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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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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

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这种状况与电力发展的总体形势极不适应,与国企改革的设想和目标也不适应。电力改革应该如何进一步推进?如何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明确改革三大重点

根据国家规划,到“十一五”末,央企将减少到80~100家。而且,在“主业原则不超过三个、企业链条最多不超过四级”的要求下,整合不仅在央企之间进行,各企业内部也要加大重组力度。

可以预见,未来两年,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在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加大整合力度,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将成为未来改革的重点。

电力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改革更多的将是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方式及模式的改革。但电力又是众所周知的垄断行业,就要进一步探索电力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采取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健全电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使电力企业真正得到科学发展。

在电力改革过程中,应该强调三个重点:一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范围和力度。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准入的范围和条件。二是政府电力监管的职能设计。三是电力国有资产的转让、委托管理、直接管理、投资控股等多元化管理方式的改革。最后达到电力企业监管法制化、运作公司化、劳动合同化、供求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把握四个改革方向

首先,电力在整合过程中,要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消除国企原有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弊端,使之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电力改革的方向之一。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标志之一,就是使更多的国有电网电力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电网电力企业来说,由于规模庞大,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革比较困难,但资本市场为其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可能――通过整体上市等方式,将电网电力企业变为公众持股公司,是一条较彻底的股份制改革之路。

其次,引入竞争、破除垄断是电力改革的又一大方向。电力企业改革无论怎样走,未来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垄断经营必然要被打破。

这是“十七大”达成的共识,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既需要社会推动和监督;也需要政府推动和监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引入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经营机制,这是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然,破除垄断并不是绝对的。引入竞争机制后,电力主业仍然会在一定区域呈现相对垄断性。如主干网是全国性垄断,还是某一区域相对垄断,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在多大范围内保持垄断。关键在于对电力企业垄断区域的合理定位,在什么范围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决定了电力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层次与深度。

第三,加大改革力度还在于对电力体制运作成本的清晰化。从目前改革的难点来看,电力网络建设成本与维护成本还很难进行清晰界定,导致改革很难进行深入。一旦深化改革,可能导致运作成本高于原来的运作成本,引起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由于区域或全国性的相对垄断,电力运作成本越不清晰,改革就越难以有效推动。因此清晰电力体制运作成本是将改革引向深入的重要依据。

第四,用工的社会化将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从国企运作成本来看,实行社会化用工可以有效控制成本,利用岗位劳动价值有效破除相对垄断带来的成本不清晰。因此深化社会化用工方式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获得新进展的必要条件。

着力推进五方面内容

面对深化电力改革的形势,作为电力企业,要在苦练内功上做好准备,为提高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5方面着手,来适应改革的需要。

第一,明确市场化战略导向。既然未来市场化是必然趋势,电力企业就必须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律,将国企传统的运作方式转化为市场竞争的运作方式,改变过去形成的机关或事业化的管理模式,按照市场化导向形成未来竞争战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电力企业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与考核机制。由于市场化改革要求企业按照市场成本来核定企业效益,因此电力企业要通过市场化的薪酬设计、绩效考核来确定人工薪酬、引入激励机制、控制国家投入成本,有效适应大众对用电成本降低的需要。

第三,建立职业化岗位职责体系与企业文化。从电力垄断企业来看,目前岗位或多或少带有行政化色彩,而不是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设计,官本位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这些显然不适应企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只有实行职业化岗位职责体系才能促进企业根本转型。要从培养职业人的角度来考察人和任用人,改变过去培养行政干部的用人模式,形成市场化的岗位竞争体系和企业文化。

第四,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逐最大利润。但是,电力企业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同时又是密集型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投资大,审批程序多,进入门槛高,导致电力企业收入难于控制。然而,利润是由收入减去成本而获得,在收入不可控的前提下,要增大利润就得在降低成本上下工夫。目前电力企业,80%左右是燃料成本,2%左右是人力成本,8%左右是管理成本,10%左右是生产成本,在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要压缩的只能是燃料成本和生产成本。而燃料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所以只能在量上降低消耗。因此,降低能耗,将是电力企业提高生产水平的关键。

第五,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电力企业,要安置好从原企业分流出来的职工。对于拟改制为私营或民营性质的企业,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提出改制后尽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要求。

