在发达市场经济中,“家族企业”和“一股独大”可以在健全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健康的推动力量,那么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存在这样极大的可能性,即在中国特有的所有制结构下,建设起对“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扬长避短的市场环境,使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在现有条件下的劣势转变为市场竞争优势,加快中国经济和中国股市的发展步伐。

其次,对股权分置改革,应和中国养老体制改革统一考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13亿人和6000万人的利益统一起来,把部分投资者的短期利益和全体人民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设想,如果把相当一部分国有持股逐步转变为全国养老体系和个人养老账户的持股,国有股份将成为中国股市中一支长期性的稳定力量,而不是一支“威胁性”的力量。

第三,对股权分置改革,应和中国股市的市场化改革统一起来,应在中国股市市场化改革的原则下进行规划设计。单纯从技术层次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很可能使改革走偏方向。只有在股市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指导下,我们才可能看清楚该改什么、不该改什么,该怎么改、不该怎么改,以尽可能扬长避短,尽可能减少改革的成本和冲击,尽可能扩大改革的收益。

第四,对股权分置改革,应和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战略统一考虑。如果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搞成单纯的“分家”方案,将可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强烈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建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围绕企业整体的改革发展战略进行设计,应当成为企业整体改革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特别应当警惕一些企业因为打算“拆伙走人”而特别热衷“股权分置改革”的倾向。

围绕着股权分置的种种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急躁心态。中国股市目前所面对的是一场严重的制度性、结构性危机。这场危机将展示的深度和广度很可能超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人的想像。

对于当前中国股市这场制度性、结构性危机,目前市场上很多人还以中国股市惯常的股价调整来看待,以急功近利的手段,试图尽早造出一轮新的“轰轰烈烈”的“牛市”,试图以“速决战”的方式来解决中国股市制度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问题。

几年来的实践已经开始证明,这种回避实质问题的观念和行为,这种急功近利的浮燥心态,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还在拖延中国股市危机的解决进程,加大中国社会为解决股市危机所付出的代价。

中国股市要想走出目前的发展困局,必须坚决转向并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实践已有力地证明,高度行政集权的市场管理方式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股市风险,反而在不断加大股市风险。

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股市的走势与国民经济改革发展的走势明显背道而驰,根本原因即在于中国股市的演进路径正与中国国民经济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道路背道而驰。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无论在参议院还是众议院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对VC和PE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监管包含在《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Private 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中,作为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 of 1940)的修订与补充, 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注册制度和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最新规定。(投资顾问是指通过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从事证券分析而获取酬金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美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一般是指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尽管参众两院还要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最后版本进行协商和微调,但美国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监管的态度已经明朗,对于大多数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来说,注册监管时代来临似乎已不可避免;同时,许多外国(包括中国等新兴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置于该法律的监管之下。

参众两院版本的立法方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有7个共同点:

1. “私募基金”将被定义为包括《1940投资公司法》中根据3(c)(1)或3(c)(7)条款不被视为投资公司的基金,包括大部分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

2. 减少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注册豁免的范围,许多先前获得注册豁免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将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按照现行《1940年投资顾问法》,如果某个投资顾问(1)在任何12个月的期间内,客户少于15名,(2)不担任“注册投资公司”或“企业发展公司”的投资顾问,以及(3)不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出现在公众面前,该投资顾问可被豁免按照《1940投资顾问法》注册。这里的“客户”一般是指每个基金,而不是基金的投资人。)

3. 加强对海外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监管;

4. 扩大投资顾问的报告义务,加强信息披露;

5. 扩大SEC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解释权限。允许SEC根据需要对《1940投资顾问法》不同章节中使用的术语赋予不同的含义;

6. 要求SEC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定义;

7. 给予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一年的宽限期。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无论众议院还是参议院版本,都给予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s)注册的豁免。这表明,参众两院对于风险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在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可以说,这次金融改革方案对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影响比较小。

众议院版本对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注册的豁免。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报告和保持记录的义务。众议院版本将赋予SEC有权按照“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这一标准,要求注册的投资顾问保存记录,向SEC提交年度报告。

相对于美国众议院版本,参议院版本对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较为宽松,既给予注册的豁免,同时也无需承担保存记录和提交报告的义务。看来参议院版本肯定了风险投资基金和管理人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不认为其会造成系统性的风险。

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对于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Private Equity funds)的监管,众议院和参议院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众议院版本没有区分私人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一样作为私募基金加以监管。而参院版本对于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更加理性,给予注册的豁免,这也被美国媒体称为私人股权基金业的胜利。

