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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现有多种用工形式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制用工”两种,明确与中海油及各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统一称为“海油员工”。二是制定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体/非主体工种目录》,明确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度高、工作内容复杂、技能要求高的岗位纳入主体岗位,对在主体专业或工种岗位的社聘制和劳务制员工,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通过考试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分批分期纳入新劳动合同制用工体系内。三是统一劳动合同管理,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完善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劳动合同书》范本、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文件,请劳动法专家把关和征求企业各所在地劳动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同时,把公司原有的员工奖惩条例、员工手册等企业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对照和梳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全面推行劳动定额管理,通过控制用工总量,严格控制了年度薪酬和人工成本总量
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劳动定额工作机构,经过近两年时间,编制完成覆盖中海油上中下游各板块、各类型企业的定额手册。根据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核定了各所属单位的基本用工总量,清理了历年积累空缺编制3782名。在此基础上,要求各所属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必须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在控制用工总量基础上,核定各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总额,对于未经总公司核准编制且擅自从系统外招聘员工并超编的单位,因此发生的工资和人工成本在核定的工资总额指标内自行消化;对新建项目或重大设备,按国际最先进的定岗定员标准配备人员并核增工资总额指标。通过这些管理措施,近3年,在新业务、新项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员工总量保持下降趋势,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总量始终控制在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指标内。
建立规范统一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的薪酬结构,并完善分配管理体系
在统一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上,中海油重点进行了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第一,构建统一、规范、简单的薪酬体系。员工薪酬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基本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综合福利补贴、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个单元;其二为绩效薪酬,统一以效益奖金单元的形式体现。主要特点:一是项目简单、易于操作、结构完善。在一个大企业集团内统一薪酬制度不能过于复杂,否则很难推行下去,但薪酬结构又要能够涵盖所属成员单位的需求。二是规范统一。通过改革,基本取消了企聘制员工、改制员工和其他老制度员工的薪酬制度,企劳制和社聘制薪酬制度作为过渡性制度,也将在几年后自然退出。基本改变了多种薪酬制度并存的被动管理局面。三是与市场接轨,员工薪酬水平和运行机制基本与市场接轨。薪酬水平综合考虑中央企业、国际国内同行业和同类地区的情况,以及海洋石油作业环境恶劣和用工总量少、素质相对较高的特点,以及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薪酬管理的有关要求等因素确定。四是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功能。用效益奖单元给各成员单位留有一定的自主分配空间,建立了员工薪酬水平根据企业效益和工作业绩能高能低的薪酬机制。五是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薪酬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比例合适,在经济效益不太好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员工的基本工资部分,使员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以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的目的。
第二,建立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中海油各用工单位执行总公司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制度是中海油整体工资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适用于除保留企劳制身份人员以外的所有“海油员工”。基本工资制度综合体现保障功能(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契约功能(通过劳动合同体现)、平衡功能(能够平衡内部不同单位之间及其与重组企业之间的关系)和一定的激励功能(即根据员工资历、业绩和能力的变化可以实现基本工资的晋升)。基本工资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符合管理、技术、操作三支队伍特点、满足要求的三张不同的基本工资标准表。各系列的基本工资表纵向设若干层级,每个层级内设若干工资等级,每个工资等级横向设若干档位。管理系列根据岗位定工资;技术系列按技术能力、经验、素质、业绩表现等因素定工资;技能操作系列主要根据员工技能鉴定结果和本人业绩表现等因素定工资。二是基本工资等级与职级不完全挂钩,职务、级别相同,工资等级可能有所差别。三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新进人员在本系列内执行相应起点工资等级和档次标准。员工在岗位、专业技术等级或技能操作等级晋升时,在工资晋升指标范围内,可以纵向晋升基本工资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和国资委有关政策,可以横向晋升基本工资档位。四是在统一基本工资制度时,对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基本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套改,纳入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实行新劳动合同制的员工,统一按以下办法套改:改制员工按本人现岗位、岗位工资级别分不同序列纳入新的基本工资等级;企劳企聘制员工根据本人现岗位、岗薪工资级别、档数和工龄工资等因素按总公司统一的对应关系和套改办法分不同序列纳入新的基本工资等级;转为新劳动合同制的社聘制员工,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现任岗位及工资水平等基本情况,纳入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建立薪酬体系的动态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工资标准确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有一个正常的调整机制,主要考虑:社会物价指数;中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当这三大影响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基本工资标准做相应调整。二是建立三类岗位发展和基本工资晋升通道。结合员工发展的特点,我们划分了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三类岗位和基本工资序列,建立了相应的三条通道,引导员工根据自身特点及公司发展需要,选择不同的路径发展。对科研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序列的基础上,另辟一条与之并行的技术等级晋升通道,即一个通道,两条路径。建立了专家评价体系及评聘管理办法,科研技术人员可以沿着“所属单位专家、总公司专家、总公司资深专家和总公司首席专家”的通道发展,在薪酬待遇上可以相当于中海油总师的水平;对操作技能人员建立了技能等级序列的设置及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员工通过技能鉴定,按技能等级晋升岗位和工资,其中总公司技能专家薪酬可以高于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打开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人员岗位和工资晋升的天花板。