企业改制要符合两条原则

前两年,在电力企业集团分拆发电业务、建立独立企业的过程中,曾出现过2003年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紧急叫停电力系统职工持股的“37号文”所指出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包括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以及此后出现的未履行必要的市场程序、通过层层交易将清退职工股后产权极不明晰的企业变成私人公司等等问题。

这些现象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产权转让的程序公正原则。这种不公正改制很可能导致财富集中到少数对企业有控制力的人手中。

近几年,在电力改革过程中,由各地国有电力集团分拆建立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企业资产急剧扩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前一时期山东鲁能集团通过一系列运作,促使职工股退出并转化为私人企业集团,引起更大震动。这是电力改革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这些事件的症结并不在于国企改制和职工持股,而在于如何合理合法地实现国企改制和产权明晰。

电力企业改制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符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产权转移必须符合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要符合“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电力系统改革总体目标。

然而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鲁能改制”在多个环节上有悖于这两条原则。因为让电力企业管理层兼任职工持股发电企业负责人,电力企业职工同时还是所持股的发电企业股东,这实际上通过股权和人事关系将厂网重新一体化,在电网和部分发电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损于其他发电主体利益的股权和人事关系。这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竞争性的电力市场”等电力体制改革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十五”期间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然而,改革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改革推而不进,离当年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相距甚远。其原因与电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关系甚大。

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主管理;改革与改制;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 A

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民主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面对国企改制的大趋势,应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职工承受程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1 掌握政策,把握方向,找准定位

掌握改革改制政策是发挥民主管理作用的前提。国企改革改制工作是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改革在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它涉及到公司制改建,国有资产清查、界定、评估,国有资本的变动及财务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理等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若干政策,是一个系统的政策体系。在操作中如果不系统深入的学习,政策把握不准,就会存在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的问题,就会因工作不细致而引发不稳定。为此,必须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和精髓,真正掌握国家改革改制的方针、政策、原则、要求、目的,达到吃透政策、掌握标准、熟练操作的目的,为参得进、议得清、掌得准做好政策和知识储备。

了解掌握职工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发挥民主管理作用的基础。首先要全面了解职工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问卷调查》活动,全方位了解职工各群体想的是什么,预期什么,担心什么,抵触什么?根据人员岗位、性别、年龄、职务等的不同,分设多项选题发放给职工,达到人手一份。其次是掌握群体需求,召开各种类型职工座谈会,分类型邀请职工代表,让他们畅所欲言,为他们答疑解惑。三是作好个别职工的接待,力求全面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归类汇总,逐条分析,及时与党委行政沟通。

把握改革改制方向、找准定位是发挥民主管理作用的保证。党和政府确定的国企改制方向决定了民主管理必须支持改制,改制作为企业的中心工作决定了民主管理必须推动改制,广大职工的期待和工会的职责决定了民主管理必须服务改制参与改制。为此,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企业民主管理就应围绕支持、参与、推动改制的定位,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源头参与,稳妥操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职工困难,保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

2 加强源头参与,突出参与重点

2.1在改革改制中,民主管理应注重坚持的原则

依法依规的原则。依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全过程参与改制方案的研究、起草、论证和实施,掌握第一手资料,取得发言权,确保源头参与、源头维护的主渠道畅通。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好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借鉴先进经验,做好结合文章,一企一策,取得参与企业改制的主动权。

以人为本的原则。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坚持把职工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凡涉及和触动职工切身利益的举措均要与职工广泛沟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情操作,不讲过头话,不做过头事,绝不能以牺牲企业和职工利益为代价进行改革改制,更不能以改制为名侵犯职工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正确把握企业改革的节奏、力度与职工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关系,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尊重职工的合理意愿,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群众的利益,充分兼顾改制单位各个层面、各团体的利益,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有情操作的原则。改革无情操作有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重情感化,重点在“交、选、帮、扶”四字上做文章。“交”就是把改革的决定权交给职工,在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和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上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寻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选”就是让职工在选择参与改制、自谋职业、内退等意向时,留出时间,充分考虑,不强压,不急于催促,帮助他们权衡利弊算细账;“帮”即对那些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派出专人积极同当地劳动部门协调,减化有关手续,帮助移交档案,建立劳动协议,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扶”即协助政府和企业关心和帮助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做细工作确保稳定的原则。“改革改到难处是观念,改到急处是金钱,改到痛处是人员,改到深处是产权”。企业民管会要重视和发挥好自身的群众优势,抓点、定人、包片,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形式,把改革改制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紧迫性向职工讲透彻,把改革改制的政策措施、任务目标向职工讲清楚,把改革改制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向职工讲明白,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确保改制工作进展稳定。

