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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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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法

农村土地征用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农村 土地开发整理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

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和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还有一些地方的农村不通公路、不通电话、不通高压电,还有一些群众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喝不上干净水。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扭转,城乡发展严重失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成为空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消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走中国特色的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共同繁荣的全面小康之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2]。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特别是十七大以后,中央多次强调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由此可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恰逢其时,在这个新时期,土地开发整理也有了新的定位和内涵。它能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有效途径[5]。

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步骤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新农村的建设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即贫困农村温饱农村富裕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

首先由贫困农村向温饱农村的发展阶段。我国人口多,大部分地区生产力的发展还比较落后,存在着很多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地区大多环境条件恶劣,生产力落后,农民生活艰苦,靠天吃饭。因此需要分批分阶段的建设,先发展成为基本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温饱农村。

第二个阶段由温饱农村向富裕农村的发展阶段。对于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村来说,怎样发展农村经济和事业使农民生活更富裕就是它们现阶段发展的最大目标。这个阶段的发展也同样应该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主,继续完善当地农业基础设施。

第三个阶段由富裕农村向小康农村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发展主要依靠当地自己的力量,国家扶持为辅。已经富裕了的农民要根据当地的区域特点、发展特色农业、精细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推动土地的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农村实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强化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有害生物防控等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以企业促农业,以企业养农业,使富裕型农村向小康型农村转型。

第四个阶段由小康农村向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阶段,也是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最高阶段。

3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要作用

建设新农村的重点目标是搞好农村的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对农业结构开展适当的调整、对农民的科学培训将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3.1土地开发整理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其实质上就是要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是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并重。另一方面,在土地开发整理中,乡镇政府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只要是农民能干的工程要由农民自己来干,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并从中获得直接收益。

3.2 农业结构调整将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

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调整农业结构要在稳固农民基础收入的前提下,在对区域特点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和资源优势进行科学布局和结构优化,从自身特点明确区域定位,按市场经济规律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探索出能够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使地区的资源实力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3.3 农村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应用将会给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急需一大批掌握劳动技能和新型农业技术的人才,农民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科学知识培训班或者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成为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的农业好手,转化为新时代的“知识型农民”。因此,我们要协同努力,培养、造就更多的“知识型农民”,为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

4结论与建议

因为土地开发整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基础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的同时,也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土地开发整理的产业化

产业化土地开发整理既是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也是土地开发整理得以规范运作的重要基础。通过产业化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以增加土地开发整理运作的灵活性,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社会公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参与会进一步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立项、规划、施工和后期运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2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制化

土地开发整理仍处于探索阶段,要走向正轨必须以法制化为基础。加强土开发整理立法,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既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整理项目得以规范运作的必要保障。

4.3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化

土地开发整理的快速发展标志着我国对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势在必行,分析近几年的进展情况,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要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搞好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立足保障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争取到2020年,在十五年内把我国农村分期分批分阶段的建设成为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韩俊.建设新农村的两个重大课题[J].新经济导刊,2005(23)

[2] 高向军,土地整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11-3(1)

[3] 高向军.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44~50.

[4] 徐俊如.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海峡两岸现代化农业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5] 世纪的呼唤: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农业部科技委委员论文汇编[C].北京.农业部科技委办公室编印,1997

[6] 蒋一军,罗明.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整理[J].农业工程学报,2001,17(4)

[7] 陈良.我国土地整理的分区指导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3(6)

[8] 臧玲,纪昌品.农村土地整理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国土经济.2003(3)

[9] 新华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N].经济日报,2006-02-10(5)

[10] 陈礼纪.试论土地整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J].资源・产业.2003(3~4)

农村土地征用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一体化地籍管理;GIS

1 引言

根据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适应不断深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市、县必须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必须确保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随着各市、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外业调查的逐步完成,需要基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外业调查成果,建立符合各市、县实际、有一定前瞻性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权登记数据库的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并与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高度共享。

2 系统设计思路

2.1 基于GIS技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两权数据管理

系统采用国土行业优秀的GIS平台――ArcGIS,利用ArcGIS Engine的二次开发技术,ArcSDE空间数据管理引擎技术,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的业务审批与图形发证一体化管理。

2.2 一体化的地籍空间数据库设计

系统采用关系数据库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确保空间和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集成。主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等空间数据,以及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公示图、宗地图等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的多源异构数据的数据交换和增量交换;将不同尺度的空间数据综合在一起管理,实现不同投影(分带)坐标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处理,采用相关的数据处理技术,如版本管理,实现不同时期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的综合管理。