众议院版本对受托管理在美国资产少于1.5亿美元的私人股权基金给予注册的豁免。这就意味着如果众议院版本的豁免规定得到认可,许多先前得到注册豁免,受托管理在美国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私人股权基金将被要求注册为基金顾问,接受联邦《1940投资顾问法》的监管,这也意味着大多数的私人股权基金将要向SEC注册。

相对于美国众议院版本,参议院版本对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较为灵活,把私人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区分开来对待,给予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的豁免,并要求SEC定义私人股权基金。

众议院和参议院对于加强私人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已经达成共识。众议院版本对于没有获得豁免的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将赋予SEC有权按照“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或SEC在与美联储理事会协商后确定的系统性风险评估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这一标准,要求注册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存记录,向SEC提交报告,并将这些报告的内容提供给美联储理事会及其他承担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的机构。

这些报告包括:

1. 所管理的资产总额;

2. 杠杆的使用(包括资产负债表外杠杆);

3. 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敞口;

4. 交易和持仓状况;

5. 交易做法;

6. SEC在与美联储理事会协商后,根据“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或系统性风险评估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这一标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参议院版本将赋予SEC有权按照“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这一标准,要求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保存记录,向SEC提交年度报告或其他报告。SEC将关注基金的规模、治理、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因素。

外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不论是参院版本还是众院版本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有可能增加海外基金管理人到美国募集基金的难度和成本,对于拟管理美元基金的本土管理团队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立法可能要求没有获得豁免的美国之外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SEC注册,这会增加美国海外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管理成本也将会增加。

众议院版本对“外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可以免于注册的情形进行了如下规定:

1. 在美国没有经营场所;

2. 在前面的12个月,在美国拥有少于15名的客户且所管理的属于美国客户的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或是SEC认为合适的一个更高的金额,SEC认为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

3. 没有向美国的公众公开表明自己是投资顾问,同时也没有担任已在美国注册为投资公司或业务发展公司等机构的投资顾问。

参议院版本与众议院版本大致相同,只是在(2)中,对客户的数量没有要求回看过去12个月期间的客户数量,在美国拥有少于15名的客户且所管理的属于美国客户或者基金的投资者的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或是SEC认为合适的一个更高的金额,SEC认为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相比较而言,参议院版本比众议院版本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

参众议院版本对“外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规定,将会把许多跟美国有某种联系的海外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置于美国法的监管之下,这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私人股权基金管理人从美国募集资金带来一定影响。为了规避美国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所带来的限制,立足中国的私人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在募资基金时,将可能更加关注中国本土或是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

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

众议院版本没有对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投资私人股权基金进行规定。参议院版本禁止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投资(investing)或资助(Sponsoring)私人股权基金。这一规定被称作“沃克尔法则”,最初由美国白宫顾问保罗・沃克尔提出。

参议院版本对私人股权基金定义为:根据《1940投资公司法》3(c)(1)或3(c)(7)条款不被豁免注册为投资公司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银行或者银行控股公司资助私人股权基金是指:

1. 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成员或者受托人;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阶段

顶层方案设计审慎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为发挥专业化优势和防止部门利益,中央按照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这提升了对方案设计质量和要有较高共识度的要求,但共识一旦形成,即具备更为扎实的基础。同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中央坚持了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等原则,明确了进度服从质量、宁慢勿乱等思路,并且在方案设计进程中及时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调研和座谈。频繁的交流、耐心的沟通乃至热烈的争论以及地方国企改革方案的陆续出台,为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夯实了基础。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已先后出台。

地方积极探索与待令启动。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省市已陆续出台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方案。但由于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主要方案尚未出台,地方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践中,特别是在自行理解和探索一些原则和方向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怕踩红线、等待政策现象,实质性改革举措还不多。随着顶层设计方案的陆续出台,地方国企改革的积极性将会得到释放。

企业跃跃欲试与存有顾虑。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思路鼓舞,企业对新一轮改革充满期待,特别是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兴趣浓厚。由于中央层面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企业也存在一定顾虑:国有企业主要关心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非国有企业主要考虑如何参与及能否保持适当话语权等问题。相关顶层设计方案的出台,将会规范企业的改革行为和促进参与程度。

完善国资管理体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对象已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国有资本及其之后的党政机构。由于政府在国有资本布局和国有企业治理中具有主导地位,“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现行国资管理体制在促进国企做大做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越位”和“缺位”并存、行政化管理方式为主、国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国资监管机构需要转变职能和转变管理方式:一方面,需要将与公共管理相关的职能移交给其他政府部门,摆脱“婆婆+老板”双重角色于一身的定位,以更为纯粹地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另一方面,需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从偏重于行政化管理方式转向以市场化管理方式为主。 现在,一些地方已开始通过梳理监管事项、建立国资监管清单等方式,来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保障企业经营自、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清理障碍