2.2在改革改制中,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是突出维护好职工群众合法的经济权益,保证按国家政策做到职工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劳动债务偿还、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三落实”。二是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改制后新企业安置职工的比例,避免改制中不顾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的裁员最大化。三是在企业转让合同中要写入组建工会及建立职代会、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条款,保证改制后新企业依法组建工会、按章开展工作。四是明确提出改制后新企业要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2.3在改革改制中,民主管理工作的着力点

一是改制方案制定参与到位。二是新组建公司章程制订参与到位。三是职工身份置换费用保全参与到位。四是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参与到位。做到企业改革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设到哪里,真正使工会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流失。五是劳动合同签订参与到位。六是集体合同签订参与到位。

3 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民主监督,实现阳光改制

3.1实施阳光操作,坚持改制八公开

坚持改制政策公开。要把政策交给群众,使职工人人明白国家对改制中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特别要把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发给职工代表,并在企业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坚持改制方案公开。改制方案经反复修改后全文公开,认真听取并采纳职工群众的合理意见,保证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审议权。

坚持资产清查结果公开。工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严格照章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职工身份置换费用公开。经职能部门反复测算审核的职工在企业改制中身份置换费用初步意见表要发到每个职工手中,让职工自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测算无一疏漏和差错。

坚持资产处置公开。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资产的核销、审计评估后净资产额、企业债务和职工补偿预留、转让价格等均要在一定范围公开,保证职工群众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知情权。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公开。这是国企改革改制的难点,也是重点问题。是否处理得当,直接关系到改革改制的成败。因此改制企业要在讲透政策、讲清企业“主动谋改革、变中趟新路、改中求跨越”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印发《改制单位职工安置意向申请表》,让每个职工都能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自己的去留意向。

股本设置公开。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设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管理的宗旨,尽量优化股权结构,合理确定高管层、中层和一般员工的持股比例,尽量避免出现新的平均主义,避免改制前制度上的“大锅饭”,改制后管理上的“一锅饭”。即使不可避免地出现人人持股的局面,也应在股权的设置上下功夫。要鼓励采用各种方式引入外部股东,以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现代决策机制的形成。

出资人资金到位情况公开。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范操作,经营者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的通过赠送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

3.2履行法定程序,强化民主监督,体现职工意愿

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国企改制的《意见》,把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事项作为法定程序,提出了“六个必须”,即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在申报改制预案时,必须事先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要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审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向本企业管理层或外来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和绝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外来投资者,不得向其转让国有产权。为此,各级工会组织要把职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改制有关方案作为改制的必经程序,依法合规召开职代会,避免“两个代替”,即不能以职代会主席团组长等其它会议代替职代会,不能以审议通过改制以及职工安置的预案代替具体方案,保证职代会的合规性和决议的合法性。做到不经职代会讨论的改制方案,一律不得实施,违背职工意愿的事情一概不做,实现阳光改制、平稳改制、发展改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方荣,吕雪平.实施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 科技信息, 2011,(07).

[2]成勋. 关于加强民主管理的思考.金融队伍建设,2011,(02).

[3]李忠兴,喻国勇. 浅析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时代经贸. 2010,(24).

[4] 王桂云. 论加强民主管理与构建和谐企业.工会博览:理论研究, 2010,(02).

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今年两会上,收入分配改革第一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同时,3月7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表示,今年将尽快出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方案和政策措施。这是官方首次透露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出台的时间表。

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垄断与平等竞争的冲突问题。而垄断性央企的高收入已经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这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短期可以见效的惟一可能突破点。

垄断行业收入太高

有公开资料称,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石化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行业垄断通常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三种类型。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的行业所产生的垄断。这种行业的特点:一是需要形成一种特殊的网络系统来生产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二是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期长,设施的技术专用性强。如铁路、邮政、电力供应、城市公用事业等都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指依靠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性经营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在竞争性行业形成的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目前,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还未形成。传统观点认为,具有垄断性和带有明显的垄断性经营条件的行业,例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邮电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这些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应受到国家的政策保护。