2.3 数据更新内外业一体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地籍数据更新是系统运行以后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数据更新的问题,就难以发挥系统的作用及社会与经济效益。系统通过与全站仪、GPS的数据接口设计,实现测绘外业更新数据的直接提交,可以大大缩短数据变更调查作业周期。

3 系统总体框架

系统采用ArcSDE+ArcGIS Engine技术开发,基于NET4.0框架,数据库管理系统选用支持海量数据的大型关系数据Oracle,GIS平台选用ArcGIS,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的数据建库、信息管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等多方面应用, 满足窗口收件,地籍科室负责业务的审查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局领导参与业务的审核的基本工作流程。

4 系统功能设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由图形管理子系统、登记发证子系统和运维管理系统组成。功能结构如图1。

4.1 图形管理子系统

数据入库实现shp、CAD、CASS、MDB、VCT等根式数据的导入和导出、导入导出方案定制、导入字段配置等功能。

数据检核实现对入库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数据进行数据结构检查、属性数据结构检查、空间一致性检查、属性一致性检查等,确保转入的图形数据本身不重复、不丢失。功能包括拓扑检查规则定义、属性检查规则定义、拓扑自动检查、属性自动检查等功能。

数据编辑是数据变更和修改的基础操作,主要功能包括图形绘制、图形编辑修改、宗地生成界址点线、属性编辑等功能。

数据查询实现属性查询、条件查询、自定义SQL查询,查询结果自动定位。

数据统计实现地类一、二级统计表、地类权属一、二级统计表、飞出(入)地情况统计表、界址成果表等。

图件输出实现宗地图、公示图、地籍区、地籍子区图的输出和打印。

4.2 登记发证子系统

登记审批功能模块严格遵照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登记业务审批流程,提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登记资料的录入、转出、审批表打印等功能,并可实现条形码管理。

登记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对申请登记前权属界线测量纸质资料和申请登记后纸质资料的电子文档分类管理,提供对登记资料的扫描录入功能,支持普通和高速扫描仪、老数据快速挂接、批量导入数据、图片放大和缩小操作功能、打印输出功能。

信息查询功能实现对宗地登记发证情况查询、附件查询、空间图形查询和宗地登记发证历史信息查询。

打印输出功能实现标准土地登记表、卡、册、证的打印输出,如土地登记卡、归户卡、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4.3 运维管理子系统

组织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主要实现国土资源局部门机构、岗位人员的增加、删除。

权限管理主要包括功能角色权限管理、空间数据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业务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以及用户权限分配。

数据字典实现数据字典新建、删除、修改、更新功能,用户可灵活定义系统的数据字典内容。

功能配置通过系统功能组件的增加、删除,实现新的功能的增加、删除。

日志管理功实现任意时段的操作日志记录和查询,系统能够列出操作时间、操作人员、数据变更内容等日志记录。

5 系统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是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外业作业单位设计开发的建库和登记发证系统。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用户可利用系统提供数据建库功能、数据管理功能、土地登记发证功能,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数据库建设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证书的打印输出。通过系统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程,早日完成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任务。

6 结束语

系统利用GIS技术,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外业调查、内业建库和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相结合,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直观的科技支撑,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达到了数据统一管理和内外业一体化数据更新;提高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减少了土地权属争端;提高了业务人员的登记发证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Z].(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

[2]白羽.浅谈地籍管理数据库技术与设计[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1.

[3]蒋绍年,阎凤霞.地籍数据建库方法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0.

农村土地征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土地产权;补偿

1 土地征用基本涵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强制地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用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而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2.1 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公共利益通常被用来衡量国家是否滥用征地权的标准,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但一直以来,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经过国家征用,才能得以利用,使得公共利益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不但使广大农民难以接受,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从而产生征地权的滥用。

2.2 土地征用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征地制度起始于建国初期,带有计划经济的浓重色彩,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存在征用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偏低的现象。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用地征用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的范围仅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余地损失和其他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2.3 征地补偿费往往存在克扣现象。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产权主体不明,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当所有权主体,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有些地方甚至存在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价款,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安置补助费的目的主要是用来安置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的,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这部分安置费用在没有使农民得到妥善的就业安置条件下,应由农民个人所享有,但许多地方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地截留。

3 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缺位是征地公共利益难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肯定要有大量的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实践中非公共用地是以公共用地的名义和方式征用的。这样政策法规必然在实践中处于两难境地,若完全以公共利益为标准限制征地权利,在集体土地完全被排除在土地市场外的情况下大量工商业用地将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工商企业的发展将会受阻,进而影响地区经济利益甚至整个国家利益,也因非农就业机会的减少加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困难。

3.2 农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比较突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一些有条件的农村进行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养,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系统、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差甚远,与城市居民所获得的单位保障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如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难以承担起农民规避风险的功能。而且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弊端,加之由于社会保障管理的分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殖,加剧了资金的缺乏。

