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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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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管理办法

科研用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突出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地质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方案,它反映了实现一个地质项目的计划总成本。要重视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科研项目任务及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等因素编制地质设计、施工设计,结合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合理编制预算方案,逐项汇总各费用项目预算,把好项目预算关。

二、抓好事中成本控制

(一)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完备配套管理办法

我所对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严格开支范围,统筹归集地质项目成本,核算摊销项目经费支出,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提高效益,对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合理配备人员、车辆、装备,项目成本控制以《财务管理规定》、《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为核心,按照研究所-科研室-项目组-项目组本文由收集整理长四级体系进行管理,相继出台《物资管理规定》、《项目组管理办法》、《地质工作奖励细则》、《研究室量化考评办法》、《地质科研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逐步形成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全内容、全员控制的成本管理体系。同时明确项目组经费控制指标,与科研室签订经济管理责任书,经费的使用与项目质量有机结合,做到激励有效、处罚有度。

(二)规范项目组野外经费开支

项目野外工作点多线长,人员分散,流动性大。野外经费开支突况多、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一些易超难管的开支项目如油料费、汽车修理费、材料费、雇工费、租车费等难以控制和掌握。我们依据项目人员构成,对项目成员进行合理的职责划分,区分不同成本费用,采取不同的成本控制。如油料费支出,采取定额和不同区域补助相结合,按照加油的时间、地点、数量逐项进行登记,根据行车总里程、油耗和加油量来核定支出是否合理。对汽车修理,原则上在野外不做大修,只进行一些小的维修项目,并对维修情况进行登记,由项目组长、经办人、司机分别签字,回所后由车辆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联签联审。对在野外确实需要进行大修的车辆要先向所主管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对雇工和租用地方车辆等,小额开支由项目组直接办理,完善手续,大项开支必须预先向所主管部门请示,经批准后实施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报所主管部门备案。对占地费、青苗补偿费等,要切实掌握支出标准和数量,完善手续。

(三)控制好项目组室内工作经费开支

科研项目有别于其他地质工作项目,为做好科研工作报告,项目组需要进行室内项目资料收集、数据下载、样品测试、课题评审、报告复制、业务研究,学术探讨等工作,不可避免发生相应科研费用。对这些室内科研费用成本,我们要求项目组按照项目设计工作方案,采取项目组申请实施经费项目-科技处把关-财务审核经费-分管首长审签-主官审定的程序,从源头控制经费支出,确保室内研究费用项目成本可查、可控。

(四)严格执行成本集中控制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组归口实施,成本管理必须实行集中控制。我所高度重视成本控制工作,为有效控制项目成本,成立以主官任组长的地勘成本领导小组,建立了机关相应人员和项目组长参加的成本核算办公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统一领导,按级负责,财务归口,先批后支”的原则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严格成本核算程序,强化会计监督,严格预算控制指标,专款专用,层层把关,强化成本管理,杜绝非正常性开支,防止挤占项目经费、虚增地勘(科研)成本。

三、加强外协项目经费的成本控制

为做好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设计任务需要,不可避免会发生外协项

转贴于

目经费。对外协项目经费我们从三个环节加强成本控制。一是强化承包单位的选择,规范招标选用流程,明确外包双方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对外协项目的控制与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控制成本;二是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项目组在合同未正式签订前,会同科技处、财务等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采用严格的条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别是单价、付款方式、结算等,做好风险应对;三是加强外协项目的合同控制,要选用合适的合同结构模式,按质量、进度拨付预付款。

科研用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文)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进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坚持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坚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我市各类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以适应市场不同层次消费对象的支付能力和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1998至2002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确定为600万平方米,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具有开发资质、社会信誉好、开发能力强的房地产企业中择优确定。

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城市中心区以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汉部队,可利用单位规划生活区内的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及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重点在汉口后湖、古田、汉阳泗新、武昌南湖等地区布局,由市规划、土地部门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一次规划,分年实施。

城市中心区内的单位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布局的要求,将土地置换到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

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利用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未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有偿转让。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规划、设计方案也应采用招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

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方可入住。

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使用时,须向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各级政府已发文明确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政府监控和社会监督。

九、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的公益性、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其费用可以摊入建房成本;对经营性、盈利性的公建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无偿划转给其它部门或单位。

对重点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市政大配套设施建设难度大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规划红线外的市政道路、排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中安排。