这样,这些垄断性行业或者可以垄断某种生产要素,或者可以垄断经营范围,或者可以垄断产品价格。由于垄断,这些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以较少或基本不承担竞争风险,也就可以较快和较容易地获得利润。这种利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垄断利润。

由此看来,高额的垄断利润是行业收入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过高的一个根本原因是,这些企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又由国有垄断企业的管理层控制。在不存在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当然倾向于向员工发放补助、奖金,以换取某种利益。

特别是,某些垄断行业不断“挟亏损以令诸侯”,他们以成本提高、企业亏损、经营难以为继为由,要挟社会、提高价格,将相关成本强加给公众。尤其令公众抨击的是,一些垄断性行业打着企业亏损的名义随意滥用价格听证,几乎将听证会变成了“涨价会”。

而人们在听取“涨声”一片时,却惊异地发现,这些“亏损”行业的员工,依然享受着高工资、高福利。“亏损、涨价、高工资”,这些关键词之间匪夷所思却根深蒂固的关系似乎让很多人释然:自己对“垄断福利”的不平,可能并非源自“眼红”,而是因为它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相关。这些表面上的单位内部福利,最终都会变成服务成本,由政府和公众埋单。

垄断利润本属全民

垄断行业占有全民所有的资源,其产生的垄断利润并没有转化为公共利益,而是纯粹在内部自行分配,变成企业职工的奖金或福利。

有些行业,比如金融业,因为单位劳动生产率比较高,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也比较高,所以员工有条件有能力获得较高收入。但现在这些行业的收入普遍远高于其他行业,只能说明其中很大部分收入来自垄断地位。

事实上,垄断性企业对资源几乎无偿占取。以石油为例,国有垄断性石油公司无偿获得石油开采权,本来应当属于全民的资源收益,实际变成了企业的收入。

国有垄断企业本来应当属于投资人全民或政府的投资收益,但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企就不再向政府上缴利润,这些利润全部留在企业,也成了企业管理层可以支配的资金。这样,企业可以发给员工的资金规模更大了,那些有能力获得利润的企业的员工收入相对大幅度提高。

国家现在每年国有企业的利润接近1万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应有份,但由于国家不参与分红,这些利润极大部分都留在企业里面,国民难以分享。垄断行业的国企占据了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以国家的长子自居,却不管家里的穷弟弟。

同时,当前有些垄断国企,特别是一些大的央企,在做大做强的口号下,垄断性越来越强,其垄断体现在不仅对行业垄断,而且对资金垄断,拥有大量的资金,钱多了,有的决策往往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决策,领导的权力过大,由于决策的失误带来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目前,垄断央企不计成本的支出方式比比皆是。一方面他们上报国家亏损,另一方面花起钱来却大手大脚。此前南航为6000名空姐统一换新装就花费了将近6000万元,而同月上旬,南航的半年报中显示亏损总额达8.35亿元。

长期以来,这些垄断央企信息相对封闭,外界公众对垄断央企的成本体系、经营体系、财务体系的信息了解并不对称,而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了垄断企业“亏”了要国家补,赚了自己花,以中石油为例,外界根本不知道其成本是多少,涨0.5元巨额利润就来了。

靠涨价,垄断国企赢利大幅度上升的背后,却掩盖了许多的弊病,比如决策的随意性、损失、浪费等等。

降薪不如打破垄断

解决垄断性央企高收入问题,是收入分配改革短期可以见效的惟一可能突破点。

2004年以来,多次被国资委要求降薪的中国移动,在今年接到了新一轮的降薪指令。今年起,中国移动从集团层面到所有地方分公司,将统一对员工降薪。部分中国移动内部员工透露,应国资委要求,此次中国移动的降薪计划将按照“薪酬连降5年,每年递减10%”的原则执行。

如何改革,最关键的还是要看政府的决心。垄断行业的收入问题说了很长时间,但收入差距还是在一天天扩大。这说明仅仅降薪是远远不够的。

从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成因看,市场经济对行业收入水平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行业内部的竞争体现出来的。竞争使得行业内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的同时,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收入水平的过快增长。就各个行业而言,凡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工资增长速度相对较慢,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或接近于社会平均水平,如农、林、牧、渔业,餐饮业、建筑业和制造业,就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而垄断性行业的收入水平则明显偏高。可见,行业收入水平的高低,与该行业的开放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关人士也建议要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使其从业人员的收入维持在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之内;在国企内部建立一套合理有效,受到广泛监督制约的薪酬定价机制等。

