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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油资源富集的中东地区成立的以保持石油市场稳定与繁荣为宗旨的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在协调各国石油政策、控制
>> 基于囚徒困境的石油输出国组织研究 南苏丹:没有出海口的石油输出国 高校输出国际交换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世界第三大音乐输出国 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研发联盟收益分配的模糊评价方法研究 虚拟企业收益分配模式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研究 人力资本内部收益分配方法研究 基于博弈方法的PPP模式收益分配研究 产权范式的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中国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收益分配研究 农民信息弱势与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基于ANP的PPP项目收益分配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成因及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变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Abstrac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oil market, OPEC of Oil-rich Middle East was set up to coordinate national oil policy, control crude oil production and price controls, determine the world′s oil supply, and protect oil production income. The paper analyzed on OPEC oil revenues changes from the aspect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non-market mechanism, and teased out the dominant OPEC oil revenues practices, including paying attention to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C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ubsidy programs to increase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OPEC resource-based regions experience on resources revenue distribution includes stabilizing source of income resources, establishing development fund, establishing industrial economic structure of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investing public social welfare, developing renewable energy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Key words:OPEC; oil revenues; income distribution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效率;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06-03
一、效率公平理论与土地资源配置
(一)帕累托效率与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
效率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称为效率,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人们的各种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提高总体福利水平。“帕累托效率”是我们最常使用的用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的工具。
“帕累托最优”是指效率最高的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下,资源配置的改变不会在任何一个人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其它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处于这种状态的资源配置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1]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改变资源配置状态时,一部分人的效用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效用降低是更为常见的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改进后的资源配置状态会导致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一定程度的下降,只要变动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是净增加的,就可以认为所进行的改进是帕累托改进。
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通常也会出现在不同人群间福利水平此消彼长的现象。一般我们认为只要变动后各相关群体的福利变动水平总体上是净增加的,那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提高了。
在竞争市场中,市场机制会自发调节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市场机制往往只关注经济效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无论是农村集体或其它转入者)而言,环境效益的“外部性”无法内部化,这就将导致使用者和农村土地管理者之间的寻租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现象显著,亟需政府安排公共政策进行宏观调节。
(二)公平理论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公平并不是效率所关注的问题,即使是市场机制也难以解决在人们之间时空上公平分配资源配置收益的问题。因此,资源配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公平。政府在关注不同区域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同时,还要关注不同社会集团间福利水平的差距问题,以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况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公平与否反过来也会影响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
本文所讲的公平属于机会公平论,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之上。这里的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代内公平,二是代际公平。前者是指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是说资源配置收益在不同群体或不同区域之间要实现公平,若地区与地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贫富差距过大,可持续发展将不可能实现。后者是指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因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无限制地使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损害后代人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过程中,需引入市场机制,将建设用地放在土地交易市场上进行公平交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全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在公平理论的指导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可在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下,在不同的群体和区域间进行均衡地分配,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可供分配社会福利总量,从而普遍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至少应保证不会出现部分群体的社会福利水平随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而下降的现象。
二、试点地区的收益分配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以下简称流转收益)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收益总和,包括租金、出让金、转让金、股利等。
按流转次数分,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划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产生的收益即为初次流转收益,它一般是在使用权从所有权人有偿转让给使用人的过程中,使用人向所有权人支付出让金或租金而产生的。但烟台市例外,该市的做法是将流转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开核算。再次流转产生的收益则主要来自于土地的增值,流转价格或租金一般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
从各地实践来看,流转收益分配的焦点主要集中政府是否参与分配以及集体内部的分配两方面。
(一)初次流转收益分配