从1998年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不再执行小区30%以下的住宅可以作为市场价商品房销售的政策。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单位和驻汉部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时,须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并使用全市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文)中关于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调控的各项工作。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其最高限价由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8项因素审核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十二、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教育、市政、环卫、园林、税务、物价、银行、供电、电信、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和《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时,应按移交的住宅建设造价的1.5%,提取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列入建安工程费。

科研用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1研究背景

乌鲁木齐市的生态环境恶劣,政府和市民非常重视绿化建设,随着开发建设西部大好形势的发展,绿化治理荒山成为乌鲁木齐市的一项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在原有生态建设探索的基础上, 2002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了《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免收土地出让金等多项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绿化荒山,13809.1 ha的荒山恢复植被或者改颜换新,但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2008年政府停止荒山绿化系统工程。2010年,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到香港、深圳考察,探索荒山绿化未来发展方向,荒山绿化工程将会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重新启动。

城市周边荒山绿化是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大环境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发展和园林建设密切相关。随着建设宜居环境意识逐步增强,国土绿化范围扩大,荒山绿化日渐成为林业特别是园林行业关注的课题[2]。它是一个以绿化建设、园林建设为主体的综合性问题,涉及资源、管理、制度、立法、技术、观念、发展策略方向等各个方面。研究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发展实际上就是从一个较小的角度来探索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绿化建设的发展道路。以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为切入点,明晰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发展历程,特别是采用承包管理办法快速发展带来的变化,总结成功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同时也分析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其根源;另外也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城市绿化、园林建设、荒山绿化的成功经验,提出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可持续发展的对策,设想荒山绿化未来发展方向,对荒山绿化进行系统性研究,为全国城市的近郊荒山绿化提供正反面的借鉴,并探索低碳的、生态的、可持续的绿化建设发展道路。

1.2调查结果

经比较大范围的实地考察,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进行访谈,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oogle Earth软件技术应用搜集各荒山绿化覆盖情况,综合整理分析荒山绿化成果基本上分成三种类型:

(1)荒山绿化工作结束或者达到一定程度,已经达到预期绿化建设目标,完成绿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已经在逐步增加游憩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的需求,步入提升改造阶段,如红山、清泉山、温泉山、水塔山、雅玛里克山、花儿沟。

(2)荒山绿化出现部分问题,水、电、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尚需加强建设,如黑山头、蜘蛛山、雅玛里克山、红光山部分区域。

(3)部分荒山绿化因未通过验收或者通过验收后管护不到位而被政府收回,荒山及其继续绿化建设和养护成为承包单位或者政府的包袱,需要另辟途径解决继续建设和发展。

1.3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的成功经验

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承包管理办法政策在主城区内已经停止执行,仅在达坂城新区以及米东新区局部地区仍实行。总结荒山绿化后的成功经验,对提供未来承包管理办法政策的再次启动可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荒山绿化建设成效显著,源于生态建设重要性得到政府和市民重视,全民齐心协力改善城市环境。全民重视情况下才会在建设工作中把绿化建设放在首位,积极投入并且想方设法达到生态效益最大化目的。其次,在社会机制方面,承包管理办法创新性地利用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激励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城市绿化,在具体条款制定以及引导具有一定实践检验性和前景判断性,可以避免重复已出现的错误。再次,荒山绿化建设历史久远,在不同荒山不同片区建设积累了已经实践的绿化经验,在树种选择、施工技术和管护水平、节水措施等方面积累丰富的技术资料,为荒山绿化建设提供借鉴。最后,结合荒山自身特色不同,定位为农家乐、旅游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教育基地、植树基地等不同发展方向,建设成功案例以及激发的问题都可为未来规划以及建设引导提供理论以及时间依据。

1.4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的存在问题

2008年以后,各种问题矛盾激化导致荒山绿化扩大建设工作停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30%的建设土地建设开发不合理,盲目和随意性大;经营模式死板;潜在矛盾突出引发社会问题。30%土地建设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和农家乐建设。部分地产开发与城市市政设施不配套,导致社会矛盾激发。农家乐开发不规范,造成一定的环境压力,另外同行业竞争激烈,经济效益不高。二是荒山绿化建设存在的问题有绿化土地闲置或做他用;绿化建设局部效果差的现象;苗木质量差;苗木成片死亡;苗木成活率低,生长缓慢;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后期管理不合理到位;管护成本高等问题。