但对于垄断行业而言,这些只是治标而不治本的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只有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市场机制才会把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2009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

但是,垄断行业还存在着重重壁垒,按照当前的市场准入格局,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个,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用业内人士的话说:民营经济在垄断行业准入上仍遇到大量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的“玻璃门”。有关数据显示,垄断行业中的民营资本进入最多的不超过20%,而有“铁老大”之称的铁路运输业,这一比例仅为0.6%。

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下,满足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所需的内部控制系统才具备更强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确定正确的内部控制目标;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重视董事会特征,挖掘内部控制系统运行潜力,;关注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这是完善内部拉制系统和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由公司治理入手正确定位内部控制目标

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上证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都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产生较大影响。但就当前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企业内部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大多处于相互脱节、彼此孤立状态,则构建一套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上市公司来讲十分必要和适宜。在寻求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内部控制系统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立足干内部控制目标,为内部控制框架的建立和评价提供指导性参照物。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较多不合理性因素,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存在一些阻力,诸如内部人控制、运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诸多弊端,造成企业决策时难以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现代企业制度下,以保护资产、查错纠弊为管理目标的传统式内部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经营所需,以革新内部控制结构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由此出现,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须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此种条件下,确保企业财产安全性和完整性、检查会计资料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而改善企业经营方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在管理目标上,企业应能够完全掌握公司治理控制权,使内部控制范围全面渗透至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系统,并贯穿企业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全过程。则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应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创设科学合理的执行机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换言之,企业应从公司治理角度着手内部控制系统完善工作,坚持协调配合、相互牵制、成本效益原则,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加清晰地把握内部控制权限和范畴,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改善股权结构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其所有者的组成状况及股东大会起到决定作用,并对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的结构产生根本性影响。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四大利益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与内部控制系统之间关系尤为密切,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才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可能性,也才可能拥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策略。那么,优化股权结构、推行所有权多元化,已成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逐步降低国有股权集中度,是改善股权结构的基础举措。在国家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向战略领域的精神指导下,处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可逐步将国有股权予以退出,使国有股权集中程度降低、非国有股权增加。特别是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其不仅为彻底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提供了宝贵方法,更为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一则改变了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一股独大”的状况,以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建立由控股股东、几大大股东及诸多小股东构成的股权结构;二则创造有利的条件,满足公司内部中小股东参与企业决策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内部临时股东大会应根据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决议,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被加以完善,各方投资者利益得以保障。

鼓励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是改善股权结构的有效途径。与日本企业内部实施的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状态不同,我国推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有自己的特征,但又具备与之相通的作用和机制。对比日本的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状况,日本大企业股东数量较多,不过单个股东持股率较低,则企业内部并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十几个或者几十个大股东联合起来方可控制企业的现象非常常见,而我国在原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础上开始推行法人相互持股行为,同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间相互持股现象同样亦可与日本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并达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举例来讲,企业可出于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及稳定的产品销路等目的,恰当选取合适的供货伙伴或购货伙伴实行投资决策,以便能够掌握对象企业的一定股份,并在影响其经营过程的情况下,保证自己具有较为稳定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不难现象,经过较长时间的选择及组合后,我国企业必将迈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之路,即使相互持股的企业所有制并未改变,其所有权也仍由国家掌控,但其治理结构一定会更为合理和完善。

三、由董事会特征着手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

对上市公司来讲,董事会成为公司内部连接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其能够为股权资本出资者及经理人员的职业合同提供较为合理的保障。在股权分散情况下,投资者行使剩余控制权的高额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出资者虽然能在契约未预见事项发生情况下,借助于剩余控制权行使决策权力,但实施该权力过程的重点势必要落在董事会手中。内部控制系统可有效帮助董事会抑制企业管理者在搜去短期盈利机会中的机会主义倾向,也可解决企业管理中信息流动不畅、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则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并且要由公司治理结构及机制的安排实现。