第四,在统一基本工资制度基础上授权灵活的效益奖金分配。考虑到中海油所属成员单位众多,横跨多个行业,经营特点千差万别,不可能把成员单位控制过死,所以,在全公司所有员工执行统一基本工资制度基础上,明确授权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总额范围内,可以实施灵活的效益奖金分配,对效益奖金单元只限定总额,不规定标准和发放形式,鼓励向生产一线、技术技能骨干人员倾斜。总部要求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效益奖分配办法,并将分配办法和年度分配结果报总公司备案。第五,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是员工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新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对接,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在“统一称谓、规范用工、统一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年金制度。除已经离退休、内退和少数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以外,取消现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办法,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享受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为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编制内员工。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执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办法,企业缴费标准按照员工基本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员工个人缴费标准在不超过企业缴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本人确定。考虑到执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部分老员工年金账户累积时间短,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老员工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比例。改进完善劳动用工、基本薪酬和企业年金是一个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规范和优化用工制度是建立统一基本薪酬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而统一基本薪酬和企业年金制度则是规范、优化用工制度的深化,缺一不可。
薪酬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流程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体现的不仅是监管者,更是美国的民众、法律界和学术界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作为美国金融监管史上的里程碑,法案不仅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结束,也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了新的标准。
法案的由来与构成
美国政府于2009年6月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众议院和参议院针对该法案各自提交了详细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12月,众议院通过了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0年5月,参议院通过了多德(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提交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6月底,两院协商的最终法案以参议院通过的监管改革法案为基础,并加入了一些众议院提出的条款。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即《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
这个法案由16部分构成,共2800多页,对银行、对冲基金、信贷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订。此外,法案要求监管者进一步制订243项规则,进行67个领域的研究和定期22份报告。
法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第二,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第三,采纳“沃尔克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法案设立了新的金融监管机构。法案决定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和联邦保险办公室,法案还要求撤销储蓄监理署,将其监管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
法案的主要内容
强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危机后,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成为广泛共识,新法案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监管。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是关注、识别、监控大型复杂金融公司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系统性影响,并向联邦储备委员会建议加强对其的监管。得到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即可批准联邦储备委员会分拆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或剥离其子公司,金融稳定监管委员须接受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审计。
为了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法案还决定在财政部设立新的金融研究办公室,负责搜集金融数据和经济分析。金融研究办公室每年对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稳定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单独向国会汇报。
建立有序清算机制,终结“大而不倒”的现象。法案赋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财政部等在紧急情况下接管即将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权力,从而不会再出现诸如雷曼兄弟公司无序破产及在争议中援助美国国际集团的“大而不倒”案例再次出现。