经过综合整理分析后发现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八个方面: 政策不完备;监督力度不够; 基础调研不够系统全面深入; 规划设计不科学;绿化施工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低;绿化水源不足;观念陈旧;发展方向不明确。

2.2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发展对策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建设关乎城市生态环境转变以及宜居程度,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浅层面因为水源不足,实际上因为《乌鲁木齐市承包管理办法》促进大面积荒山快速绿化,引发问题集中爆发,导致荒山绿化扩大承包工作停止。针对上述现状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最突出的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推进荒山绿化重新启动、实现荒山绿化扩大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2.1完备政策制定

《乌鲁木齐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属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仔细考究,政策存在发展导向不明、条款不够细致、近中远期不配套等问题。首先,要明确荒山绿化的建设方向为生态第一位,实现可持续发展,包括规划科学、应用科技产品走低碳的建设、基础设施考虑周全并且建设完备、快速稳健完成植被恢复和建设、开发经营模式可持续进行。在制定政策时需要在不同阶段的荒山绿化建设涉及到的各项费用、涉及到荒山绿化建设使用的相关资源的争持等方面,增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补贴补偿机制详细说明,通过明确的优惠和补偿机制引导承包商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建设道路。以具体的扶持条款来为荒山绿化指明发展方向,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后续多种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引导能让荒山绿化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新水源开发、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引导荒山绿化承包建设与植物学、生态学、林学、环保学等学科的科研项目结合,把低碳、生态、科学的建设模式、经营模式作为主导发展方向,而不仅仅是追求当前短期效益。其次,政策及配套补充说明应该自成完备的系统,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以后涉及的方方面面,制定出完备的自成体系的条款,用更多详细条文加以阐明关键的控制性指标,避免各种政策漏洞。再次,针对政策近中远期不配套问题,政策应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荒山绿化不同时期的建设措施、建设目标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避免 “走一步,算一步”的冒进行为,尽量减少不利荒山绿化健康发展的诸多问题。洛杉矶采用税收、税率、补贴政策促进绿化健康快速发展,为增加绿化用水,政策上禁止非节水设施上市,补助市民购买节水设施[5]。日本直接对私有林建设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利息优惠政策。水磨沟区阶段性地拨专项款作荒山绿化苗木费支持承包商绿化建设[6]。相比较,国外的政策属于针对性地给予优惠和补贴,并不像乌鲁木齐市那样局限于绿化建设直接拨付相关的费用,而是在与之相关的有资源争持等尽可能多的方面,通过不同的条款细则,最终目的都是有效地调配社会资源用于荒山绿化建设。对直接用于乌鲁木齐荒山绿化工作的贷款采用信贷利息优惠政策;用水、用电采用补贴或者优惠政策;使用优良的荒山绿化苗木,建设先进节水灌溉系统,建设道路、环卫、防火系统等采用补助、补贴或者补偿政策;全面的基础科学调查研究、到位的后期养护管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等采用奖励政策。

2.2.2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研究涵盖荒山绿化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原有荒山立地环境条件调查、植被适宜性研究、植被配置结构研究、节水技术研究、建设档案资料、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开发经营模式研究。目前对荒山资源的调查缺乏深度和广度,不仅要调查周边环境及其面积,而且还要把坡度、坡向,土壤厚度、养分、PH值、熟化程度,原生、衍生植被进行定量定性地调查清楚,甚至关于该荒山环境变迁的历史资料特别是原有植被品种和群落结构方面的更需要搜集完备,从而才能因地制宜地提出植被恢复、绿化建设、开发建设的措施。现行调查方法考虑荒山荒地植被本身的适宜性和经营条件情况较少,不能准确提出荒山荒地适宜发展何种经营,不应简单地把地类名称一起统计到宜林荒山荒地一栏中去,这样很难准确地为规划设计部门提供可靠的依据,亦未能从多种经营上考虑荒山荒地的植被恢复、绿化建设、经营方向和经营措施。

德国是一个严谨理性的民族,他们250 年前的森林经营方法、措施、土壤、死树位置和数量等所有森林经营相关的资料依然清晰可查,历史档案非常完整。对已有树木采用系统的档案管理是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不只是批复、设计、总结,同时需要做细、做真,包括每棵树的健康状况、生长状况,任何重要变化都应记录在案。总结前人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森林经营提供借鉴。针对荒山绿化的建设,在各级工作岗位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从下到上形成一个系统,既是科学研究的原始资料也是技术应用的总结[10]。