实践中,各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规定各有不同。
1、政府是否参与分配。大部分省(市)、地市的办法允许政府参与流转收益分配,但具体分配方式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直接参与分配,如苏州市、河南省(济源市、鹤壁市)、安徽省、烟台市、无锡市、成都市、临沂市、昆明市;部分地区规定政府以收取税费的方式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如广东省;少数地区则未规定政府参与收益分配,如湖州市和南京市。
地区间政府参与分配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就政府参与分配比例而言,主要可以分为按比例分配和按单位面积固定金额收取两种。按比例分配又可分为10%和10%以上两种,其中10%的做法最为普遍,典型的像安徽省、河南省、昆明市和无锡市,均采用这一比例。10%以上的主要是苏州市,该市规定对于转让方式进行的流转,市政府可按其所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的30%收取初次流转收益;对于出租方式进行的流转,按年租金30%收取。山东省的烟台市和临沂市主要采用按单位面积固定金额收取初次流转收益这种方式。烟台市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要同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缴纳流转收益,按3-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按1:2:5:2的比例在市、县(市)、乡(镇)、村之间分配。临沂市规定:初次流转的,若在一定年限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移,则按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流转收益;若在合同约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作价入股和租赁的,则每年按0.4-0.6元/平方米逐年缴纳或在期限内一次性缴纳。②从政府层级来看,参与分配的方式三种,一是直接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取,二是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共同收取,三是将流转收益按比例在市、县、乡政府间进行分配。
2、集体内部如何分配。对于初次流转收益,普遍的做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先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流转收益,将其存入在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作为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专款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再将剩余部分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在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尽量合理的分配方式,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无锡市和广东省就是采用这种分配方式。
(二)再次流转收益分配
再次流转收益分配,各地区主要针对其中的土地增值部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1、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包括:①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如广东省和安徽省。②按增值部分10%参与分配。河南省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生增值的,增值收益中的90%归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其余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③按10%以上比例分配。苏州市的政策是,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小于20%部分,免交增值税,大于20%部分,按30%缴纳增值税。④按超额部分累进比例分配。临沂市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再次流转的,土地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50%的,缴纳比例为增值额的20%;处于50%~100%之间的,缴纳比例为30%;大于100%的,缴纳比例为40%。
2、政府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①增值收益归土地使用者,如无锡市。②增值收益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分配,但使用者不得超过50%,如南京市。③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行约定,若未约定,则收益归使用者,如成都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随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开展,各地对如何合理分配流转收益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尤其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尽管如此,事实上流转收益分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研究其存在的问题,笔者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对浙江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调研。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178份。被调查农户80.95%来自于乡村,19.05%来自于城郊,户均人口为3.7人。调查发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普遍存在低效率、缺公平的现象。
(一)政策普及效果差,农民认知度低
经调查发现,75%的农户表示不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政策,20%的农户表示了解一点,仅有5%的农户表示基本了解。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目前政府的有关政策主要通过网络、村内宣传栏的形式进行公示。但是很多农民文化水平有限,根本不会上网,无法接触网络公示的内容,且政府政策规定措辞往往过于专业化,以农民的文化水平无法完全理解,村委干部也不会对此做出专门的讲解。实际操作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往往由村干部代为办理,致使许多农民对这些政策并不重视,认为那只是官员的例行公事。这些都导致了目前政府政策相对透明的情况下,农民认知度依然低下的现象。
(二)农民权益受损严重,不公平现象普遍
调查中,只有大约15%的农户表示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获得了直接的流转收益,85%的农民则表示没有获得直接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是出租和转让,大约占65%,出让占约30%,通过抵押、入股、联营方式流转的相对较少,合计仅占约5%。农户从这些流转中获得的直接收入从2000-30000元不等。约45%的农户表示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偏低的现象,只有5%的农户表示不存在偏低现象,约50%的农户则表示不知道。关于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35%的农户表示存在,另65%的表示不知道,没有农户表示不存在不公平现象。被调查农户普遍表示当前的分配办法中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比例大于农民的分配比例,应提高农民分配比例,多照顾农民利益,也有农民提出要明确产权,进行产权登记证明。
(三)资源配置效率低,全社会福利水平不高
尽管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流转可以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其使用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但实践中流转收益分配不公平现象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屡被侵害,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调查显示,约40%农户认为政府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大受益者,40%农户认为是某些个人,20%认为是企业,没有人认为农户是最大受益者。57%的农户认为失去了土地今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少影响,有33%的农户则处于无所谓态度,仅有10%的农户认为流转为他们带来了利益。由此可见农民利益受损之严重,由村干部代为办理流转手续时寻租现象之普遍,以及政府有关官员之渎职、监管之失职。在实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政府跟农民沟通很少,基本就是政府代为做出决定,以致于出现农民很不配合的状况。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农民的态度其实比较温和,65%的农户表示通过沟通基本可以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相关政策;30%的农户认为农民不配合政府行为,主要是希望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只有5%的人认为农民和政府非常配合。这些在流转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四、结论与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在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与农民)矛盾较大,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受到较大影响。如果地方政府土地生财、GDP偏好和城市偏好方面的形成因素不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土地权益就难以受到政府保护,公平地配置土地资源将成为空谈。地方政府应在流转收益分配中扮演城乡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政府应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收益分配政策,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以税收方式调节流转收益
