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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具体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1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开展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并上传。
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企业需将所有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每个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进行,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进行自检,上传完成后请再次检查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注意:申报企业完成相关材料上传后,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按照高企认定相关条件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将比对通过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或补充申报,对失信企业,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专家现场问询”或“委托区市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现场问询及实地核查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国家抽查、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申报,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为8月31日,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4)、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5)作为附件材料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88729903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985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已满)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
4.企业诚信承诺书
5.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
6.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8.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
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关键词】高企;评审认定;问题;初探
1 企业申报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是申报高企的前提,坚决杜绝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企业申报材料要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识存在。目前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财务核算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没有完全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一方面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参与意识,做到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高企认定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上述六项除第1项是从高企认定管理网上按规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备资料,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高企认定必备材料装订进去(如:荣誉证书,人员毕业证等),企业既让费人力物力不说,还给专家评审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总之,申报材料应遵循真实,简约,准确,效用原则,力戒繁冗。
2 评审认定
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后在满足评审条件下有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办法”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行评审,目前主要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达到高企认定标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1:在评审过程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两项比较清晰判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下专家评判依据不太一致,应该对《工作指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进一步解读,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成果转化量化项目数有些专家简单等同高新技术产品数,作为企业可能多项成果转化在同一个产品了,作为评审专家还应对“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精新研读,从而避免判断认定不精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
2:成长性指标中总资产增长(10分)建议修改为净资产增长,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总资产的增长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效益质量,企业逐年增加负债也会保证企业总资产的增长。也是容易人为调控因素之一,作为净资产增长才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
3: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高企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必要条件,企业申报材料 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机构按照“高企认定办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从法律的角度应具有至高权威,除非违规虚假。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始终存有争议,存有主观臆断现象,缺乏客观公正。
4: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规范。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在出具报告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保证所出具的报告与企业会计帐表协调一致,报告的数据依据充分合理。多数中介机构在资质上没有问题,个别审计机构存在着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要求,出具了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特别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和财务核算,为了使企业的研发占比达到规定比例随意归集相关费用。一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对高企认定政策理解不透彻,如对研究开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鉴证过程中,对所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要求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中介机构很难对高新企业的几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观公正地评判。存在利益驱动下的不严肃,失去了报告的权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认定工作建议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审计活动,对中介机构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自律不出违规报告。对有问题的中介机构建议列入不诚信单位,直至取消中介资格。
3 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政工取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年度全市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全市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按照渐少
政职[****]**号,浙企政职办[****]*号,政职办[****]*号、政职办[****]*号、职改办[****]*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申报时间和组织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于月*O目前
将审核盖章的《申报___职务评审对象花名册》(并带软盘)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将于*月下旬对申报中级政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月中旬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同时完成申报高级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三、报评材料
、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仍按浙企政职办[****]*号文件执行
****年度申报高级政工师岗位人员培训班拟定于*月底在杭州举办,
各地各单位要在*月*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准备参加培训班
的人员名单报我办。
*、政工师评审材料
()材料清单一式*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一式*份。其中呈报
单位意见栏要求概括地反映申报者政治、业务表现情况,表明推荐态度;
(*)业务总结一式*份。内容为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
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字数在*千字以上;
(*)《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
表(公示表)》,一式**份,要求申报对象如实准确地填报并公示有关材料,推荐单位要根据申报对象公示情况如实签署有关意见;
(5)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各一
式*份;
(*)有关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各一式*份。须提供任用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论文*篇和三个最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工作成果(包括策划和组织的活动、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工件报告、经验推介或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案例等);
()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综合C级或省外语等级考核英语二级、日语三级)复印件一式*份;
(*)所在单位是企业的,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份,并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份;
()破格申报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填写的《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人对照破格条件写出破格理批注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
(0)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结果挂钩的,需提交相应的证书;
()填报经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名的《如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保证书》;
(*)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所有复印材料必须携带原件,由评委会办公室验审原件。所有申报材料(除《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用A*纸外),须中文打字,统一周A*纸复印。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晋升(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外,其它材料一式*份整理成册。
*、助理政工师评审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份。
(*)《晋升(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一式0份,要求申报对象如实准确地填报并公示有关材料,推荐单位要根据申报对象公示情况如实签署有关意见。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
(*)所在单位是企业的,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
*份,并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份。
(5)必须提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后撰写专业论文篇和*个最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工作成果,并提供复印件*份。
(*)专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后获得的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奖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份。
()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需确认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要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份,并提供学历证书和二寸半身免冠近照*张。
四、材料要求
根据职改办[****]*号文件的要求,各申报对象要翔实、准确地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对于必须由推荐单位人事部门(职改)部门提供的材料,申报对象不得自行填写;对于要求公示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及时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否则无效。
五、答辩事项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主要是考察评平对象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创新意识以及提供业绩材料的真实性。答辩时间另行女排。
1、抓好项目规划谋划。配合吉泰工业走廓区域规划的编制,紧紧围绕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做好重大项目尤其是产业项目的规划、论证、储备,促进项目与规划的有效对接,争取上级部门在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布局方面的支持,加快经济发展。
2、强化项目开发包装。加强对全区项目开发包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引导项目单位加强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抓紧开发包装一批既符合国家投向,又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社会事业项目,为“十一五”后期发展打好基础。
3、加强产业和投资政策引导。及时收集、整理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等信息,为投资者制订投资计划和争取项目提供政策引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
4、加强项目宣传推介。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投资贸易会、项目成果推介会、银企对接洽谈会,采取媒体推介与会议推介、集中推介与分散推介、直接推介与委托推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推介投资项目,实现项目开发与项目实施的高效对接。
5、落实全年争资任务。将立项争资目标分解到区直有关部门,强化立项争资工作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措施,确保我委全年争取上级无偿资金不少于700万元。
6、全力搞好对上衔接。继续打好老区、政策、项目三张牌,实行领导负责、科室督办、专人跟踪和重大项目特事特办、专人专办的办法,加强与国家、省市发改委的联系和汇报;牵好头、抓好总,在全区形成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立项争资工作合力。
7、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分析、协调、服务,及时掌握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找准重点项目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上报给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8、引导企业上市。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宣传,提高企业对上市工作的认识,增强企业参与上市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加大辅导力度,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9、加强银企合作。有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机制,落实重大项目金融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好银企对接活动,在能源、交通、水利、工业等领域筛选一批优质大型项目,广泛开展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合作,促进企业争取信贷支持取得积极进展。
10、指导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开展免(退)税确认工作。密切关注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早介入,为符合国家政策的鼓励类内外资项目做好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规范申报材料,积极协调海关、国税等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同时,积极向上级发改委汇报,做好工作衔接,力争有更多的项目享受到免(退)税优惠。
11、积极争取项目用地。主动做好全区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土地预审工作,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需求,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组织好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省、市级预留土地指标,缓解我区项目用地压力。
12、争取国家政策扶持优势企业。积极向上争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高新技术、自主创新、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完善、落实吸引企业落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政策、技术、税收等方面加大已落户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培育壮大一批有配套、有市场、有技术、有税收的重点优势企业。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
(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按照国家规定用足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度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凡上年度享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且存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或属于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活动服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市、县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直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参阅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
(四)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确定的项目,将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市县,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或单位。
项目企业或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各项目企业或单位要在当年年底前向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县在次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或单位直接以书面形式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