2.2.3科学合理规划设计

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设计主要是掌握荒山具体立地条件的详细资料,针对性更强地进行规划设计。荒山土壤立地条件好的,可以一步到位,按照自然演替的规律构建稳定的植物群落结构。乔灌草结合,针叶树和阔叶树结合,注意花灌木的点缀,在种植初期稍加人工养护,植被成活稳定以后就让群落自然发展,或者建设成为苗圃、花圃、果园等有生产效益的基地,同时也为附近荒地提供苗园。荒山土壤立地条件稍次的,能满足乔木、灌木需要的,可以先进行林地建设,但是同种树木尽量不要成行成排,因为这种人工的种植方式不是植物群落构建的基础框架,难以持续发展。同时也要注意原有地被的恢复,自然地被恢复和人工植被建设两者互动,可以加快绿化建设进程,群落关系也更稳定。在荒山土壤立地条件非常差的地方,就尽量避免同一的绿化模式,土层薄、肥力差、熟化程度不高,树木本身不容易成活,如果非要种植乔灌木,提高了人工管护成本,只能导致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比较恰当的办法是封山封育,稍加人工灌溉、管护先行恢复原有自然地被,或者增加植被。这种类型荒山植被还是以荒漠的低矮灌木以及地被为主,在土地郁闭度、覆盖度增加以后,加上一定的物理、化学措施加快土壤熟化,增加有机质,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增加乔灌木层和增加观赏性强的植物。

因时制宜的规划设计则是分清楚绿化建设阶段。乌鲁木齐不少荒山已经达到生态建设预期目的,荒山性质已经改变成绿地,但是还没达到公园绿地的效果,因此,应该重新测绘地块,调查现场,聘请专业队伍对公园进行规划设计,做适合城市发展步伐以及满足市民需求的公园规划设计,增加能表现地域特色、地域文化的景区、景点,增加满足市民游憩需要的配套设施,改造林相、林分,满足生态位互补,让昔日荒山成为自身健康发展的特色的旅游胜地,而不仅仅是荒林、荒草地,同时也可以避免成为安全隐患高发地。

规划设计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树种的选择。目前植物适宜性的评价是植物选择基础科学研究工作。综合考虑,荒山绿化植物的适宜性因子包括植物生物学特性、环境因子、生长发育、栽培管理以及大面积种植实践筛选经验。植物选择需要考虑种植地的立地条件包括所在位置、山体的坡向、坡度、气候、水、土等,配置原则和方案,绿化所处阶段,规划定位等因素。针对树种对盐、碱、旱、瘠薄各种抗性级别进行定性研究之后,结合荒山具体立地环境条件进行规划树种选择,并且多开发利用荒山原有植被,进行苗圃生产培育供苗。由各承包商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荒山建设单位更需要和科研单位合作,既可以完成实际工作又可以进行系统研究,综合利用建设资金以及科研资金。更多科研工作还需要进行,制定树种选择评价指标,选择出适宜树种,减少荒山绿化的试验摸索工作,也减少不必要资金耗费。如厦门坂头国有防护林场叶志勇进行了厦门城市生态林改造树种评价选择的研究,乌鲁木齐雅玛里克山进行的荒山绿化树种适应性评价以及试验示范,都可以提供宝贵的实践和理论经验。

2.2.4观念更新

荒山绿化不等于植树造林,而是“近自然经营理念恢复植被” [12] [13],构建自然演替的群落结构,种植种类丰富植被包括多样性的树种。在建设时期只需要少量的人工辅助设施保证植被存活并且健康成长,在群落结构稳定后基本上不需要人工管护即可持续演替。荒山绿化实际工作中过多依靠人工手段,强硬改变植被,事倍功半还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浪费。荒山绿化应该考虑的是用最少的人工辅助设施恢复和增加地被,局部地区不能一次到位的话还需要长期的植被演替引导,直到最后植被群落能够自我更新,靠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就可以持续发展,而不需要如同城市绿地一样去养护管理。