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担任了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土地能够增值得益于政府对基础设施等的大规模投入,耕地保护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协调工作也主要由政府来完成,政府应该从流转收益中获得一定的收入。有学者提出政府应以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目标,并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应比照国有土地转让,应缴纳契税。对于初次流转,从实践来看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可行的。对于再次流转,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则主要是对转租等行为产生的经营性收益进行调节。
(二)正确处理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对于从初次流转中取得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中至少50%的收益划为集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将其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一般为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决策集体的事务,享有分配集体财产的权利。对于除上述用途外剩余的流转收益,按村民自治原则,其分配方案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并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与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1.2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2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针对我国存在的城乡、地区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党和政府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从具体措施上来看,它们可以被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逐步调整收入初次分配政策,不断缩小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
首先,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它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其中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而绩效年薪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同时,重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央企业要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其次,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研究出台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向县乡等主要领导实施工资政策倾斜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并加快制定其他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三,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的机制;积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二)不断完善收入再分配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准备建立并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制度衔接”的政策要求于2009年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次,逐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10%的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由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第三,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得到提高,提高幅度为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第四,建立城乡最低生活标准正常调节机制,使广大低收入者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
二、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党的十六大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分配问题,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分配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秩序的新措施。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如此,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它们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
首先,在要素分配过程中,劳动收入比例过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分配秩序不规范,导致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比例不断下降。劳动收入比例过低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劳动收入比例过低就会导致劳动力获得的收入过低,这样就会拉大收入差距。与此同时,由于劳动者获得的收入较少,导致劳动者的消费不足,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国内消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泉。如果劳动收入比例过低,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增长速度,进而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其次,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过大。尽管从2004年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逐渐缩小的趋势,但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过大。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距,那么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目前的状况还要严重。城乡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剧本已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之间的割裂,不利于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另一方面,城乡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阻碍了农业发展,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第三,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过大,而城镇区域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区域间收入差距问题所反映的是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后者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广大中西部地区占我国领土面积的大部分,也容纳了我国大多数的人口。如果广大中西部地区远远落后于中西部地区,那么人民的收入增长就会受到极大限制,人民生活水平也就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如果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那么其消费水平也就相对较低,必然限制了内需的扩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第四,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行业差别所造成的合理收入差距。比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其它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是由这一行业的技术特点所决定,这就属于合理的收入差距。然而,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垄断所造成,这一部分就属于不合理的行业间收入差距。行业间过大的收入差距造成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将过多的人力资源都集中到垄断行业,窒息了经济发展活力。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初次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收入所占比例
