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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上保险如实告知重要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在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要求,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海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但《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正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一、告知义务的含义
所谓告知,也称批露,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接受承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或状况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section,theassuredmustdisclosetotheinsurer,beforethecontractisconcluded,everymaterialcircumstancewhichisknowntotheassured,andtheassuredisdeemedtoknoweverycircumstancewhich,intheordinarycourseofbusiness,oughttobeknownbyhim.Iftheassuredfailstomakesuchdisclosuretheinsurermayavoidthecontract.)
二、如实告知义务认定标准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为“合同订立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截至到海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为保险人接受时,并不以保险人签发保单为要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被保险人才了解到的重要事项及从不重要到重要的事项,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是,若被保险人为自身利益提出对原合同条款的修改,在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就有重新告知的义务。被保险人没有义务告知在合同订立后才知道的新情况或才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不重要的情况,即使在合同订立后成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也不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的事项的范围为“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项”。所谓“被保险人知道”,指在个案中实际的被保险人“实际知道”(ActualKnowledge)。“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是用一个通常的“合理的”(Reasonable)“谨慎的”(Prudent)被保险人的标准来衡量个案定的被保险人。判断个案中被保险人是否“应当知道”某一重要情况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标准
所谓重要情况的标准,我国《海商法》规定为“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接受承保的重要情况”。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8(2)和20(2)中对“重要情况”的界定: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的每一情况,都认为是重要情况。(Everycircumstanceinmaterialwhichwouldinfluencethejudgementofaprudentinsurerinfixingthepremium,ordeterminingwhetherhewilltaketherisk.)。
1.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8(2)和20(2)中对“重要情况”的界定: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的每一情况,都认为是重要情况。也就是说完全而准确的批露将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或者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的影响降低到一个较低的标准,那么,这一较低的标准又是什么呢?PanAtlanticv.PineTop一案中MichaelBeloffQ.C.,StevenBerryandSarahMoore作为原告的人认为:根据非海上保险的一般法律,未批露或误述的情况,在以下情形下构成“重要情况”:第一,此种情况会影响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保险人在知道这一情况时会拒绝或接受承保。第二,这一情况会使保险人将实际作出不同的决定。所以,无论是对谨慎的保险人或实际保险人来说,该重要情况必须使其作出不同的最后决定。