2.2.5整体协调发展方向

乌鲁木齐市近年发展迅速,主城区建设用地趋于供不应求的紧张状态。荒山绿化的建设用地作为城市的建设用地的有效补充,将会缓解城市建设部分矛盾。作为生态建设的荒山绿化建设,因其岛屿状渗入城市内部以及外部环绕城市状的布局,将对城市绿地系统起重要的构建作用。结合城市建设现状以及城市规划,综合协调荒山绿化的建设发展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荒山的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目前,政府对较大面积的荒山建设开发主要控制在大局面上,雅玛里克山开发建设成森林公园,水塔山、清泉山、温泉山建设为水磨沟风景区,红光山建设为旅游休闲度假区等。对比而言,荒山绿化建设发展不当导致社会矛盾属于小范围出现问题,但仍需要提高发展导向性。对已建设荒山大范围地进行绿化情况和开况普查,总体协调荒山绿化的发展势在必行。新疆城乡规划设计院开展的郊野公园体系规划是这个序列工作的前奏,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

3讨论

荒山绿化的发展将走向何方?荒山绿化未来的发展道路是值得探讨研究的课题。深圳荒山绿化建设成为生态林、生态风景林,部分在逐步改建成郊野公园。香港区域内40%的山丘恢复原生植被,增加观赏植物、增加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成低管护成本的郊野公园,成为市民周末游憩休闲的好去处。乌鲁木齐的荒山绿化建设带动多个方向城市建设的发展,70%的绿化建设直接改善生态环境和园林建设,30%的建设用地则带动相关联的房地产、旅游、服务业、商业等区域发展,从而形成城市斑块状区域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需要综合荒山的具体立地条件和建设现状来重新布局。市政府委托设计单位针对荒山建成作郊野公园体系进行规划探索是荒山绿化长足发展的序曲,未来将会有更多发展方向的探索,荒山绿化也将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由于本人学识浅薄,资料有限,对一些理论的理解、方法的总结、实例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当与偏差,诚恳欢迎各位专家的指正,以便在今后的研究中更加深入。

科研用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含市辖区划在特区管理线以外的土地,下同),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及平整土地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由市国土局负责收取,其中出让金部分由市、区国土局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作为其业务费用后,按市百分之七十五、区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分配使用。

出让土地使用权回收的地价款,应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城建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管理特区土地职能机构,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统一规划

(一)特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特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统一征用

(一)特区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局于国有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统一征用,并可采取预征的办法,对特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使用控制。统征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实施,即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分期分批确定征地范围,统一按规定与被征地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统一办理征地的审查、报批手续等;预征土地也由市国土局与被征地单位通过签订预征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哄抬地价,不得任意附加条件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经批准征用但尚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安置、国家征购任务的核减和人口农转非指标以及生产、生活用地等问题,应在确定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时,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对实施预征的,也应按统一征地的要求,在预征土地实施建设使用前统筹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的有关补偿、安置和生产、生活用地问题(其中补偿费在预征时应先支付百分之十给被征的单位,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并把物价上升指数补上)。

(四)特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之后,由市国土局根据征用耕地的数量,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划留百分之十的土地给被征地村庄作为生产、生活用地。对划留的生产、生活用地,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给予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各村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安排建设。

有关统一征地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统一开发

(一)土地开发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和整体的效益。

(二)对统一征用的土地,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土地平整,市城建部门统一组织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市政设施建设。但两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出让的要求同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规定进行开发。

(三)特区范围内的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统一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向市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能开采。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开采。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汕府〔1990〕5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统一出让

(一)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国土局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国土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特区产业政策,会同规划、计划及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依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土地。

(三)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产业政策、土地征用及开发成本、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地块所处区位及其地质、用途等要素分别拟定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的依据。市国土局可根据需要设置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四)由市国土局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地价款幅度、出让方式等),并按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负责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受让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又未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凭出让合同向市政府申报办理该地块的专项经营权及向计划部门申领基建计划。

(七)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应向市国土局申报,由市国土局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足地价款,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责令其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时,市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担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凡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市国土局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已转让、出租、抵押,但尚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国土局补办登记手续。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办理。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市国土局可按其出售价格优先购买。

(十二)国家机关、部队、文化、卫生、教育、科研等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交地价款。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单位撤销或搬迁的,由市国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定实施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统一地政管理特区范围内的下列地政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统一办理:

(一)调查土地资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权属登记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登记;

(四)拟定和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办理统一征地,收取有关土地费用;

(六)依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或原特区管委会及其授权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局按规定标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款。

科研用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