破产清算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负总责。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与清算享有知情权,财政部在金融机构进入清算程序后24小时内向国会汇报,60天内向公众公布。
为了使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获得通过,法案规定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风险拨备,以防止倒闭对纳税人造成的拖累。
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决定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确保消费者及时得到关于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准确信息,杜绝隐藏费用、掠夺和欺骗等违规行为。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每年可动用约5亿美元的预算,而不需要国会的批准。有权对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所有与抵押贷款有关的机构进行检查。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加强联邦和州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确保个人和机构公正、平等和非歧视地得到信贷。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职能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出现问题后又无人担责的问题。同时,法案强调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加强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避免加重银行的负担。
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美联储作为美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而该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多监管的权力。
这些权力包括:(1)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金融机构,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纳入监管范围。(2)取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联合监管计划,由美联储接替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3)加强对系统性重要支付、交易和结算的监管,拓展其获取流动性的渠道。(4)修订美联储紧急贷款权力,增强美联储的危机反应能力。(5)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造成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加强对银行和互助储蓄机构的监管。鉴于储蓄与贷款行业支持过风险巨大的金融创新,并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挫,法案将撤销储蓄监理署,并将其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
法案保留了著名的“沃尔克规则”,但对其内容做了较大地松动。原来的规则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但是新法案没有对金融机构规模进行限制。
“沃尔克规则”规定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不能从事自营交易活动,但是新法案规定银行可保留自营交易业务,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
在衍生品交易方面,法案要求银行等控股公司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和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其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和金银掉期等业务。
加强对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法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交易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
但是,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不能就某项监管达成一致,则由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衍生品交易要进入交易所市场或电子交易系统,监管者需要提高对大型互换头寸的资本要求,限制某些不合规的交易。
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结束“影子金融体系”,弥补监管空白。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顾问机构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其提供交易信息和资产组合信息,从而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此信息定期向国会汇报。通过提高监管要求中的资产门槛,增强州政府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权力,如果对冲基金具有大规模风险或特殊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进行抵押贷款改革。此次金融危机始于次级贷款危机,因此,加强对抵押贷款的改革成为本法案的重点之一。
法案为住房抵押贷款制定了新的全国最低风险标准,首次要求贷款发放银行严格核实借款人的收入、信用记录和工作状况,以确保借款人确实有能力偿还住房贷款。
法案严禁银行为让经纪商引导借款人举借高息贷款而向经纪商支付佣金,禁止银行对提前偿还贷款的行为进行惩罚。法案要求对不负责任的贷款建立惩罚机制,同时要求贷款人向消费者最大程度地披露其所需支付的抵押贷款的利率情况。
加强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法案要求加强证监会对信贷评级机构的监管,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下设立新的信贷评级机构办公室。
同时,法案要求证监会建立一个信用评级征信委员会,负责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时安排较为可靠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断衍生品及债券发行机构与评级机构之间的业务关联。
对于争议较大的付费评级,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确保信用评级费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并有权取消“坏”评级机构的注册资格。法案还要求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开发自己的信用评级标准,避免仅依赖评级公司,同时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行为进行诉讼。
实施薪酬与公司治理改革。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在金融危机中饱受诟病,新法案赋予美联储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的权力,一旦发现薪酬制度使得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法案还扩大了股东在高管薪酬和“金降落伞”条款(一种对离职高管的激励机制)上的参与和调整权力,通过高管薪酬和“金降落伞”条款可以对公司的薪酬披露进行检查,并对公司5年内的业绩与薪酬进行比较。法案要求监管者并实施金融行业的联合薪酬规则,监管机构可以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于上市公司发放的错误的高管薪酬,证监会拥有对其的追索权。