优化董事会结构,提升其运作水平。董事会结构是否完善,是能否增强董事会有效性的关键所在,实现董事会有效性的目标,则应做到: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根据业务相近及同等规模的公司运作情况,对董事会规模加以确定,并要适当增加外部董事比例,促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之间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衡,创建极具市场活力的董事会机构,以便于董事会能够独立、自主、科学、理性地决策;革新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从财务、法律、管理、技术、金融、营销等各个方面人手,选取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使得董事会成员在经验上、技能上都能实现互补;明确各董事会成员的分工权限,使之各司其职、各尽职守,退避工作中的疏漏;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对二者职权和分工予以明确,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独立董事作用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由于我国新《新公司法》中并未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及义务,则为了增强公司治理准则可操作性,我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不妨按照新《公司法》内容,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在增加上市公司选择余地、培养高素质独立性董事人才基础上,创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强化独立董事的自律意识和群体意识。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方面,应保持委员会人员独立性,使之为董事会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核心地位的发挥提供必要性条件,也使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一道掌握着公司运作有关的详细信息。一言以蔽之,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在于董事之间的精诚合作和相互信任与尊重,在重大间题上获得一致性意见,在焦点问题上能够增强企业管理价值、提高企业预测质量。

四、实现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监管职能重要措施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传统等弊端,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特征缺失,不能以财务部代行其职责,必须加强二者建设,发挥其作用。上市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后定期对其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部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与指导下,定期与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审计与例行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发现或防范问题的发生,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稽核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子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专项培训。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对内控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部不断提高审计涵盖面,审计范围要涵盖财务、采购、销售、合同、仓储、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同时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交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都要正式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和需求开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公司严格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过程、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着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总体上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奠定了可靠的制度保证。随着上市公司不断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国企公司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垄断企业;财产占有;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2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41-03

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增长过快,已经成为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问题。这类企业的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其分配与企业财产占有呈什么样的联系,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国有垄断企业的财产权变动及占有主体分析

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产权不清,机制不活,效益不高,分配平均。通过30余年的改革,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已通过改制、出售、兼并、破产等多种形式,基本退出国有经济行列,而绝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则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转向了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国有企业不仅明晰了所有者代表人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且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成为“新型国有企业”。①

与传统国企比较,新型国企发生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由非法人企业变成了法人企业,从法律关系上解决了政府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问题;二是所有者代表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担任变成政府指定的特设部门担任,从理论上看解决了“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不到位”等问题。前者的改变与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所有者代表部门的明晰,对经营者和职工收入有直接影响。至于这种影响有多大,则要看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比传统国企的约束增强了,还是有所减弱,抑或是两种情况均存在。要判断哪一种情况可能性大,必须从财产权利的具体行使分析。

理论界定义的财产权利,一般可以概括为社会认可的对物的或非物的控制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具有某种恒定性。财产权包括多种权能,在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英美普通法就认为,“财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侵犯”②。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权利的解释与英美普通法基本相同,即“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类似的定义还有,财产权利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③。

然而,财产权利的一般定义并不否认财产权利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财产权利主体和不同层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导致了不同的产权制度。

从财产权利发展的历史看,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财产权利制度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形式。原始的财产权利和现代财产权利有着很大差别。原始财产权利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过约定俗成或者武力保护形成,权利的界定并不严格,随意性很大,并且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一般集中于一个主体。霍布豪斯的《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翟小波译)一文④,提到在实行粗放式农业的简单共同体中,有个人告诉旅行者说,“这是他的土地,那是他邻居的土地”。后来,这个陈述就被适时地印刷出来,最终进入一卷论述财产权发展的著作中,作为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证据。而现代财产权利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财产权利可以分离出多项权能,现代产权制度为权能的分离创造了条件。

从财产权利的行使主体看,存在着私有财产权利主体和公有财产权利主体。私有财产权利主体自私有制产生后就出现了,它是一种最普遍的形式。公有财产权利主体是一种共有主体,在早期社会中是以部落的形式存在,在近代社会中则以集体和国家的形式存在。

从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层次看,现代社会的产权关系复杂化使财产不仅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且属于同一所有者的财产因实际占有、使用、支配的主体不同,使得不同主体也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因此,财产权利的主体一般是统一的,但也可以分离。由于财产权利可以分为“终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等层次。相应地,行使财