3.3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产权关系混乱。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

有权,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际中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3.1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产权关系混乱。

3.3.2 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听有权限制过多。

3.4 被征地农民转业难度巨大。

征地的过程也就是农村劳动力释放的过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劳动力释放的基数较大,特别对基础设施征用来说,涉及需要安置的劳动力数量非常大,若不对这部分劳动力加以合理安置,问题将变得非常复杂。在实际当中,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可能性不大,靠被征地劳动力自身转业也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4 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4.1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土地登记制度。

明晰产权后,必须采取土地登记的方式,将各产权主体享有的各种土地权利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土地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并保护土地权利的主要方法之一。它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土地通过法定程序登记后,便可以向社会公示权利的归属情况,从而确认该权利人对特定地块拥有的特定权利,进而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并免遭他人的侵害。

4.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健全城市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尽快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和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征地补偿能够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促进农地的流转,以避免因农地比较利益较低而导致大量土地被撂荒的现象发生,又有利于增强农民转业的信心,促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降低农村人地比例的失调,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我国人力资源的更好配置。

4.3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针对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当土地征用完全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视不同的条件而定,对远离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对农地进行补偿外,还必须对农民采取额外的补偿。因为农地的价格偏低,完全不能满足农民今后生活所需;此外农民对土地的追求首先是土地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收益功能,因此为保障失地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使其今后的生活得到保证,必须对他们实行额外的补偿,只有从经济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促使他们自动放弃土地,土地征用也才能顺利得以实行,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4.4 应采取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土地征用补偿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一次性发给货币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有许多优点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但仍存在许多弊端。为既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又必须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多样化,更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广大农民在提供的多种补偿方式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以满足自己不同的需求,同时也可以缓解国家同时拿出大笔费用的负担。

4.5 制定一部完整的土地征用法规。

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使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一部完善的土地征用法规作为制约征地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从而在征地中往往出现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以及征地工作中的行为不规范。由于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保障,也使征地行为导致的后果无人承担,往往使被征地农民处于劣势。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土地征用法规是今后土地征用的关键。只有通过严肃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进行全面的保护,才能真正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土地征用法规应该包

括土地征用的范围、征地程序、补偿方法及方式、征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等一系列内容。只有制定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将所有征地内容法制化,才能彻底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利益,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土地征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等,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农业经济学,2001.3.

[2]于广思,改革势在必行―对当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中国土地,2001.94.

[3]马述忠,论新时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业现代化研究,2001.1.

[4]马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8.

[5]冯昌中,谈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南京土地,2001.2.

[6]卢丽华,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鉴,中国土地,2000.8.

农村土地征用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多,且已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意见》。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征用法范文第5篇

周口太康县杨庙乡农民王某某:农民工工伤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吗?

王云良律师:可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职工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争议处理办法办理,休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新安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

洛阳市伊川县王先生: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有哪些形式?

张佳律师:简单地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承包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如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就可以多种方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者不仅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协议。而且要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才能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否则流转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点评

农民工工资不应“克扣”

案例:

焦作吴先生是在郑州打工的农民工,经同村人介绍到某建筑单位的工地干活,现在已经干了四五个月了,但建筑单位始终没有和吴先生签订任何合同。工资也是小工头到总工头处领来扣除一部分后发给吴先生的。吴先生询问:建筑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吕海雷律师点评: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建筑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建筑单位故意拖欠不订立劳动合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吴先生可以先向建筑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建筑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吴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另外,我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此该企业工资的发放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其不应克扣农民工工资,并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对此吴先生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其权利。

典型案例

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5月2日,刘具文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小麦,当天下午5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小麦和打麦机的板车回家时,板车滑坡失控,撞向桥头售货亭。板车前部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原告徐成辉腹部,徐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膈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开娄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原告住院治疗至7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532,08元,被告已付600元。为此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内黄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成辉的损伤系被告刘具文和两名雇工拉车配合不当所致,所以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两名雇员下落不明,刘具文与两名雇员系雇佣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内黄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决被告刘具文赔偿原告徐成辉医疗费6532.08元,减去已付的600元,余款5932.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程建国律师供稿)

案例追踪

外嫁女户口未行,仍享平等分配权

出嫁多年但户口没有迁出,娘家所在村的村委会应如数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海南省东方市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为唐某等87名外嫁女讨回了土地征用补偿款。

唐某等87人已出嫁多年,但户口始终没有从娘家迁出。而娘家所在村村委会却以她们已外嫁多年为由,拒绝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为此,唐某等人分别将10个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应发放的土地征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