无论是海上保险合同或是非海上保险合同,最大诚信是近200年来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重要情况”有三个特征:第一,依据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第18和20条的规定,一种情况的未批露或者误述只要在合同成立前对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心理影响,即构成重要情况,而不必对真正的保险人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一种未批露或误述的情况在下列条件下成为重要情况,即当该情况被告知或恰当的叙述的情况下,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以什么样的条件接受承保时将把其考虑在内的情况。第三,在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成立前如果对重要情况未进行批露或者是误述,其后果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CTI案中法官的观点为:一个保险人只有向法庭做出如下证明,他才能在未批露的反驳中获胜。即,如果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知道这一事实将会拒绝承保或将提高保费。法官认为这是一般规则,不能仅仅因18条就使被保险人承担如此大的负担。假如在这样一个案中,被保险人只知道一些情况但不知其重要性,如果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知道这种情况会接受承保,只是会要求增加一个较小数额的额外保费。进一步假定这一保险合同导致了一个很大数额的索赔。在司法过程中,被保险人会以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来支持他的索赔。但是这在英国不适用。英国法律中的公平是不明显的,看起来几乎不能反映出17条的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保险人通过提高保费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接受承保,为何他同时又有权解除合同呢?在这方面,英国法律对保险人很有利,至少,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将会有权要求增加保费。但是,18条的含义要宽于这些,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这有他自己来判断。所以Kerrl.T.法官说:“谨慎的保险人必须证明,他如果知道该事实就会拒绝承保或增加保费,他才能以‘重要事实未批露’而进行反驳。”他说“若知道该重要事实就会采取不同行动,才能证明该事实的重要性。该事实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费。”“通常,无论如何,保险人必须证明结果会受到影响”。
“影响”一词意味着批露的事实将会对18(2)中所说的认识和决定产生影响。证明未批露事实重要性的证据通常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给出。
2.重要情况的误述和未批露是否足以使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者说误述和未批露完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合同的签订?如果误述和未批露在促成合同签订方面是必要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在Bergerv.Pollock一案中,KerrJ.已经说过这一原则:只有误述和未批露对保险人已经实际上产生了影响,他才有权解除合同。在C.T.I.案中,通过大量权威专家的引证,KerrJ.承认其在Bergerv.Pollock一案中认为实际承保人无需证明他的思想受到影响这一看法是错误的。ParkerL.J.ParkerL.J.认为,针对第二个问题,1906并没有要求如被告知实际保险人本会不承保或以更低的保费承保。针对第一个问题,认为一个事实只要与风险有关或者可能导致拒绝承保或增加保费,这个事实就影响了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保时的决定。可以说,谨慎的保险人可能认为一个事实情况与风险有关并且影响是否承保或增加保费的决定。但是,不可以说谨慎的保险人会做出不同的行为,因为就他们本可能的行为或他们对未披露的情况所重视的程度,没有绝对的标准。
重要事项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因为法院判决时常因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纳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总的来说标准有两个:第一,此情况是否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第二,是否会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如何界定“重要事项”,从立法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此条款主要为保护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动告知影响保险标的风险大小的重要事项;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保险人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无限制的扩大。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用“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来加以限定。所谓“谨慎的保险人”是指与当时市场上其他一般保险人具有相同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保险人。此外,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和所承保风险的密切程度,只要该事项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无论其他相关程度如何,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PanAtlanticv.PineTop一案中,英国贵族院了上诉院的判决和以前的案例,对重要事项的标准做了一个新的解释:试图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证明,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实际上使他做出了不同的决定,而且一个谨慎合理的保险人在评估风险时可能考虑到该事项。即一方面不能忽视具体海上保险合同定保险人对风险评估的实际作用,另一方面不要求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有决定性的影响,只要该事项在评估风险时可能考虑到即可。