产权利的主体也有投资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有者主体、占有者主体和使用者主体等层次的区别。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讨论得最多的法人财产权,就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一部分权能所形成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换句话说,也就是在财产权利束中,法人实际拥有除“终极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为此,刘诗白认为,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表现在企业层面上的根本问题是:政府把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集于一身,即实行“大一统”的国有制,作为生产活动的直接组织者的企业则没有应有的对资产的支配权和收益占有权,由此成为政府管理机构的附属物和按指令办事的车间⑤。在此后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我们根据产权理论对财产权利进行了拆分,并设计各种改革方案将其所有权赋予不同主体来行使。然而,无论是早期赋予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还是后来赋予政府特设部门国资委行使,只是具体代表者的改变,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分配,都在由经营者集体决定,经营者实质上占有了国有资产,拥有较大的资产支配权,使他们能够在决定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这一初次分配中,有条件向劳动倾斜。因此,如果所有者代表的监管放松,不仅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收入会控制不住,甚至资本收益也很难兑现。目前被广泛诟病的国有企业不分红和少分红的问题,就是一个最突出的例证。

二、国有垄断企业的财产占有方式对收入分配的约束力

国有垄断企业所有者代表主体落实后,所有者权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护,经营者和职工收入能否受到约束,关键要看现有的企业财产占有主体与传统国有企业的占有主体有无根本区别。

实际上,从无明确的所有者代表人到有明确的所有者代表人,只是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这一公权力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主体作为受所有者委托监管财产的性质并没有改变。相对于所有者而言,所有者代表与国有资产的具体占有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无非是再增加一层委托关系而已。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过去的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体相比,在许多方面都相同,如两类所有者代表都是政府设立的机构,运行的费用都由财政统一拨付,机构中的雇员都是公务员或者准“公务员”,国有资产经营的好坏,与他们并没有建立起直接损益关系。无论是这些机构还是所有雇员,都只能承担管理责任,不可能承担资本损益责任。其差别只是,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机构,有明确的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力、履行出资者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专门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资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解决了国有资产依赖行政和政策进行管理所导致的制度性缺陷多、决策的随意性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资产监管职能冲突等问题。另一方面,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相对单一,可以专注国有资产管理,安安心心做股东,既解决了过去有关政府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时同时要兼顾履行其他行政职能而造成的几种职能发生冲突的问题,也解决了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能太多,没有更多精力投入资产监管的问题。既然只有这种与财产利害关系无直接联系的差别,那么国资委行使的是一种公有经济权力,其具体的承担者是政府官员和管理者,他们的利益多寡与权力运行的结果没有明显相关关系⑥。理论上讲,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够做到极致的,最多像所有的投资人那样,全力履行监管职责,防止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者侵占投资人的权益。但如果这些机构和人员没有完全履行监管职责,也不会有大的损失,还不排斥存在着“偷懒”甚至“合谋”的情况。相应地,对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者监管的力度,将在类似所有者的严格监管到类似财产局外人的责任监管之间波动,没有人能够肯定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依此类推,所有的国有资产经营,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如果我们再从国资法确定的各级法律主体关系分析,作为委托人身份的政府也只是代表国家在作为出资人履行职责,同时又是以一个委托人的身份,委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资委在这一层面上只是作为一个受托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机构。显然,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行使,是通过多层委托关系实现的。在这一多层委托关系链条中,所有者的权益衰减,占有和使用者的权益相

应增强,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些结论在过去关于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讨论中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论证和揭示。

财产权利的配置特点和内在权利约束决定了在新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企业中,经营者集体对公司财产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它可以在收入分配上拥有较大自主权。尽管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不仅受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而且也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最主要的方法是早已在国企中普遍推行的“工效挂钩”,通过这种办法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及2010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10]216号)中,明确工效挂钩企业总体上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2009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切实建立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工效挂钩中企业用于收入分配的数量,不仅受到垄断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工资基数的影响,还受到监管人的监管是否有效和严格的影响。工效挂钩的前提是企业处于比较充分的竞争市场中,但实际经营的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利润是有较充分保障的,每年经营结束后根据效益核算的工资总额,一般只会做加法而不会做减法。尤其是一些资源独占和政策独享的企业,每年的利润都很高,与之挂钩的工资总额增长必然就很快。2011年,不少银行的人均年收入超过20万元,高的达到近40万元⑦,尽管银行负责人否认高额利润是由其垄断地位获得的,而与银行业的经营周期有关,但利差由政策规划,投资进入银行业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其次,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与监管部门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企业经营者一方无疑占有了谈判的主动权,确定的基数将有利于经营者。第三,监管主体对企业的监管,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存在着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在监管不严或无法有效监管的条件下,企业将利润转福利,让补贴进入成本的办法很多,这就规避了工资总额的限制,无形中扩大了经营者的职工收入。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中,通过非工资、奖金形式发放的收入,甚至超过工资和奖金本身。