劳动收入所占比例偏低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之一,是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初次分配制度不健全所造成。建立并完善企业集体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形成制度中的平等地位,从而形成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形成机制。大力推进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
(二)积极推动农民收入增加,逐步缩小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
首先,千方百计保证经济增长速度,为农民就业提供保证。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而且经济增长是拉动就业增加的源泉。只有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以此吸纳农村劳动就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其次,积极推动城镇化进程,逐步减少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这样才能增加农村人均土地拥有量并增加农产品需求量,从而推动农产品价格上涨,最终增加农民收入。第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少农民开支。要从农民需求最迫切的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入手,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三)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从而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
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中西部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中央政府要加大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与此同时适当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政策倾斜。
(四)消除行业垄断利润,逐渐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关键词: 农业税制 经济全球化 城乡统一税制
近年来很多学者对如何根据wto规则消除我国税收体制上业已存在的内外有别、不同地区有别、不同所有制有别等不合理现象,建立一个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这一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和研究。然而,笔者却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税收环境需要公平、规范的呼声中,人们似乎忽略了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并且占我国人口3/4的农民,在税赋上一直未能享受“国民待遇”这一现实。目前,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费约1200亿元,这种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征收并致使农民负担沉重的税费,在wto成员国中只有我国一例。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及理论界也在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举措,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但是,这些方案的改革思路仍局限在农村税费制度之内,其目标无非是追求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至于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多年的税负不公、我国农民与wto其他成员国农民之间税收待遇的差异问题,不但现行改革方案未能根本触及,而且理论界对此也是问者寥寥。笔者认为,我国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农业税制问题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采用税收竞争政策杠杆的今天,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意味着农业税制问题还是一个我国与wto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走向也即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消除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结构,调整倾向城市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
一、wto基本原则对我国农业税制的挑战及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
众所周知,《wto协议》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等。按照这样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贸易框架,显然是一个鼓励扩大开放和有序竞争的经济贸易体制。由此可见,wto对我们的影响,首先来自于它的运作机制和规则体系对我们固有观念和习惯形成的冲击;其次是在公平、公开和有序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或者产品竞争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的竞争。而这些影响就农业和农村经济来看,其主要的承担者是农民。因此,密切关注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利用wto规则允许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提升农民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是我国政府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应致力解决的问题。
为农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提升农民竞争力,我们所要做的除了实行国际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外,目前还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的税费制度问题。综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农业税收制度,尽管形式各异,侧重点多样,但其基本的模式是相似的,这就是,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采用同一套税制,也即对农业一般没有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与其他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收。普遍的做法是在流转税方面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有时在税率和减免税方面与其他纳税对象有所不同而已。如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奥地利、德国、法国等国在把农业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考虑到对农业征税的困难程度及对农业生产的照顾,在制定农产品税率和农产品减免税措施时,都采取了较为宽厚的态度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对农民进行收费这一问题上,由于wto成员国大多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很少通过收费这样一种不规范的分配方式来筹集资金。
与国际上通行的城乡统一税制体系不同,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实行以城市征收制度为一元,以农村征收制度为另一元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多年以来,城市工商税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改革,农村征收制度虽作了一些调整,但其性质仍未作根本改变。我国现行对农业农村居民单独征收的税种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税种)和屠宰税。此外农民的显性负担还有三项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乡统筹(即乡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优抚费),以及劳务(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负担(收费、集资、摊派、罚款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消了屠宰税、“三提五统”、劳务及各种集资摊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理顺了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但是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的基本格局并没有丝毫改变,农村居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税收待遇。
①类似的情况还表现在缴农业特产税的农民与缴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城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除享受起征点照顾外,其税款按照销售额乘以6%或4%的征收率计算。而同样是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农业特产税除水产品、果用瓜、天然橡胶等少数特产品税率为8%以外,多数特产品税率均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1%.