成立全国性的保险业监管机构。目前,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更多的还停留在州政府监管层面上。新法案要求在财政部下新设联邦保险办公室,负责搜集保险行业信息,监管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并向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定期报告。
由银行承担证券化产品的部分风险。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重新定义,强调证券化资产的自我清算功能。
法案要求银行在出售类似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时需自担5%的信贷风险,出售商业抵押或其他类型资产时可承担少于5%的风险,但允许监管部门对符合某些最低标准的低风险抵押贷款予以监管豁免。法案要求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披露更多的资产信息,特别是打包资产的质量,确保他们不会向投资者出售“垃圾”产品。
法案的重要意义
尽管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某些方面仍不够完善,但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法案几乎涉及到了美国金融业的方方面面,在高管薪酬、风险交易、衍生品、消费信贷乃至贷记卡业务等方面都设定了新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标准。
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自由主义”倡导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放松的结束,加强对资本国内与国际流动的监管成为当前新的主题。同时,金融监管法案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监管成为本法案的主要亮点,如在政府部门接管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时,“不允许接管方成为该机构股东”的规定即表明政府部门不能过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该法案还强化了政府问责机制。虽然这种问责机制已在美国运行多年,且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监管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问责,但本法案在扩大监管部门权力的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政府问责的作用。无论是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还是现在的美联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都要接受政府问责办公室的问责与审计,并定期向国会报告。
对法案的质疑与分析
对于新的金融监管法案,质疑和支持皆有,对其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监管过度的质疑。该法案存在过度监管,可能会“扼杀”金融业发展。法案将催生许多问责性不强的新机构,有可能限制信贷,对银行业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威胁到经济复苏,损害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质疑。在法案出台之前,多个监管机构都在履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因此法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进行消费者保护显得有些多余。同时,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费者隐私。金融保护局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由于公司必须为遵守新规则和标准支付成本,这些成本极有可能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相关成本。
对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效率的质疑。在实践中,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在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方面被寄予厚望,但只有5个机构组成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却被认为效率低下。
此外,联合监管的目的是加强对指定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而此次金融危机显示,在实践中只需一套简单、直接而有力的法则来约束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即可,尤其是在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方面更是如此。因此,只需要联邦储备委员会中的理事会作为综合的监管者,在强化规则基础上,通过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就可以大大减少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
对真正引起危机的“房利美”和 “房地美”的质疑。“房利美”和“房地美”是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但法案却并没有对其进行约束。对此,多德表示,“房利美”和“房地美”问题极其复杂,更稳妥的解决办法是未来对其进行单独立法管理。
对美联储目标多重化并承担最大系统性风险的质疑。法案强调了美联储在维持金融稳定、进行系统性风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而质疑者认为,在危机发生时,美联储本身的监管效率已经备受质疑,因此其能否同时胜任监控系统性风险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仍有待确认和检验。
对法案在某些操作细节上的质疑。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尚缺乏具体的工具和手段,对金融机构清算时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通过美国政府的清算流程等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此外,法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比例和流动性限制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为监管机构留下了“寻租”的空间。
对法案的简单评价
尽管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仍存在很多的质疑,但该法案必将对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监管产生深刻影响,成为全球又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它所倡导的“坚持监管的全面覆盖,把美联储打造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理念也必将被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
总统贝拉克・奥巴马称赞它“向必要且全面的金融改革迈出重要一步”。美国媒体则普遍认为,明有参议院另怀异案,暗有利益集团拼力游说,加上两党分歧显而易见,从法案到法律,变数重重路漫漫。
洗权力牌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山头林立,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备受诟病。众院改革方案将众多监管机构权力重新洗牌,以求填补监管漏洞,避免重蹈覆辙。
依据方案,政府将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长领衔,负责监管金融市场,严防金融体系受到潜在威胁。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以及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人员。
方案允许委员会根据企业财务健康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包括强制企业重组、限制高管薪酬、出售业务甚至拆分破产。为打破企业“大到不能倒下”的神话,方案要求向大型金融机构征收费用,建立1500亿美元基金,用于处理拆分“问题企业”事宜。