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另一个常用办法是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即按照企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

三、国有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方向与路径

既然国有垄断企业现有财产占有方式会导致“内部人控制”,进而导致经营者和职工收入的过快增长,因此不能将这类企业的涨薪看成“企业内部的事”。收入分配改革就要从企业产权制度和收入监管制度的改革去推进,大的方向可以有两个选择:要么改变财产占有方式,将其限制在使用范围内,进而削弱经营者的资产支配权;要么改变分配方式,通过行政管理办法去控制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权利。由于前者涉及到我们对基本经济制度作用的认识等深层次问题,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涉及到公有经济权利如何运用才能符合广大群众的愿望等,这方面的讨论过去虽然已经有许多成果,近期又在继续做深入的反思和探讨,但预计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突破。因此,笔者在承认现有财产占有关系不可能有效约束收入过快增长的前提下,将合理设计收入分配的办法作为讨论重点,以国有资产控制关系的社会化思路来解决。

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是政府代表公众赋予的,这些企业承受的市场经营压力相对更小,在经营者收入和职工收入的确定上,应当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本参照标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与经营效果适当挂钩,同时对挂钩的上下浮动幅度再加以限制。经营业绩好的可以比平均的工资水平高出一定幅度,但决不应当是平均线的倍数。因为前面已经反复提到,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完全甚至不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它与垄断地位和政策因素关系极度密切,给予一定幅度的鼓励,主要是促使经营者如何充分利用垄断地位提高效益。而在经营业绩未达目标时,对其惩罚也应当是有限的,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履行一个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在体现政府运用国有资产调控宏观经济和服务广大群众的要求,有的经营活动或在有的时候甚至不需要赢利。同样对于职工收入,也按照这种办法进行上下浮动。

国有企业

入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只是确定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收入的参考基数,在具体实施中会不会出现失控,还需要有其他措施的介入。目前国有垄断企业实行的“工效挂钩”办法和按照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办法,本来可以将工资总额控制在一定范围。然而在实施中,几乎所有企业的工资都并非按绩效考核指标和工资控制总额发放的,突破工资总额计划较大幅度的现象非常普遍;此外,还有大量的未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之内的工资外收入,累积起来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问题更为突出。过去几年,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高低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规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不准多发奖金、津贴,不准多提养老保险金等,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有人认为,除了行政垄断、所有者缺位两个因素外,政府监管不力也是导致垄断行业高收入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政府监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选择⑧。 借鉴过去30年的改革经验看,通过引入非国有投资人持股的办法,让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受到一定监督,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有效途径。但这一办法在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中,由于不便于吸纳非国有投资或者容许吸纳的非国有投资比例较小,非国有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实际上没有什么权利,不能起到约束收入过快增长的作用。对国有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更多地要靠政府有关部门,尽管有许多的政府监管办法不是“一劳永逸”和非常理想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收入增长过快。如已经实践过的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加强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对收入的监督,防止企业虚报业绩,或者增大成本,再通过各种补贴、福利等方式增加职工收入。还有一个途径是将垄断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置于人大或全社会监督之下,让广大群众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工资和福利、产品成本和价格、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等各方面,都有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⑨。从长远看,这种办法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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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见金碚,黄群慧:《“新型国有企业”现象初步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6期。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转摘自马俊驹等:《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③《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14页。

④该文原载 property: its duties and right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2,pp1-33。

⑤刘诗白:《刘诗白经济文选》,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

⑥廖进球:《关于完善公有经济权力约束机制的思考》,《财政监督》,2009年第7期。

⑦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对此作过专门报道,在梅爱冰等人撰写的《我国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外收入状况分析》一文中(《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列出了在2007年的7家上市中小银行人均收入数据,低的为21.22万元,高的达到42.08万元。

⑧潘胜文:《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形成机理分析及改革思路》,《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⑨朱妙宽:《加强对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宏观调控》,《唯实·经济探讨》,2007年第8-9期。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马俊驹,等.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9,(1).

[4]课题组.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经济研究参考,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