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评述
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在我国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年来巨额农业资源的流出,已造成农业本身自我积累能力十分脆弱,农业产业市场竞争能力非常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村税费改革作为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的一种尝试,虽在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上取得了暂时性的成果,但因其理论上、实践上的不足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使许多人认识到我国农业税的最大问题,已不是税率高低、征收范围大小的问题,而是这种税制设计本身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土地作为征税对象是否公平和具有效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工业化中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面临着加入wto后农业向国际市场开放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传统的与世界税制格格不入的二元税制结构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与缺陷,并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影响外国资源和资本的流入,致使我国农业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税收竞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优惠政策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财政资源流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障碍,使得各国政府间为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展开税收竞争成为可能。目前,通过税收竞争的手段,以改善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外来投资,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工具。
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农业投入增长缓慢,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脆弱,加入wto以后农业更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升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资比例虽有所增加,但因财力所限,财政支农资金仍存在着严重不足。要改变目前农业投资来源单一、财政支农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上创造条件吸引外来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但我国目前以土地、人丁为基础且城乡税负严重不公的农业税制,却无法融合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税收之中,不但挫伤了我国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会使外来资金望而却步,长此以往,我国农业势必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税收负担严重不公,有违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负担和国民待遇不仅仅应包括工业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城市居民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及农民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样也应包括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税负公平。但目前我国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却明显与上述原则不符。
据统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农民的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中的外购式消费已占到农民纯收入的一半以上,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农民已经承担占到其纯收入8.5%以上的增值税税负,当然,农民还须承担其他税负如消费税等。加上现行分税制把农业税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一般留在县乡级财政,这就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地区性差异。农民在消费非农产品中实际负担的流转税大部分由生产和经销商品的企业在其所在地缴纳,绝大部分由大中城市的税务部门获得,农民所在地的乡镇不可能征收到这种税收,县级财政中能征收到的这种税收的比重也比较少。特别是农业集中产区由于产业结构单一,非农产业提供财力支持非常有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就成为公共支出的主要提供者。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支出需要,许多乡镇出现了按人头和地亩平摊税款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税外负担,也使得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税收负担严重不公。
(三) 阻碍农村经济发展,难以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把农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得不到扣除。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农业有机构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势必会越来越重。虽然现行增值税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有一些减免税措施,但这种举措对一年四季在土里刨食且负担沉重的农民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而且也增加了财政负担和税收征管的难度。由此必然引发两种现象:一是农民亏本贱卖,“谷贱伤农”,结果是农民生产积极性遭到进一步挫伤,土地撂荒现象在所难免;二是农产品价格越来越高,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税率的设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政需要、产品的盈利水平和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但是,笔者认为,现行农业税税率难以担此重任。税费改革方案在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情况下,把农业税税率定为7%,农业税附加定为20%,一正一附综合税率上限达8.4%,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农产品成本收益状况看,如此高的税率很可能意味着要对成本征税,伤及税本,这不仅难以实现城乡税负的公平,而且也必然限制农业效率的发挥。
三、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走向的建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我国农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为彻底改革我国原始、落后,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的农业税制提供了契机。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农税制度既要充分符合wto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的趋势,注意与国际税制接轨,又要有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既要减轻农民负担,给予农民“国民待遇”,又要兼顾到税收制度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在调整农税政策和改革农税制度时,还应注意运用税收竞争手段,吸引国外资金投资于我国农业生产及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我国农业税的改革走向应是:取消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费,按照税基广、税率低的原则,走国际通行的城乡一体、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多税种并存的道路。
一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专门针对农业和农民征收的各种传统农业税收,同时修改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生产领域,将农业生产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定额征收。其好处在于:(1)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增值税的优点能得以充分发挥;(2)城乡统一税制,不仅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使得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进一步接轨,农业生产及投资的税收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吸引外来资金对我国农业的投入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农业弱势产业的面貌将得到根本的改善。
考虑到对农民实行增值税是否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单位的规模,我们可参考世界各国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采用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实行13%的增值税税率;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征收率,并设置起征点,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针对目前农户销售较为分散的特点,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较为困难,在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初期,可由财政部门核实各户实收产量,减去起征点的数量,求出应有的商品量后依率计征。
二是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同时扩大其征收范围,适当提高适用税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向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致使农民及设在城镇、工矿区以外的大量内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也有违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建议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应法规,新法规应规定凡是使用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为更好地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应区别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优等地和劣等地及地区间经济差别悬殊的情况实行地区差别税额。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业用地使用税应归为地方税。
三是废除“三提五统”、农村教育集资、义务工等各种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村级公共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自行决定,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除了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少数相关的税种以外,有权拒绝其他任何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课题组《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2)张元红《论中国农业税制改革》,《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2期。
(3)刘书明《统一城乡税制与调整分配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新论》,《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