参考文献
[1]CTI:ContainerTransportInternationalInc.&RelianceGroupIncv.OceanusMutualUnderwrittingAssociation(Bermuda)Limited[1984]1Lloyd’Rep.476p.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1、两者的作用差别也比较大:交强险就是一种基础保障,类似于人的医保,解决基础保障用交强险。只不过交强险保障的不是车主本人,是在出交通事故后,赔给对方的钱。交强险报销有上限规定,真要出现了死亡的极端情况,只有个交强险的保额,应该是不够的。
2、想保障更全面需要购买商业险,就跟人的保障一样,车子想要获得更加充足的保障,就必须要搭配商业车险。只不过商业险条款非常复杂,因为涉及的险种比较多。市面上的商业车险一般包含4种主险和11种附加险。大部分附加险,都必须要买了某款对应的主险之后,才能添加。主险加上附加险,保障就非常全面,基本上能想到的风险都能管。
3、在保险公司的选择方面,买车险要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万一真出了事故,早现场越早,越快速理赔,体验会越好。因此在车险公司的选择上,建议跟着车险公司的大本营走。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GSM-R;无线通信;青藏铁路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我国的铁路也在进行着革新,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也在逐渐的运用到铁路的建设之中,让铁路给民众带来更好更安全的服务。GSM-R作为一种专用的移动通信手段,由于其具有安全、灵活、经济以及实用、可扩展性等特点,所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我国铁路的快速以及现代化发展。而青藏线作为具有着特殊的自然条件的铁路线,由于其地理条件以及气候的复杂性,对于无线通讯系统的要求也就显得很高。而GSM-R作为现代化技术的结合体,在青藏线中如果能够进行改良使用,深切的理解GSM-R的内涵与特征,那么对于青藏线无线通讯系统的建设也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青藏铁路GSM-R系统概况
(一)GSM-R系统的内涵
GSM-R,也就是铁路数字移动通讯系统,这是一款专门用于铁路日常运营管理中的一种通信工具,它是铁路和客运专线运输指挥的一项基础设施,对铁路运输以及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GSM-R系统,它是基于公网GSM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了铁路调度通信功能以及铁路高速环境组成要素的一种技术体系。它给铁路系统提供了无线列调、编组调车通信以及区段养护维修作业通信等等的功能,从而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GMS-R的网络结构
GMS-R系统是一种移动通讯系统,所以跟很多的移送系统一样,需要一些基本的移动设备以及一些可行的条件,总体来说GMS-R系统一般由移动台、基站子系统、网络子系统以及操作与维护子系统构成。其中移动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MS,这个部分是硬件部分,也就是移动传输的设备,一般是手机传真机等;网站子系统则是BSS,它在通信系统中起到连接陆地交换设置与移动台之间的作用,是基本的无线连接的部分;网络子系统简称NSS,顾名思义,也就是起到网络连接的作用,主要是连接GSM系统与PSTN系统;而最后一个构成部分也就是操作与维护子系统,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OMS,这个部分主要是为了保证整个无线通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的一个关键。简单看来,的网络系统图如下:
1.2GMS-R网络结构图
(二)青藏铁路对GSM-R综合无线通讯系统的要求
青藏铁路线主要是经过青海与的一些山区,在这些地区,铁路所在地段的海拔高、气压小并且铁路沿线的气候条件恶劣,铁路沿线的人烟也很是稀少,并且冻土分布的面积特点大,站与站之间的间隔也很大,而且青藏地区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地区,对于环保的要求都很严格。这些都为铁路的通讯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讯设备先进并且实用,而现场维护人员也相对来说不宜过多。
在青藏铁路系统中对于GSM-R无线通讯系统的运用还要考虑到铁路周边的边界条件,例如供电、房屋、设备、通讯网点等。在进行通讯系统建立的时候都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并且多方面做好协调,然后建造出机动、互补并且可靠的系统结构,为铁路的运行提供安全以及可靠的保障。
二、青藏线GSM-R综合无线通信系统的应用
在青藏线中对于GSM-R的运用跟别的铁路中的运用是一样的,也包括下面的几个方面:
(一)进行双向的传输信息