现存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部分是由于过去改革不到位积累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仍有大量办社会职能机构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缓慢等;也有一些是改革后旧体制回潮或国有企业近年来盲目扩张导致的,主要表现为人员回流和辅业回归。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凝滞了国有资本的流动性、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和价值,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先行解决的基础。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关键仍然是“人往哪里去和钱从哪里来”。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问题,可以采取“人资分离”和安排一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式加以解决,同时应明确划断时限以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这一已不合时宜的做法,逐步改由依照《劳动合同法》、主要通过劳资协商等来解决。对于国有企业办社会问题,应分类解决。能否恰当地消化改革成本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举措,要建立中央、地方和国企的改革成本分摊机制,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结合,探索更市场化的资金筹集渠道。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夯实基础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提升国有企业改革效率与活力的关键,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由于一股独大等原因导致不少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仍有较多问题,让国有企业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独立市场主体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新一轮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遵循市场化方向,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深化人事、薪酬和劳动三项制度改革。目前从地方经验来看,主要是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和促进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并切实落实“三项制度”;消除企业内部行政化的思想意识和运行机制,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

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本次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各方对此期望很高。目前来看,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地方改革的主流思路之一;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将一些业务或二三级公司拿出来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成为主要的改革方式。如果顶层方案设计对哪类资产能否混合、如何混合及非国有资本能否控股,员工持股中的“员工”范围界定、持股比例及方式等关键问题,能给出标准或指引,将会有助于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利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来实现国有企业丰富生产要素与民营企业灵活经营机制的互补、融合,特别是要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引资”的同时,更要“引制”和“引智”。此外,要防范潜在风险和避免可能的负面效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这一保障性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对此类问题的重视。最后,在划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改革底线后,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用容错机制鼓励改革,用纠错机制降低试错成本。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是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核心环节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是本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两类公司”能够直接持有股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职责,接受国家所有权政策制定机构的公共管理,与出资人是委托关系、与控参企业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运行机制可以参考汇金模式、借鉴淡马锡模式,通过公司治理渠道、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和影响控参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实现国有股东“人格化”,做“积极股东”但不干预控参企业日常经营;基本功能是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体现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实现“双重隔离”:“两类公司”的运行要兼顾国有资本的资本性和公共性,特别是要发挥流动性、突出公益性;以“两类公司”为界面实现政资分开、以“两类公司”董事会为界面实现政企分开。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努力,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规模与实力、政企关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在中国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兴衰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这要求我们摒弃对国有企业的先验判断,明确改革方向、统一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更为务实理性地进一步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提升和协调发展。

(链接)

企业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记者要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

――李保民

国资改革领域专家、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巡视员李保民博士近日就国企改革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的专访。

李保民长期从事体制改革和国资监管研究工作,曾任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党委书记、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等职。采访过程中,李保民提醒记者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59岁的李保民直言不讳。

改革方案为何推迟

《中国经济周刊》:国企改革方案是社会热议话题,一再传出将要出台的消息却迟迟未,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何时有望与大家见面?

李保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一个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多个部委参与制定的“1+N”的一揽子方案。关于改革方案的公布,时间必须服从内容。我认为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始时期的一种转型攻坚时期,从深化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体制、投资体制都要围绕基本经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这个时期对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要符合实际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经得起实践推敲,审慎而稳妥地推进。如果各方认识达成一致,文件的出台就会很快。

舆论关注改革方案的时间表,说明大家对改革的愿望比较强烈和急迫,但我认为改革过程中的操作性的规范程序、建设性的前瞻思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引导(的问题)可能比出台时间本身更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新的顶层设计需要明确哪些新的问题?方案决策进程中哪些关键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化统一?

李保民:一是新的要素。今天的生产要素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包含马克思说的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传统三要素,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新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对这些要素如何评估、考量,并作价入股,体现了方案设计者的智慧。生产要素的充分优化配置,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重大问题的清晰界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在搞混合所有制时除了“招、拍、挂”之外,还有哪些漏洞需要我们在新形势下防范,特别是技术、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怎么避免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流失和资产流动之间,在职工入股和私有化之间,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不能再炒作概念、上纲上线,而是每个具体的案例依托改革方案都能找到解决之道。

改革一定是不易的,让所有人都接受的方案是不可能的。能把握住大的方向,并让大多数人接受的方案就是一个好方案,当然方案还要在发展落地中自我完善。

寻找盘活存量资产的商业模式

《中国经济周刊》:全国有13个省市明确今年将着力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这是否是改革的破题关键所在?