法新社认为,美联储职权将因此大大拓宽,监督范围由银行扩展至所有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企业,包括不直接拥有银行的企业。不过,美联储长期“独断专行”的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决定权将首次经受国会审查,向金融机构大量注资将受限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也将归入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国会审计机构1978年起失去审查美联储货币政策权力。美联储强烈反对货币决策权受限,认为这影响它独立制定货币政策。
此外,方案要求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FIO),首次监测保险业,但不予以管制;撤销储蓄管理局这一监管力度较弱部门,转由通货检察局接手;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则开始监管信用评级机构。
保消费者
是否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是方案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两党议员激辩焦点。众议员力战至最后一刻,才保住这一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整合当前分散于多家银行业监管机构中的消费者保护职权,负责监管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旨在防止消费者因过度借贷背负无力承担的抵押贷款。
依据方案,汽车经销商、零售商、会计、报税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在监管之列。资产少于100亿美元的银行免于全面审查,但必须遵守规定。
虽然白宫先前力荐设立这一机构,但大型银行和美国商会强烈反对这一做法。美国《纽约时报》估计,这一机构可能花费数十亿美元。
对于投资者,方案允许他们对企业高管薪酬享有年度、非强制性投票权。
管衍生品
新方案首次将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体系。路透社估计这一市场在美国大约有450万亿美元。美国国际集团和雷曼兄弟公司正是受金融衍生品膨胀起泡沫的拖累而轰然倒下。
按照方案规定,部分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需经清算和交易机构或类似机构审查;未集中清算的信用违约掉期必须向交易所或监管者报告;监管者可对信用违约掉期交易以及基于证券和商品交易的衍生品设定头寸限制。
众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科林・彼得森发表声明说,这“将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场外交易衍生品一旦不受管制可能对经济构成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方案要求金融企业在处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票据交换所持股不得超过20%。如果生效,这将影响大批主导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华尔街巨头,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美国银行、摩根士丹利等,纳斯达克OMX集团等证券交易所也将面临限制。
总书记近日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必须搞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数据显示,2010年和2011年,国资委下属的央企负责人平均年薪在65万至70万之间。与央企高管年薪相比,网民“行者99190”就发出“基层员工无奈呀”的叹息,“作为中石油这个央企的员工来说,我个人年收入不足五万元。”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来看,高管们不但坐享高额的年薪,还享有职务消费等隐性收入。部分央企高管通过“合谋”的方式自己设定对自己有利的考核指标,然后自己给自己评定工作绩效,最后自己给自己定薪酬标准,甚至出现了高管薪酬随着业绩下滑而上升的怪现象。在一些国有企业,“职务消费”不是以企业的合理支出为标准,而是将领导干部个人的吃、穿、住、行、医、玩囊括到“职务消费”中,办公室装修、配备专车、体检、疗养、请吃等,都可列在“职务需要”的名下,“职务消费”已经成为滋生“软腐败”的温床。
“高管吃肉,员工喝汤”在任何性质的国家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股东多项权益,以限制高管的薪酬。自2012年起,英国所有大银行必须公布董事会成员及收入排名前8位的高管薪酬。在法国,亏损企业的高管是不允许加薪的。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发表有关“高管薪酬”讲演时指出,作为问题资产救援方案改革的一部分,得到政府救援的金融公司高管的工资将受到严格的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要求相关企业申报其高管的基本工资,如果企业给予高管超过50万美元年薪的股票奖励,也必须在该企业还清政府贷款后方能套现。
“央企好工资”结论是否准确无误,有待进行精密计算。据了解,目前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实施绩效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联系。尽管国资委每年还与每家企业签订年度责任状并进行考核,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增加值、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情况都会影响考核结果。但是,由于考核标准、考核机制、考核程序等几近流于形式,几乎所有的央企负责人都能拿到高额的绩效薪金,哪怕是企业亏损也几乎影响不到高管的薪酬待遇。大不了,换个地方做高管而已。
这种状况与电力发展的总体形势极不适应,与国企改革的设想和目标也不适应。电力改革应该如何进一步推进?如何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明确改革三大重点
根据国家规划,到“十一五”末,央企将减少到80~100家。而且,在“主业原则不超过三个、企业链条最多不超过四级”的要求下,整合不仅在央企之间进行,各企业内部也要加大重组力度。
可以预见,未来两年,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在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加大整合力度,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将成为未来改革的重点。
电力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改革更多的将是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方式及模式的改革。但电力又是众所周知的垄断行业,就要进一步探索电力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采取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健全电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使电力企业真正得到科学发展。
在电力改革过程中,应该强调三个重点:一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范围和力度。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准入的范围和条件。二是政府电力监管的职能设计。三是电力国有资产的转让、委托管理、直接管理、投资控股等多元化管理方式的改革。最后达到电力企业监管法制化、运作公司化、劳动合同化、供求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把握四个改革方向