在GSM-R无线通讯系统中,实现车—地双向的无线传输功能是GSM-R系统运用的重要部分。在青藏线中,由于通信技术的列车控制系统是铁路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实现列车的动态跟踪、控制,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所以对青藏线中的无线通信技术的运用就要显得特点的注意,要根据列车的实时性以及谨慎性进行列车控制信息的传输。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用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永久占用信息渠道的方式,来进行信息的传输。
(二)有效调度,实现“两网合一”
GSM-R无线通讯系统具有很强的调度功能,这个功能也是铁路通讯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在GSM-R系统的调度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符合条件的选呼、组呼以及广播呼叫等,并且在这些中间还可以这只优先级强插以及强拆的功能。这个智能网络的业务功能能够保证铁路的运输的过程中实施调度员与司机之间的双向的通信,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当然在进行系统设置的时候,应该根据青藏铁路的特殊性在不同的地段选用不同的调度方式,在过程中要正确的采用次号、车号呼叫以及功能寻址和基于位置寻址的业务,让整个调度在可控安全的范围之内。并且在调度的时候,也可以将传统的数字形式的调度通信与GSM-R无线调度通信结合起来,一起有效的进行作业,从而实现调度通信的“两网合一”,让整个列车的运行都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进行。
三、青藏线 GSM-R通信系统方案的规划和设计
在青藏线中对于GSM-R无线通信系统的运用由于存在着特殊的需求,所以其网络规划也就会相应的进行具体可靠的规划。一般而言,在青藏线的无线网络设置中,应该按照ETCS2级的标准来进行相关通讯网络系统的设计。
(一)青藏铁路试验线 GSM-R 网络的设计标准
根据青藏线对于无线通讯系统的需求,其具体的网络设计标准应该为:场强覆盖满足标准为-92 dBm,也就是97%;呼叫的成功率方面应该控制在95%;而对于系统的可用性的大小则应该是在99.95%。其中对于越区切换的成功率要求99%,误码率应该在 ,以此来保证无线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传输过程中的时间的延迟方面应该保持在500ms的水平,并且这个延时还不能够出现在95%以上。在呼叫建立时间的要求上面也应该保证规定。一般来讲,在99%的情况下呼叫建立时间应该短于1.5倍的要求时间。
(二)青藏线GSM-R 通信系统的设计方案
在青藏线中对于GSM-R通信系统的设计需要针对青藏铁路的特点,实行同站址双套基站冗余覆盖、交换中心双网结构,多层接入网环路保护的实施方案。具体来说就是在西宁与拉萨之间建立GSM-R的移动交换中心,而对于智能网以及DPRS的相关设备则应该设置在西宁,相对的基站控制器则设在格尔木和拉萨。并且在整个系统中对于沿线的基站则采用的是同站址双套基站冗余覆盖,基站运用特殊站型来进行配置,双层网络采用话务分担的工作方式运行。并且在系统中应该在西宁、格尔木和拉萨分别设置三个网管中心,网管中心的级别依次从西宁开始设为一级、二级。在这两个级别的网管中心中,一级的负责重要参数的设置与修改,而二级则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并且对于所要修改的重要参数的授权,以此来
让整个GSM-R通信系统能够有效安全的运行。当然在方案中对于通信系统的防雷与防干扰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都需要操作人员进行很好的安排处理。
四、总结
GSM-R无线通信系统作为铁路通讯的一种重要的系统,对铁路日常运行以及铁路的安全有效运行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青藏线中GSM-R无线通讯系统方案的设计以及检测极大的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并且也能够减少投资以及运营维护的费用,为青藏线的铁路运行建设带来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荣黎.中国铁路专用移动通信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电信建设.2008
记得两年前,在为国内某著名家居照明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时候,在南方某中心城市遇到了一位与该企业正激烈冲突着的经销商庄老板,沟通中他谈起了自己的困惑和思考。原来进入该城市不久的国际建材超卖巨头--百安居使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原有下游的零售客户生意萎缩,传统终端的走货越来越少;其二,零售价格下滑,零售商和他的利润空间被压缩;最后,厂家因百安居要求开始直供,这样这部分销量不能记入他的返利销量中。郁闷的他把怨气都发泄到厂家身上,要求厂家停止直供,并管控价格,增加返利幅度。但厂家的回答是:传统的专业灯具市场萎缩,百安居销量越来越大,而且还要再开四家分店,厂家也是迫不得已,必须要与他合作,不然竞争对手抢先进入,可能整个市场丢了,而且供给经销商的价格已经比直供百安居的价格低了许多,不能再降价了!
这下针尖对麦芒--双方顶上了!为了给双方找到共盈的合作办法,我为庄老板分析了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并进一步指出了他的未来更为被动的处境。这是新兴渠道对传统分销渠道的冲击,在一些核心市场中,由于大型连锁卖场的出现,使得厂家往往跨过原有区域独家的经销商,与这些新兴渠道直接进行交易,结果引发原有经销商渠道成员的强烈不满,或者由于大卖场渠道不遵守价格政策,擅自降价,冲击经销商的分销体系等。尽管渠道冲突形式各异也各有原因,但经销商们常常会把冲突的矛头指向作为渠道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厂家,结果各类渠道冲突都会演绎为经销商与厂家的冲突了。
看到庄老板一边听,一边若有所思,我便深入地点明,他表面上是与厂家冲突,实际上是受到百安居这样的新兴渠道的冲击!要认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看看家电行业的变化就不难理解:
家电业的今天就是家居照明业的明天
首先,新兴渠道强势突起,在家电市场上呼风唤雨。以国美、苏宁为代表的专业连锁超卖渠道商主宰大中城市家电产品销售的命脉,在北京、上海等地,专业家电连锁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超过80%,依仗品牌影响和众多连锁系统,直接从企业进货,并得到巨大的费用支持,在各种促销幌子下,狂降价格,对经销商的传统渠道产生威胁,许多大中城市传统的家电集散市场生意萧条,一般的传统家电经销商被迫选择退出大中城市,在家电销售市场上的地位也将越来越低。
其次、由于国内家电行业竞争激烈,使得各厂家利润越来越薄,为提高销量和扩大市场份额,节省销售费用,不得不减少销售环节,加强对零售终端的控制,渠道扁平化趋势明显,许多企业对采用了直供加分销的渠道模式,在新兴渠道占优的一、二级市场上采用直供方式运作。
最后,一般传统经销商的实力、服务和管理水平都远远不能适应一、二级市场的竞争要求和发展的需要,一般核心市场上价格战、促销战和广告战更为惨烈,市场运作费用投入巨大,即便哪些巨头们从经销商这里进货,他们巧立名目的各种进场费、上架费、店庆费、堆头费、促销费等费用,加上很长时间帐期、数额巨大的应收货款,也使一般的经销商不堪重负。
讲完以上分析后,我坦诚地向这位经销商指出,家电行业今天的发展格局,就是家居照明行业发展的明天。明智的经销商应该清醒认识和积极顺应到这种市场发展的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深度营销的思想与理念,积极走向二、三级市场,发育区域推广和服务的职能与能力,进一步走向终端和服务终端。这样的战略调整不但能有效避免核心市场的新兴渠道和厂家扁平化的冲击,而且能得到厂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转到二、三级市场的优势
第一,二、三级市场容量巨大,且发展快,潜力无限。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城镇化建设加快,人均居住面积扩大,家居照明市场扩大,另一方面,随着电力紧张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更新和替换市场巨大,正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第二,二、三级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较低,其消费特点和渠道结构较适合传统经销商发挥比较优势:
1)相对一、二级市场而言,二、三级市场可谓地广人稀,消费分散,加上交通、地理和政策等环境因素的制约,哪些连锁超卖的零售巨头们鞭长莫及,难以发挥其规模、齐全和低价的优势,相反贴近、方便和灵活的传统零售门店却如鱼得水。
2)各厂家受到实力和分销效率的制约,不大可能孤军深入二、三级市场,相反,它们更多的是要依靠经销商的力量来覆盖终端网点,却苦于难以找到合适的经销商进行合作,如有能有效覆盖区域市场,并能精耕细作、掌控终端的经销商定会全力支持,以提高其市场覆盖和份额,使其在与零售巨头的博弈中多一份筹码!
3)在这些次级市场上,渠道发育程度较低,一般的分销商和零售商在规模实力、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都需要较大的提高,转型的经销商可以利用其相对的优势,构建和巩固自己的分销网络,以获得与厂家合作的较好条件。
第三,经销商在二三级区域市场内有自己独特的地缘优势。比如在当地有广而深的人脉关系,熟知当地消费习性和风俗,掌握竞争动态,及时了解市场变化。这样不但零售业务可以游刃有余,就是大宗团购和工程订单也十拿九稳。
如何开拓二、三级市场
听完了我以上分析,眼前的这位庄老板显然已经有些兴奋,急切地问道,作为在一级城市市场中盘踞多年的批发商如何能有效地转变为二、三级市场上的渠道经销商?如何开拓二、三级市场呢?我给他作出了以下建议:
1,应该彻底转变经营观念,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扬长避短,避免在一、二级市场与哪些连锁零售巨头们进行正面冲突,转而利用自己多年经营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替厂家为他们做好物流支持、促销宣传和售后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向在零售巨头和厂家都力不从心的二、三级市场大势拓展,构建和掌控零售终端网络,并提供配送、促销、融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支持。
2,加强与厂家合作,建立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嫁接和利用营销资源和能力支持,如充分利用厂家的品牌优势、企业形象、质量口碑、助销投入和营销人员来服务于终端,同时更要发挥和利用自己对区域市场的信息优势、与当地政府、媒介的关系资源,引导和配合厂家进行产品的推广和品牌的宣传,以培育和巩固市场基础。
3,应着手建立自己的品牌,在客户中间树立自己良好的服务口碑,主动地加强与客户的客情沟通,为他们提供顾问式服务和支持,及时排忧解难,并组织相应的培训,给予正面的激励,以提高其忠诚度。
4,充分发挥区域市场的分销网络的优势,围绕需求特点,逐步拓宽和整合产品结构,丰富其类型,发挥规模运作和多品种经营的优势,摊薄分销费用,规避经营风险,提高利润水平。
5,不断强身健体,提高区域市场的服务水平,如优化配送和售后服务等,同时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计划、订单、出货、财务和人事等规范和业务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根据以上思路,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首先,建议庄老板主动与厂家协商对策,及时调整双方责任和利益关系,自己在核心市场上为百安居提供及时就近的配送服务和售后服务,结算和货款辅底由厂家负责,其销量计返利5%,作为庄老板的服务补偿(原经销返利是12%);
其次,由我们小组、庄老板和厂家的区域经理一道,制定出开拓周边地、县和部分乡镇市场的方案,并进行具体的规划和费用预算,由厂家提供相应比例的资源支持和人员投入(包括咨询小组的指导),切实帮助经销商转型;