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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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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引言

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视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用于约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乌鲁木齐市也紧随其后,相继推行出了《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的法例条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整和改进。

一、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刚刚过去的2015年,乌鲁木齐市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在仅仅跟随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经济生产总值与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财政收入与同期相比增长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上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15年度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计划得知,2015年度计划收储21宗地,计划收储面积31798.81亩,实际完成19宗地,收储面积21978.81亩,已经批准到位的资金额达15多亿人民币。2016年计划收储13宗地,面积12321亩,目前已完成7宗,面积约77880.81亩[1]。

二、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的存在问题

(一)补偿期望过高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标准或评估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实物补偿,受到政策、资金等问题因素,能支付的补偿资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发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远大于补偿价格,拒不配合谈判,从而使征收工作影响征收。

(二)群众法律意识较弱

虽然乌鲁木齐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经在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来看在实际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些许细小问题,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识单薄,对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龄稍长老人,基本不了解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人员存在偏见和误解,因此没有最大程度的支持与配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传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乌鲁木齐市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比较少,特别是明确土地征收工作内容和意义的宣讲活动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传工作还都停留在城市或乡镇,并没有深入到村庄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补偿速度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对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办法条令》中规定,因补偿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是法律调停等方式进行磋商解决,而这样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实践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工作效率,群众的满意程度也大受影响[2]。

(五)增信措施增加风险

乌鲁木齐市现在拥有几大政府融资平台用于解决土地征收的融资问题,但是这些平台通常需要承担收益率极低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想要通过运营建设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和贷款利息变得十分困难。

三、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与融资管理的办法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

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前需要发出的公告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确标明被征土地的面积、使用权类型、用途等,以及办理补偿款登记的时间地点等,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划,因此本市需要严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将其落实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传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单方面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乌鲁木齐市还应该在在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土地征收工作的实质内容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宣传至各个村落,考虑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传队伍中应积极加入熟练掌握“双语”的宣传人员,并且在派发的宣传教育手册上同时印上汉语和维吾尔语,方便一些不懂汉语的老者能够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补偿,保障群众权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款和安置方案,因此乌鲁木齐市首先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对被征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该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偿费用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给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在明确具体补偿金额之后应尽快督促被征者前来领取[3]。

(四)拓宽融资渠道并加强管理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省的省会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数民族,因此我国给予乌鲁木齐市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扶持措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和复兴“丝绸之路”的政策领导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优势,除了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还应该继续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筹措渠道,同时辅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利用市场的自身调节性将投资渠道彻底打开,不断吸纳各种民间资本,为建设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资金支持。

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不动产税 国外经验 启示

一、前言

不动产税一般指的是国家对包括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以及与建筑物或者土地相连的附属物等不动资产进行评估、征管的税种,也称为财产税、地产税等。不动产税具有税基广泛、税收对象比较固定、征收方便等特征,征收不动产税在全世界十分普遍。虽然不同国家国情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也不同,但是其不动产税收制度仍值得我国去借鉴。研究境外不动产税的成功经验,借鉴境外不动产税评估、征管的成功案例,对于我国进行统一规范不动产税,促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不动产税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境外不动产税特征及经验

(一)境外不动产税制结构趋于简化

境外不动产税制结构上往往趋于简化,在课税方面,大部分国家采用土地规划的方法进行控制,通过土地规划来划定不动产税。在课税权利上,大部分国家对于不动产税,将其多规划为地方税种,也有一些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同享受税收。在计税方法方面,大部分国家采用从价税作为计税方法,很少采用根据量的多少进行计税。从计税的根据方面,多数国家进行不动产税的税基以不动产的价值作为依据。可以看出,境外不动产税制课税物向房地产等方向倾斜,课税的权利向地方倾斜,计税的依据向从价计税倾斜,计税的依据、形式等不断适应不动产税的要求,各项征收环节也不断完善。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税制与境外不动产税制的主要差距为计税方式的不科学、税基的范围较小、计税依据不完善、税制设计比较复杂等方面。

(二)境外不动产税多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境外不动产税多归属为地方税种,不动产税作为地方政府最稳定也是最大的财政收入来源,有助于维持地方政府所辖属的学校、公共场所、医院、消防部门等一系列工作的开支,保证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不动产税权的管理上,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权利进行自行决定对不动产的开征、税负等活动,有助于形成政府职能和财政收入协调工作的循环机制。不动产税归属为地方税,既可以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调动地方政府进行组织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保证不动产税的有效进行。

(三)境外不动产税税收征管方法成熟,评估体系完善

不动产税一般根据不动产的价值作为基础,对不动产的评估体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不动产税征收的公平和效率。很多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评估体系,具有一套完善的财产等级、管理、征管的方法,从而保证了不动产税税务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例如,波兰政府对于不动产税征收设置了两个专门的部门进行收集不动产税收数据,一个部门主要进行技术鉴定,由波兰的国家信息勘察机构进行监督,另一个部门由国家法律体系监督进行不动产所有权鉴定,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与其进行对比,确保税收的真实和公平。而在德国、英国等国家,对于不动产税征管具有专业的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从而便于政府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各国在进行不动产税估价过程中,往往采用多种方法,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估价,最终确定不动产的课税情况,并且国家还设立了完善的不动产评估制度,以防止出现不动产投机的现象。例如,韩国成立的土地估价委员会,建立相应的不动产地价系统,便于公示不动产地价制度等。