李保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试点是一种有益的深入探索,可以进一步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长期的研究探索,目前营运和监管国有资产的主体主要有五类公司形态:第一类是主要做增量的资本投资公司,此类企业根据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考核。第二类是主要做存量的资本运营公司,也叫资本经营公司,比如诚通控股和国开投,这类企业在扭亏增赢和并购重组过程中,重新整合包装现有资产,再去市场运作,效果非常好。第三类是控股公司,此类公司作为参股后的股权持有人,利润也很可观,像北京控股,天津泰达等就是这样。第四类是集团公司打造成实际上资本运营公司,比如宝钢、中航工业等具备各类资本运营职能、拥有若干金融牌照的实体,这也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然带动的产融结合。第五类是有一定特殊使命的综合性公司,诸如中信,直接归属国务院管理,有点像新加坡的淡马锡。

当前国有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现在“钱少人多机制不活”的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无论是改组若干家资本运营公司,还是重组若干家资本投资公司,更多都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出一种优秀的商业模式,从而找到一条解决国有企业“钱少钱从哪里来?人多人到何处去?机制不活怎么转?”等问题的道路。

改到深处是产权

《中国经济周刊》:推进产权多元化的现实路径在哪儿?

李保民: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多元化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保障制度,这是企业抵御风险比较好的方式,这在金融危机中已经得到验证。纵观世界500强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股权多元化的。我认为下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按照基本经济要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投资体制改革是利好消息,由于没有明确投资目录的细则,即哪些行业能进、哪些行业不能进,因此虽然新、旧“36条”都明确提出法无禁止皆可为,但现实中仍然存在阻碍,所以壮大非公经济的潜力依然巨大。

第二,引进外资外商,更要通过引进资本来引进机制。大家现在对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清,但人权的力量没有认识清楚。当资本力量越来越大时,就需要健康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人权,约束不合理人权。引进外资外商时必须要注意到,引进资本不仅仅是引进产品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引进体制和机制,到底怎么做。

第三,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战投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国有企业目前具备引进社保基金、保险、理财、证券、外汇储备等各类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第四,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混合所有制经济让职工入股,形成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共同体,这是最大的亮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在一些行业已经试行过职工持股,今后的职工持股过程也要注意连股连利又连心,特别是要一企一策,避免一刀切。

第五,是经营管理者可以持股,而且可以较大比例持股。我们鼓励大家全员持股,但是反对平均持股。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票期权,央企则要破解高层经营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间的交叉任免问题。

第六,生产要素作价入股。三中全会强调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造福人民,这些生产要素如何作价入股,国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拿出具体办法来。

第七,发展和完善职工持股会。可以通过交给工会代管、单独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交给中介机构托管、采用“顶名制”方式持股等四种方式实现。

第八,是国有产权之间交叉持股。这个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像央企和央企之间,央企和地方企业之间都有示范。比如中航工业的第二大股东就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资产的大面积流失不可能了”

《中国经济周刊》: 怎么看待被广泛关注并夹杂“私有化”非议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

李保民:从企业角度讲,随着资本力量越来越大,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是一种非常好且意义深远的利益联系形态,就是常讲的“连股连利连心”。但这种持股在每个企业情况不同,要区别对待。有些企业搞平均持股,有些企业就是高管持股,以德国的一些公司为例,把员工划分为八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可以持股,明确要留住这些人才,后四个等级不允许持股,让非稀缺人员流得动。

这里有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职工一持股,马上就有人炒作为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贴上这种意识形态的标签,容易使当事人担心政治风险而不愿推进改革,产生了改革阻力。我认为以现在中国的国资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各类监管条例的制定,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等,大面积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可能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资产放在那儿不用、不发挥效益难道就不是一种流失?现在的员工持股更多是技术、专利、投资等量化入股,应该实事求是地加以评判,不能说个人一持股就是私有化。

理论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导,解放思想又是理论创新的前提。这绝非一句口号,而是要真正让思想解放、让观念转变,客观地认识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地新的现象和途径,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而不是一味地被旧的思想困扰着混合经济的发展。这种意识形态的障碍不解决的话,国有企业改革就难以深入进行下去。

《中国经济周刊》:有些民营企业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门槛多、垄断行业准入受限、法律对产权保护不完善,导致他们担心混改后的预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