首先,电力在整合过程中,要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消除国企原有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弊端,使之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电力改革的方向之一。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标志之一,就是使更多的国有电网电力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电网电力企业来说,由于规模庞大,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革比较困难,但资本市场为其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可能――通过整体上市等方式,将电网电力企业变为公众持股公司,是一条较彻底的股份制改革之路。
其次,引入竞争、破除垄断是电力改革的又一大方向。电力企业改革无论怎样走,未来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垄断经营必然要被打破。
这是“十七大”达成的共识,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既需要社会推动和监督;也需要政府推动和监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引入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经营机制,这是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然,破除垄断并不是绝对的。引入竞争机制后,电力主业仍然会在一定区域呈现相对垄断性。如主干网是全国性垄断,还是某一区域相对垄断,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在多大范围内保持垄断。关键在于对电力企业垄断区域的合理定位,在什么范围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决定了电力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层次与深度。
第三,加大改革力度还在于对电力体制运作成本的清晰化。从目前改革的难点来看,电力网络建设成本与维护成本还很难进行清晰界定,导致改革很难进行深入。一旦深化改革,可能导致运作成本高于原来的运作成本,引起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由于区域或全国性的相对垄断,电力运作成本越不清晰,改革就越难以有效推动。因此清晰电力体制运作成本是将改革引向深入的重要依据。
第四,用工的社会化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从国企运作成本来看,实行社会化用工可以有效控制成本,利用岗位劳动价值有效破除相对垄断带来的成本不清晰。因此深化社会化用工方式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获得新进展的必要条件。
着力推进五方面内容
面对深化电力改革的形势,作为电力企业,要在苦练内功上做好准备,为提高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5方面着手,来适应改革的需要。
第一,明确市场化战略导向。既然未来市场化是必然趋势,电力企业就必须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律,将国企传统的运作方式转化为市场竞争的运作方式,改变过去形成的机关或事业化的管理模式,按照市场化导向形成未来竞争战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电力企业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与考核机制。由于市场化改革要求企业按照市场成本来核定企业效益,因此电力企业要通过市场化的薪酬设计、绩效考核来确定人工薪酬、引入激励机制、控制国家投入成本,有效适应大众对用电成本降低的需要。
第三,建立职业化岗位职责体系与企业文化。从电力垄断企业来看,目前岗位或多或少带有行政化色彩,而不是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设计,官本位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些显然不适应企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只有实行职业化岗位职责体系才能促进企业根本转型。要从培养职业人的角度来考察人和任用人,改变过去培养行政干部的用人模式,形成市场化的岗位竞争体系和企业文化。
第四,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逐最大利润。但是,电力企业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同时又是密集型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投资大,审批程序多,进入门槛高,导致电力企业收入难于控制。然而,利润是由收入减去成本而获得,在收入不可控的前提下,要增大利润就得在降低成本上下工夫。目前电力企业,80%左右是燃料成本,2%左右是人力成本,8%左右是管理成本,10%左右是生产成本,在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要压缩的只能是燃料成本和生产成本。而燃料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所以只能在量上降低消耗。因此,降低能耗,将是电力企业提高生产水平的关键。
第五,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电力企业,要安置好从原企业分流出来的职工。对于拟改制为私营或民营性质的企业,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提出改制后尽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要求。
企业改制要符合两条原则
前两年,在电力企业集团分拆发电业务、建立独立企业的过程中,曾出现过2003年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紧急叫停电力系统职工持股的“37号文”所指出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包括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以及此后出现的未履行必要的市场程序、通过层层交易将清退职工股后产权极不明晰的企业变成私人公司等等问题。
这些现象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产权转让的程序公正原则。这种不公正改制很可能导致财富集中到少数对企业有控制力的人手中。
近几年,在电力改革过程中,由各地国有电力集团分拆建立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资产急剧扩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前一时期山东鲁能集团通过一系列运作,促使职工股退出并转化为私人企业集团,引起更大震动。这是电力改革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这些事件的症结并不在于国企改制和职工持股,而在于如何合理合法地实现国企改制和产权明晰。
电力企业改制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符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产权转移必须符合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要符合“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电力系统改革总体目标。
然而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鲁能改制”在多个环节上有悖于这两条原则。因为让电力企业管理层兼任职工持股发电企业负责人,电力企业职工同时还是所持股的发电企业股东,这实际上通过股权和人事关系将厂网重新一体化,在电网和部分发电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损于其他发电主体利益的股权和人事关系。这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竞争性的电力市场”等电力体制改革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十五”期间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然而,改革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改革推而不进,离当年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相距甚远。其原因与电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关系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