(四)境外不动产税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完善

境外不动产税税收的法律十分完善,既保证了政府进行不动产税收征管的严肃性,也为其征管不动产税提供依据。各国政府对于不动产税收的立法十分重视,均制订了一系列严谨、规范、可行的税法体系。例如,日本关于不动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制订了60多部法律法规,如《土地基本法》《土地征用法》《不动产评估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十分详尽,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政府依法征收不动产税。同时,各国十分重视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纳税人偷税、逃税、漏税现象的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偷税漏税行为,增强了不动产税收的有效性。

三、境外不动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税制结构

借鉴国外不动产税制结构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统一规范、简化不动产税收结构。首先,归并我国不动产税制,为内外企业平等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其次,科学合理设置不动产税制结构,在使用、转让与收益等环节要合理优化,综合考虑各项影响不动产价值因素,做到税制结构上分清主次,简化程序,避免重复课税,最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不动产税制结构。

(二)转变不动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

国外不动产税成功经验表明,将不动产税转变为地方的主体税收十分必要,将不动产税收的绝大部分归属于地方政府,并将其培植为税收收入主体有助于地方政府的发展。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虽然不动产税在地方政府的税收中所占比例有所上升,但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三)健全不动产税征管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不动产价值评估体系,相应的配套评估体系也不完善,市场也处于不规范的阶段。综合国外不动产税征管评估体系的成功经验,首先,我国应该由税务部门领头,组建专业的不动产评估机构或者组织专业的不动产评估小组进行不动产税评估,确保不动产税的真实性。其次,建立完善合理的不动产评估体系,进而健全不动产征管评估制度,保证不动产税评估的科学性、公平性,提高不动产税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再次,要增加不动产税制评估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从而保障各个纳税人的知情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便其及时了解不动产税征管评估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方法、内容以及结论等信息。最后,要建立不动产税评估异议机制,对于一些纳税人存在异议的申请进行及时处理,保证不动产税估价能够及时反映当前市场价格,促进我国不动产税征管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不动产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不动产税立法层次

我国目前关于不动产税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但是这些税法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就是对于不同性质的不动产存在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内外税负不公平。不动产税种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计税依据的科学性不足,征税范围不宽,减免政策混杂,导致税收调节作用很小。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不动产税法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逐渐提高不动产税的立法层次,完善不动产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不动产税收法规,对于不动产的开发、交易进行有效约束,进而维护不动产税收的权威。尽快制定具体、规范、可操作的不动产税收法规条文,为税务部门提供依法征税的依据。

(作者单位为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拆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为了城市、工业发展需要,各地都将面临着对旧城及城郊村庄进行拆迁的问题,拆迁过程中也必将涉及到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虽有所涉及,但是未能对如何补偿、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城市拆迁中对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由于缺少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在实际城市拆迁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1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概念

国有土出让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说来,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理论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资、作价入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样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新的涵义:依法取得的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新的不动产物权形式,成为了用益物权。[1]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财产权的法律属性,也就确立了城市拆迁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理论基础。

3 对现行法律法规对城市拆迁中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规定的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上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有很大差异,反映在“给予补偿”、“给予相应的补偿”和“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文字表述的内涵上,这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践必然产生疑义,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引发权益争议,产生利益纠纷。[1]我国唯一一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隐含在房屋价值当中,土地资产价值未能得到显现。

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补偿规定仅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简单的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未能考虑土地使用权人已有的土地开发投资对土地资产增值效应的影响,也未考虑地价上涨的因素,如果仅仅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让土地使用权人丧失了未来一定的土地收益,恐有失公允。因此加快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立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迫在眉睫。

4 对城市拆迁中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几点建设性建议

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城市拆迁中因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引发纠纷的发生,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作实际,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提一下几点建设性建议:

4.1 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非公益性拆迁”(商业拆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实际也很难界定。实际当中,很多明明是非公益性拆迁(商业拆迁),却被冠以公益性拆迁的名衔,因此应严格界定公益性拆迁的范畴。对于非公益性拆迁(商业拆迁),应由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民事流转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由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2]

4.2 实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评估

新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仅规定了对房屋的补偿,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隐含于房屋补偿中,土地资产未能得到体现。另外没有考虑到房屋面积与占地面积比率的差异。实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评估,分开补偿,有利于真实显示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

4.3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依据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用途建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现和评估标准,从市场价格出发,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浮动机制。还应根据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拆迁后土地级差等因素的影响,设置调整系数。[1]

4.4 完善和规范有关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立法

有关机关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立法进行全面的审核,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使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统一的法律依据。

只有在城市拆迁中对国有出让使用权采取科学合理的补偿,才能有效避免因提前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引发纠纷的发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参考文献:

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03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03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03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关于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32号),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的案件;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继续暂停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铅污染企业和造纸行业企业违法问题,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大型企业集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工作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明电〔20*〕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37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单位继续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协助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督促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决策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要进行积极探索。

五、加强对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纪违规案件,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配套制度。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