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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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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范文第1篇

在我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农利集体土地流转的案件。特别是近儿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己初具规模,形式多样,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的基本经营制度,通过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的延长,稳定了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三,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范围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价在不同主体之间开始转移,通过农集体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出产率,带动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肓和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土地流转的自发性,无序性,流转交易程序混乱,一些地区在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里,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流转形式不规范,制约因素众多造成流转不畅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但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建立、培育,而且也将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的稳定和实施。因此,农村集体土也流转既需要加强管理,更需要法律保障,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和具体形式,探讨如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使之走上向法制的轨道。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

1、农村土也的流转

(l)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指本村农户未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本村个别农户或本村以外的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指农户承包本村的集体荒山、荒地后长期无力开发、经营,又将其转包给本村各本村以外有能力开发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由于年青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或者其它原因,土地承包户无力全部或部分经营其承包的农业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产用地等,将其转包给本村或本村以外有能力继续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近几年来,集体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相当规模,在贵州省城乡结合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这种地方流转也是司空见惯。主要表现为: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伴随着房产流转而出现,既涉及集体组织,也涉及个别农民及其土地使用者,其形式主要有转让和出租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一户二宅转让;二是原有宅基地超占较多,将其中超占部分转让;三是用以换取城镇中心地段商品房,四是已进城农户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出租主要是在城郊合部将房屋出租给人居住,或者将路边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作用权流转。一、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予评估作价,使个体私营企业列偿使用集体土地。乡(镇)村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企业出售的办法,且基本上是出售给个人。二、一些乡镇政府在乡镇改制是时,擅自以出让方式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鉴城市土地出让的做法,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并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甚至无使用期限限制。三、转让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转让及企业间私下变相转让等。前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郊结合部,后一种情形包括乡(镇)政府转让、或征用后转让和企业为牟取暴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四、出租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厂房形式出租的,也有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五、以地入股兴办联营企业。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通过这种形式壮在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劳力出路,或直接收取入股的土地收益。六、名为入股,实为出租。如一些私营企业,村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土地入股,但实际是按年收取租金。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主要用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担保。既有单独的土地抵押,又有连同房产的抵押。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制管理的基本框架。

集体土地的自发流转,多数还是促进了当发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都有好处。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也的施工问题,如果不加以引导,就不利于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不利于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同时,造成土地收益的不公,损害农民的利益,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些,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和可持续的土地利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强化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避害趋利,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成为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进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确保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2、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1)、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2)、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间,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的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凭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玫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矛制止。(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的直接收益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当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

确定并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

3、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租凭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长时间、大面积租凭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城建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也可以小范围农户租凭承包地。外商除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和单位不准租凭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凭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规范。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范文第2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则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农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8、结合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人民调解的性质

2、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5、如何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2、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

3、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

4、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贯彻执行农村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Z-00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5-1

农村土地流转实质就是指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通或是转让,这是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及集约化经营都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果。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当中有提出,农民可以利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是股份合作等方式来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流转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已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出现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规模较小,效果较差,尚未满足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中央及政府不段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及规定,但是进行流转的土地其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0%~20%,而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也只有10%~20%左右[1]。总体来说,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农民“失地”之后得不到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实现生活保障的唯一途径,因此很多农户都不肯实施土地流转。另外国家对于“失地”的农民所给予的补偿也比较低,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当中却经常有未真正落实补偿的情况出现,导致农民就更难放弃土地,实施土地的流转自然也就更困难了[2]。

第三,农村非农业产业的发展力度不够。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经营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基于这种经营模式,农村劳动力在整个农村所占的比例还不到25%,而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的人数就更少。至今为止,很多农户还是认为“土地”是其“生命”,生活就得靠“土地”,“土地”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还比较差。

第四,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还未进行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操作流程也未统一,从而使得我国土地流转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五,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水平较低。 首先,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仅仅是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或是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就已实施,这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导致在后期产生的纠纷当中很难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民也对土地流转产生后怕和担忧。其次,为“土地流转”而服务的中介公司较少,农民不能及时了解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最新信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缓慢。再次,农村的社会化水平较低。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也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很多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缺乏农业科技及相关资料,导致农民缺乏生产各阶段的社会化服务。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以及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最新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使农户能够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另外对于农户之间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节并仲裁。

第二,推动劳动力的外向转移。首先要改变我国农民“土地就是生命”的思想,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以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能够提供。另外还要将有关第二、第三产业的信息提供给农户,让农户认识到其他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不仅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农村就业的层次。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使土地流转能够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第四,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当中的主体地位。农户的意愿对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过程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体现农民主体性,这样农民才会更有信心实施土地流转,同时也得到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应有的利益,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及发展。

3 结语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乃至影响我国基础事业,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彻底解决好,在保证促进农业发展的前提下要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以促进农村流转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永.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5).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范文第4篇

为全面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今天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班,希望参加培训人员认真学习,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下一步开展仲裁工作做好准备。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意义的认识

“农业稳,天下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不断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和镇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现状

我区自1998年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持续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土地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二是基础管理工作滞后,证地不符,档案资料缺失严重;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四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等等。对这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精心组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培训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极高。今天,我们特在此举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班,下一步还将颁证,组成仲裁庭,并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守则、法律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庭工作纪律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对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要做到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保管,从源头上努力减少产生纠纷的隐患。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纠纷类型;争议焦点;审判结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99-0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自然人、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据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开取得(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的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纠纷类型

(一)以法律视角归纳纠纷类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从成因视角,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流转不规范,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2.土地的租金不断攀升导致的毁约现象。3.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4.流转程序不规范,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内容违法。5.因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纠纷产生。6.因征用土地引发纠纷。

三、纠纷审判结论之分析

(一)流转协议有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有效

(1)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都是以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当今,只要合同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会无效。

(2)户主代表家庭集体签订的合同,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的除外。

户主是家庭集体的代表人,在实际流转中,以户主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是无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转程序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已经长时间稳定的维持流转后的关系。

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农村土地流转很少走完备的流转程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没有申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没有备案。这些现象屡见不鲜,但仅因如此就否定协议的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转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后拖延表态,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另外,关于备案制度,仅具有社会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二)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无效

(1)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导致协议无效是流转无效中的常见情形。

(2)协议的签订有损家庭成员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的期限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

这一现象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另外,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程序无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将已流转的土地再流转。

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该流转牵涉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稳定,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进行办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参考文献:

[1]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 2002(5).

[2]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